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016年部分新规范、新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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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工程建设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标准进行了规范和强制执行,以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对该条文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首先,该条文明确了工程建设中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其中包括了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等内容。

这些基本原则和要求为工程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其次,该条文对工程建设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选用等方面。

这些规定从细节上保障了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指引,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减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另外,该条文还对工程建设中的相关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包括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在工程建设中的责任和义务。

这些规定有利于明确各方责任,推动各方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该条文还对工程建设中的监督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包括了相关部门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相关责任单位的自我监督等内容。

这些规定有利于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总的来说,2016年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和强制执行,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各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该条文的规定,加强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共同维护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该条文的规定得到有效执行,推动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201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电力工程部分

201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电力工程部分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測技术规范》DL/T 5308—201354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辨识及评价导则》
DL/T 5274—201255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AT 5099—201156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地质规程》NB仃35007—201357
《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DL/T 5135—201358
《地热电站设计规范》GB50791—201391
《太阳能发电站支架基础技术规范》GB51101—2016-192
第五篇输变电工程
1勘测设计95
(lOOOkV架空输电线路勘测规范》GB 50741—201295
(lOOO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665—201195
<lOOO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697—201197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4部分: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
DL5190.4—201217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2部分:锅炉机组〉
DL 5190.2—201217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3部分:汽轮发电机组》
DL 5190.3—201219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5部分:管道及系统》
DL 5190.5—201221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660—20119
《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GB 50745—201210
《电厂动力管道设计规范》GB 50764-201214
《发电厂化学设计规范》DL5068—201415
2施工及验收16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1部分:土建结构工程》
DL 5190.1—201216
2016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16年新近发布、作废的规范标准信息

2016年新近发布、作废的规范标准信息

新近发布、作废的工程建设标准通知编号:JZB 003-2016编制:二公司技术中心批准:发布日期:2016年11月03日《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390-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384-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螺纹桩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JGJ/T379-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组合结构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JGJ138-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5、3.2.3、4.3.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2001同时废止。

《地下工程盖挖法施工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JGJ/T364-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绿色博览建筑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148-2016,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超大面积混凝土地面无缝施工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025-2016,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8-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3.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同时废止。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80-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1、4.2.1、5.2.3、6.4.1、8.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同时废止。

《拉脱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378-2016,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080-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最新强条规范修改变更新旧对比-《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

最新强条规范修改变更新旧对比-《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

现强条 规范
对应原 规范
强制条文内容
强制条文说明
10.1.1
11.1.1
母线槽的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
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原规范 11.1.1 条修改而成。
1
每段母线槽的金属外壳间应连接可靠,且母
修改后的规范不再强调母线
线槽全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不应少于 2 处; 槽支架的接地;修改后的规
范允许母线槽外壳在经设计
2
分支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末端应与保护导体可 靠连接;
核算情况下做保护接地的接 续导体。
3
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11.1.1
12.1.1
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 固可靠,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本条在院规范 12.1.1 上补充 了桥架超过 30 米应增加与保
强制条文说明
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 地式灯具,当无围拦防护时,灯具距地 面高度应大于2.5m; 金属构架及金属保护管应分别与保护导
本条实在原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 进项了局部修改。随着城市美化,建 筑物里面反射等应用众多,有的由于 位置关系,灯具安装的人员来往密切 的场所或易被人接触的位置,因而要 有严格的防灼伤和防触电措施。当选 用镀锌金属架构及镀锌金属保护管与 保护导体连接时,应采用螺栓连接。
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 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617-2010 中第 4. 1. 12 条强制性条文基本等效,在该条文 的基础上增加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要求。 按防触电保护形式,灯具可分为 I 类、Ⅱ 类和Ⅲ类。
本条是在原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进行

最新高处作业安全规范JGJ80-2016 (新老规范对比)

最新高处作业安全规范JGJ80-2016 (新老规范对比)

二、解读《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91版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 1.0.1 为提升建筑施工高处作业的安全水平, 制定目的 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 做到防护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 适用,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 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时,高 适用范围 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处作业中的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 本规范亦适用于其他高处作业的各类洞、坑、沟、 台、交叉作业及安全网搭设等项作业。 本规范亦适用于其它高处作业的各类洞、 槽等工程的施工。 第1.0.3条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 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 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 1.0.3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时,除应符合本规范 相互关系 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 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行的作业”。 第1.0.4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 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 规定。
二、解读《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91版规范 3 基本规定
2016版规范
第2.0.1条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3.0.1 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中应按国家、 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行业相关规定并结合工程特点编制包括临边与洞口作业、 第2.0.2条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 攀登与悬空作业、操作平台、交叉作业及安全网搭设的 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施工前,应逐 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等内容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 3.0.2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前,应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 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验收可分层或 第2.0.3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 分阶段进行。 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 3.0.3 高处作业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 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条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 教育及交底,并应配备相应防护用品。 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 3.0.4 高处作业施工前,应检查高处作业的安全标志、 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安全设施、工具、仪表、防火设施、电气设施和设备, 确认其完好,方可进行施工。

2016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表格

2016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表格
9.4.5
人货两用的施工升降机在使用时,严禁人货混装。
9.10.5
拆除滑模时,应采取防止操作人员坠落的措施,对空心筒类构筑物,应在顶端设置安全行走平台。
10-0-4
《水利水电工程坑探规程》SL166—2010
6.4.3
爆破材料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火线外表有折伤、扭破、粗细不均,燃烧速度超过标准速度5s/m,耐水时间低于2h及受潮、变质,不应使用。
5挖泥船的安全工作条件应根据船舶使用说明书和设备状况确定,在缺乏资料时应按照表5.7.9的规定执行,当实际工作条件大于表5.7.9中所列数值之一时,应停止施工。
表5.7.4挖泥船对自然影响的适应情况表
船舶类型
风(级)
浪高
(m)
纵向流速
(m/s)
雾(雪)
(级)
内河
沿海
绞吸式
>500m3/h
6
5
0.6
1.6
7-2锚固与支护
序号
规范名称及文号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检查结果
7-2-1
《水工预应力锚固施工规范》SL46-94
8.3.2
张拉操作人员未经考核不得上岗;张拉时必须按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严禁违章操作。
7-2-2
《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SL377-2007
9.1.17
竖井或斜井中的锚喷支护作业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部分(2016年版)
第二篇水利工程施工
7土石方工程
7-1开挖
序号
规范名称及文号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检查结果
7-1-1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

2015年2016年部分新规范、新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2015年2016年部分新规范、新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24
窗体顶端
《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JGJ340-2015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2015.12.1
5.1.5
25
窗体顶端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GB51004-2015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2015.11.1
窗体顶端
5.5.8、5.11.4、6.1.3、6.9.8窗体底端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串联电容器补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GB51049-2014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2015.8.1
窗体顶端
3.0.11、4.4.5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37
窗体顶端
《建筑门窗、幕墙中空玻璃性能现场检测方法》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JG/T454-2014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2015.5.1
2015.12.1

22
《建筑隔震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360-2015
2015.12.1
5.4.2、5.5.1、5.5.2、6.1.3
23
窗体顶端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JGJ367-2015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2015.12.1
窗体顶端
3.0.4、3.0.7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3.0.2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42
窗体顶端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GB50981-2014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2016年8月起实行的新规范

2016年8月起实行的新规范

2016年8月起实施的建筑新标准《纤维增强塑料设备和管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160-2016,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4.2、3.4.3(1)、7.1.3(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海底光缆工程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167-2016,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92-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2.2、5.2.3、5.3.2、5.3.3、5.4.2、5.4.3、5.5.2、5.5.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同时废止。

《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121-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153-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62-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5、5.2.10、5.2.11、6.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2008同时废止。

《建筑节能基本术语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140-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143-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2.3、3.2.4、5.2.4、5.5.1、5.5.2、5.5.3、7.2.6 、7.3.1、7.3.2、7.3.3、7.3.4、8.2.5、8.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141-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大体积混凝土温度测控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028-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混凝土相关的强制性条文(2016年版)

混凝土相关的强制性条文(2016年版)
6.4.12浇筑混凝土时,应按下列规定制作试块:
1口部、防护密闭段应各制作一组试块:
2每浇筑lOOm3混凝±应制作一组试块:
3变更水泥品种或混凝士配合比时,应分别制作试块:
4防水混凝土应制作抗渗试块。
6.4. 13坑道、地道采用先墙后拱法浇筑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l浇筑侧墙时,两边侧墙应同时分段分层迸行:
8.1.3: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浇筑。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7.2.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代号、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编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验,并应对水泥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相关规定: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代号、同一强度等级、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吨应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吨为一批,每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一次。
6.4.10大体积混凝土的浇筑应合理分段分层进行,使混凝土沿高度均匀上升;浇筑应在室外气温较低时进行,混凝土浇筑温度不宜超过28℃。
注混凝土浇筑温度系指混凝土振捣后,在混凝土50-100mm深处的温度。
6.4.11工程口部、防护密闭段、采光井、水库、水封井、防毒井、防爆井等有防护密闭要求的部位,应一次整体浇筑混凝土。
4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上述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
《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628-2010
4.7.1:钢管内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
6.2.5:对耐久性有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应进行耐久性试验验证。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新旧规范对比【最新版】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新旧规范对比【最新版】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新旧规范对比一、新旧规范对比概述1、GB50303-2015电气工程验收规范分25个章节,7 个附录。

2、原来旧版规范是28个章节,5个附录。

3、新规范取消了架空线路及杆上电气设备安装和槽板配线章节,裸母线安装,配电(控制)屏盘安装,及部分属于设计规范的内容。

4、将原规范第28章“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合并至新规范第3章“基本规定”中第四节“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及验收”并结合规范要求增加了相关质量控制资料。

5、将原规范的第25 章“避雷引下线和变配电室接干敷设拆分为两个章节,将避雷引下线的安装纳人接闪器安装内容中,为第24 章“防雷引下线及接闪器安装”,变配电室接地干线敷设内容中增加了电气竖井内的接地干线敷设要求,修改后为第23章“变配电室及电气竖井内接地干线敷设”。

6、新规范中增加塑料护套线章节,全部章节如下截图所示:二、新旧规范总则及基本规定细部对比1、总则1)新规范将适用范围的电压等级从“10kV及以下”修改为“35kV 及以下”,因为近几年建筑工程用电量的不断上升,35kv 电压等级的变配电设备普遍使用,见下新规范截图。

2)减少了原规范中“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和相应的设计规范”两条。

2、术语:1)新增加术语①特低电压(SELV系统、PELV系统、FELV系统)②母线槽、电缆梯架、电缆托盘、槽盒、电缆支架;母线槽:③可弯曲金属导管、柔性导管;④接地导体(与接地极接地网提供导电通路的导体)总接地端子(总接地母线)接地干线(与总接地母线、接地极、接地网直接连结的保护导体) PE(保护接地导体)保护联结体(保护等电位联结的导体)N中性导体(与中性点连接并用于配电的导体)⑤外露可导电部分(设备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外界可导电部分(非电气组成部分,易于导电部分)⑥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RCD、额定剩余动作电流I△n⑦联锁式铠装、接闪器⑧导线连接器(绝缘体、附件能连接两根或多根导线的器件)⑨代号3、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1)新规范对额定电压区段划分2)新规范中对设备、系统与保护导体的可靠连接强规3.2 进场验收1)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CCC认证)产品,并抽查。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方案》[GB50303_2016年]宣贯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方案》[GB50303_2016年]宣贯

强制性条文、条文说明及实施要点《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强制性条文13.1.5 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条文说明】本条与规范修订前一致,是原规范的强制性条文。

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在建筑电气工程中,是电力供应的高压终端,投入运行前必须作交接试验。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设备制造技术的进步和标准的更新,加上进口设备的引进,交接试验标准也会随着修订完善,应密切注意试验标准的更新。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

【技术要点】在建筑电气工程中高压的电气设备主要是变压器和高压成套开关柜,高压布线系统主要是高压母线和电缆,而继电保护系统虽然其工作电压属低压范畴,但控制和保护着高压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运行,以实现电气系统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电力是商品,与其他商品一样有着生产(各类发电厂)、流通(输配电网)和消费(各用电用户)三个环节,但电力消费过程的安全与其他商品有明显差异,即电力消费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会危及流通和生产环节。

建筑电气工程属于用电工程,是消费环节,也是高压电网电力供应的高压终端。

【实施与检查】依据施工设计文件和设备型号规格及制造厂规定,按交接试验标准编制试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其中与供电电网接口的继电保护整定参数值和计量部分,要取得工程所在地供电部门的书面确认。

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经批准后执行,试验结果合格,试验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变配电室的高压部分才具备受电条件。

交接试验时旁站或查阅交接试验报告,以试验合格作为判定依据。

强制性条文23.1.7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本条是在原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进行了文字修改,其要求与原规范是一致的。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单独连接,也就是要求与保护导体直接连接,本规范所涉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均应符合本条规定。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第1.0.2、1.0.4、3.1.1、3.3.1、3.3.2、3.4.1、3.5.2、3.7.1、3.7.4、3.9.1、3.9.2、3.9.4、3.9.6、4.1.6、4.1.8、4.1.9、4.2.2、4.3.2、4.4.5、5.1.1、5.1.3、5.1.4、5.1.6、5.2.5、5.4.1、5.4.2、5.4.3、6.1.2、6.3.3、6.3.7、6.4.3、7.1.2、7.1.5、7.1.8、7.2.4、7.2.6、7.3.1、7.3.3、7.3.5、7.3.6、7.3.8、7.4.1、7.4.4、7.5.7、7.5.8、8.1.3、8.3.1、8.3.6、8.4.1、8.4.2、8.5.1、10.1.3、10.1.12、10.1.15、12.1.5、12.2.1、12.2.9条2.《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第1.0.3、3.0.2、3.0.3条3.《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2003第1.0.3、3.4.4、3.4.5、3.6.2、3.6.3、4.1.1、4.1.4、4.2.2、4.2.5、5.1.1、5.1.4、5.1.10、5.1.11、5.4.1、5.4.2、5.5.2、5.5.3、5.5.4、6.1.2、6.1.5、7.2.8、9.1.5、10.1.2条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第3.0.2、3.0.5、5.1.3、5.3.1、5.3.4、6.1.1、6.3.1、6.4.1、7.2.7、7.2.8、8.2.7、8.4.6、8.4.9、8.4.11、8.4.18、8.5.10、8.5.13、8.5.20、8.5.22、9.1.3、9.1.9、9.5.3、10.2.1、10.2.10、10.2.13、10.2.14、10.3.2、10.3.8条2.《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 50025-2019第5.7.3、6.1.1、7.1.1、7.4.5条(部分强条)3.《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 50086-2015第4.5.3、12.1.9、13.1.1条4.《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2013第3.0.3、5.2.2、5.2.16条5.《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1-2012第4.1.8、4.5.4、5.1.12、5.2.10、5.4.8条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2018第5.1.3条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3.1.3、3.3.6、18.4.1、19.1.1条8.《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 50497-2019第3.0.1、8.0.9条9.《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 50739-2011第6.1.3条1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2015第5.5.8、5.11.4、6.1.3、6.9.8条11.《高填方地基技术规范》GB 51254-2017第3.0.11条12.《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 6-2011第3.0.2、3.0.3、6.1.7条1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12第3.0.5、4.4.2、5.4.2、6.2.5、6.3.2、6.3.10、6.3.13、7.1.2、7.1.3、7.3.2、7.3.6、8.4.4、10.2.7条1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第3.1.3、3.1.4、5.2.1、5.4.2、5.5.1、5.5.4、5.9.6、5.9.9、5.9.15、8.1.5、8.1.9、9.4.2条15.《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14第4.3.4、9.2.3、9.2.5、9.4.5条16.《建筑与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JGJ 111-2015第3.1.9条17.《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2011第3.2.1、6.1.1、8.1.1条1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3.1.2、8.1.3、8.1.4、8.1.5、8.2.2条19.《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JGJ 165-2010第3.0.4、3.0.5、6.5.5、6.6.3条20.《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2010第13.2.4条21.《三叉双向挤扩灌注桩设计规程》JGJ 171-2009第3.0.3、4.0.2条22.《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2013第5.4.5条23.《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JGJ 340-2015第5.1.5条24. 《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标准》JGJ 432-2018第3.0.4、3.0.9、7.1.4、8.1.5条25.《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 476-2019第3.0.4条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1.《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规范》GB 50901-2013第4.1.2、10.2.1条2.《钢-混凝土组合桥梁设计规范》GB 50917-2013第4.2.2条3.《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GB 50936-2014第3.1.4、9.4.1条4.《钢管混凝土拱桥技术规范》GB 50923-2013第7.4.1、7.5.1条5.《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28-2010第3.0.4、3.0.6、3.0.7、4.5.1、4.7.1条6.《组合结构设计规范》JGJ 138-2016第3.1.5、3.2.3、4.3.8条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1.《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2017第3.1.3、3.1.12、4.1.6、4.1.14、4.3.1、4.3.4、4.3.6、7.4.11、7.7.1、11.2.9条2.《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12第4.2.1、4.2.2、4.2.12、5.2.1、5.2.2、5.2.7、6.2.1、6.2.2、6.2.11、7.1.4条3.《防腐木材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 50828-2012第4.1.1、7.1.10条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第3.2.1、3.2.2、3.2.3、6.2.1、6.2.2、6.4.2、7.1.2、7.1.3、7.3.2(1、2)、9.4.8、10.1.2、10.1.5、10.1.6条(款)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第4.0.1(1、2)、5.2.1、5.2.3、6.1.8、6.1.10、6.2.1、6.2.3、7.1.10、7.2.1、8.2.1、8.2.2、10.0.4条(款)3.《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 50574-2010第3.1.4、3.2.1(1、6)、3.2.2、3.4.1、5.4.2、5.4.3、5.5.2条(款)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924-2014第4.2.2、6.2.4、8.3.5条5.《约束砌体与配筋砌体结构技术规程》JGJ 13-2014第5.1.1、5.1.5、5.1.8、5.1.12、5.3.1、6.3.2条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3.2.1(1)、3.2.2、3.2.3、6.1.6、6.3.1、6.3.2、6.3.3、6.3.8、6.3.11(2、4)、6.3.13、6.3.15(1、3)、6.4.4(2)、6.4.11、6.4.12、6.4.13、6.5.3、6.5.4、6.5.5(2、3、4)、6.5.7(5)、6.5.12(2、3、6)、6.5.13、6.5.19(1、2)、6.5.20、6.5.22、6.6.2(6)、6.6.3、6.6.10(2、5、7)、6.7.1、9.2.4、9.2.5、9.2.10、9.3.2、9.4.2、9.4.13、9.4.16、9.5.5、9.6.3、10.2.1、10.2.7(3)、10.2.14(1)、10.2.21(2、3、4)、10.2.23、10.2.24、10.2.26、10.3.2(2)、10.4.2、10.4.4(4)、10.5.3(1、3、5)、10.5.7、10.6.2、10.6.6、10.6.7、10.7.1、10.7.3、10.7.6(1)条(款)2.《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2016第6.2.2、6.2.3条3.《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GB 51131-2016第3.0.5、3.0.6、5.1.8条4.《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第3.0.13、5.2.3、5.2.4、7.0.5条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1.《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GB 51131-2016第9.1.8、9.1.9、9.3.1条2.《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2014第2.4.3、5.1.9、5.4.11、5.4.15、8.2.7条3.《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2010第4.3.1、7.4.1、7.4.2、7.4.3、7.4.4、7.5.4、8.2.8、8.2.9、8.2.20、8.2.21、8.2.22、8.2.23、10.4.1、12.3.3、12.3.4、14.3.11条4.《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88-2014第2.2.6、2.2.9、2.2.10条5.《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J 105-2005第2.0.6、2.0.7、2.0.11、4.2.1、4.2.6、6.0.6(1)条(款)6.《城镇地热供热工程技术规程》CJJ 138-2010第5.1.3、5.1.6、9.2.5、9.3.3、11.0.5条7.《城市供热管网暗挖工程技术规程》CJJ 200-2014第1.0.5、4.2.6、11.1.3、14.9.11条8.《城镇供热系统抢修技术规程》CJJ 203-2013第3.1.4、3.4.4条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1.《预应力混凝土路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422-2017第3.0.5、4.2.5、4.3.1条2.《盾构法隧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46-2017第3.0.3、7.8.6条3.《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2019版)第5.1.5、7.1.2、7.1.3、8.2.8、10.3.2(3)、11.1.1条(款)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第3.1.1、4.1.6、12.9.6条5.《沉管法隧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1201-2016第8.1.7、10.1.4、14.1.4、14.2.3条6.《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第3.0.7、3.0.9、6.3.3、6.3.10、8.1.2、8.2.20、10.7.6、11.1.9、17.3.8条7.《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2-2008第2.0.5、2.0.8、5.2.12、6.1.2、6.1.5、8.4.3、10.1.7、13.2.6、13.4.4、14.2.4、16.3.3、17.4.1、18.1.2条8.《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2019版)第3.0.8、3.0.14、3.0.19、8.1.4、10.0.2、10.0.3、10.0.7条9.《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2016第4.2.7、4.4.1、10.4.1、11.1.1、11.1.6、11.2.1、14.1.1条10.《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版)第3.4.2、3.4.3、13.3.4条11.《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第7.1.2条12.《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95第2.3.1(1、3、4、5)、2.3.2(1、2)、2.3.3(1)、2.5.1(1)、2.5.2、2.5.4、2.5.7、2.6.1、2.6.4、2.6.6、2.6.8、3.1.11、3.4.5(1、2)、3.7.2、3.9.1、3.9.5、4.2.4(2)、4.5.1、5.1.2、5.1.4、5.1.5、5.1.6、5.2.1、5.2.2、5.2.5、5.4.2、5.4.3、5.5.4条(款)13.《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 89-2012第4.3.2、5.2.4、5.3.3、6.1.2、6.2.3、6.2.11、7.1.1、7.1.2、7.2.2、7.3.2、7.3.3、8.4.7条14.《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 99-2017第4.3.17、5.3.10、5.9.8、11.2.1、11.3.4条15.《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 129-2009第3.0.5、3.0.9、5.4.1、9.3.1、9.3.4条16.《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CJJ 136-2010第4.3.3、5.1.8、5.2.1、7.1.4条17.《城市桥梁桥面防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39-2010第3.0.1条18.《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第3.4.1、4.3.3、5.5.1、6.2.9条19.《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 169-2012第6.2.5条20.《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2012第6.6.1、10.2.1条21.《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 194-2013第3.0.7条22.《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221-2015第3.5.3、4.3.2、4.3.4、5.3.3条23.《城市道路与轨道交通合建桥梁设计规范》CJJ 242-2016第3.0.9、3.0.12条24.《城市梁桥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CJJ 248-2016第3.0.5、6.1.3条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1.《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第4.3.2、4.4.1、4.4.3、4.4.4、4.4.5、4.4.6、18.3.3条2.《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2002第3.0.6、4.1.3、4.1.7、4.2.1、4.2.3、4.2.4、4.2.5、4.2.7、9.2.2、10.2.3条3.《高耸结构设计标准》GB 50135-2019第5.1.2、7.1.5条4.《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2012第3.7.2(3)、5.1.1、7.7.7、8.2.14、8.2.15、9.2.3(1)、9.2.15(2)、10.2.7、10.2.10、10.2.15、11.2.8、12.2.7、13.2.8、22.2.4、22.2.9、22.2.11、22.4.5、24.2.4、24.2.11、24.3.5条(款)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2020第4.2.1、4.3.1、4.4.1、4.5.1、4.6.1、4.7.1、5.2.4、6.3.1、8.2.1、11.4.1、13.2.3、13.4.3条6.《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 50322-2011第4.1.1、4.2.3、5.1.2、5.5.3(3)、6.4.2条(款)7.《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2011第4.0.1、5.7.1、6.1.1、8.1.8条8.《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75-2012第11.2.4、11.2.6条9.《钢筒仓技术规范》GB 50884-2013第4.1.1、4.2.2、5.1.2、6.1.2条10.《机械工业厂房结构设计规范》GB 50906-2013第5.3.2、6.1.7、9.1.8(5)、9.6.12(9)条(款)11.《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GB 51008-2016第3.1.2、8.1.2条12.《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2015第14.2.5条13.《高耸结构工程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1203-2016第4.5.1、5.2.5、5.7.4条14.《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 7-2010第3.1.8、3.4.5、4.3.1、4.4.1、4.4.2条15.《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 82-2011第3.1.7、4.3.1、6.1.2、6.2.6、6.4.5、6.4.8条16.《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2015第3.6.1、3.7.1、3.7.3、5.2.4、5.3.1、5.4.5、6.1.5、6.4.1、6.4.2、6.4.3、6.4.4、7.5.2、7.5.3、8.8.1条17.《轻型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JGJ 209-2010第3.1.2、3.1.8、4.4.3、5.1.4、5.1.5条18.《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JGJ 227-2011第3.2.1、4.5.3、12.0.2条19.《索结构技术规程》JGJ 257-2012第5.1.2、5.1.5条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1.《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第3.2.1、3.3.1条2.《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18第3.2.1、3.3.2条3.《港口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8-2010第3.0.2、3.0.3(1)、7.2.6、7.2.7条(款)4.《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99-2013第3.2.1、3.3.1条5.《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第3.1.2、3.1.3、3.2.3、3.2.4、5.1.1、5.1.2、5.3.1、5.5.1、5.5.2、7.1.1、7.1.2、8.1.1、8.1.2条6.《有色金属工程结构荷载规范》GB 50959-2013第3.2.1、3.2.2、4.1.1、4.3.1(1、2)、9.1.1条(款)7.《石油化工建(构)筑物结构荷载规范》GB 51006-2014第3.0.2、3.0.3条8.《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JGJ 165-2010第5.1.3条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1.《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2007(2016年版)第3.0.8、3.0.10、3.0.11、3.0.12、4.0.5、4.0.6、4.0.7、4.0.11、4.0.12、5.0.12、6.2.4、6.2.5、7.1.2、7.5.3、7.6.2、7.10.1、8.1.3、8.3.5条2.《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第4.1.3、4.1.7、5.1.3、5.2.4、5.3.3、9.1.4条3.《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第3.3.2、6.1.2、6.3.1条4.《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2012第4.1.2、4.3.2、4.4.3、4.10.2、4.10.5、4.12.3、4.15.3、5.2.4条5.《动物园设计规范》CJJ 267-2017第6.0.3、6.0.5、9.1.8、9.3.2条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1.《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 150-2010第5.5.2、6.2.2、6.2.3、6.3.1、6.4.8、6.4.9、8.1.5条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93-2011第3.1.6、3.3.4、3.3.7、3.3.8、3.3.11、5.1.18、5.3.1、6.3.4、6.3.5、8.3.5、9.1.1、9.3.6、9.3.8、10.0.2、11.0.1条3.《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86-2014第2.3.11、2.3.16条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2009第3.1.1、4.2.1、5.2.6、5.3.2、5.3.4、6.2.2、6.2.5、6.5.2、7.3.2、7.6.6、10.2.5、10.3.4、10.4.5、10.5.1、12.3.9、16.2.10条5.《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CJJ 231-2015第4.2.3、4.2.4、4.2.7、6.1.1、6.3.3、6.3.4、6.3.5条6.《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J 113-2007第3.1.4、3.1.5、3.1.9、3.4.1、3.5.2、3.6.1、5.3.8条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2013第3.0.3、4.0.2、8.1.1、10.1.1、11.1.1、11.6.1、11.6.3、11.6.4、15.0.5条8.《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GB 51220-2017第8.0.3、11.3.3、12.1.8、13.4.3条9.《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CJJ 133-2009第3.0.1、3.0.7、5.2.10、6.1.12、7.3.1、7.3.5、7.3.7、8.6.2、9.2.4、9.4.3、9.4.5、9.5.1条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175-2012第3.3.2、3.3.3、3.3.5、3.3.7、4.3.1、4.3.3、4.3.4、4.3.6、5.1.2、6.1.5、6.2.8、8.3.1、8.3.3条11.《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84-2012第3.0.1、3.0.2、7.5.5、7.5.6、9.0.5条12.《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CJJ 64-2009第4.0.2、8.0.1、11.0.6、11.0.7条13.《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 52-2014第3.0.4、3.0.5、7.5.5条14.《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30-2009第2.1.1、4.1.5、4.3.6、4.4.4条15.《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2017第3.0.2、4.1.10、4.2.3、5.1.5、13.1.2、15.2.5、16.1.1条16.《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CJJ 176-2012第6.4.1、6.5.5条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1.《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第2.0.4、2.0.8、3.4.1、3.4.6条2.《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79-2012第7.1.2、7.1.5、7.2.2、7.2.3、9.0.5条3.《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5-2013第3.0.8、4.0.3条4.《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109-2006第2.1.3、2.1.6、2.1.12、2.3.1、2.3.3、2.3.4、4.1.6、4.1.8、4.1.9、4.1.13条5.《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16第4.2.7、4.5.4、5.0.11、7.0.1条6.《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 149-2010第2.0.2、2.0.11、3.4.1、7.1.1条7.《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第4.0.2、5.0.9、7.0.5、8.0.4、10.0.6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年)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年)

第一篇水利工程设计1 水文1-1水文测验1-1-1 《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GB50179—93a)2.2.15水文测验河段应设立保护标志。

在通航河道测流,应根据需要设立安全标志。

严重漫滩的河流,可在滩地固定垂线上设标志杆,其顶部应高出历年最高洪水位以上。

1-1-2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 SL276—2002a)4.1.1水文测站设施建设应分别满足防洪标准和测洪标准的要求。

当出现防洪标准相应洪水时,应能保证设施设备、建筑物不被淹没、冲毁,人身安全有保障。

当发生测洪标准相应洪水时,水文(水位)设施设备应能正常运行。

测站测报工作应能正常开展。

b)4.1.2水文(水位)站的防洪、测洪建设标准应根据水文测站级别划分原则和水文(水位)站的重要性,按表4.1.2的规定执行。

c)4.1.3水文测站岸上观测设施和站房防洪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非平原河网地区,测站岸上观测设施和站房应建在表 4.1.2规定的防洪标准洪水水位 1.0m以上;测验河段有堤防的测站,应高于堤顶高程;平原河网地区按需建设;雨量、蒸发及其他气象要素观测场地高程宜设置在相应洪水水位以上。

3测站专用变压器、专用供电线路、专用通信线路及通信天线应建在历年最高洪水位3.0m以上。

4测验河段、码头应有保护措施,确保出现高洪水位时不因崩岸或流冰而导致岸边设施和观测道路被毁。

5沿海地区的水文基础设施应能抵御十二级台风。

d)4.1.4水文测站测洪标准与报汛设施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位监测应能观测到历史最高最低水位。

测验河段有堤防的测站,应能测记到高于堤防防洪标准的水位。

水位自记设施应能测记到表4.1.2规定测洪标准相应的水位。

e)6.9.4对于水文测站从事水上作业人员,应配备救生衣等。

1-1-3 《水文缆道测验规范》 SL443-2009a)3.1.5为确保缆道操作与运行安全,测站应根据需要配备下列装置:1水平、垂直运行系统的制动装置。

2极高、极远、极近的标志或限位保护装置,限位保护装置应独立于正常操作系统。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方案GB50204_2016年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方案GB50204_2016年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修订内容新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于2015年9月1号正式实施。

一、修订基本原则1、明确适用范围,重点突出,兼顾其他行业(其他行业可参考),以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为主。

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的相关规定,协调好与《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的关系(如模板拆除、配合比设计等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内容在GB50666内查阅。

2、加强过程控制。

强化原材料、制品及半成品的验收;强化施工检验批的验收和重要的过程控制的验收;淡化一般施工过程的验收,将一般性的过程控制内容纳入《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

3、加强结构实体检验。

将实体结构检验作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重要手段。

4、加强验收的可操作性。

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进一步具体化。

5、协调各种偏差指标之间的合理衔接。

6、适当提高验收标准。

7、在确保进场材料质量并不降低合格标准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获得认证、来源稳定且连续3批均一次检验合格等质量好的产品的检验批容量可按规定扩大一倍。

考虑到首次纳入,产品范围仅为钢筋、成型钢筋、预应力筋、锚具、夹具、连接器、成孔管道、水泥和外加剂。

8、规范不合格检验批的处理程序。

工程施工中包括进场材料及施工检验批出现不合格情况的难免的,给出合理的出路和明确的处理程序。

(规范10.02.02条具体给出处理思路)⑴、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应重新进行验收;⑵、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标准检测鉴定达设计要求,应予以验收;⑶、经有资质的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适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满足结构可靠性要求的,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⑸、降级使用。

(此条不在具体规范内容里)二、改革方向1、国外技术法规——政府管理法律,严格强制执行;技术标准——协会学会推荐性,自愿采用,自负其责,合同制约;企业标准——企业无形资产,促进创新竞争和技术进步;辅助材料——技术商品的竞争和发展。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新内容有关调整部分:新规范于年月日启用,原规范()于年月日废止;新规范规定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共条,具体分配为:第章有条、第章有条、第章有条、第章有条、第章有条、第章有条;新规范第条中明确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以及素混凝土承重结构的设计,而不适用于轻骨料混凝土以及其他特种混凝土结构的设计。

新规范第条、第条之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在设计时,荷载分项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规定取用;对极限状态的分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的规定确定。

强制性条文部分:第章“基本设计规定”之强制性条文:第条: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第条: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

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表的规定选用相应的安全等级。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表)安全等级破坏后果建筑物类型一级很严重重要的建筑物二级严重一般的建筑物三级不严重次要的建筑物注:对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章“材料”之强制性条文:第条: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按表采用。

混凝土强度标准值()强度种类混凝土强度等级第条: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应按表采用。

注:。

计算现浇钢筋混凝土轴心受压及偏心受压构件时,如截面的长变或直径<,则表中混凝土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系数,当构件质量确有保证时,可不受此限制。

.离心混凝土的强度设计值应按专门标准取用。

混凝土强度设计值()强度种类混凝土强度等级第条: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的保证值。

热扎钢筋的强度标准值系根据屈服强度确定,用表示。

钢筋的强度标准值()种类符号()热扎钢筋()φ()Ф第条:普通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按表采用。

普通钢筋强度设计值()种类符号()热扎钢筋()φ()Ф注:在钢筋混凝土结构中,轴心受压和小偏心受压构件的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时,仍应按取用。

JGJ80-20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20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20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解读2016年7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此公告声明批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80-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1、4.2.1、5.2.3、6.4.1、8.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同时废止。

一、新规范修改的主要内容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5条强制性条文;4.1.1 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4.2.1 洞口作业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竖向洞口短边边长小于500㎜时,应采取封堵措施;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500㎜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设置挡脚板;2 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为25mm~500㎜时,应采用承载力满足使用要求的盖板覆盖,盖板四周搁置应均衡,且应防止盖板移位;3 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为500㎜~1500㎜时,应采用盖板覆盖或防护栏杆等措施,并应固定牢固;4 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1500mm时,应在洞口作业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洞口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5.2.3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作业或通行。

6.4.1悬挑式操作平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应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应可靠连接;2严禁将操作平台设置在临时设施上;3操作平台的结构应稳定可靠,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8.1.2采用平网防护时,严禁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代替平网使用。

2、增加了“术语和符号”章节;3、将“临边和洞口作业”中对护栏的要求归纳、整理,统一对其构造进行规定;4、在“攀登与悬空作业”章节中,增加屋面和外墙作业时的安全防护要求;5.2.8屋面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坡度大于25°的屋面上作业,当无外脚手架时,应在屋檐边设置不低于1.5m高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2在轻质型材等屋面上作业,应搭设临时走道板,不得在轻质型材上行走;安装轻质型材板前,应采取在梁下支设安全平网或搭设脚手架等安全防护措施。

JGJ80-20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解读(新旧对比)1

JGJ80-20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解读(新旧对比)1

JGJ80-20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解读(新旧对比)通知2016年7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此公告声明批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80-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1、4.2.1、5.2.3、6.4.1、8.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同时废止。

一、新规范修改的主要内容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5条强制性条文;4.1.1 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4.2.1 洞口作业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竖向洞口短边边长小于500㎜时,应采取封堵措施;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500㎜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设置挡脚板;2 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为25mm~500㎜时,应采用承载力满足使用要求的盖板覆盖,盖板四周搁置应均衡,且应防止盖板移位;3 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为500㎜~1500㎜时,应采用盖板覆盖或防护栏杆等措施,并应固定牢固;4 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1500mm时,应在洞口作业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洞口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5.2.3 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作业或通行。

6.4.1 悬挑式操作平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应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应可靠连接;2 严禁将操作平台设置在临时设施上;3 操作平台的结构应稳定可靠,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8.1.2 采用平网防护时,严禁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代替平网使用。

2、增加了“术语和符号”章节;3、将“临边和洞口作业”中对护栏的要求归纳、整理,统一对其构造进行规定;4、在“攀登与悬空作业”章节中,增加屋面和外墙作业时的安全防护要求;5.2.8 屋面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坡度大于25°的屋面上作业,当无外脚手架时,应在屋檐边设置不低于1.5m高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2 在轻质型材等屋面上作业,应搭设临时走道板,不得在轻质型材上行走;安装轻质型材板前,应采取在梁下支设安全平网或搭设脚手架等安全防护措施。

2015发布新规范

2015发布新规范

11月19日公布的行业(国家)标准序号名称类别编号实施时间强制条文1 《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行业标准JGJ/T30-20152016年5月1日/2 《纤维素纤维用浆粕工厂设计规范》国家标准GB51139-20152016年6月1日第3.1.4、5.3.2(3、4)、6.3.2(15)、6.4.6、9.4.4、14.2.4、14.2.7、14.3.8、15.3.17(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3 《医药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国家标准GB51133-20152016年6月1日7.2.4、7.2.8、8.0.11、12.2.4条为强制性条文4 《转炉煤气净化及回收工程技术规范》国家标准GB51135-20152016年6月1日第5.3.2(1)、7.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5 《尿素造粒塔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国家标准GB51138-20152016年6月1日第6.6.3(4、5)、7.5.1(2)、12.3.2(3)、12.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6 《电子工业废水废气处理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国家标准GB51137-20152016年6月1日第4.2.11条为强制性条文7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国家标准GB51134-20152016年6月1日第3.1.3、5.3.4、6.6.3、12.3.4、12.3.7、12.3.8条为强制性条文8 《工业有色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国家标准GB/T51132-20152016年6月1日/9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工厂设计规范》国家标准GB51136-20152016年6月1日第10.2.5、10.5.2(2)、10.6.6(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此前公布的24项新标准序号标准名称标准类型强制性条文编号废止老标准实施时间1《混凝土用复合掺合料》行业标准——JG/T486-2015——2016年4月1日2《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行业标准第8.8.2、9.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JGJ113-2015原《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同时废止2016年4月1日3《高性能混凝土评价标准》行业标准——JGJ/T385-2015——2016年4月1日4《河流流量测验规范》国家标准第2.1.2、4.5.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GB50179-2015原国家标准《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50179-93同时废止。

2016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16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2016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发布与实施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措施,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政府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技术依据。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从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摘录的,直接涉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且必须执行的技术条款。

实践证明,2000年、2004年及2010年版《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对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了水利标准化体制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水利工程安全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不断推进,水利部印发了水国科【2012】546号通知《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对《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做出了具体规定。

按照《管理办法》要求,从2012年12月开始,制定强制性条文的工作机制由从批准颁布的现行标准中摘录、集中审查、汇编发布的工作方式,调整为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与修订的送审、报批阶段,明确规定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审定的要求,并要求在出版发行的标准文本中用黑体字明确列出。

将强制性条文审查、审定关口的前移,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强制性条文制定工作程序,从根本上保证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单行本中强制性条文与汇编《强制性条文》的一致性,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和监督检查更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汇编收录的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发布日期截止2015年12月31日,对2012年12月前未修订标准,还以201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相应的强制性条文为依据,对2012年12月以后制定与修订的标准,以批准颁布的标准中明确用黑体字列出的强制性条文为依据进行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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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JGJ126-2015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2015.9.1
窗体顶端
4.0.4、4.0.8、5.1.4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JGJ126-2000
34
窗体顶端
《泡沫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JGJ/T341-2014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GB50303-2002
2
《大体积混凝土温度测控技术规范》
GB/T51028-2015
2016.8.1

3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标准》
JGJ376-2015
2016.5.1
窗体顶端
7.1.2、7.1.5、7.1.6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4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99-2015
2016.5.1
GB/T51129-2015
2016.1.1

18
《高性能混凝土评价标准》
JGJ/T385-2015
2016.4.1

19
《混凝土用复合掺合料》
JG/T486-2015
2016.4.1

20
《建筑用穿墙防水对拉螺栓套具》
JG/T478-2015
2016.1.1

21
《保温防火复合板应用技术规程》》
JGJ/T350-2015
窗体底端
2015.5.1

窗体顶端
GB/T50328-2001窗体底端窗体底端
44
窗体顶端
《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GB/T50083-2014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2015.5.1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GB/T50端
《工程结构设计通用符号标准》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3.6.1、3.7.1、3.7.3、5.2.4、5.3.1、5.4.5、6.1.5、6.4.1、6.4.2、6.4.3、6.4.4、7.5.2、7.5.3、8.8.1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5
《建筑用高温硫化硅橡胶密封件》
JG/T488-2015
2016.4.1

6
《外墙涂料二氧化碳渗透率的测定方法》
GB/T50314-2006窗体底端窗体底端
28
窗体顶端
《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JGJ/T29-2015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2015.11.1

窗体顶端
JGJ/T29-2003窗体底端窗体底端
29
窗体顶端
《建筑机电设备抗震支吊架通用技术条件》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CJ/T476-2015窗体底端

38
窗体顶端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GB50067-2014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2015.8.1
窗体顶端
3.0.2、3.0.3、4.1.3、4.2.1、4.2.4、4.2.5、4.3.1、5.1.1、5.1.3、5.1.4、5.1.5、5.2.1、5.3.1、5.3.2、6.0.1、6.0.3、6.0.6、6.0.9、7.1.4、7.1.5、7.1.8、7.1.15、7.2.1、8.2.1、9.0.7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GB50212-2014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2015.1.1
窗体顶端
5.1.8、5.3.4(2)、6.1.4(1)、10.1.11、10.1.12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GB50212-2002窗体底端窗体底端
51
窗体顶端
《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安装及验收规范》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GB/T50976-2014窗体底端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串联电容器补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GB51049-2014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2015.8.1
窗体顶端
3.0.11、4.4.5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37
窗体顶端
《建筑门窗、幕墙中空玻璃性能现场检测方法》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JG/T454-2014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2015.5.1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GB/T50067-97窗体底端窗体底端
39
窗体顶端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GB50257-2014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2015.8.1
窗体顶端
5.1.3、5.1.7、5.2.1、5.4.2(1)、7.1.1、7.2.2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3.0.2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42
窗体顶端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GB50981-2014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2015.8.1
窗体顶端
1.0.4、5.1.4、7.4.6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43
窗体顶端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GB/T50328-2014窗体底端
GB50016-2014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2015.5.1
窗体顶端
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窗体底端
附件
工程建设类新规范、新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目录
序号
名称
编号
日期
强制条文
原版本号
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15
2016.8.1
窗体顶端
3.1.5、3.1.7、6.1.1、10.1.1、11.1.1、12.1.2、13.1.1、13.1.5、14.1.1、15.1.1、18.1.1、18.1.5、19.1.1、19.1.6、20.1.3、23.1.1、24.1.3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2014.10.1

56
窗体顶端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GB50255-2014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2014.10.1
窗体顶端
4.0.4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GB50255-96窗体底端窗体底端
57
窗体顶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JG/T485-2015
2016.4.1

7
《建筑用遮阳天蓬帘》
JG/T252-2015
2016.4.1

JG/T252-2009
8
《建筑用遮阳软卷帘》
JG/T254-2015
2016.4.1

JG/T25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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