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如何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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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

一、休息者休息权的涵义

休息权是一种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4条规定:“人人有享受体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所谓的休息权,是指休息者在休息中经过一定体力和脑力的消耗以后,依法享有的恢复体力、脑力以及用于娱乐和自己支配的必要时间的权利。休息者享受休息权,是为了保证休息者解除身体和精神上的疲劳,恢复体力和精力,从而更加充沛地投入休息。休息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休整权

是指休息者在体能和脑能的承受范围内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半日或一日)后所享有的暂停工作,进行歇息和整理的权利。休整权包括:(1)一个工作日内的体息时间,是指职工在每日的工作岗位上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的工间体息时间和用膳时间,又称间歇时间。(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体息时间,是指职工在上个工作日结束后至下个工作日开始的期间所享有的体息时间。

(二)休假权

即休息者在连续工作一段时间(一周或更长时间)后所享有的停止工作一日以上,以休闲、处理家务和个人事务或参加进修、学习等权利。休息者在每个工作周后至少有一次连续24小时不间断地体息。

(三)休养权

休养权是指休息者通过积极的活动或者消极的静养等方式享受闲暇的权利。休息者通过行使该权利,使自己的体力和脑力得到恢复。

二、我国休息者休息权的现状

休息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受民法保护的公民人身权。中国法律确认休息者有休息权,旨在保证休息者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疲劳得以解除,使休息者恢复休息能力;保证休息者有条件进行业余进修,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文化水平;保证休息者有一定的时间处理家庭和个人的事务,丰富自己的家庭生活。但休息权存在的失衡现象,已经使设立工作时间的意义发生变化。从保证休息者的休息权来说,就意味着一部分人要增加对另一部分人的服务和休息量。结果导致休息者休息权的实现上还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

(一)、超负荷休息现象严重。2005年4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和央视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合作了一项关于中青年工作时间的调查。在接受调查的1218人中,每天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的人占65.4%,其中,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的人已经超过20%。据另一项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进行的关于农民工工作时间的调查显示:有29.6%的农民工每天工作超过12小时,有72.5%的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为7天。另外,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对珠江三角洲的调查中,接受调查的打工妹每天工作11至12小时的占46.7%,13小时以上的占25.8%。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对进城务工人员权益状况的调查发现,52.4%的进城务工人员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其中,每天工作在10至11小时的占46.1%,每天工作12 至14 小时的占4.9%;与此同时,仅有9.7% 的受访者每月能休息8天以上,每月休息在3天以内的为40%,5.7%的人根本没有休息日。这些现象的存在,足以说明休息者超负荷休息现象严重,休息者的休息权根本无法得到实现。

(二)、休息者维权艰难。迫于休息力供大于求带来的就业压力和生存压力,休息者不得不忍气吞声地接受用人单位对自己法定休息权的剥夺。像进城务工的人员、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刚刚走出校门的大学毕业生等在就业竞争中处在弱势就业地位的社会群体,在维护自身休息权上更为艰难和被动,甚至处于被用人单位侵犯的主体。有些用人单位借休息合同规定

的试用期为保护伞,随意变更休息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而休息者对此因为有就业的压力而默默的忍受着。与此同时,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则借机随意侵犯休息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剥夺休息者的休息权和牺牲他们的健康,来追求自己利润的最大化。对此,不少国有转制企业职工对此体会尤其深刻。有些休息者为了保住就业岗位,用牺牲自己的法定权利来委曲求全,忍受用人单位对自己休息休息权的任意侵害。有的地方政府在追求最大经济效益的理念的驱使下,对企业用工管理上的不法现象放任自流;有的休息管理部门履行执法监管职责往往难以到位,行政不作为现象严重;作为职工权益维护者的用人单位的工会,其维权的能力和力量也是十分有限的。所有这些,都决定了休息者维护自己休息休息权的艰巨性。

(三)、过劳死现象严重。过劳死,是指由于工作时间过长、休息强度加重、心理压力过大导致精疲力竭,引起身体潜藏的疾病急速恶化而形成猝死,或者因过劳而导致其他疾病引起死亡。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过劳死的发病率正在逐年增加。在我国,过劳死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过劳死的案件却时有发生2006年11月,四川省巴中市某厂刘某干完活后休息睡觉,因过度劳累而突然死亡.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我国首例“过劳死”案件,死者唐英才系上海静安区第六粮油食品公司安远店的合同制员工,进店10年,唐英才工作认认真真,然而在一天晚上,唐英才突然倒在店堂里悄然离去,时年56岁这是一个典型的“过劳死”案件。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安分局陈家桥派出所民警冉茂画,因长期超时劳累,积劳成疾,突发急性胰腺炎倒在工作岗位上,于25岁不幸英年早逝。在司法实践中,类似于这样的案件报道还很多,这些现象已经充分说明休息者的休息权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对此,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确保休息者休息权得以实现。

(四)、休息者迫于就业压力而不敢反抗。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阿尔泰对此问题分析认为,人们对休假的重视程度有限也是造成休息权失衡的一个原因。我国很多人的休假都被打了折扣,甚至转化成补贴或加薪,即使被“剥夺”了通常也不敢提出异议人的休息权和工作权应该是平等的,一个人如果不珍惜自己的休息权,而是一味地拼命工作,不把属于自己的休息权当回事,他将要为之付出很重的代价,甚至直接把自己身体和精神搞垮,这样一来所有构筑幸福生活的梦想都会落空。国家实行休假制度就是让所有的休息者都能在固定的时间段充分享受到休息权利,而当前出现的休息权失衡问题则直接降低了工作时间本来的意义。针对休息者休息权失衡的问题,近年来,很多群众和专家学者都在呼吁取消黄金周,也提出过黄金周休假的多种替代方案,比如呼吁实行“带薪休假”等。是否取消黄金周并不是关键问题,我们应当充分尊重休息者的休息时间,建立一种更自由、更有效的弹性休假方式。确保休息者的休息权得以实现。

(五)、休息者的维权意识依然比较淡薄。根据休息法,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休息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向休息者支付不低于其工资300%的报酬;休息日安排休息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休息者依法可以向休息部门投诉寻求解决办法,但是休息者依法主动维护自己权利的案件依然很少。

三、保障休息者充分享有和行使休息权的对策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保障休息者能充分地行使休息权,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及时完善保障休息权的相关立法

首先,随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全国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等条例的颁布实施,应进一步修订《休息法》中的相关规定,使我国关于休息权的立法规定相互统一。其次,为更好地保障休息权的落实,建议国家有关立法机关在《休息法》中对休息权的内涵以及休息权的范围做出进一步详细和具体的规定,以便在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等多方面提供更多的立法支持。再次,建议以法律解释的方式明确休息主管部门的执法权限、程序手段,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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