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哈特思想之法律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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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哈特《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浅谈哈特《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浅谈哈特《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浅谈哈特《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一、法律与道德一直以来,法学实证主义似乎与自然法学派的一再之争至少说明了道德与法律的紧密纠缠,因此,两者就成为了关注之焦点,哈特此文的重点亦在于努力厘清两者间的内在关系。

哈特所主张的这种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两者毫无联系,我们应看清楚哈特真正在反对的是什么——他承认有许多事物属于“法律与道德的交叉领域”。

然而,他所承认的此种法律与道德间历史因果关系的存在并不代表“道德”足以成为衡量判断某个法律规则是否能为法律规则的“标尺”。

哈特想说明的是,在缺乏宪法和法律的明文规定下,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一个规则违背了道德标准而否认它是一个法律规则;相反,也不应因为一个规则在道德上是令人向往的,便认为它是一个法律规则。

法律与道德并非总是一一对应的。

哈特承认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是认为,这种联系不是“必然的”联系。

二、哈特的法律思想最后,这种分离命题的内容究竟是什么?以及哈特如何运用这种分离命题为划分法律与道德关系进行的辩护?这里,涉及到“法律”、“道德”、“必然的或概念的联系”下述三者之概念。

1.法律哈特说命令论所犯的错误是正常的、值得原谅的是因为,虽然命令理论是试图对法律本质进行描述的一种努力,然而,这种努力不够简明和充分(奥斯丁对法的本质定义过于简单),才导致命令论的偏离错误。

为此,哈特试图对法律本质作更深、更准确的定义。

而这种定义,主要还是从法律规范、规则的角度为其定性的。

在哈特看来,“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两类: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

主要规则设定义务,即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

次要规则授予权力,它规定人们可以通过做某种事情或表达某种意思,引入新的主要规则,废除或修改旧规则,或者以各种方式决定它们的作用范围或控制它们的运作。

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是法律制度的中心。

可见,哈特坚持法是确定义务的第一性规则和授予权利的第二性规则的结合,并强调这是‘法律科学的关键’和‘法律制度的中心’。

试论哈特法律与道德划界限度的思想

试论哈特法律与道德划界限度的思想

【道德与法】试论哈特法律与道德划界限度的思想吴真文 〔摘要〕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法律存在的依据和检验的标准是道德,因此二者之间不能分离。

实证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道德不能成为法律存在的依据,更不能成为审视法律是否有效的判准。

传统的实证法学否认法律和道德之间的任何联系,主张绝对划界,以哈特为首的新分析主义实证法学认为法律和道德尽管没有必然联系,但有偶然联系的事实,因此主张相对划界,并承认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

哈特提出法律和道德之间的相对划界既有历史遗传的因素,又是对其所处现实的理性选择。

〔关键词〕 哈特 法律与道德 划界〔中图分类号〕B82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539(2009)0420103205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以及两者之间的划分界限在哪里?犹如“法律是什么”这样一个经久不衰的问题,在西方法理学界被长期予以关注和讨论。

迄今为止,对此问题的回答已经形成了较为典型的观点且截然相反的两大阵营:第一个阵营是自然法学派,这一阵营以富勒为代表,他们主张道德是法律存在的依据和评价标准(对此,为了下文叙述的方便,将此种主张道德与法律密切相连的观点称为“联系论”)。

在他们看来,道德法则是自然万物的理性最高法则,一切其他的法则都应当符合而且必须符合这项原则,否则将不能称其为规则。

因此道德法则不但是法律制定的根本依据与源泉,而且是法律效力是否存在以及评价法律价值的最高标准。

另外一个阵营则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头面人物哈特为代表,他们主张法律与道德相分离,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对此,为了下文叙述的方便,将此种主张道德与法律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的观点称为“分离论”)。

当然,该学派对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的观点存在一个不断演化变化的过程。

在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哈特的新分析法学虽然坚持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但又倾向于靠拢自然法学派。

法律与道德的哲思——读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九章

法律与道德的哲思——读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九章

法律与道德的哲思——读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九章哈特(H.L.A.Hart),英国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和杰出代表,是当代西方分析法学家中影响和声望最大的一个。

他的代表作《法律的概念》发表于1961年,该书在法律思想史上的地位举足轻重。

尽管只是一本简短的小册子,但是它却引发了大量的论述,被公认为20世纪法理学的开创性著作之一,是从事法理学学习和研究的人们的必读书目。

《法律的概念》尽管篇幅不长,但思想深邃,可谓微言大义,一个普遍的共识是,必须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研究,并在反复研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能把握哈特教授的思想。

笔者不敢奢谈对该书有何深刻的认识,只是在拜读该书时有所心得,尽管未必中肯,但作为学习和研究的一个阶段性认识,有必要做一些总结,与其说是书评,不如说是一篇读书笔记。

一。

两次论战与“中间道路”本文主要谈及的是该书的第九章“法律与道德”这一部分,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要对该书做一个整体的解读似乎比较困难,所以我选择了这样一个简短的部分做一些自己的阐释。

另外一个原因,如何看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的重要分歧之处,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哈特必然要论证自己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看法,同时,关于该问题的论述正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最明显的理论特色。

深刻理解这一问题,必然有利于真正把握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精髓。

要理解哈特的思想,不可忽略的问题是上世纪50—60年代与哈特有关的两次理论论战。

第一次是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这次是西方法理学传统中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两大派之争,论战的核心内容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第二次是在哈特教授与德夫林法官之间展开的,该论战尽管不是两大派之争,但是争论的焦点依然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可以说,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同这两次论战是分不开的,在这个过程中,哈特逐渐发展了他的新分析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想体系。

略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读哈特《法律的概念》

略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读哈特《法律的概念》

略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法律的概念》一书是新实证分析法学派大家哈特的代表作,该书作为二十世纪法哲学领域的扛鼎之作,细致而深入地阐述了哈特的法理学思想。

该书共十一章,大致可被划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主要是涉及法理论问题与概念分析的研究方法,第二至第四章主要用以说明奥斯汀的命令理论为何是错误的,第五至第七章是哈特对于其自身理论之立场的具体阐明,第八章和第九章围则是绕着道德与自然法和实证主义的关系而展开论述,最后一章则回到国际法是不是法的问题当中。

由于该书理论体系较为宏大,且哈特教授写具该书时的时代背景性极强,理论观点的交锋甚多,加之笔者自身法学理论基础薄弱,因此在本文的写作中,笔者仅就《法律的概念》一书中所提及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展斗胆尝试针对其中的一些观点与哈特教授进行对话。

在《法律的概念》一书的前言开篇中,哈特教授写道“这本书的目的,是想要促进对于法律、强制(coercion)与道德的理解,这些社会现象虽不相同但相互牵连”1。

对于该书想要阐述的核心观点,读者从书名中便可窥知全貌:该书书名为“法律的概念”,换言之,即针对“法律是什么?”这一千古难题的探讨。

但是,古往今来,对“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的探讨,均无法绕过一个话题——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哈特教授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的论述亦是如此。

尽管在书中哈特教授花了极大的篇幅批判奥斯汀的“法律—命令”说,并且引入“法律—规则”说来阐述法律的产生与存在形式,但最终还是回归对“法律—道德”这对矛盾关系的论证,尽管最终得出的结论稍显偏激,但按图索骥,读者还是可以发现:在与各家观点交锋的过程中,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论证始终萦绕其间。

也许,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法律的概念》一书的目的在于向人们阐述“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但对这一问题阐述的核心在于运用各种分析方法厘清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不可否认的是,不管是旧实证分析法学派还是以哈特为先河的新实证分析法学派,其与自然法学派最明显的区别即在于二者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处理方式存在本质上的不同。

认真对待自由——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中法律思想的解读

认真对待自由——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中法律思想的解读

在报告 中明确指 出 : 我 们必须 保 留一部 分私人 生 活 的领 “
域给道德或者非道德 。 _ ”l 2 德夫林为代表的法律道德主义严厉批 评了沃尔芬登 . 委员会 的报告 。他不承认所 谓私人 道德 的问题 , 为任何 认
不道德行为原则上都可 能有害地 影响整个 社会 , 而任何一
(u o 5 SmN. ) 9
认 真 对 待 自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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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 法律 、 自由与道德》 中法律思想 的解读
尹彦博
( 中南 财经 政法 大学 , 武汉 407 ) 304
摘要 : 关于道德 能否进行 法律 强制 问题 , 最有名的论 战 当属 于哈 特与德夫 林的交锋 , 特在其著作 《 哈 法律 、 自
巧合还是有不可逆转的必然? 经过长期的激烈争论 , 当代法律 人 已经将 这个 问题分 成 了三个命题 : 1 法律的定 义是否 必须 以某 种方式 援引道 德 的因素 ; . 2 能否对法律进行 道德上 的批 判 ;. . 3 对道德 能否进 行法律 上的强制。前两个 问题 引发 了哈特与德 沃金 、 富勒 的长期
21 0 2年第 2期 ( 总第 9 ) 5期
黑 龙 江 省 政 法 管 理 "- 学 院 学 报 T - 部
No 2 2 2 . 01
Ju a o el g a gA m ns a v a r C l g f o t sA dLw or l f i nj n d ii rt eC de o eeo li n a n H o i t i l P ic
形式爆发。其 中性道德 问题尤为突 出, 大量的拉 客、 同性 恋、


前言
猥亵 等行为被检诉 , 同时 14 9 8年发表 的《 金赛 报告》 对同性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解读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解读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解读摘要:法与道德之间有无内在的联系,是两种不同的事物还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不符合道德的法,即“恶法” 是不是法,这些争论的核心问题,一直是自然法学派与法律实证主义争论的焦点,从奥斯丁到哈特,再到新自然法的复兴,法学家们从未停息研究的脚步。

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对这一现代法理学的经典论战进行深入剖析,挖掘其本质及局限性所在,在总结双方模式的基础上,进行自己关于二者关系的思考。

关键词:法律与道德;哈富论战;法律的道德性;法治现代西方法律学家哈特、富勒、德福林、德沃金等,作为二战后西方法律学的拓荒者,于20 世纪中期进行了多场论战,他们论战中提及并力图解决的问题很多至今仍是法学理论研究的中心。

就法理学而言,与法律的本质联系在一起的所谓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几乎是19 世纪以来法学家思考的根本问题。

“哈富论战”是“法律与道德”问题的第一次正面交锋,这次经典论战,被布斯教授称为法理学史上的史诗篇章。

1958 年,《哈佛法律评论》在同一期上发表了哈特教授的《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以及富勒教授反驳这种观点的《实证主义与忠于法律一一答哈特教授》这两篇著名的论文。

随后,哈特教授于1961 年出版了《法律的概念》一书,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试图回答富勒教授的批评;富勒教授则于1964 年出版了《法律的道德性》一书,对哈特的法律与道德“分离论”加以批评。

1965 年哈特撰写了对《法律的道德性》一书的书评,而富勒则在1969 年该书再版的时候回复了哈特的批评。

在这来来回回的相互争论中,他们彼此的观点都得到了升华并逐步走向系统化。

一、“哈富论战”的理论思路哈特与富勒论战的主题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law as it is )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 (law asit ought to be )的关系问题。

1.论战的启动论战的启动源于哈特的《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一文,在此文中,他回应了对法律实证主义的各种误解,阐述了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命题,在哈特看来,在五个最常被看作是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性命题中,他只承认“分离命题” 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主张。

浅析哈特的法律与道德理论

浅析哈特的法律与道德理论
第 9期 ( 总第 4 期 ) 5
No 9 Ge e a No. 5 . n r l 4
哲 理
Ph l s p y i o h o
21 第 9 0 0年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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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哈 特 的法律 与道德 理论
房雪娇
( 西北 政 法 大 学 陕 西 西 安 7 0 6 ) 10 3
且要在政治或者伦理意义上来捍 卫这种理论 的正当性 , 而不仅
仅 是 采 取 鸵 鸟 政 策 将这 种 理 论 归 之 于 一 个 单纯 的方 法 问 题 。 [ ] 在这个意义上 , 律实证主义之 所以坚持法律 与道德的分 法 离 , 是 为 了 反 对道 德 或 者 以 道 德 面 目出 现 的 政 治 意识 形 态 对 就
中图分类号 : 9 D0

文献标 识码 : A

理论 背 景 分 析
在法律 与道德 的关系上, 哈特坚持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 , 他
三 、 法 亦 法 恶
( ) 律 实 证 主 义 的政 治 原 则 : 由主 义 一 法 自
的基本论点是 :任何法律都会受到一定社会集 团的传统道德 的 “ 深 刻影 响 , 会 受 到个 人 的 、 过 流行 道 德 水 平 的 、 开 明 的 道 也 超 更 德观点的影响 ; 但不能由此得 出结论说, 一个法律制度必须符合 某种道德或正义 ; 或一个法律制度必 须依 靠服从法 律的道德义 务; 或一定法律制度 的法律效力的根据必 须包括某种道 德或正 义原则 。总之, 法律和道德是有联系 的, 但并无 ‘ 必然 的联系 ’ 。 这 足以看出 , 哈特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已不是那么 ‘ 纯粹 ’而给 , 道德 留下 了一个地 盘。[ 同时, ”] 他提 出了“ 最低 限度 内容 的 自 然 法 ”正 如 有 的西 方 法 学 家 所 讲 的 , 的 《 律 的 概 念 》 书 标 , 他 法 一 志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律实证 主义者“ 退却 的第一个重要 的

哈特眼中的道德与法律

哈特眼中的道德与法律

收稿日期:20080908作者简介:11刘明全(1982-),男,河南南阳人,东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21刘咏(1975-),女,河南潢川人,郑州惠济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审判长。

哈特眼中的道德与法律刘明全1,刘 咏2(11东北师范大学,吉林长春130117;21惠济区人民法院,河南郑州450002)摘要:哈特的理论对现代分析法学产生了巨大影响,他关于法律与道德的观点也是其特色理论之一。

哈特与富勒、德富林以及德沃金等人论战中更是展现出独特的观点。

本文主要围绕这三次论战展开研究。

关键词:道德;法律;论战中图分类号:DF0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08)04-0084-03哈特的理论对现代分析法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特别是承认规则理论,为新一代新分析法学代表人物所沿袭,如拉兹的法律体系理论可以说是哈特理论的某种修整和发展,麦考米克、魏因贝尔的理论也受到它的影响。

与凯尔森的理论相比,其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影响只是间接性的,但在具有相同学术传统的英国,哈特的理论的影响则是直接性的,其后继者直接借鉴了他的理论。

道德观念和正义一样具有多变性,因此也就很难将正义作为评价法律好坏的标准。

但是,法律在执行上确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如自然正义的原则要求执法的公平性和客观性,要求相同案情相同对待。

哈特的这种观点,既不同于奥斯汀的法律与道德之间不存在联系的说法,更不同于实证主义法学者凯尔森将法律与道德两者截然分开的论点。

〔1〕一、哈特的法律与道德观自然法学,作为西方最古老的法学流派对这一问题做出了肯定回答,认为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法律必须符合道德要求,违背道德要求的法律根本不配称为法律,主张“恶法非法”;而萌芽于古罗马,兴盛于19世纪中期的分析实证法学则坚持认为法律和道德没有联系,如果有,也不是“必然的”,法律只应研究“实然的法”,主张“恶法亦法”。

两大法学派的对立肇因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原则性分歧。

法律与道德_分离后的结合——重温哈特与富勒的论战对我国法治的启示

法律与道德_分离后的结合——重温哈特与富勒的论战对我国法治的启示

法律与道德_分离后的结合——重温哈特与富勒的论战对我国法治的启示引言:法律与道德一直以来都是人类社会重要的领域,二者在人类社会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然而,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

在20世纪的英国,哈特与富勒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辩论,讨论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这场论战对于我们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

一、哈特的理论哈特主张法律与道德是两个独立的领域,法律的基础是人们对社会规则的行为习惯,而不是某种道德价值观。

他认为法律是指令性的,具有外在性和客观性,它不会依赖于人们的道德判断而存在。

哈特的“法律即规则”理论强调了法律的明确性和确定性,为法律的运作提供了清晰的框架。

二、富勒的理论富勒对哈特的观点提出了挑战,他认为法律不能简单地被视为规则的集合,而应该从道德的角度来审视。

富勒强调法律的正义性和公正性,他认为法律必须符合理性的道德标准,才能真正服务于社会的利益。

富勒的“内在道德性理论”提醒了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应当注重道德的考量,不能仅仅停留在规则的层面。

三、哈特与富勒的辩论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启示1.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应割裂哈特与富勒的辩论告诉我们,法律与道德并不是完全分离的。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体现,必然受到道德的影响。

我们不能仅仅追求形式上的规则完备,更要注重法律的内在道德性,使其能够真正服务于社会的公正与正义。

2. 法律应具备明确性和确定性哈特的理论为法律提供了明确性和确定性的特点,这对于法律的运作是十分重要的。

在我国法治建设中,我们需要借鉴哈特的理论,确立法律的明确性原则,让人民群众能够在法律框架下行使自己的权益,并依据法律享受保护。

3. 法律应强调人的尊严和自由富勒的理论提醒我们,法律应当符合人的尊严和自由的原则。

在制定法律时,我们应当注重对人的尊重和人的自由的保护,使法律能够真正为人民的生活带来福祉。

4. 法治建设需要多方参与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体现了不同观点的对话与对抗,这说明法治建设需要多方面的参与和贡献。

浅析哈特思想之法律与道德

浅析哈特思想之法律与道德

绍兴文理学院2011学年01学期法学专业09级《西方法律史》期末考核学号 09095316 姓名施云飞班级法学092 论文题目浅析哈特思想之法律与道德得分评卷人论文评语:年月日浅析哈特思想之法律与道德摘要:终其一生,哈特是噩梦与美梦的一生,但是其成就是辉煌的,就法律与道德这一个命题,进行过三次论战,分别是: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哈特与德夫林之间的论战;德沃金和哈特的论战。

通过这三次论战,哈特对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的思想体系开始在原有的基础上形成完善,并确定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

关键词:法律与道德哈特论战 ??哈特(1907-1992),英国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创始人,20世纪英语世界最伟大的法学家。

哈特以其实证主义姿态构建了一个庞大而自洽的法理学体系,梳理加强了法律哲学与道德以及政治哲学之间的联系,而且,沿着边沁的脚步,在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领域里,他是自由主义传统最强大的代言人。

取得这些成就,与他的学习生涯和生活经历都是很密切的。

哈特从小就喜欢自由,与日后是自由主义最强大的支持者,对自由权利的争取维护息息相关。

哈特学的是和法律有关的,从小接触法律知识,在牛津大学就读时成绩优异获得奖学金并最终以第一名的成绩毕业。

1932-1940,哈特在伦敦从事事务律师工作,这段工作经历促使其日后的法律理论与实际贴近。

1940-1945年在M15工作,期间他作为垄断委员会的成员,发挥了他突出的分析能力,这与日后的实证分析也是相关的。

本文主要论述哈特在这样的成长背景和生活经历条件下产生的思想之一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一.哈特关于法律与道德的三次论战二战后,审判纳粹分子引发了法理学界的思考。

其中的一个案例,一名德国军官的妻子,为了脱离丈夫,向纳粹当局密告其夫在休假时曾发表诋毁希特勒和纳粹当局的言论,结果根据纳粹政权的一条法令,其夫被判处死刑。

后这位妇女被联邦德国法院指控犯有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罪行。

而她以“她向当局报告其夫的罪行是依法进行的,她丈夫被判刑也是依法进行的,她并没有犯罪”为理由为自己进行辩护。

哈特:法律与道德相分离的真谛

哈特:法律与道德相分离的真谛

英国著名法学家哈特的《法律的概念》,被认为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巅峰之作。

他主张法律与道德相分离,恶法亦法。

这一观点受到美国法学家富勒等人的猛烈攻击,他们认为法律与道德具有一致性,恶法非法。

从经验或常识的角度来看,哈特的论点似乎不堪一击,法律难道不包含道德的内容,或者法律的发展不受道德的影响?显然,法律的发展受道德的影响,法律也包含道德的内容。

作为杰出的法学家,哈特难道没有认识到这些吗?如果他认识到了,那他又是在什么意义上主张法律与道德相分离的呢?
事实上,哈特从来没有否认法律包含道德的内容,也从来没有否认法律的发展受道德的影响。

既然如此,那么哈特所谓的法律与道德相分离的真谛是什么呢?从哈特的著作中,尤其是《法律的概念》一书中,我们可知哈特是从分析逻辑的角度来主张法律与道德相分离的。

哈特认为不符合道德的法律亦是法律,只不过由于这样的法过于与道德相违背,人们不应该遵守这样的恶法。

更准确地来说,哈特所主张的法律与道德相分离,其真正的含义在于:在缺乏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一个规则违背了道德标准而否认它是一个法律规则;相反,也不应因为一个规则在道德上是令人向往的,便认为它是一个法律规则。

任何人都不能以道德的名义干扰或者说侵犯法律。

当我们面对在道德上属于“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依然有效的法律的时候,我们必须坦率地承认,我们在遵守有效的法律与捍卫道德之间所面临的困境。

浅析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及其现代意义

浅析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及其现代意义

浅析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及其现代意义一、哈特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理论( 一)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哈特承认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他也承认法律会受到传统道德的一定的影响。

但是他认为并不能因此就证明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就必然要符合一定的道德或服从于一定的道德,甚至于法律的合法性或法律效力也要来源于一定的道德。

他还对法律实证主义这一概念的解释是: 这里我们说的法律实证主义的意思是法律反映或符合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

所以说哈特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有一定的自然法的特征,这也是他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一大特征。

哈特提出的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理论更是集中体现了他对自然法学说部分妥协与认可。

哈特和自然法学家一样,认为生存是人类最基本的目的,因此需要一些行为规则来保障人类这个最基本的目的,也就是所谓的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

哈特基于对人性的认知以及自然界的事实提出了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的基本内容。

1、人的脆弱性,因为人类是脆弱的、不堪暴力袭击的,所以必须有反暴力的法律规定; 2、大体上的平等,虽然每个人之间是有体格、智力等方面的差异,但是从总体而言,还是基本平等的,所以人类需要相互妥协与合作,以避免互相伤害; 3、有限的利他主义,即人不是绝对的坏或者绝对的好,既非魔鬼也非天使,人虽然有自私自利的一面,但是同样对利他的情形会有同情心,会存在有限的关注;4、有限的资源,即人类生存所必不可少的自然资源,并不是无限的,稀缺的自然资源就必然要求财产制度产生的必要,为了提供自然资源利用的效率性,就需要劳工分工以及财产交易;5、有限的理解和意志力,即大多数人能够理解法律与规则的重要性,能够理解让渡部分自然权利实际上是会得到互利互惠的结果; 但另一方面,对长期利益的理解或者是意志及自制的力量则因人而异,人有自私利己和短视的特点,因而必须有一个强制制度下的自愿合作。

( 二) 法律的规则属性奥斯丁所提出的法律命令说认为法律不过是主权者所发布的命令,要求被统治者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命令,并以制裁作为该命令的后盾。

法律与道德_分离后的结合——重温哈特与富勒的论战对我国法治的启示

法律与道德_分离后的结合——重温哈特与富勒的论战对我国法治的启示

法律与道德_分离后的结合——重温哈特与富勒的论战对我国法治的启示在司法领域,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哈特和富勒之间的论战,尤其是对法律与道德分离或结合的不同观点,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哈特在其著作《法律的概念》中提出了“法律唯实证主义”这一理论,主张法律与道德应该分离。

他认为法律只是一种人为的社会规则,具有外在上的有效性,与道德并无必然联系。

而富勒则持有相反的观点,主张法律与道德应该相结合,法律应该具备一定的伦理价值。

对于这场论战,我认为我国法治建设应该从中寻找到平衡点。

在哈特的理论中,法律背后的逻辑是以社会规则和权威为基础,它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应该具备普遍适用性和公正性,同时又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和期望。

这一点可以借鉴哈特的观点,将法律与道德分离开来,使法律更加客观、公正。

然而,法律领域的纲领性和伦理性问题,富勒的观点可以提供有益的启示。

法律是社会诸多规则的核心,它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和保护人权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法律应该具备普遍有效性和伦理性价值。

例如,法律对于环境保护、人权保障等具有特殊的道德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该强调合理性、公正性和道德性,以保障公众的利益。

在我国的实践中,哈特和富勒的观点也都有所体现。

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多地倾向于哈特的观点,法律主要在保障社会秩序和维护社会的公正。

同时,在我国的宪法和立法中,法律也有着一些富勒的观点的体现,例如对环境和人权的保护等。

然而,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和解决。

首先,在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公正性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一些法律规定的制定和执行中存在一些不公平现象,需要进一步完善。

其次,法律在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关系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一些新技术和新产业在法律上的规制还不够完善,法律需要与道德相结合,以解决这些新问题。

综上所述,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哈特法律实证主义中法律与道德分离命题

哈特法律实证主义中法律与道德分离命题

哈特法律实证主义中法律与道德分离命题一、哈特实证主义法学的开启——提出分离命题哈特在《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中,首次创造性地提出了五个以前常被认为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性命题并指出其中只有“分离命题“才是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主张。

首先哈特提问到:“为什么强调‘法律就是法律’及法律与道德之区分在德国是邪恶的,而在其他地方却与极开明的自由主义相伴而随?”随后哈特以“告密者案”为例论证了不能因违反道德就认为某些法律不是法律,这些违法道德的法律“只是因为太邪恶了以至于不能被遵守”。

这也引出了哈特对“恶法是否法律?”这一经典问题的回答——“恶法亦法”,哈特恶法亦法的论断正是建立在“分离命题”基础之上的,所以他在思维方面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立场。

但是与此同时在社会现实方面哈特又不得不承认法律与道德在某些情况下也会有联系,但是他指出没有必然联系。

为了进一步阐述自己的立场,哈特还特别提出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和事实与价值的区分绝对不能混淆,因为事实与价值的区分往往会被认为有赖于或导致了那些被称为所谓的“主观主义”、“现实主义”的观点。

二、与富勒的论战——进一步论证分离命题1958年,自然法学家富勒在《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一文中对哈特的分离命题予以批判,从而掀起了二十世纪西方法理学的第一场论战。

富勒先提出“法律的内在道德”理论以说明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离,与哈特“恶法亦法”的论断相反,富勒认为“有些制度对法律的道德性如此忽视以至于不能被称为法律”,即“恶法非法”。

(一)法律与道德分离的法律实证主义实质性构建为了反驳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观点,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一书,构建起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具体框架,法律与道德分离的法律实证主义通过与现实社会结合,获得了鲜活的生命力。

首先哈特批判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创始人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阐发了规则的内在面向,并将对法律的内在陈述称之为“承认规则”,通过承认规则,区分了法律与道德,发展出了法律的初级规则、次级规则相结合的学说,促使法律获得了自主性;并运用法律的空白结构和自由裁量学说批判了规则怀疑主义和形式主义,最终形成了社会事实命题,展示了法律与道德分离的现实图景,有效的反驳了富勒对法律与道德分离的批判,构建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内容框架。

哈特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的论述

哈特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的论述

哈特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的论述在第九章中,哈特指出,在以下三个问题上,法学家们有争论:一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二是人们应当的行为方式可否由人类理性发现;三是不是每一个法律制度都必须规定制裁。

一、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和理由的引用哈特在论述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之前,首先把古典自然法学派在该问题上的观点和理由按照自己的理解作了说明:1、人类行为的某些原则虽有待于人类理性去发现,但其存在是肯定无疑的。

①2、人定法如果要有效力,就必须符合它们。

②3、哈特对自然法中关于人的生存目的论中的不同理论的地位的概括:因为这一世界观的古典拥护者仅仅把生存设想为有关人类目标或人类利益的一个更为复杂的和引起争议的概念的底层。

亚里士多德把人类的无偏私的教化涵括其中,阿奎那把有关上帝的知识涵括其中。

他们都表达了可能会并已经受到挑战的价值。

然而,其他的思想家希望降低他们的眼界:他们在生存这个质朴的目的中看到了把经验上合适的观念赋予自然法术语的那个最主要的、无可争议的因素。

“没有个人的联合,人性绝不能存在;而如果不尊重公平和争议的法则,那种联合就永远不会有存续的空间。

”③4、一般目的论认为人的目标或利益显现为某种生活方式。

④5、自然法将那种有意识的目的或宗旨作为自己理论的出发点。

这一类的因果说并不依靠公理,他们也不是由有意识的目的或宗旨做媒介的:它们是社会学和心理学通过概括和理论的方法,基于观察,在可能的条件下基于实验去确立的。

所以,这类联系有别于将法律和道德规则的内容与后述公理中所讲的事实联结的那些联系。

⑤二、关于法律实证主义法学家对自然法学家在道德和法律关系问题上批评的概括对第二个问题,自然法学家给出的肯定回答,遭到了实证主义法学家的批判。

哈特对此也归纳了实证主义法学家的立场和理由:1、当行为的规则可由人类理性发现,这种主张依靠的是“法”这个字的简单模糊的含义。

一旦它的模糊含义得到澄清,自然法就会受到致命的打击。

⑥2、约翰·斯图亚太·米而的观点:首先自然法是对事实的描述;而“法”是人类应以一定的方式行为的“规定”或要求。

哈特法律思想研究——以哈特和德沃金论战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为视角

哈特法律思想研究——以哈特和德沃金论战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为视角

西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哈特法律思想研究——以哈特和德沃金论战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为视角姓名:***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外国哲学指导教师:陶林;崔延强2003.6.1中文摘要哈特法律思想研究——淡晗特耩德沃金论战中法徨与道德鑫奄关系为视角学辩专鼗;静匿哲学指导教师:陶林副教授崔延强教授潘佳铭剐教授磷究方囊:嚣方法哲学研究生:曾莉(2001002)中文摘要//哈特,分析实{正主义法学最著名的代表,在法律和道德这一经典法哲举问题上,坚决区分“实然的法”和“应然的法”,主张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与自然法学溪懿杰交代表德沃衾蟹绕法律露遂德豹关系,震嚣了持久论战,兼皎并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分析法学,为分析法学乃歪整个两方法哲学都做出了持久和建设性的贡献。

啥特的法律思想伴熬论战恧发震秘成熟,集众家之长,搏大精澡,独撼一帜。

她的代表作——《法律的概念》被誉为“二十世纪经典法哲学著佟”。

可以说,晗特的法律思想汇聚了现代西方法哲学愿想之糟粹,称二十世纪的西方法哲学为“哈特时代”当不为过。

j为深入蒌秀究飧特翡法律愚怒,本文羧麸戳下霞部分进行论述;第二部分:以历史为角度,剖析了哈特分析实证法学思想产生的源与流。

(哈特在继承钵谟、覆布絮、洛壳、边沁等入思想的蓥礁上,以批刿爽凝丁鹣法律愈令疆为始基,将日常谣言哲学引入法举,分析了规则与习惯、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基本概念,建构了以承认规则为基石的庞大规则法律模式体系。

/L/。

、一”.第二部分:晗特与德沃金就法襻帮道德关系震辩了论蔽。

继次论战戳二十邀鳃的纽伦堡审判为契机。

以自然法学的复兴和分析实证法学的兴盛为背景。

哈特以规则说为基础,严嬲熬译了形式主义秘援剡强疑圭义嚣秘极端夔鬏受l模式,提塞了法律熬鼯释原则是“意思中心”和“歼放结构”规则形式的结合;德沃金坚决反对哈特的理论,认为法律是由规则、原则和政策构成的法律模式体系,论述了他的阐释性的完整性的法箨解释理论。

≥夕’笫三部分:笔者在研究论战的熬础上,对哈特的法律思想作了评析。

【免费下载】浅析哈特思想之法律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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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2011学年01学期法学专业09级《西方法律史》期末考核学号 09095316 姓名施云飞班级法学092 论文题目浅析哈特思想之法律与道德得分评卷人论文评语:年月日浅析哈特思想之法律与道德摘要:终其一生,哈特是噩梦与美梦的一生,但是其成就是辉煌的,就法律与道德这一个命题,进行过三次论战,分别是: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哈特与德夫林之间的论战;德沃金和哈特的论战。

通过这三次论战,哈特对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的思想体系开始在原有的基础上形成完善,并确定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

关键词:法律与道德哈特论战??哈特(1907-1992),英国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创始人,20世纪英语世界最伟大的法学家。

哈特以其实证主义姿态构建了一个庞大而自洽的法理学体系,梳理加强了法律哲学与道德以及政治哲学之间的联系,而且,沿着边沁的脚步,在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领域里,他是自由主义传统最强大的代言人。

取得这些成就,与他的学习生涯和生活经历都是很密切的。

哈特从小就喜欢自由,与日后是自由主义最强大的支持者,对自由权利的争取维护息息相关。

哈特学的是和法律有关的,从小接触法律知识,在牛津大学就读时成绩优异获得奖学金并最终以第一名的成绩毕业。

1932-1940,哈特在伦敦从事事务律师工作,这段工作经历促使其日后的法律理论与实际贴近。

1940-1945年在M15工作,期间他作为垄断委员会的成员,发挥了他突出的分析能力,这与日后的实证分析也是相关的。

本文主要论述哈特在这样的成长背景和生活经历条件下产生的思想之一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一.哈特关于法律与道德的三次论战二战后,审判纳粹分子引发了法理学界的思考。

其中的一个案例,一名德国军官的妻子,为了脱离丈夫,向纳粹当局密告其夫在休假时曾发表诋毁希特勒和纳粹当局的言论,结果根据纳粹政权的一条法令,其夫被判处死刑。

后这位妇女被联邦德国法院指控犯有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罪行。

而她以“她向当局报告其夫的罪行是依法进行的,她丈夫被判刑也是依法进行的,她并没有犯罪”为理由为自己进行辩护。

哈特法与道德关系思想探析的开题报告

哈特法与道德关系思想探析的开题报告

哈特法与道德关系思想探析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哈特是20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律哲学家和政治理论家,他的法律哲学和理论探索,对于当代法学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其《法律的概念与制度》成为当前法律哲学研究的重要经典。

道德关系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而哈特在其理论体系中,尤其是在对自由的解释中,提出了个人有权利自由地选择遵守道德规范的观点。

因此,探讨哈特法与道德关系思想的理论内涵和实践价值,对于加深对哈特思想的理解和发挥其学术价值至关重要。

二、研究目标和方法本文旨在通过系统阐述哈特法与道德关系思想,探究其相关的理论涵义和现实意义。

从研究目标和研究方法上讲,本文的研究目标是通过文献分析和逻辑论证,深入探讨哈特法与道德关系思想的产生、发展和对人类社会的影响。

研究方法主要采用以下几种:(1)文献分析法:通过阅读、解析哈特相关的学术著作、论文等文献,深入理解哈特法与道德关系思想的内涵和相关理论。

(2)逻辑论证法:通过分析哈特在自由、法治、权利等方面的理论观点,从逻辑上分析其对当代社会的现实意义,对其思想进行评价和研究。

三、研究内容和进展哈特法与道德关系思想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哈特对法律的概念和法律制度的解释和探讨。

哈特认为,法律的核心是制度和规则,且法律的价值在于其对个人和社会的保护和规范作用。

(2)哈特对权利和自由的概念和解释。

哈特认为,道德规范是自由和权利的基础,而法律规范是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者。

(3)哈特对法律和道德关系的看法。

哈特认为,法律和道德是紧密相连的,但二者并非相互制约的关系,而是相互支持、互为背景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对于法律和道德关系的研究越来越深入,而哈特法与道德关系思想的发展和应用,对于深化理论认识和完善法律制度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目前对哈特法与道德关系思想的研究尚不充分,存在一定的空白和局限性。

四、研究展望和结论预期哈特法与道德关系思想的研究,不仅能够深入认识哈特的理论体系和思想内涵,也能够扩大人们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认识和应用。

哈特法伦理思想研究——以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为视角的开题报告

哈特法伦理思想研究——以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为视角的开题报告

哈特法伦理思想研究——以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为视角的开
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哈特作为英国法哲学领域中的重要学者,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理论一直备受关注。

在哈特的伦理思想中,其有关法律与道德的看法深度影响了后来的法哲学思想和国际
法的发展,同时也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关注和研究。

因此,通过研究哈特的伦理思想,
深入探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及其在社会中的角色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以哈特法律哲学中的法律与道德关系为视角,旨在深入探讨哈特法律伦理哲学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揭示其思想内涵和深层次的含义。

同时,通过对哈特法律
哲学的研究,探究其对当代法哲学、法学研究、法治建设等方面的影响,并为今后的
法律哲学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研究将根据哈特法律哲学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理论,探讨以下几个研究内容:
1.哈特对于法律和道德关系的认识和界定
2.哈特对于法律和道德关系的解释和评价
3.哈特法律与道德的互动模式及其对法治建设的启示
本研究将使用文献研究法,对哈特法律哲学中法律与道德关系相关的文献进行收集和分析,通过对文献的分析,揭示哈特法律伦理哲学中的思想内涵和深层次的含义,深入探讨哈特的法律哲学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的影响及启示,并进一步研究其对当代
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的影响。

四、研究意义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
1.对哈特法律伦理哲学中法律和道德关系的解释和评价提供有益的思路和视角;
2.对于法律和道德关系的认知和理解提供新的思考和启示;
3.对于当代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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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2011学年01学期法学专业09级《西方法律史》期末考核学号 09095316 姓名施云飞班级法学092 论文题目浅析哈特思想之法律与道德得分评卷人论文评语:年月日浅析哈特思想之法律与道德摘要:终其一生,哈特是噩梦与美梦的一生,但是其成就是辉煌的,就法律与道德这一个命题,进行过三次论战,分别是: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哈特与德夫林之间的论战;德沃金和哈特的论战。

通过这三次论战,哈特对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的思想体系开始在原有的基础上形成完善,并确定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

关键词:法律与道德哈特论战 ??哈特(1907-1992),英国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创始人,20世纪英语世界最伟大的法学家。

哈特以其实证主义姿态构建了一个庞大而自洽的法理学体系,梳理加强了法律哲学与道德以及政治哲学之间的联系,而且,沿着边沁的脚步,在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领域里,他是自由主义传统最强大的代言人。

取得这些成就,与他的学习生涯和生活经历都是很密切的。

哈特从小就喜欢自由,与日后是自由主义最强大的支持者,对自由权利的争取维护息息相关。

哈特学的是和法律有关的,从小接触法律知识,在牛津大学就读时成绩优异获得奖学金并最终以第一名的成绩毕业。

1932-1940,哈特在伦敦从事事务律师工作,这段工作经历促使其日后的法律理论与实际贴近。

1940-1945年在M15工作,期间他作为垄断委员会的成员,发挥了他突出的分析能力,这与日后的实证分析也是相关的。

本文主要论述哈特在这样的成长背景和生活经历条件下产生的思想之一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一.哈特关于法律与道德的三次论战二战后,审判纳粹分子引发了法理学界的思考。

其中的一个案例,一名德国军官的妻子,为了脱离丈夫,向纳粹当局密告其夫在休假时曾发表诋毁希特勒和纳粹当局的言论,结果根据纳粹政权的一条法令,其夫被判处死刑。

后这位妇女被联邦德国法院指控犯有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罪行。

而她以“她向当局报告其夫的罪行是依法进行的,她丈夫被判刑也是依法进行的,她并没有犯罪”为理由为自己进行辩护。

这一案例是典型的合法的道德恶行案件,也就是说行为在法律上被肯定的,但却被道德所否定。

另外一个案例恰好相反,即埃希曼案件。

屠杀无数犹太人的纳粹军官埃希曼在15年后被发现在阿根廷隐居,以色列政府支持追踪埃希曼的人将其诱拐至以色列并对其审判,而阿根廷指责以色列侵犯其领土主权,要求把埃希曼送回阿根廷,并追究诱拐者的责任。

以色列拒绝了阿根廷的要求,其理由是不能以道德上的理由破坏国际法关于领土主权及关于争端解决方式的规定。

这两个案例中我们发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点杂乱,说不清到底是什么关系,有时候甚至是对立的。

这里法律与道德并不是简单的谁应谁的要求,谁是谁的保障什么的,很引人思考,因此就引发了关于法律与道德问题的三场影响较大的论战,即哈特的三次论战:哈特与富勒的论战关于纳粹的案例,出现了两派,实证法学和自然法学派分别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引发了哈特与富勒的论战。

这次主要是法和道德、“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是否可以分离,即法和道德有无概念上或逻辑上的必然联系的论战。

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认为法律是有道德性的,并且将法的道德性分为“外在道德”与“内在道德”,将之具体归纳为八个要求:法必须具有一般性或普遍性,必须公布于众,可预测或非溯及既往,明确,不矛盾,可为人遵守,稳定,官员的行为必须与已公布的规则一致,此即为法律的内在道德。

因此富勒批判分析实证主义传统,坚持“恶法非法”的立场,认为德国法院可以宣布纳粹的法律过于邪恶因而是无效的,强调法律的内在道德性,法和道德,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是不可分离的。

而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哈特则维护“恶法亦法”的信条,认为纳粹的法律是有效的法律,因为那是经合法程序制定的实在法,并且肯定奥斯汀和边沁的古典实证主义的著名论题,坚持法律与道德之分。

哈特与德富林的论战此次论战主题是道德的法律强制的合理性。

20世纪40年代以后英美等西方国家的同性恋人数不断增加,他们开展争取“合法权利”的斗争,更有成立全国性或地区性的同性恋者组织,强大力量为同性恋的合法性争取权利。

在50年代初期,社会上围绕着同性恋和卖淫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发生了一系列公开的争论,引起社会和政府的关注。

于是1954年英国议会任命议员沃尔芬登为首组成一个特别委员会――“同性恋和卖淫调查委员会。

该委员会提出改革对同性恋和卖淫的刑法,同性恋在私道德领域合法化,但在公共道德领域应该禁止。

这个事件就引起富德勒的批判,他认为社会是一个共同体,是共同的或公共的道德观念把个人组成一个社会整体,是不可以分割成私人的道德领域和公共道德领域的,如果划分有私领域的道德和公共领域的道德,社会会松弛崩溃,这个是荒谬的,危险的,因此主张法律强制实施道德是合理的。

而哈特则主张社会应该允许“道德实验”,社会应该划分公共道德和私人道德。

哈特认为一个社会的道德变化不必然影响威胁一个社会的存在发展,人们应该有自己的自由,在私领域应该享受到属于自己的自由,不用老想着法律的约束,从而生活得很拘束。

他反对法律干预私领域的不道德,认为这种不道德并不影响公共领域的道德,不会带来不良后果,而这样的话人们在私领域也能活得开心,享受到自由的权利。

特别对于同性恋者的权利,哈特本身具有同性恋倾向,可以说是个同性恋者,因此对同性恋者的权利或许特别注重,便极力维护并且争取同性恋者的权利,提出一系列的论证,反驳德福林的观点,认为在私领域的同性恋行为就如同夫妻在家看黄碟什么的一样,都是合法的,即他反对法律对私人的道德不适当的干预,坚持社会划分公共的道德和私人的道德,认为法律强制实施私人的道德是不合理的。

哈特与德沃金的论战此次论战是60年代中期,由美国耶鲁大学法学教授德沃金对支配英美法理学长达一百多年的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发起全面攻击引起的。

德沃金主张法律与道德有必然的联系,认为法律必然有道德的根据,法律的不足之处是有道德补充支持的。

德沃金坚持认为一个法律制度中不仅仅是规则,还有原则、政策、精神等,这些都属于道德的体现。

那么在处理疑难案件案时,即使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还是有这些原则要遵守,因此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

而哈特主张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法律与道德是有偶然联系的,他把法律把看作由第一性义务规则和第二性授权规则组成的规则体系,坚持规则就是法律的全部组成,通过规则来量刑、惩罚犯罪,碰到疑难案件的时候法官就可以超越规则,通过道德范畴自由裁量。

这点恰好是德沃金强烈反驳的,他不认为法律只有规则,还有原则等,即还包括道德,因此此次论战主要是两人对法律与道德有无必然联系的争论。

以上三次论战,不管大家坚持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到底如何,对后世影响都甚大,对法律与道德的讨论有重要意义。

二.哈特的主要观点分析通过三次论战分析发现,哈特主张,虽然法律与道德彼此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许多不确定的偶然性连接,但是在“内容”上,法律与道德之间并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哈特是从分析逻辑的角度认为法律与道德相分离的,认为不符合道德的法律亦是法律,即恶法亦法,法律从根本上是和道德没有必然的干涉联系的,不过法律会受到道德的影响,法律的有效性受到获得道德支持范围的多少。

而且由于道德区别于其他规则,不像其他法律规范是稳定的,道德具有无意识的变动性,而且道德的影响范围更广,对人们的生活意义重要,违反道德并不需要受到法律惩罚,有其特有的免责事由,比如“我无能为力,不能帮助你”等都可以成为免责事由,而法律的要求就多,它是有规范性的,免责事由没那么简单,都是明文规定的。

再者,道德的压力形式诉诸于对道德规范的尊重,如果我们并不认为道德具有多高的价值,并不愿意去遵守,那我们也就没有什么压力,不像法律是有条文明确规定,强制性的。

法律与道德是虽然有这丝丝联系,但是是分离的,道德不属于法律制度之内,反对法律对某些道德领域的不适当干预。

总而言之,哈特坚持法律与道德之间虽然有着联系却不是必然联系,某种道德并不必然导致某种法律有效或无效,反之亦然。

三.由哈特思想之思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争论已久,通过了解哈特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论证,我觉得法律与道德应该分离,就如哈特所坚持。

我觉得可以把法律归属与一个体系,道德独立于另一个体系,不能把道德混淆在法律制度中,以此来制约法律效力,决定法律的有效性,最多以独立的道德体系来评价法律的有效程度,以道德标准来监督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借此影响相关法律规范。

但是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法律。

法律,我认为因其特有的性质,比如强制性、稳定性、明确性等,更不能因为世俗的传统观念就否定制定出来的法律。

或许制定出来的法律有一定的不足,但对社会而言,法律具有不可替代的威严,可约束人们的行为,使人们在法律下合理的享有自由。

道德对社会来说,是普遍性的习惯,没有强制力,并且这个习惯不一定是正确的、合理的,对社会发展不一定有帮助,所以道德不能融合在法律之中,不仅保持法律的权威性,更不让有些劣质的道德规范影响法律质量。

应该将法律与道德分离,可以适当性的选择相关优良的道德规范来衡量法律的合理性,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通过考虑道德来制定出更合理更符合人心的法律,但是制定出来后的法律知识法律,并不存在道德因素。

其实我觉得坚持法律与道德分离的理由很简单,就是想把事情简单化。

若是法律与道德一体化,就分不清是遵从法律规范还是沿袭道德习惯,彼此之间的争论就会不消停,处理案件也就很麻烦。

若法律与道德分离,法律条文如果规定就如何处理案件,这就无人情等感情因素存在,会减少一些关于怎样处理案件更合理或者案件处理是否专断等抱怨,争议就会减少,案件处理就会更合法合<div id="loadingAD"><div class="ad_box"><div class="waiting"><strong>文档加载中...</strong>广告还剩<em id="adtime"></em>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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