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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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协议书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协议书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协议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校企合作行为,明确校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校企合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协议书,是指学校与企业为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通过共同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攻关、技术开发、人才培养等方面合作而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校企合作协议书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校企双方应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校企合作协议书的签订第四条校企合作协议书的签订应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内部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校企合作协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合作宗旨、合作范围、合作期限、合作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六条校企合作协议书签订前,学校应认真审查合作企业的资质、信誉、实力等方面情况,确保合作企业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校企合作协议书签订时,应明确双方代表,双方代表应具有签订合同的法定资格。

第八条校企合作协议书签订后,校企双方应共同遵守协议书的约定,积极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校企合作协议书的执行与监督第九条校企合作协议书执行过程中,校企双方应定期沟通,协商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校企合作协议书执行过程中,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校企合作协议书执行过程中,如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合作无法继续,双方可通过协商解除或修改协议。

第十二条校企合作协议书执行过程中,校企双方应接受教育、劳动、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校企合作协议书的终止与解除第十三条校企合作协议书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一)协议书约定的合作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二)一方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合作的;(三)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合作无法继续的;(四)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的。

第十四条校企合作协议书终止或解除后,校企双方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处理合作事项,妥善解决合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及动态调整机制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及动态调整机制

XX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规范校企合作的管理,提高校企合作的成效,本着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方针,与合作方在人才培养各环节或领域开展深层次合作,全面推进工学结合,实现校企深度融合,以增强学校办学活力和社会服务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合作原则。

坚持校企互惠原则,确保校企双方互惠共赢;坚持校企互动原则,确保双方共建共享,共赢共进;坚持统一领导原则,确保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考核评价。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系(部)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顶岗实习、研究开发、招生就业、学生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第四条学校自上而下设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校企合作办公室、系(部)校企合作机构、项目组四级管理机构,实行“项目管理”。

第五条校企合作管理机构工作职责(一)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校企合作领导小组负责校企合作战略规划、项目审批,组织研究和解决校企合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其余联系系部校领导任成员。

(二)校企合作办公室校企合作办公室是校企合作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设在教务科。

负责建立健全学校的校企合作管理制度,对各系(部)的二级校企合作及相关工作进行组织、管理与考核,协调处理校企合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校企合作工作情况,定期组织校企合作论坛或校企联谊会。

(三)系(部)各专业系(部)设立“XX学校XX系或XX系XX专业校企合委员会”二级校企合作机构,负责落实本系(部)校企合作战略规划,结合专业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需求积极拓展校企合作项目;建立健全系(部)校企合作管理制度,加强合作项目管理;组织研究和解决校企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以上的校企合作专题会议。

(四)项目组项目组是校企合作实施的主体,项目组随项目立项而建,随项目结束而终止。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规范、保障学校的校企合作,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共同育人机制,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发布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领导开展校企合作工作,由实习就业办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校企合作管理部门应做好有关校企合作方面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开展有关校企合作方面的政策与理论研究,制订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和评估考核标准。

(二)完善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制定校企合作计划,指导校企合作各环节工作,保证校企合作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统筹校企合作资源,积极协调、整合各方资源,探索校企合作模式。

(四)针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提出建设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审查、论证工作,对已开展的校企合作项目进行检查和跟踪。

(五)做好校企合作的合同管理、统计总结等工作。

做好校企合作有关文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积累和归档工作。

(六)指导和督促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做好校企合作的协调和协作工作,拓宽合作范围,丰富合作内容,及时总结和推广校企合作先进经验。

(七)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各部门和负责同志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中的职责:(一)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积极、主动拓展校企合作途径,积极探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新模式。

(二)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引入和相关商谈工作,商定合作方案,明确合作运行与管理模式,起草校企合作协议,报经批准后,签订校企合作协议。

(三)根据校企合作协议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校企合作运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执行,确保校企合作协议的切实履行。

(四)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进行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

(五)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项目的运行、管理、总结、推广等工作,并形成文字材料,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

(六)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中的各项经费管理,各项收入及支出均应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制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宗旨,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高级技能型专门人才为目标,加强校企合作的建设,本着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方针,与企业在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实习教学、教学评价、研究开发、招生就业、学生管理等方面开展深层次合作,全面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增强学院办学活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条合作原则(一)校企互惠原则。

校企合作双方应坚持互惠共赢的方针。

(二)服务企业原则。

学院以企业的人才需求为目标,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要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为企业开展培训,急企业之所急。

(三)统一管理原则。

校企合作是双项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四)校企互动原则。

学校与企业间以服务换服务,共建共享、共赢共进。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专业与企业在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就业、招生、科研、技术服务、职业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四条机构设置和基本任务(一)机构设置成立校企合作与就业工作工作组,主任由系主任担任、成员由各专业学术带头人和合作企业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分院的校企合作工作。

(二)基本任务1.制订校企合作的总体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

2.整合信息资源、校友资源、行业资源及合作企业资源,积极开展教学资源共享平台、继续教育服务平台和科技服务平台建设。

3.校企合作项目的联系、申报、运作和管理。

4.做好校企合作工作的过程检查、资金使用、验收与评价等管理工作。

5.根据专业建设要求,开展校企合作教材和校企合作课程的建设工作。

第二章合作第五条合作企业条件(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国家支柱产业或通用产业类企业,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

XXXX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校校企合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持续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切实提高校企合作质量和水平,实现职业教育质量和内涵的稳步提升,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印发《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发改社会(2023)699号)和XX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管理的意见》(X 教职成(202X)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校企合作的主要目标就是在建立健全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的基础上,坚持以市场需求和人才培养为导向,实现人才链、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衔接,推动学校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生产、教学、科研、管理及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人才培养、课程和教材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及技术服务、学生岗位实习、实践实训基地及产业学院建设、产教融合、文化传承等多样化的校企合作”,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增强学生自主学习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兼具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条校企合作原则主要包含:(一)互惠共赢原则。

校企合作应坚持互惠共赢的原则。

(二)服务企业原则。

学校以企业的人才需求为目标,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求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推进与企业深度合作,解决企业瓶颈困难。

(三)统一管理原则。

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四)校企互动原则。

学校与企业双方以饱满的热情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以诚取信、共建共享、共赢共进。

(五)保护学生权益原则。

校企合作过程中涉及学生培养和岗位实习等环节的,依法依规保障学生的基本权益。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政府机关、科研院所、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企业在人才培养、课程和教材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及技术服务、学生岗位实习、实践实训基地及产业学院建设、产教融合、文化传承等相关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工作领导组,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指导并推动校企合作工作开展。

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三篇篇一: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示建领导小组成员、系主任(院长):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稿)已起草完毕。

请各位仔细审阅,如有修改意见请用红字在上面修改,修改后于2月14日前发回示建办,若没有意见也需回应表态注明“同意”。

谢谢合作。

示范建设办公室/20XX-2-10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一、指导思想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任同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只有建立健全了校企合作机制,才能培养出企业需求的高技能人才。

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创新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与企业形成资源共享、人员互动、双向介入、互利共赢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学校本着资源共享、实现双赢的原则,通过引进企业的设备、技术、销售、培训业务等,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企业在实现自身工作任务的同时,接受学生的专业实训,使学生得到企业文化的熏陶,尽快实现由学生到职业人角色的转化转换,更快地融入到社会中去。

二、组织机构(一)校企合作委员会该机构是固定机构,由学院院长担任主任,委员由学校教师、企业负责人、行业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校企合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校企合作战略,筹集合作资金,发挥联合优势,加强校企联系,协调校企双方的互动,共同推进校企双方发展。

(二)校企合作办公室该机构为常设固定机构。

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落实校企合作委员会的决定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负责合作项目的管理、协调。

建立和强化质量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自我完善机制,保证合作项目科学、规范地运行,更好地满足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求。

(三)校企合作项目组该机构为非固定机构,随项目立项而建,随项目结束而终止。

由院、系、部或校企合作办公室指定人员担任。

小项目可由一人担任,大项目可由多人担任,但一般情况下不超过5人。

选派其中一人担任项目组长。

项目组长的选派要考虑该老师的任课任务不能太重,学期任课超过平均12节/周以上者不适宜担任组长。

一旦担任项目组长,将来院系排课时也要考虑不能任课太多。

校企合作运行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运行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运行管理办法为鼓励和规范我校开展校企合作工作,进一步推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教学改革,有效改变“企冷校热”的局面,大力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素质和科技服务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校切身利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校企合作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校企合作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建设与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是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毕业生就业、满足企业人才需求,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

为创新学校中职人才培养模式,建立高素质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中国内的企业、行业协会、事业单位等在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若干合作单位法人组成。

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从战略层面保证专业与行业企业合作深入开展。

第五条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能之一是统筹协调校企合作日常工作,其主要工作包括:1.制定中长期校企合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搭建校企合作平台,从体制、机制、管理等方面不断探索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确保实现校企深度融合,可持续发展。

3.组织开展校企合作调研,加强与政府、行业、企业联系,拓宽校企合作渠道,提升校企合作项目内涵。

4.积极推动、协调学校与企业(用人单位)合作,整合校企资源,推进校企合作项目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5.负责审查常规校企合作项目协议,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协议的调研。

6.负责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指导、跟踪、评估等。

7.定期调研校企合作运行状况,及时解决合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介好的做法和经验。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现校企深度融合是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途径,是深化产教融合、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载体。

为规范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企业在专业(群)建设、人才培养、技术应用、科研开发、生产经营、企业员工培训等方面的合作。

本着校企双方互相支持、互相渗透、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实现学校与合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校企合作的具体内涵表现为加强学校与企业在学生课程实习、顶岗实习、高质量就业、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开发与服务、生产经营管理、教师队伍和企业员工队伍建设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构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产、教、学、研紧密结合的校企深度合作基地,搭建先进技术信息交流平台,引进现代企业先进的理念、设备、技术、管理经验,为学校实践教学提供现代企业场景化的实验实训环境,提高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教师科研等方面能力水平。

第三条学校可采取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积极推行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开展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订单培养,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模式。

1.组建产业学院。

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教育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组建产业学院。

产业学院在学校章程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开展订单培养。

按照企业需求的人才数量和质量标准培养学生,学生毕业后可直接到该企业工作,实现培养、实训、就业一条龙。

3.共建专业实习实训基地。

可由企业提供仪器、设备和技术的支持,建立〃教学型〃校内实训基地。

也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和学校教学实际,在企业设立“产教型〃校外实习基地。

4•联合培养〃双师型〃专业教师和〃技师技能型〃兼职教师。

5.联合培训企业员工。

充分利用学校的教学资源帮助合作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学校派遣教师授课,企业提供教学场所,在企业建立工学结合的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

职业技术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校企合作是学校办学优良传统和特色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

为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国(境)内的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机构学校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一)协调校内合作单位与企业的合作关系;(二)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三)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四)负责对校内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五)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经费的管理;(六)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合作第四条条件(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审批(一)立项相关部门需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二)审查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初审后,提交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审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各自部门职责进行相应审查。

(三)批准校企合作项目经审查,提交学校领导班子会议审定通过后,由分管的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后方有效。

第三章管理第六条日常管理校内合作单位每个季度末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

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协议应及时交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

教育行业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教育行业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教育行业校企合作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充分发挥学校和企业双方的优势,更好地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促进教育与产业的紧密结合,推动教育事业和企业的共同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校企合作的各类教育机构和企业。

校企合作应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以实现学校、企业和学生的三方共赢。

二、合作目标与原则(一)合作目标1、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2、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3、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人才储备,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合作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学校和企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开展合作,尊重彼此的意愿和需求。

2、互利共赢原则:合作应使学校和企业双方都能获得相应的利益和回报,实现共同发展。

3、诚实守信原则:双方应遵守合作协议,诚实守信,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4、稳定性原则:合作关系应保持相对稳定,避免短期行为和随意变更。

三、合作内容与形式(一)合作内容1、人才培养(1)学校根据企业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培养符合企业要求的人才。

(2)企业为学校提供实习实训基地,安排学生进行实践教学。

(3)双方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订单式培养、现代学徒制等合作模式。

2、师资队伍建设(1)企业选派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参与教学和实践指导。

(2)学校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了解行业最新动态和企业需求,提高实践教学能力。

3、科研与技术服务(1)学校和企业联合开展科研项目,共同攻克技术难题。

(2)学校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问题。

4、文化交流(1)学校和企业开展文化交流活动,促进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的融合。

(2)企业为学生提供企业文化讲座和职业素养培训,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和团队精神。

(二)合作形式1、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学校和企业共同建设实习实训基地,为学生提供实践教学场所。

基地的建设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具备完善的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

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校企合作是指学校与企业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教学、科研和实践活动的一种形式。

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指导校企合作项目的开展,确保双方合作顺利进行,达到互利共赢的目标。

二、项目管理流程1. 项目申报与立项学校和企业双方共同确定合作项目的目标、内容和时间,并填写项目申报表。

项目申报表应包括项目名称、参与方、项目目标、预期成果、资源需求等内容。

经学校和企业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项目正式立项。

2. 项目组建与分工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和资源情况,学校和企业共同组建项目团队,并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分工。

项目团队应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管理。

3. 项目实施与监控项目团队按照项目计划和工作安排,开展具体的项目实施工作。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进行项目进度、质量和成本的监控,确保项目按时、高质量地完成。

4. 项目评估与总结项目完成后,学校和企业应对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

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项目成果的质量和影响等。

评估结果可作为后续合作的参考,为进一步提升校企合作提供经验和借鉴。

三、项目管理要求1. 合作协议学校和企业在开展校企合作项目前,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合作协议应包括项目目标、工作内容、资源投入、成果分配、保密条款等内容。

2. 项目计划项目团队应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项目的时间安排、工作任务、资源需求、风险管理等。

项目计划应合理、可行,并与学校和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相匹配。

3. 沟通协调学校和企业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项目进展、问题和需求,确保双方的利益和期望得到充分的理解和满足。

沟通协调包括定期会议、项目报告、工作进展反馈等形式。

4. 资源保障学校和企业应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双方应合理分配资源,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最大化效益。

5. 项目风险管理项目团队应对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四川省大英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第一条、实施校企合作的目的和意义:我校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为进一步提升学校办学水平,走校企合作、校企互动的人才培养模式,更好地为地方和行业经济建设服务。

学校始终坚持为社会主义政治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的办学思想;始终坚持学生利益高于一切,学校利益高于一切的理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一、学校由校领导、校企合作办、就业办、招生办、财务处、教务处、专业部等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学校校企合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的校企合作全面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确立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方式及步骤;(二)领导、组织校企合作的实施工作,审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三)建立、完善校企合作的相关制度、管理机制,加强校企合作的宣传。

二、学校校企合作日常工作由学校校企合作办公室统筹协调,归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加强学校与企业、社会的联系,拓宽和企业的合作渠道与途径,拓展、提升校企合作项目内涵并组织开展校企合作与生产性基地(园区)建设项目的调研;(二)根据国家科技、教育、经济发展方向和学校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需要,负责制定中长期校企合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一协调和管理学校校企合作工作;(三)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校企合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四)策划并提出各种开展校企合作与交流的意见、建议,推动、协调专业部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推进校企合作项目向深度和广度发展;负责对各校企合作项目的指导和考核;(五)负责校企合作协议的签订(校外实训基地由专业部具体经办);(六)负责校内外实训基地总体规划与建设工作,完成校(省、国家)级基地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和建设工作,指导各专业部做好校内各实训基地建设的立项、论证、建设及验收等各项工作;(七)做好校企合作项目质量信息反馈,在校园网上进行校企合作动态报道,做好校企合作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院校企合作工作,加强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校企深度融合的长效合作机制,提升学院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企合作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适应地方产业发展需要,深度拓展校企合作领域,加强学院与企业在实习实训、人才培养、职业培训、科研及技术服务、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促进产学研用一体化,从整体上提高学院的人才培养质量、社会服务能力和科研水平。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单位、各专业与企业、行业组织、政府、教科研单位、高校等在人才培养、实习实训1、创业就业、培训、科研、技术服务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五条学院成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系主任等组成。

学院设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学院校企合作工作,各院系成立校企合作工作组,院系负责人任组长,各教研室主任、学科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等为成员,具体负责本院系校企合作工作。

第六条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规划,制定校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

做好校企合作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负责校企合作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校企合作运行与管理体系;2.加强学院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的联系,拓宽校企合作的渠道与途径;3.负责指导各院系校企合作项目的立项申报与建设工作,对跨专业、跨院系的校企合作特色项目加强协调和管理;加强校企合作项目的跟踪了解、现场考察、实地走访,强化项目运行监督;负责组织校企合作项目各阶段运行情况检查和考核验收工作;4.负责校企合作合同审查与管理;5.负责筹办校企合作有关交流、研讨等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校企合作先进经验,巩固、拓展、提升校企合作成果,创新校企合作模式。

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学校与社会企业的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校企合作是指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为目标,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实现教育和企业发展的共赢。

第三条校企合作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充分发挥学校和企业各自的优势,共同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四条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管理机构负责校企合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学校各相关部门、二级学院应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共同推动校企合作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二章合作企业的选择与合作内容第五条学校应选择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经营稳定、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开展校企合作。

第六条校企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二)企业参与学校专业建设,提供行业信息,协助学校开展专业调研。

(三)企业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就业等实践教学机会,学校为企业提供人才培训、技术支持等服务。

(四)企业参与学校教学评价,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学校为企业员工提供培训、继续教育等服务,帮助企业提升员工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七条学校与企业应签订校企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合作期限、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三章校企合作管理与运行机制第八条学校设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校企合作的宏观指导和重大事项决策。

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负责人、企业代表等组成。

第九条学校设立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校企合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校企合作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校企合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学校各相关部门、二级学院应设立校企合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本学院的校企合作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与企业应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校企合作工作的顺利进行。

高等专科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高等专科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XXXX高等专科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为深化我校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不断提升校企合作质量、协同育人水平,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教育部XX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X政发[202X)3号)《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动XX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X办发〔202X〕19号)《XX省高等学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办法》(X教高发〔202X〕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与我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的各类企业。

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我校与国(境)内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就业、招生、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与国(境)内企业在国内进行的校企合作。

我校与国(境)外企业所开展的校企合作,除参照本办法外,亦应参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合作原则(一)服务需求。

服务学生发展需求、行业企业发展需求和专业发展需求,促进我校和产业联动发展。

(二)互利共赢。

校企双方实现优势互补,共建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合作育人。

(三)规范管理。

对我校校企合作工作实施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分级实施,实现权责统一。

(四)项目载体。

项目承载着校企双方的共同目标和共同利益需求,是实现校企合作的纽带和载体。

开发建设、运行管理好校企合作项目,是实现产教融合、工学结合的关键。

第二章合作条件与合作方式第四条合作条件(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国内工商注册的法人单位,应属国家和地方的支柱产业企业或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高科技企业,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信息的能力,提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平台,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理工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模板】

理工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模板】

XX理工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2019年6月4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校企合作是学校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有效途径,是高职院校办学方向和专业特色的重要体现。

为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与企业在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教学、研究开发、招生就业、学生管理、实习就业等方面开展深层次合作,不断增强学校办学活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条合作原则(一)互惠共赢原则校企双方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

通过合作,实现学校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与教师队伍建设、企业在经济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共赢。

(二)服务原则坚持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服务,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为学生实习、就业服务。

(三)统一管理原则校企合作涉猎范围广泛,事关学校办学方向、社会影响和校企双方的重大利益与责任,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分院(专业)与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实践教学、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社会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机构设置学校设立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和主管学生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校企合作办公室主任、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招生办公室主任、就业处处长、学生处处长、各分院院长及继续教育学院院长任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通过召开工作会议、制定管理办法等方式行使全校校企合作的规划、引导职能,确定校企合作的方向、内容、方式、重点等,领导全校各专业(群)进行校企共同开发和建设专业,开展订单培养、校企共建生产性校内实训室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探索共建混合所有制二级分院,开启现代学徒制的职教培养模式,创造条件共建“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和评价站点等各种合作模式,促进产教深度融合。

第五条校企合作办公室职责校企合作办公室是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公机构,具体负责各分院校企合作事宜的综合、协调、服务、审核工作,参与学校重大合作项目的考察和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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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为促进与规范校企合作,优化校企合作水平、合作形式、合作环境,深化校企合作深度,提升学校服务区域经济建设、服务产业发展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企合作的界定与基本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二)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

二、校企合作内容
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提供支持;
(二)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
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联合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等;
(三)在学生就业创业、学生创新创业等方面开展合作;
(四)开展学生社会实践等合作;
(五)合作制定职工培训方案,相互为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联合开展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六)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科研机构,建设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

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
(七)合作建立教师实践基地,开展教师培养与培训;
(八)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三、校企合作的管理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协调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其主要职责是协调解决校企合作中的相关事务,推动学校校企合作健康发展。

校长办公室负责对校企合作项目协议实施合规性审查,保卫部门负责对校企合作项目场所实施安全监督与检查,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对校企合作设备进行日常监督与检查,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校企合作的资产进行账务监管。

根据校企合作的合作形式与具体合作内容的不同,对校企合作项目按照业务职能进行归口管理(见下表)。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校企合作协调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
校企合作协调工作委员会组织机构与职责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协调工作委员会,具体如下:
一、委员会人员组成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XXX、XXX、XXX、XXX、X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XXX兼任办公室主任,XXX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对校企合作工作实施监督;
(二)及时协调处理校企合作部门遇到的难题与问题,保障校企合作项目的健康实施;
(三)如遇校企合作的重大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的,及时提交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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