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对象和范围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除首次认定中的离退休人员外,均需参加体检。
二、体检医院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并需进行体检的人员,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
三、体检工作组织实施(一)体检工作由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在规定的时间集中进行。
(二)体检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附后)执行。
(三)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
申请人和非体检工作人员不得接触体检表。
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主检医师必须对“传染病”认真检查核实,亲自询问“精神病史”,并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审核无误后,认真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须经主检医师同意,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批准后,可予复查。
复查应使用原体检表,原则上只限于单科复查。
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五)各教师认定机构应对体检表进行审查,如发现漏缺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要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四、体检结果的使用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体检结束后两周内将体检结果通知本人。
不合格的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退还本人。
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
五、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严肃体检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体检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规章制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体检收费接体检医院经物价部门核定的体检收费标准收取。
六、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2024年教资体检实施方案
一、体检内容教资体检是对报考人员进行全面体检,以确保其身体健康程度适应教师工作的体检项目。
体检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一般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心率等指标的测量。
2.肝功能检查:包括血清谷丙转氨酶(ALT)、血清谷草转氨酶(AST)、总胆红素等指标的检测。
3.肾功能检查:包括尿常规、血尿素氮(BUN)、血肌酐等指标的检测。
4.血常规:包括血红蛋白、白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等指标的检测。
5.心电图:通过心电图检查,评估心脏功能是否正常。
6.胸部X光检查:通过胸部X光片,评估肺部是否存在病变。
7.眼科检查:包括视力检查、眼底检查等。
8.听力检查:通过听力测试,评估听力是否正常。
9.皮肤疾病检查:检查是否存在皮肤疾病。
10.口腔检查:检查口腔是否存在疾病。
11.其他:根据需要,可能会补充其他相关项目的检查。
二、体检机构教资体检由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实施,该医疗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资质,确保能够完成体检工作,并对体检结果进行专业的解读和评估。
三、体检时间具体的体检时间将根据招考机关的安排进行,招考机关将提前通知考生体检的具体时间和地点,考生需要按时参加体检。
四、体检费用体检费用由教育考试机构承担,考生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五、体检注意事项1.参加体检前,考生需保持充足的休息和良好的心情,并避免食用刺激性食物或饮料。
2.参加体检时,考生需主动配合医务人员完成相关项目的检查,且应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和病史。
3.体检过程中,考生应保持镇定,遵守医务人员的指示,以确保体检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体检结果将被记录在个人体检报告中,考生可向招考机关索取并妥善保存相关材料。
5.如发现体检结果异常,考生应及时就医并告知招考机关,以便进行后续处理。
六、体检结果处理根据体检结果,招考机关将按照相应的规定确定该考生是否符合报考条件。
如考生体检结果存在问题,可能会被取消资格或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复查。
具体处理方式将由招考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对象和范围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除首次认定中的离退休人员外,均需参加体检。
二、体检医院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并需进行体检的人员,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
三、体检工作组织实施(一)体检工作由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在规定的时间集中进行。
(二)体检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附后)执行。
(三)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
申请人和非体检工作人员不得接触体检表。
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主检医师必须对“传染病”认真检查核实,亲自询问“精神病史”,并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审核无误后,认真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须经主检医师同意,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批准后,可予复查。
复查应使用原体检表,原则上只限于单科复查。
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五)各教师认定机构应对体检表进行审查,如发现漏缺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要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四、体检结果的使用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体检结束后两周内将体检结果通知本人。
不合格的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退还本人。
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
五、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严肃体检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体检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规章制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体检收费按体检医院经物价部门核定的体检收费标准收取。
六、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一)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上半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上半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3.17•【字号】浙教资中心〔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上半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教资中心〔2006〕1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我省2006年上半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于4月份进行。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对象高等学校任教人员和拟聘任教人员。
二、认定材料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2、身份证复印件;3、学历证书复印件;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5、《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及有关证明材料;6、《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7、《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8、《浙江省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人员名册》(见附件二)、《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人员汇总表》(见附件三)及电子表格;9、民办高职、专修学院和公立学校中实行人事代理聘用的申请人员的人事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三、上报材料要求1、学校应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及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等进行认真审核,确认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在上报复印件上逐份加签审核人姓名,加盖学校或学校人事处公章。
2、根据本通知材料清单(见附件一)顺序整理材料,按申请人装入档案袋(每位申请人员一只),档案袋面粘贴材料清单,并按《浙江省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人员名册》序号整理档案袋。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用A3纸正反面复印,表中“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身体和健康状况”、“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情况”、“普通话水平”等栏由学校填写。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一)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二)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
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三)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
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四)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取消乙肝项目检测(表面抗原))。
(六)各种恶性肿瘤。
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
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
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七)慢性肾炎。
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
(八)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九)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十)类风湿脊柱强直。
慢性骨髓炎。
(十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十二)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
(十三)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十四)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四肢。
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2、体型。
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
3、五官。
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浙教办师[2010]30号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
通知
正文:
----------------------------------------------------------------------------------------------------------------------------------------------------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
(浙教办师〔2010〕30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精神,鉴于我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的体检项目是依据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的规定,参照有关院校招生体检标准制定的,为此决定取消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乙肝项目检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者不能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限制。
二、取消所有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的乙肝项目检测(表面抗原)。
三、请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有关高等学校据此调整《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相关内容。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结束——。
浙江省教师体检标准
浙江省教师体检标准
教师是国家培养人才、传播知识、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其身体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教学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为了保障教师队伍的身体健康,浙江省制定了一系列的教师体检标准,以确保教师的身体素质符合教学工作的要求。
首先,浙江省教师体检标准对教师的基本体格指标进行了规定。
教师的身高、体重、视力、听力等指标都有明确的要求,以保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身高和体重的标准是基本的体格指标,而视力和听力则直接关系到教师的教学效果,因此这些指标的要求都是非常严格的。
其次,教师的心理健康也是教师体检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需要具备较强的心理素质,才能够应对各种复杂的教学情境。
因此,教师体检标准中也包括了对教师心理健康状况的评估,以确保教师在心理上具备应对教学工作的能力。
另外,浙江省教师体检标准还对教师的慢性病和传染病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教师在教学工作中需要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而慢性病和传染病会直接影响教师的工作效率和教学质量。
因此,教师体检标准对这些疾病的筛查和管理也非常重视,以确保教师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学工作的要求。
最后,教师体检标准还对教师的生活习惯和行为进行了规定。
教师作为学生的楷模和引导者,其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健康成长。
因此,教师体检标准也对教师的吸烟、饮酒、饮食等生活习惯进行了规定,以保证教师能够成为学生的良好榜样。
总的来说,浙江省教师体检标准是为了保障教师队伍的身体健康,以提高教师的教学效果和工作质量。
通过严格的体检标准,可以筛查出不适合从教的人员,保证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
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1.12.31•【字号】浙教人[2001]407号•【施行日期】200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浙教人[2001]40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内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
第五条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省。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至高中毕业。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l、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浙江省教师体检标准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一)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二)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
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三)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
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四)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六)各种恶性肿瘤。
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
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
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七)慢性肾炎。
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
(八)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九)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十)类风湿脊柱强直。
慢性骨髓炎。
(十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十二)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
(十三)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十四)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四肢。
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11.14•【字号】•【施行日期】200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对象和范围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除首次认定中的离退休人员外,均需参加体检。
二、体检医院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并需进行体检的人员,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
三、体检工作组织实施(一)体检工作由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在规定的时间集中进行。
(二)体检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附后)执行。
(三)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
申请人和非体检工作人员不得接触体检表。
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主检医师必须对“传染病”认真检查核实,亲自询问“精神病史”,并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审核无误后,认真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须经主检医师同意,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批准后,可予复查。
复查应使用原体检表,原则上只限于单科复查。
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五)各教师认定机构应对体检表进行审查,如发现漏缺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要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四、体检结果的使用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体检结束后两周内将体检结果通知本人。
不合格的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退还本人。
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
五、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严肃体检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一)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二)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
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三)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
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四)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取消乙肝项目检测(表面抗原))。
(六)各种恶性肿瘤。
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
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
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七)慢性肾炎。
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
(八)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九)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十)类风湿脊柱强直。
慢性骨髓炎。
(十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十二)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
(十三)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十四)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四肢。
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2、体型。
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
3、五官。
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一)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二)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
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三)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
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四)(七)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六)各种恶性肿瘤。
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
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
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七)慢性肾炎。
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
(八)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九)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十)类风湿脊柱强直。
慢性骨髓炎。
(十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十二)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
(十三)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十四)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四肢。
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2、体型。
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
3、五官。
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日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浙教师[2013]110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日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日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浙教师〔2013〕110号)各高等学校: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精神,促进我省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着眼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结合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起调整我省全日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学校范围,并就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员范围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浙教高科〔2010〕99号)的规定,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受聘或拟聘教师岗位,系统承担一门由学校教务部门统一安排的教学计划内的高等学校课程,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纳入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员范围。
(一)高等学校教学人员。
任教时间满一年的教学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和正式聘用人员(依法与学校签订正式聘用合同,通过社会人才管理部门进行档案管理的人员)。
(二)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人员。
在医学院校从事教学工作满一年,具有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高职院校聘用的“双师型”人员。
由高职院校合同聘用(指外聘兼职人员,人事档案不在院校,也不是人事代理的人员)的专职从事职业技能实训实践教学工作二年以上(含二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以上等级证书的“双师型”教学人员。
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一)根据《教师法》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的精神,从2014年起,省教育厅将委托认定本校任教人员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学校范围扩大至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教人[2001]407号各市教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有关部门:现将《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及其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办法(试行)》;二、《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水平测试办法(试行)》;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四、《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办法(试行)》;五、《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六、《浙江省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内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至高中毕业。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附件4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一)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二)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
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 (50毫米汞柱)。
(三)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
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四)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六)各种恶性肿瘤。
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
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
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七)慢性肾炎。
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
(八)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九)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十)类风湿脊柱强直。
慢性骨髓炎。
(十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十二)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
(十三)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十四)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四肢。
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2、体型。
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
3、五官。
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一)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二)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
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三)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
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四)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五)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六)各种恶性肿瘤。
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
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
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七)慢性肾炎。
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
(八)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九)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十)类风湿脊柱强直。
慢性骨髓炎。
(十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十二)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
(十三)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十四)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四肢。
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体型。
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
五官。
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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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对象和范围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除首次认定中的离退休人员外,均需参加体检。
二、体检医院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并需进行体检的人员,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
三、体检工作组织实施
(一)体检工作由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在规定的时间集中进行。
(二)体检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附后)执行。
(三)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
申请人和非体检工作人员不得接触体检表。
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主检医师必须对“传染病”认真检查核实,亲自询问“精神病史”,并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审核无误后,认真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须经主检医师同意,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批准后,可予复查。
复查应使用原体检表,原则上只限于单科复查。
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五)各教师认定机构应对体检表进行审查,如发现漏缺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要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四、体检结果的使用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体检结束后两周内将体检结果通知本人。
不合格的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退还本人。
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
五、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严肃体检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体检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规章制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体检收费接体检医院经物价部门核定的体检收费标准收取。
六、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
(一)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
质性心脏病。
(二)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
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 (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三)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
l、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
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四)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六)各种恶性肿瘤。
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
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
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人)。
(七)慢性肾炎。
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
(八)有癫病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九)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十)类风湿脊柱强直。
慢性骨髓炎。
(十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十二)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
(十三)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十四)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l、四肢。
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破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2、体型。
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
3.五官。
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x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十五)口吃,吐字不清,声音严重嘶哑,声带病变,严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影响教学者。
二、申请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相关专业有特殊要求的,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增加相关体检项目。
其标准按1999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相关专业的规定执行。
三、体检工作操作规程
(一)好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三级,其它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
(二)期前收缩每分钟6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打电图正常,可作“正常”结论。
如每分钟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结论(以体检当日测量为准)。
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确无心病变者可做“正常”结论。
(三)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如急发性高血压),嘱其休息一刻钟至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四)肝、脾检查以平卧位平静呼吸为准。
(五)色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本》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
(六)单颜色识别能力检查(单种颜色分别认识能力):1)医生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紧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任选出一种供受检者识别,在5秒钟内讲出颜色名称;2)医生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受检者在5秒钟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
蓝、紧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准确找出该颜色的导线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
以上两种方法交替进行。
将能认出的颜色在其名称上作“”符号,记入体检表(识别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能力正常者不必检查此项)。
(七)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视力低于4.8者,需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4.8者应查眼底。
眼底仅见近视特征无其他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高。
可将实际检查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记入体检表。
(八)测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测听距离5米。
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应佩带助听器复测,复测均低于5米者不合格。
佩带助听器测听距离,应作“+”符号记入体检表。
(九)嗅觉: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时患感冒者,约定一周后复查)。
浙教资中心[2011]1号
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
标准的函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卫生部、教育部下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
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已于1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对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上岗资格做了明确规定。
为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保持国家有关政策的一致性,现对《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2010年3月修订)》中体检项目作了增加调整,并新增《浙江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附件2),两体检表中的“既往病史”项中明确标明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精神病、其他、受检者确认签字的内容;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请各教育局自2011年教师资格春季起,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员体检使用《浙江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申请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使用《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2010年12月修订)》(附件1)。
附件:1. 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2. 浙江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说明:1.“既往病史”一栏,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有隐瞒严重病史,不符合认定条件者,即使取得资格,一经发现收回认定资格。
2. 主检医师作体检结论要填写合格、不合格两种结论,并简单说明原因。
浙江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2010年12月制定)
说明:1.“既往病史”一栏,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有隐瞒严重病史,不符合认定条件者,
即使取得资格,一经发现收回认定资格。
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指妇科检查项目。
2. 主检医师作体检结论要填写合格、不合格两种结论,并简单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