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分钟读懂系列】之巴塞尔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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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是货币金融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无论是未来金融学考研还是银行工作面试,都有可能被问到相关问题,所以小冰今日整理出一篇关于巴塞尔协议的知识帖,学过的同学呢可以看看温习下旧知识,没学过的同学呢也能来普及下金融常识~欢迎补充~

首先咱先来看下巴塞尔协议产生的历史背景~

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创新与金融自由化带来了一个严重的负面影响——金融风险的全球传染性,加之各国监管方式的差异,对跨国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并非易事,这就要求国与国之间的合作。1975年2月,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发起和主持下,十国集团及瑞士、卢森堡共同成立了“国际清算银行关于银行管理和监督行动常设委员会”,由各国银行监管当局的代表组成。后来委员会将其名称改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Herstatt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管原则。

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步体现在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该报告主要有四部分内容:1、资本的分类;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巴塞尔报告》的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也正因为如此,许多人直接就将《巴塞尔报告》称为规定资本充足率的报告。

接下来咱就介绍下《巴塞尔协议》对资本的规定

协议中对资本的规定是:商业银行的资本应与资产的风险相联系。银行资本的主要作用就是吸收和消化银行损失,使银行免于倒闭危机;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由银行资产结构形成的资产风险所决定,资产风险越大,最低资本额越高;银行的主要资本是银行持股人的股本,构成银行的核心资本;协议签署国银行的最低资本限额为银行风险资产的8%,核心资本不能低于风险资产的4%;国际间的银行业竞争应使银行资本金达到相似的水平。

协议将资本划分为两类: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1、核心资本。由股本和公开储备两部分构成

(1)股本。股本分为两部分,普通股和永久非累积优先股。普通股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吸收社会资金,也可以通过银行的盈余账户转入。发行优先股也能增加银行资本因此也是构成股本的重要手段。

(2)公开储备。公开储备是指通过保留盈余或其他盈余的方式在资产负债表上明确反映的储备,如股票发行溢价、未分配利润和公积金等。

2、附属资本。银行的附属资本主要包括以下五项。

(1)未公开储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的标准是:在该项目中,只包括虽未公开,但已反映在损益表上并为银行的监管机构所接受的储备。

(2)重估储备

这类资本一般包括对记入资产负债表上的银行自身房产的正事重估和来自由隐蔽价值的资本的名义增值。

(3)普通准备金

因为普通准备金可以被用于弥补未来的不可确定的任何损失,符合资本的基本特征,所以被包括在附属资本中。

(4)混合资本工具

是指带有一定股本性质又有一定债务性质的一些资本工具。比如英国的永久性债务工具、美国的强制性可转换债务工具等。

(5)长期附属债务

是资本债券与信用债券的合称,它之所以被当做资本,是因为它可以部分地替代资本的职能,可以同样为固定资产筹集资金。银行一旦破产,损失先由附属债务冲销,再由保险公司或存款人承担。一般情况下,只有期限在5年以上的附属债务工具可以包括在附属资本之中,但其比例最多只能相当于核心资本的50%。

同时,为了使资本的计算趋于准确,《巴塞尔协议》还对资本中有些模糊的、应予以扣除的成分做了规定,包括:

(1)商誉是一种无形资产,它通常能增加银行的价值,但它又是一种虚拟资本,价值大小比较模糊。

(2)从总资本中扣除对从事银行业务和金融活动的附属机构的投资。

说完了资本的构成,接下来再说说协议中对资本充足的规定~

《巴塞尔协议》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而且对资本充足性的规定做了说明。2004年6月修订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不仅包括原有的8%的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还提出了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督检查的新规定。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补充了对操作风险计提资本的要求。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最低资本要求包括:

(1)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4%,即

核心资本比率=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核心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12.5*操作风险)*100%≥4%

(2)总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即

总风险资本比率=总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12.5*操作风险)*100%≥8%

提到《新巴塞尔协议》,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便是银行风险监管的三大支柱~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

1、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心资本的充足率应为4%。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在测算银行风险资产状况时,新协议提供了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即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标准法是指银行根据外部评级结果,以标准化处理方式计量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是银行采用自身开发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但必须通过银行监管当局的明确批准。

2、监察审理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其中包括如何处理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如何加强跨境交流与合作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向的指引。这样做的目的是鼓励银行开发并使用更好的风险管理技术来检测和管理风险。

3、市场制约机能,即市场自律(Market Discipline):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希望通过建立一套披露要求以达到促进市场纪律的目的,披露要求应便于市场参与者评价有关适用范围、资本、风险、风险评估程序以及银行资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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