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制度
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提高公司的投资决策质量,保障公司投资项目的合理性和风险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三、投资项目评审流程1. 项目申报阶段(1)项目提出:由各部门或项目管理者提出项目申请书,并提交至投资部门。
(2)初审:投资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审核项目提出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
(3)项目评审会议召开:投资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评审会议,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建议意见。
2. 项目立项阶段(1)项目立项决策:根据评审会议意见,公司领导层进行最终决策,决定项目是否立项。
(2)项目立项公告:对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征求相关意见。
3. 项目执行阶段(1)项目实施计划编制:项目执行部门根据立项决定,编制详细的实施计划,并报领导审批。
(2)项目实施监控:项目执行部门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4. 项目评估阶段(1)项目评估报告编制:项目执行完成后,编制项目评估报告,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
(2)项目评估会议召开:投资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评估会议,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审。
(3)项目结案决策:根据评估结果,公司领导层决定项目是否结案,并对项目进行总结和风险分析。
四、评审标准1. 投资回报率:投资项目应符合公司的投资回报率标准,保证项目的经济效益。
2. 投资风险:投资项目应对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减少风险对公司的影响。
3. 综合效益:投资项目应考虑社会效益、环境保护等综合因素,保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五、管理制度1. 信息共享:各部门应及时向投资部门提供项目相关信息,保证决策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决策透明:投资决策应公开透明,对项目的立项和评审过程进行公示和公开。
3. 保密管理: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信息应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
4. 沟通协调:各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和协调,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六、评估机制1. 绩效考核:对项目评审和执行过程进行绩效考核,激励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集中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集中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银财发〔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集中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财发〔2022〕45号市直各部门、直属单位: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管理水平,提升财政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我局制定《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集中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集中评审管理办法(试行)》银川市财政局2022年5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项目原则及限额第三章评审项目送审流程第四章评审项目评审资料管理第五章评审项目评审实施管理第六章评审项目结算评审报告第七章项目建设单位职责第八章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定第九章罚则第十章附则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集中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管理水平,提升财政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按照集中评审与分散评审结合的原则进行,本办法所称集中评审是指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的限额以上项目的评审,限额以下项目的评审由单位自行组织分散评审。
第三条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受财政部门委托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业务进行管理。
第二章评审项目原则及限额第四条市本级批复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市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市本级批复由辖区实施的项目,辖区财政部门组织评审;辖区政府部门批复并组织实施的项目,辖区财政部门组织评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三)负责协调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四)负责建立评审供应商库,必要时选取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并对其执业质量进行监督;(五)加强对财政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
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
第五条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建设单位也不得在建设资金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属于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四)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五)专业工程暂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六)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不属评审的范围:(一)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二)工程类设备、货物;(三)工程服务类收费如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可研报告费、预算费等;(四)工程征地拆迁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占地青苗费等。
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必须接受市评审中心评审。
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由镇(街道)自行组织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按《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进行采购。
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81号令)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是指市财政局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市审计局、财政局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并达到公开招标要求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修缮等项目)的工程造价预算可行性、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通过招标方式进入嘉峪关市社会审计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具备接受委托从事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预算评审应遵循依法评审、实事求是、应审尽审的原则。
第五条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预算评审,预算评审费用计入项目成本,经财政部门审核,由项目建设单位优先支付给中介机构。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预算评审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在项目招标前实施。
市审计局根据职能负责开展对预算评审工作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市财政局在预算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预算评审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预算评审业务;(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项目主管、建设部门在预算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积极配合预算评审工作,及时按要求向财政评审机构提供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所需的立项批复、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等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积极配合解决预算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和取证的问题,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对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及时书面反馈意见;(四)按照项目预算评审报告执行和整改。
项目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项目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有效防范项目投资风险,建立健全的项目投资评审流程,本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
第二章项目评审组织项目评审组织由投资发展部牵头,工程开发部、技术部、财务部和法律顾问组成。
其职能是负责对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项目投资分析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论证与审查。
视项目情况,实行自评与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项目投资评审工作。
在组织项目评审时,应组成评审组或专家组。
第三章项目投资评审程序、内容和要求投资发展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初评、调研,并撰写《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等进行审议。
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等审议的项目,与业主签订项目合同。
专家会议评审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如综合部拟定评审会议议程,随机抽取专家,向拟聘专家发出邀请函、会议通知等。
专家审查意见或评审报告应论据充分,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投资发展部门将评审资料及结果归档。
第四章专家库的选定专家库专业设置根据公司投资业务的发展需要,分为三个专业组:生活服务类、工矿企业类及环境类。
Article 16: XXX us departments。
wholly-owned and holding subsidiaries。
government agencies。
universities。
and research institutes of the company。
The XXX must meet the following basic requirements:1) XXX.2) For multi-disciplinary cross-cutting projects。
XXX.Article 17: For projects with large investment scale and risks。
third-party nal XXX。
中交股份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中交股投字【2008】868号)
第三章 专家库的管理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选定
第十条 专家库专业设置根据公司投资业务的发展需要,分 为四个专业组:路桥工程、水工工程、房地产开发、其他专业(金 融类、资源类等),在各专业组中根据公司投资业务情况有针对 性的向纵深发展。
4
(六)具有特殊专长的专家,公司可以直接聘任。 第十四条 投资规模较大、投资领域风险较大的项目,原则 上需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第三方中介评估机构的选聘 原则上应在至少 2~3 家公司中进行竟聘,选择中介评估机构应 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具备与所评估投资项目的业务相适应的资 质条件; (二)有规范、健全的服务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在业内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 3 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 和违法职业行为; (四)有较好的工作业绩,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且综合素 质较高。
(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并具有高级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在本专业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权威性;
(四)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能够出差到 现场踏勘,能够胜任投资业务评估、评审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分 担的任务,并能按时参加项目投资评审会议;
3
第十二条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专家享有如下权利: (一)接受聘请,担任投资项目评审或评估专家; (二)依法并按照工程评估、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资项目进 行独立评审或评估,提出的评审或评估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 的干预;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投资项目评估、评审的劳务报 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专家负有如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及项目 投资评估、评审的标准和方法,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科 学、可靠地提供评估、评审结果; (二)遵守评估、评审工作纪律,不得与项目投资单位私下 接触;不得收受项目投资单位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以妨碍 评审; (三)按时参加投资项目的评估、评审活动,对所提出的书 面及口头的评估、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的聘任程序采取公司有关部门和所属子 (分)公司推荐及公司直接聘任相结合的方式。 (一)专家库专家每四年换届一次,中间可视评审项目需求 进行增补。各子(分)公司每届推荐 2~3 人;公司有关部门每 届推荐 1 人;外单位专家由投资部负责选聘。 (二)被推荐人填写《项目投资评审专家推荐表》(见附表 1),并提供相关材料(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职称证等证书复 印件),每人限报 2 项专业。 (三)推荐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 章后报公司投资部。 (四)公司投资部负责审核推荐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 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正式行文公布项目投资评审专家库专家名 单。 (五)专家聘任期限为四年,聘期结束后,经公司投资部审 查合格者,可以续聘。
项目投资管理办法三篇.doc
项目投资管理办法三篇第1条项目投资管理办法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1 、为加强公司项目投资管理,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明确投资管理职责,控制投资风险,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包括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的所有新投资项目。
三、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通过公开出让土地市场、企业并购或先与政府确认合作意向后通过公开市场收购土地的开发项目。
四个、项目投资管理分为四个阶段:项目研究论证、项目决策、项目实施、项目评估。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五、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六、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协调投资项目的初步研究和论证、项目实施和管理、项目评估等。
Seven 、公司主管副总裁对总经理负责,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子公司或专业机构完成项目论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组织编制相关文件。
八、开发运营部对主管副总裁负责,是项目开发和管理的牵头部门。
进行开发项目投资论证、尽职调查,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建议书等文件。
必要时,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成立工作组进行投资分析,完成各项投资论证工作。
九、财务部、审计部、规划与产品研究中心、项目管理部、成本管理部、证券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等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项目投资管理的全过程中积极协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协助项目论证、参与项目建议书、投资建议书的编制、项目实施和项目评估等。
Ten 、子公司的项目投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研究论证,但项目投资决策应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第三章项目投资原则和标准11 、坚持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和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原则、区域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
十二、坚持战略投资项目与科技地产项目相结合的投资原则。
公司战略投资项目的开发周期为5-10年,战略投资项目的开发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13 、公司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第一”的项目投资目标。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三)负责协调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四)负责建立评审供应商库,必要时选取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并对其执业质量进行监督;(五)加强对财政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
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第 2 页共 9 页负责。
第五条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建设单位也不得在建设资金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属于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四)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五)专业工程暂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六)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不属评审的范围:(一)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二)工程类设备、货物;(三)工程服务类收费如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可研报告费、预算费等;(四)工程征地拆迁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占地青苗费等。
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19•【字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评价与审查,以加强财政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为目的,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不改变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的资金管理权限,不改变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权、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地位。
第二章评审机构及职能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评审和管理工作。
评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进行评审。
第六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按照财政隶属关系确定评审机构:(一)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及国家、自治区财政资金安排的部分项目,由市评审机构负责组织评审;(二)市级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投资项目,由市评审机构负责组织评审;(三)市评审机构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委托,评审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投资项目。
第七条市评审机构对旗县区评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市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培训工作。
第三章评审范围第八条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应按规定进行评审。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设施建设及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
其他支出项目是指设备购置、材料采购、装饰装修、修缮及专项业务费等支出项目。
第九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范围:(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国有企业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四)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项目;(五)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的资金用于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项目;(七)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投资评审与项目管理制度
投资评审与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投资评审和项目管理流程,确保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提升项目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从市场经济原则,坚持科学决策、合理配置资源、风险可控的原则,实施项目管理,保障企业的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与投资评审和项目管理相关的部门、岗位、人员,并对企业内外发生的全部投资和项目进行评审和管理。
第三条定义在本制度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1.投资评审: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财务分析等多方面综合评估,以确定项目是否符合企业战略目标和投资决策。
2.项目管理:对投资项目的规划、组织、分工、执行、掌控等过程的全面管理,以确保项目定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二章投资评审流程第四条投资申请1.部门/岗位或任何员工有投资项目提出需求时,应向企业的投资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2.投资申请需包含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目标、投资规模、预期收益等基本信息,并附上相应的可行性研究、市场调研等相关文件。
第五条投资初审1.投资管理部门收到投资申请后,应组织相应团队进行初步评估。
2.初审内容包含对项目的可行性、技术可行性、市场潜力、风险评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初步评估报告。
3.若初审结果认为项目具备进一步评估的必需性,则进行项目评估的深入研究。
第六条项目评估1.项目评估由投资管理部门组织,由多个相关专业团队(市场、技术、财务等)参加。
2.项目评估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市场分析、技术可行性评估、商业模式分析、财务模型和风险评估等。
3.评估结果以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交给投资管理部门,供决策者参考。
第三十条投资决策1.投资管理部门依据项目评估报告,订立投资决策方案。
2.投资决策方案应包含项目背景、可行性评估、投资规模、预期收益、风险掌控措施等内容,并提交给企业高层进行决策。
3.企业高层对投资决策方案进行审议,并依据项目的战略地位、风险收益比等因素做出最终决策。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项目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对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投资业务项目的银行业务工程概算、预算进行评估结果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涉农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级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在审计局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财政项目投资政策法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教育工作;(二)根据预算编制预算和开支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三)负责协调与项目政府部门、建设单位等多方面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四)负责建立评审供应商库,必要时选取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并对其执业质量进行监督;(五)加强对财政评审教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评审报告成功进行复核。
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
第五条财政投资投资项目服务费的评审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建设单位也不得在建设资金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属于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安排全盘考虑的各类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四)上级部门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五)专业工程倘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六)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不属评审的范围:(一)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配套工程;(二)工程类设备、货物;(三)工程产品与服务类收费如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可研报告费、预算费等;(四)工程征地拆迁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占地青苗费等。
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降低公司投资风险,提升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投资项目必须进行项目评审,未经评审,不得决策,不得实施。
第三条公司设置投资项目评审成员库,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经公司推荐后可成为评审成员。
第四条投资责任主体提出项目评审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公司投资管理部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评审成员讨论形成评审意见后,由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编制评审意见,供项目审批使用。
每次项目的评审成员不得少于5名。
第五条如项目总体具有可行性,投资责任单位需根据评审意见完善项目资料,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指导、督促。
第六条聘请公司外部成员参与项目评审,应签署聘用协议,确定合理评审费用,明确评审要求与保密要求。
第七条公司外部成员评审费及评审会务费用由投资责任单位承担。
第八条本办法由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司投资项目评审成员推荐条件表
附件
公司投资项目评审成员推荐条件表。
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发改委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发改委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娄发改评审〔2024〕41号•【施行日期】2024.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发改委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娄发改评审〔2024〕41号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我委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提高政府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委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际,现将《市发改委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市发改委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月25日附件市发改委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省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湘发改投资〔2021〕251号)、《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运行办法》(湘政办发〔2023〕38号)、《娄底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娄政发〔2023〕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委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事项,应当履行评估评审程序:1、市发改委审批或核报市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2、市发改委审批的项目投资概算;3、市发改委审批的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调整概算事项;4、上述范围内,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组织评审,因时间紧迫争取上级资金的项目可按简易程序办理。
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情况简单且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如无需要可以不组织评审。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应当依据项目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以及行业规范、标准等,独立、科学、客观、公正地组织实施,确保评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评审质量达到有关规定的深度要求。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2018修正)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18.02.25【实施日期】2018.02.2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2009年4月2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1号公布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号《关于修改〈兰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8月3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公共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和后评价,以及市政府决定进行评审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预算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以及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合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审或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照“先评审、后决策”的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
第五条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和组织实施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向市政府负责。
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招投标等部门应当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招标以及监督管理。
伊金霍洛旗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伊金霍洛旗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园区(基地)管委会,各大企事业单位:《伊金霍洛旗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2019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15日伊金霍洛旗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评审职能,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与批复,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决算评审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财务关系隶属于旗、镇级部门,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大型维修改造项目。
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第五条财政评审由财政部门所属的预算评审中心组织实施,可聘请专家评审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
预算评审中心要建立健全专家库,积极吸纳工程造价、财政、会计等方面的专家。
完善评审中介机构的聘用,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财政部门公开招标产生或从有关部门公开招标中标入围的甲级中介机构中选用。
第六条财政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七条财政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项目;(三)政府性依法举债安排的项目;(四)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集团股权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XX集团对外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的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明确项目评审的程序、内容和方法,保证评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评审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独立、客观、公正;(二)全面评价与重点分析相结合;(三)审慎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对外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合作项目。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机构第四条董事会下设项目评审部,为项目评审的职能部门,负责集团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对外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合作项目的风险审查、评估。
第五条集团董事会为集团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对外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合作项目审批决策机构。
第三章项目评审程序第六条项目评审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初审。
项目评审部收到业务拓展部门提出的项目评审申请后,对以下情况做出判断:1、项目是否符合集团董事会的投资政策(燃气、地产);2、项目资料是否完备,资料包括:立项审批表、尽职调查报告、商务洽谈会议记录、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3、项目资料是否全面、真实;4、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完成的其他必要事项是否落实。
以上事项如未完成,则应要求业务拓展部门补充完善资料,或者退回资料不予评审;如已全部完成,则转入评审阶段。
(二)项目评审。
项目评审部按照以下程序组织评审:1、编制工作大纲,拟订评审计划,明确时间节点;2、审查项目资料,组织项目评审,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或者外部专家参与评审,必要时应进行调查研究与实地核实,对项目的可行性、风险及收益独立评估做出结论,完成评审报告。
经过项目评审部分析论证,认为项目不具可行性、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项目收益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应当做出否定性结论并将项目资料退回业务拓展部门,不再向董事会提出决策申请;如经过项目评审部分析论证,认为该项目可行、风险与收益符合集团投资政策,应当做出肯定性结论并将评审报告及附件提交董事会,提出项目决策申请。
项目投资评审制度
项目投资评审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项目投资决策的过程,确保项目投资的决策科学、合理和可靠,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回报率。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项目的投资评审流程,包含新建项目、扩建项目、重点资产购置项目等。
三、评审主体项目投资评审由企业的高层管理团队负责,包含总经理、财务总监、市场总监等相关部门和职能的负责人。
四、评审流程1. 项目申报阶段(1)项目提出:项目发起单位或者部门在项目提出时需填写《项目提出报告》,包含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规模、项目投资预算等相关信息。
(2)初步评估:企业管理团队对于提交的项目提出报告进行初步评估,包含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可行性、投资风险等方面的评估。
(3)项目筛选:初步评估后,企业管理团队依据评估结果进行项目筛选,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下一阶段的认真评审。
2. 项目认真评审阶段(1)项目立项报告:项目通过初步评估的项目团队需编写《项目立项报告》,包含项目背景、市场分析、技术可行性、投资回报猜测、工期计划等认真信息。
(2)评审构成:企业组织评审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和职能的负责人构成,对项目立项报告进行评审。
(3)评审内容:评审专家组将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市场前景、投资回报率、风险掌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和分析。
(4)评审看法:评审专家组依据评审结果提出评审看法,包含项目可行性、重点风险、可行性论证不足等方面的建议。
(5)决策应对:企业管理团队依据评审看法进行决策,确定是否进入下一阶段的投资决策。
3. 投资决策阶段(1)投资决策:企业管理团队依据项目的评审结果和看法,综合考虑市场需求、投资风险、资金回报等因素,做出最终的投资决策。
(2)投资意向书:确定投资决策后,企业管理团队与项目团队签署《投资意向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项目合同:在投资决策后,企业与项目团队签署正式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的投资金额、工期、目标等细节。
(4)跟踪评估:投资决策后,企业建立项目跟踪评估机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确保项目依照计划执行。
项目投资评审管理制度
项目投资评审管理制度一、背景与目的本公司始终致力于提高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和投资回报的最大化,特订立本《项目投资评审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项目投资评审程序,确保每个项目都经过全面评估和审议,并依据评审结果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全部涉及项目投资的决策与管理。
三、评审流程3.1 项目提案阶段1.项目申请人填写《项目申请表》,包含但不限于项目背景、目标、预期效益、风险评估等信息。
2.项目申请人提交《项目申请表》至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
3.相关部门负责人对项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和公司战略推断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方向。
4.若初步审查通过,相关部门负责人将项目申请表提交至项目评审委员会。
3.2 项目评审委员会1.项目评审委员会由公司高层构成,负责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和审议。
2.项目评审委员会依据项目的紧要性、规模和风险程度,决议是否成立特地的项目评审小组,由相关领导和专家构成。
3.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申请表进行认真阅读和评估,针对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掌控、预期收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4.项目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结果,对项目进行投资决策,包含但不限于通过、否定、退回修改等处理方式,并将投资决策书面通知项目申请人。
3.3 项目实施阶段1.项目申请人在收到投资决策通知后,依照规定进行项目实施。
2.项目申请人应确保项目依照批准的预算、时间表和目标进行推动,并及时向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汇报项目进展。
3.项目申请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任何重点变动、风险或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评审委员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管理和问题解决。
四、评审标准与方法4.1 评审标准1.项目的战略契合度:评估项目与公司战略目标的全都性和互补性。
2.项目的市场前景:评估项目在市场上的需求、竞争优势和可连续性。
3.项目的可行性:评估项目的技术可行性、资源可行性和财务可行性。
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
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成本及资金支出的管理,规范工程概算、预算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的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基金、土地储备整治收益、政府举债资金及政府接受捐款的资金。
第五条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的评审工作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区财政投资评审部门组织评审,区政府审定批复。
区审计局和监察局按其职责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审的范围和内容第七条评审的范围(一)工程概(预)算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调整和增加投资概(预)算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第八条评审的内容(一)招标文件的招标条件设置;(二)建设项目概算、预算;(三)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四)施工合同;(五)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功能变更、设计变更;(六)区政府决定的其它评审事项。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评审招标文件的评审只审查招标文件中最高限价编制原则和付款方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其他内容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的评审(一)原则上按照《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最高限价的编制原则执行;(二)对于执行定额价格与市场价格严重不符的分项工程、信息价与市场价格严重不符的材料,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审。
深圳市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制度
深圳市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评价体系,确保评审质量,提高评审效率,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及受区政府委托的其他项目的评审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简称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区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区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各工作环节应依法进行。
其中项目评审工作应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定额规范,以及市、区有关规章制度,特别是《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三个环节。
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总投资3000万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总概算评审。
总投资3000万以下或经区政府批准的急需建设的项目,经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直接进行项目建议书、项目总概算的评审。
第五条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可靠、高效廉洁原则;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装修标准、投资总量。
第二章评审机构、职能、范围及方式第六条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区评审中心)是南山区政府授权的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受区发展和改革局领导,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组织进行评审。
第七条区评审中心的职能是:负责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负责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审核;建立区政府投资概算数据库,编制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参考体系。
第八条区评审中心根据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意见对区政府投资项目按程序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总概算评审,并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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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有效防范项目投资风险,建立健全项目投资评审流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节水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项目投资评审,是指公司投资发展部与技术部依据相关规定,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客观公正地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评审。
为公司项目投资的科学决策提供真实、客观的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投资项目的评审。
第四条项目评审应遵循客观、科学、高效、廉洁、独立和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评审组织
第五条项目评审组织由投资发展部牵头,工程开发部、技术部、财务部和法律顾问组成。
第六条项目评审组织职能:负责组织对公司《尽职调查报告》、《项目投资分析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论证与审査。
第七条项目评审组织视项目情况,实行自评与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项目投资评审工作。
第八条项目评审组织在组织项目评审时,应组成评审组或专家组。
第三章项目投资评审程序、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投资发展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初评、调研,并撰写《项目尽职调査报告》及《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等进行审议。
第十条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等审议的项目,与业主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一条专家会议评审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 综合部拟定评审会议议程;
(二) 综合部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
(三) 综合部向拟聘专家发出邀请函、会议通知;
(四) 项目评审组织召开专业评审会议形成评审专家组意见;
(五) 需要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时,必须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项目评审组织据此形成专业评估意见。
第十二条专家审査意见或评审报告应论据充分,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三条投资发展部门将评审资料及结果归档。
第十四条项目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 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
(二) 是否符合节水公司总体发展规划;
(三) 投资项目的合规性文件是否齐全;
(四) 投融资、建设、风控及其他实施方案是否可行;
(五) 项目的经济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节水公司规定的基准值要
(六) 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四章专家库的选定
第十五条专家库专业设置根据公司投资业务的发展需要,分为三个专业组:生活服务类、工矿企业类及环境类。
第十六条专家来源于公司各部门、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政府机关、高校和科研院所等。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 重点选聘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知名度高、作风严谨的专家;
(二) 对于多领域交叉项目,应组织相应专家进行联合评审;
第十七条投资规模及风险较大的项目,原则上须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备与所评估项目的业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二) 有规范、健全的服务质量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 在业内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职业行为;
(四) 有较好的工作业绩,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且综合素质较高。
第十八条参与评审工作人员行为要求
(一) 开展评审工作过程中,未经节水公司许可,不得向外界泄露一切与评审工作相关的信息;
(二) 不得就被评审项目发表相关的评价意见或施加倾向性影
(三) 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项目内容,评审专家名单、评审意见和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第五章项目投资评审资料受理要求
第十九条推荐上报投资项目时,应按规定备齐相关资料,及时与项目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联系。
落实评审要求和安排。
项目投资评审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项目投资(立项)的请示;
(二)项目尽职调查及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与项目投资相应尽职调查材料;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六章项目投资评审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条项目投资评审结果是判定项目投资立项、投资模式、融资方案、项目投资经济效益等因素的主要决策依据。
第二十一条项目投资评审结果是项目实施过程中跟踪与监控的主要参考依据,并将与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对比分析。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投资发展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