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乡镇人大的监督权
当前基层人大工作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精简版)
当前基层人大工作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当前基层人大工作面临的困境及对策乡镇人大是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既担负着促进宪法、法律在本区域贯彻执行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也担着本级、上级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管理服务和上级人大常委会在乡镇开展活动的组织协调等方面的工作任务。
做好乡镇人大工作,对于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提高人大监督工作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现实作用。
然而,现阶段乡镇人大在工作开展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急需完善和改进。
一、乡镇人大工作面临的困境一是部分人大代表的综合素质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缺少有效行使自身权利和履行职责的意识。
人大代表是人民选出来的,它代表着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一个代表是否充分地肩负起了自己的使命和职责关键的问题,一是心中有没有老百姓,二是是否具有相应的知识。
按照规定代表除了具有相应的文化素质,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外,它还具有议案议案权、质询权、罢免权、询问权和建议、意见、批评权。
这些权利的实施最重要的问题是代表能够真正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把人民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
然而在乡镇,由于大部分人大代表文化程度不是很高,缺少相应的代表知识,没有把足够的精力放在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的实施上,所以一些代表也只成为了举举手、划划圈、吃吃饭的代表,而没有成为实质意义上的人民的代表。
近年来,出现部分富人冲着个人利益和面子竞选人大代表,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激烈的竞选场面,拉票贿选等情况也时有发生,有些地方出现了组织上确定的人选落选的事情,这并不代表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怎样的成果,更多的是显示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无序和个人利益参杂和操作选民意志的问题,通过这种途径竞选上来的人大代表,没有多少心思去代表人民、去履行人大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存在问题。
代表议案和建议是每年人代会的重头戏,近年来,随着基层民主建设的不断深入,乡镇人大对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越来越重视,办理质量也有明显提高,但由于思维延续的影响,当前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还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也谈乡镇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精品范文】
也谈乡镇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也谈乡镇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玉阶乡镇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主成部分,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目的是推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推动政府工作深入开展,推动领导干部廉洁奉公依法行政。
一、乡镇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1、乡镇级的人大代表大部分是农民群众,因代表的思想文化素质、法律知识水平不高,或缺乏政治责任,履行职责热情不浓,鉴别是非能力不强,把参加人代会、主席团会议视之例行公事,审议报告“原案通过”,调查视察“走马观花”,执法检查“蜻蜓点水”,评议工作“泛泛而谈”。
加之因不了解和掌握内情、内幕,致使知情监督少,在审议监督和表决问题时毫无主见,随波逐流,人云亦云,甚至甘当“表决器”,从而影响监督实效。
2、乡镇人大工作机构编制少、人员少、年龄普遍偏大,工作实在是力不从心。
加上人大在组织开展活动时常常缺乏物质保障。
人大工作经费不足,工作条件较差,也已成为制约人大监督工作的障碍和瓶颈。
?3、一些乡镇人大班子主席、副主席多味兼职,分管行政事务,忙于经济建设“中心”、抓办新农村建设、企业发展等等“实事”。
这不仅没有充裕时间和精力真正专心专职全身投入人大工作,而且人大工作被旁移。
4、乡镇人大因没有常委会,很多事情只能等到每年一次的人代会才能解决。
每次例会政府向代表作一次全年的工作报告,由于时间跨度大,很多问题往往时过境迁,不利于开展监督工作。
有的则认为乡镇工作头绪多,经费缺,或存在怕麻烦、图省事思想,一年一次的人代会准备仓促,时间短,有的乡镇人大例会会期甚至只安排一天或名义上的2天,在听取报告后,接着作决议,安排讨论、审议的时间少,不能充分发扬民主,或剥夺了代表的审议监督权。
二、乡镇人大监督工作的对策。
1、组织代表培训。
在新形势下如何发挥乡镇人大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就必须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监督工作水平。
要结合党委政府开展的读书活动,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培训,进一步加强《宪法》、《监督法》、《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通过学习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乡镇人大代表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增强监督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坚定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信心和决心,积极主动地做好乡镇人大监督工作。
人大监督权
19
4.对党的监督
•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 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 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宪 法和法律,中国共产党自己也在宪法和法律范围之内活动。 • 中国共产党也要接受人大的监督和制约。 • 法律监督:党组织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 • 具体执政行为的监督:加强对党组织推荐干部的监督;加 强对各级党组织公布的政策文件合法性的监督和审查。
16
• 对政府行为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对政府行为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 法律规定内容为: • 1.各级人大有权审查批准各自管辖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2.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3.听取政府年度工作报告。 • 4.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能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监督执法需要决定从事的其他重大事情。 • 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 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 • 1.财政监督。 • 将计划和预算监督具体化 • 对计划、预算监督要有适当的程序规定 • 2.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听取政府工作报告)
7
监督的依据 依据:宪法和法律 依据
人大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重要职权。我国现行宪法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 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 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地位决定了人大监督范围 广、内容多,监督效力具有最高权威性。
24
(二)处置权 • 处置权是指权力机关对其监督的各种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力。 处置权是监督主体监督权威的一种体现。 • 监督得以发生效力的表现。 • 1.作出决议(有法律效力) • 2.组织调查委员会(重大问题) • 3.提出批评和受理申诉 • 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各种批评、意见和建议,以及人 大及其常委会受理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 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
谈谈地方人大如何正确行使监督权的几个问题
某省人大建立问责制度,对司法不公等行为进行问责和 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五:某市人大对城市规划的监督
总结词
详细描述
地方人大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监督。
某市人大在城市规划监督方面采取了以下措 施
规划编制参与
规划审批程序
某市人大代表参与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了解 规划详情并提出修改意见。
某市人大对城市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和表决, 确保规划符合法律法规和地方发展需要。
跟踪监督
在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某省人大 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存在 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案例三:某市人大对环境污染的监督
总结词
地方人大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
01
02
详细描述
某市人大在环境污染监督方面采取了以下措 施
环境质量监测
某市人大建立了一套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定 期对空气、水质等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和分析
。
03
环境执法监督
某市人大加强对环保法规的执行监督,对环 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05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04
环境影响评估
在建设项目实施前,某市人大要求建设单位 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审批 的重要依据。
06
社会参与
某市人大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通过听证 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
案例四:某省人大对司法公正的监督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及时修订和完善
针对法律法规中不适应当前形势和需要的内容,应进行及时修订和完善,确 保其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提高监督能力建设
加强学习和培训
地方人大代表和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以便更好地行使监督 权。
从人大代表角度谈人大监督权的发挥
提 高 代 表素 质 , 强 代 表 对 自身 工作 的认 同是树 立 识 的偏 差 。 方 面 , 民在 日常 生 活 中无 论 有何 政 加 一 选
人大 监督权 意 愿 、 济要 求或 困难 时 , 找 他们所 选举 的代 经 不是
2人大 代表 角色认 知 问题 及其对 策 .
以使代表集中精力深入基层 , 广泛开展调查研究 , 分
产 生上 述 这 些 问题 的原 因是 多方 面 的 , 纳起 布在不同区域 的人大代表通过互通信息 , 归 全面反映 来 主要有 以下 几点 : 先 , 大代表 的角色认 知程度 各方面的情况 。这份议案拉开了人民关于代表专职 首 人
表 , 是 通 过 找 单 位 或 政府 的领 导 人 来解 决 。 他 而 在 方 面 , 大代 表 对 自身 的角 色定 位 存 在偏 差 。 人 通
《 宪法 》 定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一 切权 力 属 于人 们 看 来 , 代 表 远 不 如 找单 位 或 政 府 领导 有 效 。 规 “ 找 另 民 。人 民行 使 国家权 力 的机关 是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与 条 件 ”。监 督权 行 使 过 程 中 , 大代 表 自身 起 着 法 律 赋 予 的 职 权 。 二 , 表 职 务 具 有 具 体 性 特 人 第 代
非 常重要 的作 用 , 为 国家权 力 机关 的组 成人 员 , 作 人 征 。 大代 表 可 以参 与管 理 国 家事 务 , 括经 济 、 人 包 文
大 代表 能否认 真 履 行 职务 , 系到 各 级人 大 及其 常 化 和社 会 事务 等 ; 方 组织 法 对代 表 职权 也规 定 得 关 地
委会 能 否正确 、 充分 行使 监督 职权 的问题 。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2)根本性与全局性
人大关注的不是具体领域中单一的、专业性的事务,而 是带有全局性的问题。 人大的工作实质上是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国计民 生、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 如:十二五规划纲要、购房问题、如园难问题。
(3)权威性
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所进行的监督,所以是最高 层次的监督,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因此具有权威性。
其次,从监督过程和效果来看,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 监督少,监督的实效性不强。如法律规定两个月召开一次 常委会会议,各地人大都按规定召开了,但会议审议质量 如何,却并不尽如人意。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普遍都开 展了执法检查,但纠正并解决存在问题并不多。
第三,在监督的处置上,人大监督对事不对人,一涉及 到公开、透明的,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 况之外,人大应向社会公布于监督有关的所有信息,而 不能隐瞒相关的监督信息。
(5)多样性
指人大的监督根据监督对象、内容和目的的不同, 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进行监督。
二、人大监督的地位和作用
(一)人大监督的地位
《宪法》规定,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 无可比拟的崇高地位。 人大监督是我国各种监督制度中最根本的、层 次最高的、最具有法律效力和最有权威的监督。
(2)监督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
关,人大对常委会的监督,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及常 委会的监督。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监督权的对象主要是由人
大产生的国家机构,即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组成部门、法院、
检察院;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政府直属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垂直管理部门,虽然不是人大
现代宪政生活中,行政机关固然权力膨胀,但权力机 关的监督也弹性地相随左右,使整个社会发展的决策机制 和纠偏机制融会贯通、连机而动。这就要求权力机关的会 议应该定期和频繁地召开,在会上行政机关首脑及其各部 门的负责人应该广泛地受到经常性地质询,不但接受权力 机关质询的行政工作人员范围众多,可被涉及的工作范围 也应该不受太多限制。
论中国乡镇人大监督制度
论中国乡镇人大监督制度作者:贺冬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12期贺冬(青海民族大学政治学院,青海西宁 810007)摘要: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是乡镇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权力的基本形式。
乡镇人大监督制度,表现为按照一定形式和程序对基层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各项具体监督制度。
这些监督制度主要包括法律监督、工作监督、预算监督等内容。
然而,由于当前党政领导交叉兼职、党政职能严重不分的乡镇领导体制,导致政府行政权的行使绕开人大监督。
因此,为完善乡镇人大监督制度,必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走出党政联合行政的误区,杜绝党委包办一切、绕开人大监督的行为。
关键词:政治体制改革;乡镇人大;监督制度中图分类号:D6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1)12-0047-02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政权的权力机关,它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起,构成了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完整体系,它负责组织并监督乡镇其他国家机关。
所谓监督,就是指对国家权力的运行加以控制以期预防和消除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监督是实现国家权力系统内在稳定的必要机制,是防范和纠正国家行为偏差的强制措施,是保障和提高国家决策效能的理想途径,是克服国家权力自毁基础的补救手段,是现代国家职能中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一种职能[1]。
但目前中国很多地方的乡镇人大却存在着非常明显的监督职能缺失现象,如何完善乡镇人大监督制度,不仅直接关系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威的树立,而且事关我国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对实现我国基层政权巩固、经济繁荣、社会安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乡镇人大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的权力机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自己民主权利的主要组织形式。
在农村基层所有的民主制度和形式中,乡镇人大监督制度无疑是最基本的形式,主要包括法律监督、工作监督、预算监督等内容。
1.法律监督。
如何加强和改进乡镇人大工作
如何加强和改进乡镇人大工作玉阶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整个和地方各级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视乡镇人大工作中存在的履职走形式、监督缺底气的现状,探索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乡镇人大工作的方式方法,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十分必要。
一、乡镇人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权力不够。
乡镇人大行使权力,特别是其监督权的状况,与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要求尚有差距,主要是表现在乡镇人大主席设置规格不高,对乡镇党委、政府的监督权力不够。
二是职权不细。
乡镇人大的职权没有很好的予以界定、细化,不利于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具体工作的处置。
三是精力不足。
乡镇人大主席均负有该乡镇不小的中心工作担子,个人的精力毕竟有限,难以开展全面的乡镇人大工作。
四是经费不专。
乡镇财政本来就存在困难,人大的经费保障更加困难,即便有一定的预算拨付,也没有明确专项,不利于经费管理和工作推进。
五是力量不强。
乡镇班子职数少的只明确人大主席一名专职,职数多的也只有人大主席、人大副主席两人,乡镇人大工作的开展力量匮乏。
六是xx不高。
乡镇人大代表素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要求尚有差距,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条件不足。
七是感受不到。
有的代表只看“上头”,不看“下头”,只看领导的脸色行事,不反应群众的疾苦和呼声;有的代表履职能力不强,发挥作用若微,有的甚至处在不开会、不视察、不学习的“休眠状态”。
造成乡镇群众感受不到人大的作用和温暖。
八是效果不大。
“人大人大,其实没啥,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重要。
”会议时间前后也只有几个小时,草草了事,没有多少实质性内容,开会只是搞形式、走过场。
形式主义倾向越演越烈,人大职权发挥得不充分。
工作开展取得的效果不大。
二、加强乡镇人大工作的几点建议正确处理好乡镇人大与党委、政府的关系。
乡镇人大、乡镇党委、乡镇政府是乡镇权力系统中的三个中心,只有三者协调一致,才能促进各自工作的顺利开展。
论人大的监督权
论人大的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大具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利。
在实践中却出现了一种超越此范围的“监督行为”——个案监督。
个案监督存在一些弊端。
理由如下:一、个案监督缺乏宪法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处理国家权力机关与审判机关关系的准则。
综观我国宪法,并未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法院的个案监督权(地方人大组织法与三大诉讼法中也都无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个案监督权的依据)。
宪法的这一规定是各国通例,绝非疏漏所至。
这是人大的特殊地位与职权所决定的。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并非一个具体的职能部门,其工作就是着眼于总体与宏观方面的事项之决策与贯彻,而非负责具体的事务实施与执行。
否则,将体现不出国家权力机关的特点,也必将使之陷于繁杂的具体事务而无法承担其重大的责任。
李鹏委员长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也明确指出:“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进行工作监督的基本方式。
”笔者认为:首先,人大对两院的监督是一种工作监督;其次,这种监督的基本方式为听取和审议两院的工作报告。
宪法规定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宏观监督,应当是从总体上着眼于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对认为不合格的法官(包括院长)等提出质询、弹劾、罢免,而不是也无权就司法机关裁判的个案提出强求其改判的意见,并一定要司法机关予以接受。
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只能是间接的,而不能是直接的。
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当然,人大在对法院进行工作监督时,有时必然会涉及到一些具体案件,以此说明司法机关在执法中的偏差,但这与将个案监督作为一项专门制度,设立专门职权,设定专门程序是有本质区别的。
二、个案监督违背了独立审判原则独立审判的实质,就是司法机关凭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公正标准的认识等依法断案,而不能为任何机关所左右,更不有曲意迎合。
如果司法机关在审判时要依据外界的观念进行,或裁判结果可能受到外界有权否定的威胁,何谈独立审判?如此,独立既已不存,公正必受影响。
乡镇人大工作各种制度
- .一、乡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主席团会议,讨论和开展以下工作:1、检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
2、对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3、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检查其办理情况。
4、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联系选民等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5、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也可以组织本乡的各级代表评议驻当地县属有关部门的工作。
6、指导选区依法补选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7、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请求。
8、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 .二、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调查在本行政区域的执行情况。
2、根据主席团会议的决定,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事务。
3、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指导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
4、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接待和受理代表与群众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与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承担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7、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8、办理本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日常工作。
三、乡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制度1、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主席团会议。
主席会议全年不少于四次。
2、主席团会议容依据《省乡乡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和本乡的实际情况确定。
3、主席团会议议题一般应在会议举行前3天通知出席会议的对象,有关人员应作好有关发言准备,妥善安排工作,不得无故缺席。
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和监督权
大 会及其 常委会 ,在 不与 宪法 、 法
一 法规相抵 触 的前提 下 , 律 、行政口 辛贤龙 可
第 二 , 法权 只 有 一 个 , 不 立 并 等 于说 从 事立 法 活 动 的 机 关 也 只 能是 一个 , 法工 作 可 以 由不 同的 立 国家机 关 承担 。也 不 能反 过来 说 , 从 事立 法 的机关 都握有 立法 权 。 这 就 好 比农村 的土地 归集 体所 有 , 但
全 国人 大及 其 常 委 会 , 同时 , 要 也
明确 , 法权不 等 同于立法 机关 。 立 再 就 是 关 于 人 民代 表 大 会 的
民商 法 、 政 序 法等七 个 诉 法 律部 门 ;国务院共 制定 了现行 有 效 的行 政 法 规 6 2 ;地方 人 大及其 常委会 共 制定 了现 行 8件
在的。
( 作者 单位 : 山东省 滕州 市第 一 中学 )
硼
一
国人 大及 其 常委 会 行 使 国家 立 法
权 。可见 , 法权是 全 国人大 及其 立
常委会 的一项 专有权 力 。但是 , 国
务 院根 据宪法 和法律 , 可 以制定 也 行 政 法 规 ; 、 辖 市 的人 民代 表 省 直
部 分 。而县级 ( 不含 民族 自治县 )
人 镇) 人 … 民 表 会 童 溘 大及 其耙 监一 大则 没 一 极 常委会 、乡 ( 督 极
监 督 权 中 , 材 明 确 指 出 , 民代 教 人 表 大 会 有 监 督 “ 府 两 院 ” 作 的 一 工
权 力 。这 里 的“ 一府 两 院” “ ,一府 ” 就是 指政 府 , “ 院 ” 指人 民法 院和人 民检察 院 。 两 是 这里 的“ 两 院 ” 同 于西 方 国家 “ 院 制 ” 不 两 中的两 院 ( : 如 英 国的上议 院和下议 院 ,美 国的众议 院 和参议 院 等 )我 国的 “ 院 ” 司法 机关 , 西 方 国家 的 , 两 是 而 两 院是 立法 机关 。同 时 , 在我 国 , 只有县 级及 以
深化乡镇人大监督的思考
估 是 必 要 的 . 在缺 乏 其 他渠 道 的情 况 下 , 容 易使 但 它
评 价 带 有 主 观 性 、 意 性 , 较 少 客 观 性 、 正 性 。 要 随 而 公
增 强党 执 政 的权 威 . 动党 的执 政能 力 和执 政 水 平 不 推 断提高。 就必 须从 体 制 和机 制 上解 决 由人 民群 众来 给 党 执政 的政绩 “ 打分 ” 的问题 。最 终 , 把评 价 权交 还 要
督。 乡镇人 大也应 克服 与 己无关 的想法 。 积极 主动 地
门 责无 旁贷 , 镇 人 大 也 不 能 推 责 。 监督 什 么 呢 ? 乡
比如 , 费 吃 喝 次 数 、 准 、 次 、 年 招 待 支 出 ; 公 标 人 全 公车数量 、 费用 , 其 是 新 购 置公 车 的数 量 、 准 、 尤 标
出成 效来 。
三、 乡镇 人大 应监 督工 业园 区的规划 布 局 如 今 ,乡镇 工业 园 区已成为 当地 工业 经济 发展 的重要 载体 ,而工业 园 区中对专 业 园 区的布 局还 缺
单 位的“ 公 ” 费 多 、 三 经 问题 多 , 藤 摸 瓜 , 查 到 顺 一 底 。 乡镇 人 大可 以单 独 审 议 , 可 以 和 纪 检 、 察 也 监
乡镇 人大 应监 督 “ 三公 ” 费的公 开 经
这段 时 间 , 中央 各 部 门 陆续 公 开 “ 公 ” 费 , 是 历 史 头 一 遭 , 三 经 这 在 制 度建 设 上 有 深 远 的破 冰意 义 , 还公 众 知情 权 、 与 权 、 达权 是 参 表 和监 督 权 的一 种 形式 , 也是 促 进党 风 廉政 建设 的重 大举 措 。 为乡镇 作 人 大 应 趁势 而 上 , 督政 府 公 开 “ 监 三公 ” 费 。近 年来 , 商引 资 力度 经 招
浅谈乡镇人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乡镇人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王广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的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具体形式。
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深入发展,乡镇人大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改革和推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应予以正确的估价和充分的肯定。
但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其突出的问题有以下几个:1、工作发展不平衡。
一是市县之间不平衡。
多数县市乡镇人大工作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效果明显。
但少数地方形式单调、缺乏活力、作用发挥不够好。
二是乡镇之间不平衡。
多数乡镇人大工作发挥比较好。
但少数乡镇没有行使好应有的职权,效果不明显。
三是经济强弱之间不平衡。
往往是经济发达地方,由于人大经费保证,效果凸现,经济欠发达地方,开展人大工作会遇到一些困难。
2、组织建设不到位。
一些地方在配备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时,没有把乡镇人大机构建设提高到党的建设、政权建设、法制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往往除了主席、副主席之外,没有专门工作人员,加上目前部分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是兼职的,致使乡镇人大工作疲于应付,顾此失彼,影响了正常工作的开展。
3、工作重心不到位。
由于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都参与党委、政府的有关具体工作,没有精力从事人大工作,出现了“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的尴尬局面。
4、行使职权不充分。
不少乡镇人大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往往是重审议、轻督办;重决议、轻执行;重程序、轻实效;重工作监督、轻法律监督。
5、履行职权不慎重。
主要体现在涉及到农村、农民、农业“三农”问题和教育、交通建设上,少数乡镇出台一些不切合实际的规定政策,乡镇人大明知不合法,但为迎合乡镇党委、政府的意图,仍作出决议或决定,降低了人大的威望。
6、领导重视不到位。
有的乡镇党委对人大工作关心支持不够,没有把人大摆上应有的位置,对人大开展工作舍不得出人力、花精力、投财力,制约了乡镇人大作用的发挥。
【监督】浅论地方人大的监督权
【关键字】监督浅论地方人大的监督权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最根底、最重要和运用最广泛、最经常的职权。
地方人大监督职能能否充分行使,直接影响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作用的发挥和整个国家监督机制的健康运行,也直接影响地方人大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不断推进我国的依法治国和民主法制进程同时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
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
一、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来源和特点。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从这一条文可以看出,地方人大依照法律规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促使其依法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保证法律正确实施,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赋予的神圣权力,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强制性权力,是代表人民行使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最高层次的监督。
这就表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一是具有权威性。
人大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它的监督是代表人民、以国家的名义所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不同于其他任何形式的监督,它在整个监督机制中处于最高地位,它的权威性来自于法律;二是具有强制性。
正由于人大监督的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有国家强制力做保障,而不按照某个领导的意志进行,因此被监督者必须严肃认真的接受监督;三是具有人民性。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广大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因此也可以说国家权力的监督本质上就是代表人民行使职权,这种监督具有广泛的人民性。
二、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必须遵循四项原则。
XX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这对于更好地保障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解析试论乡镇人大工作中的八大关系
更多相关资料请加扣扣1-6-3-4-1-8-9-2-3-8更多相关资料请加扣扣试论乡镇人大工作中的八大关系近十余年中,各地在乡镇人大工作中创造并积累了不少经验。
依据这些经验,加上平时对宪法、法律,对人大制度的学习与思考,笔者认为,要搞好乡镇人大工作,应当注意处理好八大关系。
第一,乡镇人大与党委的关系民主政治离不开政党的作用,这是近代世界的普遍现象。
有的西方学者直截了当地指出,“现代民主国家是掌握在政党手里的”①。
当然,世界上的政党有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两种性质之别,不同国家的政党制度,政党影响民主政治的方式与程序也有所不同。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人大制度也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的。
乡镇人大与各级人大一样,也必须接受党的领导。
既要服从整个党通过其路线、方针、政策所实施的领导,也要服从本级党组织的领导。
乡镇人大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向党委请示报告,主动争取党委对乡镇人大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搞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
反之,“撇开党委闹民主”,人大工作就会走偏方向。
但是,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是说,人大可以把自己的担子推给党委,由党委代替人大去直接行使国家权力。
这样做的结果势必是,党委成了政权机关,人大成了“橡皮图章”、“政治摆设”,整个政治体系将会乱了套。
须知,中国共产党建立人大制度的初衷并不是要使人大成为“政治摆设”,而是真心实意地要通过它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这从老一辈革命家的许多论述中可以看到。
例如,1954年9月,正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确立之时,刘少奇同志在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强调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以能够成为我国的适宜制度,就是因为它能够便利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能够便利人民群众经常经过这样的政治组织参加国家的管理,从而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②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坚持人大制度,如何找到两者的最佳结合点,这往往成为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有的时候或有的地方,片面强调人大作用,以致出现削弱党的领导的倾向,而另些时候或另些地方,又可能片面理解“加强党的领导”,结果出现以党代政、削弱人大作用的倾向。
乡镇人大如何更好履行对政府的监督职能
乡镇人大如何更好履行对政府的监督职能二十年铸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监督法》的适用范围定位在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然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委会,同时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建议、批评和意见;而地方组织法也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乡镇人大负责,受它监督。
显然,对照法律条文乡镇人大实施监督职能不在《监督法》调整范围,但乡镇人大与同级政府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很明确的。
故此,笔者认为《监督法》施行对乡镇人大行使对政府的监督权,深化监督职能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乡镇政府监督的现状任何一种政治制度、任何一个公共权力机关都离不开制约和监督。
作为社会主义中国的政治体制同样不能例外,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宪法赋予各级人大的法定地位和政治功能并没有在现实中得到充分的发挥,特别是作为乡镇一级政府的监督主体——乡镇人大正面临一种尴尬的处境:监督不力,很难监督。
主要表现有以下几方面:1.机构缺乏,很难监督。
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包括监督权)是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但人民代表大会却很难行使监督权。
其原因一是尽管乡镇的管辖范围较小、代表人数相对较多,但经常召开代表大会存在困难;二是不及时,有些问题时效性强,等通过会议讨论时已失去意义了;三是代表接触面虽宽,但了解情况不多,解决问题的能力弱;四是即使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也是形式多于内容,难以达到监督目的。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乡镇人大设立主席团,并赋予了乡镇人大主席团类似常委会的某些职权,但权力太小,更没有实质性的监督权。
现在乡镇人大主席团既不是常设的,也不是临时的,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没有行使职权的主体,缺乏行使职权的途径,乡镇人大机构有二线岗位的感觉,也正因为如此,一些地方在乡镇人大主席的配备上照顾性安置的较多,存在有其名无其实的情况。
在法律框架下实现乡镇人大权威地位
20 年 5 ,人 民政坛》 04 月 《 杂志社对福建省乡镇 作为 , 或者说不能作为 , 那么他 们所组成 的权力机 人大开展 了一次问卷调查 , 笔者协 助做 了一些调查 关又怎能有作为?一位乡镇人大主席坦言 ,乡镇人 “
工作 , 所接触的乡镇人大干部大多数都有 “ 乡镇人 代会基本上还是一言谈 ,除 了几个领导发发言 , 普 大是个空架子” 的感慨 。 通代表很少说话。” 如此这般 , 人大代表的作用如何 在他们看来 , 尽管法律赋予乡镇人 民代表大会 发挥?乡镇人大的监督权又如何实现?
挥 乡镇人大的作用 ,实现乡镇人大的法律地位 , 是 镇 人大反映大部分代表议案 、建议得不 到有效 办 理 ;7 3 %的乡镇人大没有使 用过重大事项决定权 ; 在基层建立真正的民主决策机制的重要方 向。
“ 乡镇人 大是 个 空架子"
9 %的乡镇人大没有行使 过质询权 。在实 际接触 0 中, 这一 比例还更大。 人大代表是乡镇人 民代表大会 的主体 , 他们不
同仁 , 凡是组织提名和代表联名提 出的候选人都应
一
( 作者单位 : 牡丹江师范学院 )
2 一 < 大研究)06 2 人 20 年第 9 ( 期 总第 17 ) 7期
维普资讯
然而 , 就是代表有话想说 , 也可能因为会议安排 了 。 的时间不够充裕而作罢 。通常情况下 , 乡镇人 民代 表大会会期在换届时能保证两天 , 但在其他时候基 本上只有一天 , 有些时候甚至只有半天 。“ 了节约 为
众管理社会经济文化事务、 保护公 民和法人 的合法 行使时 , 就常常显得非常“ 尴尬 ” 了。《 民政坛》 人 杂 4 %的乡镇人大反映人代会 权益的重任。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乡镇人大有决定 志社 的问卷调查显示 ,2 权、 监督权 和选举权等诸多权力 , 但现实 中真正能 上不发言的代表多 ;2 7 %的乡镇人大反映人大代表 4% 落实到位的却不多。在现行 的法 律框架下 , 努力发 不能 在 大会 上 积极 提批 评 、意 见 和建 议 ;1 的乡
乡镇人大主席与乡镇政府不是监督关系
乡镇人大主席与乡镇政府不是监督关系作者:李红录来源:《人大研究》 2015年第4期李红录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这样一种误区,认为乡镇人大主席与乡镇政府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镇人大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对人大制度不熟悉,对相关法律不了解,在某种意义上混淆了乡镇人大与乡镇人大主席。
为此,有必要厘清三个方面的关系。
首先,是乡镇人大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选举罢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执行,选举产生乡镇政府领导人员,监督乡镇政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对乡镇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乡镇人大的决议,是乡镇人大的执行机关;乡镇人大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镇长、副乡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由此可见,乡镇人大与乡镇理论上是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决定与执行的关系。
其次,是乡镇人大与乡镇人大主席的关系。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设立主席及副主席一至二人,由乡镇人大从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乡镇人大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任期同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乡镇人大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乡镇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同时,在工作实践中,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一般都要在会议期间向代表报告工作。
由此可见,乡镇人大与乡镇人大主席是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第三,是乡镇人大主席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闭会期间没有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没有法定的监督职权,只设立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其法定主要职责主要有三项:一是联系本级人大代表,二是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三是反映代表和群众对乡镇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乡镇人大的监督权
【摘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乡镇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享有人事任免权,财政决定权和监督政府权。
但在实践中,乡镇人大工作却是我国人大制度建设体系中较薄弱的一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在乡镇这一级体现还不很充分,乡镇人大开展工作相对较弱,与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还存在不少差距,严重影响到人大监督权威的树立及其机制的完善。
乡镇人大监督权的个性特征是,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中央权力机关相比,不能实施直接的完全的宪法监督职权。
其监督对象主要是本级政府行政执法行为;重点是本级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依法行政(包括法律程序和法律实体两方面)的监督。
近年来,乡镇人大在加强对政府的监督方面做了许多工作,有了很大改进和发展,但是离宪法的规定和人民的期望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普遍存在监督不力的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体制不顺,缺乏完善的监督制度和程序,人大自身监督能力不强,代表素质不高等。
加强乡镇人大制度建设,尤其是改善乡镇人大监督不力的状况,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是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途径。
在完善乡镇人大监督权方面,应着力转变观念,正确认识乡镇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树立人民当家作主,严格依法办事的民主、法制观念,完成人大工作人员的行政工作方式向人大工作方式的转变;关键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乡镇人大工作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的需要。
【关键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3
【分类号】:D921
【目录】:引言7一、监督的内涵与性质7-9(一)监督的内涵7-8(二)监督的属性8-9(三)乡镇人大监督权的个性特征9二、乡镇人大监督权的行使9-12(一)监督的内容和范围9-10(二)监督的主体和对象10-11(三)监督的形式和程序11-12(四)监督的结果12三、乡镇人大监督权的制约因素12-18(一)监督体制不顺12-13(二)人大自身因素13-14(三)人大代表的素质与行使监督权的要求尚有差距14-15(四)制度建设不完善15(五)传统政治文化是导致人大监督权威缺失的因素之一15-18四、典型案例分析18-19五、对完善乡镇人大监督权的思考(建议)19-29(一)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宣传19-20(二)处理好党与人大的关系20-231、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20-222、人大对党的监督22-23(三)乡镇人大应有常设的权力机构23-25(四)进一步提高乡镇人大代表的素质25-28(五)立法设想28-291、建立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基本制度282、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处置权283、完善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程序28-294、完善人大自身监督制约的机制和程序29结语29-30附录一30-32附录二32-33 本论文购买请联系页眉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