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江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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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江西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江西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赣府厅发〔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江西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4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我省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加快我省医疗保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
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改革前后待遇顺畅衔接。
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
坚持因地制宜,在国家整体制度设计的框架内,全省门诊共济保障政策实现规范统一,动态调整。
二、主要措施(三)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
建立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
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建成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统筹制度,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的起付线为600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按照医疗机构等级设置为:一级及以下60%、二级55%、三级50%;最高支付限额1800元。
江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江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就医指南时间:2013-01-15 01:37:44 来源:省社保中心根据江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财社[2012]3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赣人社字[2012]27号)要求,从2012年7月1日起,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保中心承办。
为方便省直单位干部职工掌握和执行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我们编制了此就医指南,内容包括就诊须知、个人账户使用、转诊转院、零星报销、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生育待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和用卡须知,供省直单位参保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管理人员掌握和使用。
一、就诊须知1、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哪些医院和药店就医购药?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就医购药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暂使用江西省本级医疗保险卡,下同)可以自主选择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诊购药(现有定点机构名单附后,最新详细名单请查询)。
省直单位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实行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即个人只须支付个人现金支付的部分,应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支付的部分由省社保中心省直机关干部医保处(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医保处)与定点机构定期结算。
2、参保人员哪些医疗费用是医疗保险基金可以报销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以下费用:(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2)急诊抢救留观并转入院前的医疗费用;(3)规定的3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门诊治疗费用。
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费用、住院和慢性病费用中个人自付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的剩余金额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支出,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
医疗保险条例(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保险条例(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查看全部关于医疗保险条例,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今天小华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第一个内容是,医保目录发生了新变化,调整主要涉及癌症、丙肝、乙肝、高血压、糖尿病等重特大疾病;(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医疗保险条例,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今天小华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我国2023年医保报销出台了新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内容是,医保目录发生了新变化,调整主要涉及癌症、丙肝、乙肝、高血压、糖尿病等重特大疾病;第二个内容是,规范地方药品的权限发生了新变化。
2、明确规范地方用药,地方不得自行定制医保目录或通过变通的方法增加医保目录药品,同时也不能调整医保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4、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5、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6、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7、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日期:2013-03-25 13:07:23 稿源:赣人社发[2012]27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社会保险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9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财社[2012]3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保障省直机关干部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指省直原公费医疗统管单位、自管单位编制内的在职和退休职工(正厅及以下人员)。
上述人员按规定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三个层次医疗保险。
第四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完全一致,其它的医疗待遇通过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保障。
第五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统一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规定。
超出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部门职责:(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拟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规划、政策、标准、管理制度、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负责审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会同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纳入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的性质、编制、人员和财政经费给付等情况;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的执行、落实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审核安排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审批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等。
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3•【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56号令•【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7月1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56号令发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与个人守信相结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参加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规范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财政专户核算,依法查处违反医疗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资金予以安排并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规范诊疗服务行为。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3年修正)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12•【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施行日期】2023.09.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年5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2023年9月1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修正)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通过评估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程度,采用调整费率等措施,激励参保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事业单位医保规章制度
事业单位医保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保障事业单位职工的健康权益,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事业单位所有在编职工,包括在职和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本规章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条本规章内容包括医疗保险的基本情况、参保条件、社会保险基本费率、报销标准、医保基金管理、违规处理等。
第五条本规章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执行,每年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六条医保制度实行“医联体”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医保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职工的联系机制。
第七条医保基金由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用于保障职工的医疗费用报销。
第八条医保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医保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二章参保条件第九条事业单位所有在编职工,包括全日制员工和兼职员工,均应参加医疗保险。
第十条新入职员工应在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离职员工应在离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医保费用。
第十二条离退休人员可以选择继续参加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退出。
第十三条参保职工应按月缴纳医保费用,缴费比例为个人70%,单位30%。
第三章报销标准第十四条医疗保险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费用报销、大病保险、生育保险等。
第十六条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住院医疗费用、门诊费用、特殊费用等。
第十七条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职工实际报销比例不得低于70%。
第十八条大病保险按照职工实际情况报销,最高报销比例为90%。
第四章医保基金管理第十九条医保基金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管理,定期向职工通报基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医保基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规,不得挪用或滥用医保基金。
第二十一条医保基金余额由单位专门账户存放,通过定期审计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各界公布,保证医保基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三条对于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个人或单位,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30•【字号】赣市府办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2012年3月22日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做好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统一、规范、便民、公平、效率、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通过实行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管理和服务,不断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风险防范能力,逐步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全市采取县(市、区)经办、分级管理的办法,基本建立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和实行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三、主要政策(一)统一覆盖范围。
统筹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江西单位医保缴纳操作方法
江西单位医保缴纳操作方法
江西单位医保缴纳操作方法如下:
1. 登录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官网,打开单位医疗保险经办系统。
2. 输入单位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
3. 在系统首页选择“缴费申报”栏目。
4. 在缴费申报页面,填写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费年度、缴费月份等。
5. 根据单位的人员情况,选择要缴纳医保的员工名单,并填写相关信息,如id 号码、姓名、性别、参保类型等。
6. 根据员工的工资情况,在系统中填写应缴纳的医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7. 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按钮。
8. 系统会生成缴费申报表,单位可以打印该表格作为备份。
9. 根据系统生成的缴费申报表,单位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应缴纳的医保
费用缴至指定的银行账户。
10. 缴费完成后,单位可在系统中查看缴费记录和缴费状态。
注意:具体操作方法可能会根据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的要求而有所不同,单位在进行医保缴纳操作时,应参考相关规定和操作指南。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2•【字号】赣府厅发〔2020〕3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统一规范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的目标定位和“五个推进”的更高要求,遵循保障适度、公平享有、责任分担、制度持续、统筹兼顾、平稳过渡的原则,通过统一规范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健全待遇保障和筹资运行机制,增强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着力解决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不统一、保障不均衡、制度不衔接等问题,2021年1月1日起,经过3年的协同努力,在全省构建起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缴、个人账户、住院医疗待遇、大病保险待遇、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规范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升我省职工医疗保障制度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为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三、主要内容(一)统一缴费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洪府发〔2017〕6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7〕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9日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保障参保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参保对象实行属地管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都应参保;(二)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双方共同负担;(四)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五)基金管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六)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收统支、两级经办的市级统筹制度,全市实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机构根据属地原则和社保统征管理相关规定,各自负责经办管辖范围内单位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6.01•【字号】市政发〔1994〕43号•【施行日期】199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1994〕43号1994年6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照《暂行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市属、县(市、区)属、庐山管理局属、驻市的中央部属、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在编的临时工)、退(离)休人员,在乡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疾军人等,均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到当地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医保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在市、县(市、区、山)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各地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机构负责同级属地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医疗社会保险的各项管理业务。
浔阳、庐山两区范围内的中央部属、省属行政事业单位由九江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处管理。
市医保处统一组织和指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工作,在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市和县(市、区、山)医保机构实行分级单独核算。
各级医保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市级政府有关职工医疗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起草制订具体实施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支付和管理;(三)编制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四)对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确认;(五)对定点医院定点药店收费和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六)负责报表的填报汇总和向本级有关部门及上级部门汇报报表等各项统计工作;(七)处理职工有关医疗保险的查询;(八)提出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和意见;(九)九江市医保处还应负责对下级医疗保险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和负责全市医疗统筹调剂基金的筹集、管理,并提出使用意见。
江西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保险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9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财社[2012]3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立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保障省直机关干部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指省直原公费医疗统管单位、自管单位编制内的在职和退休职工(正厅及以下人员)。
上述人员按规定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三个层次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完全一致,其它的医疗待遇通过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保障。
第五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统一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规定。
超出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部门职责:(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拟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规划、政策、标准、管理制度、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负责审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会同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纳入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的性质、编制、人员和财政经费给付等情况;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的执行、落实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审核安排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审批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等。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调剂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调剂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18•【字号】赣府厅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调剂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促进我省医疗保障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保基金稳健运行推动医保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基金省级统筹调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着眼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目标,着力解决医疗保障领域发展不均衡不充分的问题,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基金“大数法则”效应和互助共济作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调剂制度,为促进江西医保事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规范、公平公正。
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缴费政策,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规范全省基金收支行为。
通过基金合理调剂,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筹资和待遇政策更加公平合理。
坚持分步推进、平稳实施。
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为基础,稳步实施基金省级统筹调剂。
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提升管理服务的方向积极推动省级统筹。
江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经办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经办管理暂行办法01月11日讯,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27号),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经办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经办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2016年12月22日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经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实施意见》(赣财社〔2012〕35号)和《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赣人社发〔2012〕2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规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患下条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以下简称慢性病),经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备案后,在选定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院)门诊治疗该慢性病所发生的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条慢性病种范围及待遇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和各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暂定如下:1.门诊特殊慢性疾病暂定以下39种,分为两大类:第一类:(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及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3)艾滋病;(4)血友病;(5)再生障碍性贫血;(6)高血压病(二期合并器官病变);(7)糖尿病(合并肾、眼、神经病变之一);(8)慢性肝炎(肝功能异常)、肝硬化;(9)系统性红斑狼疮;(1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支气管炎、慢性支气管哮喘;(11)帕金森氏综合症;(12)精神病。
信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信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江西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赣府发[1999]27号)和《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赣市府发[200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1、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地方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能承受,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3、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发挥互助共济和个人自我保障作用,形成医、患、保三方激励和制约相统一的内在机制。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4、结合信丰实际,暂时先启动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差额拨款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
5、根据上级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县统筹,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6、参保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退休人员月平均退休费(养老金)总额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病退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视同在职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今后可根据情况变化,对缴费比例适当调整。
7、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高于本县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总额300%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均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00%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8、请长假、借用、挂编、停薪留职人员由保留其人事(劳动)关系的单位以本县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9、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参保职工从批准退休后的次年元月开始个人不再缴纳2%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10、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在参保时一次性或按月缴纳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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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作者:————————————————————————————————日期: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日期:2013-03-25 13:07:23 稿源:赣人社发[2012]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保险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9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财社[2012]3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立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保障省直机关干部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指省直原公费医疗统管单位、自管单位编制内的在职和退休职工(正厅及以下人员)。
上述人员按规定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三个层次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完全一致,其它的医疗待遇通过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保障。
第五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统一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规定。
超出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部门职责:(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拟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规划、政策、标准、管理制度、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负责审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会同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纳入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的性质、编制、人员和财政经费给付等情况;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的执行、落实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审核安排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审批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等。
(三)省卫生厅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并落实就医优惠政策。
第七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属省社保中心承办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
负责编制和执行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及基金管理工作;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定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负责做好报销流程、转诊转院、慢性病管理等经办服务等工作。
省社保中心省直机关干部医保处具体负责经办工作。
第二章参保管理第八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1月25日前向省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基本情况和当年的干部职工工资总额、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情况。
省医保经办机构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退休费总额、职务(岗位)和退休人员身份核定后作为当年的缴费基数和建立个人账户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依据。
第九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职务晋升、办理退休之日起重新进行身份核定,核定身份后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费,在年初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性缴清。
第十一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应缴费之次月1日起开始停止该单位人员享受统筹基金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该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二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看病就医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在尚未发放社会保障卡的过渡期内依据职务(岗位)的不同,发给不同颜色的医疗保险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自缴费领取医疗保险卡的次日起,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可计算为其今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缴费年限,2012年6月30日以前连续工龄按照规定视同缴费年限。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照《社会保险法》和赣府厅发[2011]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新增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需要参加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应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核,方可纳入。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应在增人次月凭省人保厅和省财政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审批表》到省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基数核增等手续。
第十五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调动、辞退、辞职、除名、开除、劳改、自动离职、死亡等原因终止与单位关系时,单位应在缴费年度内到省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停保等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原单位承担。
省医保经办机构应将上年度注销、停保人员、工资基数等基本情况分单位列表,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十六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分别为8%,0.5%和7%。
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在职在编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机关单位为基本工资加津贴补贴、事业单位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
职工年工资总额高于南昌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个人和单位均以南昌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职工个人缴纳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税前列支,不计征税费)。
大病医疗保险费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对原公费医疗统管单位按上年度在职在编人员工资总额的13.5%(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进行补助。
对原公费医疗自管单位根据单位性质、现行财政补助比和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进行补助。
其中:公务员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补助13.5%,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财政现行制度规定给予60%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费自筹。
第二十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省财政厅按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一条省医保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
征缴的医疗保险费直接进入“收入户”,每月终止时缴入“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省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形成基金支付预算,并向省财政厅申请基金拨付,省财政厅根据申请审批后,将基金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用于医疗费用支付。
第四章个人账户第二十二条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划入比例为:(一)在职职工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分别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3.2%(含个人缴纳的2%)划入,从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按3.1%划入;(二)退休人员以本人退休金为基数,分别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3.8%划入,从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按3.5%划入。
第二十三条个人账户划入的数额,每年年初一次性核定,并在单位按时足额缴费后一次性划入。
第二十四条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健康体检费、预防接种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120”院前急救费(含急救车费);住院期间空调费、取暖费、床位超标费、住院医疗费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和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中由参保人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第二十五条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每年计息一次)归个人所有,可以转移、结转使用和继承。
第二十六条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的在职职工一年可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划入个人账户限额内提取不超过本人缴费基数2%的现金。
第二十七条个人账户支付医疗费实行即时结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购药费)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现金支付。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规定的,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医疗费用。
第二十八条实行个人账户年度内支付封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支付规定(不含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支付部分)的医疗费合计额达到当年个人账户划转额2倍(含本数)的,按2倍进行封顶(在历年结余内支付),超过部分不再由个人账户支付,改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80%的比例报销。
第五章统筹基金支付第二十九条统筹基金由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基金划入个人账户后的其余部分组成,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三个组成部分。
分别用于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住院医疗费、大病医疗费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支付,疾病预防、健康保健、参加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等费用可以在其中列支。
第三十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付:(一)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年度内因病住院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设立起付线、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1.起付线。
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不同确定,其中: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
年度内两度以上住院逐次降低起付标准100元,起付标准最低不得低于100元;2.最高支付限额。
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3.报销比例。
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不同确定,其中:一级医疗机构98%;二级医疗机构95%;三级医疗机构90%。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1.特殊慢性病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可由统筹基金适当支付;2.支付比例为:在职人员80%,退休人员85%;3.门诊特殊慢性疾病暂定以下39种,分为两大类:第一类:(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及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3)艾滋病;(4)血友病;(5)再生障碍性贫血;(6)高血压病;(7)糖尿病;<8)慢性肝炎(肝功能异常)、肝硬化;(9)系统性红斑狼疮;(1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支气管炎、慢性支气管哮喘;(11)帕金森氏综合症;(12)精神病。
第一类慢性病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确定,其中(1)和(2)为10万元(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门诊不设起付线);(3)为1万元;(4)为0.8万元;(5).(6).(7),(8)为0.5万元;(9),(10)为0.4万元;(11),(12)为0.35万元。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患者实行按月限定10次的血透费用全额由统筹基金支付,免除个人负担;超过10次的血透费用,按甲类治疗进行核算支付。
第二类:(1)冠心病(冠脉支架植入术后);(2)慢性心衰(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3)慢性房颤;(4)心肌病(原发性);(5)甲亢性心脏病;(6)甲状腺功能低下症;(7)皮质醇增多症;(8)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9)慢性肾炎、紫疲性肾炎;(10)肾病综合症;(11)牛皮癣、系统性硬皮病;(12)老年痴呆症(阿尔茨海默病);(13)股骨头坏死;(14)类风湿性关节炎;(15)强直性脊柱炎;(16)多发性硬化病;(17)运动神经元病;(18)重症肌无力;(19)痛风;(20)慢性骨髓炎;(21)慢性消化性溃疡;(22)癫病;(23)肺结核病;(24)慢性肺源性心脏病;(25)脑血管病(脑溢血、脑梗塞、脑血管畸形);(26)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27)原发性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