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临时聘用教师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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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第三实验小学关于

临时聘用教师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临时聘用教师的管理,规范学校对临时聘用教师的聘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临时聘用教师,是指学校按在校人数,在编制范围内聘请的、不迁户口、不转行政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或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临时聘用教师的条件

第三条临时聘用教师的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四)无邪教问题。

第四条临时聘用教师学历和资格条件:

(一)幼儿园临时聘用教师,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临时聘用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师范学校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小学教师资格。

(三)确有特殊技艺者,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聘用。

第三章临时聘用教师的招聘程序

第五条临时教师的招聘,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

第六条临时聘用教师的招聘程序:

(一)需求报告。小学部和幼儿园根据各自的需求,分别形成临时聘用教师的需求报告,递交学校校务委员会。

(二)编制核准。学校校务委员会根据实际核准编制。

(三)公开招聘。

1、招聘的主要流程:

接受报名——资格审查——业务考核——学校审核——确认合格名单——

颁发合格证。

2、应聘人员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学历、学位、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公安机关认可的无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4)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表。

(四)决定拟聘对象。学校招聘领导小组从招聘考核合格者中择优录用,选择聘用对象。

(五)签订聘用合同。学校与临时聘用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聘用人员保存,一份由学校备案。

第七条临时聘用教师的招聘原则上每年的八月下旬择机组织一次。学年中需要招聘教师,可在经过招聘考核合格而未被聘用的人员中选聘,或组织临时招聘会,招聘程序仍按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临时聘用教师的待遇

第八条临时聘用教师的工资按合同规定的标准予以发放并将适度提高。

第九条临时聘用教师享受待遇不低于同类学校标准。

第十条聘期内,临时聘用教师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和寒暑假。

第五章临时聘用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临时聘用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得第八条所规定的薪酬;

(二)参照其他其他同类学校标准进行适当的保险补助;

(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四)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五)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参加教代会并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八)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九)参与学校相关职位的竞争上岗;

(十)参与学校各级各类的评优评先。

第十二条临时聘用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用合同,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确保学生健康成长;

(四)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道德修养。

第六章临时聘用教师的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聘用临时教师,必须严格执行编制原则,按规定的程序考核聘用,把好质量关。

第十四条学校参照正编教师管理方式,对临时聘用教师登记造册和出入管理,并按要求及时在聘用教师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学校统一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学校与临时聘用教师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临时聘用教师必须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包括:

(一)必须参加新聘任教师的上岗培训;

(二)与正编教师一样,每年有相应的业务培训。

不参加相应的培训任务的,合同期满,学校不得续聘。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临时聘用教师档案,聘用期满,档案可复印一份交由本人保管。

第十八条学校参照正编教师年度考核和任期满考核的办法,每年对临时聘用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学校不予续聘。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

第二十条学校聘用的其他教育辅助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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