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何围诉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推荐word版 (4页)
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5【案件字号】(2022)湘01民终67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安孟庚秋钟宇卓【审理法官】邓安孟庚秋钟宇卓【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陈章华;高彬;何文辉【当事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陈章华高彬何文辉【当事人-个人】陈章华高彬何文辉【当事人-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谢芬湖南华蔓律师事务所;黄奇斌湖南五之律师事务所;喻静湖南五之律师事务所;陈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何长春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芬湖南华蔓律师事务所黄奇斌湖南五之律师事务所喻静湖南五之律师事务所陈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何长春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芬黄奇斌喻静陈橙何长春【代理律所】湖南华蔓律师事务所湖南五之律师事务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被告】陈章华;高彬;何文辉【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其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原始证据直接证据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何文辉述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一审法院依据所有的证据以及庭审中的陈述,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是该案的实际借款人和资金使用人,应该承担还款责任,何文辉是名义借款人角色,均有借据和银行转账单所确认。
何围诉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何围诉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2009)雨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何围。
委托代理人谌朝敏,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22号凯旋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彭庆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毅军,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兵。
原告何围(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谌朝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何兵、谭毅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2月25日签订《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对原告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长塘里98号活力康城f-1605房进行装修,装修施工图纸由原告委托被告设计。
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工程款的义务。
装修完成后,原告在搬入住宅的第一天,发现厨房洗菜盆下水管堵塞,下水管里的水溢到了厨房的地面上。
次日,原告楼下房主发现厨房、客厅墙面有渗水造成损害,对此,双方委托湖南省房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经鉴定,原告房屋厨房地面渗漏是由于被告在装修施工中改变了厨房墙面结构又未进行二次防水所造成,并且该鉴定结论还证明原告房屋装修还存在着其他工程质量问题。
同时,物业方指出原告房屋衣帽间装修未留检查孔,属设计缺陷,存在安全隐患。
由于原告房屋装修存在了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该房屋的使用价值,还给原告带来了不应有的麻烦,为此,原告多次口头和书面通知整改,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考虑到原告房屋地面铺设有水暖管道,被告在原告房屋已装修的情况下进行保修整改,将会影响原告的其他装修,造成相关损失。
2018-2019-恐吓式软文范例-推荐word版 (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恐吓式软文范例篇一:新闻式软文范例打造数字出版全产业链青苹果书香湖南造福全省近日,由湖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主办的“书香湖南·数字阅读”公益移动阅读平台(以下简称“书香湖南·数字阅读”)新闻新闻发布会在长沙通程国际大酒店盛大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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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超达建设有限公司、胡运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超达建设有限公司、胡运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02【案件字号】(2022)湘08民终4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雪飞聂启明钟以祥【审理法官】刘雪飞聂启明钟以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南超达建设有限公司;胡运超;汤美芳【当事人】湖南超达建设有限公司胡运超汤美芳【当事人-个人】胡运超汤美芳【当事人-公司】湖南超达建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建华湖南大好律师事务所;钟山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建华湖南大好律师事务所钟山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建华钟山【代理律所】湖南大好律师事务所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湖南超达建设有限公司;胡运超【被告】汤美芳【本院观点】证据1系被上诉人单方的记载,未得到上诉人的确认认可,不得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共同诉讼关联性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本案二审审查的范围根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确定。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汤美芳在2017年1月26日至2019年11月10日期间向上诉人转账的款项是否系300万元借条中约定的借款。
2020年1月28日,胡运超、超达公司向汤美芳出具了一份金额为300万元的借条,现上诉人主张汤美芳并未按照该借条载明的内容向上诉人支付300万元借款。
熊妮、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熊妮、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3【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109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玉霞龙付送徐琳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熊妮;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熊妮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熊妮【当事人-公司】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卫平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卫平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卫平【代理律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熊妮【被告】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与本院(2021)湘01民终10973号民事判决的争议焦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双方的权利义务按本院(2021)湘01民终1097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予以履行。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与本院(2021)湘01民终10973号民事判决的争议焦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双方的权利义务按本院(2021)湘01民终1097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予以履行。
综上所述,熊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熊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19:39:59【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熊妮于2016年2月22日入职通程公司,先后担任行政主管、商品部干事的工作。
湖南东方房地产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目录释义(1)前言(3)特别说明(4)一、东方公司基本情况(6)(一)工商登记情况(6)(二)股东及出资金额比例情况(6)(三)东方公司重整的价值(7)二、资产情况及负债情况(8)(一)资产情况(8)(二)负债情况(10)三、经营方案(11)(一)引入投资人,盘活东方公司主要资产在建工程东方财富广场项目(12)(二)对东方公司现有资产中已丧失盈利能力或盈利能力较低的低效资产的处置方案(14)(三)提升管理水平,增强经营效率(16)四、债权分类(16)(一)特别优先债权组(16)(二)职工债权组(17)(三)税款债权组(17)(四)普通债权组(设小额债权组)(17)(五)预计债权(18)五、偿债能力分析(19)(一)破产重整情形下的偿债能力分析(19)(二)破产重整情形与破产清算情形的清偿情况分析比较(21)六、债权调整方案(21)(一)特别优先债权组(21)(二)职工债权组(22)(三)税款债权组(22)(四)普通债权组(设小额债权组)(22)(五)环保局老家属楼被拆迁人(22)(六)不同情形下清偿率调整的可能(23)七、债权受偿方案(24)(一)特别优先债权组(24)(二)职工债权组(24)(三)税款债权组(24)(四)普通债权组(设小额债权组)(24)(五)环保局老家属楼被拆迁人(25)(六)偿债财产的来源(26)(七)不同情形下偿债时间变化的可能(26)(八)分配给债权人的物业的处理(26)(九)东方公司暨谢月良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的影响26八、重整计划的表决及批准(26)(一)分组表决(26)(二)法院批准(27)(三)批准的效力(27)九、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监督(28)(一)执行期限(28)(二)执行期限的延长(28)(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28)(四)协助执行事项(29)(五)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29)(六)监督期内东方公司的职责(29)十、其他事项(29)(一)预计债权及未分配款项的处理(29)(二)关于被拆迁人换房面积如有剩余的处理(30)(三)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数额(30)(四)债权人受偿账户的提供(33)(五)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34)(六)管理人声明(34)结语(35)释义娄底中院或法院指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东方公司或债务人指湖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指由娄底中院指定的东方公司破产管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出资人或股东指截止至2018年4月10日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东方公司的股东投资人、山源公司指娄底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指东方公司的债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指依据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就东方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建设工程款优先债权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债务人特定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职工债权指依据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东方公司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及为东方公司垫付职工薪酬形成的债权税款债权指依据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东方公司所欠税款和为东方公司垫付税款形成的债权普通债权指依据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东方公司的普通债权初步确认债权指经法院裁定初步确认或者经管理人审查初步确认的债权1预计债权指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尚未确认或诉讼结果尚未确定的债权,以及尚未申报但可能存在的债权审计机构指为东方公司破产重整案提供资产、负债审计的湖南楚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机构指为东方公司破产重整案提供资产评估的湖南楚才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指关于湖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审计报告,湘楚审字[2019]SZ第004-2号资产评估报告指湖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为确定湖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资产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湘楚评字[2019]第001号重整计划的通过指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重整计划的批准指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第二款或第八十七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指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在东方公司重整计划中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及法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指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六项、第九十条之规定,重整计划中载明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元指人民币元2前言东方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名下的主要资产在建工程东方财富广场项目于2015年年底停工,东方公司经营停滞。
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谢荷益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谢荷益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0【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144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伏华郭柏奎孟庚秋【审理法官】郭伏华郭柏奎孟庚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谢荷益;湖南百家汇投资有限公司;程文【当事人】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谢荷益湖南百家汇投资有限公司程文【当事人-个人】谢荷益程文【当事人-公司】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百家汇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玉辉广东金桥百信(长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玉辉广东金桥百信(长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玉辉【代理律所】广东金桥百信(长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程文【被告】谢荷益;湖南百家汇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案涉协议书和结算单上均有程文签字,并加盖了爱得威公司的公章,且爱得威公司向百家汇公司出具的多份委托付款函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亦均加盖了与爱得威公司备案公章不符的公章,由此可以推定爱得威公司对程文使用与该公司备案公章不符的公章一事是知情的,亦不能证明案涉协议书和结算单上加盖的爱得威公司公章系假章。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百家汇公司与爱得威公司签订《金桥国际商贸城一期二区5某、11某栋幕墙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百家汇公司将金桥国际商贸城一期二区5某、11某栋幕墙及其附属钢结构的施工承包给爱得威公司,明确程文为项目负责人。
衡阳大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欣亿成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衡阳大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欣亿成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5【案件字号】(2021)湘06民终9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立春胡铁霞程鹏【审理法官】蒋立春胡铁霞程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衡阳大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欣亿成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当事人】衡阳大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欣亿成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衡阳大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欣亿成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露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童娟娟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露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童娟娟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露童娟娟【代理律所】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衡阳大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欣亿成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证明目的将在本院认为部分综合分析后予以认定。
一、湖南欣亿成公司与衡阳大旺成公司签订《项目销售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系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关系。
【权责关键词】胁迫重大误解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湖南欣亿成公司与衡阳大旺成公司签订《项目销售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系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关系。
首先,因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认可上诉人已销售70套房屋,且同意按照70户支付销售代理费,该70户中包括陈某某清唐春花、魏杰、黄慧三户,故现其又以未售出为由不予支付代理费,本院不予支持。
承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彭立建与中国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山民二初字第53号原告彭立建,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司机,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向阳北路16号附80号。
委托代理人邹欣伟,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升平,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立建与被告中国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余金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旷运泉、廖志高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王朝霞担任记录。
并于同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彭立建的委托代理人邹欣伟,被告二十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升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立建诉称,2006年5月12日被告与湖南省和泰纸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和泰纸业有限公司位于衡山县金龙工业园年产12万吨箱纸厂房建设项目。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土方工程由原告自带挖机挖掘。
2007年5月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挖机台班费共计140717元。
原告多次催付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40717元及欠款利息18996.8元。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彭立建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2006年5月12日被告与湖南省和泰纸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被告承包了湖南省和泰纸业有限公司年产12吨a级箱纸工程建设项目及合同的签订地点和时间等情况;2、被告公司和泰工程项目部工作人员彭成于2007年5月12日、25日出具的(三张)证明,证实被告自2007年5月1日起至同年6月29日止积欠原告挖机台班费140717元,且其中2007年5月12日出具的证明有被告工程部副总吴泽平签字确认等事实;3、2009年5月1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证人刘云灿所做调查的笔录,证明被告承包了湖南省和泰纸业有限公司衡山县金龙工业园的厂房建设项目,原告承包了被告所承建厂房的基础土方挖掘工程,原告聘请被调查人负责管理;2007年6月29日彭成出具所欠台班费证明的经过;彭成、吴泽平在和泰纸业公司工程项目的身份及主管工作;被告共欠原告挖机台班费数额等情况;4、2009年5月1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证人刘华所作调查的笔录及2009年5月15日湖南省和泰纸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承包了和泰纸业公司在衡山县金龙工业园的厂房建设项目,原告承包了被告所承建工程的基脚土方挖掘工程;2007年6月29日彭成出具欠原告台班费证明的经过;彭成、吴泽平在和泰纸业公司工程项目部的身份、职务及主管的工作;本案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等事实。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 (2)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大题(共60题)一、大林、刘可和孙秒是木豆公司的股东,大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刘可是恋人关系。
2015年4月,木豆公司与大林、刘可、郝郝、季季设立遥远公司,签订了《投资人协议》,签署了《遥远公司章程》,规定遥远公司的注册资本是5000万元。
其中,木豆公司认缴2000万元,大林认缴1000万元,刘可认缴500万,郝郝认缴1000万元,季季认缴500万元。
《章程》还规定,木豆公司和郝郝的出资应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缴足,大林、刘可、季季认缴的出资在公司设立后三年内缴足。
同一天,郝郝与孙秒签订了《委托持股协议》,约定:郝郝在遥远公司认缴的出资由孙秒实际缴纳,股权实际为孙秒所有,孙秒与郝郝之间系委托代持股关系。
孙秒与郝郝将该《委托持股协议》进行了公证。
遥远公司顺利成立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注明: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缴3000万元,认缴2000万元。
刘可是遥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木豆公司和孙秒均按章程的规定以向公司账户汇款的方式足额缴纳了出资,汇款单用途栏内写明“认缴股款投资款”。
2016年12月,大林分两次从其银行卡向刘可银行卡分别汇款100万元、80万元。
到款当日,刘可将这两笔款项均汇入遥远公司账户,汇款单用途栏内写明“投资款”。
刘可认缴的出资,尚有320万元未缴足。
2016年12月,季季向遥远公司账户汇款100万元,尚有400万元未实际缴足。
2017年1月,季季拟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不主张购买,季季最终将股权转让给轩轩公司,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2017年3月,大林与刘可关系破裂。
在刘可的操作下,遥远公司会计麦子与木豆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木豆公司对遥远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麦子,该《股权转让协议》上加盖有木豆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一栏大林的签字则是刘可伪造的。
遥远公司持该《股权转让协议》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麦子未实际向木豆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8【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59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伏华唐亚飞唐亚平【审理法官】郭伏华唐亚飞唐亚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熊伟;邵丹丹【当事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熊伟邵丹丹【当事人-个人】熊伟邵丹丹【当事人-公司】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苏冬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尹娟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张程皓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冬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尹娟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张程皓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冬尹娟张程皓【代理律所】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熊伟;邵丹丹【本院观点】航天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航天公司株洲分公司白鹤山公寓式安置小区(5-19某)楼及幼儿园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书》、《航天公司株洲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书》及航天公司与金德公司双方提交的金德公司股东会决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以采信。
结合本案案情和双方当事人发表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借款是否属于熊伟与邵丹丹夫妻共同债务;金德公司对涉案借款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罚款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拍卖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除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外,二审另查明,2014年6月30日,金德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经股东会商议一致通过决议,金德公司对股东熊伟承包航天公司株洲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金德公司承担。
湖南升美电梯设备有限公司、陈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升美电梯设备有限公司、陈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9【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111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玉霞王红兰刘文涛【审理法官】张玉霞王红兰刘文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南升美电梯设备有限公司;陈某【当事人】湖南升美电梯设备有限公司陈某【当事人-个人】陈某【当事人-公司】湖南升美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何亚伟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甘靖雯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黄友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周治国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亚伟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甘靖雯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黄友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周治国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亚伟甘靖雯黄友周治国【代理律所】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湖南升美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升美公司对其主张的上述事实负有举证义务,杨林波系原升美公司的总经理,其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视为升美公司行为,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杨林波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与陈某恶意串通,升美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合同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训诫罚款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简易程序反诉中止审理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陈某是否应向升美公司返还借支款219000元根据升美公司的财务报销制度,员工在职期间可向公司借支,借支费用凭票据予以报销。
陈某离职时,与升美公司办理离职结算,双方经对账,签订《对账函》,确认陈某尚欠升美公司借支款219000元。
陈某虽主张上述借支款用于业务开支,但未提交相关票据予以核销,也未提交证明借支款确用于公务支出的其他证据。
管道敏、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道敏、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30【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47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豪杰刘刚易伟玲【审理法官】何豪杰刘刚易伟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管道敏;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管道敏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管道敏【当事人-公司】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肖辉刚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潘裕娟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辉刚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潘裕娟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辉刚潘裕娟【代理律所】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管道敏【被告】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橘郡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锷支行与管道敏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均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管道敏就橘郡公司逾期交房行为起诉橘郡公司,生效判决确定橘郡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橘郡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锷支行与管道敏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均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管道敏未按期足额支付按揭贷款,橘郡公司因此代偿涉案款项,橘郡公司要求管道敏支付代偿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违约金,管道敏上诉称橘郡公司有逾期交房行为,但管道敏已经起诉橘郡公司,生效判决确认橘郡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故一审判决酌情支持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旷远集团(长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旷远集团(长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19【案件字号】(2019)湘01民终138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永吴树兵戴莉傅美容黄姝【审理法官】周永吴树兵戴莉傅美容黄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旷远集团(长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睿【当事人】旷远集团(长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睿【当事人-个人】夏睿【当事人-公司】旷远集团(长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何亚伟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甘靖雯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陈峰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亚伟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甘靖雯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陈峰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亚伟甘靖雯陈峰【代理律所】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旷远集团(长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夏睿【本院观点】因上述新证据与本案基本事实有关,而上诉人旷远公司无正当理由在一审期间未予提交,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接纳并依法对上诉人予以罚款。
旷远公司在楼盘销售广告中明确“高层住宅交8千抵4万,洋房交2万抵20万",被上诉人向旷远公司交纳8000元并以折后优惠价格认购了房屋,之后双方以折后优惠价格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不当得利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第三人反证新证据关联性质证罚款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8年9月7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终5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定,案涉同小区业主陆彪因旷远公司向其收取8000元并开具代收费的收据,但旷远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取该项费用的合法依据,故判决旷远公司向陆彪返还8000元。
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合工程机械(广州)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合工程机械(广州)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31【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78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欢【审理法官】刘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合工程机械(广州)有限公司;广东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仰通【当事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合工程机械(广州)有限公司广东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仰通【当事人-个人】黄仰通【当事人-公司】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合工程机械(广州)有限公司广东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蕾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邓俊华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陈骥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蕾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邓俊华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陈骥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蕾邓俊华陈骥【代理律所】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合合工程机械(广州)有限公司;广东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仰通【本院观点】合合公司为证明双方履行的是《旋挖桩劳务施工合同》,一审提交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人民调解协议书》显示处理的是旋挖桩费,而不是租金,且其中载明的“福山第二公墓与广河高速连接线工程福山立交匝道桥梁桩基础项目”与《旋挖桩劳务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可以相互印证,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湘平公司与合合公司履行的是《旋挖桩劳务施工合同》,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未判决黄仰通和鸿德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合公司并未对此提起上诉,视为其对自身民事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故本院对湘平公司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肖雄与东莞市承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肖雄与东莞市承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2【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106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卫邹凤丹魏术【审理法官】许卫邹凤丹魏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肖雄;东莞市承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肖雄东莞市承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肖雄【当事人-公司】东莞市承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国其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胡小武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国其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胡小武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国其胡小武【代理律所】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肖雄【被告】东莞市承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维持原判撤销质证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自认训诫【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二审庭审中,肖雄出示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主页及截图,也当庭播放了其二审提交的录音。
从肖雄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肖雄与陈国忠洽谈四川泸县相关项目的事宜,双方谈好肖雄在四川泸县相关项目工作,月工资10000元,陈国忠有在微信中交代工作给肖雄做,陈国忠于2019年3月15日向肖雄微信转账支付2000元“生活费用”。
承惠公司于二审庭审中确认:其承接了四川泸县的相关工程项目,但称其公司做了一部分项目后中途退出了;陈国忠是四川泸县项目的负责人;确认肖雄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是肖雄与陈国忠、陈国惠的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院对肖雄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通城县天星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胡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通城县天星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胡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7【案件字号】(2020)鄂12民终11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熊泽胡应文沈娟【审理法官】熊泽胡应文沈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通城县天星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胡臣【当事人】通城县天星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胡臣【当事人-个人】胡臣【当事人-公司】通城县天星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蒋文玉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蒋文玉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蒋文玉【代理律所】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通城县天星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被告】胡臣【本院观点】天星公司上诉请求改判确认天星公司与胡臣签订的聘用协议无效,并由胡臣全额返还取得的收入和社会保险金,但本案系胡臣作为原告提起的劳动争议纠纷,胡臣的诉讼请求为解除劳动关系、注销胡臣相关证书及印章和确认天星公司使用胡臣印章所出图纸无效,天星公司并未对返还收入和社会保险金提出劳动争议仲裁,亦未提出反诉,故本案对该上诉请求不予审理。
【权责关键词】合同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无效新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天星公司上诉请求改判确认天星公司与胡臣签订的聘用协议无效,并由胡臣全额返还取得的收入和社会保险金,但本案系胡臣作为原告提起的劳动争议纠纷,胡臣的诉讼请求为解除劳动关系、注销胡臣相关证书及印章和确认天星公司使用胡臣印章所出图纸无效,天星公司并未对返还收入和社会保险金提出劳动争议仲裁,亦未提出反诉,故本案对该上诉请求不予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天星公司与胡臣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且该合同经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天星公司为胡臣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天星公司与胡臣之间属劳动关系。
高企达集团有限公司、张桃清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企达集团有限公司、张桃清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6【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115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晴黎藜廖雯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企达集团有限公司;张桃清;广东良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余未兵【当事人】高企达集团有限公司张桃清广东良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余未兵【当事人-个人】张桃清余未兵【当事人-公司】高企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良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喜峰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刘沛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李宛春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李正开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胡钰泽湖南隆言宏盛律师事务所;周思瑶湖南隆言宏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喜峰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刘沛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李宛春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李正开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胡钰泽湖南隆言宏盛律师事务所周思瑶湖南隆言宏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喜峰刘沛李宛春李正开胡钰泽周思瑶【代理律所】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湖南隆言宏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高企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桃清;广东良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余未兵【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高企达公司是否应承担张桃清的工伤保险待遇;二、涉案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赔款94500元,是否应予抵扣。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2 02:25:14高企达集团有限公司、张桃清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01民终1159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企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湖北高企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166号东湖春树里8栋1单元20层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7771567XD。
湖南久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昌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久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昌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8【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48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红兰王勇陈瑶【审理法官】王红兰王勇陈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南久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昌勇【当事人】湖南久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昌勇【当事人-个人】成昌勇【当事人-公司】湖南久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谭佳俊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刘小兰湖南天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谭佳俊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刘小兰湖南天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谭佳俊刘小兰【代理律所】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湖南天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湖南久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成昌勇【本院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以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经审查,本案中,成昌勇的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久通公司应对成昌勇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故一审法院判决久通公司支付成昌勇工伤保险待遇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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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围诉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
纷一案
何围诉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201X)雨民初字第356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何围。
委托代理人谌朝敏,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22号凯旋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彭庆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毅军,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兵。
原告何围(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谌朝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何兵、谭毅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X年12月25日签订《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对原告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长塘里98号活力康城F-1605房进行装修,装修施工图纸由原告委托被告设计。
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工程款的义务。
装修完成后,原告在搬入住宅的第一天,发现厨房洗菜盆下水管堵塞,下水管里的水溢到了厨房的地面上。
次日,原告楼下房主发现厨房、客厅墙面有渗水造成损害,对此,双方委托湖南省房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经鉴定,原告房屋厨房地面渗漏是由于被告在装修施工中改变了厨房墙
面结构又未进行二次防水所造成,并且该鉴定结论还证明原告房屋装修还存在
着其他工程质
量问题。
同时,物业方指出原告房屋衣帽间装修未留检查孔,属设计缺陷,存
在安全隐患。
由于原告房屋装修存在了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该房屋的使用价值,还给原告带来了不应有的麻烦,为此,原告多次口头和书面通知整改,被
告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考虑到原告房屋地面铺设有水暖管道,被告在原告
房屋已装修的情况下进行保修整改,将会影响原告的其他装修,造成相关损失。
依据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原告申请的民事法律责任。
诉讼
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暂定为5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
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本案事实不符,原告的房屋装修是在201X年3月开始,至201X年3月20日验收交付,原告已经使用很长一段时间,导致厨房
漏水的责任不在被告,要说明的是如果没有水的话是不可能漏水的,水从何而来?是原告的原因导致厨房漏水,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漏水的赔偿责任。
对
于原告提出来环保检测的问题,我们确实承诺而且给了原告一张环保检测卡,
如果原告没有,我们可以再送一张环保检测卡。
插座部分,在事情发生后我们
的维修人员多次上门要帮原告维修,但原告拒绝,这个责任不在我们,我们会
在操作上进行维修,这是保修问题。
因此,原告的房屋漏水责任不在被告,责
任应该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X年12月25日,原、被告签订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所有的位于活力康城F1605房进行装修,工程期限
为60天,从201X年12月25日至201X年3月24日止,合同金额为35 171元;工程自验收合同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
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5年。
该合同并附工程
预算书一份,其中电路工程综合布线改造材料及人工费用为3 315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进场施工。
至201X年3月20日,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双
方并进行了结算,确认工程款总计为33 999元。
工程交付原告使用后,居住于原告楼下1505房屋的业主于201X年4月28日晚发现其房屋的厨房和客厅顶面渗水,并造成部分墙面、地面损害,并确认系原告厨房洗菜盆下水管堵塞造成
积水溢至地面而渗漏至楼下所致。
201X年5月6日,原告及1505房业主委托
湖南省房协司法鉴定中心对1605房厨房及室内装修电线插座和1505房屋顶面、地面进水原因进行鉴定。
经鉴定确认:1、活力康城F-1605房厨房因为装饰施
工方改变了厨房墙面结构,同时又未进行二次防水施工处理,从而造成活力康
城F1605房厨房地面渗漏。
2、活力康城F-1505房客厅部分吊顶、厨房推拉门
上方墙面、客厅部分地面复合木地板系由于楼上F-1605房厨房洗菜盆下水管堵塞,造成向下层漏水而引起部分损害。
3、活力康城F-1605房厨房洗菜盆下水
管堵塞原因无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