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互认范围(一)本县、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二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以及二级对三级医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二)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互认项目(一)临床检验1、临床生化项目: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乳酸脱氢酶、尿素氮、肌酐、尿酸、血糖、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高密度胆固醇、低密度胆固醇。
2、临床免疫项目:肝炎标志物包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表面抗体、乙型肝炎e抗原、乙型肝炎e抗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丙型肝炎抗体(以上六项指标异常和术前、输血前除外);甲状腺功能测定。
3、肿瘤标志物:AFP、CEA定量测定;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
4、临床微生物:细菌分型。
5、临床血液、尿液及各类涂片细胞学检查。
互认检查结果需做到操作规范、涂片质量符合要求,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二)医学影像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主要包括部分稳定性好、费用较高的项目,互认项目包括:普通放射性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片质达到甲级。
要求过程规范、拍摄部位正确完整、影片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
三、不予互认的情况(一)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二)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三)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四)急诊、急救患者。
以上情况,经主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四、有关要求(一)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认可的检查报告单(原件或盖有报告单发出医疗机构印章的复印件)归入病历存档备查。
医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一、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在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二、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要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
三、互认项目包括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与临床检验结果,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出具诊断报告的。
包括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CT、MRI、核医学成像(PET、SPECT)。
第二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要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
包括放射造影检查(含DSA),超声检查、其它影像检查(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脑血流图、肌电图)。
第三类:临床检验类项目,只能出具检验报告提供客观结果的。
包括部分稳定性较好、费用较高的检验项目。
具体为:1、临床生化:总蛋白、白蛋白、糖化血红蛋白、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镁测定、铁测定;2、临床免疫:乙肝二对半(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丙肝抗体(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甲肝抗体IgM(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免疫球蛋白、AFP(作为肿瘤标志物时)、癌胚抗原、甲状腺功能(FT3、FT4、TSH);3、临床微生物:病毒培养与鉴定、细菌分型;4、临床血液、体液:骨髓涂片细胞学检查(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第四类:其他稳定性较差的临床检验类项目。
如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等。
四、对第一类检查项目,只要患者能提供检查部位正确、全面、质量较好的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应相互认可。
对第三类检验项目,因结果相对稳定,在相应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对第二、四类检查、检验项目,影响其结果的因素较多。
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一、进行临床诊疗活动时,检验、检查结果的互认应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医患双方应遵循疾病变化的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由临床医师根据诊疗需要选择互认结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在诊疗过程中,医师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查结果。
进行院内会诊或再次检查时,须向患者或家属明确说明复查依据并记录在病历中。
对予以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记录清楚,包括检验、检查的机构名称、日期、检查号、结果等资料;住院患者的检验、检查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留存。
三、互认条件:同级以上医疗机构所出具的正式报告原件予以互认。
四、不互认范围:1、因病情变化,已有检验、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2、疾病发展过程中检验、检查结果容易产生较大幅度变化,且对疾病诊断有影响的;3、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4、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术前准备措施等);5、急诊、急救患者时;6、既往检验、检查结果时效性已过,难以对疾病诊断提供参考价值的;7、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各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
各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MRI、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
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互认原则】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事权划分】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全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政部门职责】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组织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规范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按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功能指引要求,加强区域平台建设,推动辖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通共享。
第七条【质控组织职责】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组建或者指定的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简称质控组织)应当在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完善本级检查检验项目质量评价指标和质量管理要求。
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制度是一种医疗服务体系中的管理制度,旨在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和资源共享,避免患者重复接受相同的检验或检查,从而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和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
该制度的实施需要医疗机构之间建立互认协议,明确相互认可的检验项目和标准,以及互认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患者需要接受检验或检查时,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互认协议,直接使用其他医疗机构已经完成的检验或检查结果,不再进行重复的检查。
该制度的优点包括:
1. 减轻患者负担:避免患者重复接受相同的检验或检查,减少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2.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减少了医疗资源的浪费,使得更多的医疗资源可以用于其他医疗服务。
3. 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加快了患者的诊疗进程,提高了医疗服务的效率。
然而,该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例如:
1. 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标准差异: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验或检查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导致互认的检验结果存在偏差或不一致。
2. 医疗机构间的信任度:医疗机构间的互认需要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但现实中不同医疗机构间的信任度可能存在差异。
3. 患者隐私保护:医疗机构间的互认涉及到患者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需要加强患者隐私保护的措施。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
1. 建立统一的检验或检查标准:通过制定统一的检验或检查标准,减少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标准差异。
2. 加强医疗机构间的沟通和合作:通过建立医疗机构间的沟通机制和合作平台,加强医疗机构间的互信和合作。
3. 加强患者隐私保护:通过加强患者隐私保护的措施,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和滥用。
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第一章总则随着医疗服务的不断发展,患者对医疗质量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在这个背景下,建立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该制度旨在推动医疗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重复检查,降低患者的经济负担,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为了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制度目标本制度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同级医疗机构之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提高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确保患者能够在不同机构间获得连续、有效的医疗服务。
通过制度的实施,降低重复检查带来的经济负担,提升患者的就医体验。
第三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同级医疗机构内的所有检查检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病理检查等。
参与互认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医疗服务中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法律依据本制度的制定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相关地方政府的医疗服务管理规定第五章管理规范5.1 互认条件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需满足以下条件:- 检查检验项目必须在互认范围内。
- 结果应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并符合国家标准。
- 互认结果需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5.2 记录管理参与互认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记录管理制度。
每一项互认结果都需在医院的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包括:- 互认结果的出具机构名称- 结果的出具日期- 结果的有效期- 相关的患者信息5.3 质量控制为确保互认结果的有效性,各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质量控制活动。
包括:- 定期对检查检验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
- 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专业素养。
- 定期进行数据抽查,确保互认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章操作流程6.1 申请互认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如需进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应向接诊医生提出申请。
医生需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及互认条件决定是否同意。
6.2 结果获取同意互认后,患者应向出具原始检查检验结果的医疗机构索取结果,并确保结果的完整性与有效性。
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第一条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条对互认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查、检验结果、检验报告单号等;对于住院患者,外院的检查、检验资料应该复印在病历中暂存。
第三条在疾病发生发展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做重复检查。
第四条互认项目(一)临床检查: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等31项;(二)医学影像:X线、CR检查、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三)病理检查:组织蜡块;第五条检验结果互认标识是在“检验结果报告单”上标有星号(*)的项目。
第六条以下情形不具互认范围(一)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临床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二)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如急诊、急救患者;(三)在疾病发展过程中临床检验结果容易产生较大幅度变化,且对疾病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四)在既往临床检验结果报告的时效性对疾病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五)特殊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复检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
上述不具互认范围需重新检查的需向患者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
第七条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第八条如需对患者检查资料进行认可,临床医师与医技科室电话沟通后,嘱患者到本院医学影像中心、病理科办理确认手续。
医学影像科、病理科对就诊患者提供的完整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胶片)、病理切片进行诊断,出具新的诊断报告,并注明何种检查、患者基本信息、检查单位、检查时间、编号等内容,交临床医师用于诊断治疗参考。
第九条对于故意刁难、推诿、拒绝诊治患者的医师,一经发现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各临床医师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医师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做到合理选择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验结果互认制度合同甲方(机构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机构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提高检验工作效率,避免重复检验,促进双方机构检验结果的互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检验结果互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1.1 甲乙双方建立检验结果互认机制,双方认可彼此出具的检验报告,并在日常业务中互相采用,避免重复检验,节约时间和成本。
1.2 互认的检验报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1.2.1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1.2.2 环境监测报告;1.2.3 医疗检验报告;1.2.4 其他双方协商认可的检验结果。
二、互认原则2.1 甲乙双方均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行业规定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公正、客观、真实。
2.2 双方认可的检验结果应由具备资质的检验人员进行,所用设备和方法应符合相关标准。
2.3 检验结果的互认仅限于双方认可的检验项目和报告,任何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情况下,双方可共同协商重新检验。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1 甲方应确保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3.1.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同样符合规定标准,并有权对乙方的检验结果提出质疑或建议复核;3.1.3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提供的检验报告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与乙方协商进行共同检验。
检验结果互认信息管理制度
检验结果互认信息管理制度一、管理制度的概念检验结果互认信息管理制度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各个国家或地区间相互承认彼此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并通过规范、标准和流程等一系列管理制度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管的体系。
这种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降低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提高贸易效率,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管理制度的原则1. 互惠互利原则:各国家或地区在建立检验结果互认信息管理制度时,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相互尊重、互相信任,共同建立一个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国际贸易环境。
2. 严谨科学原则:各国家或地区应加强检验检疫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国际合作交流,提高检验检疫标准的水平和质量,保障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稳妥谨慎原则:各国家或地区在开展检验结果的互认管理制度时,应根据各自国情和实际情况,以稳健的态度,谨慎地进行管理和监管,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利影响。
三、管理制度的实施方式1. 建立统一的国际标准和规范:各国家或地区应共同制定和遵守统一的检验检疫标准和规范,确保检验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2. 加强国际互认机制和协商渠道:各国家或地区间应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在国际互认机制和协商渠道上进行积极争取和推动,促进互认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3. 完善信息管理和监管体系:各国家或地区应完善信息管理和监管体系,建立相应的信息交流平台和机制,及时共享和传递检验结果信息,保障贸易的顺利进行。
四、管理制度的效果1. 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检验结果互认信息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降低贸易壁垒,简化贸易程序,提高贸易效率,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2. 降低贸易成本和风险:贸易双方在相互承认检验结果的基础上,可以减少重复检验检疫的环节,降低贸易成本和风险,提高贸易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
3. 促进贸易伙伴关系的发展:通过检验结果的互认,贸易双方可以建立更加稳定和长期的贸易伙伴关系,增加双方的信任和合作,共同推动双边贸易的发展。
五、结论检验结果互认信息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降低贸易成本和风险,促进贸易伙伴关系的发展。
检验检查结果互认质控制度
检验检查结果互认质控制度
检验检查结果互认质控制度是指为了确保在不同检验检查机构之间对同一样本进行检验,得出的结果是相互认可和可比较的,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质控制度。
该质控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标准化:确定统一的检验方法、规范和标准,确保在不同机构之间使用的是一致的方法和标准,以保证结果的可比性。
2. 质量控制:建立标准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内部质控和外部质控。
内部质控是指在机构内部进行的质控活动,通过使用已知结果的样本进行验证,监测和修正检验结果。
外部质控是指通过与其他机构进行比对,参与国家或地区性的质控项目等方式,监测和评估机构的检验结果。
3. 质量评估和认证: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的质量评估和认证活动,对检验机构的质量体系、设备、方法、人员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认证,确保机构具备满足互认要求的条件。
4. 互认协议和机制:建立互认协议和机制,确保在符合质控要求的机构之间进行互认。
这些协议和机制应包括互认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机构间的相互合作等内容。
通过建立和实施这些质控制度,可以保证在不同检验检查机构之间获得可靠和可比较的检验结果,提高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
可信度。
同时,也方便了患者在需要转诊或跨机构就医时,能够更好地利用已有的检验结果,提高医疗效益和患者满意度。
检验检查互认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患者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患者为中心,减轻患者就医负担;2. 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确保检验检查结果的准确性;3. 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促进医疗机构间协作;4. 动态调整,适应医疗技术发展。
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范围第四条检验检查结果互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 医学检验结果:包括血液、尿液、粪便、痰液等常规检查,以及病原学、生化、免疫学、遗传学等检验项目;2. 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包括X光、CT、MRI、超声、核医学等检查项目。
第五条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 结果相对稳定,对疾病诊断治疗短期影响不大;2. 检查检验方法成熟,技术规范;3. 检查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三、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程序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明确互认流程和责任。
第七条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医疗机构应进行审核,符合互认条件的,予以互认。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1. 建立互认项目目录,明确互认范围和条件;2. 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通;3. 对接入互认共享平台的医疗机构,开展培训和指导;4. 定期评估互认工作效果,及时调整互认项目。
四、检验检查结果互认质量控制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加强检验检查结果质量控制,确保互认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检验检查结果质量评估,包括以下内容:1. 检查检验结果准确率;2. 检查检验项目同质化程度;3.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情况。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检查检验互认制度
在保障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医疗服务共享机制,全面
实行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
的重复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3.1 本县、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三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3.2 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4.1 临床医师:负责制度的落实
4.2 医务科:负责监督
5.1 对外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必须是以不影响疾病诊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前提。
5.2 对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包括外院检验、检查的结果、机构名称、日期、编号等。
对于住院病人的重
要检查资料,必要时应在病历中留存其检查资料或复印件。
5.3 对其它三级医院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原则上予以认可,不再进行复查。
5.4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互认范围:
5.4.1 诊断不明或病情变化,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
5.4.2 随着时间推移,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
5.4.3 对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检查项目(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5.4.4 外院检查资料不完整,如CT、MRI 需要增强扫描、动态增强扫描、三维重建等。
5.4.5 外院检查、检验报告单上姓名等身份信息与现在我院就诊病人身份信息不符合者。
对上述不属互认范围需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说明原因,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记载。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医疗机构之间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标准互相认可和承认彼此的检查检验结果。
这一制度的建立旨在推进国际医疗合作与交流,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性,便利患者跨国就医和疾病治疗。
本文将从背景、实施方式、优势及前景等方面全面探讨该制度。
首先,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的建立背景是多方面的。
随着全球化和人口流动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人在国际范围内寻求医疗服务。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医疗体系和标准存在差异,导致患者在跨国就医时面临着诸多不便和障碍。
此外,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和医疗技术水平差异也使得医疗服务不够均等和高效。
因此,建立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成为国际医疗合作的迫切需求。
其次,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的实施方式多种多样。
首先,设立权威性的国际组织或机构,如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医学组织联合会(WMA)等,以协调和推动不同国家间的合作和交流。
这些组织可以制定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全球医疗标准数据库,并协助各国医疗机构的信息沟通和技术扩散。
其次,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实现医疗互认的合作。
这些协议可以涉及诸如医学联合研究、医学教育交流和医疗资源共享等方面,以推进医疗标准的一体化和共享。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质量。
通过互认检查检验结果,医疗机构可以共享各自的技术和经验,提高诊断和治疗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其次,该制度可以方便患者跨国就医和疾病治疗。
患者可以在不同国家的医疗机构间无缝转诊和就医,减少等待时间和手续费用,提高治疗效果和满意度。
再次,该制度可以推动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科技创新。
医疗机构可以有效避免资源的重复投入和浪费,集中精力开展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最大限度地提高医疗效益和社会福祉。
展望未来,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有望进一步深化和拓展。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医疗信息化和互联网技术将为该制度的实施提供更大的便利和支持。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一、目的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促进合理检查检验,切实减轻病人的负担,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检验,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二、互认范围全省同级医疗机构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检验结果,属互认项目的,原则上应予认可;全省各医联体成员单位间和有对口支援关系的医疗机构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三、互认原则(一)遵循“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尽可能减少患者在不同医疗机构间或本院多次就医时不必要的重复医学检查检验。
(二)落实省检查检验互认规则,原则上,医师在接诊时应对患者近期(检查一般为3个月内,检验一般为1个月内)在具备互认资格的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检验结果进行参考,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引用被认可的结果,不再进行重复检查检验。
在诊疗过程中,医师可根据疾病发展变化,仔细分析患者的检查检验结果是否满足当前患者诊疗需要后,综合研判是否认可患者既有近期检查检验结果。
四、可不予互认的10种情形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或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2、因时效问题,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3、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4、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5、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检验的;6、重新复查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7.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8.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的;9.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10.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互认范围(一)本县、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二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以及二级对三级医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二)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互认项目(一)临床检验1、临床生化项目: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乳酸脱氢酶、尿素氮、肌酐、尿酸、血糖、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高密度胆固醇、低密度胆固醇。
2、临床免疫项目:肝炎标志物包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表面抗体、乙型肝炎e抗原、乙型肝炎e抗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丙型肝炎抗体(以上六项指标异常和术前、输血前除外);甲状腺功能测定。
3、肿瘤标志物:AFP、CEA定量测定;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
4、临床微生物:细菌分型。
5、临床血液、尿液及各类涂片细胞学检查。
互认检查结果需做到操作规范、涂片质量符合要求,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二)医学影像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主要包括部分稳定性好、费用较高的项目,互认项目包括:普通放射性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片质达到甲级。
要求过程规范、拍摄部位正确完整、影片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
三、不予互认的情况(一)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二)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三)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四)急诊、急救患者。
以上情况,经主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四、有关要求(一)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认可的检查报告单(原件或盖有报告单发出医疗机构印章的复印件)归入病历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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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果互认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互认范围
(一)本市、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二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以及二级对三级医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二)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互认项目
(一)临床检验
1、临床生化项目: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乳酸脱氢酶、尿素氮、肌酐、尿酸、血糖、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高密度胆固醇、低密度胆固醇。
2、临床免疫项目:肝炎标志物包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表面抗体、乙型肝炎e抗原、乙型肝炎e抗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丙型肝炎抗体(以上六项指标异常和术前、输血前除外);甲状腺功能测定。
3、肿瘤标志物:AFP、CEA定量测定;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
4、临床微生物:细菌分型。
5、临床血液、尿液及各类涂片细胞学检查。
互认检查结果需做到操作规范、涂片质量符合要求,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二)医学影像
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主要包括部分稳定性好、费用较高的项目,互认项目包括:普通放射性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片质达到甲级。
要求过程规范、拍摄部位正确完整、影片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
三、不予互认的情况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
(二)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
(四)急诊、急救患者。
以上情况,经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四、有关要求
(一)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认可的检查报告单(原件或盖有报告单发出医疗机构印章的复印件)归入病历存档备查。
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二)临床医师对患方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以会诊的形式由本院医学影像部门负责确认。
医学影像部门对患方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会诊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