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企事业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制度范本(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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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企事业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制度范本

(详细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的意见》文件精神,强化建设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

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事项)的监督,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

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水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

范化,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制订如下制度。

第一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

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

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

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要通

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

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三条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

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分工权限规定,分以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支部班子联席会等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1、决策酝酿

(1)会议议题由总经理、书记、纪检委员根据党政班子成员或有关部门的提议,在征求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出;并与班子其它成员进行沟通。

(2)有关“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提出可供决策的意见或报告。

(3)依照有关规定,应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决策之前要提交职代会审议或通过。

(4)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提交职代会决策

前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

2、集体决策

(1)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代替。

(3)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4)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参会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5)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6)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采取票决制。

(7)前次会议做出的决策,如有与会同志提出复议,在征求应出席会议同志的意见后,决定是否复议。

(8)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9)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负责人和部门。

(10)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3、执行决策

(1)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支部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2)与会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的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

(3)组织实施部门应在实施中、实施后将决策事项的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以文字形式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或委托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向会议进行详细汇报,遇到疑难重

大问题及时请示研究。

(4)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要经会议重新做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做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向公司主要领导报告,事后及时向总经理办公会报告并负责;未完成事项如需会议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一)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在民主(或组织)推荐,组织考察等基础上,作出拟任及公示后的任(聘)用干部决定。

(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等,应按照人事任免规定程序执行。

(三)根据决定事项及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由局党支部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一)由局党支部和有关科室负责人提出。

(二)由机关有关科室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听取有关科室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由党支部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一)由局机关有关职能科室提出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由党支部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八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局机关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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