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机关对“零口供”规则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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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查处零口供案件要掌握的要点

浅议查处零口供案件要掌握的要点

浅议“零口供”在经检办案中的运用近年来,我们工商部门在查办各类经济违法案件中,由于个别案件的特殊性,或者当事人的狡猾性,在做询问笔录的时候,总会出现当事人拒不出面配合调查或者拒不承认违法事实的现象,把自己推得一干二净,这无形中给我们经检办案增加了难度,也使一些案件久拖难结,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

由此,也引发了我们对当事人做询问笔录是否必要进行思考。

我个人观点认为,询问笔录虽然说在很多时候不可或缺,但也并不一定是我们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必要条件。

第一、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询问笔录只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即:当事人的陈述。

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七大类,,此类案件如无主案件,我们照样能用没收并上缴国库的方式进行之所以会这样,就是一些当事人看中你执法部门没有过多的精力和人力与他周旋,最终会不了了之,因此,象这类案件在以后可能会有所增长。

所幸的是我们工商部门已经灵活地运用了司法界的“零口供”手段,使个别难度较大的案件得以办结,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这对那些心存侥幸的人来说也是一种震慑。

由此,我想我们执法部门在查处这类案件的时候,我们从过去一味地依拖口供中超脱出来,通过调取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与违法事实相印证其他证据来解决这些难题是很有必要的。

去年,我所在查处蒋某销售侵权铜锁的案件中,就出现了类似的问题。

现在我就该案的查处过程在查处这类案件中,本人认为应该抓住以下几个要点:一、要以违法事实的确切存在为基础。

2005年5月26日,我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蒋某依法进行检查。

发现当事人要以抓住事实证据为关键一是采取强制措施前,要注意证据的收集。

二是要以相关的证据链为依托。

三是证据必须已经取得的。

四是文书制作要严谨,特别是调查终结报告一、二、要零口供”情形下行政处罚的合法性2011-10-10 11:55:46所谓“零口供”,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检察机关依据其它有效证据仍然批捕、起诉,人民法院仍然开庭审理,并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的情形。

取舍之间——对“零口供规则”的质疑与反思

取舍之间——对“零口供规则”的质疑与反思

由于长 期使 用 , 从而 约 《 口供 规 则 》 。它 是指 : 零 ) 检察 人员 在办 理批 准逮 捕 人 的供述 和辩 解 的通俗 称谓 , 定俗 成 。说 到 口供 , 们 就 知其 所 指 。 口供 由两 部 人 和 审查起 诉 案件 过程 中 , 摘 录案卷 材料 时 , 将犯 在 应


“ 口供 规 则 " 零 的含 义解 析
是刑 讯 逼供 的真 正源头 , 只有斩 断 源头 , 能真正 实 才
作 从严 格 的法律 层 面 上 来 看 , 零 口供 ” 出现 是 现 司法 的透 明 与公 正 。诚 然 , 为一 个 针对 性 极 强 “ 的 的改革措 施 ,零 口供规 则 ” “ 在禁 止刑 讯 逼供 , 保护 犯 没有 法律 根据 的 , 充其 量 只是 一 个 实 务上 的法 律 用 口供 至上 ” 的司法 理念 方 语 , 创设 之初 被 人 们 所 接 受 。在 我 国立 法 上 从 来 罪嫌 疑人 权利 以及 在遏 制 “ 在 就 没有“ 口供 ” 零 一词 之 说 。“ 口供” 我 国司法 实 面都 能起 到 积极 的作用 。但 是 它 的局 限性也 是显 而 零 在
践 中的 出现源 自 2 0 0 8年 8月 辽 宁 省抚 顺 市 顺 城 区 易见 的 。众所 周知 ,口供是 我 国司法 实 践 中对 立 法 即犯 罪嫌 疑人 、 告 被 检 察 院推 出 的《 主诉 检 察 官 办案 零 口供 规 则 》 下 称 上所 规定 的法 定证 据种 类之 一 , (
论时, 应在 排 除有 罪 供诉 的前 提 下 , 照 “ 否 有犯 看 , 述与辩 解 有时候 是 两者 相互 交叉 的 , 能决 然 按 是 供 不 如 罪事 实发 生” “ 害后果 如何 ”“ 罪 事实 发生 的经 地 把二 者划 分开 , 犯 罪 嫌 疑人 一 方 面 承认 自己有 、危 、犯 过” “ 、犯罪 是何 人所 为” “ 明系 何 人 所 为 的 证据 ” 罪 , 、证 另一 方 面又说 明 自己有 罪轻 的情 节 。《 口供规 零

浅议“零口供”案件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浅议“零口供”案件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合性 分 析 .是 办 理 这 一 类 案 件 时 所 必 须
破 。2 0 年 底 , 指 纹 比对 , 安 机 关认 09 经 公 定该 案系因盗 窃正服刑 的吴某所 为 。 并 将 案 件 移 送 审 查 起 诉 。 审 查 过 程 中 我们 发 现 .虽 然 犯 罪 嫌 疑 人 吴 某一 直矢 I 否 S l 认 是 其 所 为 , 是 指 纹 鉴 定 书 明确 列 明 , 但 经 技 术 比对 .现 场 提 取 到 的 一 枚 犯 罪 嫌 疑人 的指 纹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吴 某 所 留 。 无 疑, 技术 鉴 定 增 强 定 案 决心 。 场 勘 察笔 现 录是 与 指 纹 鉴 定 书 具 有 直 接 关 联性 的证
根 本 否 认 自 己实 施 了 犯 罪 行 为 :另 一 种
以确 定 犯 罪 事 实 是 否 存 在 、被 害人 是否 存在 . 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 , 是 犯罪 情 节 轻 重 以 及 有 关 案 件 真 实 情 况 的 一 切 事 实 。 这 一概 念 不 难 看 出 . 案 件 事 实 间 从 与
浅议“ 口供 " 零 案件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杨 军 杨 姗
( 春 市嘉 荫 县 人 民检 察 院 , 荫 13 0 ) 伊 嘉 5 20
[ 关键词】 零口供 ; 证据 ; 审查
“ 口供 ” 件 , 指 犯 罪 嫌 疑 人 自 零 案 是 归案 之 日起 . 自始 至 终 均 矢 口否认 自己
具 有 关 联性 是证 据 的一 个 重要 属 性 。也
正 是 因 证 据 的 这 一 属性 决 定 了证 据 间也
情 况 是 犯 罪 嫌 疑 人 只供 述 自 己 的 行 为 .
但 否认 其 主观 对 所 实 施 的 是 犯 罪 性 质 的

零口供会加重处罚吗

零口供会加重处罚吗

零口供会加重处罚吗
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而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的时候,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在采取强制措施后讯问嫌疑人,那么零口供会加重处罚吗?下面由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零口供会加重处罚吗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的讯问不回应的,造成零口供的,不影响法院的审判,但不会加重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零口供会加重处罚吗”问题进行的解答,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的讯问不回应的,造成零口供的,不影响法院的审判,但不会加重处罚。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去进行法律学习。

新刑诉法零口供是怎么规定?

新刑诉法零口供是怎么规定?

Luck is an accessory to hard work.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新刑诉法零口供是怎么规定?导读:所谓的“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通常包括两种情形:1、犯罪嫌疑人根本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

另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只供述自己的行为,但否认其主观上对所实施的是犯罪性质的行为具有明知。

新刑诉法零口供是怎么规定?定罪原则口供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被称为“证据之王”,对证明案件事实确实具有独特的证据价值。

在相当长时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曾存在轻信口供的错误证据观,甚至为追求口供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使口供的证据价值得以重新定位。

慎重原则“慎重”在常义中是指行为处事的态度,将其作为“零口供”定罪的基本原则,是“零口供”案件自身特征的需要,也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

“零口供”案件的客观真实存在两种现实可能: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实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无供可录。

二是虽然中国刑诉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相反明确规定其对讯问有如实供述的义务,但一些已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于各种原因,如抱有侥幸或顽抗的心理,不如实供述或拒不供述,呈现“零口供”的情形。

正是由于“零口供”案件存有这两种可能,且对第二种情形中被告人定罪必须依赖“确实充分”的其他类别证据,因此对“零口供”慎重定罪,不仅是审判人员办案的基本态度,也是判定此类案件罪与非罪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其次,“零口供”定罪慎重原则符合平衡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的现代刑事诉讼价值取向。

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实质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选择,现代刑事诉讼理念追求两者的平衡,甚至以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为前提和基础,这也是成熟法治社会对刑事诉讼应有的价值取向。

因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是为社会的整体利益,实现国家的法治,其最终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关于“零口供”规则的几个问题研究

关于“零口供”规则的几个问题研究

浅看法和认识 。
条规定的“ 未经人 民法院依法判决 , 对任 的积极作 用
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参加签订

( )有 利于防 止冤假 错案 。 零 口 1
规 《 民权利 和政治权 利国际公约》 公 中也规 供 则可 以避免我 国侦查机 关 因过 分 “ 零口供” 的基础理论 定了不得 强迫自证自罪。这些均为“ 口 依 赖被 告 人 的 口供 而 对 被 告人 采 用刑 零 ( 一)零口供” 规则的概念 进 供” 规则的适用提供 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 讯逼 供 的手段取 得证据 , 而防 止冤假 “ 口供 ” ~词仅在 我国的刑事诉 讼法 虽然 国 家一再三 ( )零口供” 二 “ 案件 中对证据的 审查 错 案 。在 司法 实践中 , 第 4 条中出现 了~次 。犯罪嫌疑人 、 6 被
针 对 这 个 问 题 ,笔 者 试 谈 几 点 自 己的 粗 形成的证据锁链作为定案 的唯一标准和
浅 看 法和 认 识 。
2注重对 相关证据 间的关联性 进行 .
依据 。[ 2 1 因此 ,零 口供 “ 可通俗解 释为 : 审查 。刑法学中的证 据是指 由司法人员
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 的口供呈至检 依照法定 程序收集 的 ,具有法 定形式 ,
口供 ”规 则 的 实 行 必 将 影 响 和 推 动 我 国 检察官办案零 口供规则》 3条对 第 零口 就是态度恶劣 ,要 注意 结合 其他证据进
刑事诉讼 法的修改和 完善 ,加 快我 国刑 供 核心内容的解释是 : 犯罪嫌 疑人的 行综合分 析 , 将 对其辩解 的合理性进行科 以直接 、 间接证据 学判断。 事证据 立法的进程 。作 为司法战线一员, 有罪供述作假定排除 ,
有罪 。 3 . 注重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 证据的 合法性 ,指的是证据 的形 式要符合刑事

法律规定口供(3篇)

法律规定口供(3篇)

第1篇在司法实践中,口供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对案件的侦破和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我国法律规定,口供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但同时也规定了严格的规范和程序,以确保口供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从口供的定义、法律规定、重要性、规范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口供的定义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口供可以是口头陈述,也可以是书面陈述。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口供包括以下几种:1. 犯罪嫌疑人口供:犯罪嫌疑人就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所作的陈述。

2. 被告人口供:被告人就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所作的陈述。

3. 被害人口供:被害人就自己遭受的犯罪事实所作的陈述。

4. 其他知情人口供:与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等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二、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应当录音录像;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固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和程序,要求侦查机关在收集口供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口供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口供的重要性1. 有利于案件侦破口供是案件侦破的重要线索,通过对口供的分析,可以揭示犯罪事实,锁定犯罪嫌疑人。

2. 有利于保障人权口供的真实性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3. 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口供可以作为证据之一,在审判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提高司法效率。

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证据定案

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证据定案

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证据定案零口供案件是刑事案件中比较特殊的一类案件,指的是在案件中没有口供或者目击证人的情况下,仅依据物证、鉴定、勘验等间接证据进行判断定案的案件。

这种案件的特殊性极大地提高了刻画事实,证明罪行的难度,所以对于相关司法工作者而言,如何运用证据定案是至关重要的。

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做法和方法,其中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认识相关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指纹鉴定技术在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这些法律对于零口供案件的审判流程、司法标准、专门证据的使用等方面都做了一定的规定。

另外,我们还需要在实践中掌握相关技能,具体包括:1、对物证的收集和保全:零口供案件中,依赖物证的情况比较常见,所以对于物证的收集、保全、鉴定是非常重要的。

在收集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正确的工具,保留正确的痕迹,同时要做好现场照片的拍摄。

在保全时,要保证物证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2、对鉴定证据的使用:零口供案件中,鉴定的地位非常重要。

对于各种鉴定的知识,进行了解有助于我们利用鉴定证据,较为合理地组织包括复检在内的鉴定程序,明确鉴定什么并利用鉴定证实、推进掌握事实证据。

3、对勘验的把握:勘验是指对案发现场的实地调查,尤其是对底层调查。

在零口供案件中,勘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在实践中我们要充分掌握勘验的方法和技巧,仔细记录勘验过程中所发现的任何细节。

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我们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辨别真假证据。

零口供案件中虚假证据居多,往往需要运用科学技术进行鉴定。

司法人员和辩护人都应有判断真假证据的能力。

2、精确分工。

零口供案件中依赖于大量的物证,但各种物证除了反映出案件的各个角度外,还要尽可能明确各分辨物证所体现的问题,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应对物证进行详细分析,认真研究物证所提供的各种线索,逐步推导出合理而又具有说服力的证明链。

“零口供”情形下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零口供”情形下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零口供”情形下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标签:杂谈分类:理论研讨、执法技能所谓“零口供”,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检察机关依据其它有效证据仍然批捕、起诉,人民法院仍然开庭审理,并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时候,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在行政执法过程之中,也可能会遇到行政相对人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而做出行政决定的情况,借用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我们把这种情形也称之为“零口供”。

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如何保证正确合法运用手中的处罚权对于我们及其重要。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从行政行为的作出到行政救济整个过程,不难看出,一个合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要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检验。

因此,本文将主要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内容着手,探讨“零口供”情形下,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问题。

一、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要件《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一般认为,一个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以下要件:1.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程序合法。

4.无滥用职权。

5.无超越职权。

换句话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具备“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的条件,即为合法。

“零口供”主要涉及到的是行政行为中证据要件,即判断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标准。

二、行政处罚中的证据什么是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面对零口供、零直接客观证据的猥亵儿童类案件,看法官如何运用经验规则将被告人定罪处罚

面对零口供、零直接客观证据的猥亵儿童类案件,看法官如何运用经验规则将被告人定罪处罚

面对零口供、零直接客观证据的猥亵儿童类案件,看法官如何运用经验规则将被告人定罪处罚编者按:孩子们每年期盼的“六一”儿童节快到了,在这一天里,孩子们除了能得到梦寐以求的礼物外,还能与父母开开心心的渡过美妙的一天。

让孩子们健康、幸福、快乐成长,渡过无忧无虑值得纪念的童年,是所有家长们的愿望。

当为人父为人母的我们付出所有的爱陪伴宝贝成长过程中,在明里暗里总有一些恶毒的“灰太狼”在打着可爱“美羊羊”的主意。

近年来,发生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及偏远地区的猥亵儿童类案件呈多发趋势。

虽然事发原因多种多样,但家长们平时与宝贝缺少沟通、疏于风险教育、放松了警惕也对事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遇事后,有些家长忍气吞声后选择不了了之,究其原因除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外,还有就是这类事件都发生在隐蔽场所,没有什么真凭实据,也就不好乱指认。

的确,猥亵儿童案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存在证据单薄、未成年人证言证明力存疑、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或无罪辩解等难题。

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因为存在上述难题就减弱了对“灰太狼”的打击力度。

相反,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决不放过任何一只欺负“美羊羊”的“灰太狼”逃脱法律的制裁,是历来的司法态度。

因此,受害家长们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决不能顾忌“家丑”或没有真凭实据而让恶毒的“灰太狼”逍遥法外。

越早报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指认,对案发时间、犯罪地点和被欺负的方式和部位进行描述,更具有客观性而容易被采信。

不要担心没有视频监控、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即使被告人拒不承认,通过其他形成证据链条的间接证据也能定案。

越早报案,也能让司法人员及时介入开展工作,阻止“灰太狼”再去伤害其他“美羊羊”。

以下这起刊登在《刑事审判参考》上的林求平猥亵儿童案,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就非常具有代表性,当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零口供,又存在直接客观证据为零的情况下,法官运用经验规则进行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最终将被告人林求平定罪处罚。

“零口供”对刑事侦查的影响与对策1

“零口供”对刑事侦查的影响与对策1

“零口供”对刑事侦查的影响与对策内容提要“零口供”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还未推行的一项保障违法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法律制度。

我个人认为,从广义的角度讲,“零口供”的含义不光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所被指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持沉默,还应包括对其所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做无罪或有利于免除处罚的供述的内容。

“零口供”的实行,将对我国刑事侦查带来深刻的变革,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实行带来深刻的影响。

本文将分为六个部分,除了引言和结语外,主体内容分为四个部分,分别论述了我国实行“零口供”的现实可能性;实行“零口供”对刑事侦查的影响;探讨实行“零口供”后刑事侦查的对策;实行“零口供”的意义。

引言我们常在国外描写侦查办案人员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影视作品中听的一句台词:“你有权保持沉默……”,这就是我国大众最直观的看到的“沉默权”。

那么有人会问,什么是“沉默权”?“沉默权”和你要表述的“零口供”有什么关系呢?“沉默权”(Privilege of Silence)起源于英国习惯法中古老的格言:“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其最早可以上溯至英国的12世纪早期,当时英国教会法院实行纠问式诉讼,法官有权依照教会法的规定定罪,要求被告人忠实地回答法官的提问并作承认犯罪的宣誓,否则将对其定罪判刑。

在这种诉讼模式下,被告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与教会法院展开了激烈的斗争。

世俗法院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对教会法院推行承认犯罪的宣誓程序进行抵制。

1568年普通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戴尔第一次以反对教会法庭进行纠问宣誓为由,为一名被迫宣誓者签发了人身保护令。

戴尔的这种做法,后来被演绎为一句名言“任何人都不得强迫提供反对自己的证据”。

法律上对沉默权的确认,则产生于17世纪英国普通法的支持者们反对教会法庭和王权专制、争取宪法和宗教自由的斗争中,最典型的案件是1639年发生的约翰.李尔本案件。

1639年,在约翰.李尔本贩运煽动性书籍案中,英国王室星座法院强迫约翰.李尔本宣誓作证,被约翰.李尔本拒绝,约翰.李尔本否认犯罪并拒绝回答可能导致其自我归罪的讯问,他说:“任何人都不得发誓折磨自己的良心来回答那些使自己陷入刑事追诉的提问,哪怕即使装模作样也不行。

“零口供”制度思考

“零口供”制度思考

关于“零口供”制度的思考摘要:在认识到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践界对口供证据太过依赖,辽宁抚顺市抚城区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试图遏制这种偏向。

各媒体都将其报道成沉默权引进中国的标志。

对此,本文试图通过分析”零口供”制度的内涵以及运行情况,揭示”零口供”并不能代表沉默权的确立,并呼吁我国应尽快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关键词:”零口供”;沉默权;证据一、”零口供”规则的内涵2000年8月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刚出台时,”零口供”包了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侦察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即口供呈至检察机关提请逮捕时,检察机关将视其有罪供述不存在,即为零,应通过在案的有关证据进行推论,证明其有罪;其二是在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对检察官的讯问允许作无罪、罪轻的辩解,允许其保持沉默。

该规则经历了由绝对”零口供”至相对”零口供”的变化。

2001年3月27日,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进行了第5次修改,而”零口供”也被重新定义为:认定犯罪事实可以不依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独立存在 ,而使有罪供述对犯罪事实认定的影响降低到零。

修改后的《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与原来最大的区别在于不再把口供视为零,而是把口供的依赖降到最低点。

二、”零口供”制度的进步意义显然,”零口供”规则关注的焦点是口供,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

而口供则是刑事审判实践中最令人感到头痛的问题之一。

而”零口供”规则,要求将有罪供述视为不存在,即视为犯罪嫌疑人已经保持了沉默。

如果检察人员能够抵制有罪供述的诱惑,真正贯彻”零口供”规则的话,这显然有助于其在处理案件时将无罪推定原则落到实处。

总之,”零口供”规则的提出表明我国检察机关已经深刻认识到过分依赖口供,特别是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所可能带来的恶果。

三、与沉默权相比,”零口供”制度存在的缺陷但是,”零口供”规则本身也存在一些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综合运用现场物证侦办“零口供”案件

综合运用现场物证侦办“零口供”案件

比对认定前科人员张某(男, 44岁 , 因强 。 奸妇女被拘留) 李某和孙某住处相距415米,均属 村内较为偏僻、破旧的农宅,院墙均有 大面积破损,会不会作案人先去了孙某 家,顺手从孙某家拿了木棍又去李某家 作案呢?经调查周围邻居,证实木棍确 为孙某家物品。在嫌疑人张某家搜查出 与现场足迹大小、花纹均相同的鞋子, 真正嫌疑人应为张某。嫌疑人到案后, 对其所犯罪行拒不承认,刑事技术部门 的现场勘查记录、DNA检验鉴定、足 迹检验鉴定为再次诉讼张某打下坚实的 基础。 全面细致地勘查现场是侦办好 各类案件的基础 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 念,不管案件大小,不管是命案还是一 般性案件,全面细致地勘查现场是侦办 案件的开始,更是基础。犯罪现场会留 下大量犯罪嫌疑人有形或无形的痕迹, 这些痕迹就是证实犯罪、证实是何人犯 罪最基础、最直接的证据。无论犯罪嫌 疑人有无供述,都能从详细全面的现场 勘查中发现和固定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依 据,以上三起案件能够在“零口供”的 情况下顺利办结,得益于全面细致的现 场勘查。 全方位采集各类痕迹物证是侦办好 各类案件的保证 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使破案手 段更加先进,技侦、图侦、网侦手段的 广泛应用,大大提高了破案速度和效 率,但是只注重通过某项手段认定和抓 获犯罪嫌疑人,而忽视现场痕迹物证的 发现提取,遇到上述三起案件的类似情 况,出现了“零口供”,就会出现嫌疑 人“捕不了、诉不出”的情况,甚至引
问题研究
PROBLEM RESEARCH
综合运用现场物证侦办 “零口供” 案件
文/袁明俊
犯罪现场勘查是案件侦查工作的 起点,现场勘查中获取的与犯罪有关 的各种痕迹物证是证明犯罪事实、揭 露犯罪人的重要证据,综合运用好各 类现场物证是侦办案件的重要手段, 是侦查工作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理 念的客观保障。 案例一: 2013年3月21日,某市某局办公 室被盗现金20000元,联想牌台式电脑 一台及其他物品一宗,被盗电脑中有 大量重要数据。嫌疑人系爬墙入院, 用断线钳剪断窗棂钻窗入室盗窃。警 方现场提取了嫌疑人墙头攀爬时遗留 痕迹擦拭物、窗台及室内同种花纹鞋 印五枚、窗棂剪切痕迹四处、室内手 套痕迹擦拭物三处。根据被盗台式电 脑体积较大的特点,警方分析嫌疑 人应有交通工具,于是 以现场为中 心,调取公安天网和社会民用监控, 发现一辆马自达汽车在3月21日凌晨1 时33分至3时7分在案发地徘徊并停留 近两小时,非常可疑。通过视频图像 追踪,给出了该嫌疑车辆的轨迹路线 图,确定了嫌疑人刘某并将其抓获, 在其居住地查获断线钳、撬棍等作案 工具,以及被盗电脑等物品。 嫌疑人到案后,对其所犯罪行拒 不承认,案件审讯及诉讼工作陷入僵 案例二: 2014年5月4日,某市某小区1403 室门前发现大量血迹,叫门无人应答。 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勘查。犯罪现 局。通过对现场痕迹物证进行检验鉴 定,形成证据链,嫌疑人刘某被逮捕并 判处有期徒刑。所使用物证检验鉴定技 术有:① 电子物证检验技术:对嫌疑 人家搜查的电脑及移动硬盘进行电子数 据恢复,成功恢复出大量相关数据文 件,并出具鉴定文书。② 影像检验技 术:在相同条件下,侦查员驾驶嫌疑人 的马自达汽车再次经过卡口照片,与案 发时嫌疑马自达汽车卡口照片进行比对 检验,认定两张照片的车辆为同一车 辆,并出具鉴定文书。③ 微量物证检 验技术:对嫌疑人家提取的断线钳上附 着的物质,与被盗现场剪断的窗棂外层 上的物质进行成分分析检验,认定两者 附着金属元素相同,并出具鉴定文书。④ 痕迹检验技术:对现场提取足迹与嫌疑人 模拟现场遗留足迹进行比对,两者在鞋印 大小、起落脚位置、前掌重压面的位置、 脚弓宽度、后跟重压面的位置形态及特征 的相互关系上均有相近反应,出具足迹鉴 定书。⑤ DNA检验技术:墙头攀爬时遗留 痕迹擦拭物、室内手套痕迹擦拭物上检出 常染色体STR分型,与嫌疑人认定同一, 出具鉴定文书。 场为两室一厅单元房,屋门及门锁无异 常,室内物品翻动较大,客厅、卧室、 厨房、卫生间等地面有大量滴落、喷 溅、擦拭状血迹,阳台上发现女性尸体 一具,卧室内发现男性尸体一具。客厅 内茶几上有白酒瓶一个 (瓶内有白酒约 、烟灰缸一个( 100ml) 内有 “泰山” 牌残 ,厨房内天然气管道开关 留烟蒂四个) 被打开,软管被割断。现场提取室内外 血迹36处、烟灰缸内烟蒂四枚、白酒瓶 及瓶盖、天然气开关擦拭物、天然气软 管、现场血足迹四枚;对现场所在小区 内监控录像进行调取查看。 尸体检验结论:两名死者均系被锐 器刺破脏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现场提取的血迹、烟蒂等生物检 材检出不同于死者的一男性常染色体 STR分型,经数据库比对与杨某STR分 型一致。杨某,男,50岁,在该市钢材 市场从事废品回收。经一个多月的查证 和追捕,最后在邻省一机井内发现一具 高度腐败男尸,经DNA检验比对系犯 罪嫌疑人杨某。嫌疑人死亡,又是“零 口供”,全面的物证检验成了定案的根 据。① DNA检验技术:经DNA检验, 现场提取室内外多处滴落血迹与杨某同 一,证明杨某到过现场并受伤;现场烟 蒂、白酒瓶上生物检材与杨某同一,证 明在现场吸烟饮酒的系杨某;天然气开 关、软管上生物检材与杨某同一,证明

零口供案件的证据审查

零口供案件的证据审查

零口供案件的证据审查
刘晓洁
【期刊名称】《法制与经济》
【年(卷),期】2022(31)3
【摘要】随着零口供案件数量在司法实践中的不断增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司法人员遇到了诸多困难,零口供“定案难”成为实践难题。

面对零口供案件,侦查人员“无供”侦查定案能力有待提高,审判人员则承受“不愿定案,不敢定案”的心理和舆论压力。

认清零口供案件的独特性,结合现有的刑事诉讼证明“印证规则”,明确零口供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是解决此类案件“定案难”的关键一步。

需要从证据本身出发,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灵活运用印证规则,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弥补缺少直接证据的证据锁链漏洞。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处理零口供案件时应分工配合、相互制约,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环节,认真履行自身职责,规范统一零口供案件证据审查标准,建立完善此类案件证据审查规则体系。

【总页数】6页(P58-63)
【作者】刘晓洁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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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交通肇事案件证据审查的要点与方法.doc

“零口供”交通肇事案件证据审查的要点与方法.doc

“零口供”交通肇事案件证据审查的要点与方法作者:易珍春王华伟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7期[基本案情]2009年4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酒后、无驾驶证并超速驾驶由被害人乔某借用案外人李某的伊兰特牌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至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山路模式口桥附近,与停在道路西侧路边的飞度牌小客车发生剐蹭,造成飞度牌小客车损坏。

后与道路东侧的电线杆发生碰撞,造成乘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被害人乔某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伊兰特牌小客车及电线杆损坏。

经认定,被告人谭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09年5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谭某抓获。

一、本案控辩审经过谭某案自始至终没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酒后、无证且超速驾车辆,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

且已经实际造成乔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因此,提请法院按交通肇事罪依法惩处。

被告人谭某辩称,肇事车辆当时是由死者乔某驾驶,事故发生瞬间自己由副驾驶的位置从车前挡风玻璃处甩出车外,乔某由驾驶员的位置甩到副驾驶的位置,自己也是受害人。

谭某辩护人认为,认定谭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存在的悬疑问题没有解决;认定谭某驾驶车辆的证人证言存在瑕疵;侦查人员、证人作伪证,这样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谭某受伤的部位、情况、未取得驾驶执照、事故车痕迹、车内空间等方面综合分析,谭某不是驾车者;谭某开肇事车没有任何口供。

没有实现供证一致;乔某、谭某是好朋友,从轻处罚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建议对谭某予以从轻考虑。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人谭某系肇事车辆的驾驶人。

伊兰特小轿车前挡风玻璃大面积破碎,但玻璃还是连着的,没有断裂,右侧由外向内塌陷。

如果从前挡风玻璃甩出物体,前挡风玻璃会破碎,而且机器盖上肯定有相应痕迹,但前挡风玻璃当时只是破裂没有破碎,机器盖上也没有痕迹。

事故车的副驾驶车门被卡死,正驾驶车门可以打开自如。

副驾驶安全气囊上血迹、副驾驶车门内部下侧储物箱上血迹均为乔某所留。

零口供定罪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零口供定罪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零⼝供定罪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零⼝供定罪的法律规定为虽然没有被告⼈供述,但是证据确实、充分的,能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为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等。

关于零⼝供定罪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零⼝供定罪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1、零⼝供定罪的法律规定为虽然没有被告⼈供述,但是证据确实、充分的,能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为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等。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五条对⼀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供。

只有被告⼈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能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零⼝供能不能判缓刑1、零⼝供不可以判处缓刑,零⼝供相对于如实供述来说,量刑更重。

2、犯罪嫌疑⼈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但是如实供述⾃⼰罪⾏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罪⾏,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的,可以减轻处罚。

3、没有被告⼈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

4、犯罪嫌疑⼈的⼝供不是定罪处罚的必要条件,如实供述是从轻量刑的情节,换句话说,零⼝供相对于如实供述来说,量刑更重。

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是需要严格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认定的,特别是不同的涉案情况所认定的处罚标准是不同的,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零口供有什么好处

零口供有什么好处

零⼝供有什么好处
在产⽣纠纷报警之后,当事⼈双⽅都会被警察带回派出所⾥⾯调查,但是有些案件的的当事⼈在警⽅询问的时候,不肯说出⼝等等,等于没有任何的⼝供。

零⼝供是有⼀定的坏处也有⼀定的好处要能区分清楚。

店铺有更多知识,欢迎浏览。

零⼝供有什么好处
零⼝供对犯罪嫌疑⼈⽽⾔,唯⼀的好处就是有可能会因证据不⾜⽽⽆法追究犯罪嫌疑⼈的刑事责任。

但是,重证据不轻信⼝供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如果没有犯罪嫌疑⼈的⼝供,但有证据证明其构成犯罪的,仍可以依法进⾏定罪量刑,对犯罪嫌疑⼈⽽⾔,就会失去因主动认罪⽽由法院予以从轻处罚的机会。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五条对⼀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供。

只有被告⼈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零⼝供并不是全然是坏事,具体零⼝供是好事还是坏事,往往是需要经过调查⼀番后才能够进⼀步清楚它的好坏。

对于零⼝供的好处或是当事⼈不提供⼝供的实际要求跟具体处罚内容是什么等,具体怎么做你可以来问问店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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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安机关对“零口供”规则的运用
摘要:口供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获取口供也是侦查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

”零口供”规则不是要求排除口供,而是强调合法取证,全面取证,不轻信口供。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是”零口供”规则的精髓,防止刑讯逼供是”零口供”规则的重要作用,巧妙地运用口供破案是优秀侦查员的素质。

关键词:侦查;口供;沉默权
“零口供”是一个极其具有中国色彩的词汇。

由于外国普遍所奉行的是”沉默权”(”the right of silence”)制度,所以在英语中找不到”零口供”对应的翻译。

有学者将其翻译成”obsence of confession”,或者”obsence of accused oral statement”即简单地将其理解成”排除口供”,”不要口供”。

笔者认为这些都是对”零口供”的误解。

公安机关在侦查讯问中绝不能忽视口供作用,而应该正确理解并运用”零口供”规则。

本文将试作分析:一、口供在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中的作用
口供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曾经被称为”证据之王”。

在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工作中更是发挥着非常重要作用:
第一,口供是法定的证据形式。

世界上各主要国家都把口供作为刑事诉讼中法定的证据形式,使得口供在各国的刑事诉讼中都发挥着非常大的证明作用。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口供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法定的7中证据形式之一。

第二,口供是唯一可以串联”七何”要素的证据。

这七何要素
是”何时、何地、何因、何果、何物、何人、何事”,其它证据形式如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都不能串联起整个”七何”要素。

而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可能解决”何时、何地、何物、何人、何事、何果”,但它解决不了”何因”的问题,被害人、证人只能根据自己的分析来推断”何因”,但跟言辞证据不能带有主观推断的原则,被害人、证人主观的判断不能作为法定的证据。

所以”何因”只能由犯罪嫌疑人自己供述,其它的言辞证据不能予以证明,其它的物证又显得证明力不足。

二、”零口供”规则不等于沉默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侦查人员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拒不回答的权利。

由此可见,尽管”零口供”与沉默权在理念上的确有一些相通之处,但是,”零口供”并不等同于沉默权。

”零口供”要求侦查员在工作中弱化、淡化口供的作用,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做出的有罪供述视如无物,其核心是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口供的态度问题。

而沉默权是要求被告人面对犯罪指控时不应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
的责任,可以保持沉默,拒绝回答司法人员的讯问。

三、”零口供”规则对获取口供的要求
对于”零口供”规则,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它归结为”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我们不可无视其存在,彻底否定其价值,这既有悖于法律规定,也有悖于司法证明的规律。

过分依赖口供极易导致刑讯逼供,并造成冤假错案的产生。

要有效地遏止刑讯逼供,司法人员首先就要转变办案观念,就要努力克服”口供中心主义”。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通过综合分析口供,得出其是否可信的结论。

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利用包括口供在内的所有证据资料,保证在司法过程中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因此,对待口供的正确态度应当是在排除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存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其客观性予以评价,排除其中不可信的成分,大胆适用具有较高可靠性的口供,这也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真正内涵。

四、正确理解并运用”零口供”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是”零口供”规则的精髓
尽管口供在刑事侦查阶段对帮助破案发挥着非常重大的作用。

但其也有一定的弊端。

在某些时候它可能误导侦查人员决定正确的侦查方向。

如果犯罪嫌疑人作伪供,侦查人员又信以为真,就会导致公安机关浪费相当多的侦查资源,影响诉讼效率。

口供的直接性和完整性使得侦查人员容易过分依赖口供,导致取证工作滞后,也使其主观判断受制于口供,不利于正确查明案情。

因此,”零口供”
规则可以理解为对办案人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需要重视合法、完整地提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又需要对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形式进行深入调查取证,还需要综合分析各种证据间的相互关系,从而改进”唯口供是尊”的僵化的刑侦工作方式。

(二)防止刑讯逼供是”零口供”规则的重要作用
在我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中,刑讯逼供的观念根深蒂固,原因就在于酷刑下的许多招供是真实的。

在”零口供”规则被提出之前,受传统司法习惯的影响,办案人员往往容易对口供产生依赖,所以,也产生了”口供是证据之王”的说法。

于是,办案人员把很多精力都放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上,在办案过程中形成”口供中心主义”状态。

而这种”口供情结”,很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的发生,从而产生冤假错案。

为了扭转这种局面,也为了更好地维护人权,”零口供”规则应运产生。

实行”零口供”的目的,就在于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办案人员收集判断其他证据的能力,同时克服司法人员的”口供情结”和对口供所产生的依赖心理,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

(三)巧妙地运用口供破案是优秀侦查员的素质
长期以来,在实际工作中,基层公安机关仍在沿袭”摸底排队、确认重点犯罪嫌疑人、突击审讯获取口供”的破案方法。

在这种侦查模式下,侦查人员往往是通过一定的相关证据说服犯罪嫌疑人交代罪行,然后再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一步搜集和固定证据,
反过来验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这样就导致了口供不仅是据以定案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而且是引导获取其他证据的重要途径。

获取口供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审问犯罪嫌疑人一直是侦查学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也是一个优秀侦查人员所具有的素质。

在侦审分离的时代,侦查员和预审员有着分工的不同,使得审问犯罪嫌疑人而获取口供同采取其它侦查措施而获取其它证据的分离,影响了口供和其它证据形式的证据相互印证。

”侦审一体化”后,侦查员负责了一个案件全部证据的调查和收集工作,就方便了侦查人员对他所获取的不同证据的分析和佐证。

所以要想成为一个优秀的侦查人员,必须努力培养自己超强的获取口供的能力。

从口供中寻找获取其它证据的条件,从其它证据来印证口供,帮助获取真实的口供。

充分利用口供和其它证据形式证据之间的联系,从而迅速破获案件,尽快移送起诉。

五、结语
中国的”零口供”规则是一个带有西方”沉默权”的某些色彩,又绝对不同于”沉默权”的规则,这一规则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不仅要树立合法获取口供的意识,坚决反对刑讯逼供,还要培养善于获取口供、合理运用口供的意识,在实践中不轻信口供,也不盲目排除口供。

鉴于中国的”零口供”规则丰富的内涵,笔者建议将其简单地翻译成”the rule of zeroing oral statement”,以免在对外的交流中引起误解。

在当今中国的社会环境下”零口供”规则是一个比较适合中国国情的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的侦
查人员在工作中应该正确理解和运用。

参考文献:
[1]何胜利.口供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01):43-46
[2]刘志华.口供价值新论[j].人民检察.2003(03):22-23
[3]汪建成,孙远.关于”零口供”规则的思考[j].人民检
察.2001(01):5-8
[4]何家弘.从相似到同一--犯罪侦查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刘娜(1985-),女,辽宁沈阳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郑阳(1985-),女,陕西西安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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