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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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改进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改进

行妥善保管 ; 其他类似的文件 、资料 ,档案管理机构认为
没有保存价值的 ,也可不予以归档保存 ,或做销毁 、或作
全国统一的新版房产证 ,在各地 已经使用了多年 ,其
优越性十分明显 但是 房产证注销以后如何装订 ,却是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所 面临的一个新 的难题 。
工 洽 房地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改进
文 /王 伟 英
括 : 1 房地产权 利人 ( () 自然人或法人 )的身份 ( 资格 )
证明 、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 明、授权委托 书等 ; 2 建设 ()
工 程规 划许 可证 ,建设 用地 规 划许 可 证 ,土 地使 用权 证 书
或者土地来源证 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 书 ,联 建或者统建合同 ,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 ,房 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 ; 3 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 ()
而库房 空间紧的难题 。

非属归档文件大量充斥
评估机构 、测绘机构和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 原来都属于 房管部 门管理 ,业务往来较多 ,办理房地产交易等业务必 须先评估 、测绘 ,这已经形成了惯例 ,因此评估报告 、测 绘报告也成 了必收的要件 。现在 ,评估机构 、测绘机构和
房管部门实行了脱钩 .但仍然存在一定联系 ,以往形成 的 惯例并未 因此而改变 。但 由于评估 测绘机构缺乏规 范的
第一 、由于新版房产证尺寸比标准的文件 用纸小 .且
封面有一层塑料薄膜 ,注销 以后 ,如果直接装订则显得不 整齐 ,也 不符合档案整理的要求 ,若要加边又不容易粘贴
承 受的压力也会增大 。
档案归档 范围的列述 , 并没有提到评估报告 、 测绘报告等 。
因为 , 这些 资料并不反映房屋产权关系 , 没有保存 的价值 。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1号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1号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正文:----------------------------------------------------------------------------------------------------------------------------------------------------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8月29日建设部令第10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管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管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管理,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以下简称房地产档案)是指在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称各部门、各单位)房地产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以权属档案管理为核心,遵循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分类归档、多套分存、授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房地产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的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协调与地方政府档案业务部门的关系。

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工作接受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产权人负责房地产档案的收集、保存、移交和利用等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组织、领导并监督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内各产权人的房地产档案工作。

本办法所指产权人,即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所有权人”、“土地使用者”栏目记载的法人。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出资人或主要出资人承担产权人的职责。

第七条房地产档案分为权属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和使用管理档案。

权属档案是指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转移、变更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证明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变动情况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和维修改造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使用管理档案是指房地产在分配、调整及使用等日常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从档案管理的重要性、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以及落实管理办法的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是记录房地产权属、权益和交易信息的重要工具,对于保证买卖双方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档案记录了房地产的所有权归属,可以有效防止房地产权属纠纷的发生。

其次,档案资料是房地产交易的重要凭证,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十分关键。

因此,加强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交易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1. 档案管理主体管理办法规定,市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等工作。

同时,各地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具体的档案管理工作。

2. 档案管理的流程管理办法规定了档案管理的具体流程,包括房地产交易流程中的档案收集、整理和存储等环节。

其中,档案收集应由各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要求全面收集房地产交易的相关档案资料。

档案整理则由市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要求将档案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整理和归档。

最后,档案的存储由市级档案馆进行管理,并严格控制档案的查阅权限,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档案的利用管理办法鼓励档案的利用,为房地产交易提供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各地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档案查询系统,方便市民查询房地产权属信息。

同时,还应加强档案资料的数字化建设,提高档案信息的管理和利用效率。

三、落实管理办法的措施为了有效落实管理办法,提高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各区县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严密性。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五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七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四条《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四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三条《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三条《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四条《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长沙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4项)1、商品房预售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2、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监督管理法律依据:(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3、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定法律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4、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二)行政处罚(共72项)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进行商品房预售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2、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3、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4、房地产估价机构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5、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按规定期限备案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6、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承揽业务;或者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或者不按规定出具估价报告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7、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受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8、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9、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或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或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或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10、房地产估价师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除委托评估合同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或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或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或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的。

房地产权属档案特点及规范化管理方法论文

房地产权属档案特点及规范化管理方法论文

浅谈房地产权属档案特点及规范化管理方法【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尤其是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与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活跃,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价值得到了普遍重视。

但是,房地产权属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与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特点,针对权属档案管理中面临的问题提出规范化管理方法。

【关键字】房地产权属;档案;规范化管理1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特点1.1 房地产权属档案信息的动态性和历史延续性房屋的新建、拆除、翻改、扩建、灭失日趋频繁,土地分割、合并等房地产变更又不可避免,因而房地产权属处于不断转移和变更之中,具有极强的延续性和动态性。

1.2 房地产权属档案信息的真实性房地产权属档案是产权沿革的历史记录,这种记录必须与实际相符,记载的产权人、产权范围必须清楚,才能在产权审核和排解产权纠纷中起到凭证和查考作用。

1.3 房地产权属档案信息的完整性1.3.1 房地结合。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1.3.2 图档结合。

房屋产权图上的产权界限和房屋墙界结合起来判断,能反映墙的归属,防止产权纠纷。

只有图档结合才能把产权真正反映清楚。

1.4 房地产权属档案信息的价值性房地产属于不动产,价值高,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构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因此,产权档案属于财产档案,含金量高。

产权档案的有无、保管的好坏、记载的是否准确全面,将关系到产权人的经济利益,将对产权人产生巨大影响。

1.5 房地产权属档案信息的法律性由记载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凭证材料组成的产权档案具有法律效力,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确认房屋产权、处理房地产纠纷的重要依据。

1.6 房地产权属档案信息的地域性和局部性由于房地产受地理环境的影响,所以其分布在全国不同的省、区或同一城市中的不同地域,而且分布的状态并不呈现出整体状态,而经常是局部分布状态。

升级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

升级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

3 加 大 房地 产权 属 档 案 工作 业 务 .
指导 , 进 法 制 化 、 范 化 和 标 准 化 促 规
管理 。
首先 , 建 立健 全 房地 产 权 属 档 应 案管理 体 系 , 理顺 管理 体 制。 次 加 大 其
基 础 管理 已是 当前 重 中之 重 的工作 。只
有 对房 地产权 属档 案进行 规范化 管理 ,
归档 和 利 用 管 理 , 入 了房地 产 登 记 纳
发 证 机构 、 权 交 易部 门 和 房 产 档 案 产
全国房 地产权 属档 案管理现状
1 房 地产 权 属档 案 管理 工作 机 构 .
已经 基本 建 立。
渐 发 展 壮 大 。 多大 城 市 房 管 局配 备 许 的 房产 档 案 管理 人 员 都 已超 过 5 人 的 0 规模 。不完全 统计 , 止  ̄2 1 年底 , 截 10 1 全 国 房地 产 权 属 档案 管理 从 业 人 员在
对全 国房 地 产 权 属 档案 工作 业务 指 导
力度 。 三是 制 订和 统一 业务 规范 、 准 标
才 能保 证不 发 生散 落 、 失现 象 , 丢 确保
所有 档 案登 记 在册 、 摆放 入位 , 随时可
体系。 四是 完 善有关 法规 制度 。 是 加 五
强 对房 地 产权 属 档 案管 理 中 出现 的 新
的 专 题 研 究 , 生 了一 大 批 具 有一 定 产
学 术 水平 的研 究成 果 , 沈 阳 编辑 了 如 《 学 良将 军 在 沈 代 管 房产 专 辑 》 张 , 北 京 出版 了 《 京 房 地 产 契 证 图 北 集 》, 津 出版 了 《 津 历 代 房 地 产 天 天 契 证 》, 京 编 辑 了 《 国 时 期 国 民 南 民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3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 2001年7月4日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01号令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01号令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0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八条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与蓬勃增长,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出台与实施显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档案管理的背景、原则、重要性以及具体办法等方面进行论述,以便更好地提高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背景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出台与实施是当前城市房地产市场和土地管理的必然要求。

如今,随着房地产行业的高速发展,土地资源的有限性日益凸显,城市房地产权属的确认和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一个高效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将有助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

原则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应始终依据以下原则:1.法制原则。

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全面性原则。

涵盖了城市所有土地和房地产的权属关系和变更情况,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综合性原则。

结合不同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实现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一体化。

4.便利性原则。

建立便捷的查询和审批机制,方便公民和企业获取房地产权属信息。

5.安全性原则。

加强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密措施,防止档案遭到破坏、篡改或泄露。

重要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对于城市的土地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

具体而言,它具有以下重要性:1.维护土地资源合理配置。

通过准确记录土地使用和变更情况,可以及时发现和调整土地资源的配置问题,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保障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可以保障投资者和购房者的权益,防止虚假房产信息以及权属纠纷的发生。

3.加强城市土地整治。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有助于城市土地整治工作的推进,提高城市的土地利用效率和质量。

4.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通过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信息公示平台,可以减少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5.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有效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可以提高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房地产行业也迅速蓬勃发展。

城市房地产的权属管理是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加强对房地产权属的监督和保护,制定了《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二、背景房地产权属档案是指记录房地产权属情况的各项材料、文件和信息档案。

它是保障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和权益的重要依据。

然而,由于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和信息化的需求,传统的权属管理方法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

因此,为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化水平,制定《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三、目的和原则(一)目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加强对房地产权属的监督和保护,确保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二)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

2. 规范性原则:对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规范,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3. 统一性原则:建立健全统一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标准,确保各级档案之间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4. 安全性原则:加强对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不被篡改。

四、主要内容(一)档案管理制度基于城市房地产的特点与需求,制定并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确立档案管理的流程、责任和权限。

同时,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档案录入和整理对城市房地产权属相关文件和信息进行录入和整理工作。

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信息丢失和错误。

(三)档案查询和调阅建立便捷的档案查询和调阅系统,方便相关人员查询和使用档案信息。

同时,加强对档案查询和调阅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和不被滥用。

(四)档案保存和保管建立合理的档案保存和保管系统,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和安全保管。

对于不再使用的档案,及时进行归档或销毁处理,保证档案空间的有效利用。

安阳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安阳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安阳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及各县(市)所设的建制镇和未设建制镇的独立工矿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房屋的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按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城市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权利主体一致原则。

第七条安阳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权属登记第八条城市房屋权利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第九条房屋权属登记分为六类:(一)总登记;(二)初始登记;(三)转移登记;(四)变更登记;(五)他项权利登记;(六)注销登记。

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登记申请;(二)权属审核;(三)公告;(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房产档案工作管理制度

房产档案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产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房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全过程。

第三条房产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的全面、准确、完整;2. 保密性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严格保密;3.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4. 利用性原则:提高档案利用率,为房产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章档案收集第四条房产档案收集范围:1. 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证书;2. 房地产登记申请表、登记审批表、登记证明等登记文件;3.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注销等登记手续;4. 房地产测绘成果、房屋竣工资料、房屋维修记录等;5. 房地产开发、交易、租赁、抵押等合同;6. 房地产税费缴纳证明;7. 其他与房产相关的资料。

第五条档案收集方式:1. 纸质档案:通过档案室、档案馆、房产管理部门等渠道收集;2. 电子档案:通过网络、电子邮件、光盘等途径收集;3. 其他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收集方式。

第六条档案收集要求:1. 收集的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2. 档案收集过程中,应确保档案资料的保密性;3. 收集到的档案资料应进行分类、整理、编号。

第三章档案整理第七条档案整理原则:1. 分类原则:按照档案资料的性质、来源、时间等分类;2. 编号原则:采用统一编号,便于查阅;3. 按时原则:按照档案资料形成的时间顺序整理;4. 稳定原则:保持档案资料的稳定性。

第八条档案整理程序:1. 分类:根据档案资料的性质、来源、时间等进行分类;2. 编号:为每份档案资料编制统一编号;3. 编目:编制档案目录,包括档案名称、编号、存放位置等;4. 汇总:将同类型档案资料汇总成册;5. 档案装订:将档案资料装订成册,便于保管和查阅。

无锡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无锡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无锡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公布日期】1999.07.29【实施日期】1999.07.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无锡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吴新雄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无锡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资料,是指房屋的产权档案、房籍图纸以及其他反映房屋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实行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

无锡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受市房管局委托,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房屋(含驻锡部队、市统一规划的住宅区房屋)权属登记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权属登记第六条房屋实行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受法律保护。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取得、转移、变更、注销房屋所有权或他项权利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或缴回房屋权属证书。

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由登记机关直接登记的和在建工程抵押除外),其房产转移、变更、他项权利的设定不受法律保护,规划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营业执照;国家建设拆迁时不予补偿;其他需要凭房屋权属证书办理的事项,均予停办。

房管局档案制度

房管局档案制度

房管局档案制度房管局档案制度档案保管制度一、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档案,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二、档案库房、办公用房和阅览室分开。

库房要有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光、防鼠、防虫等措施。

三、档案柜架统一、规范,排列合理,案卷装具符合国家标准。

四、坚持温湿度记录,温湿度控制达到省有关规定标准。

五、库内清洁卫生,无霉、虫及杂物堆放现象。

六、严格履行档案交接手续,建立收进、移出登记簿。

七、建立全宗卷,符合《全宗卷规范》。

档案保密制度一、档案员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格执行保密法,增强保密意识,做好保密工作。

二、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十不准”。

三、档案库房、柜架要牢固安全,门窗坚固,并配有安全保险装置。

四、任何人和部门不准出卖档案和内部资料,不得丢失文件或档案,非归档的文件要集中上交有关部门。

五、凡利用涉及保密的档案,应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并严格履行查阅登记手续。

六、凡违犯保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法律制裁。

档案利用制度一、检索工具齐全,检索效果较好。

二、坚持做好档案查借阅登记、利用效果登记。

三、编有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大事记、文件汇集等编研资料,各种资料编写规范、使用价值高。

四、利用档案材料一般在阅文室进行,特殊情况需借出或复印,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办理借阅、复印手续。

五、查阅档案时要爱护档案,不准吸烟、喝水,对档案资料不准拆卷、调换、涂改、勾划、剪裁。

六、对归还的档案要进行认真的检查,发现有撕毁、涂改情况,要及时报告领导,追究责任。

档案统计制度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肃认真,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科学地进行档案统计。

二、严格档案的各项基础登记,保证统计数字的客观性、准确性和科学性。

三、对档案的收进、移出、整理、鉴定、保管等情况要定期做好统计,并根据统计出的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措施,改进工作。

四、坚持对档案的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年终进行综合分析,了解利用者的需求和利用发展趋势,掌握档案的使用价值和发挥的作用。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

然而,在这繁荣的背后,房地产权属信息管理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确保市场秩序的规范和权益的保护,特制定《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二、档案管理机构根据不同地区和规模,设立相应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

该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并负责具体的档案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三、档案建设要求1. 档案管理系统建立完善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系统,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应具备信息存储、查询、备份和恢复等功能,纸质档案应按照规定分类整理并妥善保存。

2. 档案收集要求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时间,将有关房地产交易的权属信息及时报送至档案管理机构。

同时,档案管理机构要做好信息核实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可靠。

3. 档案保存要求档案管理机构对收集到的房地产权属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编目登记,并制定相应的保存期限。

对于重要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可以采取多元化的保存方式,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 档案利用档案管理机构应根据相关申请,提供权属档案的查询和复制等服务,并确保档案信息的保密性。

5. 档案销毁档案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对满期档案进行销毁处理,并做好销毁记录,保证销毁过程的合法、规范和安全。

四、档案管理责任1. 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档案管理办法,管理和维护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2.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相关房地产权属信息,并协助档案管理机构做好信息核实工作。

3. 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档案管理的检查和评估,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与有效。

五、违规责任与处罚对于不按规定提交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档案管理机构应予以警告,并要求纠正。

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予以罚款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档案管理的收益实施规范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将带来以下益处:1. 增强信息的透明度,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和竞争力。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1994年l2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及产籍管理,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系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石家庄市市区、县(市)城区、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及开发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屋。

第三条房屋权属登记及有关房屋权属档案、图纸等的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城市房屋的所有权及他项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是国家确认房屋权属的合法凭证。

第六条房屋权利人应对其享有权利的房屋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其权属不受保护。

第七条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及产籍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房屋所有权登记及产籍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石家庄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负责本市市区内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及产籍管理,县(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及产籍管理。

第八条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颁发房屋权属证件并有权依法收回或撤销房屋权属证件,除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外,其它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章房屋权属登记第九条房屋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及他项权登记。

房屋权属证件载明的日期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属确定日期。

第十条房屋权利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也可委托他人持经公证机关公证证明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请登记。

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由房屋代管人申请登记。

房地产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房地产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房地产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房地产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档案的管理工作。

房地产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或参与制定房地产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二)对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归档指导和监督;(三)负责房地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四)负责永久性档案向有关档案机构的移交工作;(五)提高房地产档案管理的水平和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科学化。

第三章档案的种类与归档第七条房地产档案分为以下几种:(一)法规性文件:包括上级颁发、需企业执行的,或由企业发行的各种标准、规章制度等;(二)企业的重大决议:包括由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其相关行政会议等形成的文件和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等;(三)计划性文件:包括企业总体计划或规划、开发计划、项目质量计划、营销计划、财务计划等;(四)总结性文件:包括企业年度和月度工作总结、下属部门的年度和月度工作总结、单项性工作总结、调查报告等。

沈阳市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doc

沈阳市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doc

沈阳市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沈阳市档案局发布日期:2000-7-4执行日期:2000-7-4生效日期:1900-1-1各区、县(市)房产管理局(处),各区、县(市)档案局:现将《沈阳市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沈阳市档案局二000年七月四日沈阳市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在进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沈阳市房产档案馆负责本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确保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和准确。

第六条房地产权属档案归档范围:(一)房屋初始登记(指新建房屋)所需文件和材料;(二)房屋转移登记所需文件和材料(含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合并、分立、商品房销售及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三)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所需文件和材料(含翻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设计用途、权利人名称发生变更);(四)他项权利登记所需文件和材料(含抵押、典当等);(五)注销登记所需文件和材料(含拆迁、房屋灭失等);(六)遗失补办《房屋所有权证》所需材料;(七)奖励房屋登记所需文件和材料;(八)中奖房屋登记所需文件和材料;(九)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及房屋位置示意图等;(十)反映权属管理活动的各种文件材料:房屋登记申请书、收据存根、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登记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交款通知单(房地产登记费和权证工本费收据存根、房地产权属证书存根)等;(十一)反映房地产权属状况的声像制品:摄影片、照片、录相带及缩微胶片等;(十六)房地产登记名册、《房屋所有权证》发证记录簿和房屋权属清册等;(十七)建国前的土地登录簿和土地登记台帐等;(十八)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材料: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房卡、分户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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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01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
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八条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
(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
(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二、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三、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房产登记申请书、收件收据存根、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屋面积计算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房屋灭籍申请表、房地产税费收据存根等。

四、反映和记载房地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统计报表、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象带、缩微胶片、计算机软盘、光盘等。

五、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资料,包括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账、册、表、卡等。

第九条每件(宗)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完成后,权属登记人员应当及时将整理好的权属文件材料,经权属登记负责人审查后,送交房地产权属档
案管理机构立卷归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据为已有或者拒不归档。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归档。

第十条归档的有关房地产权属的资料,应当是原件;原件已存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认定的,可以是复印、复制件。

复印、复制件应当由经办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的存放处。

第十一条归档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十二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归档的各种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归档。

第三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对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分类编目、划分密级、编制检索工具。

第十四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丘为单元建档。

丘号的编定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房地产权利人(即权属单元)为宗立卷。

卷内文件排列,应当按照房地产权属变化、产权文件形成时间及权属文件主次关系为序。

第十六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掌握房地产权属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有关权属档案材料,保持房地产权属档案与房地产权属现状的一致。

第十七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权属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房地产权属档案。

确需变更和修改的,应当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批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妥善保存,定期检查和鉴定。

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档案毁损或者丢失,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

第十九条保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配备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并按照国家《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密切联系,加强信息沟通,逐步实现档案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及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办理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房屋自然灭失或者依法被拆除后,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档案整理归档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四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房地产权
属档案,及时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纠纷仲裁、物业管理、房屋拆迁、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
保密规定,防止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散失、泄密;定期对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密级。

第二十六条查阅、抄录和复制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备案。

涉及军事机密和其他保密的房地产权属档案,以及向境外团体和个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向社会提供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归档的;
(六)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房地产权属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造成房地产权属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在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的过程中,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档案或者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二)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编制、经费,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职称、奖惩办法等参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和城市规划区外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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