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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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是指对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中的受益对象进行确认的规定和条件的解释。

以下是对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详细讨论。

一、背景介绍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是中国政府为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

该政策为符合相关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一定的奖励和扶助,以鼓励居民控制生育率,优化人口结构。

为了确保该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国家农村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进行了明确的确认条件。

二、政策目的政策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奖励和扶助来鼓励计划生育家庭,降低其生育成本,提高居民的幸福感和生活质量。

政策还旨在推动人口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家庭确认条件1.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即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结婚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生育子女。

2.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计生计划生育孩子数量。

具体要求根据当地的政策和实际情况而定,通常一般为夫妻共有一孩或两孩的计划生育家庭。

3.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符合要求。

这些社会保险是作为政府提供奖励和扶助的依据,也是家庭确认的必要条件之一四、财政拨款和发放方式1.政府会按照相应的比例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奖励和扶助款项,这些款项主要用于支付子女教育、医疗和养老保险等方面的费用,从而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2.财政拨款的方式一般是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在居民户口所在地的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认定和审核后,通过银行转账等形式将款项直接划入家庭的个人账户。

五、政策的评估和监测为了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政府将对政策进行定期的评估和监测。

具体包括对政策实施的效果、资金使用和分配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以及对受益家庭的生活状况、子女教育和健康状况等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分析,为后续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科学的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了一些特殊困难。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做好我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1.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

2014年,国家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省财政对农村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另增加4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90元、21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扶助金标准。

二、加强基本生活保障2.落实社会救助政策。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应按程序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并根据享受低保的类别发放低保金;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应按政策规定分别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的有关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一、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一)“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试点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是否属于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是否在村委会;是否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几个方面进行具体界定。

(二)丧偶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二、关于“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应按以下条件掌握:(一)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前,没有违反本省(区、市)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

(二)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所在省(区、市)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三)生育行为发生时,所在省(区、市)尚没有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数量的,以其后所在省(区、市)第一个规定生育数量的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三、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一)曾生育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二)合法收养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后,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安庆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6年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资格确认和特殊困难家庭帮扶工作的通知

安庆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6年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资格确认和特殊困难家庭帮扶工作的通知

安庆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6年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资格确认和特殊困难家庭帮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1.23•【字号】卫家庭〔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关于做好2016年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资格确认和特殊困难家庭帮扶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皖河农场卫生计生委:根据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长效节育奖励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待计生家庭政策管理要求、《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2014]16号,《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帮扶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4]553)和《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疗扶助工作的通知》(皖卫办[2014]6号),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对象资格确认工作(一)准确把握政策口径。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条件按照《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皖人口发〔2009〕5号)执行。

根据“半边户”纳入奖扶范围的要求,以申报对象本人户口性质界定。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资格条件按照《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皖人口发〔2008〕21号)和有关补充解释执行。

按照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皖人口发〔2011〕16号)要求,稳妥做好手术并发症特扶对象资格确认工作。

“三项制度”对象特殊案例参照省人口计生委发布的个案答疑进行界定。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对象资格确认要依据《安庆市人口计生委安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宜人口计生委〔2014〕58号)执行,严格按照本人申报、失能评估、审批确认、建立档案、年度审查的程序进行,每季度或半年集中组织一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省级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皖政办[2004]65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8.25【实施日期】2004.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省级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04]6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省级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农村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农村现阶段计划生育工作实际作出的重要决策,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是一项深得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衷心拥护的民心工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在亳州市利辛县、宿州市灵璧县、阜阳市临泉县、滁州市定远县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省级试点工作,试点的奖励扶助资金,省级以上承担80%,市、县承担20%。

这项试点工作对于引导和鼓励当地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各试点市、县及有关部门要以试点为契机,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各试点市、县要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好试点工作。

要根据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拟定的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

要广泛宣传这项工作的意义、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审批程序和标准,做到家喻户晓。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皖人口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皖人口发〔2014〕2号)各市、县人口计生委: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于1月23日公布施行,在我省正式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即单独两孩政策)。

为确保单独两孩政策在我省规范有序施行,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我委制定了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3月11日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一、关于独生子女的认定《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独生子女按照以下标准确认:(一)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只收养一个子女的;(二)夫妻双方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其已死亡子女未曾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的;(三)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四)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六)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政策过渡期生育问题的处理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公布后,2014年1月23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公布实施前,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以下简称单独夫妇)已怀孕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规定予以补办《生育证》。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实行的一项基本国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稳定社会发展。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是为鼓励农村家庭按照政策要求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农村人口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而实施的。

下面对该政策的对象确认条件进行政策性解释。

一、家庭户口要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首先是具有农村户口的家庭。

这意味着只有在农村常住并具有农村户口的家庭才能享受到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这一要求是为了将政策重点放在农村地区,因为农村地区人口的增长速度较快,对农村社会资源的压力也较大,所以对农村地区实施计划生育是尤为重要的。

同时,农村常住户口也能够保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执行和管理。

二、合法结婚要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必须是合法结婚的夫妻,未婚生育、再婚生育等情况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这是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必须有合法的结婚证书才能享受到夫妻双方的权益和社会扶助。

通过要求合法结婚,可以避免未婚生育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要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还要求家庭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要求,如按照国家规定的生育间隔进行生育,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接受科学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

这一要求是为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执行,约束和引导家庭按照政策要求实行计划生育,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政策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四、经济困难要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对经济困难家庭给予适当的支持和帮助。

这是因为在农村地区,经济困难家庭通常由于各种原因无力承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带来的罚款等经济负担。

为了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对于经济困难家庭,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扶助,减轻其经济负担,同时也鼓励其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综上所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主要包括家庭户口要求、合法结婚要求、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经济困难要求。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为全面、准确、及时监测并掌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实施过程中所遇问题及时向我委反馈。

附件: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文书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传输、应用、维护、质量控制等制度,建立“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进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在各级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组织管理部门统一协调指导下,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各司其职,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信息录入上报、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档案管理及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章特别扶助对象信息第六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

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和往年确认对象年审同步进行。

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县级确认并公示、省市备案五个步骤。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为全面、准确、及时监测并掌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实施过程中所遇问题及时向我委反馈。

附件: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文书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传输、应用、维护、质量控制等制度,建立“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进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在各级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组织管理部门统一协调指导下,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各司其职,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信息录入上报、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档案管理及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章特别扶助对象信息第六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

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和往年确认对象年审同步进行。

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县级确认并公示、省市备案五个步骤。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29•【字号】皖卫办[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口计生委、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在全省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民政厅2014年8月29日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在全省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帮助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内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是指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残疾、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发放一定数额的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按政策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且该子女发生死亡或三级以上残疾;(二)年满60周岁且具有本省户籍;(三)经鉴定为重度失能、中度失能或轻度失能。

二、资格确认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对象的资格确认,按照本人申报、失能评估、审批确认、建立档案、年度审查的程序进行,每季度或半年集中组织一次。

(一)本人申报。

申报对象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村(居)计划生育干部协助,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证、身份证、户口本等),经村(居)委会评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2.07•【字号】财教[2012]13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2〕133号)市、县(区)财政局、人口计生委:根据《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1〕62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以下简称奖扶标准)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以下简称特扶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扶标准:农村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奖扶对象,奖扶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不符合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30元或140元。

二、特扶标准:特扶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从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

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145元;特扶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从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特扶标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暂不调整。

三、调整标准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现行规定分别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各地财政、计生部门要落实配套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奖扶、特扶资金。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皖政办[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意见(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7〕18号),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统一部署,从2008年开始,在我省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

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安徽省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1•【字号】皖发[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2014]13号2014年7月1日)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稳妥扎实有序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人口问题是关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党中央、国务院根据人口形势发展变化,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基础上,作出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大决策,顺应了群众期盼,有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有利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以来,我省累计少出生人口2500多万,创造了较长的“人口红利”期,有效缓解了我省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但是,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我省人口众多的基本省情没有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压力长期存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不能动摇。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决策部署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新时期人口发展的形势、规律和特点,充分认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稳妥实施好单独两孩政策,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为加快建设美好安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一)把握总体要求。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新编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新编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新编一、总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激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妇女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促进农村人口结构调整,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二、奖励范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适用于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三、奖励对象1.符合省、市、县相关政策规定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2.具有合法稳定的农村户籍。

四、奖励和扶助内容1.计划生育家庭养老金补贴:在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法定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将获得一次性养老金补贴。

2.计划生育家庭医疗保险:计划生育家庭将享受全员参保、终身参保的医疗保险政策。

3.计划生育家庭住房优惠:符合购房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

4.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教育资助: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将享受相应的教育资助政策。

5.计划生育家庭就业优惠: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在就业过程中,享受优先聘用、职业培训等就业优惠政策。

1.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2.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3.社会捐赠、社会资金的支持;六、资金管理1.奖励扶助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奖励和扶助计划生育家庭;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审计监管机制,确保奖励扶助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3.对违规使用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涉及经济损失的要追回。

七、宣传与培训为了确保计划生育家庭能够了解和享受相应的奖励和扶助政策,各级政府应加强宣传力度,广泛传播相关政策,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对政策的知晓度;同时,加强对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

八、监管和评估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监管和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政策的执行效果。

九、法律责任对于故意虚报、骗取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履职、不作为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解读.doc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解读.doc

2019年《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解读《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解读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月16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月15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二、删去第十八条。

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不得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

”六、删去第三十四条。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10.31•【字号】•【施行日期】1988.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禁生育计划外二孩,杜绝多胎。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并采取必要的经济、行政和法律的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的人口计划,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其实现。

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国营、集体、私营企事业单位都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

第二章生育调节第五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有下列情况之一,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四、婚后不孕,女方年满三十五周岁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五、无生育能力的夫妻,没有收养孩子,男女双方的兄弟姐妹按现行生育政策无超生的,允许其只生了一个孩子的兄弟姐妹之一再生一个孩子由其领养;六、残废军人和因公致残人员残废等级在二等乙级以上的;七、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八、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一方没有生育过的;十、再婚夫妻一方是有一个或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是未生育过的;十一、农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仅适应于姐妹中一人);十二、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为农业户口,其他地区(不含省辖市的近郊)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安徽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关于单独二孩政策解释一、根据?安徽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二、夫妻双方均是外省〔市、自治区〕户籍,现居住地在我省的,生育政策适用户籍所在地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其他人口与方案生育的管理效劳可以适用我省条例。

夫妻一方是外省〔市、自治区〕户籍、另一方是我省户籍,在我省申请再生育的,可以适用我省条例。

三、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以下标准确定:〔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只收养一个子女的;〔2〕夫妻双方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其已死亡子女未曾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的;〔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5〕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另一方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比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执行。

五、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归国华侨身份的认定,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六、妇女被拐卖、强奸生育的子女,在该妇女与他人生育审批时可以不计入其子女数。

七、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应当计算该子女数;但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的,按照国家计生委?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的规定?〔计生政函〔2002〕34号〕执行。

夫妻一方为我国内地居民,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的,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我省申请再生育时,应计算该子女数;其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与我省公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或入户的,在我省申请再生育子女时,不计入其子女数。

八、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婚后不育〞,包括因患有不孕〔育〕症未生育子女和有生育能力但尚未生育子女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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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
政策性解释
发布日期:2008-09-11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以下简称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须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为做好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现对我省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作出如下政策性解释:
一、关于扶助对象出生年限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2、一方或双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原来已领取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纳入扶助范围。

二、关于享受扶助待遇的起始年龄
3、夫妻双方(含再婚夫妻),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准,男方年龄不作规定。

4、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5、符合扶助条件,年龄已超过49周岁的,以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三、关于独生子女的认定
6、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纳入扶助范围。

7、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我省政策法规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生效的政策法规与现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同的,以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对当事人生育和收养子女数量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不考虑早婚早育、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等因素。

8、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

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9、符合第7、8条规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由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予以确认。

四、关于收养子女的认定
10、1982年2月底以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1982年3月1日至1992年3月31日期间收养子女办理了司法公证,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的,为合法收养。

11、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五、关于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12、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13、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符合特别扶助条件但没有持证的,由残联依法认定发证后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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