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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全市煤矿查封、复建、启封、整顿、验收复产有关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05]61号
【发布部门】吕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4.08
【实施日期】2005.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全市煤矿查封、复建、启封、整顿、验收复产有关程序
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5]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共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煤矿安全整治强化煤矿监管责任的规定》(吕发[2005]10号)和《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的实施方案》(吕行发[2004]28号)规定精神,现将我市煤矿查封、复建、启封、整顿、验收复产有关程序通知如下:
一、矿井查封及程序
1、查封矿井
(1)“四证”不全或“四证”过期的矿井;
(2)待批及有遗留问题的矿井;
(3)尚未按规定履行基建审批手续的矿井;
(4)未经市煤矿专项整顿领导组批准启封的矿井。
2、查封程序
县市区安监(煤炭)部门要依法责令上述四类矿井停止井上、井下一切作业,由县市区政府加封上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电力部门切断井上、井下电源,公安部门停止火工品供应,煤矿遣散工人,并由政府派一名副科级以上的国家干部担任组长的专门监督小组,实行24小时全天候蹲矿监管,安监(煤炭)部门实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矿井复建及程序
1、复建矿井
(1)经省、市煤炭、安监部门按煤矿基本建设程序批准建设的矿井。
(2)经省煤炭局批准的改扩建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