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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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法律案例(3篇)

商业特许经营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餐饮品牌(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地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商标侵权纠纷原告是一家拥有多年历史的知名餐饮品牌,拥有多个注册商标。

被告是一家地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餐饮经营管理。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餐厅中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2.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过程1.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本案中,被告在其经营的餐厅中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二者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如何确定?法院认为,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等。

经审理,法院最终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商标侵权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在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应关注以下要点:(1)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2)被控侵权标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3)被控侵权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了损害。

2.经济损失的确定在确定经济损失时,法院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等。

具体操作中,可以参考以下方法:(1)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的损失;(2)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的获利;(3)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结合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被告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酌定赔偿数额。

商业特许经营授权的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授权的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授权的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商业特许经营授权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作形式,授权人将特许权授予被授权人,使其有权使用授权人的商标、品牌、产品或服务,并按照授权人的要求进行经营管理。

这种合作关系在各个行业广泛应用,不仅能够扩大授权人的市场份额,同时也能为被授权人提供商业机会。

然而,商业特许经营授权也涉及到一系列的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

一、主要内容商业特许经营授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商标或品牌使用权:被授权人有权在特定区域内使用授权人的商标或品牌,并将其用于产品、服务或宣传推广中。

商标或品牌的使用范围、方式以及保护措施等内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 经营管理指导:授权人有义务向被授权人提供相关的经营管理指导,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调研、销售技巧、经营策略等方面的指导,以确保被授权人能够按照授权人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

3. 产品或服务质量要求:授权人可要求被授权人在使用商标或品牌的同时,必须保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一定的标准。

这有助于授权人维护品牌形象和声誉,并保证消费者的利益。

4. 区域限制:商业特许经营授权通常会对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在某一区域内的经营范围进行限制。

被授权人只能在指定的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以避免竞争同质化和争议。

5. 终止条件:商业特许经营授权的合同中通常会包含终止条件,如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一方违约等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二、法律责任商业特许经营授权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商标或品牌权益保护:被授权人在使用授权人的商标或品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对商标或品牌的保护规定。

若被授权人侵犯了授权人的商标或品牌权益,授权人有权要求赔偿并解除授权合同。

2. 消费者权益保护:被授权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若被授权人违反规定,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3. 经营管理责任:授权人在提供经营管理指导时,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并不得故意误导被授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三则

最高人民法院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三则

最⾼⼈民法院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三则最⾼⼈民法院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三则湖北襄阳律师朱⾃军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189********。

1.特许⼈故意隐瞒、提供不真实经营信息和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并⾜以影响被特许⼈作出错误意思表⽰的,被特许⼈有权申请撤销合同。

案例来源:(2015)民申字第2427号最⾼⼈民法院再审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特许⼈向被特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六⼗⼋条规定,⼀⽅当事⼈故意告知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当事⼈作出错误意思表⽰的,可以认定为欺诈⾏为。

根据⼀、⼆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捭阖道公司与丁莲征签订的《品牌技术使⽤协议》具备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且双⽅对合同性质均⽆争议,其性质为特许经营合同。

双⽅在签订协议时,捭阖道公司隐瞒了“变态薯”商标并未注册的事实,并于2011年7⽉22⽇在签发给丁莲征包头市青⼭区加盟店的证书以及变态薯产品培训⼿册、宣传彩页以及公司⽹站⽹页上均使⽤了“变态薯”⽂字及图形组合商标标识,并在该标识右上⾓明显位置标注了注册商标的符号,隐瞒了“变态薯”商标当时未核准注册的事实;⽽且捭阖道公司在“变态薯”商标图样右下⾓标注有HOLLAND'POTATO-1982,在公司⽹页上也宣传“变态薯”为其旗下品牌,于2008年从荷兰直接引进,亦会使包括丁莲征在内的相关客户及消费者误认为其所使⽤的马铃薯产品及“变态薯”品牌源⾃荷兰,且捭阖道公司⽆法证实该宣传的真实性。

综上,本院认为,捭阖道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向丁莲征提供不真实的经营信息和虚假宣传,直接影响到丁莲征对捭阖道公司的客观认知,进⽽在加盟项⽬选择、经营发展以及未来预期中可能作出错误的意思表⽰。

浅谈特许人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浅谈特许人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特许经营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特许人和受许人的权利和义务由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特许经营合同是建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核心。

对特许人而言,特许经营合同是减少和降低特许经营纠纷的关键,合同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的成败。

因为,如果没有必要的合同约束,一旦某一加盟店破坏品牌形象,整个特许体系的经营发展就会严重受挫。

很多企业正因不知如何通过合同来防范法律风险,从而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因此,如何拟定一份完善、严谨的合同确定经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以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使企业避免诉累则为遏需考虑的问题。

1、合同形式问题。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特许经营合同的复合性特点,特许人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方面能加强当事人的责任心,督促双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另一方面,一旦发生纠纷,也便于举证,分清责任。

另外,由于特许经营关系不同于代理关系、经销关系,特许经营合同和代理合同、经销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因此为避免如代理合同中被代理人需承担代理人引发的法律责任。

并且,特许经营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商标许可使用或专利许可使用,鉴于商标、专利许可使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笔者建议特许双方签定特许经营合同时,应签订一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专利许可使用合同作为附件。

如此操作,既可强调商标许可的重要性,又可避免过细的商标或专利许可条款冲淡特许经营合同的其他主要内容;同时,也为商标或专利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提供了方便。

2、特许经营合同内容问题为保证加盟商有效地执行特许人的规范和指令,避免特许人和加盟商因合同条款产生歧义,引发纠纷,从而给特许经营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特许人需注意对下列这些条款的拟定。

(1)授予特许权条款这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是首要条款。

特许人同意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权,应包括特许经营权的内容、范围、期限、方式和地域等。

①经营许可方式条款:特许人应明确向受许人授权的是独占实施许可、排他许可或是一般许可还是分许可使用。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的主要法律问题(一)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判断1.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特许条例》〉第3条规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综合上述三种定义,特许经营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基本特征如下:(1)特许人拥有特许经营权或称特许权。

其核心一般体现在知识产权上,如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或者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

(2)特许人将上述特许权整体许可被特许人使用。

即不是就单个知识产权进行交易,而必须是将复合特许权整体交易。

特许权许可的过程中,必然发生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经营进行管理和控制,即要求被特许人按照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的问题。

因此,特许权包括许可权和管理权。

(3)特许人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经营合同属于有偿性合同。

特许人有权向被特许人收取相应的特许权使用费。

2.合同性质应当依照合同本身约定的权利义务来判断(1)除非有反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视为当事人最终确认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以此作为判断合同性质的依据。

(2)不能以合同中未约定特许经营费用条款否定特许经营性质。

(二)特许人欠缺两店一年条件的合同效力在违反两店一年是否可构成合同无效的问题上,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有两种声音:一种认为,两店一年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两店一年不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另一种认为,两店一年属于特许人进行特许经营的市场准人条件,属于关涉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会产生合同无效的后果。

(三)特许经营中的商标权1、特许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拥有注册商标:一种是作为注册人注册取得或者受让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种是经许可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处取得注册商标的独占性的使用权以及再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政府答疑商业特许经营42问内容有哪些

政府答疑商业特许经营42问内容有哪些

政府答疑商业特许经营42问内容有哪些什么是特许经营?事实上,现在市⾯上有很多加盟连锁企业就是采⽤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经营模式。

然⽽,仍然有不少⼈对特许经营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商业特许经营42问,欢迎⼤家阅读了解。

政府答疑商业特许经营42问内容有哪些1、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政处罚的主体有哪些?《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法享有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权。

2、商务主管部门可实施⾏政处罚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特许⼈不具备《条例》第七条第⼆款规定的“两店⼀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为。

(⼆)特许⼈没有按照《条例》第⼋条办理备案⾏为。

(三)特许⼈没有按照《条例》第⼗六条、第⼗九条进⾏费⽤说明和履⾏报告义务的⾏为。

(四)特许⼈没有按照《条例》第⼆⼗⼀条、第⼆⼗三条进⾏信息披露的⾏为。

3、特许经营的⾏政处罚主体是什么?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各级⼯商⾏政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

4、《条例》规定的对特许⼈的⾏政处罚种类有⼏种?《条例》规定的对特许⼈的⾏政处罚种类有四种,分别是责令整改、公告、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

5、特许⼈在进⾏信息披露时,应如何保护⾃⾝的商业秘密?(⼀)强化保密意识。

特许企业在对外的信息披露中,法定代表⼈、实际控制⼈、管理层其他成员、直接接触信息披露⼯作的招商⼈员或签约代表等必须具备强烈的保密意识。

(⼆)健全保密制度。

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不仅是防⽌泄密的⼿段,也是认定商业秘密能否构成的法律要件。

(三)完善保密协议。

通过保密协议,将保密义务和责任直接以书⾯⽅式明确约定,⼀旦发⽣泄密,也有利于进⾏索赔。

6、特许⼈是否应该在与被特许⼈签订合同之前详尽披露信息?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特许⼈在与被特许⼈签订合同之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履⾏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即使部分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也应当向被特许⼈充分披露。

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行业(3篇)

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行业(3篇)

第1篇一、引言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和应用。

特许经营是指企业(特许人)将其拥有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商业资源授权给其他企业(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特许人的要求进行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为了规范特许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和特许经营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特许经营行业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特许经营行业进行探讨。

二、特许经营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规范特许经营行为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特许经营,包括虚假宣传、欺诈、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对特许经营中的商标使用进行了规范,规定了商标注册人、使用人、被许可人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对特许经营中的垄断行为进行了规范,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保护,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

三、特许经营行业的法律规定1.特许经营合同(1)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费用、特许经营区域、特许经营模式等基本内容。

(2)特许经营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含有欺诈、胁迫等违法条款。

(3)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特许人不得干涉被特许人正常经营、被特许人不得损害特许人商业信誉等。

2.特许经营许可(1)特许人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许可,并向被特许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特许经营许可应当明确约定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区域、特许经营模式等。

特许经营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其解法

特许经营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其解法

特许经营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其解法特许经营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其解法作者:周多中粮集团⾼级法律顾问导读:最⾼⼈民法院将加盟连锁类型的合同案件,案由定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从⼀般的民商合同纠纷设定为知识产权纠纷,不仅是因为特许经营模式中具有⾼含量的知识产权因素,更是因为该模式受到从民间到官⽅的⼴泛关注。

加盟连锁作为⼀种能够实现规模快速扩张、商誉快速积累、知名度快速提升的商业模式,受到了市场经营者,尤其是快消品市场经营者的青睐。

在越来越多的加盟店、连锁经营企业出现在街头巷尾的同时,越来越多的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盾纠纷也纷纷浮出⽔⾯,困扰着特许⽅和加盟者,制约了加盟连锁经营的良性发展。

最⾼⼈民法院将加盟连锁类型的合同案件,案由定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从⼀般的民商合同纠纷设定为知识产权纠纷,不仅是因为特许经营模式中具有⾼含量的知识产权因素,更是因为该模式受到从民间到官⽅的⼴泛关注。

研究解决此类纠纷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对于维护交易安全,预防纠纷出现,创造和谐共赢的商业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特许经营的常见法律问题受发展时间短和经验不⾜的限制,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业主管部门对于该模式的监管尚有缺位,公权⼒机关对于该类纠纷案件的认识尚未统⼀。

1、从法律意识来看,对于该商业模式究竟是属于⿎励发展还是限制发展,各级⾏业主管机关及司法与⾏政机关各持⼰见,⾏政机关⼤都认为特许经营是快速发展商业,解决就业的有效渠道;⽽多数司法机关则认为所谓的特许就是变相的招商加盟陷阱,应该遏制。

2、从执法落地来看,各级⼯商部门认为应该加⼤执法、惩罚⼒度,以规范经营,但是苦于相应的执法程序⼀直未能出台,导致部分特许⼈有法不依;⽽作为⾏业主管机关却认为⾏政机关的职责不应该以处罚为主,⽽应该⽴⾜国情,以帮助、教育、引导和扶持为主。

⼆、特许经营的常见法律问题实践中,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个⽅⾯:(⼀)被特许⼈主体问题⼀般特许经营合同都是由特许⼈与⾃然⼈之间签订的,合同签订以后,⾃然⼈基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合同中会设⽴经营实体如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等,那么这种情况之下的特许经营权是否必然转让?特别是在合同中如果有明确约定禁⽌转让的情况之下,作为⾃然⼈的被特许⼈需要与他⼈合作成⽴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在成⽴有限责任公司以后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的当事⼈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了其他⼈,这种情况之下的被特许⼈主体应该怎么界定?权利义务是否应该视为概括转移。

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要求

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要求

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要点解析一、特许经营合同的定义特许经营合同是指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在规定的区域内使用其商标、商业秘密、经营模式等,并由被特许人支付特许费的协议。

这一合同形式在很多行业中被广泛应用,如快餐、零售和服务等行业。

二、法律要求1. 书面形式2. 特许经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与可执行性。

同时,书面合同也便于双方在发生争议时提供证据。

3. 明确的条款4. 合同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特许品牌的使用范围- 特许经营费的支付方式与金额- 合同的有效期与续约条款- 双方的违约责任5. 信息披露6. 特许人需在合同签订之前向被特许人充分披露经营所需的信息,包括品牌的运营状况、财务报表及相关法律法规。

这一要求有助于被特许人做出 informed 的决策。

7. 符合法律法规8. 合同期内,双方需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消费权益、竞争法及商标法等方面。

特许经营的合法性关乎整个商业模式的平稳运行。

9. 终止条款10. 合同应明确终止的条件及所需的程序,包括因违约、经营不善等原因终止合约的规定。

这一条款确保双方在必要时能合法终止合同关系。

三、合法性与合规性特许经营合同的合法性直接影响到特许经营的成功与否。

双方应在签署合同前,充分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保合同条款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

四、总结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经营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合法地制定合同条款对保障双方的权利与利益至关重要。

上述法律要求不仅是规范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保障,更是维护行业秩序的必要手段。

确保在制定或签署特许经营合同时,认真对待法律要求,寻求专业意见,以增强商业运作的合规性及合法性。

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与解决对策

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与解决对策

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与解决对策第一章:引言特许经营是一种经济活动模式,通过授权给他人使用商标、标识、业务模式等知识产权或商业机密,特许经营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授权费用。

然而,特许经营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讨论特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及其解决对策。

第二章:合同风险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经营的基础,如果合同条款不合理或不完善,将会带来法律风险。

首先,特许经营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规定违约责任。

解决对策是特许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审慎考虑合同条款,避免不明确或过于苛刻的条款,以免引发法律纠纷。

第三章:知识产权风险特许经营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授权,因此,知识产权风险是特许经营中常见的风险之一。

特许经营者应确保所授权的知识产权是合法有效的,并采取措施防止侵权。

另外,特许经营者应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以应对潜在的侵权威胁。

第四章:市场竞争风险特许经营者通常会根据区域划分市场,但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其他竞争对手可能会侵害特许经营者的权益。

解决对策是特许经营者需要加强市场监控,及时发现和应对侵权行为。

此外,特许经营者应积极与当地政府及行业协会合作,共同打击不正当竞争。

第五章:劳动合同风险特许经营者与特许经营者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特许经营者往往由于数量众多,管理困难,容易出现劳动纠纷。

解决对策是特许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的职责分工、薪酬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等,并加强与特许经营者的沟通与交流,及时解决劳动纠纷。

第六章:税务风险特许经营涉及到商标使用权、知识产权授权费等收入,如果税务处理不当,可能导致税务风险。

解决对策是特许经营者需要了解本地税法的相关规定,并与专业税务机构合作,确保税务问题合规处理。

第七章:解决对策的综合应用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并不是孤立的,各种风险可能相互交叉影响。

解决对策需要综合应用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特许经营者应成立专门部门来负责法律风险管理,并与专业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合作,制定和完善法律风险管理策略。

特许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特许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的其他权利。
九、什么是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亦称“工业所有权”,《保护工业产 权巴黎公约》
确定的工业产权保护对象包括: 专利权、商标权、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
地名称。
十、商标一般分为哪几大类?
1、产品商标 2、服务商标 3、集体商标 4、证明商标
十一、什么是商号?
商号是厂商名称的简称,亦称企业名称。它是商业企业法 人的符号,是区别于其它商业企业、被社会识别的标志。
6、加盟店对于总部所举办的促销活动不愿意配 合 (40%); 7、加盟店与总部之间对于[商圈保障范围]的看法 分歧(38%); 8、加盟店对于总部举办的[教育训练]不配合 (36%); 9、加盟店对[每月缴交的权利金与管理费用]有争 议(34%); 10、加盟店不能每月按时缴交货款(32%)。
十九、如何保持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长期稳定的合 作关系?
的其他权利。
七.什么是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亦称“工业所有权”,《保护工业产 权巴黎公约》
确定的工业产权保护对象包括: 专利权、商标权、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
地名称。
商标法
1982年中国颁布了《商标法》,使商标在中 国得到了法律保护。1993年中国对1983年实 施的商标法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对特许经 营企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次修订将服 务商标保护列为商标法的调整范围。在此之 前,商标法还只保护商品商标,对特许经营 中用作商号的服务商标不予保护。
秘密协议书》 4、在《刑法〉中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理 5、依据国家工商局1995年11月23日发布的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十七、什么是专利?
专利是指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称专 利权。
一项技术要成为专利,必须具有三个条件: 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特许经营权应注意的问题

特许经营权应注意的问题

特许经营权应注意的问题特许经营权是指一个企业(被称为特许人)将其品牌、技术、产品、服务或业务模式等无形资产转让给另一个企业(被称为特许人)进行经营的一种商业合作方式。

特许经营权的出让方通过收取特许费和/或销售额提成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

而特许经营权的经营方则通过获得受让方提供的品牌、技术、产品、服务或业务模式等优势来创造利润。

特许经营权具有灵活性和扩张性,并且可以帮助特许人快速扩大市场份额和提高品牌影响力。

然而,特许经营权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以下是一些特许经营权需要注意的重要事项:1.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人和特许经营方之间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特许使用的范围、特许费用、终止条件等。

特许人和特许经营方应该仔细阅读并全面理解合同的内容,确保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充分了解合同条款。

2.公司形象和品牌管理: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期间需要保持良好的公司形象和品牌管理。

特许经营方作为特许人的代理人,需要严格遵守特许经营方案中关于品牌形象的要求,并保持一致的市场定位和企业形象,以提升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力。

3.经营指导和支持:特许人应该为特许经营方提供专业的经营指导和支持,包括培训、市场推广、品牌宣传、产品研发等方面。

这样可以帮助特许经营方更好地运营企业,提高销售和利润。

4.特许费用和费率:特许人和特许经营方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特许费用和费率的支付方式和金额。

特许经营方需了解清楚特许费用的计算方法、支付期限和金额,并确保及时支付特许费用,以避免合同纠纷和经营风险。

5.知识产权保护:特许经营权涉及的品牌、技术、产品、服务等无形资产需要受到有效的保护。

特许人应该与特许经营方签订保密协议,确保无形资产的保密性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以防止知识产权侵权和经营方的不当行为。

6.经营支持和监督:特许经营方需要定期向特许人报告经营情况,并接受特许人的经营支持和监督。

特许人应该对特许经营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并积极提供建议和帮助以优化经营。

特许经营知识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

特许经营知识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

特许经营知识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特许经营(Franchising)是一种商业合作形式,允许一个组织(特许人)向另一个组织(特许人)授予使用其商标、商业模式和经营方法的权利。

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可以在特许人授权的范围内经营、建立品牌,并分享经营所得。

特许经营能够提供法律服务,这种形式在法律行业中称为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

本文将深入探讨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包括其特点、优势和应注意的问题。

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是指通过特许经营模式在法律领域提供服务的一种形式。

在这种形式下,法律服务机构(特许人)将其品牌、商标、商业模式和经营方法进行授权,使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特许人)得以共享这些资源,并在特许人授权的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

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能够有效整合资源,提高市场覆盖率和竞争力。

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优势:1. 品牌影响力: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往往依托于一个成熟的品牌,这使得特许人能够借助品牌的影响力更容易在市场上建立知名度和信誉度。

此外,品牌的统一形象也有助于提升客户的认知度和信任感。

2. 经营模式和经验分享:特许人可以将其在经营活动中积累的经验、成功的经营模式和行业最佳实践分享给特许人。

这种知识共享能够帮助特许人更迅速地理解市场需求和行业规则,减少经营风险,并加速业务发展。

3. 资源整合和采购优势: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可以通过整合资源,共同采购、共享技术、信息系统、专业人才等,有效降低运营成本和风险。

特许人还可以通过大规模采购获得更有竞争力的价格和服务,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

4. 专业培训和支持: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通常提供完善的培训和支持体系,为特许人提供专业的技能培训和法律知识更新。

特许人可以从特许人的专业支持中受益,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质量。

然而,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也存在一些应注意的问题:1. 合同约束:特许经营是建立在特许合同的基础上的,特许人和特许人之间必须签订详细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特许经营法题库(含答案及解析版)

特许经营法题库(含答案及解析版)

特许经营法题库(含答案及解析版)2020年3月8日翟天野题库说明:特许经营法题库共计55题,其中单项选择题20题,判断题30题。

题目难度分为三个等级,简单难度包括法律基本知识概念、法条原文、法律知识普及等52题;中等难度包括实践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等1题;困难难度包括法律条文及商业特许经营法等2题。

题库适用法律范围包括《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该办法的施行日期为()A.2015年1月1日B.2015年6月1日C.2017年6月1日D.2017年1月1日【答案】B【解析】根据《特许经营法》第60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2.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下列主体中,负责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包括()。

A.行业协会B.财政部门C.国土部门D.金融监管部门【答案】D【解析】根据《特许经营法》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3.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下列不得作为特许经营项目价格或收费调整依据的是()A.有关法律规定B.有关行政法规规定C.有关部门规章规定D.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答案】C【解析】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价格或收费的确定和调整机制。

特许经营项目价格或收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予以确定和调整。

4.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后可能对存续债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A.事先征得债权人同意B.事先征得债务人同意C.事后告知债权人D.事后告知债务人【答案】A【解析】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特许经营权经营法律规定(3篇)

特许经营权经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特许经营权是指政府或者授权单位授予特定企业或者个人在一定范围内从事特定业务的权利。

在我国,特许经营权广泛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文化娱乐等领域。

为了规范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使用和管理,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特许经营权的概念、法律依据、授予条件、经营规定、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特许经营权的概念与法律依据1. 概念特许经营权是指政府或者授权单位授予特定企业或者个人在一定范围内从事特定业务的权利。

特许经营权具有以下特点:(1)特定性:特许经营权涉及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期限等均具有特定性。

(2)排他性:特许经营权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排他性,其他企业或个人不得在同一范围内从事相同业务。

(3)期限性:特许经营权的期限一般较长,但并非永久。

(4)有偿性:特许经营者需支付一定的费用以获得特许经营权。

2. 法律依据我国关于特许经营权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法律法规:(1)宪法: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2)公司法: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组织、经营等活动的基本原则。

(3)合同法: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法律关系。

(4)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原则和法律责任。

(5)特许经营条例:特许经营条例对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三、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2. 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技术、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条件。

3.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具备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4. 符合公共利益: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应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5. 招标投标程序合法: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特许经营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特许经营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特许经营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特许经营这种营销模式,19世纪中叶发源于美国,以后风行世界。

作为特许经营典型的麦当劳、肯德基简直成了美国的象征。

我国90年代初导入特许经营,给流通领域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引发了法律问题。

本文对其涉及的法律问题试予探讨。

一特许经营是用出售特许权来发展业务的一种连锁经营方式。

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专利、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之规定,由国内贸易部于1997年11月14日发布。

)从上述定义可知,特许经营有下列特点:1、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按其性质,也可分为特许经营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并且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

2、从外部关系上看,被特许经营中与第三方的发生的任何关系,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因为,特许者和被特许者是两个法律地位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被特许者不是特许者的分公司、子公司、合伙人或其代理商。

3、从内部关系上看,特许者与被特许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特许经营合同规定。

特许者授予特许权,供被特许者使用,并加以指导:被特许者依约从事特许业务,在与特许者同一形象下,销售同样的产品或服务,并负有向特许者支付相应代价,遵守特许者特别限制的义务。

4、特许法律关系的核心是特许权。

其特征是:(1)从本质上说,它是一种使用许可权。

特许权的持有人不因特许的法律事实而影响其权利本身,被特许者取得的只是使用权。

(2 )特许权是一种组合式的知识产权。

虽然,特许权由商标、商号、商业秘密、专利权等组成,绝对不是他们的简单相加,由于各种知识产权间有机结合,已构成一种崭新的权利即特许权。

特许经营与商事代理有什么区别呢?特许经营是美国零售业连锁经营上发展起来的一项独特的营销方式,商事代理也是一种营销方式,这就决定了二者的相似之处,但区别也是明显的:(1)法律后果的归属不同。

特许经营权法律后果(3篇)

特许经营权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特许经营权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授予特定企业或个人在一定区域内、一定期限内,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的权利。

在我国,特许经营权的授予通常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企业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特许经营权的法律后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特许经营权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特许经营权的法律特征1. 主体特定性:特许经营权的主体为国家或地方政府,以及被授权的企业或个人。

2. 范围特定性:特许经营权的范围包括特定行业、特定区域以及特定期限。

3. 权利义务一致性:特许经营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被授权的企业或个人在享有特许经营权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4. 不可转让性:特许经营权通常不得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特许经营权的法律后果1. 权利义务关系(1)权利方面:被授权的企业或个人有权在特许经营期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

(2)义务方面:被授权的企业或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消费者权益,按时缴纳相关税费,接受政府监管等。

2. 法律责任(1)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被授权的企业或个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擅自改变特许经营业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被授权的企业或个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违法行为:被授权的企业或个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 收回特许经营权(1)合同解除:在特许经营期内,如遇以下情形,政府有权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收回特许经营权:被授权的企业或个人严重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被授权的企业或个人丧失经营能力;特许经营活动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2)终止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满后,政府有权终止特许经营权,收回特许经营区域。

四、案例分析某市政府授予A公司特许经营权,允许其在一定区域内从事垃圾处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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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法律问题
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童新朝
从有关特许经营的法律来说,首先,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建设部代表性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5),这个管理办法非常重要,对准入市场机制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地方立法只有新疆做到本地人大通过的地方条例,有些城市和政府比如说北京、天津、深圳都有相应的政府规章,但是现在还没有上升到地方立法层次,据了解到的情况,比如深圳和北京上升到条例,但是讨论遇到了障碍。

今天主要讲述经常被政府主管部门问到的四个问题,我觉得这几个问题其实都跟钱有关,如果政府在引入市场机制的时候,想引入高明的投资运营商,恨不得是世界五百强公司,政府没有配套的知识或者专业人才支撑的话是要吃大亏的。

所以,在这些问题上,政府首先要自己学会怎么分析这些风险,怎么控制这些问题。

第一个是特许期满后延期。

法律规定30年,我们运作项目的时候怎么确定年限呢?我在给政府提建议的时候非常简单,就是看投资人怎么算它的投资财务模型就明白了。

特许期的长短跟投资人回报相关,所以不能太短,如果在新建项目中马上确定基本因素,考虑到投资人股本金的回报,也要考虑到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中长期贷款十年,最多15年,加上股本金,法规考虑到特许经营投资回报时间长的特点,因此在时间确定上太短不行。

但是,时间太长也不行,现在有了建设部令以后,最长30年为限制了。

30年是不是满了呢?我认为用满30年不太合理,现在正处于摸索阶段,体制并不是特别完备,适当控制年限为未来政府留有余地。

特许经营期的延长是政府补偿赔偿非常有效的手段,适当延长实际上给投资人一个获得额外收益的机会,政府根据特许经营弥补对企业的补偿。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特许经营在时间上有缩短的趋势。

引入市场机制的时候,公共项目并不是能挣钱的项目,如果是好项目,对市场定期开放竞争,不仅体现竞争也对原来投资人形成压力,这对提高效率、改善服务非常有利。

同时,这也是关于期限的长短怎么取舍的问题,期满以后怎么延期。

建设部规定期满重新招标,有的省市规定期满应该重新招标在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有优先权,还有地方政府规定期满以后,企业写申请、政府给予批准。

期满以后重新招标是非常正确的,准入的时候就有竞标,简单竞争不考虑历史条件也是不好的,同等经验者有优先权这是符合经营惯例的,这是一个鞭策,特别在晚期的时候。

经过申请就可以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在现有基础上强调特许经营制度在摸索阶段,延期的时候要加上一个条件,二三十年后政府也许摸索到一个更合适的项目操作方式,不一定特许经营,到期时候政府继续实行特许经营则规定如何,这是比较合理的,为以后政府留有余地。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抵押、质押与融资模式的问题。

对特许经营项目,允许不允许这些操作呢?建设部规定禁止获得特许经营企业擅自将自己的资产抵押,这些规定是非常正确的,这些规定是对保护项目非常有用的。

特许经营本身和资产不可能不经过政府同意经营者擅自主持,政府是特意授予某一个公司的,不可能让它随便转让的。

我们也必须考虑到市场的接口,引进市场机制,市场上通行的融资手段必须使用抵押和质押的。

水务的项目投资额这么大,企业的股本金占很少,充其量20%,剩下的银行贷款占最大的比率。

银行的风险最大,银行贷款有标准,肯定有抵押才可以贷款,政府一定不要指望投资人自己掏腰包。

商业银行贷款和原来使用国债和专项贷款,或者中央政府用自己的国家的信誉做抵押获得贷款的性质都是不同的,那种情况下已经是政府自己抵押了。

商业银行必须要有抵押和质押才能提供贷款,可能要求项目公司抵押厂房等设施。

这都是可能的,既然我们说只有在抵押的时候才能实现对特许经营项目投资量大的项目贷款,必须充分考虑怎么样抵押才能获得贷款也获得特许经营项目能够比较安全,防止投资人滥用这个渠道挪用资金。

我们的一个做法是做项目本身的资产和权益抵押获得融资,这种结构非常适
合投资大回收时间长的项目,这样项目本身抵押给银行获得贷款。

最近我们做的几个外商投资也是这种方式,取得了成功。

这个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不能挪用,这个项目按照这个方式安排抵押的时候对政府也比较安全,会对银行行使抵押权也有所限制,这样政府把项目控制在手中,不会出现银行拿项目拍卖。

我们刚才说了这个基础设施投资者项目回收期长,不可能股本金投资。

强行股本金投资方式,有可能少量几个资金雄厚的企业可以做到,但是这样减少了市场竞争,也没有好处,另外就是投资人借的资金,变向冒充股本金,同样存在潜在的风险。

如果发生赔偿情况,政府对项目控制是非常低的。

如果不允许的项目融资,只能使用股东贷款、公司获得的抵押贷款,多么有利的投资人也不可能保证不出问题,不能保证几年以后不出问题。

如果用股东贷款出了问题,马上牵连到他控股的公司。

另外,如果允许用股东贷款的方式,不能挡住另外一面,既然你允许这么做,你不能防止倒过来他利用你的项目。

如果严格情况下我们碰到特别诚实的投资者,他做一两个项目就可能停了。

市场上道理是什么,市场是商场,如果你把他陷入两个项目,意味着他自己将来要死亡。

他只守是守不住的,可能被别的公司吞掉,要不然私下违规,骗取别的地方贷款堵这个地方窟窿,这也危及到公司。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项目里头比较好的方式是一个能跟其他项目采取隔离带的方式,我们采取项目融资,这需要银行市场的配合。

第三个问题是移交与财产处置。

这也是法规上没有解决的问题,建设部没有谈到移交,有的地方谈到了,在这样项目里从头到终止的时候,到底应该怎么处置?原则规定应该是移交而且是无偿的。

这有两个重要因素,特许经营制度到期政府要收回的,另外从财务角度我们说特许经营项目如果到期的时候,在财务上是归零的,债权债务都归零,股东将项目公司移交给政府,不留任何债权,不能有缺损扣除转让,正常情况下是归零的,我们就要探讨另外一个情况,BOT和TOT归零是比较容易的,但是现在有厂网一体情况,这会追加新的投资,这部分权利归于后来投资者的,这种情况下移交怎么考虑呢?我们为了特许经营规范化,保护政府和公共利益的原则,对项目移交原则上遵守无偿移交的原则,不能采取评估价和拍卖的方式。

第一个原因是法律上公共事业最后回归到政府,特许经营不能随便转让的,第二虽然收益稳定投资人在运营期内是可以收回投资的,因此不应该重新再拿一笔钱,这是基本情况。

目前看到价格是低于成本的,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又追加投资,如果不让投资纳入成本,这样没有人投资了,我们设置正常情况下的终止补偿条款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政府都不能承诺按找资产评估价回购,如果这种情况下你是政府承诺将来回购,他们投资对成本控制关心程度都大大下降,反正政府最后都要拿回去。

第四个问题上关于特许经营使用费。

获得经营权是不是要交使用费?我个人认为,缴纳使用费不存在任何法律根据,合同法律看特许经营是属于政府行政权利和职能范围,这是根本不能出售的。

如果缴的话,就有买卖关系;如果卖的话,就是国有资产,怎么评估呢?如果假定我的评估价按照国有资产方式,国有资产不能流失。

如果以评估客观价格为基础,特许经营价格怎么确定,我们找不到市场价值就找不到一个标准,不同主管部门、不同人都有不同的价格。

经济学角度也有问题,出价高者得,这是市场规则,这样情况下投资人把他付出特许经营费成本转嫁到服务成本,最后让政府承担,或者公共承担。

法律问题关系到政府、公众与投资人利益和项目安全,需要全国性的立法和主管部门的政策指导性。

本次演讲的内容在中国水网政策与市场栏目下的《从北京、天津的实例看地方特许经营立法中的问题》文章可以浏览到更丰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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