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14修正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六条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电信市场第一节电信业务许可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
电子设备进网管理制度
电子设备进网管理制度1. 背景电子设备已成为现代工作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们通过互联网在家办公、购物、娱乐等。
然而,电子设备也带来了网络安全问题,比如病毒感染、黑客攻击等,因此需要建立进网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子设备的管理和掌控,提高网络安全保障系统的整体安全等级,保证用户的信息安全。
2. 目的订立电子设备进网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1.加强对电子设备的管理和掌控,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2.完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提高整体安全等级。
3.保证用户的数据安全,为用户供给更加安全、稳定的使用环境和服务。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使用电子设备进入公司网络的员工。
4. 电子设备进网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使用电子设备进入公司网络的员工。
在进入公司网络前,员工必需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4.1 准入管理1.全部使用电子设备进入公司网络的员工必需事先申报,并经过管理人员的审批后方可进入。
2.管理人员对进入的员工,必需进行身份确认,并订立相应的安全访问策略。
3.在进入公司网络后,员工不得私自更换电脑IP、MAC地址、通过路由器等方式进行私人网络上网。
4.2 使用管理1.员工不得利用公司网络从事非法活动和违法行为。
2.员工不得修改网络和安全配置,私自共享公司文件和数据等,不得利用VPN等手段绕过公司网络安全策略。
3.员工不得发布、传播违法信息,不得访问带有色情、暴力、反动等不良内容的网站和信息。
4.3 安全管理1.员工必需严格遵从公司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政策,如保密规定和密码安全要求等。
2.员工应提高安全意识,不得任意下载和安装未经公司批准的软件程序和插件。
3.员工必需适时更新计算机和应用软件的补丁和安全软件,保持软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5.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员工,管理人员将实行以下措施:1.严格把控准入管理,对于非平台认可的设备不予接入。
2.对于违规操作,管理人员将适时发觉并隔离或封锁。
3.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管理人员有权依据公司规定,对员工进行认证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二节电信设备进网
第五十四条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施行。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未取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的;
(二)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
(三)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4.09.23•【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01.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公布。
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公平、有效竞争,保障公用电信网间及时、合理地互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在下列电信网间的互联:(一)固定本地电话网;(二)国内长途电话网;(三)国际电话网;(四)IP电话网;(五)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六)卫星移动通信网;(七)互联网骨干网;(八)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第三条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称“电信主管部门”)是电信网间互联的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本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互联,是指建立电信网间的有效通信连接,以使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能够与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相互通信或者能够使用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各种电信业务。
互联包括两个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实现业务互通的方式,以及两个电信网通过第三方的网络转接实现业务互通的方式。
(二)互联点,是指两个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时的物理接口点。
(三)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并且所经营的固定本地电话业务占本地网范围内同类业务市场50%以上的市场份额,能够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经营者。
《电信设备进网生产质量保证审核办法》
电信设备进网生产质量保证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为了有效地实施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生产质量保证审核的程序和评定办法,适用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审核。
第三条没有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申请企业,审核机构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安排,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生产质量保证检查评定表》(简称《检查评定表》,见附件)条款要求进行现场审核。
第四条有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申请企业,经电信设备进网受理中心依据申请方对进网产品质量控制可靠程度进行抽查,对抽查企业审核机构到生产现场依据《检查评定表》中的*号条款进行审核。
第五条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授权的生产质量保证审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检查程序第六条检查组一般由2-3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个人具备国家注册审核员资格,其余人员可以由技术专家组成。
第七条在实施现场检查以前,要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了解受检查方的基本情况,查阅受检查方的质量手册;(二)制定检查计划;(三)确定现场检查日期。
第八条现场检查的实施包括以下内容:(一)首次会议检查组到达现场后,与受检方第一次会议要作如下工作:1、向受检查方介绍检查组成员;2、确认检查范围;3、简要介绍检查评定的依据、方法和程序;4、检查组向受检查方做出保密承诺;5、确定受检查方陪同人员6、落实确保检查组顺利开展工作的有关事宜。
(二)现场检查检查组通过对现场情况察看,选择具体的检查点。
(三)检查取证检查组按照《检查评定表》中确定的检查条款、逐条检查取证和评定,通常采用的检查取证方式是:1、查询文件和记录;2、审查生产环节质量保证措施;3、面对面询问生产人员、质量检验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四)评定由检查组组织全体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作出实事求是、公正、科学的评价,评定结果应有明确的结论意见。
(五)交流在末次会议前,检查组应与受检查方陪同人员和高层领导进行一次沟通,并请受检查方确认不合格报告事实。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范本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以下简称进网许可制度)是指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第三条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设备,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第四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制定和公布。
二、进网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第五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电信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信部的规定。
(二)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三)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样品。
第六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向工信部提交下列材料:(一)进网许可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生产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四)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资料。
(五)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的说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工信部自收到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发放进网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进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
在有效期内,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电信设备的质量和技术状态符合规定要求。
三、进网许可证的管理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网站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明进网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
第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注进网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
未标注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在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照承诺的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提供电信设备。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在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内,对其产品的质量和技术状态进行监测,并及时向工信部报告。
【管理制度)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对电信设备的进网管理,保证电信网的安全畅通,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电信设备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或光,发送、接收或传送语音、文字、数据、图象或其它任何性质信息的硬件和软件系统的统称。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对接入公用和专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证制度,凡接入公用和专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各必须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未获得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不得于国内销售、刊登广告和进网使用。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内市场需求情况,对申请进网的电信设备通过发放进网许可证的办法进行宏观控制。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对电信设备负责进行全国统壹进网审批、颁发进网许可证工作,经电信管理局授权,电信设备迸网受理部门(以下简称进网受理部门,承担电信设备进网中请的受埋工作。
地区电信管理机构负贵本辖区内电信设各进网的监督管理工作。
1进网许可证的申办第六条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二)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三)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生产企业申请进网许可证时需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壹)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壹);(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可提供其于中国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的有效执照);(三)有关允许内销的政府批文(仅对境内的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四)生产企业介绍(企业简介、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五)授权代理证明(当境外生产企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请进网许可证时);(六)生产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的保证书(见附件二);(七)设备介绍(功能、性能指标、总体设计和原理框图等);(八)设备外观和内部结构照片;(九)用户操作手册;(十)设备于境外的检验方案和商用情况(仅对境外企业)。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保障电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预防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发生,促进电信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运行维护(包括局数据和软件版本管理等),网络运行安全,安全生产,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而采取的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应对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病毒、非法远程控制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为满足特殊通信需求而采取的网络运行安全措施,为防止和减少涉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运行事故是指由于突发公共事件、人为破坏、施工损坏或网络自身故障造成的电信基础设施损坏、电信网络中断、电信业务中断等情况。
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网络运行事故划分见附件一)。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是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网络运行维护的行业标准,加强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网络运行安全条件,确保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电信监管部门是网络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区内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网络运行维护责任第六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制度,不断完善网络运行维护规程;(三)保证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工作,对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及时消除网络运行事故隐患;(五)加强本单位网络规划、建设施工与网络运行维护的协调,防止对网络运行可能造成的危害;(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七)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运行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八)及时、如实报告网络运行事故。
设备入网管理规范
设备入网管理规范设备入网管理规范9.1目的为了预防和遏制公司内各业务系统由于用户权限滥用或管理不善所导致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的发生,保证及时处理由此引起的各类信息安全事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规范公司各类网络、及系统的入网安全工作,保障网络和系统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9.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东风通信代维东风裕隆的各类网络、业务系统及支撑系统。
9.3职责9.3.1公司网络部主要职责:公司网络部作为公司归口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设备安全入网管理工作的审核、协调工作;负责组织系统入网及系统验收安全环节评估审核工作。
9.3.2工程建设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完成安全技术设施的建设工作,进行设备入网安全情况评估管理。
9.3.3设备维护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落实设备入网和验收安全评估确认,网络安全技术措施日常的维护工作,分析网络安全技术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效果;负责定期上报系统安全隐患,在网络部指导下进行系统改造。
9.4安全入网流程9.4.1在各类网络及系统进行前期规划时,由业务需求部门、规划部门和网络部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网络安全技术设施建设方案。
9.4.2按照网络或系统受到的实际安全威胁,以保障网络和系统的可用性、完整性、机密性为目标,采用必要安全技术措施的网络和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9.4.3在工程实施期间,网络部配合工程建设部门完成安全技术设施的建设工作。
在配套网络安全技术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网络和系统不能割接入网。
9.4.4要求选择的相应产品及其平台应该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如购买和验收任何信息系统相关产品,应该将相关要求条目加入技术规范书或者作为合同附件9.4.5各类网络和系统初验时需通过相应网络安全技术设施验收的项目,验收工作由网络部完成。
9.4.6如果某网络或系统由于实际的技术原因暂时无法达到本管理办法的相关安全技术要求,须在未来需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需经过网络部的批准,方能初验。
9.4.7设备维护管理部门负责网络安全技术措施日常的维护工作,分析网络安全技术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效果,作为未来安全技术措施的参考依据。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4.09.23•【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01.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01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公布。
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
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第四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第六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附送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检测机构对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进行检测的依据、检测规程和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佚名
【期刊名称】《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
【年(卷),期】2001(000)008
【摘要】@@ 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2页(P32-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N91
【相关文献】
1.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 [J], ;
2.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J], ;
3.信息产业部颁发首批新的电信设备进网证——18家企业的38种型号电信设备荣获证书 [J], ;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8号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J], ;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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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
法规类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信设备的进网管理,保证电信网的安全畅通,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电信设备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或光,发送、接收或传送语音、文字、数据、图像或其它任何性质信息的硬件和软件系统的统称。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对接入公用和专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证制度,凡接入公用和专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备必须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未获得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不得在国内销售、刊登广告和进网使用。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内市场需求情况,对申请进网的电信设备通过发放进网许可证的办法进行宏观控制。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对电信设备负责进行全国统一进网审批、颁发进网许可证工作。
经电信管理局授权,电信设备进网受理部门(以下简称进网受理部门)承担电信设备进网申请的受理工作。
——地区电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电信设备进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网许可证的申办——第六条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二)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三)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生产企业申请进网许可证时需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可提供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的有效执照);——(三)有关允许内销的政府批文(仅对境内的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四)生产企业介绍(企业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五)授权代理证明(当境外生产企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请进网许可证时);——(六)生产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的保证书(见附件二);——(七)设备介绍(功能、性能指标、总体设计和原理框图等);——(八)设备外观和内部结构照片;——(九)用户操作手册;——(十)设备在境外的检验报告和商用情况(仅对境外企业)。
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
邮电部关于发布《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为了保证国家通信网的通信质量,加强对电信终端设备的进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接入国家通信网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的管理,保证国家通信网的完整性、统一性、先进性,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信终端设备是指接入国家通信网、安装在用户使用地点、供用户直接使用的电信设备,如电话机、集团电话、用户交换机、移动电话机、无线寻呼机、传真机、调制解调器、数据终端等设备。
第三条邮电部是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的主管部门,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具体负责电信终端设备的进网审批事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邮电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管理工作。
第四条邮电部对接入国家通信网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实行全国统一的进网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凡接入国家通信网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体制、标准和通信行业标准以及邮电部有关业务规定,并具有邮电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
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终端设备,不得接入国家通信网使用。
第二章进网审批程序第六条国内生产厂家(以下简称厂家)办理电信终端设备型号进网许可证的程序:(一)厂家向邮电部电信政务司提供以下文件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及申请进网设备的图片和有关技术资料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主管部门的意见。
无主管部门的应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
4、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外销比例批文及成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等。
5、企业简况(包括人员、设备、生产条件、隶属关系等)。
6、质量保证体系、售后服务措施。
7、移动电话机、无绳电话机还应提供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8、邮电管理局初审报告。
(二)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在10日内给予批复。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关于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若干改革举措的通告》的解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关于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若干改革举措的通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3.02.0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若干改革举措的通告》解读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若干改革举措的通告》(工信部信管函〔2023〕14号,以下简称《通告》)。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通告》,现解读如下:一、《通告》出台的背景情况是什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放管服”改革。
党的二十大作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市场准入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等决策部署。
国务院就深化行政许可管理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提出了系列改革举措要求。
面对电信技术和产业蓬勃发展的新形势,工业和信息化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务院有关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积极主动作为,在广泛听取企业诉求的基础上,研究形成了系统完善进网许可制度的8项改革举措,涵盖从设备目录、前置检测、受理审批、证书管理、标志发放到证后监管等进网许可管理全过程,对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电信设备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先期完成了首批自检自证企业遴选并发布试点企业名单;2023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通告》,集中公布动态调整进网许可设备目录、精简优化进网检测项目、承诺进网审批时限、延长试用批文有效期、实行产品系族管理等5项改革举措;推行进网标志电子化、互认电磁兼容(EMC)检测结果等其他两项改革举措正在积极筹备、有序推进。
二、《通告》发布各项举措的具体考虑是什么?《通告》公布了5项拟于近期生效的改革举措及其具体实施方式,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增强企业主体活力。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4.09.23•【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利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电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使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
第三条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码号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码号资源实施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称“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码号资源。
第六条码号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
第七条电信主管部门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包括:(一)固定电话网码号1、长途区号、网号、过网号和国际来话路由码;2、国际、国内长途字冠;3、本地网号码中的短号码、接入码、局号等;4、智能网业务等新业务号码。
(二)移动通信网码号1、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的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接入码等;2、卫星移动通信网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3、标识不同运营者的代码。
(三)数据通信网码号1、数据网网号;2、网内紧急业务号码、网间互通号码;3、国际、国内呼叫前缀。
电信设备进网检测产品取样管理规定
电信设备进网检测产品取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信设备进网检测产品取样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时样品的取样工作,取样方式包括抽样和送样。
抽样是指生产企业按本规定附件一的要求准备母体,由电信管理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电信设备认证中心、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以下称抽样单位)按本规定组织抽取样品。
送样是指生产企业按本规定附件一的要求自行准备样品。
第三条生产企业提供的抽样母体或者送样样品,均应为自行生产的待出厂产品,即具有完整的包装、必要的产品标识以及出厂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章取样原则第四条生产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范围包含申请进网产品的,取样方式为送样。
第五条生产企业虽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但出现下列情况时,相关产品取样方式为抽样:(一)信息产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根据《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对其施行黄色警示的,自警示之日起,半年内不得送样检测;施行橙色警示的,自警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送样检测;施行红色警示的,自警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送样检测;(二)对进网许可标志管理不善,造成流失的,一年内不得送样检测;(三)倒卖、转让进网许可证书或进网许可标志的,两年内不得送样检测;(四)违反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形,电信管理局决定对其进行抽样检测的,在规定时间内不得送样检测。
企业整改合格,经电信管理局同意后可以送样检测。
第六条生产企业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包括通过认证但认证范围不包含申请进网产品)的,取样方式为抽样。
第三章抽样程序及要求第七条抽样人员应熟悉抽样技术并了解抽样产品,抽样人员及抽样单位应与生产企业无利害关系。
第八条抽样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实施抽样工作:(一)抽样单位收到产品抽样委托书后,安排2名抽样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样工作;(二)抽样人员应携带必备的抽样工具(可以产生随机数的器具)、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抽样登记表及封条;(三)生产企业向抽样人员提供母体信息表,应包含母体数量、产品型号、生产日期、产品编号等信息。
电信网络安全管理规章
电信网络安全管理规章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电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电信网络的稳定运行,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章网络安全责任(一)网络安全责任的界定1. 电信网络安全责任牵头单位是国家通信管理机构,协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电信企业,共同负责电信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维护工作。
2. 电信企业作为电信网络的运营者,负有落实网络安全责任的主体责任。
3. 电信网络用户有权利和义务参与网络安全保护,遵守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二)电信网络安全责任的具体内容1. 国家通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安全法规和政策,对电信网络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网络安全审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2. 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国家通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电信网络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进行监督检查。
3. 电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体系,明确网络安全责任,并配备专业的网络安全人员负责日常运维和安全保障工作。
4. 电信企业应加强对网络设备和系统的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网络的安全可靠。
5. 电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发生安全事件时及时响应、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6. 电信企业应加强对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7. 电信用户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和账号安全。
第三章网络安全管理措施(一)网络设备安全管理1. 电信企业应建立设备接入认证和身份鉴别机制,防止未授权设备接入网络。
2. 电信企业应对网络设备进行实名登记,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升级。
3. 电信企业应加强对关键网络设备的物理防护和访问控制,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二)网络系统安全管理1. 电信企业应建立安全的系统运维流程,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
2. 电信企业应定期进行系统漏洞扫描和补丁升级,及时修复安全漏洞。
3. 电信企业应加强对系统管理员的权限管理,确保系统管理的合规和安全。
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管理办法
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对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并予以授权。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二条考核评估和授权工作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主管。
具体考核评估工作由相关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进行。
考核小组负责向电信管理局提交考核报告。
第三条考核小组应由信息产业部主管部门、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生产企业或电信运营部门相关技术人员,同类检测机构中熟悉考核范围、技术标准和测试方法,并有实际测试经验的技术工程师四方面人员组成。
必要时可邀请大学或研究单位的技术专家参加。
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
第四条专家组成员须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对待考核评估工作。
专家组不对受考核方提供咨询。
第三章检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第五条申请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律地位。
第七条申请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首先应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按国家实验室的通用要求进行的评审认可。
第八条申请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必须通过国家或信息产业部组织的计量认证。
第九条申请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其检验的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人员素质,质量保证能力能够满足实施申请进网检验范围所规定的技术标准、检验规程、数据记录、报告形式的要求。
第十条申请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参加相关的实验室能力验证试验,并证实其能力水平持续满足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须承诺坚持职业道德,保证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并承诺不以降低收费价格和降低要求作为竞争的要素。
第四章考核评估程序第十二条凡准备承担相关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应首先向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申请。
申请书应附以下材料:(一)法律地位证件材料及隶属关系说明;(二)关于独立地位的说明;(三)国家实验室认可组织的认可证书(含范围);(四)组织机构介绍;(五)申请承担的检验范围及相关标准检验实施能力对照表(含标准、项目、使用的仪表、设备及环境);(六)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七)申请范围内的各类检验报告、实例(含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文(4)
《中华⼈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4) 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阻⽌或者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和向电信⽤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但是,国家规定禁⽌或者限制进⼊的区域除外。
第五⼗三条执⾏特殊通信、应急通信和抢修、抢险任务的电信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各种禁⽌机动车通⾏标志的限制。
第⼆节电信设备进⽹ 第五⼗四条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间互联的设备实⾏进⽹许可制度。
接⼊公⽤电信⽹的电信终端设备、⽆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许可证。
实⾏进⽹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施⾏。
第五⼗五条办理电信设备进⽹许可证的,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收到电信设备进⽹许可申请之⽇起60⽇内,对申请及电信设备检测报告或者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审查完毕。
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进⽹许可证;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五⼗六条电信设备⽣产企业必须保证获得进⽹许可的电信设备的质量稳定、可靠,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
电信设备⽣产企业应当在其⽣产的获得进⽹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许可标志。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获得进⽹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质量跟踪和监督抽查,公布抽查结果。
电信安全 第五⼗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利⽤电信⽹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情、赌博、暴⼒、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侵害他⼈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政法规禁⽌的其他内容的。
电信网建设与设备进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释义之五
电信网建设与设备进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释
义之五
田竑;李学林
【期刊名称】《当代通信》
【年(卷),期】2001(000)004
【摘要】<正> 第四章电信建设本章包含“电信设施建设”和“电信设备进网”两个小节,主要内容包括电信建设的规划、管理,电信建设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和生产活动之间的关系,电信企业进行电信建设的合法权利,电信设施安全保障,以及电信设备进入公用电信网的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总页数】13页(P52-64)
【作者】田竑;李学林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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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信资费与电信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释义之三 [J], ;
2.电信安全与防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释义之六 [J], 杨少丽;
3.电信条例的责任条款与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释义之七 [J], 柳蜻;李国斌;
4.电信企业的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释义之四 [J], 梁艳华;
5.电信条例的总纲——《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释义》之一 [J], 李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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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14修正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01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公布。
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
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第四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第六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附送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检测机构对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进行检测的依据、检测规程和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国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承担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的具体受理事宜。
第二章进网许可程序第八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格式文本)。
申请表应当由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境内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受境外生产企业委托代理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代理机构有效执照;(三)企业情况介绍。
包括企业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
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提供履行有关责任的文件;(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审核报告。
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认证证书;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满足相关要求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五)电信设备介绍。
包括设备功能、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内外观照片和使用说明等内容;(六)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证书。
应当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新产品应当提供总体技术方案和试验报告。
前列申请材料中证书、执照类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或者盖有发证机构证明印章的复印件;其它材料必须使用中文。
第九条自受理机构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并核发进网许可标志;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生产企业。
第十条生产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其提供检测机构检测的样品由生产企业按规定数量自行选取。
生产企业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其提供检测机构检测的样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抽样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新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的电信网上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模拟实验网上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试验,并由试验单位出具试验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前款电信设备总体技术方案、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技术、外型改动的,须进行检测或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外型改动较小,生产企业要求减免测试项目的,可以将改动前后的照片、电路原理图、改动说明和改动后的样品等交检测机构进行审核。
检测机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出具审核意见,检测机构审核认为可以减免测试项目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同意,可以减免测试项目。
第十三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但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信新设备,由生产企业自行将样品送到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根据国际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对检测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影响网络安全畅通的条件下,批准进网试验,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后再按程序办理进网许可证。
第十四条我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政府间签署电信设备检测实验室和检测报告相互认可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
第三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标志第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
进网许可标志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和核发。
进网许可标志属于质量标志。
未获得进网许可和进网许可证失效的电信设备上不得加贴进网许可标志。
第十六条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标志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和冒用。
第十七条进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生产企业需要继续生产和销售已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的,在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并附送一年内的送样检测报告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报告,原证交回。
第十八条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第十九条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其经销商以及需要进网许可证复印件的用户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由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生产企业应当对复印件编号登记。
第二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在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包装上和刊登的广告中标明进网许可证编号。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
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接受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对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重复检测、发证。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并于第二年1月31日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汇总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质量跟踪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及其外包装必须标有国家规定的中文标识;产品必须附有中文说明书和保修卡;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有相应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未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终端设备,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第二十七条电信设备检测机构或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
检测机构或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剽窃或泄露生产企业的技术秘密。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未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转让进网许可证,编造进网许可证编号或粘贴伪造的进网许可标志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获得进网许可证后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未在获得进网许可的设备外包装和刊登的广告中注明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一)申请进网许可时提供不真实申请材料的;(二)不能保证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的;(三)售后服务不落实,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四)不按规定参加年检或者年检结果不合格的;(五)不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组织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检查结果不合格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尚未取得进网许可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生产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网许可;已取得进网许可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进网许可证,生产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网许可。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拒绝用户自备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重复检测、发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不予承认:(一)弄虚作假,有作弊行为的;(二)不按规定标准进行检测或认证的;(三)不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的。
第三十六条从事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受理、检测、审批及有关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剽窃、泄露生产企业技术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对进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的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未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可以由生产企业自愿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进网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