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欺诈的认定
医疗欺诈三倍赔偿的条件
一、医疗欺诈三倍赔偿的条件医疗欺诈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故意向患者出售假药、劣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4、75条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利用非法的价格手段诱骗患者进行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医院具有明显的欺诈动机,并且其服务如药品或诊断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大大背离合同内容或必要性的,可采用《消法》第49条的惩罚性赔偿即三倍赔偿保护方式。
交易,根据《价格法》第40条规定,也同样规定没收、罚款或者吊销资格证处罚。
二、患者遭遇医疗欺诈应该如何理性维权1、追究医疗机构的民事责任首先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担当调整医疗欺诈行为的大任,就目前我国当前立法现状来看同医疗欺诈涉及最多的是民法通则、合同法与侵权类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军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7条公序良俗原则。
在没有具体法律规范可适用情况下,为了个案正义当然可以用以上原则调整医疗欺诈的行为。
民法通则106民事责任过错原则与第117条、第119条,第130条规定了对医疗欺诈行为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
合同法对欺诈行为订立的合同提供请求变更和撤消的选择;对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有过错责任。
当前还没有侵权行为法典,但对医疗欺诈可能侵犯到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均有相关规定。
精神权利一般为人所忽视,但在医疗欺诈行为中表现明显,患病本来就是一件让患者身心痛苦的事情,如果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价格欺诈,甚或是恶意病情夸大都会使得患者及其家属承受比原病情承受更大的痛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 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医疗欺诈骗保的行为有哪些
医疗欺诈骗保的行为有哪些医疗欺诈是指医疗机构、医生、患者或其他涉及医疗服务的人员,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而实施的一系列欺诈行为。
下面就医疗欺诈骗保的行为进行详细阐述。
1.虚报病情:医生可能夸大患者的病情,以便进行不必要的检查、治疗或手术,从而获取更高的医疗费用。
2.转嫁费用:医生或医疗机构通过合理的医学操作将费用转嫁到其他项目上,使患者或社会医保系统支付更高的费用。
3.高价药品和设备:医生或医疗机构可能选择高价的药品或设备来治疗患者,以获取回扣或提成。
4.假冒合法医疗机构:一些不合法的医疗机构冒充合法机构提供医疗服务,通过收取高额费用获取不当利益。
5.分工骗保:医疗机构或医生与患者勾结,通过虚报病情或患者冒名顶替等手段,从医保系统中获取报销费用。
6.非法开药:医生非法开具虚假药方,将药品收归己有,或与药店勾结,从中获取利益。
7.虚构疾病:医生或患者故意编造或夸大病情,以获取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从而获取更多的医疗费用。
8.走后门:医生或医疗机构通过非法手段,如行贿、串通等方式,获得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资源,以提高收入。
9.虚报服务项目:医生或医疗机构可能虚报医疗服务项目,以获取更高的补偿或报销费用。
10.强迫消费:医生或医疗机构可能强迫患者消费不必要的检查、治疗或药品,以增加医疗费用。
11.患者串通骗保:患者可能与医生、医疗机构串通一气,通过虚报病情、冒名顶替等方式骗取医保资金。
12.虚假医疗记录:医生或医疗机构可能虚构或篡改医疗记录,以获取更高的补偿费用。
13.冒用他人医保卡:患者可能使用他人的医保卡,冒用其身份进行就医,骗取医保资金。
总结起来,医疗欺诈骗保的行为包括虚报病情、转嫁费用、高价药品和设备、假冒合法医疗机构、分工骗保、非法开药、虚构疾病、走后门、虚报服务项目、强迫消费、患者串通骗保、虚假医疗记录和冒用他人医保卡等。
这些行为不仅对医保资金造成巨大损失,也对正常的医疗秩序和患者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需要加强监管和打击。
合同欺诈的认定和处理规定
合同欺诈的认定和处理规定合同欺诈的认定和处理规定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企业/个人)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地址乙方:(企业/个人)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地址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身份:(请注明甲方的法人代表/委托人/代理人身份)甲方权利:甲方拥有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取乙方支付的费用、享有乙方履行义务的权利等。
甲方义务: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甲方确保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甲方履行方式: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时间的履行。
甲方期限:本合同自甲方与乙方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天/月/年。
甲方违约责任: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甲方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身份:(请注明乙方的法人代表/委托人/代理人身份)乙方权利:乙方拥有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接收甲方提供的服务、要求甲方履行其义务等。
乙方义务: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并配合甲方完成提供的服务事项。
乙方履行方式: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并在接到甲方的服务通知后按时提供必要的配合。
乙方期限:本合同自甲方与乙方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天/月/年。
乙方违约责任: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用或提供必要的配合,乙方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涉及的事项和行为,均应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事项和行为,本合同应视为无效。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约定,一旦产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
六、其他本合同自两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欺诈的认定标准
合同欺诈的认定标准
合同欺诈行为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表面上是合法的,行为人通过订立、成立、履行合同行为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本质是非法的,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使相对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合同欺诈行为的二重性使合同欺诈行为成就的合同在法律上是一个矛盾体,从而使其成为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合同欺诈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其性质不同,合同欺诈包括两种即民事欺诈和刑事意义上的欺诈。
认识上,人们对合同欺诈行为易产生混淆,如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相等同。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也重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从《民法通则》颁布至今,我国关于民事欺诈的规定也见于许多单行法规,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企
业破产法》、《保险法》等,这些无疑是对我国民事欺诈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合同欺诈的认定及赔偿规定最新
合同欺诈的认定及赔偿规定最新合同欺诈的认定及赔偿规定甲方:(以下简称“卖家”)乙方:(以下简称“买家”)鉴于甲方与乙方参加网络交易,为确保交易的公正、公平和诚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 合同欺诈是指在买卖合同、服务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知识产权合同等各类合同中,以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的方式,或者采用其他欺骗手段,迫使对方订立合同或者对合同中的条款做出不当让利等行为的行为。
1.2 对于欺诈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应当进行赔偿。
第二条认定标准2.1合同欺诈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主观方面要求故意或过失;客观方面要求虚假或隐瞒有关事实。
2.2伪造、篡改、删除、隐藏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合同陈述或合同条款中的重要信息的行为均属于合同欺诈。
2.3如涉及欺诈行为,需由双方协商处理或向相关部门投诉,经权威部门认定后确认是否构成合同欺诈。
第三条契约约定3.1甲方和乙方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在交易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诚信。
3.2甲方对于合同欺诈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3.3乙方对于故意或过失造成甲方、第三方的经济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第四条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4.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4.2各项条款是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双方应当认真遵守。
4.3本合同没有规定的事项,应当遵循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第五条其他5.1本协议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以及相关条款和法规,除经双方协商一致外,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
5.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商定处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名:签名:日期:日期:。
医疗欺诈立案标准及处罚规定
随着科技的发展,欺诈行为在各行各业都普遍存在着,在医疗行业也不例外。
但是,如果实施医疗欺诈行为且被抓到的话,是要受到相应的处罚的。
那么,医疗欺诈立案标准及处罚规定,患者遭遇医疗欺诈应该如何理性维权,医疗欺诈行为应该向哪里举报投诉呢?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介绍医疗欺诈立案标准及处罚规定。
关于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68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司法解释,医疗欺诈可以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行为的过程中,故意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方式,使患者产生错误的认识而接受其医疗服务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 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3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殊巨大。
诈骗数额特殊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殊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惟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殊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份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导致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经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 5 万至 10 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 20 万至 30 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合同欺诈罪的认定
合同欺诈罪的认定
1.正确把握立案标准,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合同诈骗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骗取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查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骗取的财物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就不构成犯罪,只能按合同纠纷处理。
2.正确区分合同诈骗行为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二者的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
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且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也可预料其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在合同订立时有履行能力,但在签订合同后,由于种种事由而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
却仍然以上述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应当作为合同诈骗犯罪。
但如果是本来有履行能力或本来可以有履行能力,签订合同后虽经努力,却仍然由于某些原因无力履行的,则应作为合同纠纷处理。
3、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二者在本质上都是诈骗行为,都有诈骗的故意。
区别的关键在于:
(1)犯罪时问不同。
本罪发生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而一般诈骗罪没有具体的时间、条件的限制。
(2)犯罪手段不同。
本罪的行为方式是特定的,即刑法中具体规定的五种方式之一;而一般诈骗罪却没有具体的行为方式限制。
4、关于诈骗数额的计算。
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合同中欺诈的认定
合同中欺诈的认定合同中欺诈的认定甲方(以下简称“欺诈方”):地址:联系人:电话:乙方(以下简称“受害方”):地址:联系人:电话:欺诈方与受害方在自愿、平等、公平等原则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欺诈方应当如实向受害方披露自身的真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经营状况等情况。
欺诈方不得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编造虚假信息、误导受害方。
二、欺诈方应当向受害方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所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信息。
欺诈方不得许诺虚假的销售合同、营销活动等。
三、欺诈方承诺并保证所有向受害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申请和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欺诈方不得以虚假、丢失、滞后等借口延误或拒绝履约。
四、欺诈方在向受害方提供服务或产品的过程中,如有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承担受害方全部损失。
五、欺诈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全部义务,如存在违约情形,应当在受到受害方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
对于因欺诈方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履约的,欺诈方应当赔偿受害方全部损失。
六、欺诈方应当依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全部法律义务。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全部义务。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双方应当依照中国法律规定通过司法或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八、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署。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本协议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欺诈方:签字:日期:受害方:签字:日期:。
合同欺诈的认定标准
合同欺诈的认定标准合同欺诈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履行或解除合同过程中故意歪曲事实、隐瞒真相,以达到非法目的或者侵害他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为了准确、公正地认定合同欺诈,需要建立一套明确的认定标准。
以下是一份关于合同欺诈认定标准的提议,供参考。
一、主体标准1.故意欺诈:合同欺诈是当事人具有故意行为的结果,因此首先需要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有故意欺骗的意图。
如果当事人明知或应知他方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与实际情况有明显差异,却通过歪曲事实、虚假陈述或隐瞒真相来引诱对方订立合同,即可认定为故意欺诈。
2.主观恶意:除故意欺诈外,合同欺诈还需要考虑主观恶意的存在。
当事人在订立合如果利用其专业技能、经验或独占地位,故意误导对方,使对方在合同交易中产生不利后果,可认定为具有主观恶意。
二、交易过程标准1.虚假陈述:当事人在合同交易中,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虚假陈述,使对方误解合同内容或交易的风险、效果等关键因素,且该虚假陈述对对方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时,可认定为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可能涉及合同的基本条款、产品描述、质量承诺、收益预估等。
2.重大遗漏: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故意隐瞒或者不明确披露重要信息,如合同中存在的风险、条件限制、关键事实等,且这些信息对对方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时,可认定为重大遗漏。
重大遗漏可能导致对方在合同交易中产生损失或者遭受第三方索赔等不良后果。
三、影响标准1.决策影响:合同欺诈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对方的决策是否受到实质性影响。
即对方在知晓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是否会做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决策。
如果对方留有合理判断的空间,不会因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受到实质性影响,那么合同欺诈难以成立。
2.损失后果:合同欺诈通常会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
如果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对方遭受经济损失、商誉损害、名誉损失或法律纠纷等后果,且这些后果是预见或可预见的,即可认定为合同欺诈。
四、证据标准合同欺诈的认定需要有确凿的证据支持。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据形式:1.书面证据:包括合同文件、商务函件、市场宣传材料等。
合同欺诈如何认定
合同欺诈如何认定一、合同欺诈如何认定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
这种故意反映在行为人要约或承诺过程中。
要约邀请中的故意,不属于合同欺诈行为。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即要约或承诺表示的意思是虚假的信息,且在合同履行中未就虚假信息予以更正。
3、相对人因受欺诈而对要约或承诺的条件产生错误的认识。
4、相对人在因受欺诈而对要约或承诺的条件产生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与行为人订立、履行合同。
5、行为人因欺诈成就合同获取了非法的、不正当的或若不实施欺诈不可实现的利益。
二、合同欺诈有哪些特性(一)隐蔽性。
合同欺诈行为人的欺诈行为,相对于如标的、价格、标准、功能、合同主体等合同的主要信息,行为人是清楚的,在明;合同相对人则是不清楚的,在暗。
真实信息的隐蔽性,造成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不平等:欺诈行为人处于优势、强势,合同相对人处于劣势、弱势,直到欺诈行为败露。
这种对信息掌握的不平等导致的地位不平等,并不是因为相对人认识能力的局限,而是因为行为人的扼意而为。
(二)干忧性。
合同欺诈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把要约或承诺的错误条件反映到相对人大脑中,使相对人在规避合同风险和实现预期利益的决策中作出与自己本来意愿不一致甚至相反的决策-错误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的“意思自治”由于行为人的干扰而成为“意思他治”。
(三)破坏性。
①破坏了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由于其隐蔽性,使合同欺诈行为人处于优势、强势,使相对人处于劣势、弱势。
②破坏了等价交换的原则。
“任何当事人从事交易活动,都要遵循等价交易法则,不得尔虞我诈,强取豪夺”;③破坏了交易的自愿性。
“通过欺诈等方式使对方作出与其真实意思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④破坏了社会信用。
欺诈行为败露后,人们对“真正交易的精神事件”将时时处于怀疑、恐惧之中。
(四)非法性。
“欺诈行为都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属于应受禁止的非法行为。
”三、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为准。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赔偿的范围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赔偿的范围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赔偿范围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医疗费用:包括因医疗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医疗费、手术费、药物费等。
2. 治疗费用:如因医疗服务不当导致病情进一步恶化需要进一步治疗的费用,也可作为赔偿范围。
3. 误工费用:如果因医疗服务不当导致工作受影响,可以计算误工期间的工资损失作为赔偿。
4. 住院伙食费:如果因医疗服务不当需要住院治疗,可以计算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作为赔偿。
5. 智力受损赔偿:如果因医疗失误导致智力受损或残疾,可以计算智力受损程度、残疾程度等进行赔偿。
6. 精神损失赔偿:由于医疗服务不当导致的痛苦和心理创伤也可以作为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折磨、痛苦、失眠等。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范围的具体划分将依据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以及合同中的约定而有所不同。
同时,赔偿的金额也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比如患者的损失程度、医疗服务的错误程度等因素会被考虑进去。
为了确保自己的权益,当发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和申诉。
合同欺诈行为的认定有哪些
合同欺诈⾏为的认定有哪些双⽅签订合同是建⽴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如果其中⼀⽅存在欺诈的可能,就会给另⼀⽅造成损失。
合同欺诈也属于刑事罪名,如⼀旦认定当事⼈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合同欺诈⾏为的认定有哪些?店铺⼩编为你打听到了相关内容如下。
合同欺诈⾏为的认定有哪些欺诈⼈的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指⾏为⼈具有故意欺诈他⼈的意-思,即⾏为⼈明知⾃⼰的⾏为会使被欺诈⼈陷⼊错误认识,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的⼀种⼼理状态。
欺诈⼈的欺诈⾏为欺诈⾏为,指欺诈⼈语⾔、⽂字或活动有隐瞒事实⽽告知虚假情况的⾏为。
即使被欺诈⼈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虚构事实、变更事实或隐瞒事实的⾏为。
欺诈⾏为可体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式。
被欺诈⼈因欺诈⽽产⽣错误认识被欺诈⼈的错误⾮因⾃⼰疏忽⼤意之故,⽽是因欺诈⼈的欺诈所致。
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被欺诈⼈因错误⽽为意-思表⽰意-思表⽰,是表意⼈将欲成⽴法律⾏为的意-思表⽰于外部的⾏为。
可见,意-思表⽰是⼀种⾏为,是表意⼈将⼼理状态表⽰于外部的⾏为。
它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效⼒意-思、表⽰⾏为、表⽰意-思。
意-思表⽰⼈欲使其表⽰内容引起法律上效⼒的内在意-思要素,即效⼒意-思;⽤以表达⾏为⼈内在意-思的⽅式,即表⽰⾏为;通过表⽰⾏为表⽰于外部的意-思,即表⽰意-思。
欺诈违反法律违反诚实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民事法律的最基本原则,其要求当事⼈应当以善意的、诚实的、⾃觉的⽅式⾏使权利和履⾏义务,这⼀原则的规定是为了平衡当事⼈与当事⼈、当事⼈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
欺诈⾏为:使对⽅产⽣错误认识,对⽅产⽣错误认识是⾏为⼈的欺诈⾏为所致;即使对⽅在判断上有⼀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为的成⽴。
合同欺诈的常见⼿段1.伪造合同欺诈⼈以⾮法占有为⽬的,⽤伪造合同主体、伪造合同内容等⼿法,凭空捏造或者虚构合同,骗取他⼈的财物。
可以是伪造合同,直接套取他⼈财物;也可以是先伪造⼀份合同,并⽤此合同引诱他⼈与之签订合同,骗取财物。
合同欺诈的认定及赔偿标准
合同欺诈的认定及赔偿标准一、概述合同欺诈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欺诈行为,其目的是通过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获利。
合同欺诈不仅损害了对方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
因此,对合同欺诈的认定及赔偿标准的明确规定,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合同欺诈的认定1.虚假陈述虚假陈述是指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对事实情况进行不实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
虚假陈述的内容可以涉及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方式等各个方面。
例如,销售方故意隐瞒商品瑕疵或缺陷,或者虚构商品性能、用途等。
2.误导性宣传误导性宣传是指行为人利用广告、宣传册等方式,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例如,销售方通过虚假广告宣传商品具有不实的功能或效果,或者故意隐瞒商品的缺陷或瑕疵。
3.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指行为人在订立合同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例如,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商品或服务,导致对方利益受损。
4.欺诈手段取得合同利益欺诈手段取得合同利益是指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财物。
例如,行为人伪造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对方信任并与其签订合同,然后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对方财物。
三、赔偿标准的确定1.赔偿金额的计算在认定合同欺诈成立后,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赔偿金额的计算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
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特别注意防止双重赔偿。
例如,如果受害人在民事诉讼中已经获得了违约赔偿,则不应再在刑事诉讼中要求罚金等惩罚性赔偿。
2.赔偿方式的确定赔偿方式一般包括金钱赔偿和恢复原状两种方式。
金钱赔偿是指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恢复原状则是指将受损财产恢复到原有状态。
在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于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如果受损财产无法恢复原状,则应采取金钱赔偿方式。
欺诈合同的认定标准
欺诈合同的认定标准
1、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隐瞒关键信息的前提
在欺诈合同中,必须有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前提条件。
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
是指缔约方之一或双方不真实陈述或隐瞒了有关合同内容或合同标的的重要事实,从而引
诱或欺骗对方缔约方采取某种行动或者放弃行动。
如果合同关系中不存在虚假的陈述或者
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就不足以构成欺诈合同。
2、缔约方对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缺乏了解
当某个缔约方被虚假陈述或者隐瞒关键信息欺骗,必须对其缺乏了解。
这就是说,如
果在缔约关系中某个方面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另一方不能理性地做出自己的决策,就
不能被认为是谨言慎行。
3、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
欺诈合同的第三个标准是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
如果欺诈手段仅仅是为了故意欺骗,
但没有造成对方经济方面的损失,这同样不会构成欺诈。
因此,在欺诈合同的认定过程中,合同缔约方应与合同实现后的利益得失相对应。
4、欺骗意图
当然,在欺诈合同中,欺骗者必须有故意的欺骗行为。
这就是说,必须要有恶意企图,明知欺骗却仍行欺骗之实。
如果欺诈者是出于无法预料的错误,或在遗漏重要信息时缺乏
必要的尽职调查,则不能认定其为欺诈合同的一方。
在民事诉讼中,欺诈合同的认定标准是必需的。
只有从以上四个方面客观评价合同争
议的情形,才能建立一个合理、具体、完整的认定标准。
同时也为公正裁判提供了一定的
原则和标准。
合同欺诈的认定和处理
合同欺诈的认定和处理合同欺诈的认定和处理协议甲方:(全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身份证号:乙方:(全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身份证号:鉴于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中,甲方存在欺诈行为;为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的违约行为认定1.1在合同签订之前或签订时,甲方采取了虚假陈述、谎报情况、隐瞒真相等行为;1.2甲方明知已发生的事实或者存在的情况却未作真实告知;1.3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导致乙方遭受损失;1.4甲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所述性质、规格、品质、效能等实际情况不相符;1.5其他欺诈行为。
第二条甲方的违约后果和处理方式2.1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给乙方造成的名誉损失、承担因此产生的诉讼、仲裁或相关费用等;2.2若甲方拒不履行上述义务,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3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已付款项和已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同时要求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三条合同效力3.1本协议成立,应当显式约定其具备法律效力。
3.2本协议的甲乙双方分别是实体主体,具备合法的意思表示能力和代理权或授权;3.3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义务与权利4.1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的内容和各自的法定义务,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4.2甲方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保证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虚假夸大或者混淆事实;4.3乙方有权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途径等方式,对甲方进行维权、索赔等行动;4.4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完成各自的义务为止。
第五条其他5.1本协议成立后,甲方应积极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消除其欺诈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5.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补充协议。
医疗欺诈分析报告
医疗欺诈分析报告引言本报告旨在对医疗领域中的欺诈行为进行分析,并通过数据统计和模型分析来揭示潜在的欺诈行为。
针对医疗欺诈的存在,我们希望能够为相关机构提供一份全面的报告,以帮助他们识别和预防医疗欺诈,从而提高医疗行业的整体诚信度和效率。
背景医疗欺诈是指个人或组织利用医疗保险计划的漏洞或欺骗手段,故意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医疗欺诈不仅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还给医疗服务提供商、保险公司和患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信任风险。
因此,为了保护医疗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对医疗欺诈进行分析和预防至关重要。
数据收集与处理为了进行医疗欺诈的分析,我们首先收集了大量的医疗保险理赔数据。
这些数据包括患者的个人信息、医疗服务提供商的信息、医疗费用等相关数据。
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我们对数据进行了清洗和处理,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用性。
数据分析数据统计分析通过对医疗保险理赔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我们得出了以下结论:1.医疗欺诈案例占总理赔案例的比例较小,但仍然存在且不容忽视。
2.某些医疗服务提供商的医疗费用异常高,值得进一步调查。
3.患者个人信息存在重复使用的情况,可能涉及身份冒用。
欺诈模型构建为了更好地预测和识别医疗欺诈行为,我们构建了欺诈检测模型。
该模型基于机器学习算法,通过对历史医疗欺诈案例的学习,能够自动识别和预测潜在的欺诈行为。
模型的输入包括医疗服务提供商的特征、患者个人信息等。
经过训练和验证,模型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和鲁棒性。
欺诈案例分析在对医疗欺诈行为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以下具有代表性的欺诈案例:案例一:虚假开药某医疗服务提供商通过虚构患者病情,大量开具不必要的药物处方,从而获得药品销售的返佣。
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医疗资源,还对患者的健康构成了威胁。
通过欺诈模型的预测和数据分析,我们成功地发现并阻止了该医疗服务提供商的欺诈行为。
案例二:医疗服务重复计费某医疗服务提供商为同一患者重复计费,虽然每次计费金额较小,但频率较高,并且超过了正常的治疗周期。
医疗欺诈行为如何认定,医疗机构欺诈刑法的认定标准
医疗欺诈⾏为如何认定,医疗机构欺诈刑法的认定标准
对于客观⾏为⽅⾯,即是否属于虚构或夸⼤病情、过度医疗等⾏为的问题,需要结合所在医院的医疗⽔平和能⼒来考虑;对于主观⽅⾯是否是以取得患者财产利益为⽬的的问题,在客观⾏为得到认定的基础上,需要探究主治医⽣是否直接获得财产利益其他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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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医疗欺诈?医疗欺诈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对于客观⾏为⽅⾯,即是否属于虚构或夸⼤病情、过度医疗等⾏为的问题,需要结合所在医院的医疗⽔平和能⼒来考虑,在实践中发⽣医疗诊断不⼀致,患者怀疑院⽅医疗欺诈时,可以采取类似于司法鉴定的形式,双⽅共同选择向有资质的医疗单位申请医疗鉴定,达不成⼀致意见的可以通过诉讼⽅式解决。
如果纠纷已经进⼊司法程序,则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处理。
鉴定⽅向主要包括医疗诊断的真实性、与初始医疗机构医疗⽔平和能⼒的契合性。
3、对于主观⽅⾯是否是以取得患者财产利益为⽬的的问题,在客观⾏为得到认定的基础上,需要探究主治医⽣是否直接获得财产利益其他财产性利益。
⽐如分红、考评中获益。
同时,医⽣在诊疗过程中的⾏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也是考虑的主要因素。
⼆、医疗欺诈应当具备以下⼏个构成要件
1、以虚构或夸⼤病情、过度医疗为⼿段;
2、以诱使患者⽀付⾮必要医疗费⽤,取得财产或其他财产性利益为⽬的;
3、在其医疗⽔平和能⼒范围内明显可以避免误诊⽽积极追求的;
4、给患者⽣命权、健康权造成侵害或给患者财产权益造成较⼤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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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的认定立案标准是什么?
Opportunity has a special affinity for prepared mind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合同欺诈的认定立案标准是什么?导读:合同欺诈的认定立案标准是需要达到1万元以上,如果是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需要达到10万元以上。
并构成合同诈骗的必须是存在着诈骗的故意,而且是对方因为诈骗而陷入到错误的认识当中。
一、合同欺诈的认定立案标准是什么?合同欺诈的认定立案标准是需要达到1万元以上,这是属于个人进行公私财物的欺诈如果,如果是属于单位进行公私财物的欺诈的话,必须要达到10万元以上了。
合同欺诈行为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表面上是合法的,行为人通过订立、成立、履行合同行为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本质是非法的,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使相对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合同欺诈行为的二重性使合同欺诈行为成就的合同在法律上是一个矛盾体,从而使其成为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二、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作案动机和手段恶劣的;(2)多次行骗造成恶劣影响的;(3)致使被害人受损而生活困难的;(4)拒绝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的;(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合同欺诈的认定及赔偿
合同欺诈的认定及赔偿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欺诈现象时有发生。
合同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地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对方而达到其诉求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方往往会受到经济损失,因此对合同欺诈的认定及赔偿成为了重要的法律问题。
合同欺诈的认定标准要认定合同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标准:1. 虚假陈述合同一方在签订合同时作出虚假陈述,导致对方误解并做出错误决策。
2. 故意行为欺诈行为必须是故意的,即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以达到某种目的。
3. 直接因果关系被欺诈方的损失必须直接由于欺诈行为造成。
4. 损失证据被欺诈方需要提供损失的证据,证明其因合同欺诈而遭受经济损失。
如果合同满足以上认定标准,可以视为存在合同欺诈行为,从而有资格要求获得赔偿。
合同欺诈的赔偿责任针对合同欺诈,法律通常会规定一定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1. 违约责任欺诈方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包括赔偿被欺诈方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
2. 合同无效欺诈行为可能导致合同被宣告无效,从而恢复合同签订前各自的权益。
3. 恢复原状被欺诈方有权要求欺诈方恢复原状,消除欺诈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
4. 弥补损失欺诈方需对被欺诈方的经济损失进行弥补,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赔偿责任的具体内容与欺诈行为的严重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有关,同时受法律和相关约定的限制。
结语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欺诈的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合同欺诈给经济主体造成不良后果,影响市场秩序和商业信誉。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务必提高警惕,审慎对待合同条款,避免因欺诈行为而损失惨重。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可以有效降低合同欺诈的发生频率,维护商业交易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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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服务合同欺诈的认定【内容提要】除了疑难杂症外,对患者选择在哪就医的首要因素就是如何能花最少的钱治好病,而有些医院的医生在检查完患者病情后通过低报价格的方式诱导患者就医,但患者的实际花费比其医疗价格说明、比其他诚信的医院医疗花费多出很多,由于医生的价格说明属于要约邀请,而且患者通常没有证据证明医生有要药邀请欺诈行为,通常患者无法主张医院构成欺诈行为。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患者偷录医院医生的整个医疗服务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该证据能否作为有效的证据证明医生实施了要约欺诈,又在满足什么条件下,该要约欺诈转化为要约的欺诈,进而主张医院构成欺诈行为。
【关键字】医疗服务合同偷录证据欺诈李明患病在网上查询治疗医院信息,点击自称权威的黄龙医院,在网络对话中得知检查费不到二百元后,李明预定下午就诊。
李明到医院后由张刚医师接诊,张医师要求李明去做检查并开具相应的检查单,但检查费近三百元。
李明心想到哪都有检查,检查费应该大致相同,遂交费进行了检查,但由此让他想到用其录音性能好的手机将整个就诊过程中医师的话录下了。
医师在拿到检验单后,陈述了病情的严重性并建议李明及时的医治。
李明随即问到该病医治好需要花费多少钱和多少时间?张医师答道:“需要一周左右时间;花费两千左右,不会超过三千。
”李明觉得自己可以承受这个医疗价格,所以答应请他治疗,并询问今天的治疗费用。
医师答道:“手术500元,还要一百多元的输液费”。
但李明却交了800元的费用,做完手术后,张医师问李明今天是否还有钱做治疗,李明疑惑的答道:“800 元里难道不包括治疗费?”张医师说:“手术费500元,材料费300元,不含治疗费的。
”李明表示自己只有不到100元了,早知道今天就不做手术了,医师随即开出60元的输液单,李明交费输液后到医师处检查后回家了。
第二天,医师检查伤口后说:“比我预计的要好多了,今天做下治疗。
”李明问医师治疗需要多少钱,医师说300左右,结果交费为400多元。
以后六天,李明都会问医师伤口如何,而医师也会答道:“比我预计的要好的多,”可是每天花费医师所说总比实际交费少一百多元。
手术后第八天,花费200元检查后,医师建议再做两天治疗,然后才开400多元的药就行了,第八天和第九天的治疗花费均为260元,但是所开药费为860元。
李明治病所花费用实为5645元,李明到公立医院去咨询后,得知其病情如果在公立医院治疗将少花2000多元,遂向法院起诉主张黄龙医院构成医疗服务合同欺诈,要求黄龙医院按照与其等级相同公立医院的收费返还多收的费用,并提交偷录的音频资料和医疗费用发票。
被告主张偷录证据无效,并且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
(本案名称均为化名)【评析】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需要对以下三个问题进行分析和认定:一、原告和被告的纠纷是否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未经对方同意,原告偷录的音频资料能否作为有效的证据;三、被告的医师对原告关心的医疗费用说明是否应当纳入医疗合同中。
一、纠纷性质的认定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的医师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价格是合同的基本内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 条的规定,消费者对接受医治的价格具有知情权,因此,被告既可能构成合同欺诈行为,又可能构成侵犯知情权行为;双方的纠纷既可能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又可能是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就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而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情况而未予说明,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本案中,被告的医师向原告说明的医疗费用与原告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相差过大,视为医务人员未向患者说明医疗费用,虽然原告支付了5645元医疗费用,但被告治好了原告的病患,没有造成多支付医疗费以外的损害,因此,将此案定性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比定性为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更准确和合理。
二、证据效力的认定能够反映被告的医务人员具有欺诈故意的证据只有原告未告知被告医生而进行全程录音的音频资料,作为证明根据的材料无论是否具有合法性,都可以成为证据,但是每一件证据能否在具体的司法和执法活动中被采纳,还要看其是否具备合法性。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规定,该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笔者认为:该证据不仅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且足以证明被告的医务人员具有欺诈的故意。
(一)看病难、看病贵严重伤害了国民对“医者父母心”的认同、信任和称赞,医疗信息天然存在的不对称并不必然导致国民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给予差评,信息传递主体的诚信度、信息传递手段的创新性和信息传递内容的平实化完全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患者对医者的理解和信任。
正是医疗单位不诚实的行为和声誉才使原告产生了私自将整个就医过程录制下来的想法和做法,如果医疗机构不存在不诚实的言行那么既不会对医疗机构产生任何损害,又能够改变医疗机构在患者心中的形象促使患者对医疗机构的理解、信任和称赞。
(二)什么是病人?凡是进入医院看病的人都被医生认定为在身体上或者精神上存在病患的人,这是从医学原理上对病人的一种客观判断。
如果要求患者告知医生将要对整个就医过程进行录音,会遭致医生从意识形态上对患者贴上“病人”的主观标签,从而对患者正常人格和精神上予以病态判定,进而使医生产生对患者言语上的讥讽、态度上的冷漠和思想上的隔阂,不仅致使患者处于不利的就医境地,而且变相的加剧看病难或者看病贵的不良现象。
(三)原告固定证据的方法没有违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过程中所追求的事实真实是一种法律上的真实,而这种真实是以证据证明为支撑的,裁判正义是一种证据正义。
就证据的收集方法而言,所有人必须遵守的收集方法所反映的是一种形式的证据正义,而基于某些特定事由而允许某类人采取特定的证据收集方法体现出一种实质的证据正义。
在就医过程中,可能存在医生为了宣扬自己的医疗成就而向患者告知其医治过的病人情况,这时偷录的证据可能会侵犯其他患者的隐私,但这并不表明该证据不能使用,因为侵犯其他患者隐私的侵权主体是医生。
根据医患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状,为了有效的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司法裁判人员应当秉持实在证据正义的理念,同时,实质证据正义的要求只能允许患者私自录制视听资料而不能允许医生私自录制视听资料,如果视听资料中涉及其他人隐私时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案件。
三、欺诈行为的认定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
它描述的是缔约各方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体。
【3】本案中,原告同医生的就医接触和治疗洽商为动态行为阶段;医生按照患者病情开具医药单的行为属于要约,患者按照医药单交费的行为属于承诺,医疗合同由此成立。
从表面上看,医疗机构按照其规定的价格收取原告的医疗费用,并不存在欺诈的行为。
但是,影响原告是否选择在黄龙医院进行诊治的关键性因素在于被告医生在原告按其要求进行检查后作出的医疗费不超过三千的价格说明。
从性质上看,被告医生所作的医疗费用不超过三千的价格说明属于要约邀请,从被告医生以后对原告诊治的过程来看,被告医生构成了要约邀请欺诈。
通常而言,要约邀请的虚假内容被要约所否定,被要约所阻断不能进入合同,因此,要约邀请的欺诈不能构成合同欺诈。
【4】就本案而言,情况有所不同,原告已经按照被告医生的要求进行了检查,在得出科学客观的检查单后,被告医生应当根据医疗经验、医疗水平和医疗设备对原告影响是否选择在此进行诊治的关键性因素(即医疗总费用,这通常是患者选择医疗机构的关键性乃至唯一性因素)进行大致准确地判断和说明,同时,原告每次就诊前均询问过被告医生病情如何,而被告医生一直说“比我预计的要好的多”,这完全可以证明被告医生在能够完全控制原告病情的前提下故意没有进行履行其医疗费用说明义务,从而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并选择在此诊治,进而遭致医疗费用比公立医院多花费2000元的损失。
医生和患者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为格式合同,此案中原告整个医治过程完全在被告医生准确得知原告病情后如何进行医治的控制之中,对于被告医生而言,其要约行为(治疗方案)并没有否定要约邀请中预定的医疗方案,同时按照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人的解释规则,医生关于原告医疗费不超过3000元的价格说明已经自动进入被告所提供的格式合同之中,因此,要约邀请中的欺诈就足以转化为要约的欺诈,原告被欺诈签订了医疗服务合同,从而又转化为合同欺诈,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构成医疗服务合同欺诈,从有利于医疗机构进行合理竞争和制裁医疗机构的不诚信行为出发,应当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同等医疗水平的公立医院进行收费的诉讼请求,判令其返还多收的医疗费用。
【结语】法治的建立就主要不是当权者或决策者如何下决心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自身的重塑和整合的过程,一个系统的制度、机构和环境的形成。
【5】面对我国令人堪忧的医疗环境,国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举措进行相应的规制,但仍然不能够满足广大患者的就医需求。
患者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私自录制整个医疗过程的行为,既表现出患者对现行医疗规范规制不了医疗实践有了清醒认识,又以为权利而斗争的无奈之举促使医疗机构诚信经营。
法官在裁判中应当将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作为有效证据,再根据医疗服务合同的性质,判定医院的要约欺诈行为转化为要约欺诈,进而构成医疗服务合同欺诈,从而有效的遏制医生故意不履行影响原告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医疗费说明义务或者被告医生故意开具了与原告病情不相关的医疗项目。
相应医疗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患者维权行为的发起和推广、法院证据认定的公平和合理将从多个维度上营造能够满足人民需求的医疗环境,从而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
注释【1】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修订一版,第194页、第507页。
【2】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四版,第118-119页。
【3】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五版,第40页。
【4】隋彭生著:《合同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页。
【5】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修订版,第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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