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电子合同缔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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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效力5篇

论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效力5篇

论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效力5篇篇1一、引言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广大民众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问题日益突出,未成年人网购合同的效力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的效力问题,以期为业界提供参考。

二、未成年人与电商平台的法律关系在法律层面上,未成年人在电商平台购物时与平台之间存在着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网络购物中享有的权益受到保护,但同时也应当遵守平台的规则。

电商平台有义务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质量、信息安全等方面。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因此在签订网购合同时应当审慎处理合同效力问题。

未成年人网购合同的效力分析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自愿原则:未成年人是否具备相应的理解能力与判断力,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是否受到外界不当干扰等因素应当予以考虑。

2.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予以审查。

3.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意见: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合同,应当征求其监护人的意见,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监护人同意与否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四、未成年人网购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与处理原则针对未成年人网购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在处理未成年人网购合同纠纷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不合理的合同条款应当予以纠正或撤销。

2. 公平合理原则:在处理未成年人网购合同纠纷时,应当依据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裁决,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平衡保护。

3. 分情况处理原则: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况以及合同类型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处理,制定合适的法律效力认定方案。

五、建议和对策为了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在电商时代的合法权益,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协议目的和背景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广大民众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论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效力3篇

论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效力3篇

论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效力3篇篇1一、前言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进行网购的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未成年人在网络购物中所签订的合同效力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的效力问题,并为此制定一份详尽的协议,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未成年人网购合同的性质未成年人网购合同属于法律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由于未成年人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所签订的合同效力会受到一定限制。

因此,在电商时代,对未成年人网购合同的效力认定应更加谨慎。

1. 合同订立:未成年人在网上购物时,需通过合法平台,按照平台规定流程订立合同。

2. 意思表示: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确认,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应当合法、合规,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4. 法律效力:未成年人网购合同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具备法律效力。

但未成年人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协议内容1. 当事人信息:未成年购物者(以下简称“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信息;电商平台(以下简称“甲方”)信息。

2. 合同订立:乙方应当在法定代理人的陪同下,通过甲方平台进行网购,并按照平台规定流程订立合同。

3. 法定代理人确认:乙方在订立合同前,应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并由法定代理人对乙方的购物行为进行确认。

4. 合同内容要求: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支付方式、配送方式等。

5. 履行义务: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甲方应确保商品质量,按时配送;乙方应按时支付货款。

6. 法律责任: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因乙方未满实际年龄导致合同无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商品。

7. 争议解决: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的,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论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效力7篇

论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效力7篇

论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效力7篇第1篇示例: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渗透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电商时代,网购已经成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消费方式,尤其是对于年轻人来说,他们更倾向于在网上购物来满足自己的需求。

在未成年人网购过程中,涉及到合同效力的问题尤为重要。

未成年人指的是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在法律上是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

未成年人在进行网购时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对于未成年人网购合同的效力,法律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合同,视为无效”。

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应当作出确认……”。

可见,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有一定限制的,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的确认方能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未成年人网购往往是由未成年人本人完成的,而未必会经过法定代理人的确认。

这就给涉及未成年人的网购合同带来了一些难题。

当未成年人因为网购产生纠纷时,如何确定该合同的效力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倾向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通常将网购合同视为无效,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虽然未成年人网购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但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可以为所欲为地进行网购行为。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尊重法律的规定,不得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对于未成年人网购行为,家长、监护人等法定代理人有责任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防止其从事违法活动。

作为未成年人的网购者也需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在网购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进行网购时,应当注意选择正规的电商平台,了解商品的详细信息,避免受到虚假广告的欺骗。

在网购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泄露个人隐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浅谈未成年人的电子合同缔约能力

浅谈未成年人的电子合同缔约能力

浅谈未成年人的电子合同缔约能力作者:徐瑶来源:《商情》2013年第29期【摘要】近年来,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经济生活中出现了“电子合同”这一新型合同形式。

电子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信息网络、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文浅谈未成年人的电子合同缔约能力。

【关键词】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缔约能力一、未成年人的电子缔约能力(一)缔结电子合同的当事人身份问题合同的主体是合同顺利缔结的重要因素,主体不适格会直接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无效。

传统的合同一般是通过当事人双方面对面的交流与协商,其精髓是当事人自由意思之汇合。

因此,如果当事人缔结合同时的意思不自由,如欺诈、受胁迫,是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或认定合同无效的。

然而,电子合同签订的主体并非以真实的身份出现,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行为能力或是否有代理权对方都不得而知,交易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对其主体资格的认定尤为重要。

有的学者认为,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第一,发端人自己发送或委托他人发送或由发端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数据电文,均属发端人的数据电文,收件人据此行事的后果由发端人负全责。

第二,一项数据电文如是他人假借发端人的名义发送,只要收件人没有过错,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收件人就有权将该数据电文视为发端人的数据电文,并按此推断行事。

第三,收件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某项数据电文并非发端人的数据电文,收件人即无权据此行事,发端人对收件人据此行事的后果不负责任。

因此,电子合同的主体应对自己计算机系统的发出的电子信息负责。

也就是说,只要能够确定是从当事人的信息系统中发出的要约或承诺,无论是否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实际主体是谁,当事人都要对该结果负责。

因为,既然当事人选择了以电子手段来订立合同,就应该负有注意义务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

上述观点虽然划分责任较为明确,操作简便,但过多地将责任与风险分配给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实际网络交易中并不适用。

论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效力8篇

论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效力8篇

论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效力8篇篇1一、前言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广大未成年人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考虑到未成年人在心智、经济能力等方面的特殊性,本协议旨在探讨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的效力问题,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合同主体及定义1. 未成年人:指未满法定成年年龄的个体。

2. 电商平台:提供网络购物服务的第三方平台。

3. 卖家:在电商平台上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合同效力认定1. 一般原则: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购物与卖家形成的合同,其效力认定应遵循民法相关规定。

2. 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同意。

因此,未成年人在电商平台购物需事先取得家长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 在未成年人独立购物的情况下,若购物金额较小且符合未成年人的实际生活需求,可认定为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合同有效。

4. 对于较大金额的购物行为,在未成年人与卖家签订合同前,电商平台应设置确认机制,确保未成年人已获得家长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四、合同订立与履行1. 未成年人在电商平台购物时,应遵守平台规则,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2. 卖家应确保所售商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违禁品或不适宜其年龄的商品。

3. 电商平台应建立未成年人购物保护机制,对未成年人购物行为进行监测与管理,并设立投诉通道。

4.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或法定代理人可与卖家协商解决,也可寻求电商平台客服介入调解。

五、法律责任与风险承担1. 若未成年人未经家长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擅自购物,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未成年人本人及其家长或法定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卖家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3. 电商平台未尽到管理责任,导致未成年人受到损害的,电商平台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 法律风险由合同各方当事人自行承担,各方应根据自身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比较

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比较

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比较缔约能力即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资格。

是当事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地订立合同的能力。

各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都作了规定,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又注重维护交易安全和善意成年人的利益,在这一总体精神下,各国立法的具体规定又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对未成年人缔约能力进行比较研究,对合同立法和司法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英美法1970年以前,按照英国普通法的规定,年龄不满21周岁的人,都属于未成年人(infant)。

从1970年1月1日起,根据《1969年家庭法律改革法》第1条的规定,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称为未成年人,并且该法改用infant取代原来的minor,来称呼未成年人。

[1]美国有四十九个州都通过制定法,把未成年人的年龄降低到不满18周岁。

[2]按照英美普通法的基本规则,就一般情况而言,未成年人所签订的合同对未成年人没有约束力,但是对成年人有约束力,该合同只有在未成年人成年后予以追认的情况下,合同才对他有约束力。

虽然合同对未成年人没有约束力,然而合同并不是无效的。

根据合同已支付的款项或者已经转移的财产,只有未成年人表明存在对价总体失败(atotalfailureofconideration),未成年人才能收回。

根据普通法的一般规则,按照合同对未成年人的效力,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类:①对未成年人有约束力的合同,主要是未成年人购买生活必需品的合同,未成年人的学徒合同、教育合同和其他对未成年人有益的服务合同等。

[3]对于未成年人来说,通过受益性的服务合同,受培训或者受雇佣,也是维持正常生活所必不可少的。

因此,英美法律承认,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而签订的服务、教育或学徒合同以及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的服务合同,对未成年人也有约束力。

这种合同要对未成年人产生约束力,除了对未成年人是必需的以外,还必须满足下面两个条件:第一,合同从总体上说对未成年人是有利的,这就要求不能从某一个条款来看,而只要从整个合同来看是对未成年人有利的,即使合同中有的条款对未成年人不利,也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未成年电子合同6篇

未成年电子合同6篇

未成年电子合同6篇篇1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上签订电子合同成为现代社会中的一个常见现象。

未成年电子合同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平台与他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使用的便捷性增强,未成年人参与线上交易和签署合同的情况不断增加。

然而,未成年人签署电子合同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和风险,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进行规范和管理。

首先,未成年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属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签署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直备受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应当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管理。

然而,在网络空间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往往无法实时监督其行为,导致未成年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难以确定。

其次,未成年电子合同的风险主要包括信息泄露和不当评估。

在互联网上签署电子合同需要提供大量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常常受到忽视,容易受到盗用和泄露。

同时,未成年人在与他人签署合同时往往存在判断能力不足的风险,可能被误导或受到不当影响。

此外,未成年人通常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经验,难以准确评估合同条款的风险和后果,容易陷入不利境地。

再次,监管机构在未成年电子合同领域的监管和管理亟需加强。

当前我国对未成年电子合同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制度。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防护机制,加强对网络平台和电子合同的监督管理,规范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上的行为和权益保护。

同时,监管机构还应当加强对网络平台和商家的监督,规范其与未成年人签署合同的行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未成年电子合同的解决之道在于提升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普及,提高对电子合同法律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同时,家长和监护人也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和引导,教育他们正确使用互联网,避免签署不利的合同。

对我国《合同法》第47条有关规定的思考——兼论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和缔约效力

对我国《合同法》第47条有关规定的思考——兼论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和缔约效力

不 同 国 家法 律 对 未成 年 人 的 缔 约 能 力 的 规 定
未成年 人订立合 同是否有效 , 缔约 能力是关键 因素 , 缔 约能力 即缔约上 的行为 能力 , 是指 民事主体 为实现 合 同权利或者承担合 同义 务. 依法 独立实施 意思表 示并 订 立合 同的能力 。它是合 同成立 的重要 条件 之一 , 并与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有着 密 不 可分 的关 系 。影 响 缔 约 能 力 的 素 是 多 方 面 的 , 括 年 龄 、 力 、 同 的 类 型 等 , 而 未 成 年 包 智 合 因 人与成年人的缔 约能 力有很 大差异 。总的看来 , 国都 各 未在法律上赋予 未成年人 以等 同于成 年人 的缔 约能 力。 以 英 国 和美 国为 代 表 的英 美 法 系 一 般 是 未 成 年 人所 签 订 的合同对 未成年人 没有约束 力 , 该合 同只有在 未成年 人 成 年后予 以追认 的情况下 , 同才对他有约 束力 , 合 但未 成 年人 与 相 对 人 订 立 的 购 买 生 活 必 需 品 的 合 同 、 徒 合 同 、 学 教 育 等 对 其 有 益 的 服 务 合 同 具 有 约束 力 。 以 法 国 和 德 国 为 代 表 的 大 陆 法 系 ~ 般 是 在 其 民 事法 律 的 总则 部 分 通 过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4 第 7条规定 : 限制 民事 “ 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 , 该合 同有 效, 但纯获利 益的合 同或 者与其 年龄 、 智力 、 精神 健康状 况 相 适 应 而 订 立 的 合 同 , 必 经 法 定 代 理 人 追 认 。 相 对 不 人 可 以催 告 法 定 代 理 人在 一 个 月 内予 以 追 认 。 法 定 代 理 人 未 作 表 示 的 , 为 拒 绝 追 认 。 合 同被 迫 认 之 前 , 意 相 视 善 对 人 有 撤 销 的 权 利 , 销 应 当 以 通 知 的 方式 作 出 。 撤 ”

论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效力4篇

论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效力4篇

论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效力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在电商时代,网购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未成年人也开始涉足网购领域。

然而,未成年人在网购过程中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讨论,探讨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的效力。

首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在网购过程中所签订的合同就一定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可以贡献他们自己劳动收入或者通过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协助或者代理的行为才业交易,而关于网购的合同也属于一种消费行为,因此未成年人在网购过程中所签订的合同在一定条件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实施业务行为时,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助或代为实施。

换句话说,在网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起到一定的监督和协助作用。

如果未成年人在网购过程中未经父母或者监护人同意,签订了合同,父母或者监护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未成年人在网购过程中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还要根据合同内容的具体情况来看。

如果合同内容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生活必需品、教育费用等必要支出,具有明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那么这样的合同一般会被法律认定为有效合同。

但如果合同内容与未成年人的消费能力、认知水平严重不符,或者合同性质不合法、不道德,那么法律将不会保护这样的合同。

最后,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在网购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建议电商平台在未成年人注册账号时,必须审核其监护人的身份信息,并要求监护人在未成年人进行网购时提供确认和授权。

另外,电商平台也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购行为的监管,避免未成年人在网购过程中受到侵害。

同时,未成年人在网购时应当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避免盲目消费,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论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效力8篇

论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效力8篇

论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效力8篇篇1一、协议目的在电商时代背景下,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未成年人接触网络购物的机会日益增多。

本协议的制定旨在探讨未成年人网购合同的效力问题,明确各方权益,规范交易行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定义与原则1. 未成年人:指未满法定成年年龄,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

2. 合同效力:本协议的合同效力问题,应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交易公平原则。

3. 电商平台责任:电商平台应设立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对未成年人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1. 未成年人网购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等因素进行认定。

2. 未成年人实施的网购行为,如符合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要求,且未损害他人利益,应当认定其合同效力。

3. 未成年人实施的网购行为如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且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应认定合同无效。

四、合同双方权利义务1. 未成年人:(1)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包括年龄、联系方式等;(2)在法定代理人陪同下完成交易,并确保交易行为的合法性;(3)遵守平台规则,文明购物。

2. 电商平台:(1)设立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对未成年人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2)提供安全、便捷的购物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3)在得知未成年人实施的网购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如联系法定代理人,暂停交易等。

五、法律责任1. 未成年人因实施网购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2. 电商平台未尽到保护未成年人责任,造成未成年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可协商解决,也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协议解除与终止1. 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或电商平台均可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但需提前通知对方,并说明解除原因。

2.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如退货、退款等。

论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效力

论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效力

论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效力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电子商务为人们提供了更加便捷的购物方式,尤其是未成年人对于网购的需求逐渐增加。

未成年人在进行网购时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这个问题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法律权利和保护,也是电商时代所需面对的挑战之一。

一方面,未成年人网购合同的缔约能力受到法律的限制。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能独立进行法律行为。

而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进行的法律行为需经过监护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在进行网购时,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存在一定的法律限制,未成年人有可能无法独立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电商平台为了提升用户体验,简化交易流程,可能存在未成年人网购合同的“一键下单”功能。

未成年人在进行网购时,可能会通过一键下单的方式完成交易,而这种便捷的操作方式可能会绕过监护人的同意,使得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内容存在争议。

这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权益来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如何确保未成年人网购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成为了法律和监管部门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电商平台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身份认证和验证,确保未成年人在进行网购时经过监护人的同意或者授权。

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监管,规范其交易流程和合同签订方式,避免未成年人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加强对未成年人网购行为的教育和引导,提升未成年人对于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减少未成年人在网购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针对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效力的问题,可以考虑在法律层面进行相应的规定和保护。

可以规定未成年人进行网购时,其合同需要经过监护人的同意或者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避免未成年人在进行网购时过于盲目和冲动。

也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理性程度,对其进行相应的交易限制和风险提示,提醒未成年人在进行网购时需谨慎选择、理性消费。

论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效力4篇

论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效力4篇

论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效力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们可以通过电商平台购买各种商品和服务。

而在这个电商时代,未成年人也开始参与网购活动,他们在网上购买商品、签订合同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然而,未成年人参与网购活动所涉及的合同效力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未成年人网购合同的效力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未成年人网购合同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指尚未满18周岁的公民。

在未成年人参与网购活动时,网购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缔结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缔结合同。

因此,未成年人网购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是否有法定代理人的行为。

二、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未成年人网购合同的效力认定有一定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是否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人在网购活动中,是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是判断网购合同效力的重要标准。

如果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了其网购合同,那么该合同具有一定的效力。

2. 交易性质是否合理:未成年人在网购活动中,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符合其日常生活需要,并且价格合理,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

如果未成年人购买的商品或服务超出其日常生活需要或价格过高,就存在合同效力受影响的风险。

3. 是否对自己权益有充分认识:未成年人在网购活动中,是否具有独立的判断能力和对自己权益有充分认识,也是判断合同效力的重要标准。

如果未成年人在网购活动中表现出缺乏判断能力和对自己权益不够重视的情况,那么该合同效力可以被质疑。

三、建议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在网购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议:1. 家长或监护人的监管:家长或监护人应该重视未成年人网购行为,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引导,不仅要关注未成年人的网购行为,还要帮助他们正确了解合同效力的问题。

论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效力

论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效力

论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效力电子商务(电商)时代已经到来,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也开始通过网络进行网购。

与传统的购物方式相比,网购无论是价格还是便利性都具有明显优势,因此吸引了许多未成年人的注意。

未成年人在网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其中之一就是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的效力问题。

未成年人指的是年龄在未满18周岁的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具备与他人签订合同的能力。

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在思想、判断能力、经济能力等方面都未达到独立行为的程度,容易受他人影响,缺乏对自己行为后果的充分认识。

在合同法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则,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在电商平台上,未成年人并不需要提供身份证等个人信息就可以进行网购,只需要一个注册账号即可。

电商平台并没有办法确认购买商品的人是否是成年人。

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也就是未成年人在网购过程中与卖家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是否具有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合同是无效的。

这就意味着,未成年人网购时与卖家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网购商品时与卖家签订的合同是没有效力的,卖家无法要求未成年人履行合同的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未成年人网购的商品也是可以到货并正常使用的。

这是因为电商平台并不关心购买者的年龄,只要收到了款项,就会发货给购买者。

未成年人在网购过程中与卖家之间所签订的合同确实存在一定的效力。

那么,这种网购合同是否可以被法律保护呢?在电商时代,未成年人在网购过程中所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有一定效力的。

未成年人在网购前应当与家长或监护人沟通,并得到其同意。

家长或监护人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引导和监督,确保其不会因为网购产生不当消费行为。

论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效力7篇

论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效力7篇

论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效力7篇篇1一、引言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网络购物现象日益普遍。

鉴于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性,其网购合同的效力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的效力问题,并为此制定相关协议。

二、协议目的规范未成年人网络购物行为,明确未成年人网购合同的效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商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

1. 未成年人实施的网购合同效力受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签订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合同,一般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2. 在网购合同中,如涉及高额消费或重大利益,且超出未成年人的理解和判断能力,该合同效力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法定代理人未追认的,合同无效。

3. 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网购行为,如小额购物、日常用品等,合同效力应认定为有效。

但合同内容必须合法,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协议内容1. 未成年人在进行网购时,应事先告知家长或法定代理人,并在其指导下进行购物。

家长或法定代理人应对未成年人的网购行为进行合理监督和管理。

2. 电商平台应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购物专区,对未成年人的购物行为进行提示和限制。

平台应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确保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

3. 未成年人签订的网购合同,如涉及大额消费或重大利益,必须经家长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并确认。

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无效。

电商平台应配合解决合同纠纷,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 在网购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商品信息、交易规则、售后服务等内容。

合同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含有损害未成年人和其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5. 如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电商平台争议解决机构等申请调解。

如涉及诉讼,法院将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五、法律责任1. 未成年人因网购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效力的研究

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效力的研究

|雹^H EBEINONGJI摘要: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缔结合同效力的认定,是通过区分民事行为能力来解决的;但互联网虚拟性的特点以及未成年人认知能力的发展,给电子合同中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增加了新的挑战。

对于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我国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总的来说有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三种主流观点。

在倾向于折中说的基础上,为我国未成年人缔结的电子合同效力认定提出具体可行的构想和方案。

将未成年人缔结的电子合同具体分为已满八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两种情况,再将两种情况做具体的分类讨论,明确不同情况下未成年人缔结的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

关键词:电子合同;未成年;合同效力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效力的研究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何毅引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20年9月发布的第46次《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40亿,其中10岁以下的占3.5%、10~19岁的占14.8%[11可见,未成年人群体已经成为网民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他们不仅通过互联网来学习、娱乐、消费等。

但因网络本身虚拟性的特性,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消费而缔结的电子合同所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

如果按照我国传统的合同效力制度来处理,则会与互联网交易快捷性和便利性的优势相冲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电子交易的效率。

因此,完善未成年人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制度,对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MW现实意义。

1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的一般理论1.1未成年人的概念我国《民法总则》第17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作者简介:何毅,男,1994年出生,河北衡水人,硕士研究生。

能力人。

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换句话说,我国民法以十八周岁为界限,十八周岁以下的是未成年人。

然后又以八周岁为界限,将未成年人区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类。

论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效力8篇

论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效力8篇

论电商时代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效力8篇篇1一、引言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进行购物活动日益普遍。

鉴于未成年人在心智成熟度和社会经验方面的限制,未成年人网购合同的效力问题成为法律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电商时代背景下,未成年人网购合同的效力及相关法律要求,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

二、合同效力原则未成年人网购合同的效力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法律法规原则:未成年人网购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尊重未成年人权益原则:合同内容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身心健康、财产权益等。

3. 合理期待原则:合同内容应符合未成年人的合理期待,避免过于复杂或难以理解的内容。

三、合同效力认定要素在认定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效力时,应考虑以下要素:1. 未成年人的年龄与心智成熟度: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具有不同的心智成熟度和行为能力,应综合考虑其年龄、智力等因素判断合同的效力。

2. 合同的性质与标的额:涉及财产性质的合同应区分小额与大额交易,小额交易可能更容易认定为有效。

3. 交易行为的合理性:未成年人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以及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

对于未成年人网购合同的法律效力,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1. 对于小额交易,未成年人具有自主判断能力,在家长或监护人指导下完成的交易行为,可认定为有效合同。

2. 对于大额交易,未成年人单独完成的行为可能因缺乏法律行为能力而导致合同效力受限。

在此情况下,家长或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若未成年人未经家长或监护人同意,通过网络购买高价值商品或服务,家长或监护人可依法提出抗辩。

五、保护措施与建议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与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度,增强法律意识。

2. 家长与监护人监管责任:家长与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购物行为的监管,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电子合同中未成年人缔约能力研究(凯正杯)pptx

电子合同中未成年人缔约能力研究(凯正杯)pptx

电子合同的定义
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 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 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 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 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未成年人订立 电子合同的
效力
坚持传统观点 突破传统观点 折中观点
一、坚持传统观点
(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未 成年人在网上交易时如果做出了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意思表示时,需要得到 其法定代理人的确认,未经确认该意思表示无效。 (二)商务部的《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在“订立主体身份识别” 一章 中做出了电子合同缔约系统应釆取适当的方法对使用人的真实身份进行验证或 核实日本法,确立未成年人欺诈制度 (1)应当明确,无行为能力人为使相对人相信其有行为能力的而为欺诈行为,其所订立合同视为有行为能力 人作出,不可撤销。 (2)同时应当对将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视为有行为能力人进行限制。
(四)借鉴德国“零花钱”制度,明确未成年人一定的缔约能力 《德国民法典》第110条规定:"未成年人已用金钱履行合于合同的给付,而该金钱是法定代理人或经法定代理 人同意的第三人为此目的或为供任意处分而交给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订立的合同视为 自始有效。即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用父母所给的零花钱履行了约定的给付义务,则合同视为有效。 该“零花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未成年人在行为能力上的欠缺,赋予其一定的自由处分权力,也弥补了 未成年人在缔约能力上的不足。
谢谢
Thanks
三、折中观点
折中说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可依据传统民法理论判定未成年人所缔结电子合同的效 力,但对于未成年人采用特殊方法缔结的合同应当认为有效。这里特殊方法指的是 类似于欺诈行为等,对于未成年人用这种方法缔结的合同,如果合同另一方在合同缔 结过程中已经尽量做到审查义务,那么因未成年人欺诈而缔结的合同带来经济损失 时,未成年人不得以其在订立合同时是未成年人而否定合同的效力。传统理论之所 以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合同是由于电子合同的特殊性,其中包括缔结双方的身份与行 为能力难以判定、法定代理人难有效监督未成年人缔结合同等,但是这并不影响传 统理论对于一般电子合同的应用。

未成年人订立电子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

未成年人订立电子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

摘要:《电子商务法》推定电子商务中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笔者认为在信息时代迅猛发展的今天,互联网使用群体低龄化所产生的系列问题在这个单薄的法条里无法得到解决。

笔者建议应增加未成年人利用互联网等网络方式订立电子合同的行为效力的具体规定以弥补《电子商务法》等现行法律所存在的不足。

本文将对利用互联网等网络方式订立电子合同的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进行特殊认定,并对该认定下涉及的与举证过程中证据的具体规定、消法中“七日无条件退款”的规定协调及增加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等核心问题进行阐述。

旨在认定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等网络方式订立电子合同的效力,从而解决未成年人因该电子合同订立,产生效力后带来的责任承担问题。

关键词:电子合同;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引言网络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合同订立方式的多样化。

关于电子合同的定义我国法律并未有明确的界定。

王利明教授认为“电子合同指的是当事人利用网络,采取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等方式所订立的合同”。

①随着网络科技的高速发展,电子合同的含义也更加丰富。

电子合同的订立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形成的合同,包括通过E-mail等传输手段订立的合同和通过EDI系统形成的合同等。

狭义的电子合同专指通过EDI系统订立的合同②。

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在利用互联网等网络形式下订立电子合同的情形下,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问题。

一、未成年人订立电子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独立规定的必要性1.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相比的特有特征电子合同订立的空间具有虚拟性,其合同的形式区别于传统合同的纸质载体,是通过虚拟的网络空间进行意思传递,其意思表示不能被切实地感知,合同错误的发生率较高。

并且,基于电子合同虚拟的订立环境,合同的交易主体不具有识别性。

合同双方无法通过直接被感知的物理方式进行,而是以网络作为媒介,只能通过第三方认证的方式来进行。

一旦第三方没有尽到认证义务或者在认证后交易一方在对方不知情下交易主体发生改变,即未成年人在成年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未成年人的交易主体身份完成订立电子合同的情况,那么由于交易主体的不易识别性将带来一系列问题。

论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制度

论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制度

缔约能力即缔约上的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地订立合同的能力。

[1]简言之,缔约能力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并使之有效的能力。

它是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并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影响缔约能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年龄、智力、合同的类型等,因而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缔约能力是不同的。

本文拟对两大法系的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作一番考察,并兼析我国立法现状,以期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规定有所裨益。

一、两大法系的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其年龄小、智力发育不健全,不具备订立合同所具有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因此,出于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各国立法中对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都予以不同的限制。

(一)大陆法系国家-以德国、法国为例1、德国德国法律将未成年人分为无行为能力人同限制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没有缔约能力,所做的意思表示完全无效;而限制行为能力人有部分缔约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下列几种情况具有缔约能力:(1)为纯获利益而订立的合同;(2)未成年人以其零用钱订立的金钱履行合同;(3)未成年人在法定代理人授权的情况下具有独立经营的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对于其经营范围内的法律行为的行为能力不受限制;(4)未成年人对于缔结或废除获得许可的劳务或者劳动关系或者为履行由此种关系产生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此外,未成年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必要同意订立的合同,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如果法定代理人接到催告通知后两星期内加以追认,合同则有效。

未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后,其追认代替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另外,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如果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知道其为未成年人时,只有当未成年人违背真实情况,伪称已经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时,始得撤回;如果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其未取得同意,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仍不得撤回。

2、法国未成年人是无法律行为能力人,但在下列情况下具有缔约能力:(1)未成年人解除亲权后,具有与成年人同等的处理一切民事行为的能力;(2)未成年人可以从事家庭法中规定的许多事务,如结婚、订立婚约、对非婚生子女的承认等;(3)未成年人进行的日常生活中的交易。

2022未成年人网上缔约责任探析「开题报告」

2022未成年人网上缔约责任探析「开题报告」

2022未成年人网上缔约责任探析「开题报告」未成年人的网上缔约责任探析【开题报告】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法学未成年人的网上缔约责任探析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契约既然是双方当事人就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这就要求表意人具有相应的意思表示能力和为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

缔约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同有效成立的一个必要条件,它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合同权利或者承担合同义务,依法独立实施意思表示并缔结合同的资格。

在解决当事人缔结契约能力的问题上,法律所追求的价值是在两种基本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一方面对缺乏缔约能力的当事人应给予特殊的保护;另一方面对他方当事人的期待利益、信赖利益和恢复原状的权益也给予适当的保护。

在现实.,人们可以通过感觉确定交易对象是否具有缔约能力,但在网络时代,网络使用者的年龄急速下降,软件、光盘、网络在许多儿童或少年那里是很平常的,他们中的许多人甚至可以在网络上能够应用自如。

在无法面对面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中,即使网络卖家要求以真实的身份证件等登陆网站,也会存在名不符实的情况。

那么,不具有完整缔约资格的未成年若通过网络进行了电子交易,其所缔合同是否有效呢?若以缔约者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而主张合同无效,对商家似乎不公平。

在网络交易中,行为能力的理论基础受到挑战及冲突,目前网民年龄的年轻化,越来越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独立的在网上签订电子合同,这就给我们能力的理论基础造成了挑战,如目前网上拍卖合同订立的主体很有可能不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应视为无效合同呢?能否不考虑行为主体的行为能力,而只认定合同关系因要约与承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未成年人是一类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各国法律都对其订约问题制定了具体的法律规则,这些法律规则的设计目的在于保护那些因年龄未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不因合同而给自己带来损害。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规范对于未成年人订立传统合同的相关规定,就充分考虑了这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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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成年人的电子合同缔约能力
【摘要】近年来,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经济生活中出现了“电子合同”这一新型合同形式。

电子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信息网络、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文浅谈未成年人的电子合同缔约能力。

【关键词】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缔约能力
一、未成年人的电子缔约能力
(一)缔结电子合同的当事人身份问题
合同的主体是合同顺利缔结的重要因素,主体不适格会直接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无效。

传统的合同一般是通过当事人双方面对面的交流与协商,其精髓是当事人自由意思之汇合。

因此,如果当事人缔结合同时的意思不自由,如欺诈、受胁迫,是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或认定合同无效的。

然而,电子合同签订的主体并非以真实的身份出现,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行为能力或是否有代理权对方都不得而知,交易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对其主体资格的认定尤为重要。

有的学者认为,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第一,发端人自己发送或委托他人发送或由发端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数据电文,均属发端人的数据电文,收件人据此行事的后果由发端人负全责。

第二,一项数据电文如是他人假借发端人的名义发送,只要收件人没有过错,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收件人就有权将该数据电文视为发端人的数据电文,并按此推断行事。

第三,收件人知道或应当
知道某项数据电文并非发端人的数据电文,收件人即无权据此行事,发端人对收件人据此行事的后果不负责任。

因此,电子合同的主体应对自己计算机系统的发出的电子信息负责。

也就是说,只要能够确定是从当事人的信息系统中发出的要约或承诺,无论是否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实际主体是谁,当事人都要对该结果负责。

因为,既然当事人选择了以电子手段来订立合同,就应该负有注意义务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

上述观点虽然划分责任较为明确,操作简便,但过多地将责任与风险分配给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实际网络交易中并不适用。

相比之下,我认为对于责任划分问题,应区分情况来认定:一是对于在网上登陆并注册的信息完全是虚构的用户,我们可以透过网络终端或是其他技术查明次用户的真实信息,包括其年龄及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等。

二是完全假冒他人的名义从事交易,也就是说当事人利用他人的姓名与密码登陆并从事交易,登陆的姓名和信息都是真实的,此时假冒他人之人本是没有代理权限的,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合同或是行使催告权,而本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对此合同进行追认使其有效,或拒绝追认使其无效。

(二)未成年人的电子缔约能力
缔约能力即缔约上的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地订立合同的能力。

简言之,缔约能力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并使之有效的能力。

它是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并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影响缔约能力
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年龄、智力、合同的类型等,因而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缔约能力是不同的。

自然人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般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不具备缔约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

然而,电子合同并不是是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磋商、谈判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所以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并不能够清楚地了解。

在传统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协商可以完全表达自己的意思,整个过程完全体现了民法的公平、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在缔约过程中理性地判断对方是否有缔结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那么,传统的合同缔约能力的理论对于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电子合同是否同样适用呢?一些学者认为,应当按照民法和合同法中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的规定认定其效力,但是电子合同时一种很特殊的形式,目前的法律对其尚未有明确的规定,按照传统法律在实际中应用,很可能违背了民法的公平、自愿原则。

我认为,由于网上交易的虚拟性,商家对与其交易的对象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能明确地知晓,而且,在事后要求该其监护人追认该电子合同的效力也并不实际,而且电子交易的当事人追求的是网上交易的快捷与便利,若要求商家查明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后再订立合同,则会增加交易的成本和难度,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

所以,传统的合同缔约能力理论并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
务环境下对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

随着网络的逐渐普及,以及学校和家庭的的信息化,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活动,订立电子合同的现象日益普遍。

为了保护电子交易的安全,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法律应当赋予未成年人一定的独立缔结电子合同的行为能力。

但是,对于未成年人利用网上交易“背对背”的特点而故意欺诈缔约的行为,则应区别对待,并结合缔约过失责任理论,要求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而保护商家的利益,使交易能够顺利进行。

(三)未成年人欺诈缔约
对于未成年人订立的电子合同,应注意保护交易相对方的利益以及交易的安全,比如,未成年人在订立合同时谎称其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后又反悔的,法律不能对其进行特殊的保护。

虽然《合同法》第47条第二款规定了订立合同中存在欺诈行为的可行使撤销权,但是有些电子合同具有即时性的特点,合同承诺之时即为履行之时,相对人没有机会行使撤销权,相对人的利益难以得到维护,对此,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电信法”第9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使用电信之行为,对于电信事业,视为有行为能力人。


二、完善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制度的相关立法建议
(一)在一定程度上赋予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缔约的能力
如前所述,目前网民已呈低龄化趋势发展,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
不应只限制在传统的民法及合同法领域。

在适当标的额内和保证交易安全的情况下,应抛弃传统的行为能力划分,给予未成年人更大的缔约能力。

在保证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引入一系列发达的交易制度,充分发挥电子合同的便捷有效的优点。

(二)明确欺诈缔约的法律救济规则
对于未成年人的电子欺诈行为,可以突破传统的行为能力理论,不再享有特权,对其权益也不应予以特殊保护,相反应更加注重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一些学者提出:限制行为能力人欺诈缔约导致对方当事人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有撤销权。

这样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受欺骗的同时获得一定的救济手段,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未成年人欺诈缔约的行为,使其在电子缔约时更加仔细、全面地思考其行为带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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