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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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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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
险实施细则
日期:2013-03-25 13:07:23 稿源:
赣人社发[2012]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社会保险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9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财社[2012]3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立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保障省直机关干部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指省直原公费医疗统管单位、自管单位编制内的在职和退休职工(正厅及以下人员)。上述人员按规定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三个层次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完全一致,其它的医疗待遇通过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保障。
第五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统一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规定。超出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部门职责: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拟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规划、政策、标准、管理制度、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负责审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会同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纳入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的性质、编制、人员和财政经费给付等情况;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的执行、落实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审核安排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审批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等。
(三)省卫生厅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并落实就医优惠政策。
第七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属省社保中心承办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负责编制和执行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及基金管理工作;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定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负责做好报销流程、转诊转院、慢性病管理等经办服务等工作。省社保中心省直机关干部医保处具体负责经办工作。
第二章参保管理
第八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1月25日前向省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基本情况和当年的干部职工工资总额、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情况。省医保经办机构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退休费总额、职务(岗位)和退休人员身份核定后作为当年的缴费基数和建立个人账户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依据。
第九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职务晋升、办理退休之日起重新进行身份核定,核定身份后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费,在年初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性缴清。
第十一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应缴费之次月1日起开始停止该单位人员享受统筹基金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该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二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看病就医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在尚未发放社会保障卡的过渡期内依据职务(岗位)的不同,发给不同颜色的医疗保险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自缴费领取医疗保险卡的次日起,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可计算为其今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缴费年限,2012年6月30日以前连续工龄按照规定视同缴费年限。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照《社会保险法》和赣府厅发[2011]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新增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需要参加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应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核,方可纳入。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应在增人次月凭省人保厅和省财政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审批表》到省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基数核增等手续。
第十五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调动、辞退、辞职、除名、开除、劳改、自动离职、死亡等原因终止与单位关系时,单位应在缴费年度内到省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停保等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原单位承担。省医保经办机构应将上年度注销、停保人员、工资基数等基本情况分单位列表,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六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分别为8%,0.5%和7%。
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在职在编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机关单位为基本工资加津贴补贴、事业单位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职工年工资总额高于南昌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个人和单位均以南昌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职工个人缴纳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
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税前列支,不计征税费)。大病医疗保险费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对原公费医疗统管单位按上年度在职在编人员工资总额的13.5%(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进行补助。对原公费医疗自管单位根据单位性质、现行财政补助比和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进行补助。其中:公务员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补助13.5%,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财政现行制度规定给予60%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费自筹。
第二十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省财政厅按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列账、专款专用。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一条省医保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征缴的医疗保险费直接进入“收入户”,每月终止时缴入“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省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形成基金支付预算,并向省财政厅申请基金拨付,省财政厅根据申请审批后,将基金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用于医疗费用支付。
第四章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为:
(一)在职职工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分别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
3.2%(含个人缴纳的2%)划入,从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按3.1%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