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20•【字号】湘发改价调〔2021〕803号•【施行日期】202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1〕803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有关燃煤发电企业、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21年10月15日起,省内燃煤发电市场化电量交易电价,在现行基准价0.45元/千瓦时基础上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
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二、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
自2021年10月15日起,取消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含趸售区域)。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目录销售电价仍按现行标准执行,相关标准详见附件1。
三、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
已进入电力市场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尚未进入电力市场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建立工商业用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相关通知另行下发),在电网企业正式向工商业用户代理售电之前,仍按照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四、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责任,精心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和沟通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进各方面理解和支持,确保改革平稳落地见效。
附件:1.湖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0月20日附件1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脱贫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05分钱、农网改造还贷资金2分钱。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石家庄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石家庄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25•【字号】石政办函〔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石家庄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31号)精神,进一步理清价费关系、完善价格机制、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决策部署,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市场化改革,区分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明确属性定位,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坚持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深化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提升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不断提升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増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健全完善,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三、重点任务(一)开展清费行动,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国家已发布的新能源(风电)相关法规、政策
20
《国家能源局关于分散式接入风电开发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1]226号
21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1]285号
2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1]374号
2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功率预报与电网协调运行实施细则(施行)的通知》
国家已发布的新能源(风电)相关法规、政策
国家法律条文:
序号
法规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国家发改会、国家能源局:
序号
政策
发改能源[2006]13号
6
《促进风电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发改能源[2006]2535号
7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7]2174号
8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
发改价格[2007]44号
9
《关于2006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446号
备注
1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6]237号
2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8]36号
3
《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石家庄中低压配电网规划设计建设技术细则
7.2 架空线路 ................................................ 27 7.3 电缆线路 ................................................ 28 7.4 计量表箱 ................................................ 30 8 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配网自动化和通信 ...................... 30 8.1 保护配置................................................. 30 8.2 配电自动化............................................... 31 8.3 配电网通信系统 .......................................... 33 9 电力用户接入 .............................................. 36 9.1 负荷分级................................................. 36 9.2 重要用户接入系统要求..................................... 37 9.3 用户电气联络 ............................................ 37 9.4 一般供电要求............................................. 38 9.5 居民生活用电............................................. 41 10 电源接入 ................................................. 43 11 电动汽车充换电站接入 ..................................... 45 12 参考文献 ................................................. 47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河南省2024年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河南省2024年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11•【字号】豫发改运行〔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河南省2024年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河南电力交易中心,省信用中心,有关市场主体:为深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推动河南电力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中长期交易保供电“压舱石”作用,现将2024年电力市场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主体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工商业用户和符合准入条件的发、购电企业、新型主体,在交易平台注册成功后,均可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一)发电侧省内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市场,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优化工业电价若干措施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3〕679号)文件有关要求,积极推动新能源电量参与中长期交易。
(二)购电侧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下同),鼓励其他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简称代理购电用户,下同)。
(三)新型主体独立储能电站参与电力市场按照《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3〕25号)执行。
推动负荷集成商、用户侧可调节负荷资源、新能源汽车、虚拟电厂等新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
二、交易组织(一)交易种类中长期交易种类主要有:电力直接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发电侧合同转让交易、用电侧合同转让交易、回购交易等。
根据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要求和我省电力市场实际,探索开展市场化需求侧响应交易。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03•【字号】赣发改商价〔2017〕47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光伏发电价格(一)光伏电站我省光伏发电属Ш类资源区,光伏电站执行Ш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
1.2016年以前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在2016年6月30日以前全部投运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1元(含税,下同);在2016年6月30日以前仍未全部投运,但于2017年6月30日以前投运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98元。
2.2016年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在2017年6月30日以前投运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98元。
3.2017年以前备案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但于2017年6月30日以前仍未投运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85元。
4.2017年1月1日以后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85元。
5.光伏电站中的村级或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上网电价按照我省同期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执行,我委不再批复具体项目的上网电价。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1.“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项目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我省同期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环保电价,下同)收购。
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
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784号)、《河北南部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华北监能市场〔2020〕229号)(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电力市场化改革,更好发挥中长期交易“压舱石”作用,保障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高效运行,制定本方案。
一、交易电量规模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全年电力直接交易总规模约为750亿千瓦时(用户侧),原则上各市场主体年度交易签约电量不低于2021年用电量的80%。
二、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一)发电企业经我委批准,并在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手续的全部统调机组(详见附件1)。
(二)电力用户通过我委公示并在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手续的电力用户。
(三)售电公司在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手续并按期提交了与交易规模、交易时间相匹配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有效期终止日期应不早于其所参与电力交易周期次次月月末)的售电公司。
三、售电公司与零售电力用户关系确认售电公司应按规定向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售电公司与代理用户签订《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后提交至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据此在电力交易平台进行售电业务代理关系确认。
四、交易组织安排(一)交易类型与时间要求2021年年度电力直接交易采用双边协商交易方式开展,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应合理安排交易组织时间,力争在12月底前完成交易组织工作。
月度电力直接交易采用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开展,逐步缩短交易周期,适时开展月内(多日)交易等工作。
(二)交易时段划分2020年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用户,按本方案规定时段划分标准分峰(含尖峰)、平、谷(含双蓄)时段约定电量、电价,参与分时段交易;2020年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电力用户不参与分时段交易。
时段划分标准(模拟运行):(1)尖峰时段:6、7、8月的17-18时、20-22时;(2)高峰时段:15-23时;(3)平段时段:8-15时、23-24时;(4)低谷时段:0-8时。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黔发改价格〔2021〕854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1〕854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增量配电网企业,贵州电力交易中心: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切实组织开展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我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有关工作安排如下:一、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我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后,10千伏及以上原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用户(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或售电公司购电,下同),鼓励低电压等级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由其供电营业区域内电网企业(含省级电网、增量配电网企业,下同)代理购电。
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用户,可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二、合理确定电网企业市场化购电规模电网企业定期预测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用电量,单独预测居民、农业用户的用电量规模。
居民用电类别范围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贵州省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实施细则(试行)》(黔价格〔2013〕32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电网企业要综合考虑代理购电和居民、农业用户预测用电量以及电网实际综合线损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市场化采购电量规模。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西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西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4•【字号】临发改价格发〔2017〕14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临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山西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临发改价格发〔2017〕141号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国网临汾供电公司,乡宁、蒲县、安泽电力公司,各相关企业: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山西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17]10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函告我委。
临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4月14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西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17〕101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晋能电力集团、各相关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西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04号)精神,现就山西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输配电价山西电网2017-2019年监管周期内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详见附件1。
晋能电力集团输配电价按山西电网输配电价标准执行。
二、销售电价相应调整终端目录销售电价,一般工商业用电平均每千瓦时降低1.3分,大工业用电平均每千瓦时降低2.7分。
趸售电价在现行标准上每千瓦时降低1.06分。
调整后的电价标准详见附件2。
三、妥善处理交叉补贴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进程,配套改革不同种类电价之间的交叉补贴。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于2017年底前申报现有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经我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积极推进发电侧和售电侧电价市场化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电网企业按照本文件规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工商业等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工商业等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甘发改价格〔2024〕424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工商业等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4〕424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为适应我省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供需形势转变、系统用电负荷特性变化等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促进新能源消纳,引导用户调整负荷,更好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动我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精神,结合我省电力供需实际,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省工商业等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予以优化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全体工商业电力用户(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除外)和农业生产电力用户(农业排灌用电除外)。
二、时段划分高峰时段:6∶00-8∶00、18∶00-23∶00;平时段:23∶00-6∶00(次日)、8∶00-10∶00、16∶00-18∶00;低谷时段:10∶00-16∶00。
三、价差比例峰谷价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
2024年峰谷电价浮动比例保持不变,2025年及以后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另行明确。
四、电取暖用电居民集中取暖用电和工商业取暖用电,峰谷时段和峰谷电价均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488号)规定执行。
五、执行方式(一)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在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原则上峰谷价差比例不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27•【文号】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施行日期】2011.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经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重点提高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对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提高。
具体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山西3.09分钱、青海3分钱、甘肃2.68分钱、江西2.62分钱、海南2.53分钱、陕西2.52分钱、山东2.45分钱、湖南2.39分钱、重庆2.28分钱,安徽、河南、湖北各2分钱,四川1.5分钱、河北1.49分钱,贵州1.24分钱(其中0.46分钱用于提高脱硫加价标准)。
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甘肃、陕西、安徽三省高于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整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对上述15个省(市)以外的其余省(区、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小幅提高,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其中,广西、云南省(区)燃煤发电企业脱硫加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5分钱和0.3分钱;北京、上海、江苏、浙江4个省(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分钱、3.6分钱、3.6分钱和3.6分钱;青海、广东、福建省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暂不调整。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2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2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2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市发展改革委,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华北分部、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大唐国际电力公司、华润华北电力公司、省建投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发改电〔202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关于做好2022年能源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通知》365号)等文件要求,稳妥规范开展冀北2022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交易电量规模按照国家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市场的有关要求,工商业用户要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冀北电网2022年电力中长期交易电量规模拟定为1390亿千瓦时(用户侧),根据用户实际交易需求适时调整。
按照当前交易平台注册情况,其中工商业用户直接交易规模暂定为850亿千瓦时,由电网公司代理购电交易规模暂定为540亿千瓦时(增量配电网参照此模式执行)。
电网代理工商业用户可按季度转为直接交易用户,逐步缩小电网公司代理购电规模,直接交易规模相应扩大,区内外交易规模比例不变。
工商业用户直接交易规模的70%部分与冀北区内电厂交易(冀北调管220千伏及以下燃煤电厂与区内华北调管燃煤电厂按装机容量分配交易规模),由冀北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剩余30%部分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电力用户与区外电厂进行交易。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张家口市能源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公司,有关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精神,聚焦解决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充电服务保障能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远景目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十四五”期间,我省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充电服务便利性显著提高,基本建成车桩相随、换充相济、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主要城区基本形成半径2公里充电服务圈,力争实现50%以上的单位、园区和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桩,实现有序慢充为主、公共快充为辅的充电服务模式;乡镇重点区域覆盖快充桩,满足新能源汽车下乡需求;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达到100%,实现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高速公路和城际公共充电网络;健全新能源汽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推进省级新能源汽车综合服务平台应用,运营充电桩和在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接入率达到100%,实现服务平台及关键电子部件安全检测,完善风险评估、预警监测和应急响应机制。
“十四五”期间,全省新建公用充电桩3.4万个,到“十四五”末,公用充电桩累计达到10万个,市场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与充电桩总量(包括公用充电桩、自备桩等)的车桩比高于3.5:1,能够满足60万至8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新能源政策汇编共267页文档
新能源政策汇编1、新能源政策汇编目录2、中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3、促进风电产业发展实施意见4、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5、关于鼓励投资“中国电谷”建设的若干规定6、美国风力发电法规和政策7、中国能源法起草面临六大难题8、风电特许权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9、我国大型风机发展路线已定10、关于2006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11、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12、国家电网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试行)13、2000-2015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要点14、关于进一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15、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7、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18、可再生能源财税政策研究19、国防科技工业风力发电装备产业发展指南20、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21、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国际科技合作计划22、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2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5、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6、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7、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8、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29、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31、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方案33、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34、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35、建设部“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技术目录36、《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37、《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40、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4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43、《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全文)44、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45、《国家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05-2020年)》全文46、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47、加强生物燃料乙醇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48、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活动49、关于组织实施高纯硅材料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的通知50、《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5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5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53、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58、《中国的能源状况与政策》白皮书中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特制定本规定。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降低单一制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降低单一制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冀价管〔2018〕115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降低单一制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价管〔2018〕11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191号)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降低单一制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南、北电网单一制工商业及其它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0.54分、0.78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每千瓦时降低至0.39分。
具体详见附件1、2。
二、自2018年9月1日起,南、北电网单一制工商业及其它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再次分别降低5.68分、5.4分,输配电价标准同步降低,具体详见附件3、4、5;高于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降低至标杆电价,具体详见附件6。
三、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电价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并单独开具票据,要确保我省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红利。
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转供电主体,其工商业分表用户的峰谷计量表及安装更换等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电价监管,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会同电网企业严格执行电价政策,加大转供电环节加价清理规范力度,确保各项降价清费措施落实到位。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局(商价处)。
附件: 1.河北省南部电网销售电价表(7月1日起执行)2.河北省北部电网销售电价表(7月1日起执行)3.河北省南部电网销售电价表(9月1日起执行)4.河北省北部电网销售电价表(9月1日起执行)5.河北省电网输配电价表(9月1日起执行)6.河北省部分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表(9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物价局2018年8月2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9•【文号】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扶贫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关于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逐步退坡的要求,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决定调整2018年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
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当前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5元、0.65元、0.75元(含税)。
自2019年起,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全部按投运时间执行对应的标杆电价。
二、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7元(含税)。
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标杆电价、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四、各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数据报送至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督促相关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23•【文号】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施行日期】2021.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指导各地切实组织开展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维护发用电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规范平稳运行和加快建设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保障机制平稳运行,是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提出的明确要求,对有序平稳实现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促进电力市场加快建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要坚持市场方向,鼓励新进入市场电力用户通过直接参与市场形成用电价格,对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代理购电;要加强政策衔接,做好与分时电价政策、市场交易规则等的衔接,确保代理购电价格合理形成;要规范透明实施,强化代理购电监管,加强信息公开,确保服务质量,保障代理购电行为公平、公正、公开。
二、规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方式流程(一)明确代理购电用户范围。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过渡期偏差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过渡期偏差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3•【字号】冀发改电力〔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过渡期偏差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市发展改革委,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华北分部、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大唐国际电力公司、华润华北电力公司、省建投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依据我委《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发改电力〔2020〕1953号)有关要求,2021年冀北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全面实施分时段交易和偏差结算模式。
为确保市场平稳过渡,我委设立了过渡期,期间沿用原有结算模式,同时为规范批发用户、售电公司交易行为,在负偏差考核基础上,增设峰谷投机交易系数和峰谷偏差考核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偏差考核计算(一)负偏差考核计算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大于合同电量时,无偏差考核电量,超出部分暂按目录电价结算。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小于合同电量的偏差在5%(含)以内时,免予考核。
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小于合同电量的偏差超过5%时,超出部分电量视为偏差考核电量,向对应发电企业支付偏差考核电费,计算公式如下:偏差考核电费=偏差考核电量×2020年冀北地区直接交易发电侧加权平均成交价格×20%。
2020年冀北地区直接交易发电侧加权平均成交价格为344.81元/兆瓦时。
同一批发用户或售电公司与多家发电企业签订交易合同,并出现用电量负偏差时,由冀北电力交易中心将偏差电量按照合同电量等比例分匹至对应发电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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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2021年新能源上
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6.30
•【字号】石发改价格〔2021〕332 号
•【施行日期】2021.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
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经发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
现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1〕8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