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的区别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1.概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通过法定程序采取的必要的收集证据的方式。
先行登记保存作为保存固定证据的形式,本身不是证据的种类形式,但有关文书可以起到证据的作用。
2.性质收集保存证据的方式,是保存现场检查笔录中主要证据的重要方法,也是通向抽样取证的重要一环。
取得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鉴定报告的过程,是一个对主要证据关联作用加强化、内在性质明晰化的过程,也是一个在证据效力上权威化的过程。
也就是说,是一个主要证据求真、求准的过程。
先行登记保存可以认为具有短期封存扣留证据的作用,但性质上不是扣留封存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具有扣留封存证据的作用,交给当事人自己保存就是封存证据,由行政机关自己保存则是扣留证据。
因此,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留具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依职权采取的措施之一;两者都具有保存证据的功能,都是行政机关提取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证据来源;两者的实施都需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都应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要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封存扣留财物通知书。
但因为性质不同,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就地由当事人保存的,为了和封存相区别,不应当加封行政机关的封条。
3.使用条件1)法定情形。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法定情形下采取的。
证据保存的手段应同证据保存的任务相适应。
选用证据保存手段是应首先弄清被保存的证据是用何种方式承载事实信息的,然后从有利于保存证据所记载的事实信息这一根本任务出发,选择适当保存手段。
它是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
需要利用涉案物品的实质性特征作为证据、而又不能用其他取证手段代替时,采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如果可采取调查笔录、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等其他形式去收集证明和认定行为人违法事实的证据,就不应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这一方法。
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查封、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的探讨
70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查封、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的探讨周灵芝1,李金玲2,蓝 响1,刘洪明3(1. 山东省烟台开发区农业与海洋渔业局,山东烟台 264006;2.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山东烟台 264000;3. 山东省烟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山东烟台 264000)摘 要: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实践中,“查封、扣押”和“先行登记保存”这两项措施的混淆使用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详述了“查封、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的概念、区别、实施程序,深入解析了这两种措施的实际应用问题,以期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提供借鉴。
关键词:动物卫生;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中图分类号:S85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44X(2017)05-0070-03DOI:10.3969/j.issn.1005-944X.2017.05.019Discussion on the“Sealing-up,Distrainment”and“Advanced Registration and Preservation of Evidence”during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Zhou Lingzhi1,Li Jinling2,Lan Xiang1,Liu Hongming3(1. Bureau of Agriculture and Marine Fisheries of Yantai Development Zone,Yantai,Shandong 264006;2. Zhifu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ion,Yantai,Shandong 264000;3. Yantai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ion,Yantai,Shandong 264000)Abstract:During the practice of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phenomena of confusing the two measures of“sealing up,distrainment”and“advanced registration and preservation of evidence”occurred occasionally. In this article,the concepts,distinctions and implementation procedures of the two measures were introduced in detail. Also,the problems in practical application were analyzed deeply,hoping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Key words:animal health,sealing-up,distrainment,advanced registration and preservation of evidence“查封、扣押”和“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中的强制手段,正确行使这种职权,为公正执法、顺利执法、提高办案准确性、及时惩处违法行为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查封、扣押的区别
1、没收与查封、扣押及先行登记保存的区别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混淆使用“没收”、“查封扣押”和“先行登记保存”这三个概念的现象时常发生,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就地保存就是查封,异地保存就是扣押;有的执法人员认为没收与查封扣押完全是一回事,可以等同使用。
之所以会产生这种错误认识,究其原因主要是执法人员对这三个概念的内涵和性质没有弄清楚,因而在适用上产生了困惑。
下面,笔者就这三个概念的区别做一简要分析。
三者的概念及法律依据没收是指在行政相对人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将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没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等获得的利益;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者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违法工具、物品和违禁品等。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以及第八十条等条款针对违法生产、销售药品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以及违法购进药品设置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没收违法购进药品”的处罚规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罚则部分,基本上每个条款都设定了“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的处罚规定。
查封、扣押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涉嫌违法产品采取的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社会危害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的;凡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管理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权限的,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的法律依据主要有:《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胡建淼:“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的区别
胡建淼:“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的区别作者:胡建淼来源:法治咖啡屋,原标题:对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有什么区别?【来信】我们在行政执法中,常常发现,违法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设备和工具,如电脑、车辆等,往往同时也是“证据”。
这样,我们就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56条规定,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具体的登记保存方法有两种:一是当事人的场所进行登记封存,责令当事人妥为保管,不得动用、转移、损毁或者隐匿;二是将证据拉回到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监管保存或者委托第三方监管保存。
而这两种方法,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看,前者就是“查封”措施,后者就是“扣押”措施。
请问《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是同一类行为么?还有,《行政处罚法》第56条规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是7日之内,而《行政强制法》第25条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限都是30日,另可批准延长30日。
我们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还是《行政强制法》呢?【回信】对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进行查处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当场登记造册,暂时先予封存固定,责令当事人妥为保管,不得动用、转移、损毁或者隐匿,等待行政机关进一步调查和处理的证据保全措施。
它是《行政处罚法》授予行政处罚机关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进行查处过程中的一项调查取证措施。
《行政处罚法》(2021)第56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这项证据保全措施由《行政处罚法》(2021)第56条直接设定并直接而普遍地授权给了所有的行政执法机关。
任何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中都可直接依据《行政处罚法》(2021)第56条规定实施证据保全,无须等待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
办案指导-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与查封、扣押的区别
办案指导-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与查封、扣押的区别
一是适用条件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实施的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查封、扣押的前提是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发现违禁物品、防止证据损毁或者防止当事人转移财物逃避法定义务等情形下采取。
二是作用不同,前者为证据促使措施,后者是行政强制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是为了保存或取得证据,而查封扣押的作用既是为了证据保全,更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损害事实的发生,并保证行政执法得以顺利进行。
三是适用对象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的适用对象为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
查封、扣押的适用对象则包括场所和物品,其物品的范围既包括证据物品,也包括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执行而查封、扣押的其他物品。
四是期限长短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期限为7日。
查封、扣押的期限则较长,起草中的《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期限为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目前,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也规定了查封、扣押的具体期限,如《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为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5日。
五是依据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
查封扣押则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依法实施,不得滥用。
使用法律方面:
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用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扣留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云南省反不正竞争条列》第十七条第五项,其中该条列中扣留时间为60天。
查封和扣押的区别有哪些
查封和扣押的区别有哪些查封和扣押都是比较严重的情节,但是两者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查封和扣押的区别,希望你们喜欢。
查封和扣押的区别查封:对涉案人员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
扣押:公安机关为防止案件当事人处分、转移财产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强制措施。
区别:一、封存物品的地点不同《现代汉语词典》对“查封”一词解释为“检查以后,贴上封条,禁止动用”。
“扣押”一词解释为“拘留、扣留”。
可见查封或扣押为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是将物品封闭起来,执法中将涉案物品封存在原地,粘贴封条,保持物品原有的状态。
扣押是将涉案物品转移其他的地方封存,并不一定带回执法部门,可以由执法部门选择合适的地方存放,但是执法部门对扣押的物品负责。
二、使用的前提条件不同查封一般使用在对违法事实认定不是很明确的情况下,比如根据举报对某种产品进行检查,产品的真伪当场无法定性时最好使用查封与登记保存,待情况落实后进一步处理。
扣押使用在对违法事实认定明确的情况下,如生产厂家的技术人员一起陪同执法,当场鉴定了产品为假冒产品,此时必须使用扣押,将涉案物品转移到其他的地方存放。
防止涉案物品的丢失。
三、处理封存物品的方法不同查封与扣押都是强制性措施,未经执法部门的同意当事人不得擅自销毁、转移、隐匿或销售。
对于涉案物品,查封时执法部门和当事人都不得对物品的封存状态进行改变,扣押时执法部门可以对涉案物品进一步调查了解。
四、查封与扣押使用的一些特殊情况对大型生产设备一般使用查封,一是设备不方便拆卸,二是为了保持生产的状态,有利于检查。
对于有特殊存放要求的涉案物品,扣押到其他地方不利于物品存放时应使用查封。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之间的区别根据执行理论,查封是指对债务人的财产加以封存,禁止债务人或其他人转移或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之财产就地或运至有关场所,予以扣留,并禁止被执行人或任何人占有、使用及处分之执行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有何区别?
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有何区别?【问题】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你好!再次咨询一个问题。
请问,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的区别、适用条件分别是什么?先行保存证据和查封扣押是否同时使用或同步进行?谢谢!一个环境监察人员2016年4月2日【解答】(一)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二)查封扣押的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三)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有何区别1、两者的性质不同先行登记保全是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采取的一项紧急措施,而查封、扣押是环保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涉案设备、设施所实施的一种临时性处置行为,不具有最终处置性。
2、采取的目的不同先行保全证据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证据,保证行政案件的顺利进行,而查封扣押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
3、适用的条件不同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如证据有可能灭失、时过境迁后将难以取得等,行政执法机关才能实施,对没有必要进行证据登记保存,或通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等其他证据就能够确定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的,则不能采取该措施。
而查封扣押的适用条件则是在当事人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下。
4、解除的时间不同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如果行政机关在七日内不能做出处理,则应将登记保存的证据发还给所有人。
关于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关于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1.概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通过法定程序采取的必要的收集证据的方式。
先行登记保存作为保存固定证据的形式,本身不是证据的种类形式,但有关文书可以起到证据的作用。
2.性质收集保存证据的方式,是保存现场检查笔录中主要证据的重要方法,也是通向抽样取证的重要一环。
取得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鉴定报告的过程,是一个对主要证据关联作用加强化、内在性质明晰化的过程,也是一个在证据效力上权威化的过程。
也就是说,是一个主要证据求真、求准的过程。
先行登记保存可以认为具有短期封存扣留证据的作用,但性质上不是扣留封存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具有扣留封存证据的作用,交给当事人自己保存就是封存证据,由行政机关自己保存则是扣留证据。
因此,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留具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依职权采取的措施之一;两者都具有保存证据的功能,都是行政机关提取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证据来源;两者的实施都需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都应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要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封存扣留财物通知书。
但因为性质不同,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就地由当事人保存的,为了和封存相区别,不应当加封行政机关的封条。
3.使用条件1)法定情形。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法定情形下采取的。
证据保存的手段应同证据保存的任务相适应。
选用证据保存手段是应首先弄清被保存的证据是用何种方式承载事实信息的,然后从有利于保存证据所记载的事实信息这一根本任务出发,选择适当保存手段。
它是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
需要利用涉案物品的实质性特征作为证据、而又不能用其他取证手段代替时,采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如果可采取调查笔录、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等其他形式去收集证明和认定行为人违法事实的证据,就不应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这一方法。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区别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区别1、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当场登记,先予以封存;2、查封是指行政机关用封条将当事人的财物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3、扣押是指行政机关把当事人的可作为证据的物品、文件及应予没收的财物转移至另外场所,防止当事人占有、使用和处理;一是适用条件和目的不同;先行登记保存实施的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是取证措施之一;查封扣留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属于保证行政执法得以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之一; “先行登记保存”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全;“封存、扣押”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危害社会的物品、工具、场所、材料等潜在危害的扩大,以防止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保证行政执法的顺利实现而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是实施对象不同;三是数量不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数量不可能是大量的;查封扣留则涉及违法行为的大部分或全部物品;四是时间不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期限为7日;查封扣留一般以行政机关查明违法事实为期限,但有的法规也规定了具体期限,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实施查封扣留的最长期限为30日;五是依据不同;先行登记保存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查封扣留必须根据相关法规的具体规定,依法实施,不得滥用;六是性质不同;“先行登记保存”与“封存、扣押”的性质不同;“先行登记保存”是一种证据保全措施,而“封存、扣押”则是行政强制措施,是独立的一类具体行政行为;七是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只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不算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可由此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后者则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一经发出,则该行为已经完成,不管其最后是否导致进一步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都可以由此直接提出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
登记、先行登记保存、扣押、收缴、追缴和没收的区分
登记、先行登记保存、扣押、收缴、追缴和没收的区分【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上岸达、法度;编辑:法语梁言法条来源(点击可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法条登记《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一)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二)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对具有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
但是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结束后应当立即解除。
先行登记保存《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扣押《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收集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或者登记;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
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的区别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的区别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的区别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的区别一是适用依据不同。
前者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后者适用《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二是行为性质不同。
前者是药品行政监督检查或药品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取证手段仅是具体行政行为中一个环节后者是独立的一类具体行政行为。
三是行为目的不同。
前者只是为了保全当事人违法行为中可能灭失的证据后者则是为了制止可能存在的违法事实、行为和违禁物品潜在危害的扩大。
四是实施条件不同。
前者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均可实施后者必须在有证据证明拟查封、扣押的药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五是实施对象不同。
前者仅针对证据后者依法针对药品、器械和有关材料对象范围包括了证据。
六是实施主体不同。
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均可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但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机关实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无权实施。
七是控制方式不同。
前者一般是由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对证据进行现场清点、造册登记、共同签名确认并将证据就地保存规定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
此措施不影响当事人对证据的占有权但其若擅自处分已被登记保存的证据在追究违法责任时应当适用从重处罚情形而后者则是对可能产生危害的药品和有关材料实施暂时性控制包括就地查封或者异地扣押。
此措施将直接影响当事人对被查封、扣押物品或有关材料的占有权。
八是处理决定不同。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品自实施先行登记保存之日起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进一步获得证据证明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属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时依法作出查封或扣押的决定经调查取证证明属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没收否则应依法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简析查封、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实践中的应用
随着中国依法执政工作的有效进行,诸多动物监督执法案件中都含有查封、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的应用。
在相关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对于查封、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存在概念意识模糊不清、应用范围不清、使用条例不明等问题,从而造成两种处置办法随意使用的现象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效果,不利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有效落实。
故此,本文分析查封、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的区别,进而叙述其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实践中的应用,并提出注意事项与提高执法效果的技巧,以期促进中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效果的提升。
1分析查封、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的区别1.1不同的执法特征通常情况下,在执行强制措施时,一般都是威胁社会安全。
在查封、扣押其场所或者物品情况下进行的。
在动物监督执法中针对疫病的监管工作在我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主要针对检疫不合格与疫病感染的动物,进而明令禁止生产、加工等现象,一旦发现有上述现象的发生,就会对其动物进行查封、扣押处理。
但是先行登记保存主要针对动物产品等证据不全或证据消失等情况下进行。
1.2不同的执法形式查封、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在动物执法过程中的条件不同、执法结果不同、扣押时长不同等。
但是却有着相同的目标都是对场所或者物品加以控制,限制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在查封、扣押实施中,如果存在任何异议问题,都可以运用法律维权,进而采取行政复议的方式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即可。
但是先登记保存只是行政执法的具体化表现形式,在案件证据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提前对其进行登记的一项证据行为,所以不能进行行政复议的方式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
查封、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在中国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时间期限为30日,但是先登记保存的期限为7日,7日之内必须做出处理结果,超过此时长就会将其归还。
2在动物监督执法中查封、扣押与先登记保存的具体运用2.1处理病疫环节在动物监督执法工作开展过程中,由于此工作的特殊性,涵盖范围非常广泛、政策性较强,这也在无形之中加大了工作的任务量。
查封、扣押的区别
1、没收与查封、扣押及先行登记保存的区别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混淆使用“没收”、“查封扣押”和“先行登记保存”这三个概念的现象时常发生,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就地保存就是查封,异地保存就是扣押;有的执法人员认为没收与查封扣押完全是一回事,可以等同使用。
之所以会产生这种错误认识,究其原因主要是执法人员对这三个概念的内涵和性质没有弄清楚,因而在适用上产生了困惑。
下面,笔者就这三个概念的区别做一简要分析。
三者的概念及法律依据没收是指在行政相对人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将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没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等获得的利益;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者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违法工具、物品和违禁品等。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以及第八十条等条款针对违法生产、销售药品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以及违法购进药品设置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没收违法购进药品”的处罚规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罚则部分,基本上每个条款都设定了“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的处罚规定。
查封、扣押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涉嫌违法产品采取的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社会危害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的;凡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管理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权限的,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的法律依据主要有:《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区别
先行登记保留与查封、扣押差别1、先行登记保留是指行政机关在凭证可能丢掉或许此后难以获得的状况下,对需要保全的人证就地登记,先予以封存。
2、查封是指行政机关用封条将当事人的财物就地封存,禁止任何人转移和办理。
3、扣押是指行政机关把当事人的可作为凭证的物件、文件及应予充公的财物转移至此外场所,防备当事人据有、使用和办理。
一是合用条件和目的不一样。
先行登记保留实行的先决条件是“在凭证可能丢失或许此后难以获得的状况下” ,是取证举措之一。
查封拘留的前提是一定有有关法律法例的规定,能够依据详细状况,对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件所采纳的保全举措,属于保证行政执法得以顺利进行的强迫举措之一。
“先行登记保留”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凭证,是在凭证可能灭失,或许此后难以获得的状况下对质据进行登记保全。
“封存、扣押”的目的是为了防备可能危害社会的物件、工具、场所、资料等潜伏危害的扩大,以防备造成不该有的伤害,保证行政执法的顺利实现而实行的行政强迫举措。
二是实行对象不一样。
三是数目不一样。
先行登记保留凭证的数目不行能是大批的。
查封拘留则波及违纪行为的大多数或所有物件。
四是时间不一样。
先行登记保留凭证的限期为7 日。
查封拘留一般以行政机关查明违纪事实为限期,但有的法例也规定了详细限期,如《无照经营查处取消方法》规定实行查封拘留的最长久限为 30 日。
五是依照不一样。
先行登记保留的依照是《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查封拘留一定依据有关法例的详细规定,依法实行,不得滥用。
六是性质不一样。
“先行登记保留”与“封存、扣押”的性质不一样。
“先行登记保留”是一种凭证保全举措,而“封存、扣押”则是行政强迫举措,是独立的一类详细行政行为。
七是法律结果不一样。
前者不过详细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不算独立的详细行政行为,当事人不行由此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后者则是一个独立的详细行政行为,《查封、扣押物件通知书》一经发出,则该行为已经达成,不论其最后能否致使进一步的行政处分,当事人都能够由此直接提出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国家补偿等。
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的区别
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的区别三者的区别主要有:(1)适用条件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实施的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免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是取证措施之一。
查封和扣押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形,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既属于证据保全的强制措施,又属于保证行政执法得以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
如《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实施查封或扣押的前提条件是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以及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予以封存或者扣押。
(2)三者针对的对象侧重点不同。
登记保存针对的对象侧重点是证据,实践中,证据可以是违法产品的本身,也可以是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证、书证、生产经营的账册、合同等其他资料;封存和扣押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领域针对的对象侧重点一般限于违法产品的本身以及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对于违法行为的产品本身以外的物证、账册、合同等一般不适用查封和扣押。
(3)作用不同。
登记保存的作用是证据保全,保证证据不灭失和以后不再难以取得。
查封和扣押的作用一是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二是为了保全证据,三是为了便于执行下一步的行政处罚。
(4)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登记保存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封存和扣押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封存或扣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封存或扣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封存或扣押)、《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封存或扣押)、《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封存或扣押)等。
(5)期限不同。
登记保存的期限《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7天时间;封存和扣押的期限一般以行政机关查明违法事实为期限,但有的法规也规定了具体期限,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实施查封扣留的最长期限为30日。
先行登记保存的性质及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先行登记保存的性质及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先行登记保存与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查封、扣押具有某些交叉、部分属性相似,有执法人员因此认为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都能够对涉案物品进行“固定”和掌控,甚至认为先行登记保存就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实际上,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在性质、期限、对象等各方面都不相同。
一、法律依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设定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程序中的一种执法手段,其强制性较为有限,主要用于调查的起始阶段,目的是便于行政机关保全证据并确定是否立案调查,不具有可诉性。
行政强制措施是由《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由法律、法规设定的“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除“防止证据损毁”与先行登记保存近似外,其适用更为广泛。
它是行政机关直接作用于当事人人身自由或财物上的强制力,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二、对物权的影响先行登记保存是基于职权主义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一定限制,当事人在七日内予以配合、容忍,以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按照《行政处罚法》“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时作为证据的物品、材料等并未发生物权的转移,仅是对其处分权进行限制,即禁止“销毁”、“转移”。
根据对文义的理解,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并不由行政机关保管,原则上应由当事人保管,当该证据被其他有关人员占有时由该占有人保管。
也就是说,在七日期间内无论是由谁占有的该证据,都应当使该证据保持先行登记保存时的状态,不得使该证据发生占有的转移或灭失。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的当事人的财物,在查封、扣押期间临时的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是由行政机关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保管,因此占有发生了转移,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可能再由当事人掌握或者保管。
探究查封、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实践中的应用
“查封、扣押”和“先行登记保存”是在行政执法中两种强制措施。
两者在实际工作的使用是有所区别的。
在动物卫生监察执法的实践中,常常出现这种措施的实施不当的情况,本文针对查封、扣押和先行登记保存在行政执法的探究,将具体的法律法规运用到对动物卫生监督执行的工作中。
1查封、扣押和先行登记保存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1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规、违法操作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中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对相关违法操作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对于动物卫生监督的执法实施中,《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发现动物及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应采取隔离、查封控制等措施。
查封、扣押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组织均不得实施。
1.2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紧急、特殊情况下,对证据进行保全的一项措施。
根据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对有些证据可能消失或在以后无法获得的情况下,在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下,可以先行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查封、扣押和保存的区别2.1执法特点不同执行强制措施是建立在被查封、扣押的场所或物品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下。
动物卫生监督的过程中对疫病的督查管理工作在法律法规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在《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中的规定,主要是对感染疫病、检疫不合格的、封锁疫区内的动物,禁止经营、生产、贮藏、加工、运输等活动,一经发现此类违法活动出现,可立即对其进行查封、扣押。
而先行登记保存是对证据保全的手段,建立在证据有可能消失或在以后无法获得的情况下。
2.2执法方法不同二者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有实施条件不同、法律后果不同、实施主体不同、扣押时限不同等。
但其主要共同目的是都是通过对场所或物品的控制,阻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
查封、扣押措施的施行过程中,如有异议,可以在法律上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可诉的行政强制措施吗?
“证据先⾏登记保存”是可诉的⾏政强制措施吗?⽂|陈志远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证据先⾏登记保存”规定于《⾏政处罚法》第三⼗七条中。
第三⼗七条⾏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并应当向当事⼈或者有关⼈员出⽰证件。
当事⼈或者有关⼈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政机关负责⼈批准,可以先⾏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或者有关⼈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员与当事⼈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由此可知,“证据先⾏登记保存”是⾏政处罚调查取证环节中采取的⼀种措施,是为了防⽌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保证⾏政处罚程序的进⾏⽽采取的⾏为。
但是,在当前⾏政机关的⾏政执法过程中,“证据先⾏登记保存”这⼀措施与作为⾏政强制措施的“查封、扣押”的界限却⼗分模糊。
“先⾏登记保存”是否就意味着对“证据”的“查封”、“扣押”?“先⾏登记保存”是否需要符合《⾏政强制法》中关于⾏政强制的程序要求?这都是应当予以明确的问题。
对于“证据先⾏登记保存”是否属于“⾏政强制措施”中的“查封、扣押”,我们可以先从字⾯上进⾏分析。
“先⾏登记保存”中的“登记”主要是指对证据的现场清点、登记造册,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紧急情况下,所能采取的最为简便、快捷、有效的应急性证据收集措施。
其⽬的主要是通过法定记录的⽅式证明现场有若⼲类证据存在过,防⽌当事⼈事后以时过境迁等为由对证据予以否认。
“保存”⼀词的含义则可以从《⾏政处罚法》第三⼗七条中找到依据,此“保存”并⾮是对“证据”的“查封”与“扣押”,⽽是还向当事⼈施加了不得销毁或者转移的保管义务,通过这种义务的施加,从⽽在实质上起到了证据得以保存的⽬的。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先⾏登记保存”的⼀个重要特点,即其并不影响当事⼈对“证据”的占有,“证据”始终在⾏政相对⼈的控制之下。
“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有何区别?
“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有何区别?
张祖明
【期刊名称】《监督与选择》
【年(卷),期】2003(000)001
【摘要】'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是法律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执法中的强制手段,正确行使这种职权,为公正执法、顺利执法、提高办案准确性,及时惩处违法行为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手段,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使用。
在平时的执法工作中,我们常常发现有些执法人员因不能正确理解和区别这两种不同手段而出现滥用、混用或错用韵情况,导致执法程序不合法。
那么,'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有何区别?
【总页数】1页(P51)
【作者】张祖明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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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的区别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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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的区别“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不同之处表现在九个方面:一是适用依据不同。
前者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后者适用《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二是行为性质不同。
前者是药品行政监督检查或药品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取证手段,仅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一个环节;后者是独立的一类具体行政行为。
三是行为目的不同。
前者只是为了保全当事人违法行为中可能灭失的证据;后者则是为了制止可能存在的违法事实、行为和违禁物品潜在危害的扩大。
四是实施条件不同。
前者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均可实施;后者必须在有证据证明拟查封、扣押的药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五是实施对象不同。
前者仅针对证据;后者依法针对药品和有关材料,对象范围包括了证据。
六是实施主体不同。
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均可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但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机关实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无权实施。
七是控制方式不同。
前者一般是由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对证据进行现场清点、造册登记、共同签名确认,并将证据就地保存,规定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
此措施不影响当事人对证据的占有权,但其若擅自处分已被登记保存的证据,在追究违法责任时应当适用从
重处罚情形;而后者则是对可能产生危害的药品和有关材料实施暂时性控制,包括就地查封或者异地扣押。
此措施将直接影响当事人对被查封、扣押物品或有关材料的占有权。
八是处理决定不同。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品)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之日起 7 日内应当作出何种处理决定,《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均未明确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有司法界人士认为,先行登记保存 7 日内无法得出行政结果,如果继续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将是违法的。
笔者的理解是,先行登记保存 7 日内的处理决定应当包括四种方式,一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没收的,予以没收;二是需要检验(检测)的,送交检验(检测);三是进一步获得证据证明已经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属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时,依法作出查封或扣押的决定;四是依法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而对于查封、扣押,《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明确规定了药品监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七日内必须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四种方式。
九是法律后果不同。
前者只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不算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可由此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后者则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一经发出,则该行为已经完成,不管其最后是否导致进一步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都可以由此直接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