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金融的法律实务(杨映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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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规定:
◆ 严禁以投资附加回购承诺、商品房预售回购等方式间 接发放房地产贷款 、严禁以购买房地产企业资产附回 购承诺等方式变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银监办发 (2008)265号文)
◆ 投资附回购承诺方式视同为贷款,需满足贷款“四二 三”条件。(银监发[2009]25号文) ◆ 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银监 办发[2010]54号文)
日期
名称
颁布部门
1
2
2004.09.02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
2005.08.28 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2007年7 (银监办发[2005]212号) 月废止) 2006.07.22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 2007.09.27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 2007.12.05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 (银发[2007]452号) 2008.01.03 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2008.06.18 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信托公司贷款(包括自有和信托)
2005年8月银监办发[2005]212号文件提出 2006年7月银监发[2006]54号文件予以重申 2008年10月银监办发[2008]265号文件再次重申 2009年3月银监发[2009]25号文件予以补充、调整 2010年2月银监办发[2010]54号文件予以再次调整
银监办发 [2010]54号 四证(取消对 2C 级 以 上 信 托 公司的豁免)
开发贷款 基本条件
开发商二级资 开发商或其控 质 股股东二级资 质 ( 2C 级 以 上 信托公司可豁 免此项要求)
开发商或其控 股股东二级资 质 ( 取 消 对 2C 级以上信托公 司的豁免)
资本金35%(经 资本金35%(经 对 项 目 资 本 金 国 家 规 定 的 最 济适用房除外) 济适用房除外) 和 最 低 资 本 要 低资本金要求 求的具体限制 性规定
禁止的贷款
◆ 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严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严禁以购买房地产开 发企业资产附回购承诺等方式变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 (银监办发(2008)265号文)
◆ 禁止发放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2008年7月和10月的银发[2008]214号和银监办发(2008)265号文 件中规定了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 款的贷款。
房地产金融的法律实务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杨映川
一、概述 二、贷款、项目融资业务相关法规介绍 三、贷款 四、信托“夹层融资” 五、通过有限合伙提供的融资
关于房地产和金融
随着房地产演变为资金密集型行业,金融业务构成房地产开 发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房地产金融是房地产业务中的资金业务。
关于金融和法律
2、细化了投资附回购承诺
投资附回购承诺方式视同为贷款,需满足贷款“四二三”条件(银监发 [2009]25号)。 投资附回购承诺方式不能填充最低资本金。 投资附回购承诺方式包括:原公司回购,关联方受让以及投资同时约定的 第三方受让协议均可视为投资附回购承诺。
3、不属于投资附回购的例外
投资附加回购选择权,回购是权利不是义务。 严格按照《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开展的私人股权投 资信托所投资项目中的回购承诺。
3.
银行贷款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 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 发[2003]121号)重申,四证要求,提出项目资本金30%的要求。 国发[2004]13号文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到35%及以上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规定了四 证、项目资本金35%的要求。 国发[2009]27号文调整了项目资本金要求。
2.
项目融资业务
信托融资 有限合伙融资
股权融资业务
发行股票上市 私募的资产证券化——信托计划 公募的资产证券化——REITs
资产证券化
关于当前房地产金融业务面临的经济和法律 政策背景:
土地成本占项目开发成本比重上升的情况下,现行 房地产融资政策与现实需求脱节。 项目融资的目的在于绕开僵化的监管政策,寻求合 理的投资杠杆。 公司内部资金统一调配是项目融资的最重要和最经 济的手段,信托融资是项目融资的重要补充手段。 项目税前收益率高于贷款利率是融资的基本条件, 利用融资杠杆获取低成本贷款是提供资产收益率的 必要工具。
其他要求
禁止流动资金 贷款
(一)贷款分类 (二)房地产开发贷款政策
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银监发[2004]57号)规定进行了分类
房地产开发贷款 其他房地产贷款 禁止的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
◆ 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
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融资实践的做法:
◆ 银监办发[2010]54号文要求“各银监局要加强对既有监管规定的执 行力度,强化对房地产信托融资的监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杜绝信托公司以各种方式规避监管的行为”。 ◆ 有关规定明确限制的是“投资附回购承诺”,信托夹层融资是否 合规,在于其融资是否带有明显的投资属性、是否属于变相的贷 款?而这并非一个法律问题,是信托公司的政策判断问题。 ◆ 出于各自判断的不同,各信托公司接受的方案有所不同: 1、有的信托公司认为可采取在结构化信托中承诺回购优先级受益权 的方式;有的则认为这是变相的融资。 2、有的信托公司认为优先级需要体现出浮动的收益,才有“投资” 属性;有的则认为无所谓。 3、有的信托公司倾向于对投资项目设定一定的经营目标,达不成目 标时由开发商回购;有的倾向于采取“回购权”模式。
信托融资主要规定,最近颁布的重点把握:
银监办发 [2008]265号文 银监发[2009]25号文 银监发[2009]84号文 银监办发[2010]54号文
文件简称
银监办发 [2008]265号 四证
银监发 [2009]25号 四证 2C 级 以 上 信 托 公司可以三证
银监发 [2009]84号
名称 发证部门 规划部门 国土部门 规划部门 建委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37条 《土地登记办法》第27条 《城乡规划法》第40条 《建筑法》第7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开发资质要求
◆ 银行贷款无开发商资质要求。 ◆ 信托贷款要求开发商具备二级资质,考虑到即使大型 开发商也往往通过项目公司进行开发,银监发 [2009]25号文的调整为拥有二级资质的范围扩大至房 地产开发企业的控股股东。
其他房地产贷款
◆ 土地储备贷款
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 个人住房贷款
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 商业用房贷款
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 类型房产的贷款。
(一)概述 (二)融资模式
(三)若干特殊问题 (四)案例交流
概念:
◆ 夹层融资的目的,是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获得项目获 得“四证”之前的前期开发资金。
◆ 从风险而言,该资金优先于开发商投入的资金、劣后 于银行开发贷;从正常情况下的收益而言,优于银行 开发贷款、劣于开发商自有资金。故属于“夹层”。 ◆ 监管的实践反映,监管部门的目的在于通过增加难度 限制融资规模,还不是完全叫停。因此,该类融资主 要是在法律形式上不违反相关限制所作的各种变形。
文件简称
银监办发 [2008]265号
银监发 [2009]25号
银监发 [2009]84号
银监办发 [2010]54号 拉直银行理财 产品参与房地 产信托的合格 投资者门槛 结构化杠杆比 率不得超过3:1
严禁投资附加 严禁商品房预 回购间接贷款 售 回 购 变 相 贷 款
严禁商品房预 售回购变相贷 款
金融资产是为了进行实物资产的分享和交易而创造出来的虚 拟资产,虚拟资产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才能存在。
金融工具的本质,不过是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重新组合;金 融业务的过程,也就是法律的运行过程;每一金融工具和金 融活动,无不是在法律的规范和指引下开展,无不依赖于专 业的法律意见。
关于房地产金融业务的分类
负债业务
1.
开发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券、中票(项目 公司不能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总部是否能发,涉及 产业政策问题,因为这类证券的发行类似于获得流 动资金贷款,短券、中票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批准,目前没有批过一例,企业债、公司债由发改 委、证监会批准,其审查难到和发行股票类似,都 需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进行专项核查) 开发贷款
◆ 禁止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银监办发[2010]54号文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 备贷款(银行资金和信托公司固有资金不受此限制,但2007年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出台后,土地储备贷款只能发放给政府土 储机构,和开发商无直接关系) 。
“四证”要求
◆ 不论银行贷款还是信托贷款,均需取得“四证”
通常采取的方式包括以下两类 : 1、结构化信托 2、“回购权”模式 3、两种方式的差异比较
1、结构化信托
信托公司 受托人
分配信托收益
开发商 投资顾问
优先级投资者 认购人:一般投资人 收益分配:优先于次级 收益类型:一般为固定 收益
次级投资者 认购人:房地产开发商 收益分配:劣后于优先 级分配信托计划剩余收 益。
银监会
银监会
3 4 5 6 7
银监会 人民银行 银监会 人民银行 银监会 国务院 商务部
日期 9
名称
颁布部门 银监会 银监会 银监会 银监会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2008.10.28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265号)
10 2009.03.25 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 [2009]25号) 11 2009.09.03 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 通知(银监发[2009]84号) 12 2010.02.21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 监办发[2010]54号) 13 1996.08.23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 [1996]35号):资本金比例20% 14 2004.04.26 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 知(国发[2004]13号文):除经济适用房项目外上调为35% 15 2009.05.25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 [2009]27号):普通商品房、保障性住房20%,其他30%
资本金要求
◆ 资本金限额
1、普通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资本金达到投资总额20%。
2、其他项目,资本金达到投资总额30%。
◆资本金计算
银监发[2009]84号文细化了资本金的计算规则。
1、细化了资本金构成
不得作为资本金:股东借款、银行贷款、商业银行普通个人理财资金。 例外: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股东借款、商业银行私人银行资金可以作为资本 金。
交付信 托资金
结构化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
投资
房地产 开发项 目
Leabharlann Baidu
分配信托收益 持有开发项目
1、结构化信托
开发贷款“四二三”条件的规定来源:
1.
2.
“四二三”条件
四证齐全 项目公司或其控股股东二级开发资质(银行贷款不要 求,信托贷款的特别要求) 项目资本金比例(最初为20%,除经适房项目外其他 项目于2003年人行121号文提高至30%、2004年调整 为35%,2009年调整为:普通商品房、保障性住房项 目为20%,其余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