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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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劳社[2001]72号

冀劳社[2001]72号

河北省劳动保障厅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冀劳社[2001]72号印发《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不平衡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党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将《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不平衡问题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与冀办字[2001]10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方案》是冀办字[2001]10号文件的配套文件,是这次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调整的政策依据,其中涉及的企业离休人员职级确定、工龄与任职年限的计算和基本离休金的套算方法等仅限于本次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调整中适用,不作为确定其他政治、生活待遇问题的依据。

各市、县要严格依据原始文件和档案记载的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职级确定和基本离休金套改。

二、根据冀办字[2001]10号文件规定,《实施方案》已经包括了冀政办[2001]10号和冀人发[2001]7号两个文件规定的给机关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内容。

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调整工作的落实。

三、《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省劳动保障厅商有关部门制定措施个案处理。

各市、县在具体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报告。

这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工作,是党和政府落实离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重大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意义深远,责任重大。

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政策,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务必在今年年底之前将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不平衡问题的实施方案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要求,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企业离休人员比照国家机关同工作年限、同职级、同任职年限离休人员(以下简称同条件人员)的基本离休金标准予以调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河北调整企业离退休死亡遗属困补抚恤金冀劳社

河北调整企业离退休死亡遗属困补抚恤金冀劳社

河北调整企业离退休死亡遗属困补抚恤金冀劳社[2008]5(2010-04-15 11:38:54)转载标签:杂谈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冀劳社[2008]5号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近期,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对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进行了调整。

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按照机关有关政策执行的规定,现就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统称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1.03.16•【字号】冀劳社[2001]14号•【施行日期】200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1]14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适应新时期老干部队伍变化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保证老干部“两项待遇”的落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厅离退休人员(含提前离岗人员)管理服务保障工作在厅党组和主管厅长的领导下,由厅老干部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老干部处负责拟订老干部全年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安排,及时向厅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老干部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期向老干部通报工作情况。

第三条定期走访老干部,随时了解他们的身体、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征询对厅各项工作的意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负责协调安排重大节日厅领导和处室走访慰问老干部工作。

第四条协助厅机关党委建立健全老干部组织,协调组织好老干部的组织生活。

第五条每季初召开老干部党支部会议,研究、部署老干部工作,总结与检查老干部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每季末召开厅老干部工作大会,传达与学习有关文件,通报全厅主要工作情况,听取老干部意见,总结与部署老干部工作,交流老干部生活经验。

第七条按居住地域划分与建立老干部活动小组,每月活动一次,由小组长负责召集,活动计划与学习资料由老干部处负责拟制与发放。

第八条及时组织老干部听取重要报告和参加本厅同老干部有关的政治活动,按月组织离退休厅级干部来厅阅看有关文件。

第九条老干部处负责请领与发放厅机关60岁以上离退休和因病行动不便的离岗人员工资单据,并负责请领与通知60岁以下退休人员(含提前离岗人员)来厅领取工资单据。

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3]42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3]42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3]42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冀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聘用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可按现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补缴从单位聘用之日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

附:《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招聘并签定聘用合同的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返聘人员)。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合理确定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超过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目前为6%,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第六条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

第七条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的,由单位向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八条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浅议如何解决事业单位转制改为企业中的难点问题

浅议如何解决事业单位转制改为企业中的难点问题

浅议如何解决事业单位转制改为企业中的难点问题作者:韩利锐来源:《人力资源管理》2014年第01期摘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指将现有事业单位按照社会功能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多年来,许多事业单位按照各项政策进行改企转制,但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本文对其中涉及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办法。

关键词:事业单位转制改企人员安置退休待遇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这项工作由来已久,主要是指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事业单位和为社会提供技术与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以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为重点,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进行转企改制,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资产和职工身份双置换。

通过转企改制,撤销事业机构设置,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在市场中求生存,增活力,促发展。

河北省水利工程局始建于1956年,是河北省规模最大、科技水平领先、最具实力的水利水电建设施工单位,具有国家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多项资质,已通过质量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三个体系认证。

但是由于一直带着事业单位的牌子,自身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

按照河北省编办文件通知,我局自2007年10月撤销事业单位编制,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为企业。

笔者结合自己所在的单位实际,以及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积累的一些经验,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事业单位转制改为企业过程中的难点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一、转变观念,顺应现在企业发展形势事业单位改企是否能够成功,观念很重要。

一些从事生产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在观念上墨守成规,按部就班地按照事业单位的各项政策进行管理,特别是一些高层领导班子思想保守,不愿面对改革创新的巨大风险,安于现状,不愿意进入真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最终导致单位效益逐年下滑,人员不断流失,综合竞争力损失殆尽。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托管档案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托管档案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托管档案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1.06.27•【字号】冀劳社[2001]38号•【施行日期】200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托管档案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1]38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为了完善我省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托管档案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暂作如下规定:一、凡在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统称“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统一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代管本单位人员人事档案的,应按照用人单位的性质参加养老保险。

属于企业性质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企业缴费标准和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属于事业性质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我省规定的事业单位缴费标准和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

其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相应的制度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三、原属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分流自谋职业、辞职或者因开除、辞退等原因与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后,个人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代管档案的,可以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河北省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冀人发字(1996)33号)的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缴费的,其本人在我省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费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与在原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年限和以后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标准缴费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4.09•【字号】冀人社[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2009]11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精神,现就做好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调整津贴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调整津贴补贴等有关问题(一)各设区市有关部门下发调整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相关规定后,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与财政部门联系,布置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津贴补贴工作,尽快落实相关待遇。

(二)今后当地出台对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政策后,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当地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尽快落实,省不再统一发文布置。

各地出台的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相关政策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二、关于资金来源问题各地出台落实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政策时,要严格按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和原河北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4]5号)规定的原则,明确资金来源,不得擅自将统筹外项目转为统筹内项目。

二00九年四月九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3.19•【字号】冀人社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冀人社发[2013]7号)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和《关于做好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3〕3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3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普调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

(二)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退休人员,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380元,副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150元。

2、截止2012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2.15•【字号】•【施行日期】2015.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冀政函[2014]88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体系,结合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现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凭相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其遗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此项规定从2013年1月1日执行。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死亡待遇申领业务。

退休人员死亡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死亡待遇申领业务。

相关死亡待遇标准和个人账户支付以参保人员死亡时间为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或触犯刑律被执行死刑的,遗属不享受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对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参保人员,遗属可享受职工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应将已经发放的死亡待遇和个人账户资金退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退还后,退休人员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予以补调补发;在职人员恢复参保缴费记录,补记个人账户,继续参保缴费。

二、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和个人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109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109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109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为了加快我省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的精神,现就调整提高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调整后的参考工资标准,是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7〕78号)文件规定标准基础上,按照提高20%测算确定的。

新的工资标准表附后。

各类企业可自主选择使用不同的参考工资标准,但所选择的工资标准最低一档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可以采用以级套级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在原工资标准基础上加上一定增资量后就近就高套入新工资标准的办法。

增资量由企业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确定。

自定工资标准的企业,可以参照省确定的增资幅度,自行安排调整工资标准。

企业套改新工资标准,应当考虑基本工资与奖金的比例关系等因素,安排职工晋升工资。

企业套改新工资标准或者晋升工资应以解决普通劳动者工资收入偏低、增长缓慢,保持合理差距,理顺分配关系为重点。

一线生产岗位职工工资水平比较低的企业,套改工资后可多升一到两级工资。

三、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和晋升工资的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经劳动保障部门(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报国资委)审核后,按人均150元核增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或工资集体合同工资总额基数,超过150元的由企业从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结存中解决,未达到150元的按实际增资额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文 件 号】冀劳社[2008]54号【颁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8-07-29【实施时间】2008-07-29【时 效 性】有效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中直驻冀有关单位: 现就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后,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一)在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前,已经被辞退和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不应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补缴之前的养老保险费。

(二)在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时已被单位聘用,但单位未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之后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时至解除劳动关系或退休前的养老保险费。

(三)已按冀劳社〔2003〕42号文件规定参保并要求补缴2003年6月1日前连续聘用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0〕第47号规定,最长补至1990年2月。

(四)参照冀劳社[2008]29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具体规定是:凡在本文发布之后到2009年6月底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均以当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最低为60%,最高不超过300%),按26%的比例计算缴费,并按日加收单位缴费部分2‰的滞纳金。

其中补费时间为5年以内的,收取滞纳金全部的30%,10年以内的收取50%,15年以内的70%,15年以上80%。

凡在2009年7月1日以后的补费,仍按冀劳社办〔2000〕12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调整问题 (一)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冀劳社[2001]96号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职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一)职工由机关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含财政全额供款事业单位,下同)进入企业工作后,从进入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照《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原有的工作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前,职工由机关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进入已试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从进入之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原有的工作年限经人事行政部门和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三)职工由已试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后,从进入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照冀政〔1998〕1号文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原在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的个人账户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规定转入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职工在原单位试行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工作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视同缴费年限,职工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关于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北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河北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相应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

各市、县和省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要严格执行实施办法,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24日河北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件1)。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件5),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1.17•【字号】冀人社发[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5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要求,为了加快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新调整后的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是在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109号)制定的工资标准基础上,按照提高20%幅度确定的。

企业职工等级工资制参考工资标准去掉最低一级工资后,向后增加了一个等级。

企业可自主选择使用不同的参考工资标准,但所选择的工资标准最低一档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可以采用以级套级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在原工资标准基础上加上一定增资量后,就近就高套入新工资标准的办法。

自定工资标准的企业,可以参照省确定的增资幅度,自行调整工资标准。

企业套改新工资标准后,可以安排职工晋升工资。

一线生产岗位职工工资比较低的,可多升一级工资。

企业套改新工资标准和晋升职工工资所需增资量由企业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主确定。

但不得采取只套改档案工资不实际兑现收入的做法。

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使用《河北省企业职工套改工资标准及工资变动表》,装入职工本人档案。

三、企业套改新工资标准和晋升工资方案经职代会讨论,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报国资委)审核后,按人均250元核增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或工资集体合同工资总额基数,超过250元的由企业从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结存中解决,未达到250元的按实际增资额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北省企业职⼯基本养⽼⾦计发办法《河北省企业职⼯基本养⽼⾦计发办法》(冀劳社[2006]67号)2010-12-15 21:10:38| 分类:⽣活|字号订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基本养⽼⾦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67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基本养⽼⾦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做好企业职⼯基本养⽼⾦计发办法改⾰⼯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按照河北省⼈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6]67号)规定,从2006年1⽉1⽇起,企业职⼯办理退休⼀律执⾏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件规定的企业职⼯基本养⽼⾦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新办法的执⾏时间。

⼆、为使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与《河北省⼈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和原省劳动厅印发的《〈河北省统⼀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规定的基本养⽼⾦计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计算的待遇平稳衔接,2006年1⽉1⽇⾄2009年12⽉31⽇期间退休⼈员,基本养⽼⾦实⾏新⽼办法对⽐计算。

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低于按照⽼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于⽼办法计算标准的,⾼出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按⼀定⽐例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加发待遇差的20%,2007年为40%、2008年为60%,2009年为80%,2010年取消新⽼办法对⽐计算,统⼀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

使⽤⽼办法计算基本养⽼⾦时,仍按冀劳〔1998〕47号和相关⽂件规定的办法操作,但在计算基础养⽼⾦和本⼈指数化⽉平均缴费⼯资时,涉及使⽤的全省在岗职⼯⽉平均⼯资,⼀律以2005年度全省在岗职⼯⽉平均⼯资1226元为计算参数。

河北省关于建立企业岗位工资制度和修订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2]54号

河北省关于建立企业岗位工资制度和修订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2]54号

河北省关于建立企业岗位工资制度和修订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关于建立企业岗位工资制度和修订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2]54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贸易委员会、总工会,省直主管部门、行业办:为贯彻江总书记提出的坚持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制度,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推进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薪酬制度的基本工资制度,逐步形成岗位能上能下、工资能增能减的激励机制,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多种形式的基本工资制度,保障职工基本收入的稳定和适度增长,我们拟订了企业岗位工资参考工资标准,供实行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企业在进行基本工资制度改革时参考。

同时根据新近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对《河北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修订供企业选择。

一、建立现代企业薪酬制度的基本工资制度,合理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关系加快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首先建立健全基本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基本工资制度改革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则,符合人力资源开发管理要求,与劳动力市场价位衔接。

合理处理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及投入生产要素的个人利益关系,做到工资收入与福利制度及职位消费相匹配。

经营者职位消费规范、职工收入分配透明,促进经济效益提高的现代薪酬制度的建立。

具体内容包括:1、建立工作评价制度。

通过岗位调查使岗位设置科学;明确岗位职责、上岗条件;通过岗位测评、职位分析确定岗位、职位劳动差别;有明确的职位说明书和岗位规范。

2、建立竞争上岗机制。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理顺劳动关系实现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的竞争上岗格局。

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试行)(冀人社发[2012]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冀政办[2010]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河北省(以下简称本省)或在本省内流动就业需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所有参保人员。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本实施办法实施监督。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本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指导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经办工作。

第二章跨省转移第四条原在本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并已在外省(包括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的,向外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按照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的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转移统筹基金,第二十条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第五条原在外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已在本省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将本省户籍所在地确认为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向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跨省转入申请,按照《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转移统筹基金,第二十条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冀劳社[2008]30号

冀劳社[2008]30号

冀劳社[2008]30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2008]30号关于在基本养老金计发中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67号)下发后,各市、各单位提出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有关问题(一)原临时工转招为原固定职工的,其转招为固定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二)原临时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时间按以下规定办理:1、原临时工从1990年3月开始按省政府第47号令规定按时缴费(各市以贯彻省政府47号令发文时间为准),1994年底以前经原劳动部门批准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其1990年2月底以前未按省政府冀政〔1986〕148号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金,1990年2月底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已经发给养老保险补偿金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

2、原临时工1995年1月以后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并开始缴费或至今未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且从1990年3月开始缴费的,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如本人自愿,可从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作时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1986年9月底以前工作的临时工,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补缴,补缴后,1986年9月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三)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因企业改制、破产、倒闭而失业且未参保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前要求参保,且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不满5年的,可顺延缴费。

(四)在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时,如当月15号以前参加工作的,按整月计算,如16号以后参加工作的,按0.5个月计算。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政策咨询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政策咨询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政策咨询1、当前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进入人才市场的流动人员,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及驻邯部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原则是什么?费率是多少?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原则是:“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年积累规模一般为一至两个月的养老金支出。

依照“国家或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目前,我市确定缴费比例为27%,其中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7%缴费,流动人员按27%的费率由个人负担缴费额。

3、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一)按照冀劳社[2002]47号文件规定,列入缴费基数的工资项目包括:(1)基础工资;(2)职务工资;(3)级别工资;(4)工龄工资;(5)岗位工资;(6)技术等级(职务)工资;(7)津贴(活工资部分);(8)保留津贴补贴;(9)燃料补贴;(10)职务津贴;(11)奖金;(12)特殊行业补贴;(13)地区津贴;(14)住房补贴、加班加点工资。

(二)流动人员的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人事部门核准的本人档案工资。

(三)聘用人员的缴费基数,按本人实发工资总额计算,最低不能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4、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月报月审”制度,各参保单位必须及时足额缴纳,按月结算,对未按规定缴纳的,按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单位实施处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参保单位一年不申报,视为自动退保。

不按规定申报,社保机构不予拨付离退休费用。

对有能力缴费而拒不缴费的单位,停办一切养老保险手续,超过6个月的按退保处理。

5、社会保险机构应负担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项目有哪些?社保机构负担的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项目包括:(1)国家、省现行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2)军队服务津贴;(3)保留津贴补贴;(4)燃料补贴;(5)职务津贴;(6)劳模荣誉津贴;(7)教龄津贴;(8)护龄津贴;(9)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10)护理费;(11)交通费;(12)丧葬费;(13)个人帐户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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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人员
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2002]51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科技局(委)、建设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精神,结合我省事业单位转制工作实际,现就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不再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含冀办字〔2001〕10号、冀劳社〔2001〕72号文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负责发放转制接收时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以后不再增加。

从2001年开始,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和我省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离退休费的调整由单位报送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审批,调整后高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部分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解决,并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

转制单位离休人员在2001年已经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冀办字〔2001〕10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事厅下发的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增加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扣回,缴入财政专户,并入基金。

二、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经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调整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国家和我省出台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已经退休人员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调整办法增加的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

转制前已经离休的人员继续执行冀办字〔2001〕10号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

三、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已经转制的单位?转制时间以有关文件确定的时间为准?可参照国家和我省2001年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政策,由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审批调整在职职工工资,并纳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调整工资所需资金,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由财政部门按同类事业单位的调整政策和现行资金渠道予以补助,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此后,转制单位在职职工再调整工资按企业工资政策执行。

四、本通知适用于我省和国家驻我省的所有转制单位。

本通知未涉及的问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过去下发的转制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接此通知后,请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下发的冀劳社〔2002〕25号文件要求,尽快落实转制单位退休人员2001年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工作。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科技、建设厅(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家经贸委所属的原10个国家局管理的242个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以下简称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不再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负责发放接收时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以后不再增加。

从2001年开始,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

2001年地方已经按企业办法为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扣回。

二、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并做好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稳定工作。

三、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在职职工,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的规定,调整在职职工工资,并纳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调整工资所需资金,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由财政部门按同类事业单位的调资政策和现行资金渠道予以补助,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此后,这些单位在职职工调整工资按企业工资政策执行。

四、本通知下发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2号)、《关于印发建设部第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中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其他政策规定继续执行。

二○○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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