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资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公司投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决策水平,有效降低投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按照“二级母子公司组织架构”发展战略取向,XX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的母公司将成为集团的投资中心.第三条投资具体分为内部投资和对外投资.内部投资是指新建工程项目投资、购置固定资产投资、技改投资、集体福利投资如:职工浴室、餐厅等、职工文化设施投资等.对外投资是指以资产或现金与其他企业包括境外企业合资、合作、联营的投资以及购入股票、债券等的投资.第四条集团公司各项投资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即每项投资从立项、可行性研究、市场考查资料调研、最终投资项目的确立和实施,均落实到人、责任到人,建立相应的项目责任制,严格选派项目责任人,并明确其权利,实行跟踪指导、监督和考核.第五条集团公司投资管理的具体业务部门是战略发展部,并由财务部、审计部协调配合,必要时应征询集团内外专家的意见.战略发展部负责对内部和外部投资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其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章投资管理权限第七条集团公司本部的内部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总裁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及所有对外投资,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第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作出决定,并在实施前报集团公司备案;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内部投资及所有对外投资均须先报集团公司审核,根据批复意见,由集团公司派往该公司的董事或股权代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表决确定.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单项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授权总经理决定,并在实施前报集团公司备案;单项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内部投资及所有对外投资均须先报集团公司审核,根据批复意见,由集团公司派往该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或股权代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表决确定.第十条单项固定资产处置的权限与上述单项投资管理权限相同.第十一条各公司的投资项目应本着“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一个完整的项目以分拆或其他变相方式上报.第四章投资活动报批程序第十二条各公司每年年初应制定当年投资计划,计划力求客观、全面、完整,集中上报集团公司审核.新增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办”的原则,另行单独上报集团公司审核.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本部单独投资额在总裁权限范围内的,由总裁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付诸实施;需报请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先由总裁组织有关人员拟定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待董事会研究后形成决议,由总裁组织实施.第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活动报批程序:一总经理作出投资立项意见;二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投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按照投资管理权限,不需上报集团公司审核的,提交董事会或董事长决定,具体实施前报集团公司备案;四按照投资管理权限,需上报审核的,应报集团公司主管业务部门审核;五公司根据批复意见,提交董事会或董事会投资审议委员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作出最终决定;六总经理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活动报批程序:(一)总经理作出投资立项意见;(二)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投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按照投资管理权限,不需上报集团公司审核的,提交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授权总经理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具体实施前报集团公司备案;四按照投资管理权限,需上报审核的,应报集团公司主管业务部门审核;五公司根据批复意见,提交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作出最终决定;六总经理组织实施.第十六条集团公司业务审核程序:一属于新建、技改项目,先报战略发展部,战略发展部对项目的工艺、技术、市场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出初审意见,转财务部;二财务部根据集团整体投资实力及必要性等提出是否投资的意见;三报请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四批复.第十七条投资活动的上报与审批均以书面形式进行,如遇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灵活多样的便利报批方式,但在事后应补足相关手续.第十八条投资项目实施,其实际投资额原则上不得突破原审批预算,如因特殊情况超预算5%以上的,需上报集团公司另行审批.第四章申报材料内容第十九条各公司上报审批的新建、技改项目均需附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条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市场分析和预测;二设计方案及生产规模;三工艺技术方案;四原料、辅助材料供应;五建设条件及建设场地方案;六公用工程、辅助设施、节能及环保;七安全卫生、消防及劳动定员;八项目实施规划;九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十风险评估;十一经济效益分析.第二十一条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现状和改造的必要性;二调研情况;三工程方案比选、设备选型及所选设备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四工程方案和工艺布置流程图;五总投资预算和预算明细表;六投资前后生产成本计算比较;七投资前后产量、质量比较;八风险评估;九投资回收期;十经济效益估算.第二十二条对外投资及购置固定资产至少应包括投资意图及必要性,投资额、风险评估、效益测算、资金筹措等基本内容.第五章工作考核与责任第二十三条各投资项目报批、预算执行情况由审计部负责检查与考核.第二十四条在各自权限范围内的投资未按相关程序研究,自作主张决定的,按投资额的5%对总经理予以惩罚.第二十五条在各自权限范围外,未按相关程序报批的,按投资额的10%对总经理予以惩罚.第二十六条超预算支出未按上述规定报批的,按超支额的30%对总经理予以惩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下”都含本数;“以上”都不含本数.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战略发展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投资管理制度附表新建项目申请表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表购置固定资产申请表。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过程中的差错、舞弊和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江南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要按照对外投资业务的业务流程,对公司对外投资预算、对外投资计划、对外投资取得、对外投资保管、对外投资处置和对外投资帐务处理、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实施控制.对于对外投资各环节中的不相容职务分离、授权批准、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对外投资执行、对外投资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作为关键控制点,加以重点控制.第四条对外投资中不相容需要分离的岗位至少包括:(一)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编制人员与评估人员分离;(二)对外投资业务的执行人员与决策人员分离;(三)投资业务操作人员与投资业务会计记录人员分离;(四)有价证券的保管人员与从事投资业务会计记录人员分离;(五)有价证券的保管人员、保管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六)股利或利息的经办人员与从事投资业务会计记录人员分离;(七)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人员与执行人员分离;(八)投资业务的全过程不由同一个部门或一人办理.第五条岗位轮换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第六条业务归口办理(一)公司各类对外投资包括长期投资、短期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等都归口总部财务部办理.(二)未经授权,其他部门不得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第七条授权审批一授权方式1.公司对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2.公司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由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决议;3.总经理对其他人员的授权,年初以授权文件的方式明确,对投资审批,一般只对财务总监给予授权;4.对经办部门的授权,在部门职能描述中规定或临时授权.二审批权限1.投资审批2.延续投资及投资处置审批1投资项目合同到期,公司除延续投资外,公司须及时进行清算、到期收回或出售、转让,公司延续投资的审批按“投资审批”规定的权限办理;2未到期的投资项目提前处置,在处置前按原决定投资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提前处置.3.投资损失确认审批1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单项投资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年度累计投资损失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2董事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除需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外,投资损失确认事项,都由董事会审批确认;需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在送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董事会审议确认.三审批方式1.股东大会批准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批准,董事长根据决议签批;2.董事会批准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批准、董事长根据决议签批;3.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根据董事会授权直接签批;4.总经理根据总经理会议规则,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或根据授权直接签批;5.财务总监根据授权签批.四批准和越权批准处理1.审批人根据对外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2.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意见办理对外投资业务;3.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并应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一级授权部门报告.五责任追究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公司将处以罚款、降职、停职、开除等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保留依据相关法律追究责任的权力.第八条对外投资预算(一)公司根据发展战略目标和公司的投资能力编制投资预算,投资预算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预算应对投资规模、结构和资金作出合理安排.(二)公司对外投资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三)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的编制、审批和调整,按公司公司预算控制制度执行.第九条对外投资的计划、取得、保管和处置一短期投资和长期证券投资控制公司的投资计划包括长短期证券投资、期货、期权等衍生产品投资、委托理财及信托产品投资必须以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批的文件作为执行指令.公司应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证券投资行为.选择证券经纪人时,应以对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公司应与证券经纪人签订明确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纪人为公司购置证券,必须取得公司有效的投资指令.该指令应明确规定购置证券的最高价格指令的有效期限.经纪人不得从事任何超出授权范围的投资行为.经纪人应填写成交通知书,内容应包括:投资指令号、最高价格、证券名称、数量、面值和实际成交价格等.成交通知书应由财务经理或其授权的其他职员进行审核,以证实购入证券的数量和价格是否符合投资指令.如果一项投资指令,经纪人需要分期执行或需要购置不同的证券,需要经纪人对指令已执行的结果分期填制成交通知书.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投资时,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公司对投资资产指股票和债券资产一般有两种保管方式:一种是由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如在公司拥有较大的投资资产的情况下,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进行保管.这些机构拥有专门的保存和防护措施,可以防止各种证券及单据的失窃或毁损,并且由于他与投资业务的会计记录完全分离,可以大大降低舞弊的可能性.另一种方式是由公司自行保管,在这种方式下,必须建立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证券.对于任何证券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债券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数量等详细记录于证券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财务经理或其他被授权人应当定期检查银行等机构送来的证券存放情况记录,并将这些记录同财务经理签署的证明文件存根和公司有关证券帐户的余额相核对.投资资产处置控制程序为,任何有价证券的出售必须有经财务经理或董事会的批准;代公司进行证券出售活动的经纪人应受到严格的审定;经纪人同投资者之间的各种通讯文件应予记录保存,反映经纪人处置证券结果的清单应根据处理指令受到检查.如果投资资产的处置为不同证券之间的转移,则该业务应同时置于证券取得和处置的控制制度之下.如果处置的结果是收回现金,还应结合货币资金的控制方法,来对投资资产处置进行控制.二长期股权投资和项目投资控制1.投资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程序2.投资的执行和管理程序:第十条投资处置一投资处置的决策按本项目原投资审批程序审批.二投资转让1.由公司财务部研究确定转让价格,并经董事会批准;2.必要时,由财务部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三对外投资处置收回的资产1.公司对投资收回的资产,应及时足额收取,并按会计规定入账;2.收回货币资金,应及时办理收款业务;3.收回实物资产,应编制资产回收清单并由相关部门验收;4.收回无形资产,应检查核实被投资单位未在继续使用;5.收回债权的应确认其真实性和价值.四对外投资核销1.财务部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2.按投资损失的审批权限审批.第十一条对外投资记录控制一过程记录控制.公司建立投资决策、审批过程的书面记录制度.二会计记录控制1.公司按企业会计制度和公司会计核算制度对外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记录,所有对外投资业务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账外设账;2.财务部进行对外投资业务会计处理时,对投资计划、审批文件、合同或协议、资产评估证明、投资获取的权益证书等相关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情况进行严格审核;3.公司建立对外投资台账,记录被投资单位的名称、投资合同与协议的编号及存放地点,出资方式、股权比例,投资收益分配情况等;4.公司建立有价证券记录台账,记录证券的名称、面值、数量、编号、取得日期、期限、利率等;5.财务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核对被投资单位有关投资账目以及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三权益证书和档案管理1.公司取得的股权证、有价证券等权益证书,由财务部保管或委托其他机构保管;2.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审批等过程记录、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计划书、对外投资处置等文件资料定期由财务部整理存档,送公司档案部门保管;3.档案的调阅、保管、归档,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主体1.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对对外投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2.公司审计部门.依据公司授权和部门职能描述,对公司对外投资合同或协议以及投资过程进行审计监督;3.公司财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业务进行财务监督;4.上级对下级对外投资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检查监督方式按公司规定的检查权限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2.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理,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3.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4.对外投资资产的投出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按照投资计划投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出的,重点检查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 5.对外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重点检查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6.对外投资持有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有关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凭证的保管和记录情况,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足额收回.7.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授权批准,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8.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四监督检查结果处理1.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2.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上级部门报告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3.监督检查部门发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应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_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等投资主体。
子公司、分公司等投资主体应参照本制度执行,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及所属投资主体运用自有资金、融资等手段,对外进行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房地产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投资行为。
第二章投资决策与审批第四条公司投资决策实行集中领导、分级管理、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投资决策分为以下级别:(一)董事会决策: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包括投资总额、投资方向、投资方式等。
(二)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对公司一般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包括投资总额、投资方向、投资方式等。
(三)部门或子公司决策:对公司小额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包括投资总额、投资方向、投资方式等。
第六条投资决策程序:(一)项目提出:投资部门或子公司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提出投资项目。
(二)可行性研究:投资部门或子公司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市场分析、风险评估、投资回报分析等。
(三)决策审批:按照第五条规定,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审批。
(四)合同签订:投资部门或子公司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
第三章投资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公司设立投资管理部,负责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监督和回收等工作。
第八条投资管理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投资回报分析等工作。
(三)组织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
(四)监督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
(五)对投资项目进行回收管理。
第九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政策。
(二)风险可控:充分评估投资风险,确保投资安全。
公司投资管理规定
公司投资管理规定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根据外部规范与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子公司及各分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投资分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两部分。
1.对外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济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2.对内投资指利用自有资金或从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更新改造以及购买和建造大型机器、设备等投资活动。
第四条投资目的1.充分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2.改善装备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扩大经营规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五条投资原则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3.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二章对外投资第六条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1.短期投资包括购买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或自库券以及特种国债等。
2.长期投资包括:(1)出资与公司外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2)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3)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第七条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1.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2.负责证券购人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3.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4.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与负责有价证券盘点工作的人员分离。
5.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与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八条公司短期投资程序1.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公司资金盈余情况编报资金状况表。
公司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重大投资行为,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重大投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是指对公司资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投资额达到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的5%以上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二)投资额虽然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属于公司主营业务领域,对公司战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项目;(三)涉及公司对外担保、委托理财、股权转让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二章投资决策程序第四条重大投资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决策:(一)项目提出:子公司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提出重大投资项目建议,并提交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二)可行性研究: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市场分析、风险评估、投资回报预测等。
(三)审议决策: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可行性研究结论,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形成投资决策。
(四)上报审批:公司将投资决策报告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批。
(五)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后,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组织实施,子公司负责具体执行。
第三章投资风险控制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一)风险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风险评估,明确风险因素、风险程度和风险应对措施。
(二)风险预警:投资决策委员会和董事会应密切关注投资项目的风险变化,及时采取预警措施。
(三)风险监控: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全程监控,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四章投资效益考核第六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效益考核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定期考核。
(一)考核内容:包括投资回报率、项目实施进度、风险控制情况等。
(二)考核方式: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2篇)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2篇)公司投资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投资理财类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类投资理财行为,促进投资理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参照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制度》,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投资理财类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投资理财业务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业务是指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融资咨询、投资顾问、资金中介等行为。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投资理财类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制企业。
第四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第五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由各级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市政府成立市投资理财类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级联席会议),负责投资理财类公司的政策制订和督导检查工作;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市金融办为牵头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调度。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级联席会议),负责本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的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建立行业自律组织,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督促会员单位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依法合规经营,并自觉接受市级联席会议的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条设立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公司投资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活动,保护公司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收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投资活动应当遵循稳健、透明、风险可控、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投资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禁止违规投资行为。
第四条公司投资资金应当以谨慎和审慎的态度进行投资,不得盲目投机,避免因市场波动而导致损失。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投资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定期进行投资风险评估和监测。
第二章投资管理责任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公司的投资政策和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议和批准。
第七条公司董事长是投资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日常的投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财务总监是公司投资管理的具体执行人员,负责具体的投资操作和风险控制。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投资计划,确保投资活动符合公司的整体战略和发展需求。
第十条公司内部投资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公司的投资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估,及时纠正投资活动中的不当行为。
第三章投资决策与审核第十一条公司投资决策应当遵循风险可控、效益最大化的原则,确保投资项目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第十二条公司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应当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项目情况、市场前景、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考量。
第十三条公司投资项目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和评估,确保项目符合公司目标和战略,投资回报率高,风险可控。
第十四条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应当由内部投资委员会审议并意见,最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投资实施和监督第十五条公司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投资资金得到有效配置。
第十六条公司投资项目应当定期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对投资回报率、风险控制情况等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投资项目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和稳健增值。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资金监督机制,定期对公司投资活动进行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投资公司管理制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风险控制,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活动。
第二章定义与范围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获取收益为目的,将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资产投向其他组织或法人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对外投资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一)股权投资: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参与及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二)债权投资:包括贷款、委托贷款、债券投资等;(三)证券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四)其他投资:包括房地产、信托产品、私募基金等。
第三章投资决策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如下:(一)重大投资决策: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二)一般投资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三)日常投资决策:由投资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审议。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七条公司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对对外投资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第八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确保投资项目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投资项目相关信息。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条公司对外投资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三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监督机制,对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公司应定期对投资管理部门和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
央企 集团公司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范文(精选6篇)
央企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范文(精选6篇)篇一:央企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在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根据《公司条例》、《中央企业总部和子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央企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各种方式投资的项目,在公司投资决策、实施、管理和评价过程中应严格履行。
第三条公司在投资项目的各个环节应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积极探索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路径,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四条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应该是经过充分论证和评估,得出适宜方案。
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立项申请、论证、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决策等环节,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进行操作。
第五条投资方案的论证阶段应明确投资主体和投资比例,并有充分的市场、技术、环境、法律等方面的调查和研究,做到科学决策。
第六条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研究要充分论证该项目从经济、技术、环境、社会等角度是否具有可行性,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建设地点、投资总额、资金筹措方式、投资结构、市场前景、项目风险等内容。
第七条项目决策应由公司各级管理层级按照职责分工、投资风险等因素进行评价,并提交公司领导审核决策。
第三章投资实施第八条投资实施应做到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投资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九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开支,合理运用资金,并要做好各种风险的控制和防范工作。
第十条如有必要,请通过财务、审计、风险管控等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监控投资项目的风险,以便提早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提交项目各环节的情况报告,及时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四章投资管理第十二条实施投资管理应该是制订规划和制度,落实具体措施,建立跨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
第十三条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稳健性是投资管理的基本要求,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投资活动。
私人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投资行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所有投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形式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直接投资:包括购买土地、房产、设备等实物资产,以及设立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等。
(二)间接投资:包括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以及进行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
第二章投资决策与审批第四条公司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投资资金安全,降低投资风险。
(三)效益性原则:提高投资回报率,实现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四)合规性原则:遵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
第五条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如下:(一)投资项目提出:各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投资项目建议。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发展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项目风险和收益。
(三)投资决策: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审议决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四)投资实施:投资发展部负责组织实施投资项目。
第三章投资风险控制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以下方面:(一)风险评估: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二)风险预警: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识别和防范潜在风险。
(三)风险分散:通过多元化投资,降低投资风险。
(四)风险处置:建立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对已发生的风险进行有效处置。
第四章投资收益管理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收益管理制度,确保投资收益的实现和分配。
(一)投资收益核算:投资发展部负责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确保收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投资收益分配: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合理分配。
投资企业管理规定(5篇)
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____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
____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____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____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
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6篇)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负责____实施。
第四条本公司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司投资发展部(以下简称投资部),其职责范围另文规定。
第二章项目的初选与分析第五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第六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项目分析内容包括:1、市场状况分析;2、投资回报率;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4、投资流动性;5、投资占用时间;6、投资管理难度;7、税收优惠条件;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9、投资的预期成本;10、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原料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
由公司进行的必要股权投资可不在此例。
第七条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单位(下属公司或公司投资部)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总部主管领导审核。
总部主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
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第三章项目的审批与立项第八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____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副总经理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审批;____万元以上项目,由董事会审批。
投资管理制度规定
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投资管理行为,提高投资管理水平,保障公司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资管理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投资管理指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金融投资、房地产投资、产品投资以及其他各类投资活动。
第四条公司的投资管理应遵循“风险回报相匹配”、“谨慎稳健”的原则,确保投资安全,保障资金流动性和资产增值。
第五条投资管理机构和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依法、合规、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忠实勤勉。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文件和档案,做好投资项目审批、实施、监督、风险控制和分析、决策、执行等全过程的记录。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投资管理指公司实际管理投资资金的活动,包括投资决策、实施、评估和监控。
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有权机构批准的,须经批准。
第二章投资管理组织和制度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组织,明确职责和权限、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合理配置人员和机构。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管理部门。
投资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进行投资管理的决策、实施、监控、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管理工作流程和标准操作规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制定明确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投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投资管理人员的权限和限制,完善投资管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监控进行全面、及时的分析,实行动态化的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评估制度,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合理确定投资标准和投资成本。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决策机制,采取多种投资决策方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绩效评估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绩效评价,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投资管理的信息沟通和沟通联系。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
第三条对外投资应遵循合法、合规、审慎、效益的原则,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实现公司发展战略。
第四条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决策程序进行,明确投资责任,建立健全投资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
第二章投资决策机构第五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负责审议和决策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第六条投委会成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外部专家组成。
第七条投委会审议投资项目时,应邀请项目实施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门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提供项目资料和意见。
第八条投委会决策投资项目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结果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投资管理流程第九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发起、论证、审批、实施、监督和评估等环节应严格按照投资管理流程进行。
第十条投资项目的发起,应由项目实施部门或相关部门提出投资建议书,提交给投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投委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包括项目可行性、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等。
第十二条投委会认为有必要对投资项目进行深入论证的,应组织相关部门或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投委会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投资项目,并将决策结果报告给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部门应定期向投委会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或风险,项目实施部门应及时向投委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投资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实施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总结评估,并向投委会报告。
第四章投资风险管理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
公司投资部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投资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部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资部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投资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规定,履行职责,开展正常运营。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公司投资部的组织结构包括部门领导、投资经理、风险控制员、运营人员等。
第五条部门领导负责对投资部的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管理,并对投资决策负责。
第六条投资经理负责项目的筛选、尽职调查、决策分析等工作,并报告部门领导。
第七条风险控制员负责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运营人员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包括投资回报分析、合同管理、资金调配等。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九条公司投资部的业务流程包括项目申报、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合同签订、执行管理等环节。
第十条项目申报:投资经理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发展战略,提出潜在项目,提交部门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尽职调查:投资经理对潜在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并编制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市场前景、风险评估、收益预测等。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部门领导根据尽职调查报告和公司策略,对项目进行评估和决策。
决策结果需书面记录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投资经理与项目方进行合同谈判,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由部门领导审批后正式签订。
第十四条执行管理:运营人员负责对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监督项目方履行合同义务,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五条公司投资部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确保投资项目的风险可控。
第十六条风险评估:投资项目在尽职调查环节、投资决策环节和合同签订环节,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保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七条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控制员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风险监督检查:风险控制员定期对项目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风险。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九条公司投资部应建立科学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公司内部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投资行为,加强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分公司及关联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内部企业”)。
第三条公司内部投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合规性原则: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2. 安全性原则:确保投资资金安全,防范投资风险。
3. 效益性原则: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提高公司整体经济效益。
4. 透明性原则:投资决策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投资分类第四条公司内部投资分为以下类别:1.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购置土地、建筑物、设备等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的投资。
2. 流动资产投资:包括购买原材料、库存商品、有价证券等投资。
3. 金融资产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
4. 其他投资:包括合作、合资、并购等投资。
第三章投资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投资决策,对公司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协调各部门推进投资工作。
第七条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1. 制定公司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2. 组织编制公司内部投资计划;3. 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和审查;4. 跟踪监督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确保投资目标实现;5. 对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提出改进措施。
第八条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关联企业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投资管理部门开展投资管理工作。
第四章投资决策程序第九条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如下:1. 投资项目提出: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关联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投资建议。
2. 可行性研究: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市场分析、风险评估、投资回报等。
3. 投资决策:董事会根据可行性研究结论,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4. 投资实施:总经理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投资项目。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或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含所属子公司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即对能单独控制、与其他合营方共同控制或能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项目的管理;第三条股东大会、董事会、各子公司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按照公司章程授予的权限进行投资决策;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应遵循的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加快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3、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4、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第五条对外投资的方向1、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2、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且对所属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投资;3、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外部增量资金,利用企业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4、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企业优势,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收益性投资;第三章对外投资权限与审批决策程序第六条集团作为对外投资主体;集团所属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对外投资权限要按照经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执行;第七条以集团为主体的投资项目和以所属子公司为主体的投项目不论规模大小,一律由集团董事会审议,并报来宾市国资委审批;第八条追加投资项目要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程序由资产管理部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九条新设投资项目、合资合作企业建设项目和收购兼并项目要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立的程序,由资产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提交董事会审批;第十条公司和所属子公司发起设立的投资项目,引入自然人特别是内部职工股时,必须充分揭示项目基本情况、投资风险、募集资金投向和投资人的权利义务,并依法建立规范的内部职工持股组织和管理制度;必要的应引入独立董事或职工监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第十一条公司和所属子公司要严格对外投资项目上报前的市场调查、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分析;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第十二条对外投资的协议、合同、章程谈判和审批应遵循下列程序:1.资产管理部会同战略发展部与合资、合作或被购并方进行初步接触和谈判并签署意向书草案,报集团领导办公会审批;2.投资各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单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公司组织谈判小组,与对方进行谈判,形成合资、合作或购并协议、合同、章程草案;谈判小组由战略发展部、资产管理部、财务部、审计部、办公室等部门的人员组成;3.协议、合同、章程草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查并报来宾市国资委批准后,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合资、合作和被购并方正式签约;第四章股权处置的管理第十三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股权处置事项须经由董事会审查,来宾市国资委批准;股权处置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程序;第十四条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必须按照“项目选择、项目立项、项目谈判、项目审批、项目实施”等程序进行,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第十五条项目选择必须反复比较、权衡各投资项目优劣,在此基础上选择其中有投资价值的项目,组织对投资项目实地考察,进行初步可行性分析论证;第十六条项目立项1、项目立项及审批;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可行性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可申请立项;项目申请立项时,需提交立项申请报告;2、项目尽职调查及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后,视项目需要可聘请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小组或中介机构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出具项目调查报告,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如有必要,可聘请专家进行系统论证;第十七条项目谈判1、项目谈判;项目负责人组织与有关方面的谈判,并草拟投资协议;协议须经法律顾问把关,并须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或签署书面意见;2、草拟投资方案;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拟签署协议经过初步审查后,须草拟投资方案,连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批;第十八条项目审批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报送的备案或送审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立项申请报告;2、尽职调查报告;3、可行性研究报告;4、拟签署的投资协议;5、公司批准文件;6、法律意见书;7、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如适用;8、审批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第十九条项目实施1、签署投资协议;投资项目经审议通过后,还需履行集团合同审批程序,才可签订正式投资协议;2、资金划拨和产权办理;财务部按投资协议规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经批准后办理投资资金的划拨工作;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小组负责办理产权等相关手续;第二十条股权转让程序1、对于需要转让的股权项目,所属子公司在集团授权下,或集团主动联系受让方,并按照规范的法律程序进行转让;2、股权转让价格一般以净资产评估、市盈率法、资产重置法、现金流量折现等价值评估方法测算底价,通过拍卖、招投标或协议转让等方式确定;3、股权转让应与受让方进行充分谈判和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拟订股权转让意向书草案,将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权转让申请报告、股权转让说明书及相关资料一起上报董事会审批;4、集团或所属子公司按照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对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5、集团或所属子公司负责股权处置方案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合法程序进行股权转让,做好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工作,相关处置结果统一备案;第二十一条股权清算程序1、被投资企业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和出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均应组织清算;公司自身或授权所属子公司促成被投资企业召开股东大会,形成清算决议,进入法定清算程序:成立清算小组、通知并公告、处分企业财产、注销登记与公告,并将清算结果统一备案;2、被投资企业需要延长经营的,按照对外投资权限审批;3、对于已经停业或无法追溯被投资人的投资项目,能够提供核销的有效证据,可以进行核销;不能提供合理的证据,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要提供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可以通过“账销案存”的方式予以核销,并另设台账进行备案管理,继续保留权益追索权;第二十二条资料存档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小组须整理完整的项目文件、资料,原件存档,相关资料交资产管理部专人保管;第五章投资管理第二十三条投资方应派出股权代表董事、监事进入被投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负责投资项目的后期管理工作;对控股的公司还应派出或推荐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管人员;第二十四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是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管理的决策参谋部门和检查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财务部:负责对我方出资的非现金资产进行评估;按对外投资计划筹措和拨付资金;负责对外投资协议、合同和公司章程中有关财务会计条款的审查;负责回收对外投资收益;负责股权处置过程中的帐务处理;2.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的审计和实施过程监督;负责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的效能监察;3.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查对外投资新设法人实体的机构设置方案;提出向被投资单位委派或推荐董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履行委派或推荐手续;明确派出人员的管理权限、选派程序和考核要求;4.战略发展部:负责对外投资规划和项目的立项审查;负责审查与对外投资项目有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跟踪对外投资项目的运行状况,组织后评价工作,为董事会提供辅助决策支持;5.资产管理部:参与有关谈判和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起草工作;负责有关签约文本的最终审查及办理有关授权等法律手续,组织起草相关议案,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有关要求,予以信息披露;负责对外投资的统计及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对外投资中有关出资方式、股权设置、收益或利润分配;6.风险控制部:处理所涉及的法律论证、法律纠纷、外聘律师、商标使用等法律事务;负责风险和亏损分担等的审查和管理等;第二十五条外派股东代表及高管人员的职责1、科学决策,稳健经营,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的投资回报率;2、参与制定或修改被投资公司章程;3、监督被投资公司按计划使用资金,如有重大变更,应及时向派出主体公司及资产管理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4、按集团公司要求参加相关会议,每半年向派出公司书面述职汇报投资项目经营情况,控股的被投资公司按季读向投资公司的财务部门上报财务报表,参股的被投资公司按半年要向投资公司财务部门上报财务报表;5、参与被投资公司的重大决策,并在表决之前将议题提案征求集团资产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及领导的意见后,按集团公司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同步将相关会议材料、会议纪要、决议文件炒送资产管理部备案;6、对被投资公司出现的重大事项或经营风险及时向派出公司汇报,并向资产管理部备案;7、完成派出公司安排的保障其在被投资公司利益的其它工作;第六章投资退出第二十六条战略发展部和资产管理部应密切跟踪投资项目,对不再适应公司发展战略的项目,以及投资风险较高、投资回报较差的项目,由资产管理部牵头,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投资退出方案,经可行性论证后,按投资审批权限提请相关决策机构审批;第二十七条投资退出方案批准后,由出资公司组织实施;第七章:考核与监督第二十八条外派股东代表及高管人员每年向集团上报年度目标任务,集团集中审议后对所投资公司进行目标考核及监督,结果作为外派股东代表及高管人员的考核依据;第二十九条对于利用股权处置之机,转移、侵占、侵吞、有意低价转让、核销公司资产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处理,视轻重给予公司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制度由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此前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均依照本制度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企业投资管理规定
投资管理规定投资项目审批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XX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投资管理,加强事先审查,明确审批程序,有利于正确决策,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专业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XX)投资的新建、扩建、技改、房地产开发及资产经营等项目,其它性质的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总公司投资管理部(以下简称投资部)是总公司投资业务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XX 投资项目的审查管理工作。
投资部在项目评估论证工作中,应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四条总公司设投资审查小组,对大中型投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
必要时,投资审查小组应提前介人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考察工作。
投资审查小组由总公司分管领导、投资部、财务本部、人事本部、综合计划部、法规室派员组成。
第二章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应由项目主办单位向投资部报送投资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议书及其它相关资料一式四份:(一)XX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的项目;(二)需要总公司投入资金或需以总公司名义执行的项目;(三)除投入资本金外,XX还承担提供资金、担保或其它义务的项目;(四)与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或外资企业共同投资的项目;(五)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项目;(六)需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
(七)其它需要报审的项目。
第六条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项目经投资部审查通过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获准项目由投资部以总公司名义行文批复,项目主办单位据此开展下一阶段工作,项目建议书的审查一般应在项目报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投资部审查未通过或总公司总经理未批准的项目,由投资部负责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八条本规定第五条以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主办单位自行审批,报投资部备案。
第三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第九条所有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应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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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管理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根据外部规范与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子公司及各分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投资分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两部分。
1.对外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济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2.对内投资指利用自有资金或从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更新改造以及购买和建造大型机器、设备等投资活动。
第四条投资目的1.充分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2.改善装备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扩大经营规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五条投资原则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3.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二章对外投资第六条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1.短期投资包括购买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或自库券以及特种国债等。
2.长期投资包括:(1)出资与公司外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2)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3)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第七条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1.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2.负责证券购人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3.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4.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与负责有价证券盘点工作的人员分离。
5.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与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八条公司短期投资程序1.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公司资金盈余情况编报资金状况表。
2.证券资金部分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3.公司的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按短期投资规模大小和投资重要性,分别依照各自的职权审批该项投资计划。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按照短期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以及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有价证券,证券的存人和取出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一条公司购人的短期有价证券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二条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应由公司财务部和证券资金部负责组织实施o1.证券保管员和会计人员应在每月终了时进行月终盘点,并完成下列程序;(1)盘点前必须将截止当月最后一天的证券登记入账并结出结存额;(2)实地清点实物,核对卡片;(3)月终编制“有价证券盘点表。
2.财务部根据“有价证券盘点表”,认为必要时,可以抽样核对,复核盘点表。
3.年终时,根据公司盘点指令。
,组织人员,全面清点,编制“有价证券盘点表”,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或聘请注册会计师)参加监盘。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应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每月还应编制证券投资和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人账。
第十五条应由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按其职权批准处置公司短期投资。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1.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o2.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需要,在原批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十七条对外长期投资程序1。
财务部协同投资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2。
对外投资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3.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财务部和总经理办公室;4.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5.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6.对外投资部门制订有关章程和管理制度;7。
对外投资部门项目实施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对外投资权限1.所有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均由总公司批准或由总公司转报董事会批准,各子公司、分公司无对外投资权,但享有投资建议权。
2.总公司应在受理对外长期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后一个月内做出投资决策。
第十九条经批准后的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营合作方的要求1.要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2.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3.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意向书。
项目投资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投资目的;2.投资项目的名称;3.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4.投资项目的经营方式;5.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测;6.投资的风险预测(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治风险);7.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情况、经济政策;8.投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规定及税收法律法规;9.投资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第二十二条国(境)外投资项目还应提供如下资料:1.有关投资所在国(地区)的现行外汇投资的法令、法规,税收规章以及外汇管理规定;2.投资所在国(地区)的投资环境分析、合作伙伴的资信状况;3.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及投资回收计划;4。
本国驻外使馆及经参处对项目的审查意见;5。
本国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报总公司批准后,对外投资部门应委托专业设计研究机构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
总论(1)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及其经济意义;(2)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o2.市场预测和项目投资规模(1)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2)国内现有类似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3)项目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条件及经销渠道;(4)项目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及前景分析。
3.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1)项目的注册资金及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2)资金的来源渠道、筹集方式及贷款的偿还办法;(3)资金回收期的预测;(4)现金流量计划。
4.项目的财务分析(1)项目前期开办费以及建设期间各年的经营性支出;(2)项目运营后各年的收入、成本、利润和税金测算,可利用投资收益率、净现值以及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进行分析。
5.项目敏感性分析及风险分析。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和对外投资部门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总公司批准后,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1.合作各方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2。
合作项目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及其法定代表人;3.合作项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4.合作项目的内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员的分配比例、机构设置及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5.合作各方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6.合作各方的利润分成办法和亏损责任分担比例;7.合作各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8.协议(合同)的生效条件;9.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10.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及所适用的法律;11.协议(合同)的有效期限;12.合作期满时财产清算办法及债权债务的分担;13.协议各方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条款。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由总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生效,或由总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二十五条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订后,公司协同办理出资、工商和税务登记以及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确定对外投资价值及投资收益的原则1.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2.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3.公司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
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4.公司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5。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6,公司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公司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公司的长期投资,并且在公司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增加或减少公司的长期投资。
7.公司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缴所得税。
8.公司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二十七条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1。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1)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2。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4)总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3.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总公司财务部会同投资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报总公司批准o4.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八条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第三章对内投资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内投资程序1.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编制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3.编制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建议计划;4.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条公司对内投资权限对内投资采取限额审批制,超过限额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1.公司项目承办单位要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工作以及科学实验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的合理性提出综合研究论证报告。
2.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必须是有资格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科研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