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是指在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维修、养护等过程中,对相关人员、设备和材料进行安全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第四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养护工程安全管理部门或组织,负责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养护工程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明确责任,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流程。
第六条养护工程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配备相应的人员,其中应当包括安全管理人员、工程师、技术人员等。
第七条养护工程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与项目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建立紧密的协作关系,共同推进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八条在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之前,相关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安全培训,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养护工程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养护工程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教育档案,记录每位人员参与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情况,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
第四章施工作业安全措施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二条养护工程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制定和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十三条养护工程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并按照标准规定的位置和方式设置。
第十四条养护工程作业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区域,并设置专人负责警示工作。
第十五条养护工程作业现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器材,并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六条养护工程作业现场应当进行安全巡查和检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养护工程作业现场应当保持整洁有序,避免杂物堆积和容易造成危险的情况。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秩序,规范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行为,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高速公路改建、扩建、大中修工程和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建筑控制区进行养护、维修、挖掘、安装、架设及其他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当遵循严格管理、文明施工、保障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周密、方案科学、手续完备、标志规范。
第四条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审查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二)与养护(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三)检查、指导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的设置;(四)保护养护(施工)作业区域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完好;(五)对养护(施工)单位违反作业现场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实施作业前,养护(施工)单位必须向路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方案,经路政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发放(养护)施工作业许可证后见,方可进行养护(施工)作业。
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
第六条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养护(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交纳保证金,保证金自批准(养护)施工作业之日起5日内交至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
第七条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作业现场管理责任人和现场执勤人员配备;(二)工程批准文件(或者养护计划)、工程总造价、施工期限;(三)作业路段的交通流量、作业路段车辆通行能力;(四)涉及分流的,提供分流线路名称、技术等级等公路概括资料;(五)作业现场管理措施,包括交通、通讯、施工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等;(六)故障车、大型车辆、超限运输车辆通过的措施;(七)材料堆放、机械停放的场地位置及占用道路情况;(八)编制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维护、通讯装备、交通标志等经费预算.第八条养护(施工)单位应当在作业路段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与抢险作业的作业控制区和安全设施的布置,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养护(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二)必须穿着安全标志服;(三)不得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和物料置于作业隔离区以外;(四)不准擅自变更控制标志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五)不准随意横穿高速公路,确因施工作业需要穿越高速公路的,必须在保证安全和不妨碍车辆正常行驶的前提下通过;(六)不得有其他违反高速公路管理的行为;第十一条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车辆进出施工区域,应注意观察并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二)不得在施工区域外随意停放;(三)不得将物料、泥土带出施工作业区域污染路面;(四)严禁穿越中央分隔带;第十二条养护(施工)作业完成后,养护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扫隔离区域路面,撤除交通管制标志,恢复高速公路的正常通行状态。
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一安全组织机构第一条参加高速公路养护项目的养护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简称参建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
须由项目负责人担任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
第二条参建单位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安全职责明确。
第三条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杜绝”三违”现象。
第四条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管理的范围内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第五条参建单位应建立保卫组织机构,设专人负责保卫工作,负责施工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治安工作,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二施工安全管理第六条公司负责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和养护施工单位应当相互配合,确保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公司和养护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责任分工负责。
第八条养护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编制施工安全紧急处理预案,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第九条养护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十条养护施工单位应建立防火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加强对防火器材的管理工作,并使其保持完好的状态。
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养护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志严格按规定设置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作业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保障交通控制区的车辆安全顺利通过。
(一)警告区警告区长度不得少于16M,警告区内每隔一定距离应设置相关标志。
第一警告标志到下一个标志间距不得超过3M,其余标志的间距在1M—3M之间,警告区内设置前方施工标志、限制速度标志、禁止超车标志、前方车道变窄标志、禁止通行标志等;封闭路段时,还应设置双向通行标志、禁止停车标志。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是指对高速公路进行维护、保养和修复的工作,包括路面修补、护栏维修、路灯维护等。
第三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安全知识,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条养护工程作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保作业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人员须经过相关的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复审。
第六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按规定使用,以确保自身安全。
第七条养护工程作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法进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养护工程作业应根据天气情况和交通流量合理安排,避免对交通造成过大影响。
第九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设备和材料须经过检验合格,并按照规定进行使用和维护。
第十条养护工程作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应急措施的有效性。
第二章施工人员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并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合格的安全培训,并在作业前进行安全交底。
第十三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
第十四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了解相关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并按照要求进行作业。
第十五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按照作业程序和安全要求进行作业,不得违反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乱穿马路或影响交通的行为。
第十七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身体健康,不得饮酒或服用药物。
第十八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遵守作业现场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作业计划。
第十九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积极参加应急演练,掌握应急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及时向上级报告作业情况,并遵守保密要求。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特点和安全要求,制定本规定,以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期间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施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遵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八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进行事故及不安全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二章施工组织与管理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进行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措施的规划和布置。
第十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确定施工区域、施工期限、施工方法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施工区域,提醒过往车辆和行人注意安全。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配备必要的施工机械和设备,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定期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检测,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进行重点施工部位的安全评估和控制,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情况。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施工过程和安全要求。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养护专项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养护专项工程施工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加强XX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施工管理,实现保质量、保工期、保投资、保安全、保环境、保畅通的“六个确保”目标,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使工程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和合同文件要求,结合XX高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XX 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施工管理要以“XX 厚德文化”为引领,发扬“团结务实、严谨创新、廉洁高效、优质环保”的精神,以“六个确保”为目标,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每一专项工程都达到优良工程。
2 管理职责2.1 XX 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施工管理成立以主管副处长为组长的养护专项工程领导小组,XX 高速公路养护科是养护专项工程主要管理部门,××养护工区和××养护工区配合养护科对养护专项工程进行管理。
养护科和养护工区分别设立专项工程师具体负责对养护专项工程的管理。
主要包括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工程变更设计、施工监理、新技术、新材料推广、工程检查、资料管理、工程物资、工程资金、首件工程、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地方协调、道路保畅、廉政建设、宣传报道、学习培训、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方面进行管理。
2.2 XX 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委托项目驻地监理工程师,按监理合同规定对专项工程在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等方面进行现场监理。
根据工程的大小不同,配备合同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全过程进行巡监、旁站和抽检。
2.3 XX 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承包人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由中标单位在投标时任命一名项目经理和一名项目总工,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义务,对本合同段专项工程按施工协议要求实施全方位管理。
3 施工准备管理3.1 专项工程师要认真研读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质量标准、试验检测方法、项目管理办法,掌握施工工艺和技术规范要求。
认真审查设计图纸、资料,对“错、漏、碰”和含糊不清的地方要认真核对,并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确认。
高速公路管理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管理养护工程管理办法1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辖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集团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现结合公司养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一)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二)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包括大修、中修。
高速公路大修工程投资规模一般在3000万以上,普通国省公路大修工程投资规模一般在400万以上。
(三)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2(四)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
应急养护除外。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养护工程管理职责划分养护工程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模式。
(一)分管领导依工作分工对所负责的养护工程承担领导责任,履行一岗双责的职责。
(二)路产维护部主要承担贯彻落实国家和山西省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养护工程管理体系,制定工程管理相关制度办法。
负责收集、汇总各部门养护工程计划报表、完成报表。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国家《公路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1. 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对养护工程施工的安全负主要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并进行分工,明确各自的职责。
2. 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要对养护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在岗和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3. 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要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对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的各个环节进行安全控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设备和材料的安全。
4. 安全设施和标识:施工单位要按照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栏、警示标志等,并保持其良好状态,确保施工区域的安全。
5. 安全检查和监督: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养护工程施工作业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6. 紧急事件应急预案:施工单位要制定养护工程施工的紧急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责任人和应急处理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7. 安全记录和事故调查:施工单位要做好安全记录,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情况进行记录和汇总,并及时进行事故调查,找出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8. 安全监测和评估:施工单位要对养护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风险,保证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
以上是一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具体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和完善。
同时,施工单位还需遵守当地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要求。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落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根据《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划分为小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
具体规定依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履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行政管理职责;(二)审批养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负责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方案组织施工;(三)协调、指导和监督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履行。
第四条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二)依照本规定提交交通组织方案审查意见并负责监督实施;(三)及时查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全路网养护施工作业动态统计信息。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安全施工作业条件的养护施工作业单位;(二)与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并负责监督落实;(三)负责养护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本规定组织编制和报送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五)依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以及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组织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六)及时向社会公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信息;(七)负责养护施工安全标志、设施的设置,通过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具体落实;第六条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负责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作业规程培训和教育;(二)设置养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按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养护施工交通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养护施工地点,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起止时间,交通管制方式,管制路段的起止桩号,现场交通标志布置方式(含文字和图表),应急预案;(四)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以及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进行施工作业;(五)按经营管理单位要求及《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设置养护工程施工安全设施;(六)负责养护施工现场交通标志的维护及现场管理工作;(七)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其他规定。
20.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全称】(以下简称公司)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作业人员、过往司乘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机械设备、车辆运行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患未然、保障通行”的原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高速公路路域范围内进行的养护施工作业。
缺陷责任期内的公路,在尾工或缺陷施工作业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高速公路养护是对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等基础设施设备的保养与维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其中沥青路面养护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按其施工时间长短分为长期养护作业(定点作业时间大于24h)、短期养护作业(定点作业时间大于4h且不超过24h)、临时养护作业(定点作业时间大于30mim且不超过4h)和移动养护作业(连续移动或停留时间不超过30min)。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
工程管理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负责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作业实施的管理。
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六条管护队负责监督检查养护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施工单位负责养护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实施。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工程管理部门】提交施工方案、安全保障保通方案、应急预案、施工图纸等相关技术资料,经公司审核批准(若有必要,召开一路三方联勤会议审议),报【高速交警、路政执法等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九条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等长期养护作业需报【高速交警、路政执法等部门】进行批准,并提前15个工作日通过媒体发布相关信息。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施工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贯彻到每项具体的施工作业中。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合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岗前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具备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施工作业前的安全准备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应先制定详细的工程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并报批相关主管部门。
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勘察和安全评估,确定各项施工作业的风险点和安全控制措施。
第八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牌,提醒过往车辆和行人注意施工区域。
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非固定物体和设备进行固定和加固,防止发生倒塌事故。
第十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施工机械设备,并对其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章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前,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岗前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和安全操作要求。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应设立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并配备必要的安全监控设备。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禁止未经培训和持证上岗的人员进行任何作业。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需要进行高空作业时,应采用可靠的高空作业设备,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监控。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应加强施工人员的个人防护,必要时配备安全帽、防护镜、安全绳等。
第四章施工作业后的安全整理第十六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整理,并提醒过往车辆和行人注意道路安全。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的安全,并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任何意外和事故。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确保具备养护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并按照作业计划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顺利进行。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对参与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必要时还应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和实施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工地围栏、安全网、安全带、防护眼镜等。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保持施工现场整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保障施工现场的通风、照明和消防设施的完好,并将各类设备、材料、机械、工具等予以正确使用和保养。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岗,明确安全责任,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按照规程执行。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控,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秩序,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作业的日常记录和安全记录,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定期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问题,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单位,监管部门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发布通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规定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作人员和行车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包括路面养护、桥梁养护、隧道养护等各项工程。
养护工作必须经过计划、组织、管理、监督和验收。
第三条:养护工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未经培训和取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养护工作。
第四条:养护工程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工程标识牌,明确工作区域和作业内容。
工程标识牌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第五条:养护工作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合理设置临时交通标记牌。
安全警示标识和临时交通标记牌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第六条:养护工程作业现场应设立专门的施工指挥部,有明确的作业指导和管理责任。
施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作业。
第七条:养护工程作业应按照作业计划进行。
作业计划应事先编制,包括作业时间、作业区域、作业方法等内容。
第八条:养护工程作业必须遵循安全措施,如悬挂警示标志、设置防护栏等,确保作业过程和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反光衣等。
第十条: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禁止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危险操作,禁止在作业现场吸烟、施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第十一条: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和考核。
不合格者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养护工作涉及临时交通管制时,必须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喇叭设备等,并配备专人指挥交通,确保交通顺畅和安全。
第十三条:养护工程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及设备,保持道路的正常通行。
第十四条:养护工程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养护工程作业人员,将严肃追究其责任,对造成严重事故和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在全国范围内执行。
总结: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养护工程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作人员和行车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福建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提升我省公路养护管理水平、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33号)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境内高速公路(含独立特大桥、特长隧道)与普通国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或由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制定。
第四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省高速集团”)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细化制定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目标和业务管理要求,并组织实施。
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下称“省公路中心”)具体承担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行业管理的事务性工作,细化制定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管理目标和业务管理要求,并组织实施。
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机构依据国家或省级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所管养高速公路路段的养护工程组织实施。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安排。
普通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除中央或省级资金外,其余由市、县级财政筹措安排。
第二章养护工程分类第六条养护工程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具体分类细目见附录。
第七条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受委托负责管养的养护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养护管理单位”)应建立预防养护制度并开展预防养护,根据养护需求和决策组织实施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道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前言为了保障高速道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的安全,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本领,本规定旨在建立一套完满的安全管理体系。
全部从事养护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需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2.管理标准2.1 高速道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施工公司必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和许可证件,确保合法经营。
2.施工公司必需对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培训,包含养护工程施工作业的安全操作规范、急救知识和应急措施等。
2.2 养护工程施工作业现场管理1.在工作现场必需醒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包含施工区域划定、安全防护栏料子、警示标志等。
2.施工过程中必需配备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施工人员必需依照施工方案和作业引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严禁随便更改或忽视安全要求。
2.3 设备和工器具管理1.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和工器具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保护功能。
2.施工公司必需定期对设备和工器具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良好状态。
3.施工人员必需熟识设备和工器具的使用方法,严禁未经培训人员使用设备和工器具。
2.4 施工人员个人防护1.施工人员必需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包含安全帽、防护服、安全鞋等。
2.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需戴上眼睛和耳朵的防护装置,防止眼睛和耳朵受到损害。
3.施工人员在高架等高度作业时,必需佩戴安全带,严禁悬挂任何物品使身体不稳定。
2.5 施工现场的安全掌控1.施工现场必需设置特地的指挥部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协调和管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掌控。
2.施工现场必需清楚设置施工区、安全通道和消防设施,保证能够及时疏散和应对突发事件。
3.施工现场必需定期进行安全巡察和检查,及时除去安全隐患。
3.考核标准3.1 施工公司的安全管理本领1.施工公司必需依照规定设置特地的安全管理岗位,配备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并具备相关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2023年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2023年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实施,提高公路运行状况,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道路的养护工程,包括公路、高速公路、城市道路等。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应按照科学的规划,合理的设计,严格的实施,细致的管理和高效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推动绿色、低碳、可循环的发展模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加强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合作,共同推进养护工程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养护工程的规划和设计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应根据交通需求和地理环境等因素进行规划,确定合理的养护范围和养护措施。
第七条养护工程的设计应满足安全、便捷、经济、环保等要求,合理设计养护设施和交通标志,确保交通流畅和行车安全。
第八条养护工程的设计应充分考虑道路使用寿命,并合理利用地下空间,提高道路的使用效率。
第三章养护工程的实施和管理第九条养护工程的实施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十条养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第十二条养护工程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加强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养护工程的管理应建立完善的档案和台账,记录工程的各项信息,便于后期的维修和管理。
第四章资金和技术支持第十四条养护工程的资金应由政府出资和社会资金共同承担,保障养护工程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养护工程的资金应优先保障重点路段和重点工程,合理分配资金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养护工程的实施应充分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设备,提高养护工程的效率和质量。
第五章监督和问责第十七条养护工程的实施和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的监督。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负责人要严格落实属地政府、监管部门以及上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积极推行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五条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有足够的人员和技术力量,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培训内容应包括施工作业的安全规范、操作程序、紧急救援措施等。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检验员工的安全应变能力,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与交通管理部门、属地政府、消防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保持工程施工作业的联动协调。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九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包括禁止作业区域、安全通行区域、危险区域等的标识。
第十条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按照规定的施工工艺和程序进行,严禁违规操作。
施工人员应保持专注,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急救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做好灭火和疏散逃生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作业安全措施,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作业人员应佩戴好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定期检查和评估施工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四章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采取紧急救援措施,确保伤者及时获得救治。
湖北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湖北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随着我国高速公路的不断发展,高速公路的养护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证公路的安全与顺畅,养护大修工程的监理显得格外重要。
本文将探讨湖北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以期提高我们的施工质量。
1.活动安排为了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提前部署监理工作,并合理安排时间。
活动安排包括开工前与承包商会议的安排、现场巡查的安排、仪器设备的检测与标定等内容。
同时,监理人员还要对仪器的使用进行培训,确保监理人员可以熟练使用仪器。
2.现场巡查现场巡查是监理的主要工作之一。
监理人员应该针对养护大修工程的特点,制定详细的巡查计划,重点检查施工过程中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等情况。
在巡查时,监理人员应该与承包商的质量负责人交流沟通,及时发现问题并给出相应建议。
3.技术检测技术检测是衡量养护大修工程是否合格的重要评判标准。
为了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监理人员应该选用可靠的检测方法,严格把控检测过程。
同时,在检测过程中,监理人员应该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
4.文件管理文件管理是监理人员必须掌握的重要技能。
监理人员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文件管理制度,规范文件的管理、保存和备份。
同时,监理人员还应该编写各类监理报告,以便后期的检查。
5.经费管理养护大修工程经费管理至关重要。
监理人员应该制定详细的经费使用计划,在施工过程中对承包商的验收和质量进行把关,确保所花费的经费不会超过预算。
同时,监理人员还应该定期进行经费决算,检查各项经费花费是否合理。
综上所述,湖北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是高速公路养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能够保证施工质量,还能够提高监理人员的工作效率。
我们应该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施工,共同为高速公路的安全与顺畅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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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速公路的养护按其工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繁简程度划分为日常维修保养、专项养护和大修工程三类。
第三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要求:
1、养护工作要经常、及时。
2、维修作业要特别注意安全。
3、要尽可能最大限度地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和新工艺。
4、要尽可能地采用机械化作业。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质量要求:经常保持路面的平整干净,路拱适度,行车顺适;路况整洁,边坡稳定,排水设施通畅;桥、涵、通道等构造物维护完好;标志齐全、鲜明;草坪、树木修剪得体,平整顺畅,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完整齐全。
第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贯彻“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通过周期性养护和维修改造增强高速公路抗灾能力。
第二章路面维护
第六条要及时清理路面上的各种杂物,维持路面的整洁。
做到:
1、清扫以机械作业为主,人工为辅。
2、主线每天清扫1遍,匝道及站区每日清扫2遍。
3、清扫要注意交通安全。
4、每天对互通式立交匝道、收费站区、服务区广场清扫1次。
第七条为了使维修和保养具有针对性,需对管辖区域进行巡回检查与技术评定。
日常检查:用巡逻车对道路状态进行巡回检查,尽可能实地定量分析其损坏情况和原因。
定期检查:采用测量仪器定期进行路面性能状况的定量分析。
对路面平整度、磨擦系数、弯沉值一年测定1次;路面破损情况一年测定2次。
对巡视、检查的数据资料要整理、分析、存档,并输入计算机数据库、根据路面评价系统,选择最佳维修养护方案。
第八条采取预防性养护和经常性的养护、修理措施,保证路面完好、行车舒适、顺畅。
对路面上出现的小坑槽、划痕等轻微损坏,使用综合养护设备在一周内予以修复。
对于车辙、沉陷、裂缝、磨擦系数下降等病害达到下表所列值时必须予以维修。
路面病害的维修判定标准
第九条通过维修工程改善路面的使用状况,必须做到:
1、路面挖补呈规则几何图形,平整度用3m直尺检测,铺筑部分路面允许误差3mm。
2、与构筑物连接部分维修,平整度用3m直尺检测,路面允许误差3mm。
3、路面施工必须进行铣刨处理,使用机械摊铺。
4、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高速公路维修作业的交通管制”图例摆放交通标志,并有路政人员维持交通。
5、作业人员必须身着安全标志服,夜间着反光标志服。
第三章路基维修
第十条路基养护的工作范围
1、维修、整修路基、边坡及中央分隔带。
2、疏通、改善、维修排水系统。
3、维护草坪、植被及两旁公路用地。
4、清除塌方、处理塌陷、检查险情,预防水毁。
第十一条路基应维持表面平整清洁,边缘顺直:
1、人工及时清检中央分隔带及边坡过往车辆弃落的软包装及各种纸屑杂物。
2、对路肩、边坡、边沟及挡水子埝,每年修整2次。
第十二条保证横向排水管通畅,排水沟保持无淤塞,水流畅通。
1、定期对排水管道、沟渠进行清淤,每年在雨季来临前后进行全面检修。
边沟:汛期前后各1次。
集水井:汛期前后各1次。
排水管:汛后1次。
2、雨天必须上路巡查,及时排除堵塞,疏通水流,保证通畅。
暴雨后应重点检查,如有冲刷损坏,须及时修复。
第十三条保证草坪平整,高度保持在15cm以下,花卉树木整齐美观,起到稳固路基、美化路容、保护环境、减轻噪声的作用。
1、草坪保证一年浇6-8遍水。
2、每年对树木、草坪、花卉修剪3次,喷洒农药1次,施肥1次,除杂草2次。
第十四条对沿线低洼段、鱼塘段,雨季易造成浸泡的段落,应重点防护。
结合地形条件,予以加固或抬高,保证道路设施完好。
第十五条对公路两边用地,各站区及匝道内用地保持整洁,每年至少修整2次,与整体道路景观协调一致。
第十六条做好巡回检查工作,以便有针对性地养护维修。
第四章桥、涵、通道的维护
第十七条桥、涵、通道的工作范围:
1、技术检查。
2、建立和健全桥、涵技术档案。
3、构造物的经常保养维修与加固。
第十八条为了系统地掌握各种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较早地发现缺损和异常情况,提出养护措施,保证行车安全,延长使用寿命,必须进行检查与检验。
经常检查:以目测为主,随时发现缺损并加以处理。
每月至少进行1次。
定期检查:用仪器和量具全面地测量构造物各部位的缺损,提出养护措施。
要使用桥梁检测设备,对桥梁状况进行检查,同时对涵洞、通道等各个角度检查。
对于发生损坏的部位要拍照留档。
检查按规范程序进行,每年定期检查1次。
特殊检查:在发生暴雨、洪水、地震等灾害后,立即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定期检查中,属《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第四类情况的构造物需要进行检验,并报主管部门组织检验,提出维修加固意见或使用条件。
第二十条使用桥梁养护管理系统,对构造物进行科学的维护管理,以便迅速、正确有效地保障桥梁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一条保证构造物表面平整清洁。
1、及时清理桥面、通道内的积水、污物、清理桥梁伸缩缝内砂、石等杂物。
2、及时清除墩台表面的青苔、杂草、荆棘和污秽。
3、清洗、油饰栏杆,一年粉刷1次。
第二十二条保证构造物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状态。
1、疏通桥、通道的泄水管孔,清除杂物,每月1次。
2、在汛期前后对涵洞各进行清淤1次。
第二十三条保证构造物完好无损。
1、及时修补桥面坑槽,更换已破坏或变形的伸缩缝;更换老化、损坏的橡胶条;更换损坏的桥梁支座。
2、修复已破损的各种过桥管线。
3、对构造物的圬工砌体表面发生的灰缝脱落,应重新勾缝。
严重风化和损坏时应予更换。
4、混凝土表面发生的侵蚀剥落、蜂窝麻面等病害应及时用水泥砂浆抹平,表层开裂的混凝土进行灌缝处理。
第五章沿线设施维护
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沿线设施包括:交通安全设施、标志标线、服务设施
及房屋建筑,应经常保持齐全、完整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五条对各种设施要定期地进行检查、维护和修理,以保证其正常运转。
日常检查通过乘车巡视、检查其外观、数量有无异常。
每季度进行详细的勘查、检测,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第二十六条应对防撞护栏每年机械清扫4次,紧固各种螺栓件2次,标志每季清洗1次;隔离栅每年统一调顺1次;收费亭、收费岛每年定期油饰2次。
第二十七条防撞护栏由于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坏应及时修复;对于隔离栅的破损要及时修整,保持其完好。
第二十八条对标线上的污秽物及时清扫或冲洗,保持反光效果。
第二十九条对房屋建筑每年定期检修一次,保证使用功能。
第六章冰雪防护
第三十条在冬季来临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做好机械设备的保养与维护,随时处于临战状态。
2、做好各项物质准备,按时按质按量准备完备的防冰雪材料,提前掺配,小袋包装。
第三十一条对于冰雪的危害必须积极予以防治。
1、密切注意天气预报,收集沿线的气象、水文气候资料,根据公路状况,应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采取措施。
2、冰雪来临时,要限制车速,向路上喷洒药液,及时除雪。
3、十分必要时,可关闭交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