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及相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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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号令
鼓励认可 取得认可的,资质认定 简化
关于认可
163号令
!
关于CMA与CNAS
同时申请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机构 合并评审; 暂时仍使用原“二合一”工作表格。
86号令
审查认可和计量认证合 并评审
关于审查认可
163号令
!
关于CAL的命运——审查认可
资质认定部门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验 收和授权工作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合并实施,但沿用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 验收或者授权证书。
资质认定管理机 制的差异
86号令
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 综合协调。
VS
省级质监局、直属检验 检疫局各依职责负责辖 区内资质认定和监督检 查
163号令
第五条: 质检总局主管
认监委统一管理、组织实施、 综合协调
省质监部门负责辖区内资质 认定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负责辖区 内监督管理
关于资质认定的分工
第八条规定:
立法依据的差异
86号令
163号令
立法依据:
《计量法》、
VS
《标准化法》、
《产品质量法》、
《认证认可条例》
第一条: 立法依据: 《计量法》、《认 证认可条例》
资质认定形式的 差异
资质认定 计量认证 审查认可
(验收、授权)
食品检验机构资 质认定
检查机构?
163号令 131号令
资质认定 计量认证
食品检验机构资 质认定
是指从事与认证有关的产品 设计、产品、服务、过程或 者生产加工场所的核查,并 确定其符合规定要求的技术 机构
制度名称及定义 的差异
检验检测机构
163号令第二条: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 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 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 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 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 术组织。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监总局令第163号, 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
修订《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改革
新形势产 生新要求
原有制度 存在不足
一些好的 做法需要
固定
改革发展 的需要
经过四年多的努力,2015年4月9日,《检验检 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实验室和检查机 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86号总局令的修订稿)经总 局局务会审议,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正式签署发布 (163号令),并将于201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实施若干意见)二(二):
若检验检测机构是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 不具备法人资格,可由其法人授权,申请检验检测 机构资质认定。其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 书的法律责任由其所在法人单位承担,并予以明示;
(实施若干意见)二(三):
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属于资质认定对 象;
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 构可以申请资质认定,但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 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从业规定。
资质认定条件的 差异
86号令
163号令
1、依法设立,客观、 公正、独立,能承担法
第九条: 1、依法成立,能承担法律责
律责任;
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专业技术人员、管 理人员
VS
2、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工作场所、工作环境
3、工作场所、工作环
4、设备设施◎
境 4、设备设施※ 5、质量体系-公正、独
5、管理体系—独立、公正、 科学、诚信 6、符合特定要求
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制度及相关解读
截止2014年底
全国共颁发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32209张。其中,各省局颁发省 级资质认定证书29476张,国家认监委颁发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2733张。
全国共颁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4392张。其中:各省局颁发证 书3949张,国家认监委颁发证书443张。
这是2015年检验检测行业的一件大事!
源自文库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163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 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7章50条
实验室
是指从事科学实验、检验检 测和校准活动的技术机构
检查机构
国家认监委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 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包括四类机构:一是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 单位法人;二是经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或核准名称的企业法人;三是国务院有 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属管辖的机构;四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根据需要,与国家认监委共同确定纳入国家级资质认定 管理范畴范围的机构。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检验 检测的资质认定工作
省级质检院的审查认可(CAL)验收,认监委下放省局实施(实施三)
检验检测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含事业单位分 支机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下同),应当向分支机构所 在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资质认定。纳入国家认监委资质 认定管理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总部实行统一质量体 系管理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请资质认定。 (实施四)
资质认定程序中 时限要求的差异
86号令
163号令
1、未规定技术评审时限 2、未规定整改时限 3、未规定出具证书时限
1、45个工作日完成技术评审
(第十条)
VS
2、整改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
日(第十八条)
3、许可决定作出后10日内颁
发证书(第十条)
资质认定评审
立、适应
※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备设施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
(实施若干意见)二(一):
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或者登记 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且不包括 影响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内容;
其他组织包括: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分公司、特 殊普通合伙企业;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 (法人)单位;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 鉴定机构;
全国共颁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证书324张
4124家机动车安检机构取得资质认定
62家外资机构获得资质认定
省政府
国务院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31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合格评定国 家认可中心
行业管理部门
27个行业计量认 证评审组
公安评审组
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背景及 主要调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