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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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试卷四】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试卷四】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试卷四】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22分)材料一: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水平的深层次问题。

(摘自*:《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材料二:新华社北京2017年5月3日电:*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3日上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

*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

问题: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自己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谈谈在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理解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看法。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准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很多于500字。

【参考答案】略。

二、(本题22分)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

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

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

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

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仅仅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

2019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四.doc

2019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四.doc

2019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四2019年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四1.李某申请刑事赔偿案2005年2月27日,李某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被城西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诈骗刑事拘留。

3月9日,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

5月17日检察院提起公诉。

9月13日,城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

城西区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

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审理。

后李某申请刑事赔偿。

问:本案中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能否就此损害提出赔偿要求?为什么?本案中赔偿义务机关是谁?为什么?2.王某申请刑事赔偿案王某因切割从某县城通往东方红厂的电话线路中的1.75公里电线(重1.15吨,3年多时间未使用)一事,被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3月29日逮捕,2006年4月12日由某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期间被羁押380天。

某县人民法院对王某破坏通讯设备案进行了审理,以认定王某故意犯罪的主要证据不充分为由,于2006年4月6日判决宣告王某无罪。

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切割的电话线,因东方红厂搬迁后长期拖欠通话费,已经被邮电局作拆机处理,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危及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故不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而且王某是在事先通过邮电局同意,并由邮电局职工元某某指认后,当时认为该线路的产权属于邮电局的情况下才实施切割行为,主观上不存在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因此也不构成盗窃罪。

该行为属于民事侵权,应当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日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王某据此于2006年12月29日向某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赔偿,要求其赔偿其被关押期间的全部工资,赔偿其聘请律师费用和上访期间的差旅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4800元,并且要求在全县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题及答案(5)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题及答案(5)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题及答案(5)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能够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案例一】【案情】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

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

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

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

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

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

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当前亏损严重。

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

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

【问题】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2.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3.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能够采取什么法律措施?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5.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参考答案】1、(1)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2)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

2、(1)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2)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测试题及答案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测试题及答案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测试题及答案【案例一】【案情】精英报社记者王直在该报社主办的报纸上发表一篇评论性文章,针对甲市新近举办的一台大型文艺晚会谈道:“有的歌手的基本功不到家,有的矫揉造作,令观众大失所望。

”该报纸在甲市所辖的A、B、C、D四个区发行。

出席晚会的歌手大宇、小艾读了文章,认为有损所有参加晚会的演员的名誉,两人共同向甲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精英报社和记者王直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报社位于B区,故将本案移送至B区人民法院。

B区人民法院列大宇、小艾为原告,列报社和王直为被告,对本案实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报社和王直提出,大宇、小艾起诉前曾在各区张贴所谓的“辟谣声明”,指责、谩骂精英报社和王直所发文章不实,已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大宇、小艾,要求两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B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大宇、小艾向精英报社和王直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若干。

大宇、小艾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

【问题】1.请指出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

2.如果本案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而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则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3.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部分实行审查时,发现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也确实存有错误之处,则应如何处理?4.如果小艾未提起上诉,对她来说能否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单独执行一审判决?为什么?5.如果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本诉请求与反诉请求都成立,判决本诉被告向对方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本诉与反诉两部分的判决在执行中能否实行抵销?【答案】l.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主要有:(1)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理应移送8区人民法院。

因为A区法院本身具有管辖权,则不理应移送。

(2)B区人民法院将精英报社和王直列为被告的做法是错误的。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模拟试题及答案1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模拟试题及答案1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模拟试题及答案1案情:某日清晨,在距离某市15公里的国道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

肇事车辆逃逸,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痕迹。

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

侦查人员对现场实行了勘验。

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

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事故发生时,她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

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某市15公里。

某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时50分左右曾有两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其中一辆为该市某运输车辆。

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运输公司车辆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

公司调度证明司机刘某事故发生的那天早上回到公司,下车后脸上神色慌张。

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刘某早上5点55分回到公司。

侦查人员询问司机和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审讯人员将司机刘某提到公安局办公基地后,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天3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

最终,司机刘某按照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交通肇事的事实。

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刘某的车内以及住处等实行了搜查,提取了刘某的车上的血迹等,并未出示搜查证。

问题:1.本案所述证据中,哪些属于物证?哪些属于书证?2.哪些属于直接证据?3.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证据应予以排除?4.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

[答案]1.本案中,属于物证的有:(1)被害人的尸体;(2)被害人骑的摩托车;(3)被害人的血迹;(4)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5)路面上刹车的痕迹;(6)解放牌大卡车;(7)解放牌大卡车漆皮脱落的痕迹;(8)刘某的车上的血迹。

属于书证的有:(1)被害人手上指明时间的手表;(2)该市某运输公司的出车表;(3)表明离某市15功利的里程碑。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试题(三十二)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试题(三十二)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试题(三十二)一(共案例分析问答题小题,25共分)50.0第1题某镇渔业捕捞专业户王某有3000斤鱼要出售,正巧运输个体户刘某开着拖拉机去城里给别人拉一批货。

王某与刘某约好,由刘某将3000斤鱼顺便拉到鱼市代卖,鱼价随行就市,销完抽5%给刘某作报酬。

刘某拉着这批鱼驶往鱼市,离鱼市还有五十余里路时,突然迎面开来一辆汽车将拖拉机撞坏。

警察说责任不在刘某,责令对方给刘某修车。

但由于天气炎热,拖拉机一时半会又修不好,正巧刘某的好朋友孙某开着车路过出事地点。

刘某怕鱼变臭,又与王某联系不上,于是就求孙某将拖拉机上的这些鱼捎到鱼市,能卖几个钱就算几个钱,孙某将鱼拉到鱼市上的时候,已经到了下午,由于鱼已不太新鲜,又怕当天卖不出去坏掉,只好降价四分之一卖出。

事后,刘某从孙某交给他的卖鱼款中扣下了约定的5%的报酬后,将其余的钱交给了王某。

王某一盘算,这样一来他少得2000多元,损失太大了。

故王某提出,原来说按市价卖出,按比例提成。

现在卖价低于市价四分之一,刘某就不应再拿5%的报酬了,而且他认为刘某应赔偿在代销中给他造成的损失。

刘某则认为,撞车是对方司机过错造成的,要赔也只能让撞车人去赔,我没错,费了这么大劲,总不能给你白干了吧。

双方各不相让,只好诉至法院解决。

问题:王某托刘某代销鱼,而刘某在中途将鱼委托孙某处理,未经王某同意,刘某是否已经超越了其代理权的范围?【正确答案】:答案:刘某在中途委托孙某处理鱼,是在紧急情况下作出的保护被代理人王某利益的转委托行为,并未超越其代理权的范围。

[本题分数]: 2.0 分【答案解析】《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辅导:诉讼程序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辅导:诉讼程序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辅导:诉讼程序某市发生了一起爆炸案。

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陈某、关某具有重大嫌疑。

遂于2002年8月16日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关某拘留,于当年8月25日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当年10月15日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市检察院根据书面材料,认为证据不足,就直接于当年11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当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某市人民检察院于次年2月2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被告人提起公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关某爆炸一案依法开庭审判,于月3月25日判决陈某犯爆炸罪,判处无期徒刑;关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当庭宣告判决后,市中级法院将判决书于4月1日送达了当事人以及支持公诉的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市中级法院于判决书送达后第3天将被告人关某交付执行。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李某未与陈某交换意见,为了维护被告人陈某的合法权益,以量刑过重为由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害人马某以对被告人陈某量刑过轻为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受辩护人和被害人提出的上诉后,要求市中级法院将与原审被告人陈某相关的诉讼材料予以移交,同时将对被告人关某的判决交付执行。

省高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书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对上诉人陈某犯罪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仅仅量刑过轻,遂作出二审判决,上诉人陈某犯爆炸罪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问: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1、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超过法定期限。

2、人民检察院第一次审查起诉违背刑事诉讼法,理应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3、公安局补充侦查超过1个月。

4、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理应在宣判后5日内送达判决书。

5、。

市中级法院不应在判决书送达后的第三日,就将关某交付执行。

理应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全案被告人没均有提出上诉、抗诉的,才能将判决交付执行。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及参考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及参考答案

精品考试资料,仅供参考,需要可下载使用!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及参考答案试卷四第一部分:简析题。

本部分共5题,75分。

一、(本题10分)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

《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

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二、(本题15分)案情: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

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

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

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呼。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模拟试题及答案(5)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模拟试题及答案(5)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模拟试题及答案(5)【案例一】【案情】:甲省环保厅发布《增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明确规定该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能够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还能够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A企业是一家化工企业,A企业所在地乙县环保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据《增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对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实行了扣押,查明A企业生产中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对该企业处以10万元罚款。

A企业不服,就向乙县政府提出了复议,乙县政府认为处罚过轻,对A企业处以20万元的罚款,并维持了扣押的决定。

A企业不服起诉。

法院认为虽然处罚明显过重但是仍在法定的范围之内,法院只审理合法性问题,不审理合理性问题,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1.本案中有哪些行政行为?哪些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和起诉期限?请分别说明。

3.如果被告不提供证据,法院该如何处理?4.法院只审理合法性问题,不审理合理性问题的说法是否准确?为什么?5.A企业在向乙县政府提出复议的过程中能否对《增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提出附带审查的要求?为什么?6.法院对《增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是否能够实行审查?若实行审查,经审查后对该《增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应如何处理?【答案】:1.(1)①甲省环保厅发布《增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②乙县环保局扣押A企业生产的产品、乙县环保局对A企业的罚款;③乙县政府的复议决定。

(2)②、③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1)被告是乙县政府。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在本案件中复议机关乙县政府加重了对A企业的行政处罚,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应以乙县政府为被告。

(2)乙县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属于理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本案的被告是乙县政府,所以应由乙县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模拟练习题及答案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模拟练习题及答案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模拟练习题及答案【案例一】【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

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问题】1.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理应如何处理?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

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4.如果一审宣判后,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张某在二审中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诉,二审法院理应如何处理?5.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理应如何处理?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理应如何处理?【答案】1.第二审人民法院理应在二审判决中一并改判。

2.第二审人民法院理应对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第二审人民法院理应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实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4.第二审人民法院能够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实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规定的,理应裁定驳回起诉。

6.(1)调解理应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实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理应即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能够不制作调解书,但应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公布(官方版)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公布(官方版)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公布(官方版)试卷四本卷重点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考查考生的法治思维和法治实践水平,考生答出的其它观点如能够灵活使用相关法学原理,符合法律规定,说理充分的,也可作为评价参考。

一、参考答案(要点):(一)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方面,宪法法律对所有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对受侵害的权利予以平等救济;另一方面,任何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纠正和追究。

(二)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严格司法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环节的具体表现。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引领作用。

正如总书记所说,司法不公、司法不严对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在司法程序中应得到平等对待,人民群众的实体权利在司法裁判中得到平等保护。

只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才会相信司法,司法才具有公信力。

(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严格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实现对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对责任的平等追究。

其次,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确保诉讼当事人受到平等对待,绝不允许法外开恩和法外施刑。

再次,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必须明确,办案要严格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杜绝对司法活动的违法干预,办案结果要经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答案解析一、(本题20分)材料据新华社2009年12月18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在18日下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动政法工作全面发展进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注﹡三项重点工作① 深入推动社会矛盾化解,抓源头,清积案,建机制,强基层,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进一步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即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

② 深入推动社会管理创新,解决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合的社会管理体系。

③ 深入推动公正廉洁执法,在提升执法水平、细化执法标准、强化执法管理监督、增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上取得新进步,进一步提升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公信力,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问题请结合当前政法领域的三项重点工作,谈谈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依法治国基本内涵的理解。

答题要求1.观点准确,表述完整、准确;2.无观点和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3.很多于400字。

参考答案(要点):1.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包括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法律和权力制约四个方面。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树立宪法和法律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2.在政法领域深入推动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在深刻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及当前社会矛盾作出的战略决策,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推动政法工作的关键环节。

(完整word)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试卷四】,推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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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试卷四】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22分)材料一: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水平的深层次问题。

(摘自*:《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材料二:新华社北京2017年5月3日电:*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3日上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

*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

问题: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自己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谈谈在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理解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看法。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准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很多于500字。

【参考答案】略。

二、(本题22分)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

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

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

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

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仅仅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模拟试题及答案(2)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模拟试题及答案(2)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模拟试题及答案(2)【案例一】【案情】:甲于2012年1月1日借给乙100万元,依双方约定,乙应于2012年12月31日返还借款,月息1.5%。

1.如果甲于达成借款协议后反悔,不愿借款给乙,乙可否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一)情景一:乙未经甲同意,与丙约定由丙承受其对甲的债务。

2.乙与丙约定由丙承受其对甲的债务,此约定的效力如何?3.依照乙丙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丙于2012年12月31日向甲清偿本息,甲起初以丙不是债务人为由拒绝受偿,但是又于2013年1月31日表示受领,试分析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的变动情况。

(二)情景二:甲虽然承诺不将债权转让给他人,但却瞒着乙于2012年6月30日将债权让售给丁,以借款应急。

4.甲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效力如何?5.丁于2012年12月31日向乙出示了甲转让债权给自己的证明,请求乙付款时,才知道乙已经于12月初陷于支付不能,丁可否请求甲赔偿损害。

【答案】:1.解析:乙不能够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甲未向乙提供借款,则借款合同不生效,不存有违约责任的问题。

2.解析:债务承担系由新债务人代替旧债务人,新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和信用等因素会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债务承担关系债权人利益甚切,实际上是对债权的处分,故必须有债权人的参与。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理应经债权人同意。

”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尚不能发生效力,可将其视为效力待定的一个类型。

本题中,乙丙之间的约定未经甲同意,属于效力待定。

3.解析: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有同意权,该权利在性质上为形成权。

丙于2012年12月31日向甲清偿本息,甲拒绝受偿的行为,使乙丙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归于无效。

所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仍为甲和乙,甲能够要求乙偿还借款。

债权人的同意权性质上为形成权,拒绝同意的意思表示作出后不得撤销。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案例一】【案情】2007年8月9日,沈阳发生一起事件,出租车司机为救人先后连闯两红灯将接近昏迷的病人送进医院,为病人的救治赢得了时间,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处理办法的规定,该出租车司机应被扣3分,罚款200 元。

这件事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人们的普遍注重。

【问题】试就本案从法理学角度分析秩序和正义的关系。

【要求】1.使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很多于500字。

【答案】这件事其实反映了法的价值冲突问题,具体来说是正义与秩序的冲突。

正义是法的价值内核,秩序是法律的直接追求,二者同为法的基本价值,是法的追求目标,不过,二者在社会生活中却经常发生冲突,当秩序与正义相冲突时,法律理应坚持正义优先,而不是法的秩序优先,这样,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法的价值体系中,秩序的价值具有工具性和非实质性的性质,与正义如同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法的秩序总是表现为某种具体的秩序,正义也只有在一定的秩序中才能得以实现。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正义和秩序是能够和谐共存的。

同一个法律制度,人们不但期望它力求正义,而且要致力于创造秩序。

一般来说,正义的涨律制度有利于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与精神需求,从而获得人们对其的认同和信赖,进而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秩序;而良好的秩序有利于创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有利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稳定进步,进而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为正义的实现提供更多可供分配的资源;如果社会没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秩序,正义往往难以得到保证,并且可能滋生出更多的不正义。

但是,从抽象意义上来说,法的秩序价值是对法律以及社会的发展变化的某种水准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的确认与维护,而这种法律及社会的发展、变化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经常是通过牺牲正义的措施达到的;法的正义价值是满足人们希望法律对人们以某种形式的同等对待的期望,人们对法律的这种期望可能也会造成对秩序的破坏。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分析题分析题1.案情: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

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

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

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

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

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

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009—卷四—三) [问题] 1.刘某、何某发生纠纷后依法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理由是什么? 2.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和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分别应由谁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 3.如何评价仲裁庭(委)在本案审理中的做法?理由是什么? 4.刘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于刘某、何某的申请,法院在程序上如何操作?理由是什么? 5.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6.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刘某、何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理由是什么?正确答案:1.根据本案叙述,当事人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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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
案情:甲因为丁欠其10万元钱久拖不还,纠集乙、丙,将丁骗至
自己开办的矿场内关押。

在乙、丙二人外出吃饭时,甲对被捆绑的丁
实行殴打,继而将丁掐昏,以为丁已经死亡,将丁藏匿于水沟中致丁
溺死。

乙、丙二人回来后得知丁死亡,十分害怕。

甲等人为了掩盖罪行、转移视线,向丁家发出一封勒索信,称丁被绑架,索要3万元人
民币放人,然后分头逃匿。

甲在逃避追捕过程中,登上一辆小公共汽车,拔出刀子架在司机
的脖子上胁迫司机改变行驶路线,朝山里行驶。

因为路况不好,加之
司机十分紧张,一路上险象环生,几度几乎翻车。

乘客纷纷要求下车,甲声称,要下车,必须交出身上的钱物。

众乘客只好交出身上的财物
才得以下车。

司机也乘机逃走。

甲干脆自己开车。

甲只开过农用拖拉机,并不熟悉汽车驾驶,也没有汽车驾驶执照。

所以路过-/b镇时,撞倒了一个行人,镇上的行人纷纷叫喊,要其停车,也有人上前阻拦,
但甲仍不停车,将拦截汽车的数人撞倒后,继续逃亡。

逃亡中又撞倒
三人。

车子冲进街边的店铺才熄火停下。

乙、丙搭乘出租车逃匿,乘司机下车小便之机,乙突然将车开走。

该车司机急追,但未能追上。

乙开车时不小心撞倒行人,乙下车查看
发现被撞行人受伤未死,问丙如何处理。

丙说
不管,叫乙赶快开车离开。

乙驾车离开后4个小时,该被撞行人
死在路边。

问题:试用刑法湘识分析甲、乙、丙的行为。

参考答案:请参考解析:1.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以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劫持汽车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2.乙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夺罪、交通肇事罪。

3.丙与乙同样构成非法拘禁罪、交通肇事罪。

【解析】1.《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
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
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
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湘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
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甲为索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人质,即使
是为讨取赌债、高利贷而非法扣押人质的,也理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和故意杀
人罪定罪处理。

甲将丁某掐昏,以为丁已死亡,将丁藏匿于水沟中致
丁溺死,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定罪。

《刑法》第122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故甲的行为构成劫持汽车罪。

甲在汽车上要求乘客交出财物才能下车
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在交通工具上的抢劫罪加重犯;其撞倒第一
个行人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他人要求其停车仍不停并连续撞
倒数人,在逃跑过程中又撞倒多人,此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

2.乙对丁仅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甲致丁死
亡的行为“过限”。

甲、乙、丙不构成绑架罪,因为缺乏扣押人质向
第三人强要的目的,不具备绑架罪的主观要件。

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向丁家人发送敲诈信件的目的是为了掩盖罪行,并非为了勒索财物,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要件。

乙趁司机不备时将车开走,符合抢夺罪中趁人不备公然夺取特征,构成抢夺罪;撞倒他人后发现他人未死而逃逸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中逃
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3.丙同乙一样对丁仅构成非法拘禁罪。

乙突然起意将车开走的抢
夺行为不具备共同犯罪故意,乙与丙不构成抢夺罪的共犯,但在乙撞
倒人后,丙叫乙开车逃离,是指使司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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