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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与参考文献

张玉瑞.互联网上知识产权[M].人民法院......

唐广良.INTERNET......

夏德友.论域名的法律地位......

薛虹.网络时代......

王永强.域名纠纷的法律问题研究[J].载郑......

刘春茂.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M].中国政法大学......

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J].......

陶鑫良.网络时代......

域名(DomainName)是互联网中的一个概念。通俗的说,域名就是互联网中的地址,其功能在于区别不同的主机和用户。互联网中的地址有两种,即IP地址和物理地址,两者处于不同层次上

对网民而言,域名是他们认知网页所有人及其业务的唯一指示器;而对域名使用者来说,域名是他在往来空间

的身份表识符号和人格形象的鉴别符号。

IP地址和域名本质上是一种资源,一种空间地址资源。Internet 网络通常被视为一种虚拟空间或电子空间(cyberspace)

域名所对应的IP地址的每一组由阿拉伯数字0~255中的任何一整数组成,分别对应于8位二进制代码,构成IP地址的四组数字最多为12位阿拉伯数字,它们对应于32位二进制代码,这样就可以形成近43亿的地址。但随着人们对网络技术的进一步了解及市场需求,中国开发了地址和域名注册合一的字符地址,将域名和地址合二而一,另外,我们之所以能够继续开发更多的地址是因为这种空间作为一种资源的客观存在。这种空间的分化结果和特定语言文字相结合,而目前的技术使这种结合所形成的正是域名,它对于该域名的持有人有特殊的意义和价值,由于域名和IP地址的最终表现形式是文字,而且终端用户在申请的IPv4/IPv6地址和域名,己在数据中存本,是原有著作权的引用和沿用,因此不形成了新的著作权和著作权,原持有人会对此主张权利并排斥他人侵害。可见这些都是建立在承认域名的空间地址资源本质论基础上的,是现在我国的IPv4/IPv6地址和域名都是租来的源由。这也是在2005年ICANN的利润达10亿美金之巨的来源之一。

ICP解释一:网络内容服务商英文为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简写为ICP,即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其必须具备的证书即为ICP证。

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网络内容服务商,即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网络运营商。ICP备案是信息产业部对网站的一种管理,(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而不是所有权确定)为了防止非法网站。就像是官方认

可的网站,就好像开个小门面需要办营业执照一样。icp备案可以自主通过备案网站在线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精神:为了规范网络安全化,维护网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网民的合法利益,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将于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对国内各大小网站(包括企业及个人站点)的严格审查工作,对于没有合法备案的非经营性网站或没有取得ICP许可证的经营性网站,根据网站性质,将予以罚款,严重的关闭网站,以此规范网络安全,打击一切利用网络资源进

行不法活动的犯罪行为。

如网站涉及到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此类互联网信息服务时,需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前置审批。如您的网站中开设有电子公告服务(含BBS)则需联系网站所在地的通信管理局进行专项审批

非经营性网站报备流程

(1)登录信产部网站;

(2) ICP 注册;

(3)输入手机、邮件验证码;

(4)录入备案信息;

(5)将备案编号和电子证书安放在规定的位置。

网站系原告所建立,该网站网页上以图片、动画、表格等方式所载的公司概况。产品说明。产品系列等内容耗费了设计者的心血,体现了设计者的审美观和创造力,是智力创作的结果,故该网页上所刊载的内容具有独创性;另外,该网页的内容能够予以存储和输出,具有可复制性,综合上述两点,原告网站网页上所刊载的内容依法构成作品,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制作网页的基木过程,而且原告在网页上也进行了署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因此,应依法认定原告为网页作品的著作权人。

关于著作权(即版权)登记。在中国,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登记不是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但是著作权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一种初步证明,可以作为主张权利或提出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证明文件。计算机软件,可由中国著作权保护中心负责登记;其他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文字、美术、摄影、电影、音乐、建筑作品及工程设计图等,可由省著作权登记部门负责登记。在某些国家,作

品如未登记,将产生一些不利后果。

版权,又称著作权,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转让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转让使用权中一项或多项权利并获得报酬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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