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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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促进工程达标投产,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整体移交水平。针对施工过程中某些作业行为容易对成品、半成品及设备造成污染、损坏、影响性能或观感等问题,制定预防、实施、整改措施的原则规定,提高施工工艺质量水平。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的成品防护管理活动。
三、职责
1、分公司主管生产的副经理负责施工过程中成品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
2、分公司总工室负责审批重要项目的成品保护措施。
3、分公司工程管理科负责审核成品保护措施,并检查、督促各工地做好成品防护工作;负责协调专业间的施工顺序;组织参加专业间重要项目的工序交接;督促相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负责对部门的施工技术文件、施工质量检验记录和验收签证的审查。
4、分公司物资供应科负责材料设备从供货地点到施工现场库房(库区)搬运、贮存、包装和防护、发放管理,详见公司《物资搬运、储存、防护和交付管理办法》。
5、分公司各专业工地在编制项目施工作业指导书时应明确相应的成品防护措施和成品保护要求,如有特殊防护要求时应专门编制成品防护措施并负责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具体实施。
四、引用文件
1、《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电力工业部1996版
2、《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2006版)
3、《江苏省电力建设火电工程施工工艺实施细则》(江苏省电力公司)
4、公司《管理手册》《程序文件》
五、工作程序
1、分公司工程管理科负责编制需单独编制成品防护措施的重大交叉作业、特殊工序项目一览表,报分公司总工室批准,下发各工地组织实施。
2、分公司工程管理科编制《建筑安装中间交接项目一览表》,加强对交叉作业、施工顺序的控制。
3、分公司工程管理科组织专业间施工图纸会检,避免因设计原因造成返工从而影响成品的外观质量;重点要组织土建、安装专业之间的施工图会检,在土建结构施工阶段将安装专业所需的空洞、埋件、预埋管道等予以确认。
4、建立重要项目混凝土浇注专业会签制度。
4.1在以下项目混凝土浇注前需实施专业会签:汽轮机、发电机以及燃机基础,汽机房零米地坪、锅炉房零米地坪以及锅炉房运转层平台。
4.2建筑工地在以上项目混凝土计划浇注10天前向分公司工程管理科书面提交工作联系单。
4.3分公司工程管理科组织各相关专业(土建、机炉、电控)进行图纸会检,确认相关设备基础尺寸标高、楼层标高、预留空洞(包括安装作业措施需要)、埋件、预埋螺栓、预埋管道(包括电控预埋套管)等均齐全、无误,并确认相关专业施工特殊要求的工作联系单已经送达建筑工地。
4.4填写《混凝土浇注会签表》,并经工程管理科主任(副主任)批准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注作业。
5、建立重要构筑物墙体施工前专业会签制度
5.1在以下重要构筑物墙体施工前需实施专业会签:主厂房集控室、电气设备间和主厂房B排封闭。
5.2建筑工地在以上建筑物墙体施工计划10天前向工程管理科书面提交工作联系单。
5.3工程管理科组织各相关专业(机炉、电控)进行会审,确认相关预留空洞或空间(包括安装作业措施需要)、埋件、电控预埋套管等均齐全、无误,并确认相关专业施工特殊要求的工作联系单已经送达建筑工地。
5.4填写《墙体施工会签表》,并经工程管理科主任(副主任)批准后,方可进行墙体施工作业。
6、建立屋面防水施工前相关专业会签制度
6.1工程管理科负责屋面防水施工前相关专业会签工作;
6.2建筑工地在屋面防水施工前10天向工程管理科报告。
6.3工程管理科组织各相关专业(土建、机炉、电控)进行图纸会检工作,确认相关预留空洞(包括安装作业措施需要)、埋件、地脚螺栓、电气预埋套管等均齐全、无误,并确认安装工作已结束,确认相关专业施工特殊要求的工作联系单已经送达建筑工地。
5.6.4在混凝土浇注前办理《屋面防水施工专业会签表》,工程管理科安装专业相关技术人员在《屋面防水施工专业会签表》上会签,并经工程管理科主任(副主任)批准后,方可进行屋面防水作业。
7、建构筑物墙体、楼地面开洞事宜:
7.1禁止任意在建构筑物墙体、楼地面开洞。
7.2如确因安装需要(如安装资料未及时到、或施工方案变化)在建构筑物墙体、楼地面开洞,则由安装专业提出书面联系单到工程管理科,经工程管理科审批同意后由建筑工地进行开孔和恢复;如有必要,由工程管理科专业人员负责向监理或业主办理书面联系单。
8、工地在编制项目施工作业指导书时,必须编入相应的成品保护措施,提出具体的保护做法和要求。工程管理科对作业指导书中的成品保护措施进行审定。
9、安装专业间或专业内部的工序交接,经工程管理科专业人员确认具备条件后,组织相关工地技术员、质检员参加,必须满足交接条件后方可交接,交接时存在的不足条件以及需采取的特殊防护措施应在交接签证书上注明,并限期整改、实施。
10、建筑和安装同时作业才能完成的工程项目,由工程管理科负责协调,建筑、安装工地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自做好相应的防护、隔离措施。
11、建筑和安装工作中确因施工需要必须移动、拆除已有的成品时,应提出书面联系单到工程管理科,工程管理科依据实际情况决定解决方案,得到设计院和业主方(监理)同意后,按修改措施执行。
12、成品保护在交叉作业时,实施“谁施工谁保护”的原则;在日常维护时,实施“谁的设施谁保护”的原则。
12.1对已经移交安装的建构筑物及小室,安装作业时应采取适当的防护隔垫措施,防止楼、地、屋面损坏;不得在已做好防水层的屋面上堆放、拖运材料设备。
12.2 安装工作结束(或阶段性完成后),建筑、保温等专业进行后续粉刷、油漆等作业时必须对作业点附近的设备、管道等成品(包括构筑物)采取遮盖保护措施,防止污染。
13、工程项目进入分系统调试或移交代保管后的成品保护要求详见《分部试运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