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信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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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信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引导公司加强对采购付款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加强供应商信用的管理,结合公司《供应商管理制度》及相关流程,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供应商信用管理原则

1、客观性:收集供应商信息的情报渠道以公开正规的渠道为主(如公

开媒体、行业协会等),不以信息收集人的个人主观评判为记录内容;

2、系统性:全面地收集供应商信息,包括业务、财务状况、人员等方

面,使其能够全面反映供应商的各种信用特征;

3、实效性:供应商信息依据客户状况变化而随时更新,及时反映供应

商的最新情况;

4、动态管理:进行事前评估(供应商初步评估)、事中控制(业务执行

中)、事后评估(业务完成);

5、分类管理:从供应商实力、透明度、守信程度、内控情况等方面评

估,不同供应商制定不同的信用政策,包括账期时间、账期金额等。

第三条供应商信用等级划分

依据供应商条件不同,将供应商信用划分为A、B、C、D、E五个等级,并设置

不同的信用账期和信用额度。

1、A级供应商:为最高等级,开发供应商时可以直接接受供应商的信用

条件,且不设置信用额度上限;

2、B-D级供应商:设定账期时间(收货后1-3个月)、累计信用额度(累

计预付账款余额)。业务部门仅可以在限定的额度内下达订单,且累

计额度不超过上限。当此类供应商预付账款金额(包括未执行完的

订单)达到设定的累计信用额度上限时,业务部门不得再承接新的

订单。

3、E级供应商:先验货后付款,并设定账期时间(收货后1-3个月)。

与E级供应商签订合同需由事业部采购提出申请,并提交至事业部总经理

与集团总经理分别进行审批后方能展开合作。

第四条新供应商初步信用评估

参照《供应商管理制度》的供应商初步评估程序,新供应商初步信用评估

与《供应商现场评估表》一起完成。

1、供应商信用评估资料包括:

(1)供应商实力状况:如是否世界五百强、国内知名企业等;

(2)供应商性质:外资企业、上市公司、民企、国企、政府机构等;

(3)供应商财务状况:是否为高负债、高风险行业供应商;

(4)是否有明确的账期;

(5)供应商合规情况: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内部是否有系统控制、

严格的流程管理;

(6)是否签订框架协议、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账期等条款;

(7)供应商来源,对接的供应商业务人员情况,以及供应商对待供应商的严苛程度等。

2、供应商信用评估资料来源包括:(一种或多种资料)

(1)大众媒介,如网站等,不能仅是供应商自己的网站,还要有其

他网站的新闻、评价等;

(2)行业管理部门、同行间的信息情报等;

(3)企业内部的搜集,直接交往获得的资料,与供应商接触的感觉、可信度等。

3、信用等级的评定:由事业部根据上述标准及供应商资料,先进行评估、说明,在事

业部总经理批复后,报孙总、王总、边总批准。直接评定

为E级的无需审批。

(1)世界五百强外资企业,信用良好、透明度高、内部管理严格且手续资料齐全的国内知名企业等评定为A级企业;

(2)个人、一般小企业、礼品公司、一般贸易公司、一次性交易业

务,评定为E级企业。历史业务合作良好、关系良好的企业可

以评定为B-D级企业;

(3)上述之外的企业,评定为B-D级企业,并根据等级不同,设定

不同的信用等级。B-D级企业暂定累计预付账款余额(含未完

成订单)不超过10-200万元,账期不超过1-3个月。(4)不同等级企业的评判标准及分数划分参见附件—供应商信用

等级评分表格。

4、对于评定结果有分歧供应商可进行沟通讨论,重大业务可以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讨

论。

第五条业务进行中的供应商信用管理

对供应商信用进行交易的事中控制,如出现违约退单、无理由超账期不

付款等情况时,需重新评估客户信用等级,必要时进行降级、停止新业

务下单、追收预付账款等措施。

1、财务部及事业部监控供应商情况、业务进展情况及预付及应付账款支付情况,

并据此及时调整评级。销售专员积累供应商信用信息,建立供应商信用档案,

及时反馈供应商信用情况。

2、出现超账期未交货或退货未退款情况时,业务部门需及时说明供应商拖欠原因,

分析预付帐款回收性,及时监控供应商经营动态,监控催帐进程管理。

3、无合理原因累计拖欠交货、逾期预付账款金额超过该供应商本等级最大信用额度

(A级参照B级供应商额度)、时间超过1个月时,对供应商信用等级进行降级,或者直接停止新业务下单,并催收预付账款。

4、对于原评估为B-E级别信用的供应商,在实际执行中,如信用良好、按时交货

退款、无违约情况发生、有新的证据证明供应商实力较强,可以申请提高信用

等级。

5、对于无PO下单违约的供应商,可以停止审批该供应商的无PO下单。

6、供应商信用降级,由财务部发出邮件,经孙总、王总、边总批准后执

行。

7、对于停止业务执行的供应商,列入黑名单,不再进行业务往来。

8、对于降级、升级评定结果有分歧供应商可进行沟通讨论,重大供应商可以召开总

经理办公会讨论。

第六条供应商信用信息录入数据库管理,由采购管理部随时维护更新。第七条本规

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制度中与本规定有冲突的内容以

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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