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
(安全管理)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学校安全,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和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中涉及学生与教职工安全的事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学校安全负有责任,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内容,制定学校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指导学校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和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公安、卫生、交通、文化、工商、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对本校安全管理负有主要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第六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审核公办学校将所需安全保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从教育经费中优先安排学校安全保障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教职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二章学校安全工作制度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下列安全工作制度:(一)安全教育、宣传制度;(二)安全保卫和安全检查制度;(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理制度;(四)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五)危险建(构)筑物报告、应急处理制度;(六)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七)药品、危险品、实验室物品管理制度;(八)卫生防疫和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应急处理制度;(九)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十)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申报审批制度;(十一)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
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有关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通用6篇)当我们受到启发,对生活有了新的感悟时,就十分有必须要写一篇心得体会,这么做能够提升我们的书面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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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1最近,有一个问题吸引了很多家长的关注——校园安全。
校园安全事件的发生,使不少父母的心中隐隐担忧。
从福建南平事件到陕西汉中事件,那些小小生命牵动了多少人的心。
都说孩子是含苞待放的花蕾,是未来希望的承载,孩子是弱小的,需要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关注。
就拿我们学校来说,至上而下进行全方面的安全整顿,做出一系列安全防范,原本学校内部就是全程监控,领导轮流值班,门口又有保安24小时执勤,可以说是很安全的。
如今更是武警、巡警、志愿者齐聚一堂,就从这阵势不难看出我们的政府为保护祖国未来的花朵真是煞费苦心。
静思默想,当危险到来之时,外来援助和自我防护孰重孰轻呢?我们不妨先来回想一个故事。
《狼和小羊》的故事老少皆知,我们在教学这一课时总会提这样一个问题:“狼想吃羊总会找出各种各样的理由,小羊怎样才能避免被狼吃掉呢?”孩子们的答案五花八门:有的说:“勇敢的小羊用角向狼顶去,把大灰狼顶进河里。
”有的说:“聪明的小羊说,亲爱的狼先生,谢谢你,最近我不小心吃上带毒的草,浑身疼痛生不如死,您快吃掉我吧!”;有的说:“坚强的小羊毫不畏惧地跳进小河,在水里挣扎着向对岸游去。
”————答案也许有很多种,只有一种是最不可能的:羊妈妈和羊爸爸、还有许多朋友就在身边,他们一起扑向大灰狼。
因为孩子们都知道,大灰狼很聪明,他要吃羊,总会选择远离羊群的小羊下手。
从这个故事中我们不难悟出,危险的到来是防不胜防的,面对危险最有效的方法是自我救护。
“安全,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你的生命你的健康是最重要的。
”这句话我每天都要跟学生说。
过马路上要左右看,确认没有车才可通行,特别是有车阻挡视线的时候一定先探出头看个仔细;在学校上下楼梯要靠右走,如果有拥挤发生,不论掉下什么东西都不要弯腰蹲下去捡,因为那样后边的人会踩到你身上,几乎没有机会再站起来;如果遇到坏人抢你的东西,给他,东西没了还可以再买,绝对不能发生争抢,不要奢望靠武力解决;当人生安全受到威胁时,首先应该启动的是智慧和意念,任何时候都不要放弃生存的希望……狼吃小羊是生存需要,而在人类社会的高压生活环境中,有许多人因各种原因对生活失去信心,与社会脱节,从而变成有可能对孩子造成伤害的“狼”,我们爱孩子,就让他(她)们从学会保护自己开始!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2我校开展了大学生安全教育,尽可能的减少意外等事故的发生。
学习《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范文7篇)
学习《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最近学校组织学习《学校安全条例》,该条例共计六章六十三条,涵盖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
条例指出: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幼儿、幼儿家长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
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发生的风险;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学校应当开设安全课程;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禁毒和防范网络沉迷、诈骗、溺水、欺凌、暴力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与互救等专题教育;通过互联网安全教育平台、专题讲座、志愿服务等方式,对学生、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
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社区、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以及校门口秩序。
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及时报告学校,并告知学生家长。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2017.3.1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发布时间:2017-01-18(2016年11月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于2016年11月1日经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月12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的决议(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查了《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学校安全属于公共安全,主要包括学校及其周边和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学生、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校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并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对学校管理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办法,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指导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学校定期演练;(三)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四)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协助学校处理安全事故;(五)指导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六)定期组织学校负责人、学校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
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学校是一个人们求知、成长的场所,能否安全有序地进行教学、研究和生活,直接影响到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和学校的发展。
因此,制定和执行一部有效的学校安全条例意义重大。
我所在的学校也出台了一系列规定,旨在保障校内师生的安全,这里我谈一谈自己的心得体会。
首先,学校安全条例是大家共同遵守的规定。
只有全体师生共同合力,才能真正做到安全有序。
一旦遇到突发事件,大家应该保持冷静,随时准备为他人和自己争取更大的生存空间,避免踩踏等恐慌行为严重后果的发生。
在校内,我们应该注意行为举止,保持文明礼貌,对他人尊重和关爱,并积极抵制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
同时,也应该加强自我防范,警惕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任何可能引起安全问题的行为、物品和事件,都应该及时向学校报告。
其次,学校安全条例是学校各工作部门及教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的规章制度。
学校应该要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理和危机应对的能力,为校内各项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针对校园安全问题,学校可以适当安排一些教育和培训活动,让师生掌握一些危险预防和自救技能。
比如火灾自救、心肺复苏、施救急救等方面的知识培训,有效地提高了广大师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此外,学校应该要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安全管理等制度和机制,对校内的隐患和问题进行严格管理和处理,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最后,学校安全条例制定和执行应该充分考虑本校校情,为师生的实际需求和情况量身定制。
学校应该要综合考虑各种安全因素,对学校的安全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研究,例如学校校舍、设施、设备、用电、用气情况等。
并应当根据不同时期和教育阶段的学校安全问题有所变化,随时对学校安全条例进行修订,以达到最佳的管理效果和安全保障作用。
综上所述,对于学校而言,如何为广大师生提供一个安全、稳健的学习、生活环境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课题。
制定和执行一部有效的学校安全条例,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共同合作,全力以赴防范学校内外潜在的安全隐患和危害,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2017年)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经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了学校安全的定义及适用范围,规定:学校安全属于公共安全,主要包括学校及其周边和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学生、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条例》适用范围为: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草案)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学校安全属于公共安全,包括学校及其周边和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学生、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校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并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办法,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指导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学校定期演练;(三)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四)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协助学校处理安全事故;(五)指导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六)定期组织学校负责人、学校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安全条例》学习心得
《学校安全条例》学习心得学校安全条例是保障学校师生安全的重要法规,我结合自己的学习和实践经验,对学校安全条例的学习心得进行总结,具体如下:首先,学校安全条例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重要场所,师生的安全是学校工作的首要任务。
学校安全条例的制定,能够对学校师生的行为进行规范,确保学校内部的安全环境。
通过学习学校安全条例,我深刻认识到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也意识到自己在校园中要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
其次,学校安全条例的内容丰富多样。
学校安全条例对学校师生的安全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包括学生宿舍、教学楼、实验室、食堂、操场等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
学校安全条例要求学生在校园内要文明待人、友善交往,不得冲撞、打架斗殴等,同时也要求学生要爱护学校环境,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此外,学校安全条例还对防火、防盗、防溺水等安全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通过学习学校安全条例,我对这些内容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将学校安全条例的内容贯彻于日常行为中。
再次,学校安全条例的执行需要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
学校安全条例的规定落实到实际行动中,需要全体师生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
作为学生,我要积极宣传学校安全条例的重要性,提高同学们的安全意识;同时,我也要自觉遵守学校安全条例,做到文明守规矩,不损坏学校环境设施。
作为师生共同参与的学校安全工作,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保障学校的安全环境,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最后,学校安全条例的学习要与实践相结合。
学习学校安全条例不仅仅是理论知识的学习,更要将其贯彻于实际行动中。
只有在实践中学习,才能真正理解和掌握学校安全条例的要求。
在实践中遇到问题时,我们应积极思考解决办法,并及时反馈给学校相关部门,共同完善学校安全条例。
同时,学校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学校安全条例,提高其针对性和实效性。
通过学习学校安全条例,我深刻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并充分意识到了自己在校园中要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
我将积极宣传学校安全条例的重要性,自觉遵守学校安全条例,并将其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学习《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
(三)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管 制器具进入学校; (四)围堵学校或者在学校及其周边 喧闹、拉条幅、散发传单、张贴大字报、 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 (五)在学校停尸或者拒不按照规定 处理遗体; (六)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的行为。
第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人身伤 害事敀,学校行为有过错的,应当依法 承担相应责任;学校行为无过错的,依法 不承担责任: (一)学生自杀、自伤的; (二)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 离校途中发生的; (三)学生擅自离校、自行外出、自 行组织活动期间发生的;
(三)学生在学校突发疾病,学校已根 据实际情况采取了相应的紧急救护措施 的; (四)突发性、偶发性侵害及其他意外 因素。
第二十条 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学校安全事 敀,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 不当的,由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学生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 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滞留学校或 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五)学生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 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第十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人身伤 害事敀,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 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地震、雷击、风灾、洪水、泥 石流等不可抗力; (二)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 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学校不知道或 者难以知道的;
第十一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 义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采取有 敁措施,保障未成年学生上学、放学途 中的人身安全,向学校提供有敁的联系 方式;发现学生有危及他人或者自身安全 的行为,应当予以教育并及时与学校沟 通;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他异 常生理心理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发现学校存在安全隐患时,可以向学校 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敀纠纷, 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诉讼等途 径解决;经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教育 主管行政部门调解,也可向人民调解委 员会申请调解。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 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学生人身伤害 事敀纠纷调处中心,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学校安全条例新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师生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师生员工以及来访人员。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综合治理,责任到人;3. 依法管理,科学规范;4. 依靠群众,共同参与。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具体负责以下工作:1. 组织实施学校安全工作计划;2. 制定本部门安全管理制度;3. 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4. 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六条教师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责任:1. 认真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学校安全工作;2.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3. 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中的安全隐患;4. 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学生心理问题。
第七条学生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责任:1. 遵守学校安全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安全管理;2. 积极参加学校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安全意识;3.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不擅自处理;4. 自觉维护校园安全,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八条家长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责任:1. 对子女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子女的安全意识;2. 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3. 监督子女遵守学校安全规章制度;4. 对子女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子女的心理健康。
第九条来访人员应当遵守学校安全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安全管理,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以下安全教育:1. 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2. 学校安全规章制度;3. 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4. 应急处理和自救互救技能。
《学校安全条例》学习心得标准(三篇)
《学校安全条例》学习心得标准学校安全是保障师生安全的重要任务,而学校安全条例是制定和保障学校安全的重要法规。
为了更好地实施学校安全条例,我特意组织了学习,并总结出以下五个方面的学习心得标准。
一、深刻理解学校安全条例的重要性学校安全条例是维护学校安全的法定依据,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学校对于师生来说是学习和生活的场所,在校园内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学校的责任。
因此,学校安全条例的内容对于每位学生来说都是必须要了解和遵守的。
通过学习学校安全条例,我深刻理解到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学校安全条例的重要作用,这也促使我更加重视学校安全工作,并积极参与其中。
二、学习学校安全条例的内容学校安全条例的内容十分丰富,其中包括了学校安全的各个方面,如校园安全、教室安全、实验室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
为了更好地掌握学校安全条例的内容,我进行了系统的学习,并将学到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和归纳,便于以后的理解和应用。
同时,我也通过与同学的讨论和交流,互相补充和纠正,提高了对学校安全条例内容的理解和运用水平。
三、强化学校安全意识,形成正确的安全观念学习学校安全条例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安全是每个人的共同责任,而不仅仅是学校管理部门的责任。
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起相应的责任。
因此,我在学习过程中强调培养和形成正确的安全观念,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
在平时的生活和学习中,我注意了环境的安全隐患,随时提醒自己和他人注意安全,避免发生意外。
四、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学校安全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如宣传海报、安全教育课程、学校广播等。
通过学习学校安全条例,我也认识到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宣传和教育的重要性。
因此,我积极参与学校安全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宣传学校安全条例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同学们对学校安全的认识,增强大家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
五、积极参与学校安全工作的实际行动学习学校安全条例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学校安全。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
三、适用的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班)、普 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 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 预防为主 属地管理 各负其责 社会参与 综合治理
•
五、政府以及相应的职责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 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校安 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 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并将学校安 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5、其他行政部门
• 《条例》同时对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监管 、质监、城管综合执法、文化广电体育、 工商、国土资源、防震减灾等行政部门的 职责作出界定。
•
六、学校的责任
• 低年级学生上下学交接管理
• 根据《条例》,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 如下,建立健全门卫、食堂、宿舍、 危化品、学生请销假、小学四年级以 下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接、学生定期 健康体检、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 、校园网络等管理制度。
• 维护学校及其周边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秩序;
• 建立定期联系学校制度,指导学校做好治安防 范工作,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 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处理学 校治安突发事件及群体性事件;
•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学校及其周边的 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整改意见,消除火灾隐患 ;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 责。
•
十、事故责任的划分
2、校方责任确定
• 学生自杀、自伤的; • 自行上学、放学、返校和离校途中的; • 擅自离校、自行外出、自行组织活动期间
发生的; • 学生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
作时间以外,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 发生的;
•
2、校方责任确定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安全,爱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学校安全,以及学校负有治理责任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和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中涉及学生与教职工安全的事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遵循以人为本、主动预防、依法治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和谐、监督、检查的职责,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治理的学校安全负有责任,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目标治理年度考核内容,制定学校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大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指导学校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和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爱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公安、卫生、交通、文化、工商、建设规划、都市治理、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学校安全治理工作。
学校对本校安全治理负有要紧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预防和排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当发生学生损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损害学生。
第六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审核公办学校将所需安全保证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治理的有关规定从教育经费中优先安排学校安全保证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爱护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教职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二章学校安全工作制度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下列安全工作制度:(一)安全教育、宣传制度;(二)安全保卫和安全检查制度;(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理制度;(四)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安全治理制度;(五)危险建(构)筑物报告、应急处理制度;(六)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治理制度;(七)药品、危险品、实验室物品治理制度;(八)卫生防疫和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应急处理制度;(九)交通安全治理制度;(十)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申报审批制度;(十一)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学校安全条例新规定内容(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学校所有校区、附属单位及教职工、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 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3. 审批重大安全事项;4. 处理安全事故;5. 开展安全宣传教育;6.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学校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2. 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3. 落实安全防范措施;4. 处理一般安全事故;5. 收集和整理安全信息;6. 完成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2. 安全检查制度;3.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 应急预案制度;5.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6.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7. 安全操作规程;8. 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应急疏散预案;9. 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0.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1. 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12. 校园治安管理制度;13. 校园公共卫生管理制度;14. 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5. 校园心理健康教育制度;16.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17. 校园安全教育制度;18. 校园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1.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3. 教职工、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对自己工作区域的安全负责。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
精心整理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2016年11月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学校安全属于公共安全,主要包括学校及其周边和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学生、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校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并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对学校管理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办法,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指导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学校定期演练;(三)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四)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协助学校处理安全事故;(五)指导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六)定期组织学校负责人、学校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安机关履行下列学校安全工作职责:(一)维护学校及其周边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秩序;(二)建立定期联系学校制度,指导学校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及时消除治安隐患;(三)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处理学校治安突发事件及群体性事件;(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学校及其周边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整改意见,消除火灾隐患;(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篇
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管理、应急与事故处置等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含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高等学校等。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含校园及周边)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实行政府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督导与考核、奖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应急管理、司法行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和个人参与学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安全。
第七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校园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校外安全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学校安全投诉、举报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
校园安全条例
校园安全条例校园安全是保障学生、教职工和校园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为了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保护校园成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校制定了以下校园安全条例。
第一条:校园安全责任1. 学校负有校园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校长为校园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校园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学校安全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校园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校园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条:校园安全设施1. 学校应配备完善的校园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监控摄像头、门禁系统、火灾报警器等。
2. 校园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条:校园安全教育1. 学校应定期组织校园安全教育活动,包括校园安全知识的宣传、校园安全演练等。
2. 学校应加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教育,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条:校园安全巡查1. 学校应设立校园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校园各个区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2. 校园安全巡查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校园安全事件处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安全事件处理机制,及时、准确地处理校园安全事件。
2. 学校应与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协同处理校园安全事件。
第六条:校园安全宣传1. 学校应积极开展校园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师生和家长对校园安全的关注和重视。
2. 学校可以通过校园广播、校刊、校园网等渠道发布校园安全宣传信息。
第七条:校园安全奖惩1. 学校应建立校园安全奖励机制,对在校园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和奖励。
2. 学校对违反校园安全规定的个人和集体,将依据情节轻重赋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校园安全监督1. 学校应建立校园安全监督机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 学校应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处理校园安全问题。
第九条:附则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应将本条例向全体师生和家长公示。
2.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2016年11月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学校安全属于公共安全,主要包括学校及其周边和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学生、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校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并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对学校管理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办法,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指导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学校定期演练;(三)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四)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协助学校处理安全事故;(五)指导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六)定期组织学校负责人、学校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安机关履行下列学校安全工作职责:(一)维护学校及其周边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秩序;(二)建立定期联系学校制度,指导学校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及时消除治安隐患;(三)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处理学校治安突发事件及群体性事件;(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学校及其周边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整改意见,消除火灾隐患;(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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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完毕,谢谢听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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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
七、教职工的责任
• 教职工不得有侮辱、伤害学生的行为;
•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或者 心理异常,应当给予帮助并及时通知 监护人和向学校报告;
• 涉及隐私的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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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
八、家长的责任
• 学生有特殊疾病应告知学校
• 《条例》也明确了家长的责任,家长或监 护人应当加强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上 学、放学途中的人身安全,向学校提供有 效联系方式;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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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
• 《条例》于2016年11月1日经昆明市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12月15日云南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批准。
• 公布后,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 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 考核办法,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 度;
• 指导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学校 定期演练;
• 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开展安全检查,督 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2023学生学校安全条例的心得体会(通用5篇)
2023学生学校安全条例的心得体会(通用5篇)学生学校安全条例的心得体会1通过安全培训,我感受到“学校安全重于泰山”。
校园安全事关全体师生的生命和财产,事关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在工作中要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突出位置。
从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入手,通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做到时时有人管,事事有人管,努力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让家长满意,让社会放心,争取使我校的安全工作和教学成绩得到双丰收。
在此,谈谈个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体会: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我校认真贯彻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的专题会议精神,“提高自我认识,加强管理,以对学生、对家长极端负责的精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为此,我校确定了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以树立安全意识为主线,以强化层层管理责任制为核心,以落实具体措施为重点,及时全面排查、清理和整顿校园内安全隐患,努力创建一个管理有序、防控有力、整改迅速、环境安定、校风良好的安全文明校园,确保学校在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及生活秩序中稳步发展。
为确保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我校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落实了安全工作责任制,学校领导加强了有关人员的安全工作责任心,真正使学校安全工作落到了实处,杜绝了责任事故的发生。
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挂帅,统一指挥、协调各班工作的开展,第一时间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任务和要求;各班班主任具体负责一线安全管理,明确分工和职责。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带队、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将校园安全工作实绩与各班级和教职工学期评估相挂钩,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确保了各项安全工作落在实处。
二、强化安全教育,树立安全意识安全工作的重点是及时消除隐患,加强全校师生的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为此我们提出要树立六种意识、开展“七防”教育、克服四种疏理、坚持“四不放过”、营造“四讲”氛围。
校外出事学校无责并不合情理
校外出事学校无责,并不合情理《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1月12日正式发布,将学校安全中校方责任、家长责任分别明确,引起不少家长和老师的热议。
特别是“上学放学途中出事故,学校无过错则不担责”,有人拍手叫好,也有人认为不够完善。
(1月16日澎湃新闻)“上学放学途中出事故,学校无过错则不担责”,意思是“校外出事学校无责”。
有人认为,将家庭和学校的安全职责范围划分得更加明确具体,无疑是给老师给学校吃了一颗定心丸,老师再也不用再担心学生在校外的安全问题,老师可以静下心来,心无旁骛地投入到教学工作之中。
但是,安全责任分摊难免叫家长担心。
“校外出事学校无责”意味着学生一出校门,老师就可以不管不问了,孩子的安全问题全部都由家长负责,这样一来,让家长提心吊胆,整天担心受怕。
更有网友认为,“给了学校一个保护伞,可以随便打骂学生。
学生因此在校外自杀,是不是学校也不用承担责任呢?”这种说法虽然比较过激,但是话糙理不糙。
在笔者看来,“校外出事学校无责”的法律规定,前提是学校无过错,孩子出了安全事故。
既然学校没有过错,这显然就不用担责了,重申这一条则是多余的。
“教育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学校都得“以生为本”,关心和爱护每一个孩子,应该是不分校内校外。
有一句教育口号暧昧还是应该切记,“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为了一切孩子”。
家校和社会之间应该编织一张大网努力地去设法保护每一个孩子,如果将家庭和学校的教育和保护截然分开,绝对违背了教育规律和教育宗旨,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过去,有孩子因为某个原因在校外发生了意外事故,家长在情绪激动情况,到学校大吵大闹,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干涉到学校校长和老师的工作和生活,影响到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在这种情况下,最终还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法律自然做出公正的裁决的。
即使现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校外出事学校无责”的条款,孩子在校外出事之后,有的家长还是要找学校理论的,校方应该协助家长,不可将责任一推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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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座谈会
新华中心学校
一(1)班
第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和学校管理制度,不得有危及他人和自 身安全的行为;发现有危害学生和教职工 安全行为的,及时向学校报告;需要提前 离开学校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应 当说明理由并经监护人和班主任或者学 校指定人员的同意。 学校发现学生应当到校而未到校或 者擅自离开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应当 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三)学生在学校突发疾病,学校已根 据实际情况采取了相应的紧急救护措施 的; (四)突发性、偶发性侵害及其他意外 因素。
第二十条 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学校安全事 敀,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 不当的,由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管 制器具进入学校; (四)围堵学校或者在学校及其周边 喧闹、拉条幅、散发传单、张贴大字报、 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 (五)在学校停尸或者拒不按照规定 处理遗体; (六)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的行为。
第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人身伤 害事敀,学校行为有过错的,应当依法 承担相应责任;学校行为无过错的,依法 不承担责任: (一)学生自杀、自伤的; (二)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 离校途中发生的; (三)学生擅自离校、自行外出、自 行组织活动期间发生的;
(四)学生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 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滞留学校或 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五)学生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 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第十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人身伤 害事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地震、雷击、风灾、洪水、泥 石流等不可抗力; (二)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 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学校不知道或 者难以知道的;
第十一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 义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采取有 敁措施,保障未成年学生上学、放学途 中的人身安全,向学校提供有敁的联系 方式;发现学生有危及他人或者自身安全 的行为,应当予以教育并及时与学校沟 通;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他异 常生理心理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发现学校存在安全隐患时,可以向学校 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敀纠纷, 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诉讼等途 径解决;经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教育 主管行政部门调解,也可向人民调解委 员会申请调解。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 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学生人身伤害 事敀纠纷调处中心,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敀,学生及其 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依法进行安全事敀 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 校安全事敀的调查处理,有下列扰乱教 育教学秩序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 依法处理: (一)侮辱、威胁、恐吓、敀意伤害 学生、教职工、事敀处理人员或者非法 限制学生、教职工、事敀处理人员人身 自由; (二)侵占、破坏学校校舍、场地、 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