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信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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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信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引导公司加强对采购付款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加强供应商信用的管理,结合公司《供应商管理制度》及相关流程,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供应商信用管理原则
1、客观性:收集供应商信息的情报渠道以公开正规的渠道为主(如公
开媒体、行业协会等),不以信息收集人的个人主观评判为记录内容;
2、系统性:全面地收集供应商信息,包括业务、财务状况、人员等方
面,使其能够全面反映供应商的各种信用特征;
3、实效性:供应商信息依据客户状况变化而随时更新,及时反映供应
商的最新情况;
4、动态管理:进行事前评估(供应商初步评估)、事中控制(业务执行
中)、事后评估(业务完成);
5、分类管理:从供应商实力、透明度、守信程度、内控情况等方面评
估,不同供应商制定不同的信用政策,包括账期时间、账期金额等。
第三条供应商信用等级划分
依据供应商条件不同,将供应商信用划分为A、B、C、D、E五个等级,并设置
不同的信用账期和信用额度。
1、A级供应商:为最高等级,开发供应商时可以直接接受供应商的信用
条件,且不设置信用额度上限;
2、B-D级供应商:设定账期时间(收货后1-3个月)、累计信用额度(累
计预付账款余额)。业务部门仅可以在限定的额度内下达订单,且累
计额度不超过上限。当此类供应商预付账款金额(包括未执行完的
订单)达到设定的累计信用额度上限时,业务部门不得再承接新的
订单。
3、E级供应商:先验货后付款,并设定账期时间(收货后1-3个月)。
与E级供应商签订合同需由事业部采购提出申请,并提交至事业部总经理
与集团总经理分别进行审批后方能展开合作。
第四条新供应商初步信用评估
参照《供应商管理制度》的供应商初步评估程序,新供应商初步信用评估
与《供应商现场评估表》一起完成。
1、供应商信用评估资料包括:
(1)供应商实力状况:如是否世界五百强、国内知名企业等;
(2)供应商性质:外资企业、上市公司、民企、国企、政府机构等;
(3)供应商财务状况:是否为高负债、高风险行业供应商;
(4)是否有明确的账期;
(5)供应商合规情况: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内部是否有系统控制、
严格的流程管理;
(6)是否签订框架协议、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账期等条款;
(7)供应商来源,对接的供应商业务人员情况,以及供应商对待供应商的严苛程度等。
2、供应商信用评估资料来源包括:(一种或多种资料)
(1)大众媒介,如网站等,不能仅是供应商自己的网站,还要有其
他网站的新闻、评价等;
(2)行业管理部门、同行间的信息情报等;
(3)企业内部的搜集,直接交往获得的资料,与供应商接触的感觉、可信度等。
3、信用等级的评定:由事业部根据上述标准及供应商资料,先进行评估、说明,在事
业部总经理批复后,报孙总、王总、边总批准。直接评定
为E级的无需审批。
(1)世界五百强外资企业,信用良好、透明度高、内部管理严格且手续资料齐全的国内知名企业等评定为A级企业;
(2)个人、一般小企业、礼品公司、一般贸易公司、一次性交易业
务,评定为E级企业。历史业务合作良好、关系良好的企业可
以评定为B-D级企业;
(3)上述之外的企业,评定为B-D级企业,并根据等级不同,设定
不同的信用等级。B-D级企业暂定累计预付账款余额(含未完
成订单)不超过10-200万元,账期不超过1-3个月。(4)不同等级企业的评判标准及分数划分参见附件—供应商信用
等级评分表格。
4、对于评定结果有分歧供应商可进行沟通讨论,重大业务可以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讨
论。
第五条业务进行中的供应商信用管理
对供应商信用进行交易的事中控制,如出现违约退单、无理由超账期不
付款等情况时,需重新评估客户信用等级,必要时进行降级、停止新业
务下单、追收预付账款等措施。
1、财务部及事业部监控供应商情况、业务进展情况及预付及应付账款支付情况,
并据此及时调整评级。销售专员积累供应商信用信息,建立供应商信用档案,
及时反馈供应商信用情况。
2、出现超账期未交货或退货未退款情况时,业务部门需及时说明供应商拖欠原因,
分析预付帐款回收性,及时监控供应商经营动态,监控催帐进程管理。
3、无合理原因累计拖欠交货、逾期预付账款金额超过该供应商本等级最大信用额度
(A级参照B级供应商额度)、时间超过1个月时,对供应商信用等级进行降级,或者直接停止新业务下单,并催收预付账款。
4、对于原评估为B-E级别信用的供应商,在实际执行中,如信用良好、按时交货
退款、无违约情况发生、有新的证据证明供应商实力较强,可以申请提高信用
等级。
5、对于无PO下单违约的供应商,可以停止审批该供应商的无PO下单。
6、供应商信用降级,由财务部发出邮件,经孙总、王总、边总批准后执
行。
7、对于停止业务执行的供应商,列入黑名单,不再进行业务往来。
8、对于降级、升级评定结果有分歧供应商可进行沟通讨论,重大供应商可以召开总
经理办公会讨论。
第六条供应商信用信息录入数据库管理,由采购管理部随时维护更新。第七条本规
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制度中与本规定有冲突的内容以
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