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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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离界

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第七章市政工程

第八章建筑基地环境

第九章附则

附件: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居住用地分为3类:

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其中:

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

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C7)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第七条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工业用地分为3类:

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八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分为3类:

第一类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第二类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第三类堆场用地(W3)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第九条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其中:

铁路用地(T1)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T3)指运输石油和天燃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T4)指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机场用地(T5)指民用及军民合用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战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第十条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其中:

道路用地(S1)指快速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

广场用地(S2)指公共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第十一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其中:

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处理等设施用地;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其中:

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第十三条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其中:

军事用地(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外事用地(D2)指外国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保安用地(D3)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机关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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