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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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 范围
1.1 本程序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的管理组织与分工、管理内容与要求。
1.2 本程序适用于在公司从事临时性动火作业的管理。
1.3 本程序不适用于公司固定用火点的管理。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 名词术语
3.1 动火作业系指下列作业项目
3.1.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3.1.2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3.1.3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3.1.4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3.2 易燃易爆区域:指火灾危险类别为甲类、乙类的区域。
3.3 特殊危险动火
指在处于运行或使用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4 一级动火
指下列区域内除特殊危险动火的动火作业:
3.4.1 各类易燃易爆生产区、罐区、库区;
3.4.2 有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泵房;
3.4.3 油品物质装卸区;
3.4.4 污水处理场所;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3.4.5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仓库。
3.4.6 其他有产生可燃可爆物质的有限空间或场所。
3.5 二级动火:指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4 管理组织与分工
4.1 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动火作业的管理工作。
4.2 车间(部室)对本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动火证管理
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证。
5.1.1 动火证的内容
5.1.1.1 公司统一格式的动火证为16开3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证。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起止时间、申请动火单位、动火详细地点、工作内容、动火方式、安全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开始动火时间和各项责任人、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5.1.2 办理动火证的程序和要求
5.1.2.1 动火证由动火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办理人应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填写的安全措施必须具体可行。需动火分析的项目,动火前必须进行分析,合格后由分析人签字,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办证人将合格的动火证交给动火项目负责人。
5.1.2.2 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合格的动火证到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看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证交给动火人。
5.1.2.3 一份动火证原则上只准一个动火人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在大检修现场,同一项目的一台设备、一条管线需在不同房间或不同楼层动火作业时,可办理一个动火证,但需在动火证上详细说明每个动火地点;需动火分析的项目,在更换房间或楼层时必须分别、逐一地进行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果在同一个动火地点有多人同时动火作业时,电、气焊可分别办理一张动火证,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证上签字。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代签,不准移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1.2.4 动火证一式三份,终审批准单位、动火人、看火人各留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证由安全防火部门存查,二级动火由终审单位存查,各级动火证应以档案形式保存,期限为12个月。
5.1.3 动火证的有效期限
5.1.3.1 特殊危险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为8小时。
5.1.3.2 一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
5.1.3.3 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不超过3天(包括大检修或新项目施工动火)。如果动火项目到期未完,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5.1.4 动火证的审批权限
5.1.4.1 特殊危险动火(三道红杠的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负责人初审签字后,经安全环保部复查,在动火证相关单位栏内签字,报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或主管副总经理终审批准。
5.1.4.2 一级动火(二道红杠的动火证),由动火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安全环保部终审批准。
5.1.4.3 二级动火,由动火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
5.1.4.4 管廊动火需由生产综合部在动火证相关单位栏内签字。
5.2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2.1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有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或蒸气的部位动火时,
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2.2 动火分析项目的取样点,均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当班班(组)长或岗位操作工人负责提出。
5.2.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取样气体必须与动火时的气体相同。
5.2.4 取样与动火的间隔期应尽量缩短,最长不准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时,应重新进行分析;在爆炸危险区内长时间动火时必须定时进行分析。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时,应由主管生产领导或主管副总经理同意,另行作具体规定,并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
5.2.5 用仪器(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5.2.6 动火分析时,一般应留样至动火结束。
5.2.7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5.2.7.1 若使用仪器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其爆炸下限的20%。
5.2.7.2 若使用仪器分析或其它类似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体积百分比)。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体积百分比)。5.3 动火现场管理
5.3.1 凡在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容器、阴井等部位动火时,必须清除易燃易爆介质及沉淀物,清洗置换、彻底隔离(加堵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大检修时,应经生产和检修单位正式交接,双方签字,在安全环保部监督下,安全实施首次动火后,方可正式交付检修。
5.3.2 大检修、一个分厂或单独装置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可靠隔离措施后,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部检查、批准后,可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虽然停车,但装置内仍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经分析不合格的动火现场不能降级管理。
5.3.3 设备内动火时,连接在设备上的所有物料、氮气、蒸气等管线都要加堵盲板,打开人孔、排气管,切断电源,除进行动火分析外,还应进行氧含量分析,合格后方准进入设备内动火,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5.3.4 大检修的首次动火或危险性较大的动火项目,应由公司或分厂的主要领导、检修单位的领导、安全环保部经理及分公司安全员共同到现场,确认动火条件,监视动火作业的实施。
5.3.5 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区域内,在动火任务完成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5.3.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动火作业。如生产及设备确需动火时,应升级管理;节假日需动火时,应升级管理。
5.3.7 动火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质,设专人看火,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5.3.8 动火完毕后,应清理好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3.9 使用气焊(割)动火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米,两者之间距明火点均不应小于10米。
5.3.10 凡是特殊危险动火项目,动火前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动火部位示意图和盲板图),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安全措施。动火时,分厂负责人、动火与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