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全市煤矿查封、复建、启封、整顿、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全市煤矿查封、复建、启封、整顿、验收复产有关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05]61号

【发布部门】吕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4.08

【实施日期】2005.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全市煤矿查封、复建、启封、整顿、验收复产有关程序

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5]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共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煤矿安全整治强化煤矿监管责任的规定》(吕发[2005]10号)和《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的实施方案》(吕行发[2004]28号)规定精神,现将我市煤矿查封、复建、启封、整顿、验收复产有关程序通知如下:

一、矿井查封及程序

1、查封矿井

(1)“四证”不全或“四证”过期的矿井;

(2)待批及有遗留问题的矿井;

(3)尚未按规定履行基建审批手续的矿井;

(4)未经市煤矿专项整顿领导组批准启封的矿井。

2、查封程序

县市区安监(煤炭)部门要依法责令上述四类矿井停止井上、井下一切作业,由县市区政府加封上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电力部门切断井上、井下电源,公安部门停止火工品供应,煤矿遣散工人,并由政府派一名副科级以上的国家干部担任组长的专门监督小组,实行24小时全天候蹲矿监管,安监(煤炭)部门实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矿井复建及程序

1、复建矿井

(1)经省、市煤炭、安监部门按煤矿基本建设程序批准建设的矿井。

(2)经省煤炭局批准的改扩建矿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