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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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一)概念

(二)特点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念

(二)内容

1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

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

(二)构成

1主体

2客体

3内容

第二节民事主体

一、公民(自然人)

(一)公民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1公民: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2自然人的属性

1)公民:社会属性外延:我国公民

2)自然人:自然属性外延:我国公民、在我国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特征

1)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2)权利能力和义务能力的一致性

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实现具有物质上和法律上的保障

2开始和终止

(一)开始始于出生

1确定出生事件的法律意义:是否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

2出生的条件

出:胎儿与母体分离成为独立主体,出的原因和方式在所不问

生:胎儿与母体分离后保持生命,时间长短不计

EG:胎儿生下即为死胎,不存在权利能力开始的问题

EG:胎儿生下有啼哭旋即死亡,属于出生,开始了权利能力但马上终止,即要做出生登记又要做死亡登记,即成立遗产,而他的遗产又马上由其继承人继承。

3出生事件的确定

1)学说:阵痛说、一部露出说、头部露出说、断带说、初声说、独立呼吸说、受孕说、父亲承认说

2出生证明其他证明

4例外

1)继承法:受孕说。胎儿有继承权。

注: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遗腹子(即胎儿)的份额,只要出生时不是死胎,其继承权即可实现,胎儿还有受遗赠的权利能力。

2)婚姻法:结婚的权利能力并非始于出生,而是始于法定婚龄。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止于死亡

1确定死亡时间的法律意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变动

2自然死亡的一般确定

1)学说:心跳停止说、呼吸停止说、脉搏停止说、脑死亡说

2)我国:心跳停止

A医院基层主管部门:死亡证书

B有争议,举证责任:主张死亡时间对自己有利的当事人

3自然死亡的特殊认定

4自然人死亡后的利益保护,如名誉权、著作权

二、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年龄、理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一般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18周岁以上

B精神状况健康

2)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B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注:如果失去从事的工作,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时,不是完全完全民事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自然人

A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B其它民事活动

a法定代理人代理

b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A可以进行与他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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