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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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细则

苏建房[2001]250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第77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业务。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市、县(市)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第六条申请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亿元以上;

(四)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亿5千万元以上;

(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七条申请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上一年房屋建设面积竣工8万平方米以上;

(四)近3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亿5千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8000万元以上;

(五)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前款第(三)、第(四)项所列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第八条申请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

或者上一年房屋建筑面积竣工3万平方米;

(四)近3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五)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于2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前款第(三)、第(四)项所列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第九条申请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4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上一年房屋建筑面积竣工1万平方米以上;

(四)近3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

(五)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七)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前款第(三)、第(四)项所列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第十条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列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报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4份);

(三)营业执照;

(四)企业章程;

(五)验资证明(原件留档,其中货币资金必须占注册资本80%以上);

(六)企业注册地址证明;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个人简历;

(八)企业董事会成员、部分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

(九)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

(十)拟开发项目相关文本文件。

第十二条企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备案的企业给予备案文件是否齐全的答复。备案文件齐全的企业经济设区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等级标准的《暂定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或核定资质等级。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设区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企业开发经营情况给予企业延长《暂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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