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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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考点共同犯罪之间接正犯、狭义共犯(星考点)

【司考】考点共同犯罪之间接正犯、狭义共犯(星考点)

基本概念1.间接正犯:行为人通过强制、欺骗等手段支配、控制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犯罪主体,就是间接正犯。

2.共犯独立性说:共犯的可罚性在于共犯的行为本身,共犯成立犯罪不一定要求正犯者着手实行犯罪,共犯在成立犯罪上具有独立性。

共犯独立性说的重要理由是共犯主观上具有教唆或帮助他人犯罪的故意,这是主观主义立场。

3.共犯从属性说:共犯成立犯罪至少要求正犯者着手实行了犯罪,并使法益受到具体、紧迫的危险。

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行被教唆的罪,教唆者不成立犯罪;如果被帮助的人没有实行被帮助的罪,帮助者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4.未遂的教唆:指教唆他人实施没有任何法益侵害的危险性的行为。

5.间接教唆:是指教唆教唆者的情况,教唆行为本身也是犯罪行为,故教唆他人实施教唆犯罪的,仍然是教唆犯。

对于间接教唆的也应按教唆犯处罚。

6.帮助犯:指帮助正犯实行犯罪的人。

7.共犯的正犯化:刑法将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规定为单独的正犯行为,并为其设置了独立的法定刑,属于共犯的正犯化,包括教唆犯的正犯化和帮助犯的正犯化。

重点考点详解一、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对实行者具有支配力。

(一)间接正犯的基本概念1.间接正犯表现为强制他人实行犯罪,或利用他人的错误支配犯罪事实。

2.间接正犯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3.间接正犯不一定现场参与共同实施行为,但必须对被利用者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承担责任。

(二)间接正犯的类型1.被利用者欠缺构成要件要素(1)行为无价值论认为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是有意识的行为:利用他人的反射举动或睡梦中的动作实现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有意性不属于行为的要素,此种情况成立教唆犯。

(2)真正的身份犯如果利用者没有参与实施构成要件实现的行为,则属于间接正犯;如果利用者参与实施了支配法益侵害事实的行为,则属于直接正犯。

2.被利用者具有违法阻却事由(1)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区分是否支配犯罪事实(2)利用被害人的自我侵害行为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由于不能认定被害人对自己的法益侵害具有违法性,故应认定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浅谈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的比较分析

浅谈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的比较分析

344LAW92010浅谈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的比较分析■ 孙海鹏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0) 09-344-03摘 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概念,并描述了教唆犯的成立要件与间接正犯的基本特征以及间接正犯和教唆犯的相似和区别,使我们对教唆犯与间接正犯有一个全面的把握。

关键词 教唆犯 间接正犯一、关于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概念我国出版的有关论著对教唆犯概念的表述比较多,但比较典型的有以下三种:1.教唆犯是指故意地用劝说、利诱、威逼或其它方法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的人①。

2.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3.教唆犯是指故意地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

第二种是我国立法所直接规定的,也是我国大多数学者所赞同的教唆犯的概念,我们也认为它的表述比较科学。

那么教唆的基本含义是什么呢?主要是指怂恿、指使的意思。

因此,凡是明确表示“怂恿、指使”意思的行为,包括劝说、授意、一般性威逼、乞求、请求、收买、引诱、煽动等行为,都是广义的教唆。

“他人”应有所限制,即限于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至于“犯罪”是指我国刑法分别规定的具体的罪,而不能是抽象的犯罪,或者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

当然,教唆犯在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

因此,我们可以将教唆犯的概念具体表述为:教唆犯是指故意地怂恿、指使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人。

至于教唆的具体方法是否引起被教唆人实行犯罪意图,是否实际地指使他人犯罪等,就没有必要在教唆犯概念中展开论述,这也是概念立足于言简意赅的要求。

间接正犯这一概念引入到我国刑法理论中之后,学者们给予了相当的关注,但有关的学说至今仍处在广泛的对立状态之中。

在我国刑法中确立间接正犯的概念,能够弥补我国刑法立法之不足,为新时期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间接正犯的概念在各国刑法学界有不同的界定。

当前,有三种较具有代表性的定义。

其一、从工具论的角度出发,将之定义为利用他人为工具而实现犯罪情形,或认为是利用他人行为而实行自己犯罪的人,如日本的小野清一郎、柏木千秋、我国台湾地区的林山田、陈朴生等持此主张。

浅析我国刑法中的帮助犯的正犯化问题【论文】

浅析我国刑法中的帮助犯的正犯化问题【论文】

浅析我国刑法中的帮助犯的正犯化问题摘要:《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引起了我国刑法理论关于新法的探讨。

新法具有法益保护前置化,犯罪处罚扩大化以及程度的严厉化之特点。

对于帮助犯的正犯化问题,新法也予以了修改。

帮助犯的正犯化规定是我国刑法在认识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规定,其有助于司法实践中犯罪的认定;帮助犯与正犯并非不可共存的关系,两者仅仅具备形式上的区别,如果均直接侵害了法益,其实实质上已经达到了正犯的程度;而共犯理论也仅仅解决的是违法行为分配之问题;将帮助犯提升为正犯行为,应当是合情合理,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要求。

关键词:帮助犯;正犯;违法行为;法益保护;一、绪论《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改,应当说是我国刑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其修改了大部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正是站在如此立法背景之下,对我国关于帮助犯的正犯化问题做一个系统的思考。

所谓帮助犯的正犯化,一般是指刑法将某些本应当属于共犯中的帮助犯行为直接独立规定为正犯行为,并且对其设置了独立的法定刑,而脱离于正犯行为。

关于帮助犯的正犯化,理论上存在三种分类,分别为帮助犯的绝对正犯化、帮助犯的相对正犯化与帮助犯的量刑规则三种情形[1]。

所谓帮助犯的绝对正犯化,又可称为是典型的帮助犯的正犯化,主要是指帮助犯已经被刑法独立规定为正犯,与其他正犯不存在任何区别。

帮助犯的相对正犯化,其被独立于正犯化的程度如何还有赖于其本身的规定。

也就是说帮助犯既可能被正犯化也可能未被正犯化。

帮助犯的量刑规则,是指帮助犯本身并没有被提升为正犯,只是其具有独立的法定刑,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帮助犯的相关规定。

二、刑法中帮助犯正犯化的相关规定及理论前提(一)刑法中帮助犯正犯化之规定帮助犯的正犯化规定不是《刑法修正案(九)》之后才出现的,在1997年刑法颁布之时,我国《刑法》中便规定了帮助犯的正犯化问题。

例如1997年《刑法》第107条规定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本条罪名经过《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原条文将本罪的资助对象限定为“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这一限制。

浅析间接正犯与片面共犯的界限

浅析间接正犯与片面共犯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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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问接正犯与片面共犯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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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 犯的概 念与成 立范 围
用者成 立实行犯 的情况 ; 既是犯 罪形 态 , 它 也是犯
罪人形 态 。
( 间接 正犯 概念 的界定 一)
间接正犯也 叫间接实行犯 。 在犯罪论体系中, 问接正犯是介于直接正犯与狭义共犯之 间的概 念 。 日等 国家刑 法将任 意 的共 犯分 为共 同正犯 、 德 教唆犯与帮助犯三种形态 ,它们一起被称为广义 的共犯 ; 而狭 义的共犯 , 教唆犯 与帮 助犯 。正 仅指 犯 是与 狭义共犯 ( 教唆犯 、 助犯) 帮 相对 应的概念 。 在 肯定 间接实行 犯正犯 性本 质 的前 提 下界定 其概念 ,首先应明确间接正犯究竟是犯罪形态还 是犯罪 人形态 。 国有的学 者认 为“ 我 它是正 犯 中的

( 阳市委 党校 学报》 贵
G鼢 Y N s WE 囊 G 毽 ◇ 夏 A G 翟 譬 A 鼍 0 鞋
他 人 的过失 行为 实施犯罪 , 应该分别 处罚 。 由于故 意一方 未直 接实施犯 罪 ,而是通过 过失行 为实 现
者符合共 同犯 罪的特 点 ,而 被加功 协力者 则不 符 合共 同犯 罪 的特点 。这类犯 罪现象 是 目前 通说 中
的共 同犯 罪概念 所不 能涵括 的 , 一种 “ 它是 不完 全
犯 罪 意 图 , 以 , 意一 方属 于 间接 实行 犯 , 对 所 故 应 过失行 为造成 的危 害结果 负责 。[ 3 1 其四, 利用他人 的适法行 为 。 适法 行为指不具
虽在 客观上 是危害 社会 的行 为 ,但 实施 这一行 为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一、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1.共同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不管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只要发生危害结果,都定故意犯罪既遂。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不管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都根据认识错误的一般处理办法处理。

对于共同正犯范围内的行为,坚持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部分正犯超出共同犯罪范围的过失行为,其他正犯不用负责,因为过失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2.狭义共犯与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指正犯出现认识错误,导致其实现的事实和共犯教唆、帮助的主观意图不一致。

处理原则:正犯因认识错误产生的法律效果,共犯也要承担。

(1)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不管正犯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只要发生危害结果,正犯定故意犯罪既遂,共犯也定故意犯罪既遂。

(2)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不管正犯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都根据认识错误的一般处理办法处理。

教唆犯、帮助犯对于正犯在共同犯罪范围内的行为要负责,但是对于正犯超出共同犯罪范围的过失行为不用负责,因为过失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3.处理原则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共同正犯的认识错误,无论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还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都应该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

间接正犯的认识错误,原理同上,应该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

教唆犯的认识错误和帮助犯的认识错误原理一致,结论一致,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

不同共犯形式的错误:共犯形式的不同并不影响罪质,故不同共犯形式的错误,应当在有责的违法范围内成立其中较轻的共犯形式。

教唆者教唆轻罪,实行者实行重罪;教唆者教唆重罪,实行者实行轻罪。

如果轻罪、重罪构成要件有重合,则在重合范围内(轻罪)成立共同犯罪。

如果轻罪、重罪构成要件没有重合,则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从属说)。

间接正犯与教唆犯有哪些区别

间接正犯与教唆犯有哪些区别

间接正犯与教唆犯有哪些区别间接正犯和教唆犯⼜有什么具体的区别呢?店铺⼩编为您整理以下⽂章,并且结合了⼀个⼩案例希望能给⼤家带来⼀定的帮助和参考,欢迎浏览。

间接正犯与教唆犯有哪些区别间接正犯⼜可以称为间接实⾏犯,是指把他⼈作为⼯具利⽤的情况。

利⽤者与被利⽤者不成⽴共同犯罪。

它包括以下情况:1、利⽤⽆责任能⼒⼈犯罪。

例如,甲教唆15岁的⼄盗窃,因为⼄未到刑事责任年龄,与甲不构成共犯,甲属于实⾏犯,即正犯。

2、利⽤他⼈过失或不知情的⾏为犯罪。

如,甲医⽣欲杀害病⼈丙,将毒针交给不知情的护⼠⼄。

⼄给丙注射后,致丙死亡。

甲医⽣为间接实⾏犯,⼄视为不知情的⼯具。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犯罪的⼈,即故意引起他⼈实⾏犯罪的决意的⼈。

教唆犯成⽴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两个⽅⾯(1)在客观上,⾏为⼈必须实施了教唆他⼈犯罪的⾏为。

(2)在主观上,⾏为⼈必须具有教唆他⼈犯罪的故意。

关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被教唆⼈犯了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处罚。

起了主要作⽤的,按照对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罚;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的,按照对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罚。

(2)如果被教唆⼈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由于教唆⼈主观上具有教唆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教唆的⾏为,所以仍构成独⽴的教唆犯。

但是,考虑到教唆⾏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对于这种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教唆不满18周岁的⼈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可以⽤⼀个⼩案例来帮你理解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别:甲教唆⼄(⼄为精神正常的成年⼈)去杀⼈,甲和⼄是共犯,甲是教唆犯。

甲教唆丙(丙为未满14岁)去杀⼈,甲是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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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的基本类型

间接正犯的基本类型

间接正犯的基本类型间接正犯是刑事犯罪中的一种角色,指的是在犯罪行为中提供支持、帮助、协助或促成犯罪,但并非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他们通常是犯罪组织中的成员或犯罪行为的幕后推手,为实施犯罪提供各种资源或制造条件。

本文将介绍间接正犯的基本类型,包括共犯、教唆犯和蓄意帮助犯。

一、共犯共犯是指与主犯共同策划、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他们在犯罪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参与制定计划、提供决策意见和实施犯罪行为。

共犯在犯罪中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他们在同一个犯罪行为中承担不同的责任和任务。

举例来说,在一起抢劫案中,共犯可能负责瞭望、控制局势或驾驶逃跑车辆,共同实施犯罪。

共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成立: - 共同犯罪的意图:共犯必须在实施犯罪时与主犯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和目的。

- 具体犯罪行为的共同计划:共犯必须在犯罪行为中与主犯共同策划、计划和决定实施的方式和手段。

- 具体犯罪行为的共同实施:共犯必须在实施犯罪行为中与主犯共同参与、实施犯罪行为。

二、教唆犯教唆犯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前,通过话语、行为或其他方式故意引诱或诱导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教唆犯和实施犯罪的人并不一定有直接的联系,但他们的言论或行为可以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教唆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成立: - 教唆的意图:教唆犯必须有意诱导他人实施犯罪行为。

- 教唆的方式和手段:教唆犯可以通过直接的话语、书信、网络传播等方式进行教唆。

教唆犯与实施犯罪的人之间的关系是间接的,但教唆的行为可以对他人产生直接的影响。

举例来说,一个人在网络上发布煽动他人实施恐怖袭击的文章,如果他成功地诱导了某个人实施犯罪行为,那么他就成为了教唆犯。

三、蓄意帮助犯蓄意帮助犯是指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支持或协助的人。

与共犯不同,蓄意帮助犯并没有共同策划、计划或实施犯罪行为的意图,他们的帮助是蓄意的,但并非直接参与犯罪。

蓄意帮助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成立: - 帮助的意图:蓄意帮助犯必须有意识地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包括提供物质资源、信息、交通工具等。

德、日刑法理论中的间接正犯

德、日刑法理论中的间接正犯

德、日刑法理论中的间接正犯摘要: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来实现犯罪目的的情形,是德日刑法体系中共同犯罪理论的特殊问题,学者们对这一问题一直争论不休。

本文主要从间接正犯的正犯性、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间接正犯的实行着手标准及间接正犯与自手犯的关系四个方面介绍了德、日刑法中关于间接正犯的理论。

关键词:间接正犯正犯性利用人被利用人一、间接正犯的概说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来实现犯罪目的的情形。

从学说史上来说,间接正犯是德日刑法学者为了弥补共犯理论的不足而提出来的概念。

根据德、日刑法学最初共犯理论的通说极端从属性说,教唆犯、帮助犯的成立,要以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行为为前提。

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有许多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行为从而实现自己犯罪目的的情形。

此时,被利用人的行为因不具备有责性,根据极端从属性说,利用人不成立共犯,而利用人又并未直接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也不成立正犯。

但是这样的结论显然是不合理的,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刑法学界便提出了间接正犯这一概念。

所以间接正犯最初仅是一个替补性概念。

而现在大多数学者则认为,正犯与共犯的关系,应是先有正犯概念,再有共犯概念,而不是因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共犯,而考虑将他视为正犯,且其成立教唆犯也并非取决于被利用人有无责任。

因此,把间接正犯看做一个替补性概念并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所以学者们多从积极的意义上来说明间接正犯的正犯性质,即间接正犯作为一种正犯的表现形式,在认定时考虑其的正犯性特征。

[1]间接正犯这一概念在理论界产生虽早,但是在刑事立法上,却仅有德国等少数国家对间接正犯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大多国家的现行刑法都没有对间接正犯做出明文规定,也有少数学者认为间接正犯无存在之必要。

尽管如此,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仍是一个通用的理论,在共同犯罪理论中立有一席之地。

二、间接正犯的正犯性间接正犯并未直接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仅是利用他人的行为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那利用人为什么成立正犯呢?这便是间接正犯的正犯性所要解决的问题。

司法考试刑法: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

司法考试刑法: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

司法考试刑法: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司法考试刑法: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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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点讲述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刑法:胁从犯司法考试刑法:从犯及其刑事责任司法考试刑法:主犯及其刑事责任司法考试刑法:共犯人的分类概述【相关法条】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知识要点】(一)共犯的处罚根据狭义的共犯,指教唆犯和帮助犯。

实行犯简称正犯注意了解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观点。

1.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即使正犯没有实施犯罪,共犯也构成犯罪,即共犯成立犯罪,不以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共犯在成立犯罪上具有独立性。

2.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正犯(实行犯)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犯罪性较高,侵害法益的危险最大、最直接;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只是促使犯罪、帮助犯罪的人,犯罪性较低,侵害法益的危险较小,带有间接性。

如果正犯不构成犯罪,那么共犯也不作犯罪处理。

也即共犯成立犯罪必须以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

共犯从属性的结论:甲教唆乙犯罪,乙没有实施的,甲乙都无罪。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预备,甲也构成教唆犯的犯罪预备。

由于刑法一般不处罚犯罪预备,所以甲乙一般都无罪。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中止。

由于乙的中止对甲而言,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甲构成教唆犯的犯罪未遂。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未遂。

甲也构成教唆犯的犯罪未遂。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既遂。

甲也构成教唆犯的犯罪既遂。

甲教唆乙实施盗窃,乙表面答应,实际上根本不想盗窃,而是实施了强奸。

就盗窃而言,因为乙没有实施,所以甲无罪。

乙实施的强奸与甲也无关。

甲教唆乙实施盗窃,乙盗窃到财物后,为了抗拒抓捕转化为抢劫。

陈洪兵:实行犯、正犯、主犯之间的关系

陈洪兵:实行犯、正犯、主犯之间的关系

陈洪兵:实行犯、正犯、主犯之间的关系实行犯、正犯、主犯之间的关系陈洪兵【学科分类】刑法总则【出处】收录于《共犯论思考》【写作年份】2008年【正文】众所周知,德、日等大陆法系及我国台湾地区通常采用区分正犯与共犯的所谓二元犯罪参与体系或者正犯共犯区分制,而我国采用的是以作用分类为主、分工分类为辅的所谓主从犯区分制。

乍一看,两种体系似乎如两条永不相交的平行线而水火不相容,似乎由此也阻碍了中外刑法理论的交流,似乎我们应该自怨自艾地觉得我们的立法落后而人家的立法先进。

是否果真如此,恐怕还需要擦亮眼睛细看。

国内通说认为,“一般来说,分工分类法对从犯的定罪量刑问题的解决是比较圆满的。

但对正犯的量刑问题解决的则不够圆满,而教唆犯是按正犯处罚,所以教唆犯的量刑问题同样不够圆满。

因为在共同实行犯的情况下,各实行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有所不同的,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也存在这种差别,而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却未能加以区别,这是一大缺陷。

……作用分类法较为理想地解决了共同犯罪的量刑问题,但这只限于共同实行犯的量刑,这就使这种分类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采取了以作用分类为主、分工分类为辅,两种分类法相统一的分类法,就此而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当然,如何将作用分类法与分工分类法进一步结合,使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既适应共同犯罪的定罪的需要,又适应共同犯罪的量刑的需要,使之更加科学合理,这仍然是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

”[1]“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从事什么样的活动,便于对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定罪;但它没有揭示他们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了什么样的作用,不利于正确解决各自的刑事责任。

以作用为标准的分类,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从而反映了他们各自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便于对他们量刑,解决其刑事责任;但它没有反映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分工,对共同犯罪人定罪的一些问题不好解决。

刑法学习之共犯的几种特殊类型

刑法学习之共犯的几种特殊类型

(一)承继共犯【注意】承继共犯就是事中共犯,都是在犯罪进行中加入。

对于作为犯而言,关键是看犯罪行为是否结束;对于不作为犯而言,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创造了危险。

(二)片面共犯(单向意思联络)(三)共犯与身份1.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注意】身份是对身份罪名正犯(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限定,无身份可构成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2.不同身份者的共同犯罪【注意】先看实行者:利用本人身份,可构成该罪正犯;利用他人身份,可构成它罪共犯。

【注意】各自利用各自身份共同犯罪,以主犯(职权作用大者)罪名定罪。

不能确定作用大小定特殊罪名。

(四)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1.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2.不同共犯形式的错误3.共犯过剩【注意】认识错误的类别,从各共同犯罪人(参与犯)主观出发、对比客观,各自认定。

【注意】罪名=正犯客观行为+共犯主观故意;重合处认定罪名。

【注意】间接正犯错误:教唆行为+间接正犯故意=教唆犯,间接正犯行为+教唆故意=教唆犯。

(五)共犯与犯罪形态1.基本原则【注意】先正犯,再共犯;先既遂,再中止,未遂、预备;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共犯(帮助犯、教唆犯)有因果关系者既遂;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其他共同犯罪人根据停顿原因认定中止、未遂、预备;犯罪形态=各自主观停顿原因+正犯客观停顿阶段。

2.共犯的脱离【注意】共犯关系(帮助犯、次要共谋犯)脱离条件:主观上有脱离意思;客观上切断本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行之前脱离。

【注意】共犯脱离的后果:前半截成立共同犯罪,系中止;对后半截行为及结果不负责。

【注意】对于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对于共同正犯、教唆犯一般都应该遵循这个原则。

但是,由于帮助犯对共同犯罪的贡献力比较弱,如果帮助犯切断了对共同犯罪的物理和心理上的影响力,可能在实行犯既遂的情况下,单独成立中止。

(六)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_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及认定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_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及认定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_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及认定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

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间接正犯属于最近几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命题的知识点,希望考生注意。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第二,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第三,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不知情而照办。

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如果没有过失就无罪。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本应按规定检查针剂,但因为过于相信医生的权威而未检查并照办。

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

例如,甲不知道丙坐在高档穿衣镜后面,而乙知道,乙为了杀死丙,唆使甲向穿衣镜开枪,穿衣镜被打碎,丙也中弹身亡。

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区别-

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区别-

Competitors are like whetstones. It sharpens us very sharply. Then we pick up the knife and cut it off.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区别?导读:教唆犯是以罪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确立的,所谓教唆犯就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帮助犯是“正犯”、“实行犯”的对称,指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

一、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意图的犯罪分子。

教唆犯本身可以参加某种犯罪也可以不参加,并同时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或帮助实施犯罪。

其突出特点是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决定实施犯罪。

中国刑法理论界对教唆犯概念的表述,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种:1、教唆犯是故意地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

2、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二、帮助犯帮助犯,是共同犯罪分类的一种。

苏联刑法把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有些国家称为从犯,指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帮助正犯的是帮助犯。

成立帮助犯,要求有帮助的行为与帮助的故意,共犯的从属性还要求被帮助者实行了犯罪。

对于帮助犯,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就以从犯论处;如果被胁迫实施帮助行为,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则应以胁从犯论处。

这种从犯的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查看犯罪地点、排除犯罪障碍以及事前通谋答应事后隐匿罪犯、消灭罪迹、窝藏赃物来帮助实施犯罪等情况。

例:在甲的策划和指使下,乙望风,甲杀人。

甲是主犯,乙是从犯。

三、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区别1、教唆犯是以罪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确立的,所谓教唆犯就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帮助犯是“正犯”、“实行犯”的对称,指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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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关系
1.相同点
在客观上,⼆者都引起他⼈实施违法⾏为。

在主观上,⼆者都故意引起他⼈实施违法⾏为。

所以,⼆者本⾝的罪名只能是故意犯罪,不能是过失犯罪。

2.区分
在客观上,教唆犯对实⾏者没有⽀配⼒,间接正犯对实⾏者有⽀配⼒。

在主观上,教唆犯要求故意教唆他⼈故意实施违法⾏为,⽽间接正犯只要求故意指使他⼈实施违法⾏为。

由此,教唆犯要求被教唆对象具有规范意识,⽽间接正犯⽆此要求。

3.具体情形
(1)间接正犯中的有些情形具备教唆犯的构成要件,并且⽐教唆犯多了⼀样东西,也即对实⾏者有⽀配⼒。

此时,间接正犯与教唆犯是“A+B与A”的关系(包容评价关系),间接正犯(A+B)可以包容评价为教唆犯(A)。

(2)间接正犯中的有些情形不具备教唆犯的构成要件,此时间接正犯与教唆犯是“A与-A”的关系(对⽴排斥关系)。

刑法辅导笔记:间接正犯

刑法辅导笔记:间接正犯

刑法辅导笔记:间接正犯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利用非正犯的他人实行犯罪的情况):一般来说,间接正犯是指利用非正犯的他人实行犯罪的情况。

例如,行为人让自己不满13周岁的儿子杀害邻居不满3岁的儿童的,就属于间接正犯。

关于间接正犯的体系地位,在刑法理论上还没有定论。

有的学者将间接正犯作为构成要件符合性(甚至因果关系)问题进行讨论,旨在说明间接正犯行为本身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有的学者将间接正犯纳入共同犯罪中研究,旨在说明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教唆犯的区别。

本书认为,间接正犯并非都是单独犯罪,换言之,间接正犯也可能与他人构成共犯,此外,确实存在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别问题,故在此讨论间接正犯。

关于间接正犯的正犯性,以前一般采用工具理论来说明。

即被利用者如同刀枪棍棒一样,只不过是利用者的工具;既然利用刀枪棍棒实行犯罪的是正犯,那么也应肯定将他人作为工具实施犯罪的是正犯。

但是,被利用者毕竟与单纯的工具存在区别,故如何判断被利用者的“工具性”(是根据事实判断、还是根据规范判断)仍然是不明确的问题。

不过,工具理论看到了直接行为者是根据幕后人的意思而实施行为的实质,进而主张将幕后人作为正犯。

于是,现在刑法理论上大多采取支配理论,即幕后人支配了直接行为者的行为,于是肯定幕后人的支配行为的正犯性。

不过,在何种情况下,认定幕后人支配了直接行为者,依然存在不明确之处。

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如下:考试大(1)利用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身体活动。

如利用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杀害他人。

由于被利用者缺乏规范意识,不能形成规范障碍(不能形成反对动机),只能按照利用者的意思实施行为,故利用者属于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身体活动或者受强制的身体活动,即所谓利用“死亡的工具”或者基于“受拘束的命令”的身体活动。

如利用他人的反射性动作或者睡眠中的动作;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刑法重要知识点整理(43—60)

刑法重要知识点整理(43—60)

043.共同犯罪的立法宗旨1.立法目的(1)共同犯罪的立法与理论只是解决违法层面的问题,即将违法事实归属于哪些参与人的行为,而非解决责任层面的问题。

(2)成立共同犯罪,无论各参与者能否承担责任,只要参与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因果性或者心理的因果性,即使查明侵害结果由其中一人直接造成,或者不能查明具体的结果由谁的行为直接造成,也要将法益侵害结果归属于各参与者的行为。

2.具体要求(1)成立共犯与故意内容、罪名是否一致无关。

即成立共同犯罪,不需要共同犯罪人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也不需要成立相同的罪名。

(2)共犯的成立与是否具有责任阻却事由无关。

由于共同犯罪是解决违法事实的归属问题,故成立共犯与共犯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事法定年龄、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以及是否具有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等责任要素无关,有责任能力者与无责任能力者可以成立共犯。

3.认定思路(1)第一步:按照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判断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行为,认定正犯(包括共同正犯),确定正犯之后,就必须将结果或者危险结果归属于正犯行为。

(2)第二步:判断哪些参与人的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只要有因果性,就可以肯定其为不法层面的共犯。

(3)第三步:判断各参与人的责任(如刑事法定年龄、责任能力、故意内容等),进而确定参与人所触犯的罪名。

(4)第四步:按照我国刑法关于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处罚原则,分别给予参与人量刑。

思考题043:1.甲以抢劫的故意、乙以强奸的故意共同对丙女实施暴力行为,致使丙女死亡,但查不清谁导致了致命伤。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成立抢劫罪B.乙成立强奸罪C.即使甲、乙分别成立不同的罪名,甲、乙也具有共犯关系D.甲、乙二人对丙的死亡都要负刑事责任,这与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并不矛盾2.甲邀约乙一同杀丙,乙的暴力行为致使丙死亡。

但甲事后才发现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果认为甲、乙不具有共犯关系,则甲对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如果承认甲成立间接正犯,则应将乙致使丙死亡的事实归属于甲,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C.如果认为甲、乙具有共犯关系,即使乙对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甲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D.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犯,才能认定乙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他人针对乙的杀人行为才能正当防卫3.甲(男,20周岁)、乙(男,15周岁)、丙(男,13周岁)共同控制丁女后意图轮奸丁女。

间接正犯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种类和形态

间接正犯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种类和形态

间接正犯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种类和形态 间接正犯是间接实⾏犯、他⼿正犯,是针对直接正犯⽽⾔的⼀种正犯。

那么你对间接正犯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间接正犯,希望⼤家喜欢! 什么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也叫间接实⾏犯、他⼿正犯,是针对直接正犯⽽⾔的⼀种正犯。

是指不亲⾃实⾏危害⽽利⽤他⼈之⼿达成犯罪⽬的。

⾏为⼈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段⽀配直接实施者,从⽽⽀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成⽴间接正犯,不要求⾏为⼈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要求⾏为⼈参与共同实施⾏为。

肯定间接正犯,意味着间接正犯必须对被利⽤者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承担责任。

间接正犯⼜可以称为间接实⾏犯,是指把他⼈作为⼯具利⽤的情况。

⾏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段⽀配直接实施者,从⽽⽀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的种类 它包括以下情况: 1、利⽤⽆责任能⼒⼈犯罪。

例如,甲教唆15岁的⼄盗窃,因为⼄未到刑事责任年龄,甲属于实⾏犯,即正犯(间接正犯)。

2、利⽤他⼈过失或不知情的⾏为犯罪。

如,甲医⽣欲杀害病⼈丙,将毒针交给不知情的护⼠⼄。

⼄给丙注射后,致丙死亡。

甲医⽣为间接实⾏犯,⼄视为不知情的⼯具。

⾏为并不需要仅仅以⾏为⼈⾃⾝直接的⾝体性⾏为为基础,与能够将器具和动物作为⼯具加以使⽤⼀样,也能够将他⼈作为⼯具实施犯罪。

这种将他⼈作为⼯具加以利⽤,实现犯罪的情形,称为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在利⽤他⼈⾏为这⼀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成⽴共犯,⽽由利⽤者对被利⽤者的⾏为独⽴负责。

如某甲利⽤幼童或精神病⼈实施犯罪⾏为,应当认为是某甲单独犯罪。

间接正犯的形态 实务上对于间接正犯的形态,认为主要有以下⼏种: 1)利⽤⽆意识的⼯具。

即对于被利⽤⼈⽋缺犯罪构成要件所需的责任能⼒⽽加以利⽤的情形; 2)利⽤善意的⼯具。

即对于被利⽤⼈⽋缺构成要件的违法意识(认识因素)⽽加以利⽤的情形; 3)利⽤⽆⽬的⽽有故意的⼯具。

共同犯罪的理论分类

共同犯罪的理论分类

共同犯罪的理论分类(一)共同正犯这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特点都是实施了实行行为,所以也称为共同实行犯。

例1,甲、乙共同入室实施盗窃,甲、乙是共同正犯。

例2,甲教唆乙、丙、丁盗窃,乙负责望风,丙、丁入室盗窃。

丙、丁是共同正犯。

1.责任承担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这是指甲仅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乙、丙实施了全部实行行为,但甲对三人实行行为的后果要承担全部责任。

例如,甲、乙共同杀害丙,二人同时开枪,即使只是甲的子弹造成丙死亡,乙也要承担杀人既遂的责任。

【总结】几种容易混淆的“无法查明”情形:(1)共同正犯,无法查明,无需查明,都既遂。

例如,甲、乙共同故意杀丙,同时开枪,丙死亡。

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

由于甲、乙是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使无法查明是谁的一枪致命,也无需查明,甲、乙对死亡结果都要负责。

(2)同时犯,无法查明,都未遂。

例1,甲、乙都想杀丙,没有共谋,同时犯,各自开枪,丙死亡。

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是谁打的,由于甲、乙是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需单独定罪。

首先甲、乙构成杀人罪,其次判断是否成立犯罪既遂,这就要求证明甲、乙的杀人行为与丙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

然而无法查明,只能各自都定杀人罪未遂。

例2,甲、乙都想伤害丙,没有共谋,同时犯,各自踢一脚,丙重伤。

事后查明,只有一脚导致重伤,但无法查明这一脚是谁踢的。

由于甲、乙是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需单独定罪。

由于无法查明重伤结果是谁造成的,只能各自都定故意伤害罪未遂。

注意:如果造成的是轻伤,理论上也只能各自都定故意伤害罪未遂。

但由于故意伤害罪(轻伤)是轻罪,在我国轻罪的未遂一般不做犯罪处理,因此对甲、乙都做无罪处理。

(3)同时犯,能够查明,都既遂。

例如,甲、乙都想杀丙,没有共谋,同时犯,各自向丙的同一水杯投放毒药,丙一口喝了,中毒死亡。

事后能够查明,甲、乙各投了50%致死量的毒药,对死亡各起一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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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帮助犯与间接正犯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

1.只要客观上引起了他人实施了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就即有可能成立教唆犯,也有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如果正犯具有故意时,引起者成立教唆犯。

如果正犯没有故意时,引起者具有间接故意时,成立间接正犯。

正犯没有故意时,引起者不具有间接正犯的故意时,只成立教唆犯。

2.就身份而言,区分教唆犯与间接正犯,需要同时考虑直接行为者与引起者的身份和故意
如果直接行为者具有特殊身份,并且实施了符合其他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且具有犯罪故意时,引起者只成立教唆犯。

如果直接行为者具有特殊身份,并实施了符合其他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但没有故意时,没有身份的引起者只成立教唆犯,而不成立间接正犯。

如果直接行为者具有特殊身份,并且实施了符合其他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但没有故意时,具有身份的引起者成立间接正犯。

如果直接行为者不具有特殊身份,但实施了符合其他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不管有无故意,具有身份的引起者成立间接正犯。

摘自《政法论坛》2010第五期,张明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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