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元朝法制
元朝法律制度范文
元朝法律制度范文元朝是由蒙古族建立的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中央集权式的大一统王朝。
为了巩固统治和管理庞大的领土,元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安全。
以下是关于元朝法律制度的详细介绍。
一、治国理念和立法原则元朝的治国理念主要是以“汉法为主,蒙古法为辅”,即在以汉族为主体的国家内,以汉族的法律制度为主要依据,在蒙古族土地上,以蒙古族的传统法律为辅助。
元朝还根据地理、族裔差异和行政需要,将中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划分为丞、郡、州、府、县等五个层次,实行相应的地方行政管理和法律制度。
二、法律体系和地方行政体制元朝建立了统一的法律体系,设立了三院六部,即中书省、尚书省和都察院,以及刑部、吏部、礼部、户部、兵部和工部。
中书省作为中央政权的核心机构,负责起草、颁布和审查法律法规。
尚书省负责管理行政事务和人事任免。
都察院则是元朝的最高审判机构。
三、刑法制度元朝的刑法制度主要继承了宋朝的法律制度,加以适应当时社会状况和统治需要的修改。
元朝实行军民刑事分开制度,军事犯罪和军中纠纷由军事法庭审判,民事犯罪和民间纠纷由民事法庭审判。
刑罚主要包括笞、杖、徒刑、徒儿、剐、凌迟、死刑等,不同级别的刑罚适用不同状况和罪行的犯人。
四、律令制度元代建立了完备的律令制度,继承了唐代的律令制度,以《大元律例》为核心进行修改完善。
这部律令共分为十卷,包括刑法、律令、科举、礼仪、土地和人事管理等内容。
律令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惩处,由中书省和都察院负责。
五、官员选拔和管理元朝实行举人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人才,进入官僚体系。
科举分为殿试和院试两个过程,殿试是在皇宫内进行的,通过者称为进士,院试是进士在各地省城参加的会试。
科举完全沿袭了宋代的制度,但元朝为了加强对科举人员的掌控和管理,对科举考试增加了一些限制和规定。
举人通过考试后,根据考试成绩和地方政务实践经验等条件,被分配到不同的地方官职或中央官职,进行实际管理和治理。
六、土地制度和农民保护元朝建立了和蒙古族土地制度和汉族土地制度兼容的土地制度。
第九章 辽金元法律制度
2、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 、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 3、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 、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 (二)主要立法活动 1、建国前(蒙古部落时期的立法) 、建国前(蒙古部落时期的立法) 1)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 )蒙古部落的习惯法: 2)蒙古部落的成文法:《大札撒》(习惯法的汇 )蒙古部落的成文法: 大札撒》 编) 2、建国后(蒙古国建立后的立法) 、建国后(蒙古国建立后的立法) 3)《条画五章》:蒙古国建立后的第一次立法 ) 条画五章》 3、元朝建立后 、 4)《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的第一部成文法律 ) 至元新格》 5)《风宪宏纲》:元朝关于纲纪、吏治性质的监 ) 风宪宏纲》 元朝关于纲纪、 察法规
5、死刑。法定的死刑分为绞、斩二等,但实际上, 、死刑。法定的死刑分为绞、斩二等,但实际上, 凌迟刑在金朝也是普遍适用的。 凌迟刑在金朝也是普遍适用的。 (二)刑法内容的变化 1、加重了对“盗”罪的处罚。 、加重了对“ 罪的处罚。 2、缩小了“八议”的适用范围。 、缩小了“八议”的适用范围。 3、严肃官纪,严刑制裁各种官吏犯罪。 、严肃官纪,严刑制裁各种官吏犯罪。 三、元朝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名 元朝建立后,在形式上,仍然采用五刑体系,即笞刑、 元朝建立后,在形式上,仍然采用五刑体系,即笞刑、 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 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但其内容却发生了一定的变 化。
3、刑罚残酷,具有奴隶制残余。 、刑罚残酷,具有奴隶制残余。 4、法律发展过程中不断被汉化。 、法律发展过程中不断被汉化。
第二节 辽金元行政法律制度
一、辽朝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中央行政机构 1、北面官机构:由契丹贵族当任,职权较重。 、北面官机构:由契丹贵族当任,职权较重。 具体包括北、南宰相、 具体包括北、南宰相、北、南枢密院、北、南大王院 、 南枢密院、 大惕隐司等。 宣徽北院 、大于越府 、大惕隐司等。 大惕隐司等 2、南面官机构:基本沿袭了唐朝的行政体制,但已 、南面官机构:基本沿袭了唐朝的行政体制, 将唐朝台、 监一整套职官系统大大简化。 将唐朝台、省、寺、监一整套职官系统大大简化。 (二)地方行政机构——头下州县制 地方行政机构 头下州县制 它是契丹人以被俘掠的汉人或渤海人, 它是契丹人以被俘掠的汉人或渤海人,仿照唐朝州县建 立起来的隶属于自己的一个行政单位。 立起来的隶属于自己的一个行政单位。这种单位属于皇
元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元朝法律制度概况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多民族统一国家。
蒙古贵族入主中原后,参照唐宋旧制积极进行法制建设,同时仍沿袭原有的民族传统。
由于他们以征服欧亚大陆者自居,怀有强烈的民族优越感和种族偏见,因而采取了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蒙古族游牧部落时期,主要以习惯法调整社会关系。
成吉思汗创建蒙古国后,主张遵循祖宗旧制,仍以习惯法为主。
忽必烈即位后,不断扩大征服区域,并入主中原建立元朝统一国家,开始加速本民族的封建化进程。
受到汉族政权的法制影响,他逐渐接受旧臣汉儒的建议,明确提出了“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参照唐宋之制”等立法指导思想,既吸收唐宋法制,又保留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形成了元朝独特的法制特点。
(二)蒙古国立法活动蒙古国建立后,成吉思汗曾采纳金国降将郭宝玉建议,制颁《条画五章》。
其大体内容包括出军不得妄杀,刑狱重罪处死,其余杂犯量情笞决,具体条文十分简单。
这是蒙古国立法的开端。
随着蒙古帝国的发展与扩张,成吉思汗的权力不断强化,他所发布的各种命令成为不可触犯的法令,被编写在纸卷上,称为“札撒”。
1225年,成吉思汗西征归来,下令编纂颁布“札撒和训言”,史称《大札撒》。
其内容十分庞杂,包括刑事、民事、军事、宗教、审判、治安等各个方面。
凡违反“札撒”者,要受到处罚,甚至处死刑。
成吉思汗还要求后继者,即位时必须隆重宣读并严格遵守《大札撒》。
“札撒”对元朝立法也产生了很大影响。
其民族性与准军事化特征,在元朝历代成文法中都有体现。
成吉思汗的部分语录与训令,在后来不断纂修新法律时,也以“诏制”形式固定下来。
蒙古国入主中原之后,《大札撒》已不能适应新的社会环境,蒙古新汗窝阔台曾制颁《条令》。
忽必烈继位后,开始适用仿照唐律修订的金代《泰和律》。
至元八年(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下诏禁用金代《泰和律》,着手制定元朝法律。
(三)元朝主要立法元朝统一政权建立以后,开始进行大规模立法活动,先后编撰了多部综合性的法律汇编。
元朝的法律与法制
元朝的法律与法制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它在政治、军事、经济等各个方面都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法律与法制方面,元朝也有一套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其中包含了刑法、民法、官府法等多个方面的规定。
一、刑法与刑罚制度元朝的刑法主要以《大元律》和《大元刑统》为依据。
其中,《大元律》是一部包含120卷的全面法典,涵盖了刑法、刑事诉讼等方面的内容;而《大元刑统》则是一本刑事诉讼规范的汇编。
这两部法典的颁布与实施,为元朝的刑法体系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在刑罚制度方面,元朝采取了严厉的政策,以保护社会治安和维护统治秩序。
元朝的刑罚包括死刑、杖刑、流刑、罚金等多种形式。
死刑被广泛应用于各类严重罪行,如杀人、盗窃等;而杖刑则常见于轻罪,如小偷小摸等;流刑是将罪犯驱逐到边疆或其他地区,作为一种惩罚和监视手段;罚金则常用于经济类的违法行为。
二、官府法与行政管理元朝在行政管理方面也有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其中依据主要是《大元军民息事律例》和《大元军民筹事规程》。
这两部法典规定了官府对民众的管理方式以及民众与官府之间的互动关系。
《大元军民息事律例》规定了官府对民众的教育、税收、劳动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包括征兵制度、税收征收方式、劳役等。
它的颁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利益,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
《大元军民筹事规程》则是针对官府与民众之间出现纠纷的解决办法。
元朝采取了一种倡导和解的方式,通过诉讼、调解等手段解决矛盾和纠纷,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三、民法与民间纠纷解决元朝的民法主要包括《大元律》中关于民间纠纷解决的规定,以及一些有关土地、房屋、财产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财产权益,为民众提供一个公平和有序的社会环境。
在民间纠纷解决方面,元朝采取了一种注重和解的方式。
当出现纠纷时,首先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和解,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这种方式有效地减少了社会矛盾和冲突,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居乐业。
中国法制史第九章 元朝的法律制度
元朝的法律制度
“ 蒙古 ” 一词早先仅指蒙古草原中的一个部落 。自1205年前后铁木真统一各部,大漠南北概 为蒙古地区,所辖各个部的居民统称为蒙古人,“ 蒙古 ” 一词始成为各部的共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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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元朝的立法概况
一 元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 1 ) 继承崇奉儒家思想 , 维护封建的伦 理纲常 。 大蒙古国在建立元朝的过程中 , 随着政治中 心不断南移 , 儒家的 思想对其影响就日 益 加 强 。 1261 年 , 儒臣许衡建议忽必烈 “ 从 《 大 学 》 之 道 , 以 修 身 为本 ”, 并称 “ 修德 、 用贤 、 爱民三者 , …… 此谓 治本 , 本立 , 则纪纲可布 , 法度可行 , 治功可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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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良贱不平等 。 元朝的刑法也和传统的封建刑法一样 , 有良 贱之别 。 良人因戏谑杀死他人奴隶 , 只杖七十七 , 赔偿烧埋银 50 两 。 殴杀他人奴隶 , 也只杖 一百零七 , 赔偿烧埋银 50 两 。 ( 4 ) 僧俗不平等 。 由于元朝在军事镇压之外 , 还辅以宗教的欺 骗手段 , 因此 , 宗教意识也渗透到刑法当中 , 国家保护和确认执行宗教职务的僧道的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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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不禁止良贱通婚 。 元律许可良 、 贱 之间依其自愿而互相通婚 , 并规定良男与婢女结 婚所生之子女仍为良 ; 良女自愿与奴隶结婚 , 所 生子女便视为 “ 奴隶 ”。 ( 4 ) 不禁止同姓通婚 。 元律也不禁止 “ 同姓通婚 ”, 因为 蒙古人 、 色目 人盛行婚姻自 由的思想 , 故对同姓通婚不加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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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元典章 》——— 地方自行编制的法律 汇编 与 《 大元通制 》 这一法典几乎同时出现的 , 还有一部不是由中央政府组织编制颁行的 , 而 是由英宗时江西地方政府组织收集的法律汇编 《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 即流传至今的 《 元典章 》。
第九章 辽、金、西夏和元朝法律制度分解
•A、断狱——定罪量刑的律条
•B、条格——唐以来适合元统治需要的令、格、 式的汇编
•C、诏制——皇帝敕令的汇编(亦称诏敕)
•D、令类——内容不详(亦称“别类”)
三、元朝民事法律 制度的特点
元朝民事法律制度的特点
1、婚姻制度
特殊的婚姻形式
2、土地买卖制度
买卖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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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本)--学案
《中国法制史》(本科)学案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考核方式:过程性考核,学生根据学案学习完每章节内容后,完成每章节练习题,并在期末考试期间上交完成的学案。
绪论一、本章内容概述1、简要介绍中国法律制度自产生到新中国成立前的发展历史,主要以法典为主脉、线索。
2、中国法制史的特点:特权法、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司法受行政干预、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等。
3、学习法制史的意义和方法二、学习目标通过绪论部分的学习,使学生大致上掌握中国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并对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三、重点难点中国法制史的特点既是重点也是难点。
对其先有大体了解即可,待全部课程学完后,再回头看这些特点,才会有更深刻的体会。
四、本章习题中国古代法制有哪些主要特点?第一章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本章内容概述本章介绍了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和我国法起源的自身特点,系统阐述了夏、商、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周初法制所发展起来的完备的宗法制、礼制对西周法制的影响。
二、学习目标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了解和掌握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及其对后世法律发展的影响,这是一个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奠基阶段。
学习和掌握夏、商时期的神权法思想及对法律的影响。
在西周部分,重点把握周公制礼,西周的宗法制、礼及其对整个古代法律的形塑作用。
三、重点难点中国法的起源的特点,西周的周公制礼,礼与刑的关系,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四、本章习题1、简析礼与刑的作用及其相互关系。
第二章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本章内容概述春秋时期是一个大动荡、大变革的历史时期,法律制度方面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最明显的就是成文法的制定和颁布。
本章主要内容就是介绍春秋时期的社会变革及成文法的制定和颁布。
二、学习目标学习本章主要是着重了解春秋时期法律变革的背景,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充分认识社会进步与法律变化之间的关系。
三、重点难点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意义,既是本章的重点,也是本章的难点。
中国法制史第9章
元朝
公元1206年,蒙古族 在领袖铁木真的领导 下实现了统一,建立 了蒙古国。1271年, 忽必烈宣布建国,国 号为“元”;1276年, 元军攻入临安;1279 年,元朝消灭宋朝残 余势力,正式统一中 国。1368年元政权被 新兴的明朝逐出中原 地区。
元朝的疆域
第一节 元朝立法指导思想及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主讲人:
目录
01
元朝立法指导思想及立法概况
02
元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03
元朝司法制度
内容提要
元朝虽然实行民族歧视、等级制度和民族分治政策, 但元朝统治者不断吸收、融合汉族文化,在法律制度上不 断与汉族法律制度交叉、融合,最终形成了受汉族影响的、 具有本民族鲜明特色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是中国传 统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制度中所保留的蒙古 民族特色又为汉民族的传统法律文化注入了新鲜血液。
(一)民事法律 1、所有权:阑遗物所有权归属 2、契约 不动产买卖和典卖程序:“经官给据”、“先问亲邻”、“签
押文契”、“印契税契”、“过割赋税”。
第二节 元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二、民事经济法制
(二)婚姻制度:诸色人同类自婚姻者,各从本俗法。 1、婚姻成立:婚书、婚约、禁止借缔结婚姻关系而谋利 2、婚姻成立的限制 3、禁止重婚 4、婚姻关系的解除:允许不和睦的夫妻自由离异 5、继承制度:各依其本俗法
第二节 元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法制
(二)行政法律规范 1、职制:《至正条格》 2、监察:《宪台格例》、《察司体察等例》、《行台体
察等例》、《禁治察司等例》、《察司合察事例》和《廉 访司合行条例》 课堂作业:请总结元朝行政监察制度的内容
第二节 元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元代的法律制度
1禁榷立法禁榷又称专卖,是国家对某些商品的生产或销售进行垄断经营的制度,又分为全部专卖制与部分专卖制。
前者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包括“民营官卖”,统归国家独占经营;后者是商人在国家直接控制下进行购买和销售。
宋朝为解决财政危机,扩大了汉唐以来的禁榷范围。
除盐、茶、酒以外,还有钒、香药、铁、石炭(煤)、醋等多种商品。
从宋初开始,就对盐、茶、酒等产品进行控制,明令规定:私自煎盐三斤、酿酒三斗、造酒曲十五斤、炼钒十斤,均处极刑。
两宋期间,制定有专卖法规严加管制,尤以盐、茶两项立法最为重要。
盐的生产由国家统一管理控制,私人不得擅自经营。
官家及商人经营,要有“盐引”或“盐钞”。
否则,依成盐斤两定罪量刑。
盐的分销有“官鬻”与“通商”两种形式,前者为官营运销,后者为商贩运销。
经营者须按规定在产盐地批发食盐,在指定地区贩卖;若入禁地贩食盐十斤或碱盐三斤以上,依法处死。
茶的专卖与盐法大致相同。
在江淮一带产茶区,有专门机构统一掌管生产经销。
茶农除以茶折税外,还要将茶卖给官府;匿不送官及私卖者,茶叶没收,按值论罪。
主管官吏私以官茶贸易,价值一贯五百即被处死。
私自将茶叶卖给少数民族地区,按军法治罪。
国家对某些特定产品的产运销全过程或部分环节实行垄断经营的制度,简称“专卖”。
国家实行垄断经营的产品称为专卖产品。
国家运用法律手段禁止私人或其他社会团体从事这些产品的经营活动。
专卖方式有完全专卖和不完全专卖。
前者是国家对专卖产品从生产到运销的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实行垄断经营,不允许私人或其他社会团体经营;后者是国家只对产运销过程中的某个或某几个环节进行垄断经营,部分环节由私人或其他社会团体经营。
专卖产品的对象主要有:1.消费量大或利润丰厚的产品,如烟、酒、糖、茶、盐等。
国家垄断这些产品经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利用垄断价格获取垄断利润,增加财政收入。
2.对某些具有特殊用途的产品实行专卖,如鸦片、麻醉品等,目的是为了控制这些产品的使用范围。
元朝的法律制度
元朝的法律制度元朝(1206年-1368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朝,也是由蒙古族建立的一个伟大王朝。
在元朝的统治下,法律制度得到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和发展。
本文将对元朝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一、背景介绍元朝是蒙古族统治下的王朝,因此其法律制度受到了蒙古族的传统和文化影响。
蒙古族在很早就有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如成吉思汗时期的《衮时数目法》等。
随着元朝的建立,这些传统法律逐渐得到整合和发展,形成了具有蒙古族特色的元朝法律制度。
二、法律体系元朝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律令、诏令和谕旨三个方面。
律令是元朝的基本法规,内容包括刑法、商法、民法等各个领域。
诏令是皇帝下达的法令,具有强制力和普遍适用性。
谕旨是皇帝对特定情况下下达的臆断性命令。
这一法律体系为元朝的法律实施提供了基础。
三、刑法元朝的刑法较为严厉,主要以封建统治的手段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包括了各种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
常见的犯罪行为包括盗窃、谋杀、叛乱等,惩罚措施则包括鞭打、流放、处死等。
刑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者的权威。
四、商法元朝的商法较为重视商业发展和权益保护。
元朝在商业领域实行了较为宽松的政策,鼓励商人的经商行为。
商法主要包括商标法、商业契约法等方面的规定,为商业交往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规范。
五、民法元朝的民法主要涉及土地和财产的保护。
元朝实行了一定的土地私有制度,对土地的赋予和转让有一定的规定。
此外,元朝还对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保护了公民的权益。
六、司法制度元朝的司法制度相对独立,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
中央设有大都统治司、行都统治司等,负责审理较为重要的案件。
地方设有行省、路府等机构,处理地方性的案件。
元朝的司法制度较为严密,注重程序和证据。
七、法律文化元朝的法律制度中融入了蒙古族独特的法律文化。
这种文化注重宗法观念和契约精神,主张公平和正义。
同时,元朝还吸收了汉族传统文化中的一些法律观念,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文化。
总结:元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
元朝的法律与法制
元朝的法律与法制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而特殊的王朝,其法律与法制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元朝借鉴了前代的法律制度,并加以改革和创新,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国家治理提供了基础。
一、法律体系的建立元朝的法律体系以《大元律》为基础,这是一部包含六个编、三十一个标题的法典,内容详实而繁复。
《大元律》主要由前代的法律制度演变而来,加以整合和修订形成。
它规定了社会各界的行为准则,明确了官员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并对刑罚、土地制度、税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除了《大元律》,元朝还颁布了诸多其他法典和法规,如《律历》、《治民程式》等,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
这些法典和法规涵盖了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领域,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法律的适用与司法制度元朝的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平等性。
元朝的法律不分民族、地区,对汉族和其他民族都适用。
同时,元廷还设立了诸多的察罪机构,如大理寺、提刑司等,用于审理各类案件。
元朝的司法制度较为复杂,分为两个层面:中央和地方。
中央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太常寺等组成,地方司法机构由宰相、知府等负责。
在审判程序上,元朝实行了审前询问制,提倡旁听制,以确保公正和公开的审判。
值得一提的是,元朝的法官和审判人员都是经过严格选拔和培训的,多数为蒙古族官员。
这种选拔机制和专业化的审判人员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提高了法律的执行效果。
三、法律的特点与影响元朝的法律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这些特点在当时的中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首先,元朝建立了一套以律为主的法律体系,这一特点与前代法律以律为辅的体制有所不同。
其次,元朝法律的内容非常详实,对社会各个方面的行为都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再次,元朝法律的适用面广泛,不分地域和民族,体现了一定的平等和普遍性。
元朝的法律体系对当时的中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对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第九章元朝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元朝的法律制度第九章元朝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少数民族政权,其法律制度也带有一定的民族色彩,尤其是民族镇压方面,在其刑事法律中多有体现。
对本章的学习以掌握主要立法活动和刑罚制度上的重要原则为主。
【本章知识点】:1.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2.《大札撒》3.《至元新格》4.《大元通制》5.《元典章》6.蒙汉异法7.烧埋银8.元代的科举制9.监察制度10.元代的司法机构第一节元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元朝的法制思想:(1)修身治国,儒道为切。
元朝虽然是少数民族政权,但儒道依然为立国之本。
在法律制度上,“十恶”、“八议”、“准五服以制罪” 均被继承。
(2)附会汉法,名废而实不废。
元朝法律中虽然仍有蒙古旧制的内容,但唐宋法律依然是法律的主体。
(3)保存蒙制,民族分治。
法律中蒙古旧法《大札撒》被奉为圣法,以保障民族特权利益。
在法律实施上,民族分治是元朝法律的一大特色。
【疑难分析】:怎样理解元朝的法制思想?(1)历史因素作为军事上的征服者,蒙古贵族集团在统治元朝期间实行民族歧视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给予蒙古民族政治主导地位和特权,并突出其传统文化的特点。
但汉族法律的先进性与权威性是元朝统治者不可否认的,他们看到,要统治中国,就必须实施儒家的纲纪礼义,因此,奉行汉法是统治的必要。
这样,元代在法制指导思想可以分为两方面:(2)法制思想保存旧制,民族分治,附会汉法,儒道为立国之本都是其主要内容。
基于强烈的民族优越感和狭隘的民族偏见,蒙古统治者将境内的居民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严格蒙、汉之分。
在法律内容和司法制度中渗透着蒙古民族的传统文化精神,在统治方式上则相当程度上仍沿用传统的政治统治经验,尤其在元初表现出特有的残暴性;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后逐渐改变了一些统治方法,他在逐渐抛弃了蒙古习惯法和金律的同时,吸收了汉族的法律文化,注重学习汉族地主阶级的统治验,一方面重用儒生,推崇儒道;一方面“附会汉法”“参照唐宋之制”,这些作法对其后的帝王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元朝的律法制度
元朝的律法制度元朝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一个朝代,它的律法制度对于中国社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元朝的律法制度可以追溯到蒙古帝国建立之初,它不仅继承了蒙古族的传统法律,还吸收了汉族、西亚和中亚的法律元素,形成了独特的元朝律法制度。
一、法系的形成与发展元朝的法律体系主要有蒙古法、汉法和外来法三个主要来源。
蒙古法是以蒙古族传统法律为基础的,它强调骑马射箭、军事训练和领袖权威等特点。
汉法是指汉族传统法律制度,它强调家族和氏族的责任、尊重血缘关系等特点。
外来法则是指从西亚和中亚地区引进的法律制度,包括回鹘、伊斯兰和蒙古征服地区的土著法律等。
元朝的法律体系是基于这三个方面的法律相互融合而形成的。
二、元朝法律的特点元朝的法律具有以下特点:1. 骑射军事法律:元朝法律强调军事训练和骑射技能。
蒙古族作为主导阶层,以骑射为生存和战争的基本技能。
因此,元朝的法律也十分重视骑射军事法律,规定了骑射技能的要求和训练标准。
2. 意识形态统一:元朝实行的是蒙古族的国家制度,通过统一的意识形态来加强统治和控制。
元朝通过制定律法,强调统一的宗教信仰、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以达到统一的目的。
3. 基于血缘关系的社会结构:元朝法律体系中,强调血缘关系和家族责任。
蒙古族以家族为单位,家族成员之间享有相互支持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在元朝法律中,强调家族成员之间的责任与义务,鼓励家族成员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宽容的民族政策:元朝法律体系采取宽容的民族政策,统一多民族于一个国家之下。
元朝鼓励各民族保持自己的习俗和传统,但同时也要求各民族遵守元朝的统治和法律。
三、元朝法律的内容元朝的法律内容非常丰富,主要包括刑法、民事法、婚姻家庭法、土地属权法等。
元朝法律的主要内容有:1. 刑法:元朝的刑法包括各种刑罚,如死刑、鞭刑、罚款等。
元朝制定了严格的刑法,规范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惩罚措施。
2. 民事法:元朝的民事法包括土地、房屋、财产、债务和合同等问题的规定。
第九章辽金元法律制度
第九章辽金元法律制度重点、难点:1、元朝立法指导思想;2、辽金元法制的特点;3、元朝司法制度的特征。
辽、金、元是中国北方少数民族与宋代对峙的几个团体,他们的法律深受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同时又有自己民族的特色。
一、辽金法制概况辽金两代是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既保留本民族传统习惯,又受到汉族法律文化的影响。
在仿效唐宋法制的基础上,它们分别建立了各具特色的政治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1、辽代(916—1125)立法概况契丹人源自辽河流域,“渔猎以食,车马为家”,没有成文法律,沿用民族习惯法。
辽太祖执政之初,仍然适用习惯法,对一般犯罪“量轻重决之”,对重大案件则“权宜立法”随着辽政权的不断扩张,渐受宋朝法制影响,开始采用“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的分治原则。
在加速汉化的进程中,辽代不断扩大汉法的适用范围。
圣宗即位后,着手改革辽法,组织大臣翻译南京(今北京)所进唐宋律文,作为法律改革的基础。
这次改革的重点,是解决契丹人与汉人发生冲突而适用法律轻重不均的问题。
辽代大规模地编纂法典,开始于兴宗时期。
重熙五年(1036年),参照唐律修订太祖以来法令,正式编定《新定条例》547条,又称《重熙条制》,颁行全国,成为辽代基本法典。
道宗咸雍六年(1070年),又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为由,对《重熙条制》进行删修增补,编成《咸雍重定条例》789条,简称《咸雍条制》。
这部法典对契丹、汉人同样适用,是辽代法律进一步汉化的标志。
大康以后,又对新律续补过两次,分别增加36条和67条。
至大安五年(1089年),道宗以新律繁杂,“典者不能遍习,愚民莫知所避,犯法者众,吏得因缘为奸”,下令恢复行用《重熙条制》。
2、金代(1115—1234)立法概况金代建立之初,主要沿用本民族习惯法。
“法制简易,无轻重贵贱之别”。
即使皇帝违法或违誓,也要承担罪责,甚至被杖打。
直至太宗即位,仍继续“依本朝旧制”。
自灭掉辽政权,进入黄河流域后,开始依照辽、宋法律进行治理,出现了多元法制并存的局面。
元朝法律制度
4.《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元典章》是由地方官吏抄 集的法律文书的分类汇编,元 英宗至治年间编订,汇集了从 元世祖中统元年(公元1260年) 到元英宗至治二年(公元1322 年)六十年间元朝圣旨条画 (分条规划,引申为法令)、 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 例等资料。《元典章》以纲、 目等编排,分《前集》和《新 集》。《前集》六十卷,列诏 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 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 部十项。其下还有分目。《新 集》不分卷,列国典、朝纲、 吏、户、礼、兵、刑、工八大 项,其下亦各分门目。。
5.《至正条格》
元顺帝至元四年(公元1338年),元顺
帝命中书平章政事阿吉刺编定条格。阿 吉刺等以《大元通制》为基础,同时又 补充一些新颁的诏制和条格,于至正五 年修成《至正条格》,并于次年(公元 1346年)颁行天下。其内容包括制诏150 条,条格1700条,断例1059条,共2909 条。
2.法律形式的变化 元代法律形式深受两宋编敕的影响,内容广 泛,具有法规大全的性质。元代基本法律形 式以条格、断例为主。条格是由皇帝亲自裁 定或由中书省等中央机关颁发给下属官府的 政令,主要是有关民事、行政、财政等方面 的法规。断例是经皇帝或司法官员所判案件 的成例,多属刑事法规。 3.“四等人”制度和民族歧视压迫政策 4.维护僧侣特权和农奴制残余
元朝法律制度
主讲:江兆涛
课时:1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元朝的立法状况,元
朝法律的基本内容及其主要特征,了解少数 民族与汉族的融合对法制发展的影响。 重点:立法概况
元 行 省 示 意 图
一、立法指导思想
建元前,“尽收诸国,各依风俗”。世祖忽必 烈建元后,明确提出了“附会汉法”,“参 照唐宋之制”的法制指导思想。 “附会汉法”与“祖述变通”的思想并行不悖。 在行政法律制度中保留了以蒙古族为主体的 各族封建地主阶级联合统治的体制,在刑事 法律制度中保留了民族压迫的内容,在民事 法律制度中保留了某些蒙古族的习俗和惯例。
元朝的法律体系
元朝的法律体系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体系在当时具有很高的效率和严密性。
元朝的法律体系包括了刑法、律法以及司法制度等方面。
本文将对元朝的法律体系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了解当时的社会制度。
1. 元朝刑法元朝的刑法相对严格,对犯罪行为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和制裁措施。
刑法主要由律书、敕书和法令等文书所构成,以确保刑罚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刑罚也有明确的区别,例如盗窃、故意伤害等罪行都有适用的刑罚。
此外,元朝还设立了监狱,以便管理犯人并进行相应的惩罚和改造。
2. 元朝律法元朝的律法是指对多种类型的案件进行处理时所采取的具体规范和程序。
律法主要分为刑律和民律两大类别。
刑律主要用于处理刑事案件,而民律则用于解决民事争议。
元朝的律法以明确的程序和规则为基础,确保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并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合法权利。
3. 元朝司法制度元朝的司法制度包括了官员的选拔和平衡机制。
首先,在元朝的司法系统中,官员的选拔是非常严格和公平的。
官员通过考试选拔,以确保其具备足够的学识和能力来执行司法职责。
其次,元朝还实行了官员竞争制度,以避免权力的过度集中和滥用。
不同级别的官员需要相互监督和制衡,以确保司法系统的公正和高效。
总结:元朝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其刑法明确了犯罪行为的分类和刑罚的适用,律法则为司法审判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规则。
元朝的司法制度通过严格的选拔和平衡机制,确保了司法系统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元朝的法律体系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元朝的法制建设
元朝的法制建设元朝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个朝代,其法制建设也具有一定的特点和影响。
本文将从元朝法制建设的背景、内容和影响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元朝法制建设的背景元朝建立之初,为了巩固其统治和加强中央集权,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措施。
首先,元世祖忽必烈在建立元朝后,制定了《大元中兴法统》等法令,对国家机构进行重组,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行政和司法体系。
其次,元朝采用了蒙古草原上的部分法律制度,如蒙古律等,以此来统一各地法律制度,为统一国家奠定了基础。
最后,元朝还借鉴了前代王朝的部分法律制度和经验,如宋朝的《大宋律纲》、金朝的《金律》等,兼收并蓄,形成了独特的法制建设思路。
二、元朝法制建设的内容元朝的法制建设内容较为丰富,包括了刑法、律令、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刑法是元朝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元代制定了《大元刑律》、《元刑统例》等一系列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惩罚措施。
此外,元朝还制定了《大元律例》等律令,规范了行政管理和社会秩序。
同时,元朝还加强了土地制度、科举制度、户籍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巩固了统治地位。
三、元朝法制建设的影响元朝法制建设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元朝的法制建设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元朝的法律制度成为明清两代的基础,对后世法律制度的演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次,元朝法制建设的观念理念对后世的法律思想产生了影响。
元朝法制建设强调了行政管理和集权思想,对中国历史上的法治观念产生了一定影响。
最后,元朝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为后世的法律实施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元朝的刑法和律令制度,为后世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依据。
综上所述,元朝的法制建设在中国历史上具有一定的特点和影响。
其背景、内容和影响不仅丰富多样,而且对后世的法律制度和思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启发。
元朝的法制建设对中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后世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
元朝法律制度简述
元朝法律制度简述一、提要南宋灭亡后,蒙古族统治者创立的元朝建立了对全中国的统治,蒙古族统治者对相对进步的汉文化的接受和吸纳,加速了蒙古民族的封建化进程。
元朝法律总的倾向是“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即在保持明显的民族色彩沿用蒙古习惯法作为基础的同时,参照唐宋之制推行汉法。
二、立法综述(一)指导思想为了维护蒙古统治者的统治地位,元朝提出了“祖述变通”、“附会汉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祖述即“稽列圣之洪轨”,考稽成吉思汗以来蒙古汗国的制度;变通指“讲前代之定制”,参用唐辽金以来的制度。
“附会汉法”指“以国朝之成法,援唐宋之故典,参辽金之遗制”。
(1)“大扎撒”至上元统治者立法明确了成吉思汗《大扎撒》作为基础法律的地位,使《大扎撒》作为各代大汗和皇帝取得合法资格的重要依据。
这一做法保持《大扎撒》绝对权威,也巩固了蒙古传统法的基础地位。
(2)三法合一“三法合一”,即“以国朝之成法,援唐宋之故典,参辽金之遗制,设官分职,立政安民,成一王法”,具体而言即以大蒙古国建立以来的组训、扎撒为根本依据,参考唐宋辽金的法律制度,建立自己的政治法律制度。
(3)蒙汉异制元朝仿照辽代“因俗而治”的办法,在婚姻立法等方面明确规定蒙古人不适用汉法规范,同时在司法上由大宗正府掌理蒙古人、色目人犯罪案件,此外元法还在任官、刑罚方面对蒙古人做出了特别规定,保证了蒙古人的特权地位,反映了民族压迫的特点。
(二)法律形式(1)《大扎撒》《大扎撒》是元朝的根本大法,颁布于1206年。
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众发布的命令称为“扎撒”,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国后,将原有的训令写成法规,史称《大扎撒》或《扎撒大全》,汉语叫《令》,又称雅萨法典、青册。
(2)《至元新格》元世祖于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刻板颁行,是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
(3)《大元通制》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大元通制,颁行天下”。
《通制》共两千余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篇目仿唐、宋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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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 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 大宗正府、刑部、 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行中书省, 行中书省,路、府、州、县,掌印正官达 鲁花赤; 鲁花赤; 2、诉讼审判制度 干名犯义” “干名犯义”
五、刑事法
以“七”为尾数,十一等杖刑。 为尾数,十一等杖刑。 刺字刑, 诸窃盗初犯,刺右臂, 刺字刑,“诸窃盗初犯,刺右臂,谓已得 财者;再犯刺左臂,三犯刺项” 财者;再犯刺左臂,三犯刺项”。 鞭刑。 鞭刑。 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 “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 并全征烧埋银” 征,并全征烧埋银”。
四、身份法
1、社会等级 、 民族等级: 民族等级: 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僧侣。 僧侣。
2、婚姻家庭 、 (1)赘婿 ) 养老女婿、年限女婿,出舍女婿、 养老女婿、年限女婿,出舍女婿、归宗女 婿。 (2)收继婚 ) 弟收兄嫂” 子收庶母” “弟收兄嫂”、“子收庶母” 。
第九章 元朝法制
一、历史概况
),西辽 辽(916——1125),西辽(1124—— ),西辽( 1211)。 )。 西夏( 西夏(1032——1227)。 )。 金(1115——1234)。 )。 元(1260——1368)。 )。
二、法制指导思想
“附会汉法”,“名废实不废”; 附会汉法” 附会汉法 名废实不废” 民族分治,蒙汉异法。 民族分治,蒙汉异法。
三、法律渊源
约孙 札撒、 札撒、大札撒 金国《泰和律》 条画五章》 金国《泰和律》,到《条画五章》。
《至元新格》,以行政规范为主。 至元新格》 以行政规范为主。 大元通制》 有二十篇, 《大元通制》(有二十篇,二千五百三十 九条, 九条,但实际只是一部法典性质的法律集 成)。 政书, 皇朝经世大典》 政书,《皇朝经世大典》。 法律汇编, 元典章》 法律汇编,《元典章》。 条格,皇帝或中书省发布的政令;断例, 条格,皇帝或中书省发布的政令;断例, 司法机构的典型判例。 司法机构的典型判例。
六、财产法
损害赔偿 “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医药之 养济之资” 养赡之资” 诸以他物伤人,致成废疾者, 资”,如“诸以他物伤人,致成废疾者, 杖七十七, 杖七十七,仍追中统钞一十锭付被伤人充 养济之资” 养济之资”。 烧埋银, 诸杀人者死, 烧埋银,“诸杀人者死,仍于家属征烧埋 银五十两给苦主” 银五十两给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