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三则
最⾼⼈民法院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三则最⾼⼈民法院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三则湖北襄阳律师朱⾃军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189********。
1.特许⼈故意隐瞒、提供不真实经营信息和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并⾜以影响被特许⼈作出错误意思表⽰的,被特许⼈有权申请撤销合同。
案例来源:(2015)民申字第2427号最⾼⼈民法院再审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特许⼈向被特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六⼗⼋条规定,⼀⽅当事⼈故意告知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当事⼈作出错误意思表⽰的,可以认定为欺诈⾏为。
根据⼀、⼆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捭阖道公司与丁莲征签订的《品牌技术使⽤协议》具备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且双⽅对合同性质均⽆争议,其性质为特许经营合同。
双⽅在签订协议时,捭阖道公司隐瞒了“变态薯”商标并未注册的事实,并于2011年7⽉22⽇在签发给丁莲征包头市青⼭区加盟店的证书以及变态薯产品培训⼿册、宣传彩页以及公司⽹站⽹页上均使⽤了“变态薯”⽂字及图形组合商标标识,并在该标识右上⾓明显位置标注了注册商标的符号,隐瞒了“变态薯”商标当时未核准注册的事实;⽽且捭阖道公司在“变态薯”商标图样右下⾓标注有HOLLAND'POTATO-1982,在公司⽹页上也宣传“变态薯”为其旗下品牌,于2008年从荷兰直接引进,亦会使包括丁莲征在内的相关客户及消费者误认为其所使⽤的马铃薯产品及“变态薯”品牌源⾃荷兰,且捭阖道公司⽆法证实该宣传的真实性。
综上,本院认为,捭阖道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向丁莲征提供不真实的经营信息和虚假宣传,直接影响到丁莲征对捭阖道公司的客观认知,进⽽在加盟项⽬选择、经营发展以及未来预期中可能作出错误的意思表⽰。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现状及分析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现状及分析一、我国特许经营的现状1、被特许人以个体工商户居多,启动诉讼程序的原告多为被特许人并且意图通过诉讼摆脱合同约束,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撤销合同或者合同无效。
2、60%以上的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存在虚假宣传、不具备'两店一年'、未进行备案、不拥有注册商标等不规范、不诚信的情形。
二、我国特许经营纠纷的成因ﻫ(一)由特许经营这种运营模式自身的特点所决定。
对于被特许人而言,这种运营模式的优势在于:1.可以获得经过市场认可的产品和服务;2.可以获得特许人的技术和管理支持;3.较低的运营成本;4.独家经营,排除竞争。
劣势在于:1.締约信息不对称;2.需要支付特许经营成本;3,对经营自由的限制。
对于特许人而言,这种运营模式的优势在于:1.利用他人的资金和经营进行扩张;2.批量采购和统一广告降低运营成本。
劣势在于:1被特许人掌握相关技术后寻求独立;2.难于寻找合适的加盟商。
ﻫ(二)发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特许经营模式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属于比较新的模式,整个社会包括特许经营合同的当事人均缺乏对该体系的深刻理解。
2,特许经营门槛过低,特许企业良莠不齐。
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具有群体性特征,由于部分特许人不具备特许实力盲目扩张,一旦一个特许经营环节出现问题,容易造成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连锁反应。
4,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被特许人在缔约能力、分析项目商业价值、判断市场风险等方面始终处于相对弱势,容易受到不公正合同条款或者特许人不诚信行为的伤害。
5,在所有诉讼中,特许人没有任何过错的几乎没有,但促使被特许人提起诉讼的真正动机复杂多样,其中包括出于特许人的过错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出于经营亏损试图挽回损失的目的;追随其他被特许人起诉,出于掌握了技术和经营秘密后试图另立门户的目的而提起诉讼。
ﻫ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的主要法律问题ﻫ(一)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判断1.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ﻫ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特许条例》〉第3条规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新动向与审理难点应对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新动向与审理难点应对作者:韩乔亚在当前国家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海淀法院对涉及现代特许加盟产业的特许经营合同刚纠纷案件进行了总结与梳理。
近年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了许多新的特点,给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带来了诸多新的挑战。
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为例,从2013年起海淀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由中关村法庭集中审理。
六年来,海淀法院受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收结案量均呈现出稳中有升的总体态势。
截至2019年3月31日,海淀法院受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330件,审结278件。
2013年收案量为51件,结案量为40件;2014年收案量为38件,结案量为45件;2015年收案量为61件,同比增长60.5%,结案量为57件,同比增长26.7%。
2017年收案量基本与2014年收案量持平,2018年收案量达66件,收案量达到新峰值,结案量达62件,同比增长130%。
截至2019年3月31日,海淀法院新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新收案件量已达29件,如果按照年初收案量同比增长,预计今年年底收案量将创历年收案量的新高。
本文就海淀法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案件特点进行分析并对相关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做出提示与建议,希望对类型化纠纷的解决、促进特许经营行业健康发展、统一裁判尺度、构建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有所裨益。
案件审理的情况六年来,在海淀法院审结的278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判决结案系最主要的结案方式,共计120件,占比43%,其中涉及反诉的案件占到近1/3。
其次为撤诉结案方式,共计80件,占比29%。
再次为调解结案方式,共计65件,占比23%。
至于按撤诉处理、移送、驳回起诉等其他结案方式绝对数量较少,共计13件,占比近5%。
总体而言,此类案件的调解率相对较低,而判决率相对较高,审理具有较高的难度和复杂性。
法律关系主体类型方面:原告为法人主体的案件共计89件,其中,原告为被特许人的,基本上为小型个人独资企业或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原告为特许人的,基本是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的品牌企业。
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三十九:曹某某诉济南乾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三十九:曹某某诉济南乾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号】(2013)济民三初字第55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3.05.15裁判规则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正文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三十九:曹某某诉济南乾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济民三初字第55号原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亭旭,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乾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占伟,总裁。
委托代理人邢桂霞,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冉德慧,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济南乾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豪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受理后,作出(2012)历城商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某某、被告乾豪公司不服该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作出(2012)济商终字第58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2)历城商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并裁定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院据此继续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亭旭,被告乾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桂霞、冉德慧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某诉称:2010年9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AA国际动漫专营(标准店)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
涉案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品牌加盟费18000元、合作保证金15000元、装修保证金3000元,共计36000元;被告同意原告在河南省洛阳市建西区开设专营店加盟经营AA国际动漫品牌授权经营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是指特许经营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并寻求法律方式来解决纠纷的行为。
特许经营合同是指甲方(特许人)将其知名品牌、商标、专利、经营模式等资源许可乙方(特许人)开展经营活动的一种合同。
本文将通过一个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案例,阐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案由、诉讼程序和解决方法。
某年某月某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特许经营合同,甲方授予乙方使用其知名品牌和经营模式在某地开展餐饮业务。
合同约定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一定的特许费,并按照甲方的标准经营模式进行运营。
然而,在实际经营中,甲方发现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经营,且多次拒绝缴纳特许费。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认为乙方违反了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损害了甲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就以下几个问题寻求解决:一是乙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二是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是如何实现甲方的权益保护。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诉讼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是起诉,即甲方将诉讼请求提交给法院,并提供相应证据;二是受理,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三是开庭,法院安排庭审时间,并通知当事人参加庭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辩论和提供证据;四是判决,法院根据诉讼请求和证据,依法作出对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判决。
针对本案中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法:一是协商解决,即甲方与乙方通过友好协商寻求解决方案,比如与乙方重新商定经营方式,约定补偿措施等;二是仲裁解决,即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根据仲裁结果执行;三是诉讼解决,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根据法院的判决执行。
综上所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案由、诉讼程序和解决方法。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纠纷,实现合同的合法权益保护。
同时,在合同签订前应当明确合同条款,并妥善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
特许经营合同中几个常见问题及对策
2、区域的划分。在区域的划分上,一般以省市区等行政区域划分区域,或以山川河流等自然界限划分区域;也有以距离划分,如约定在方圆多少距离之内不能发展其他被特许人;也有以销售商品的品种划分,如分别销售羽绒服、男装、女装等。区域划分方法如不明确或有重叠,容易引起纠纷。
3、价格的确定。一些特许经营的商品,价格统一,如我们熟知的麦当劳、肯德基等,一般很少有浮动。也有一些商品的价格,特别是服装等商品,正季销售价和反季销售价差别很大。如果双方对销售价格和由调价引起损失的负担约定不明确或不规范,也很容易引起纠纷。
在无法确认特许人资信的情况下,从资金安全角度考虑,投资人还是不要轻易从事相关特许经营活动。
同时有权机关应当注重对被特许人的合理保护。特许经营合同基本上都是特许人制定格式合同,一般将纠纷解决地点约定在特许人所在地,并且被特许人绝大多数是个人。因此,当纠纷发生后,被特许人面临异地诉讼不便、诉讼成本高等诸多困难。有些特许人利用被特许人这一劣势,拖延诉讼、拒不调解。此外,被特许人在主张加盟所造成的损失与加盟的关联性时往往存在举证上的困难。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应当注重对加盟商的合理保护。
因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被特许人可以基于特许经营合同,要求特许人承担违约责任;特许人没有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既违反了自己的义务,也侵犯了被特许人的知情权,被特许人也可以依据欺诈和过失向特许人提出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
在双方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确定经营地点后,被特许人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地点和区域,不得超越授权区域经营,但区域外顾客主动前来一般不受限制。另外,在限定的区域之内,除合同明确许可特许人可以通过网购、邮购、电视购物等方式销售产品外,特许人不能以上述方式开展业务。
4、加盟费的给付。一些特许经营合同是以给付加盟费为合同生效条件的,不给付加盟费的直接后果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如双方对此约定不明,或特许人存有欺诈故意,将对被特许人明显不利。
有关欺诈的特许经营合同可以撤销5篇
有关欺诈的特许经营合同可以撤销5篇篇1甲方(特许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乙方(受许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关于____________领域的特许经营合同,甲方和乙方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现双方同意撤销该合同,并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目的鉴于甲方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有欺诈行为,乙方基于公平交易原则及合法权益的保护,提出撤销该合同的要求。
为妥善解决双方争议,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以撤销原特许经营合同。
二、欺诈行为的认定甲方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存在的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隐瞒重要信息、虚假宣传、夸大收益预期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乙方在签署合同后发现了上述欺诈行为。
双方均认可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
三、合同撤销的条款1.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原特许经营合同即被撤销。
双方同意不再受原合同约束,各自的权利义务亦随之解除。
2. 为避免进一步的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停止使用任何与特许经营有关的商标、标识及其他知识产权。
同时,甲方必须公开声明原特许经营合同的撤销事宜,消除不良影响。
3. 甲方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特许经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加盟费、培训费、保证金等。
此外,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因欺诈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4. 若因甲方欺诈行为导致乙方签订了其他相关合同或协议,并因此遭受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四、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1. 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若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违约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 如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免除甲方因欺诈行为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乙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五、保密条款双方同意,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及协议终止后,对涉及双方的商业秘密、合同内容及其他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如何防范特许经营合同风险
如何防范特许经营合同风险导语:特许经营合同风险应该如何防范,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如何防范特许经营合同风险1、审慎考察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主体资质。
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前,被特许人应当首先对特许人主体资格做一个尽职调查,了解特许人是否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资质,有没有“一年两店”的经营能力和条件,而且应该对特许人进行实地考察,考量特许人现有直营店和加盟店经营状况以及确认特许人的直营店数额符合规定。
然后还需要对自己所做的此项特许经营投资,作出一个商业投资的价值评估,切忌贸然地与不符合主体资质、经营能力和条件较差的特许人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避免经济损失。
同时《条例》也要求特许经营必须是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如果特许人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即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则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如果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则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同样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强化并规范具体的合同条款,细化违约责任,预防纠纷。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日本连锁加盟协会都制定了比较完备的连锁加盟业法规,对于连锁加盟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期限、中止及更新、使用连锁加盟权的地区和商店所在地等方面都有清晰而完整的规定。
而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专门性的法律规定,仅一部《条例》在法律责任上还尚未体现对违法合同条款行为的更多的处罚即责任承担。
因此,在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时,强化并规范具体的合同条款,细化违约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比如在最容易引起纠纷的是特许人供货质量迟延或者供货不合格甚至导致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等行为,其责任由谁承担问题,建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内明确各自的具体责任;而在合同的解除、终止条款中,也可以一一列出具体情形;特许人也可以通过竞业禁止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有权要求被特许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经营期及结束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特许人相竞争的经营活动,这也避免了被特许人违背特许经营目的而使用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另外,对于双方约定需要履行的义务,同样需要有相应违约条款来支持,一旦出现不履行义务情形出现,即有相应条款约束,这样可以起到预防纠纷,减少经济损失的作用。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解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解析一、案例背景某企业与一家国际知名品牌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经营该品牌在中国的店铺,合同期为十年。
在合同期内,由于双方在经营管理、品牌推广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合同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最终引发了纠纷。
二、案件分析1. 合同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企业需要按照品牌方的要求进行店铺的经营管理,并承担一定的品牌推广费用。
然而,在合同期内,企业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未能达到品牌方的要求,导致品牌推广效果不佳,影响了品牌在中国的市场形象和销售业绩。
品牌方认为企业存在违约行为,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经营管理分歧在合同期内,企业与品牌方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分歧。
品牌方认为企业未能按照品牌的标准进行店铺的装修和经营管理,导致店铺形象不佳,影响了品牌的市场形象。
而企业则认为品牌方要求过于苛刻,导致经营成本过高,难以盈利。
双方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分歧最终导致了合同的违约和纠纷的发生。
3. 品牌推广费用问题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企业需要承担一定的品牌推广费用,用于品牌在中国市场的推广和宣传。
然而,在合同期内,企业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导致品牌在中国市场的推广效果不佳。
品牌方认为企业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案件结论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企业需要按照品牌方的要求进行店铺的经营管理,并承担一定的品牌推广费用。
在合同期内,企业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导致品牌推广效果不佳,影响了品牌在中国的市场形象和销售业绩。
品牌方认为企业存在违约行为,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分歧,最终导致了合同的违约和纠纷的发生。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企业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导致品牌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协商解决经营管理方面的分歧,以达成合作共赢的局面。
碰到二元商品加盟的骗局,他历经诉讼追回全部损失的过程
你筛选想要投资的各行业品牌商品,但是自己在加盟了该品牌之后,最后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那该怎么办?现在碰到商品加盟骗局的大多数人不懂得诉讼有效办法,因此都在忍气吞声!这就是当今的现状!笔者讲述下文内容:“碰到二元商品加盟的骗局,他历经诉讼追回全部损失的过程”。
这是良心好文分享,笔者希望能帮助到大多数寻求骗品牌加盟机会的人!一、他碰到二元商品加盟骗局之后,马上联系了律师李先生:韩律师,我加盟二元商品上当受骗了!公司不退我加盟费,您看我该怎么办才好?韩律师:您慢点说,具体是什么问题,把问题简单叙述一下,这样我才知道如何帮您。
我姓李,是一个记者告诉我你的电话。
我加盟了二元商品,但是他给我的货物都是次品,从我这买商品的很多消费者都退货了,我实在无法经营了,但公司又不允许我退出,仅同意退我部分的货物,不退我费用。
除非我能找到下一家代理商,把我的店转让出去才行,这让我去哪儿找?店面是我租的,无论在时间还是金钱方面我都拖不起,如果诉讼的话我能不能行?虽然他说的不太具体,但韩律师明白他遇到的问题了,对他讲,如果胜诉,关键要看多方面证据材料确凿,现在还没有看到你的材料,还不确定有胜诉的把握。
他带齐了产品的资料来找韩律师,包括合同书、收据、发票、经营手册、开店手册、员工手册、货物样品、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据或者发票等,一切与公司有关的书面材料,要先做一下案情分析。
李先生轻信公司的产品服务承诺,因而掉进了的“合同陷阱”,然后交了加盟费和服务费,再订购大量价高质次的货物,收到货物之后后,这才发现自己遇到了加盟的骗局!衣服是粗制滥造的,饰品质量差,丑陋不堪,很少有人购买。
公司一般同意给予换货,但总不予退货。
但是换来的货物和以前的一样劣质,还要自己搭上运费,如果退出,一切费用概不返还!大部分损失却由自己来承担?李先生回忆起了上当受骗的全过程:第二天上午,韩律师看了李先生在上当受骗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并且他详细讲述了加盟上当受骗的整个过程。
加盟商欺诈总部的七种套路
研究加盟商对特许人的欺诈是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的。
首先,这是为了特许经营关系中的更公平。
我们不能一碰到欺诈,立刻就去揪特许人的毛病,而应该客观地分析,是不是可能是加盟商在欺诈特许人。
只有公平的处理,特许关系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也才能更有效地真正打击欺诈。
其次,保护特许人的合法利益。
对于以各种手段侵害特许人合法利益的加盟商,我们也应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特许人的合法利益。
而一旦特许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了保护,商业环境才能更有利于特许人发展事业的积极性。
再次,促进特许经营的发展。
为了使特许经营能充分发挥其在推动社会经济、塑造企业品牌、促进就业创业、提高人民大众生活质量等方面的积极意义,我们必须依法、合理地打击加盟商的欺诈,保障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更多的优秀品牌、更多的行业内的企业采用特许经营的模式。
否则,特许人一旦面临着可能被欺诈而又欲诉无门的境地时,他们往往会放弃采取特许经营这种模式。
经过调查不难发现,许多知名品牌之所以迟迟不做特许经营、许多品牌做了一段时间特许经营之后又回到直营的主要原因之一,不是别的,正是特许经营中的来自加盟商的可能欺诈使他们望而却步。
最后,规范市场秩序,减少不正当竞争。
一些人或组织利用加盟的方式,从特许人那里“偷”得了各种软、硬资源,然后自己另行单干,或有意泄露特许人的商业秘密,或采取别的非法手段,直接与特许人竞争或直接损害特许人的利益,这种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会直接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促进机会主义、投机取巧、不劳而获思潮的泛滥,非常不利于全社会的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必须予以坚决打击。
要想防止和打击加盟商对特许人的欺诈,我们首先必须了解常见的加盟商对于特许人的欺诈手法都有哪些。
一般而言,加盟商常采取如下方式或手段对特许人实施欺诈:1、加盟商在特许人规定的区域、店数之外私自开店。
比如,据《重庆商报》报道(记者谭柯,实习生周露、余音潼),2003年,河南商丘市的两名餐饮老板,从河南赶到重庆,要求成为重庆武陵山珍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在河南的加盟商。
特许经营合同风险点
特许经营合同风险点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模式,涉及品牌所有者(特许人)与加盟商(受许人)之间的合作关系。
然而,这种合作模式并非没有风险。
本文旨在探讨特许经营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并给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1. 法律合规性风险1.1 知识产权保护特许经营合同必须确保品牌和相关知识产权得到充分保护。
如果合同条款未能明确界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范围,可能导致侵权纠纷。
1.2 合同合法性所有特许经营合同都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任何违法的合同条款都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产生法律责任。
2. 经济风险2.1 加盟费用过高的加盟费用可能会影响加盟商的盈利能力。
合同应明确费用结构,避免隐藏成本。
2.2 收入分配不公正的收入分配机制可能会损害一方的利益。
合同应确保双方利益均衡,促进长期合作。
3. 运营风险3.1 供应链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应包含对供应链管理的明确规定,以确保产品质量和供应稳定性。
3.2 培训与支持加盟商通常需要特许人提供培训和支持。
合同应详细规定这些服务的提供方式和标准。
4. 终止与退出风险4.1 终止条件合同应明确规定何种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以及终止合同后的权利和义务。
4.2 退出机制合理的退出机制可以保护双方在合作结束时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5. 预防措施5.1 专业法律咨询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应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审查,确保合同条款合法有效。
5.2 透明沟通双方应保持开放和透明的沟通,及时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3 定期评估定期对特许经营关系进行评估,确保合作关系符合双方的期望和目标。
总结而言,特许经营合同涉及多方面的风险点,通过合理的规划和预防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这些风险。
双方应共同努力,建立稳固、互利的合作关系。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案例!
特许经营合同⽆效案例!A诉B健美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审理过程中,原告A诉称:2004年7⽉2⽇,她与被告签订了《InchbyInchCHINA特许经营合同》(简称特许经营合同),并于7⽉6⽇向该公司交纳了加盟费10万元。
寻找加盟店的经营场所期间,B公司没有为我开办加盟店给予明确的技术指导和经营指导。
2004年12⽉,她突然接到B公司的律师函,声称要解除合同并没收她所交的10万元加盟费。
她也随后通知B公司不能继续履⾏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收取的加盟费。
原告认为,双⽅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政法规限制外资企业在中国内地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强制性规定,且B公司在订⽴特许经营合同时,超越了经营范围,缔约时不具有相应的合同能⼒,其缔约过失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效,给原告造成重⼤损失和合同期待利益损失。
故起诉,要求确认特许经营合同⽆效;B公司返还原告所缴纳的加盟费10万元,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费及调查取证费计6万元。
被告B公司则辩称其与A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双⽅真实意思表⽰,是有效的;合同没有履⾏的过错在于A,合同约定不能返还10万元;A陈述的损失应由其⾃⾏承担。
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2003年2⽉18⽇,B公司经⼯商登记成⽴,企业类型为外商独资经营,经营范围为⼥⼦健美、美容服务、技能培训及管理服务。
2004年7⽉2⽇,A(⼄⽅)与B公司(甲⽅)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甲⽅授予⼄⽅使⽤甲⽅提供的InchbyInch商品或服务之权,并对⼄⽅的经营活动给予积极的⽀持;甲⽅同意⼄⽅使⽤InchbyInch的商标、商号;⼄⽅⽀付甲⽅加盟费10万元,加盟费⽀付之⽇起1个⽉内⽀付甲⽅设备费344750元,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付剩余设备费296500元;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政区域范围内甲⽅不得发展第⼆家加盟店,否则甲⽅应赔偿⼄⽅相关损失;若甲、⼄双⽅中任何⼀⽅违反合同约定,履约⽅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若⼄⽅违约时,⼄⽅已⽀付的全部款项归属于甲⽅;若甲⽅违约时,甲⽅应将已收到的款项全部退还给⼄⽅。
关于特许经营纠纷的典型案例
关于特许经营纠纷的典型案例《特许经营纠纷:A与B公司的争端案》在商业领域,特许经营是一种常见的经营模式。
然而,特许经营合同中的各种规定和条款,往往会引发纠纷和争端。
下面我们就来讲述一起特许经营纠纷的典型案例。
A公司是一家知名的连锁餐饮品牌,拥有独特的菜单和服务理念。
为了扩大业务,A公司和B 公司签订了一份特许经营合同,允许B公司在某个城市开设A公司的分店。
合同中规定了店面装修、菜单选择、员工培训等方方面面的细节,并约定了特许使用费和经营期限等条款。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A公司和B公司之间开始出现了分歧。
B公司认为A公司提供的支持和服务并不足够,导致分店经营困难,利润下降。
在此基础上,B公司拒绝继续支付特许使用费,并提出了合同解除的申请。
A公司则认为B公司未能按合同履行义务,并且在分店运营中违反了合同规定,损害了品牌形象。
双方就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违约金的支付等问题产生了分歧。
随着双方的争执不断加剧,最终导致了一场特许经营纠纷的诉讼。
法院审判过程中,双方提交了大量证据和合同条款,就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责任等问题展开争论。
最终,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判决B公司在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分店装修恢复原状的费用。
同时,A公司也被要求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给予支持和服务。
这起案例告诉我们,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双方都需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一旦出现纠纷,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或者依法解决,避免引发更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同时,合同中的条款要尽可能清晰和明确,以减少潜在的纠纷和争议。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决定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收回特许经营
权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1.23
•【字号】商政函〔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决
定
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商洛桑德水务有限公司:
2018年5月,我市与你公司签订《商洛市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称《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履行过程中,你公司在未告知我市和未取得同意情况下,擅自将商洛市污水处理厂工艺设备和应收账款进行融资租赁抵押。
导致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向我市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特许经营项下应收账款。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严重影响了我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对我市城市水生态环境安全带来重大隐患,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我市依法决定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收回你公司的特许经营权。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自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上海高院: 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2
上海海⾼高院:关于审理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特许经营的法律律特征是什什么?如何认定特许经营合同?答: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如下:一是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商业秘密、字号商号等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经营资源;二是被特许人在特许人授权的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三是被特许人应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在审判实务中,存在着特许经营合同性质难以把握等问题,如有的特许经营合同名称为加盟合同、连锁经营合同、品牌专营合同;有的名称为项目合作协议、专柜经营协议、特约经销协议等等。
我们认为对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把握应采取实质性认定原则,即应当根据合同是否具备了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予以认定,而不能仅以当事人所签合同的名称来认定。
⼆二、什什么是经营模式,经营模式有哪些表现形式和特点?答:经营模式是指由特许人提供的,可以被被特许人复制的管理、经营方式、形象标志以及产品或者服务渠道的总和。
经营模式可以体现在特许人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管理标准、促销策略、质量控制措施及店铺装修设计等多个方面。
经营模式一般具有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可复制化等特点。
三、特许⼈人不不具备“两店⼀一年年”,或者没有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其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效⼒力力如何认定?答:《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均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法律规范。
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及备案条件的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四、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效⼒力力如何认定?答:《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有关欺诈的特许经营合同可以撤销
有关欺诈的特许经营合同可以撤销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甲方公司名称或姓名]乙方:[乙方公司名称或姓名]鉴于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关于特许经营的合同,现就乙方发现甲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撤销协议:一、合同欺诈情况概述1. 甲方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隐瞒了重要事实,如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导致乙方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遭受损失。
2. 甲方提供的经营资质、品牌授权等关键信息存在虚假成分,导致乙方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合同签署决定。
3. 合同签订过程中,甲方存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乙方,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误导性陈述等。
二、撤销合同的原则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有权在发现甲方存在欺诈行为时撤销合同。
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撤销原特许经营合同。
三、撤销合同的条款及事项处理1.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正式撤销原特许经营合同。
2. 甲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乙方的商标、商号等一切与特许经营有关的标识,并公开澄清与乙方的特许经营关系。
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因合同欺诈行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已支付的加盟费、保证金等费用。
4. 甲乙双方就原合同项下的商业机密、客户信息等保密条款仍然有效,双方均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5. 双方共同确认撤销合同后,不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但甲方需承担因欺诈行为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
四、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1. 若因甲方欺诈行为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2.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
如因违反协议约定导致对方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
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2003年,避风塘公司与唐某订立特许加盟,约定:避风塘公司向唐某授予“避风塘茶楼”特许经营权、传授加盟店知识等,期限为5年,唐某应支付加盟费15万元(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特许保证金10万元(非定金性质,在唐某违约等情况下避风塘公司有权没收),并按月支付特许使用费、特许广告费等。
英德中油燃气有限公司诉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德市英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英德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协议纠
英德中油燃气有限公司诉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德市英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英德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合同(已取消)•【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在能源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行政机关将同一区域内独家特许经营权通过行政协议先后授予给不同的经营者,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行为违法。
对于重复许可的相关法律后果,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
正文英德中油燃气有限公司诉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德市英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英德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08年8月20日,英德市建设局与中油中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油中泰公司)签订《英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同年8月22日,英德市人民政府向英德市建设局作出批复,同意将该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独家授予中油中泰公司,期限为30年,至2038年8月20日止。
中油中泰公司组建英德中油燃气有限公司(下称中油公司)负责经营涉案业务。
2010年至2011年间,英德市英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下称英红园管委会)先后与中油公司签订投资天然气站项目合同、补充协议等协议,就该公司在英红工业园内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具体实施,包括许可范围、开发建设及经营期限、建设用地等进行约定。
2012年9月4日,英德市政府发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招投标公告。
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参与招标并中标,并于2013年2月20日与英德市规划和城市综合管理局签订《英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取得包括英红工业园在内的英德管道燃气业务独家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30年,至2043年2月20日止。
该公司随后成立了英德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下称华润公司)负责项目经营管理。
中油公司因与华润公司对英红工业园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范围发生争议,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英德市政府、英红园管委会继续履行涉案行政协议,授予其在英红工业园内管道燃气的独家特许经营权;判令该政府立即终止华润公司在涉案地域内的管道燃气建设及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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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认定与处理标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认定与处理标准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涂志随着《商业特许经管理条例》的出台并实施,特许经营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模式得到推广和规范。
无论从国家致力推动商业发展的角度,还是从规范经营防止商业欺诈的角度,特许经营都对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挑战,同时也作为一个新的课题提到了各级司法、专家学者的研究之列。
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从2008年4月1日以后,将此类案件从一般的民商合同纠纷上升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更凸显其特殊性。
这不仅是因为特许经营模式中具有高含量的知识产权成分因素,更是因为该模式得到了各级机关的高度重视。
因此,研究解决此类纠纷中的法律关系,尤其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焦点问题,对于促进商业的发展,维护交易的稳定,防范纠纷的出现,创建和谐的社会都具有重要作用。
一、商业特许经营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美国是世界上发展商业特许经营最早的国家,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制度的设立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该国的实践经验,并结合了我国的具体国情。
但受发展时间短和经验不足的限制,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对于该模式的重视程度不高,该商业行为的监管不到位,司法机关对于该类纠纷案件的认识不统一,甚至在个案的处理上存在着大相径庭的观点。
首先,对于该模式究竟是属于鼓励发展还是限制发展,各级行业主管机关及其他司法行政机关各持己见,有的政府官员甚至企业(如成品油等)认为特许经营是快速发展商业,解决就业的有效渠道;有的司法人员认为所谓的特许就是变相的招商加盟陷阱,应该遏制;其次,从行政执法来看,各级工商部门认为应该加大执法、惩罚力度,以规范经营,但是苦于相应的执法程序一直未能出台,导致部分特许人有法不依;而作为行业主管机关却认为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应该以处罚为主,而应该以帮助、指导、引导和扶持为主;最后从司法实践中法律的适用与裁判标准的角度看,更是千差万别。
仅以我们所去年一年办理的特许经营案件来分析,2009年,我们所共承办商业特许经营案件226件,涉及北京市海淀、丰台、朝阳、宣武、东城、大兴、一中院、二中院等法院,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有81件,其中当事人请求解除的案件有27件,其中因履行合同违约解除的有23件,被法院支持的有9件;因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请求解除的有3件,被法院支持的有3件;当事人依据《条例》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有1件,被支持的有1件。
当事人认为特许人存有欺诈请求撤销合同的有44件,被法院支持的有22件。
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的有10件,其中因为特许人不具备其中两店一年而无效的有5件,被法院支持的有1件;因为特许人不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有4件,被法院支持的有1件;因特许人没有完成备案的有4件,至今未被法院支持。
从上述案件中,引发了笔者对于特许经营纠纷案件的诸多思考:首先,人民法院受理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纠纷案件中,一般基于合同履行中的违约问题,比如区域保护、质量、持续指导义务、退换货等原因造成的履行合同不当或者不全面而要求解除合同的比较多,尽管《条例》第23条规定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和虚假宣传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一般当事人依据该规定请求解除合同的比较少,依据《条例》第12条请求解除合同的就更少。
在此类案件中,法院一般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通过审查特许人是不是具备足以解除合同的重大违约或者根本违约行为裁判合同是否被解除,只有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条例》第23条作出过一起因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而解除合同的判例,朝阳法院依据《条例》第12条作出过一起因被特许人的随意解除权在合理期限内,而判决解除合同的判例。
由于作为特殊法的《条例》对于当事人特别是被特许人的权利,作出了更严格于《合同法》的规定,海淀法院和朝阳法院据此的裁判,应该是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一种大胆尝试。
其次,人民法院受理的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纠纷案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被特许人认为特许人应该根据《条例》的规定,具备“两店一年”的基本条件并依法办理特许经营备案手续,而特许人在不具备或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另一种情况是被特许人认为特许人从事的经营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应该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资质证书,而特许人在不具备该资质的前提下签署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请求合同无效,似乎与特许经营的合同性质没有关系。
在这类案件的审理中,只有朝阳法院曾经作出过两起主动审查特许人是否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最后以特许人不具备该条件判决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后来在二中院的调研报告中明确了人民法院不宜直接以该条件作为评判合同效力的唯一依据。
海淀区法院也曾经因为特许人不具备网络运营资格,判决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所签署的网上学习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但是无效的理由和依据均不涉及特许经营的专门性规定。
最高法院2009年7月7日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再次明确了合同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界定了其判定标准及其法律后果;朝阳区法院的裁判再次促进了立法的具体化。
笔者从整体的角度上看,不主张人民法院依据《条例》审查合同效力,因为特许经营合同只是《合同法》调整范畴的一部分,一份特许经营合同可能因为特许人不具备特许经营资格或者条件,人民法院可以不确认其合同性质是特许经营合同,但是并不意味着不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特征或条件的合同中其他条款就当然归属于无效。
因为特许经营合同既包含了知识产权的授予使用,还包含了产品的销售,如果说由于特许人的条件或资格不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最多只能说该合同中的特许费用收取缺乏依据,但是不能否认当事人双方所达成的商品买卖一致的其他条款和意思表示。
因此以《条例》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确认特许经营合同完全无效的做法不可取。
再次,人民法院受理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以特许人在宣传资料、广告中使用了虚假的信息,以申请商标充当注册商标,甚至以特许人在合同签署前没有进行完整的信息披露义务等为由请求撤销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形。
除了丰台法院早期曾以广告、宣传资料属于要约邀请不属于要约,而驳回被特许人的诉讼请求以外,海淀、朝阳包括丰台法院后期的裁判中,都一致认为只要特许人在广告、宣传资料中有任何不实成分,均以此为由确认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构成欺诈而判决撤销合同,完全一改过去司法机关“不轻易认定合同欺诈并撤销”的维护交易稳定原则,也突破了其他合同纠纷案件中“没有充分证据一般不予认定”的基本司法审判原则,显示出司法机关对于该行业的普遍认识,那就是“十个加盟九个骗”的潜在意识。
二、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的主要问题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商业特许经营纠纷案件中可能常见的法律问题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被特许人主体问题实践中,一般特许经营合同都是由特许人与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签订以后,自然人基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合同中会设立经营实体如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等,那么这种情况之下的特许经营权是否必然转让?特别是在合同中如果有明确约定禁止转让的情况之下,作为自然人的被特许人需要与他人合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在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以后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的当事人股东又将其股权转让给了其他人,这种情况之下的被特许人主体应该怎么界定?权利义务是否应该作为概括转让看待等等。
笔者认为,特许经营合同是知识产权含量极高的经济合同,特许人将此资源授予不特定人使用的时候是具有选择性的,如果法律不禁篇二: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问题关于特许经营合同解除问题的总结一、特许经营合同简述。
2(一)特许经营概念.。
2(二)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
2二、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及无效。
2(一)特许经营合同解除的类型.。
21、法定解除.。
22、约定解除.。
43、协商解除.。
44、法院根据情势变更原则的裁定解除.。
4(二)特许经营合同的无效.。
5(三)特许经营企业未备案,签订的加盟合同效力问题及解除问题。
5三、特许经营合同解除的流程.。
6(一)单方解除(包括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流程.。
6(二)双方协商解除流程.。
7(三)法院裁定解除流程.。
8一、特许经营合同简述(一)特许经营概念《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二)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本质特征在于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以是否构成特许经营性质为标准认定是否为特许经营合同。
但应注意的是,除有相反证据外,合同内容一般应推定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可作为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
当事人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且对方当事人也认可该履行的,则该实际履行应视为对合同约定的变更,并应替代合同的相应约定并与合同的其他内容共同构成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
合同中约定一方以另一方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者控股公司进行注册并经营,当事人主张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应当结合该约定的具体履行情况判断合同性质。
此外,有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或类似的合同性质条款,这种约定也不应影响对合同性质的判断。
二、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及无效(一)特许经营合同解除的类型1、法定解除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下列情形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指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当事人既不能预见也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
(2)在履行届满前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a、受许人不交纳各种加盟费用;b、受许人明确表示不予支付所欠货款。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a、受许人未交纳各种加盟费用,经催告仍未交纳;b、受许人拖欠货款,经催告仍未支付。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特许人:a、未按合同约定向受许人提供全套运营体系;b、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加盟店开业前及经营过程中的培训、技术指导义务;c、丧失商标或其他特许标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d、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大量投诉并被主要媒体曝光,品牌形象和价值及企业商誉受到严重损害;e、强行要求受许人接受除合同约定专卖以为的商品;f、特许人提供的设备根本不能使用,或者经多次返修后仍不能使用的;g、违反商圈保护;h、被指控为刑事犯罪的;受许人:a、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未符合开业条件或未开业;b、未经特许人事先书面同意擅自销售或提供非特许产品或服务;c、经营、管理、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引起大量投诉及被主要媒体曝光批评,严重损害经营体系的商誉;d、未经特许人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加盟店面;e、侵犯或严重泄漏经营体系商业秘密;f、被控为刑事犯罪,造成无实际持续经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