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区房屋拆迁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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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房屋拆迁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吴中区的开发建设,规范全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江苏省、苏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在本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

置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在本区所辖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实行城乡一体化操作。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按照《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比照《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制

第四条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区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召集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工商、公安、城管、法院、信访、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协调处理拆迁工作中的重大事务,强化职能部门的配合沟通,系统解决拆迁过程中的

相关问题。

各镇、街道成立房屋动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动迁办),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动

迁办工作人员定岗定位,持证上岗。

第五条动迁办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业务知识培训和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领取拆迁上岗证。拆迁上岗证统一由吴中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发

放。

第六条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对全区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对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进行指导、帮助和协调。

各镇、街道房屋动迁办公室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管理并组织实施。拆迁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区拆迁办报送被拆迁户补偿安置资料,经区拆迁办核准后,向房管部门和国土部门申领相关权证。

各镇、街道动迁办应当对拆除项目组织检查验收。

第七条对拆迁房屋补偿必须由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审定公布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拆迁评估涉及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拆迁项目公告之日为准。

第八条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归侨、侨眷、华侨私有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

第十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互结差价,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十一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货币补偿额=(重置评估值+区位

补偿)×110%+其它补偿。其中:

重置评估值=房屋重置价×房屋建筑面积;

区位补偿=区位基准价×房屋建筑面积(或土地使用面积);

其它补偿=装修及附属物评估值+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等零星费用。

房屋重置价由评估机构根据相关办法评估确定。

区位基准价由区房管局和物价局联合制定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时,区位补偿按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第十二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依照本实施意见第十一条有关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产权调换的差价=(安置房重置价+区位基准价)×建筑面积–(被拆房屋重

置评估值+区位补偿)。

第十三条被拆迁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土地面

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认定。

农村房屋建筑面积以当地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认定,宅基地面积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一户一宅的原则以最新批准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使用期内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除辅助房屋给予重置评估值补偿;拆除违章建筑一律

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安置方式城乡统一为多层公寓房集中安置。有条件的镇、街道可

以建造小高层或高层公寓房集中安置。

安置房的建设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得立项批复后,根据区规划部门的规划方案向区国土管理部门申报用地,由区国土部门办理供地事务。安置房可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开发建设,或以批准规划方案进行土地定价拍卖、建设成本招标,选择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

发建设并由当地政府全面积回购。

第十六条安置必须以房屋产权为依据,农村房屋以主房建筑面积为基准。

农村房屋原产权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按人均30平方米安置,互结

差价。

安置房面积大于原产权面积时,超面积2 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安置房基准价的110%结算;2 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结算。

安置房的基准价和市场价由区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七条农村符合分户条件的被拆迁户,不再安排宅基地。可以安置120

平方米的公寓房,以公寓房重置价结算。

农村翻建、移建房屋一律实行预拆迁。

第十八条东山、西山、光福、藏书镇域范围内的丘陵、山区因前期开发需要拆迁且仍保留农耕生活方式的零星住户,由当地政府报区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严格办理报建手续后,方可在邻近村庄的规划区域内按照规划要求和标准自

行建造。

第十九条提前搬迁等奖励措施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区拆

迁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协调机制

第二十条建立协调机制,分工合作,系统化运作房屋拆迁工作,切实解决

拆迁工作中的难题。

区规划分局结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高标准高起点做好全区安置规划,审定安置小区详规并办理规划用地和工程建设许可手续。

区国土分局负责办理土地收回及供地手续,并办理安置房土地使用权证。

区建设局负责做好安置房建设队伍的招标、施工许可以及房屋质量安全的

监督。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社会保障手续,为失地被拆迁户办理失地补

偿和城保。

区房管局负责办理安置房产权证,并会同区物价局做好区位基准价和基本

重置价的发布工作。

区信访局接待因拆迁问题而上访的群众,宣传解释我区的拆迁政策。

区物价局核定安置房小区的基准价和市场价,并会同房管局做好区位基准

价和基本重置价的发布工作。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拆迁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拆迁项目范围内的营业执

照。

区公安分局、城管局依法保障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执行公务和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

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拆迁诉讼案件,必要时依法实施司法强拆。

金融机构、拆迁人、区建设局三方应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协同做好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拆迁管理、实施过程中,遇有疑点和难点,应及时向区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相关建议,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讨论会审后,确定解决办

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意见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意见白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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