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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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确保生态环境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和国债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目前新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国家和自治区审批并安排国家投资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能分工

第三条生态环境建设重点项目实行各级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分工配合,分级管理的运行机制,建立层层负责的项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负责生态环境建设各项目总体规划的审核、平衡汇总以及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综合平衡和资金计划上报与下达。

第五条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监督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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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参与有关生态建设项目总体规划的编制。根据行业部门检查验收结果及时发放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资金和现金补助。有关生态建设资金的管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字[2004]155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自治区审计部门负责制定生态建设重点项目审计办法,审计各项目区的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七条自治区监察部门负责对生态建设中的违纪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自治区林业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天然林资源保护、“三北”防护林等林业项目的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会同自治区农牧业和水利部门负责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和本行业的实施指导,并协助财政部门监管本行业项目建设资金。负责全区国家投资的林业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九条自治区农牧业部门负责退牧还草工程等草原生态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参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和本行业的实施指导,并协助财政部门监管本行业项目建设资金。负责全区国家投资的草原生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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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自治区水利部门负责水利水保重点防治项目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参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和本行业的实施指导,并协助财政部门监管本行业项目建设资金。负责全区国家投资的水利生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自治区气象部门负责京津风沙源治理等工程区建设状况的遥感监测和地面监测订正,提供以苏木乡镇为单位的监测对比数据;对自治区生态重要区域的生态环境动态进行监测,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监测数据和卫星影像产品,并协助财政部门监管本行业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盟市负责协调安排自治区下达本盟市的生态建设任务;初步审核旗县实施方案、工程设计(作业设计);督查各旗县组织施工、项目管理、资金拨付、财务管理、中期检查、竣工验收等项工作。各盟市可参照自治区的部门职责分工确定本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十三条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建设单位,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资金运行负全责,旗县长是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项目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及设计,组织实施管理好项目,并按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管好用好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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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加强项目的前期工作。各旗县要根据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旗县的生态环境建设总体规划,按年度实施。各盟市根据旗县规划编制盟市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年度投资规模和任务的80%于本年4月底前将任务与资金下达到盟市。

各地要根据各自的规划和预安排的情况,提前将具体建设任务落实到户和山头地块,在3个月之内完成编制项目相关设计,根据规划、设计和具体建设项目要求提前编制出下年度实施方案。经盟市汇总审查后,于8月底前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核和待批。

自治区主管部门要对相关设计与实施方案在9月初开始进行审核,在12月前全部审核完成,审核通过后作为备选项目,等国家计划下达后,直接进行批复安排。

不能全部安排的任务,由自治区按投资比例相应调减,核减的部分作为备选项目优先在下年度进行安排。

第十六条国家投资下达后,自治区根据国家投资基本情况和各地上报审查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拿出分行业分盟市旗县的安排建议计划,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自治区政府确定的安排原则和要求,综合平衡后,报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一个月之内下达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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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各旗县要按照已批复的实施方案编制作业设计(工程设计),严格按照设计施工。设计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加强项目实施方案和设计的论证工作,建立科学的项目审核评估机制。实施方案和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报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工程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承担任务的苏木乡镇、行业部门签订责任状,负责项目的落实、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在建设之前必须明确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行业建设项目的部门或事业(企业)单位为项目法人,也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按照政事(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代表要对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

第二十条工程实行合同制。项目旗县根据工程性质与项目设计、原料提供、施工、管护、监理、科学技术支撑等单位签订工程委托合同,规定各自责任、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工程实行监理制。自治区对主要的工程实行监理制,对监理公司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条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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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工程建设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督促工程的任务落实和实施。同时严格规定监理公司所承担的责任。有些工程在不同的阶段,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聘请相关的监理公司。

第二十二条工程实行公示制。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嘎查村要将各自承担的任务、资金和完成情况等全过程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进行宣传,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村务栏内进行张榜公示。落实到户的资金,要将分配原则和人员姓名张榜公示。同时有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生态建设所需大宗物资、原材料和土建工程招投标制与集中询价采购制,降低工程的成本造价,确保工程质量。

按照《种子法》、《退耕还林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加强林木种苗、草籽的生产与管理,严格执行“两证一签”制度,公开招标,严把质量关。

第二十四条工程实行报帐制。具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工程档案。旗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归档、管理等工作,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档案管理,设立固定的档案保管场所。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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