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诉法确立品格证据规则初探
论我国刑事诉讼品格证据规则的建立和完善
论我国刑事诉讼品格证据规则的建立和完善
王永军
【期刊名称】《人力资源管理》
【年(卷),期】2017(000)012
【摘要】品格证据中的"品格"一般以声誉、行为倾向和受处罚记录等形式表现出来.品格证据规则就是规定诉讼参与人的品格证据如何适用的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证据法规则.品格证据规则发端于英国,并在英美法系得到完善.我国并没有对品格证据规则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在少数的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有涉及,在司法实践中也发现了诸多问题,这对司法公正明显是不利的.在我国建立品格证据规则显得很有必要.探索符合我国情况的的品格证据规则,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大有裨益.
【总页数】3页(P451-453)
【作者】王永军
【作者单位】河南城建学院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论刑事诉讼中的不良品格证据规则
2.浅论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规则
3.论我国刑事诉讼品格证据规则的建立和完善
4.论英国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规则
5.浅论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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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研究》范文
《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司法实践中,品格证据作为一种反映被告人的品格、品行和性格等方面的证据,经常被法庭采用作为量刑依据或评价被告人的证据之一。
然而,品格证据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及其重要性,尚未得到充分的探讨和认识。
因此,本文将深入探讨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以期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概述(一)定义与分类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是指在特定事实中反映被告人人格特质、行为倾向等表现的证据,主要包括前科记录、良好品德证书等。
按照时间分类,可分长期品格证据和临时品格证据;按照内容分类,可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
(二)意义在刑事审判中,品格证据不仅可以帮助法官判断被告人可能的道德和行为表现,为判决提供更为丰富的依据,还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的法律规定(一)法律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官在审判中可以综合考察被告人的性格、家庭环境等因素。
同时,为避免不当运用,需要遵守公平、公正和公正审案原则。
(二)证据收集和认定品格证据的收集主要涉及案件前期对相关人员或部门的调查。
收集后需要进行评估、比对和分析等过程以确认其真实性。
只有经合法途径和手段获得的品格证据才可作为证据使用。
此外,必须满足一定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的标准才可被认定。
四、品格证据在审判中的应用与争议(一)应用方式法官可以通过对比不同品行特征判断被告人可能的心理动机和未来的危险性,也可以在确定具体罪责时作为量刑依据。
此外,还可以通过证人证言等方式来了解被告人的品行。
(二)争议问题尽管品格证据在审判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其在应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争议。
例如,是否应将品行作为判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对于缺乏记录的前科等证明信息的被试是否具有决定性等。
同时,也需要警惕个别情况下的诋毁现象和不恰当的使用倾向等伦理道德问题。
五、建议与对策(一)完善法律制度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品格证据的收集、认定和使用规则,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研究》范文
《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其中,品格证据作为对被告人性格、品行、习惯等个人特性的证明,往往在定罪量刑中起到重要作用。
然而,对于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规则,不同法系和国家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本文旨在研究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规则,分析其重要性和适用范围,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概念及重要性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是指证明被告人性格、品行、习惯等个人特性的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反映被告人的行为动机、目的、性格倾向等,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
在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对于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规则(一)可采信的品格证据范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可采信的品格证据范围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可采信的品格证据包括被告人的日常行为、社交关系、教育背景、工作表现、过去的犯罪记录等。
这些证据应当在相关、合法、可靠的基础上进行收集和审查。
(二)品格证据的证明力品格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品格证据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但不能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应当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对品格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合理评估。
(三)排除不当品格证据的规则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排除不当品格证据的规则。
例如,过去的不相关犯罪记录、污点证据等应当被排除在法庭之外。
此外,对于涉及被告人隐私、名誉等权益的品格证据,也应当谨慎审查,避免对被告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四、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适用及案例分析(一)适用情形在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可以在定罪和量刑阶段适用。
在定罪阶段,品格证据可以作为辅助证据,帮助法官判断被告人的行为动机、目的等。
在量刑阶段,品格证据可以作为量刑参考因素,帮助法官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等。
(二)案例分析以某抢劫案为例,被告人具有长期盗窃前科,但在本案中未直接证明其参与了抢劫行为。
论品格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论品格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作者:张还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4期摘要品格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频繁出现的一个关联性难题,长期以来,在英美的刑事审判中发挥着基本证据规则的作用。
但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对于品格证据却无确定的适用规则。
本文从品格证据的基本概念入手,结合立法及司法现状,浅略分析了品格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性,并提出规范我国品格证据规则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品格证据品格证据规则适用作者简介:张还,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方向: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5.168一、引言品格证据,指能够证明一个人的某些品格或品格特征,并推论其依照该品格或品格特征行事的证据。
著名的英美证据法学家Peter Murphy认为,此处的“品格”有三层含义:一个人在其所在的社区环境中所享有的名声;一个人所具有的实施某种行为的倾向性;一个人历史上曾经经历的特定事件。
此种说法已成为该领域的理论通说。
品格证据规则,即诉讼参与人的品格在证据规则中如何适用的问题,主要存在于以排除合理怀疑为原则的刑事诉讼中;而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主要基于证据优势原则,这一原则决定了在民事案件中,对于品格证据的适用比较宽泛。
由此,本文主要讨论品格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严格适用规则问题。
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通常以如下两种方式进行分类:以证明的主体身份为标准分为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被害人、证人的品格证据;以证据的证明内容为标准分为良好品格证据和不良品格证据。
在具体实践中两两组合,延伸出不同的适用规则,如被告人的良好品格证据规则、证人的不良品格规则等。
二、品格证据在我国立法、司法中的现状(一)品格证据规则在我国立法中的存在现状我国的法律条文没有对品格证据的概念、适用情形予以特别明确规定,但是有些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以体现品格证据规则的相关精神。
首先,对于品格证据是否符合证据的法定标准和形式,我国法律没有明确指出。
浅谈在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摘要品格证据作为当代证据法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在英美法系国家已经建立起相关的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常被使用,本文通过对品格证据的内涵,分类以及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现状的介绍,试图分析品格证据制度的利与弊,从而对我国建立相关制度进行初步探索。
关键词品格证据相关规定本土化一、品格证据的内涵及其分类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是用以证明一个人在特定情形下会基于已有的一定的品格特征来从事特定行为的证据。
[1]英美法系认为品格包含三层涵义:第一,指一个人的整体声誉,即某人在其生活的社区,拥有的他所认识的人给予他的总体评价。
第二,指性格倾向,即一个人的某种特定行为方式。
第三,指的是某人历史上的特殊事件,如先前的有罪判决。
情感意志(包括行动在内)所恒有的倾向或趋势,我便谓之性,①.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品格是一个复杂的心理结构系统,它是单独个体各种不同的性格特征的合成体,标示并指导主体的行为模式和取向。
大陆法系常以“人格”代替“品格”,是指某人身上拥有的独特而稳定的心理品质的总和。
(一)、以诉讼主体为标准,可以将品格证据分为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被害人的品格证据和证人的品格证据三种。
1、被告人的品格证据。
是指由被告提供的证明其有关品格特征的证据,或者由公诉方提供的控诉被告人品格的证据。
此种品格证据在未成年犯罪中,常被使用。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通常会提出有利于自己的品格证据,使法庭减轻处罚,或者能适用宽缓刑罚。
而公诉方对被告前科的证明实质上正是一种不利于被告的品格证据。
2、被害人品格证据。
指由被告人提供的关于被害人品格的证据或者由起诉方提供来反驳被告人所举的关于被害人品格的证据。
被害人的品格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只在少数特定的犯罪情形中出现。
如在伤害案或者杀人案中,被告人和辩护人常以被害人是黑社会人员或常寻衅滋事的闲杂人员为由,主张己方是正当防卫。
3、证人品格证据。
刑事证据理论和实践的新探索——《品格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评介
三 、注重学科 的交叉性 与兼容 性
刑事 品格 证据 首先是法 律 问题 , 但其 间也不 乏 其他 学科和 领域 的 问题 。对于 这一技术 性、综合 性 的证据 形 式 的研 究 如果 没有 心 理 学 、医学 、社 会 学 、生物 学等学 科 的知 识 ,是很难 深入进行 的 。由
命感 ,开 创 了品格 证 据在 刑 事案 件 中运 用 的新 视
法学 界并没有对 品格证据 规则给 以应有 的关注 , 当
在 该书 中作者 全 面深 入 地研 究 了品格 与行 为 的关系 ,认 为 品格 与行 为反 映 了一种里 和 表 的关 系 。一方 面 ,内在 的品格通 过外 在 的行 为来表现 , 个体 的行 为习惯体现 着其特 有 的品格特征 。 另一方 面 ,品格 在一 定程度上 决定行 为 , 行为有 一定的 对
[ 收稿 日期】 2 0 -72 0 90 —0
于我 国法 学 教 育体 制 的 限制使 得许 多 法律 工作 者
[ 作者简介】 郭欣 阳 (9 0一) 18 ,女 ,河北承德人,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 ,博士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编辑。
14 3
燕 山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 09年
刑事案件 中的运用》一书 ,并且在 书中论述 的社 区矫正 ; 如何通过 品 格证据 构建未成 年犯罪 的恢 复性 司法制度等 。 书 该
些 立 法规 定 大都 是 原则 性 、纲 领性 的 ,操 作性 不
强 , 以满足 当前司法 实践 的需要 。 比之 下,《 难 相 品
格证据 在刑事案 件 中的运用》 书一步 到位 地将 品 一
格证据 普适于 成年人和 未成年 人 , 贯穿于犯罪预 且 防 、定罪 、量刑 、行刑 的全 过程 。清 晰地表 明刑事 品格证 据研 究对象 的 内涵和 外延 , 使刑 事 品格证据 研究 的领域 大大拓 宽 ,面貌焕 然一新 。
被告人品格证据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运用
被告人品格证据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运用作者:宋洨沙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0年第08期摘要:品格证据规则在英美证据法中具有重要地位。
虽然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人格”“品德”等方面的情况,同样也是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时考量的因素。
品格证据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运用状况可以从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两个层面考察,在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品格证据运用规则时要考虑定罪和量刑活动的不同特点,不可绝对予以排除,尤其在量刑中可将品格证据分为纯粹的量刑证据与不纯粹的量刑证据区别对待。
关键词:品格证据审判程序量刑酌定情节间接证据根据英美法系品格证据规则的要求,原则上被告人的品格不具有可采性,不得用以证明他在特定场合的行为与其品格特征具有一致性。
[1]但在其司法实践中,品格证据规则数次修订补充,使得这一规则的例外情况越来越庞杂。
我国立法虽然没有对品格证据的性质、地位作出明确规定,但一些法律与相关司法解释却以不同形式体现了与被告人品格相关的内容。
“我国传统社会文化将正义观念与道德观紧密相连。
体现在刑事司法中,个体在所处社会环境中一贯表现出来的人格或人品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传统司法或纠纷解决机制的承认。
”[2]在实践中,办案人员也会广泛接触到这类材料。
现实中,品格证据是否会对法庭审判产生影响,这种影响有多大,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只有通过分析相关法律规定与实务操作,梳理品格证据运用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才能为我国品格证据规则的构建提供依据。
一、我国刑事法律中与被告人品格证据相关的法律规范(一)定罪法律规范在定罪环节,运用品格或品性特征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被告人的品格是犯罪行为的构成部分;其二,被告人的品格是间接证据。
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被告人的良好或不良品性能否用来说明其在特定场合会依照这种品行或品格特征行事的倾向,进而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但在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却不乏将被告人的品格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刑事证据规则的认定与审查
刑事证据规则的认定与审查在法律领域中,刑事证据规则的认定与审查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这一环节关系到案件的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并且对于判决结果的公正与合理性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以刑事证据规则的认定与审查为主题,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
1. 证据认定的标准和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证据认定是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查明的一项重要工作。
证据认定的标准和原则是确保刑事审判公正、准确的重要依据。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这些规定明确了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来源和使用要求,如证人证言以及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
同时,还规定了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真实性和质证方式等。
2. 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在刑事审判中,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是确保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和证据所依据的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重要环节。
例如,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获取证据的方法违反了法律程序,那么这个证据就是非法的,应当被排除在证据链之外。
此外,对于与立案无关的证据,也应当被排除在证据链之外。
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是确保证据链完整性和证据的真实性。
3. 证据的充分性审查刑事审判中,证据的充分性审查是确保证据的内在也就证据链完整性,同时保证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
充分性审查主要从证据数量、种类、质证方式等角度出发,评估该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是否有罪。
例如,如果只有一份证据无法很好地证明被告有罪,或者两份证据相互矛盾,那么这些证据在审查中可能会被视为不充分。
4. 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是指对于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刑事审判中常常会借助辅助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比如对物证进行鉴定,对书证进行法医文书鉴定等。
同时,也要注意避免虚假证据的出现和使用。
虚假证据一旦揭穿,不仅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严重的影响,也会对司法正义形成威胁。
5. 问题与挑战虽然刑事证据规则的认定与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研究》范文
《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是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环节。
其中,品格证据作为对被告人性格、品行、习惯等个人特性的证明,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旨在研究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规则,分析其理论依据、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理论基础1. 品格证据的概念及作用品格证据是指证明被告人性格、品行、习惯等个人特性的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可以反映被告人的行为动机、目的、意志等因素,对于认定犯罪事实、判断被告人主观故意、量刑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2. 品格证据规则的理论依据品格证据规则是指对品格证据的收集、审查、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一是公平原则,即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品格偏见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二是相关性原则,即品格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相关性,否则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三是证明力原则,即品格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三、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实践应用1. 品格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在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收集主要通过调查、询问、鉴定等方式进行。
审查时,应当考虑品格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因素。
同时,应当排除非法收集的品格证据,以及与案件事实无关联的品格证据。
2. 品格证据在定罪量刑中的应用在定罪方面,品格证据可以辅助认定犯罪事实,如被告人曾经的犯罪记录、习惯性行为等。
在量刑方面,品格证据可以反映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悔罪态度等因素,对于量刑的轻重具有重要影响。
例如,被告人有良好品行记录的,可以酌情从轻量刑;而具有恶劣品行的,则应从严惩处。
四、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1. 存在的问题(1)品格证据的收集与审查标准不统一,导致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公平;(2)对品格证据的证明力评估不够科学,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3)对被告人名誉权的保护不够充分,可能导致无辜者受到不公正待遇。
浅议我国品格证据规则的构建与完善
浅议我国品格证据规则的构建与完善[摘要]品格证据规则广泛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是一项重要的证据法规则。
在英美法系国家,对品格证据规则已经作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在具体的案例实践中,品格证据规则充分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用来指导案件的处理。
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关品格证据规则的规定很少,只是散布于几个模糊的法条中,且司法适用也存在诸多问题。
积极合理地借鉴英美法系的品格证据规则,对于完善我国品格证据规则体系,规范司法实践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品格证据;证据规则;刑事诉讼现代意义上的品格证据规则建立于英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证据法规则,其理论研究已相当成熟,立法也较为完善。
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4 条、澳大利亚1995 年《证据法》第94 条等。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品格证据不但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而且能够确保程序公正,对于推动司法进步有许多积极意义。
近年来,品格证据在我国诉讼法中的探讨也逐渐发热。
但总体来看,立法上还是处于保守等待的理论研究阶段,没有做出严格且明确的立法规定,只是在一些条文中有所涉及,且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品格证据被滥用、错用的情况。
因此,积极地借鉴英美法系品格证据规则在立法和司法运用中的优点,结合我国司法的具体现状,建立既完善合理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品格证据规则,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品格及品格规则的含义品格也指品性,是某人以特定的方式思考、感受和做出某种行为的倾向性。
{1}在目前证据法学界,Peter Murphy的观点得到了众多证据法学者的广泛支持,成为一种共识。
他认为,“品格” 一词至少有三种不同的含义:“第一,指一个人在其熟悉的社区环境中所享有的名声。
第二,指一个人所具有的某种行为倾向。
第三,指一个人历史上所发生的特定事件,主要指犯罪前科。
”{2}品格所具有的独特性、积淀性、稳定性的特征成为我们认识、分析、判断一个人的重要基础。
对于品格证据,目前尚未有明确定义。
浅议我国品格证据规则的构建与完善
浅议我国品格证据规则的构建与完善[摘要]品格证据规则广泛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是一项重要的证据法规则。
在英美法系国家,对品格证据规则已经作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在具体的案例实践中,品格证据规则充分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用来指导案件的处理。
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关品格证据规则的规定很少,只是散布于几个模糊的法条中,且司法适用也存在诸多问题。
积极合理地借鉴英美法系的品格证据规则,对于完善我国品格证据规则体系,规范司法实践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品格证据;证据规则;刑事诉讼现代意义上的品格证据规则建立于英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证据法规则,其理论研究已相当成熟,立法也较为完善。
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4 条、澳大利亚1995 年《证据法》第94 条等。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品格证据不但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而且能够确保程序公正,对于推动司法进步有许多积极意义。
近年来,品格证据在我国诉讼法中的探讨也逐渐发热。
但总体来看,立法上还是处于保守等待的理论研究阶段,没有做出严格且明确的立法规定,只是在一些条文中有所涉及,且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品格证据被滥用、错用的情况。
因此,积极地借鉴英美法系品格证据规则在立法和司法运用中的优点,结合我国司法的具体现状,建立既完善合理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品格证据规则,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品格及品格规则的含义品格也指品性,是某人以特定的方式思考、感受和做出某种行为的倾向性。
{1}在目前证据法学界,Peter Murphy的观点得到了众多证据法学者的广泛支持,成为一种共识。
他认为,“品格” 一词至少有三种不同的含义:“第一,指一个人在其熟悉的社区环境中所享有的名声。
第二,指一个人所具有的某种行为倾向。
第三,指一个人历史上所发生的特定事件,主要指犯罪前科。
”{2}品格所具有的独特性、积淀性、稳定性的特征成为我们认识、分析、判断一个人的重要基础。
对于品格证据,目前尚未有明确定义。
论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排除规则
论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排除规则作者:蒋运雄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5期摘要:品格证据规则是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则,然而长期以来在证据法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我国目前关于这一规则的司法现状表明由于缺失这一规则带来的许多问题,我们应当通过全面剖析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品格证据规则。
关键词:品格证据;证明力;排除规则;审查判断品格证据规则是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则,然而长期以来在证据法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品格证据规则的使用虽然是矛盾重重,但权衡利弊,取其轻弃其重,仍有许多科学之处。
我国目前关于这一规则的司法现状表明由于缺失这一规则带来的许多问题,我们应当通过全面剖析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品格证据规则。
一、品格证据的证明力品格证据(Charaeter Evidence)在我国被称为“性格证据”、“才德证据”或者“品性证据”。
品格证据成为证据法学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并与传闻证据一起成为证据学上的两大难题。
因此,要解释品格证据必须对品格的概念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品格是指某人以特定方式思考感受和做出行为的倾向性。
对某人品格的调查往往局限于其是好人还是坏人,是善良还是邪恶的考虑,其实随着精神病学和心理学的发展和被法学接受,品格这一概念注定要包括更多的内容。
在证据法条文中,它至少包括三种明确含义:第一,是指某人在其生存的社区环境中所享有的名声;第二,是指某人的为人处世的特定方式;第三,是指某人从前所发生的特定事件,如曾因犯罪而被判刑等。
如何理解“倾向性”又成为能否认定品格证据的关键。
倾向性可以理解为一种行为的意向、趋势或者偏好、嗜好。
某一特定行为的倾向性其实与一个人的习惯、性格、道德标准等多种因素有关。
了解了倾向性便可以认定行为人在特定场合是否会以特定方式实施符合其倾向性的某种行为,或者说实施其行为的概率。
一般来说,在同等条件下,具有这种倾向性要比不具有这种倾向性的认识是这种行为的可能性更大。
品格证据规则法条
品格证据规则法条品格证据是指在法庭审理中,用以证明被告人或证人品格或道德品质的证据。
品格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为法官或陪审团提供被告人或证人的品格背景,有助于裁定案件结果。
品格证据的规则和法条在司法体系中至关重要,对保障公平审判和法律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品格证据的性质和作用品格证据包括被告人的过去犯罪记录、社会评价、家庭环境、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证据。
品格证据对于法庭审理具有以下作用:1. 反映被告人或证人的行为倾向和道德品质,有助于判断其罪行是否属实,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是否构成危害。
2. 为法官或陪审团提供被告人或证人的品格背景,有助于综合考量案件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做出公正裁决。
3.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判决结果,使法律裁判更符合公众对公正、公平的期望,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和法治的权威性。
品格证据对于保障公平审判、维护法律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关的规则和法条以规范其适用。
二、品格证据规则的制定原则针对品格证据的适用,制定规则和法条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品格证据的适用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案件的客观公正性。
2. 证据保护原则: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品格证据,应当依法严格保护,避免滥用或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3. 法律规范原则:品格证据的适用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进行,确保司法决策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敏感性原则:对于特定敏感性的品格证据,如性取向、宗教信仰、健康状况等,应当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适度避免其对案件审理的过度影响。
基于以上原则,制定品格证据规则和法条,可以有效保障品格证据在司法审判中的合理适用,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客观。
三、品格证据规则和法条的内容在品格证据的适用中,可以考虑以下规则和法条的内容:1. 品格证据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哪些类别的品格证据可以作为合法证据在法庭审理中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犯罪记录、社会评价、家庭环境、职业道德等。
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探讨
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探讨[摘要]品格是指某人以特定方式思考、感受和行为的倾向性。
研究品格证据在质疑人证真实性中的作用,是否达到产生合理怀疑的程度,对正确地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在英美法系有大量品格证据影响人证真实性的立法和司法判例,但在我国几乎还是空白。
随着我国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品格证据作为影响人证真实性的重要因素,必将引起立法和司法部门的关注。
[关键词]刑事诉讼;品格;品格证据一、品格证据的内涵品格证据是证据法上的一个颇有争议的内容,在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品格”的含义都有所不同。
英美法系认为品格证据包含三个涵义:首先,指的是声誉,即某人在其生活的社区,拥有的他所认识的人给予他的总的评价;其次,指的是性格倾向,即某人以一定的方式作为;第三,指的是某人历史上的细节事件,例如曾经由于刑事违法被定罪。
大陆法系则经常以“人格”代替“品格”,是指某人身上拥有的独特而稳定的心理品质的总和。
国内学者在解析“品格”内涵时,除以上两种认定外,还包括以下三种代表性观点: 1.身份说。
英美法系,不仅包括汉语从“品格”一词中顾名思义得出的如“名声、品德”的含义,还包括汉语中“品格”一词所不具有的“身份、特性、特征”等含义。
2.行为说。
有很多学者认为《MURPHY ONEVIDENCE》中品格证据的第三种意义应从品格证据的内涵中分离出来,界定为“类似行为”或“相似事实”证据。
3.倾向说。
品格是指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意向或者倾向。
在这里,如何理解“倾向”成为能否认定品格证据的关键。
倾向可以理解为一种行为意向、趋势或者偏爱、嗜好。
品格证据中所指的倾向具有抽象性、笼统性的特征。
由此可知,英美法系的品格内涵最广,而大陆法系和我国对品格的理解较狭窄,一般不包括个人的行为历史。
一个人对事情的处理方式会在类似的情况下出现,这种反复出现的行为方式就是我们说的习惯,品格正是这种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心理特征。
无论是名声、评价、气质、行为倾向等,都是人们依据某人的日常行为作出的判断。
简析品格证据规则
1 I 品格证 据规 则运用 的好处 .
1 1 1 品格 证据可 作为 证据链 上 的一个 环节 ..
根据 证 据与 案件 主要 事 实之 间 的证 明关 系 ,可 将证 据划 分 为 直接证 据 和间接证 据 。凡不能 单独直 接证 明 ,而需 要和 其他证 据的证 据结 合起来 才能 证 明的主 要事 实 的证 据是 间 接证 据 。单 独一 个 问接 证据 的证 明 力具 有 或然 性 ,它必 须与其 他证据 结合 ,排除 多种可 能性 而使结 论为唯 一 。依靠 间接证 据判定查 明案件 真相 需要运 用法律 推理 ,重建 各种材 料过去 的联 系 ,在 这个 法律推理 中 ,运用逻辑 的 方法和经 验的 方法 是同样重 要 的。如果 连续发 生几 起盗 窃又纵火 的案件 ,作案 手法 完全一 致 ,可 断定为 同样 的人所 为。偶 尔有 次此类情 况 ,可谓 巧合 ,重 复出现 1 0次 同样情 况 ,则绝不可能 为巧合 ,结 合本 案其 他情 况 ,完 全可 以认 定两 罪 均构 成 。这里 就 运用 了 品格 证据 。 1 1 2 品格 证据对 审查 判断证 据 的作用 .. 根 据实 践 品格 证据 可 以判 断的 证据 大 多在 证人 证 言这 方面 有 重大 的意 义 ,例 如 曾轰 动一时 的美 国辛普森 案 中,对警 官弗 尔曼在 警察生 涯 中的名声 和其 对黑人 有歧 视 等品 格为 由排 除其证 言 的使 用 。 …可 见 在刑事 诉 讼 中证人 证言 占有十分 重要 的地位 。它的 可信度 主要取 决于证 人 的主客观 要件 ,大量 案件 表明 ,诚 实公正 的证人 所作 的证言 一般 是符合 客观真 实的 ,因而也 是有 证明 力的 ,反 之 ,则 不然 。所 以在对证 人证 言进行审 查判 时 ,其 中一项 内容 就是审 查提供 证言的 证人 的主客 观条件 。法 官应对证 人 的职业 、品德 、意识 充分 了解 ,对 证人与 当事人之 间有无利 益关 系等心 中有数 ,对证 言所形 成 的 客观环境 亦应 充分调 查 ,在此基 础上综 合全 案其他 证据 ,以判 断证言 是否真 实 、足以采信 。因而 与证 亩可靠性 相关 的证 人品格 是否诚 实公 正是审 查判 断 证据 的一个 因素 ,对 此我 们既不 能夸大 也不 能缩小 。 当然 凡事有 例外 ,毕竟 有关 证人 的品 格证 据仅 是一 种旁 证 。 【 无论 如何 不能 仅凭 其可 行性 问题 而 完 2 全排 除该 证据 ,必 须 进行 综 合判 断 。 1 1 3 有 助于 实现 量刑 公正 .. 公 正 是人 类永 恒 的追 求 ,而 司法 公正 则 是社 会公 正 的重 要体 现 。司 法 公正 包括实体 公正和 程序 公正 。刑事案 件 中,实体 公正 简言之就 是 “ 罚当其 罪 ,“ 当其 罪 体现 在定 罪和 量刑 两 方面 。 罚 f 而品 格 问题对 实体 公正 也 是 3 有意 义的 。首 先被告 人或 被害人 的 品格 可能 影响定 罪 ;其 次 ,被告人 或被 害 人 的品格会影 响量 刑。量 刑公正 至少应 包含 以下两 方面 :一是 量刑应 当与 犯 罪的 客观危害 和犯罪 人 的主观恶 性相适 应 。二是量 刑应 当与犯 罪人 的人身 危 险性 相适应 。例如 ,一个偶 尔实 施盗窃 犯罪 的人 ,与一 个盗窃 惯犯 的主观 恶 性就 不同 ,其 人身危 险性 也不 同。而这 种主 观恶性 和人 身危险 性的证 明就 需 要 “ 品格证据 ”予 以支持 。在量 刑阶段 ,犯 罪人 的行为 已定性 ,品格 证据 本 身所 具有的 偏见和 不公 的影响 已不是很 重 要 ,在 此运 用品格证 据 是在对刑 罚 的量 定进行 “ 微调 ,体 现法 律的 “ 人情 ” ,实现刑 罚 的个别化 ,那么 无论 对 于刑 罚的承 受者 ,还 是社 会公众 ,刑罚 量定 的可接 受性 都会大 大提 高 ,从 而 提高 执行的 效果 。正 因为 如此 ,无论大 陆法 系 ,还 是英 美法 系 ,都将 其纳 入 量 刑考虑 的 因素 。 品格证 据 在量 刑 中始 终大 有 作为 。 1 1 4 有 利于体 现对 犯罪人 的人 性化处 置 .. 我 们对 犯罪 人 的处 置 ,不 能仅 仅 停 留在 出发 上 ,而 是要 对 各个 阶段 上 的各种 犯罪 和犯罪人 进 行监控 和处理 。包括 三个 阶段 :一是在 刑事 司法程 序 中警 察、检 查及裁判 阶段 }而 是在监狱 等 限制人 身 自由的刑事 设 阶段 t三 是 解除刑 罚 ,回归社 会阶段 而我 国有特 别重 视对违 法犯 罪人 员会社 会后 的处 置 ,所谓 司法 处置 时刑 事政策 学 的概念 ,它 包括在 犯罪人 的处 遇之 中 。 】 【 其 4
论品格证据规则
论品格证据规则作者:李根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3期摘要:品格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从形式来看是依据被告人的品格来证明案件事实,实质上来说充分体现了诉讼审判公正的司法理念。
品格证据在英美刑事法律中定罪、量刑、行刑、犯罪矫正、犯罪预防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我国刑事法无论从事实和价值方面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和借鉴。
关键词:品格证据;被告人;司法理念;司法公正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193-01作者简介:李根(1992-),男,汉族,湖南长沙人,湘潭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品格证据”[Character],在普通法中指人的一般声誉。
依据《英国1898年刑事证据法》第一条的规定,“品格”既包括一般声誉、还包括“倾向性”[1],即一个人以特定方式行动或者思考的倾向。
英国证据法学者认为,“品格”一词至少有三种不同的含义:“第一,指一个人在其生活的社区中或工作环境中所享有的名声。
第二,指一个人所具有的某种行为的倾向。
第三,指一件从前所发生的特定事件,主要是指犯罪前科”。
该观点为通说观点[2]。
被告人品格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中用于证明被告人品格或品格特征,并借以推论其可能的行为方式特征,按其内容可以分为良好品格证据和不良品格证据。
虽然我国并没有明文确定被告人品格证据的地位,但品格证据却运用广泛。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品格证据作如下区分:首先按品格证据证明内容划分:1.行为历史,例如前科劣迹。
2.声誉,致某人拥有的社会评价。
3.性格,即某人特有的行为倾向和心理特征的总和。
其次品格证据按照道德标准划为1.良好品格证据,如没有前科劣迹、为人诚实、善良、守法等。
2.不良证据概念,如有前科劣迹、有暴力倾向自私欺诈等。
品格证据来源于英美普通法国家,存在的价值其为背后的陪审团制度,而我国并没有西方陪审团制度相关审判体系,由陪审团认定事实,法官适用法律,定罪量刑合二为一并没有相互分开。
关于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几点思考
学 术・ 理 论 现代衾 萼
关 于 刑 事 诉 讼 中 品格 证 据 的几 点 思考
耿 平’ 郭 奇 ( 1 .河北金融学 院法律 系 ;2 .邢 台市人 口计 生委 )
摘 要 :品格证据规 则是证据 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则 ,然而长期 以来在证据 法 中却没有得 到应有的重视 。在 英美法 系国家中,品格证据 规则
判断标准肯定 也存在着差别 ,用 自己的所谓 “ 好人” “ 坏 人” “ 善” “ 恶” 的标准评价另一个人 的品格本 身就存在着 矛盾 ,其公 正性也必
定大打折扣。然而 ,良好 品格 与不 良品格 在那些适用例外 规则的案件 中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 用。因为有些适用 次规则 的案件 的性质是非常
绩明显下降都是 大负 荷导 致 的严 重疲 劳 的表 现。从表 1中也可 以看 出 ,大负荷的运 动强度 和运动量 ,对 中长跑运动 员的健康会 造成极大 的影响 ,特别是对处于正在生长发育阶段 的中学生运动 员来说 ,不仅
脚成一直线 ,一脚尖抵 向另一脚 ,以这样 的姿势闭 目站立 ,需要 测试
的使 用虽然是 矛盾重 重,但权衡利弊 ,取其轻弃其 重,仍有许 多科 学之 处。我 国 目前关于这一规 则的 司法现状表 明 由于缺失这一规 则带来的许
多问题 ,我们应 当通过全面剖析建立起适合我 国国情的品格证据规则。
关 键 词 :品 格 品 格 证 据 规 则
一
、
品 格 证 据 的 概 念
一
施其行为 的概率 。一般来说 ,在 同等条件 下 ,具有这种倾 向性要 比不
具有这种倾 向性 的认识是这种行为的可能性更大 。 品格证据 ,是指证 明某 些诉 讼参 与人 的 品格 或者 品格 特 定 的证 据 ,例如 ,某被告人过去 曾犯罪 ,某证人 一贯品行 不端或者说 谎。品 不同负荷量的中长跑运动员的反应也有 所差异 ,通过 观察 中长跑 运动员皮肤的颜色 、动作的完成情况 、注意力 的集 中程度 以及运动 员
论被告人品格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6 1 7 2 (0 90 — 0 3 0 1 7 — 5 X2 0 )4 0 2 — 3
一
、
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 了品格证据规则 。美 国纽 约州最高法院 在 10 年的 P ol vM l ex一案更明确表明:刑事审判 中 91 epe . oi u n “
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适用被告人不 良品格证据 禁止适用规
则, 或称不 良品格证据排除规则 。这一规则就是英美法 系品格 证据规则的要义 。这一传统规则体现 了 “ 否定 品格推论 ” 的理
作者简介: 冯
强(90 )男 , 17一 。 安徽宿州人 。 师范大学政 法学院法学硕士 , 安徽 宿州市墉桥区人 民检察 院检察员 。
与不 良品格证据。良好品格可 以表现为好名声, 没有不 良记录,
在英美 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 , 长期 以来 , 告人 被允许提 被 出关 于其 良好 品格的证据 , 即良好 品格证 据不适用排除规则 。 人们认 为 , 该证据不仅与作 为证人 的被告 人的可信性相关 , 而
且 与被告人是否犯有 当前指控的犯罪 相关 。在 英 国,8 8年 19
其 良好 品格 ; 在美国 , 法庭 审判程序 中一直允 许被告人 提出其
良好 品格证据 ,只是在 良好 品格证据 的形式方 面比英 国法有
逐渐受到 了各种适用限制 ,形成 了理论化 的品格证据排 除规 则。 而这种规则之成熟与完备集大成者 , 当属英美法系国家品 格证据制度与理论 。
二 、 美 法 系品 格 证 据 规 则 的概 况 英
谈到品格证据 , 首先要界定品格。目前 在学 界多引用美 国
《 刑事证据大全》来定义品格 ,在证据法条文 中, “ 品格至少包 括三种明确 的含义: 一,是 指某人在其 生存的社 区环境 中 第 所享有的声名 ; 第二, 是指某人的为人处世的特定方式 ; 第三,
浅谈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
浅谈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摘要]刑事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法律规范,对促进我国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
为弥补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缺陷,我国应该通过在立法中规定“通过非法证据获取的派生证据”的可采性等内容;完善自白任意性规则真正实现“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加强普法教育,宣传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
从而建立科学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
[关键词]诉讼法;刑事证据;证据规则一、刑事证据规则的法律界定刑事证据规则,是指在收集、采用、核实证据和运用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美国华尔兹教授说过,“证据规则决定一个事实认定者在解决事实问题时可以使用什么材料,大多数的证据规则都是关于什么应被接受为证据的问题——可采性问题。
”[1]刑事证据规则主要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品格证据规则、证明力优先规则和心正公开规则等。
刑事证据规则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规范性,刑事证据性规则的目的在于规范诉讼过程中的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以保证司法人员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第二,程序性,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有关在诉讼过程种如何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规范和准则,具有程序的属性;第三,具体性,刑事证据规则不是抽象概括的原则,而是能够指导具体司法证明实践的规则和准则,应该具有可操作性。
[2]正因为刑事证据规则具有以下特征,所以使其在实体和程序方面发挥了保障人权、查明事实、保证公正、促进法治和提高效率等作用。
二、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存在的问题1.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的内容不完善第一,对“通过非法证据获取的派生证据”的可采性未作规定。
理论界习惯将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以及“通过非法证据获取的派生证据”(即“毒树之果”)三类。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定罪量刑的基础,而实物证据更是具有直观性和真实性的特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鉴真规则作为刑事诉讼中关于实物证据的认定和采纳的重要规则,其有效实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准确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实物证据鉴真规则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概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实物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直接性和可观察性的特点。
这些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如物证可能被篡改或损坏,书证可能存在虚假信息等,因此,需要一种科学、有效的鉴真规则来保证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三、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内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的来源和收集:要求证据必须来源于合法的途径,收集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证据的保存和保管:要求在证据的保存和保管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证据的丢失、篡改或损坏。
3. 鉴定和检验: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进行科学、客观的鉴定和检验,确保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4. 庭审质证:在庭审过程中,对实物证据进行质证,确认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四、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鉴真规则的应用对于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准确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地区对鉴真规则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结果不准确等问题。
此外,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和司法人员素质的差异,也影响了鉴真规则的有效实施。
五、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鉴真规则的认识和运用能力。
2. 完善鉴定程序和技术手段,确保鉴定过程规范、结果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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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确立品格证据规则初探【摘要】我国并未以法律形式确认品格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地位,以及其定义、范畴、证明范围、证明力等具体采信与排除规则,但司法实践中品格证据已得到广泛应用,并由于规则不统一而出现个案不公正的现象。
本文结合英美法系品格证据适用实践多年总结的经验教训,试探讨品格证据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建立问题。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品格证据;证据规则;【提纲】一、品格证据概况与品格证据规则确立之必要性(1)品格证据之经典定义和相关性规定(2)西方品格证据规则实践的总结反思(3)品格证据在我国司法实践运用现状二、对我国刑诉法品格证据规则具体确立之构思(1)品格证据规则确立的两个重要前提:定义和证明范畴(2)针对被告人、被害人与证人的不同品格证据规则我国法律并未对“品格证据”进行定义,但实践中品格证据却较为普遍。
我国法官即是事实认定者又是法律适用者,过早的接触到品格证据对于审判可能产生不利因素。
同时由于我国对品格证据规定得不够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人员对于品格证据了解得不够深入却具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极易造成误判。
品格证据规则立法闲散,使得法律适用者没有系统的法律可依是造成品格证据司法实践混乱的根本原因。
一、品格证据概况与品格证据规则确立之必要性品格证据(evidence of character)是证据法上颇有争议的问题,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关于“品格”的含义都不尽相同。
举例来说,英美法系对“品格”一词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讲,“品格”应包含三个涵义:首先,指的是声誉(reputation),即某人在其生活的社区或工作环境中所享有的他所认识的人给予他的总的评价;其次,指的是性格倾向(disposition),即某人以一定的方式作为;再次,指的是某人历史上的事件,主要是指犯罪前科(pre-vious convictions),但不仅限于此。
从狭义上讲,“品格”仅指名声和行为倾向。
大陆法系则经常以“人格”代替“品格”,是指某人身上所拥有的独特而稳定的心理品质的总和。
除此以外还有倾向说,即品格是指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意向或者倾向。
在这里,如何理解“倾向”成为能否认定品格证据的关键。
倾向可以理解为一种行为意向、趋势或者偏爱、嗜好。
品格证据中所指的倾向具有抽象性、笼统性的特征。
[1] 关键在于这些特征和待证事实有多大的相关性。
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相互关联的程度,并因此决定了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可见,证据的相关性是针对特定的证明对象而言的,同样的证据对于不同的待证事实会有不同的相关性,而非一成不变的固定值。
品格作为人的心理特征的总和,自然与人的行为相关联,任何犯罪都离不开人这个主体,因此司法证明活动也必然脱离不了对人的品格的审查判断。
然而每个人的品格又是不同的,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下,不同个体对待同一个问题的处理方式亦不相同,即使是同一个个体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处理同一个问题的方式也是不同的。
因此,科学地审查判断品格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2]根据美国证据法权威威格默(John Henry Wigmore)的观点,具有法律相关性的品格证据应当是:(1)具有可采性的品格证据不能仅具有微小的证明价值,还应有额外的价值。
(2)庭审法官依据经验与先例判定其法律相关性。
这一理论不仅提出了具有法律相关性所必须满足的“量”的要求,即品格证据应具有一定的证明价值;而且进一步提出了“质”的要求,就是“还应有额外的价值”。
当品格证据具有一定量的非微小的证明价值,并对所主张的事实进行证明能够达到法定的要求时,就满足了威格默理论的量与质的要求,具有法律的相关性。
[3]两大法系分别在立法上对品格证据的相关性做出了规定,并确立了品格证据规则。
下引两个具体例子: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403条规定:证据虽然具有相关性,但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无需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
但是,也有例外:可以用来驳斥被告人或被害人自己品格良好的主张;质疑证人证言可信性的证据;证人的可信性受到质疑后关于他是可信的证据;关于其他犯罪、错误或行为的证据不能用来证明某人的品格以说明其行为的一致性,但是出于证明动机、机会、意图预备、计划等等的,可以采纳。
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43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只有在对与裁判具有意义的范围内,才应当确定被告人的前科……。
这里虽然没有正面规定品格证据的一般规则,但对其运用作了一定的限制,即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以被告人的前科作为证据,必须在对裁判有意义的时候才可以运用被告人的品格证据。
西方对品格证据规则的确立和运用中有两点明显的共识:一是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对品格证据都是原则上予以排除,但存在例外情况下予以适用。
二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对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运用做了相对详细的规定,且从保护被告人的利益出发,排除多于例外。
此外,英美法系还规定了对被害人、证人的品格证据适用情况作了相对详细的规定。
对比于中国,两大法系虽然立法更完善,但司法实践却也暴露出品格证据规则运用带来的弊端,包括:(一) 证明价值低。
相关性原则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而广泛的联系,二是证据能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
但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证人,其品格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都是很弱的。
(二) 易引起偏见,混淆案件事实。
庭审时,公诉方及其证人若首先出示被告人糟糕的名声或其前科等不良品格证据,大部分人都会为此而形成对被告人的不良印象,从而引起偏见。
在实行陪审制的英美国家,当公诉方首先证明被告人品格恶劣,有不良记录时,陪审团很可能将注意力放于这些品格证据上,而不是具体的案件事实,左右是否定罪的决定。
(三) 降低诉讼效率。
品格证据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证明某个案件主要事实的,属于间接证据,而且属于证明价值较低的间接证据,而对品格证据的调查及核实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
而且对品格证据的审查还会转移法官对案件审理的注意力,导致拖延诉讼。
[4] 而在中国,品格证据的司法实践运用还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品格证据的取证主体不统一、内容缺乏统一的标准。
我国没有对品格证据作出专门的规定,并没有统一的调查品格证据的主体。
品格证据显得较为随意,不具有专业性。
许多签名的群众是出于同情或者受到他人的鼓动才签,这很容易使证据的可信性受到质疑。
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规定,法官也主要通过材料来判断,很少说去实地调查品格证据。
这样容易使诉讼陷入到争吵之中,影响诉讼效率,偏离了真正的诉讼争点。
品格应该由哪些部分构成,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
品格证据应当具有系统性,全面性,才能切实考察被告人的品格作出恰当的判决。
只有具有统一标准的品格证据来衡量才能保证公平。
(二)采纳或排除品格证据程序规则缺失。
我国没有对品格证据在何种情况下采纳或者排除作出规定,使得品格证据的运用处于混乱状态。
刑事审判的过程中,经常会听到检控方直指被告人不良的品格,以此来博得法官的支持,使被告人处于不利的地位。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很可能会强调检控方所提的品格证据与本案没有相关性建议法官不去考虑。
但是在控辩双方辩论的过程中,法官已经获悉了被告人的品格证据。
虽然对于案件的相关性程度不是很大,但是这些信息很可能使法官对被告人产生偏见,使控辩失衡,这对被告人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
[5]综上所述,出于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以实现控辩制衡的需要以及正确量刑以实现司法处遇个别化的需要,我国刑诉法中构建完善的品格证据规则显然必不可少。
二、对我国刑诉法品格证据规则具体确立之构思构建品格证据规则有两个很重要的前提:第一,必须明确品格证据的概念范畴,科学定义。
品格证据可以定义为:一个人的习性、先前具体行为事例或在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公众对其名誉的评价,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据。
通常可以通过其名声、受教育状况、职业、年龄、婚姻状况、习性、具体行为事例和前科来判断他的品行情况。
品行证据根据其内容划分为名誉(或名声)证据、具体行为事例和前科。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品格证据不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而是理论上对法定证据分类的概念。
品格证据的具体表现形式应该符合法定证据种类的规定。
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应该通过一定的操作方法,转化为法定的证据予以适用。
比如有关单位出具的被告人的日常表现的材料,可以由该单位的主管人员或法定负责人以证人证言的形式提供给法庭。
[6]第二,必须明确品格证据的有效证明范畴。
笔者认为,当疑点利益尚且归于被告时,品格对比于刑诉法中物证、书证等证据而言,其稳定性和时效性均非常不理想,无法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发生当时人的心理状态和主观意识。
其原因在于品格作为人的一种心理、世界观、价值观等综合表现,会因周围事物的变化而产生深刻的改变,所谓的品格证据大部分是基于案件主要事实发生前的时间条件而采集的,不应用于推断采集时间点以后品格不变,否则将产生“一日为贼,终身为贼”的谬误。
与之对应的案件主要事实发生前的时段,可能涉及案件发生的起因、背景、准备工作等等,因此品格证据的证明效力应该只及于证明某行为的动机、意图,而不应用于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和关键行为本身。
保持品格证据的有效证明范畴不超越采集时空本身,可以最大限度地排除品格证据对于审判的不良干扰,而使其有助于还原案件事实本身。
具体的品格证据规则可构建如下:(一)被告人品格证据。
公诉机关在起诉时不提交被告人以前受过刑事处罚的记录或不良品行记录作为起诉书中的内容,不能首先出示有关被告人以往的不良品格作为证明其犯有现在被指控之罪的理由。
若出于判断是否构成累犯的考虑,应在此案定罪阶段结束后再提交相关证据。
简言之,即在定罪阶段,排除被告人品格证据。
但也允许存在例外情况,即当被告人首先提出品格证据时,作为反驳公诉方可以提出有关被告人的同一方面的不良品格证据。
此外,当品格证据用于“非品格”用途时,该品格证据是不受排除限制的。
(二)证人品格证据。
我国目前尚无有关证人品格证据的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中涉及了证人的品格。
《若干规定》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情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其中,证人的品德属于品格证据的范畴。
虽然规定了证人的品格在审查判断证人证言中可以发挥作用,但是证人的品格如何发挥作用,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却没有提及,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原则上品格证据应当排除,但是证人品格证据有着极大的意义。
因此,应当规定可以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因其品格证据提出疑问,可以通过意见证言,通过证人以往的具体行为实例进行证明,以及通过证人以前的定罪判决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