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教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中山大学基层工会女教职工工作量化考核办法
中山大学二级工会“教职工小家”建设考核评估暂行办法为推进我校工会、教代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进一步提升二级工会“教职工小家”建设水平,努力把各二级工会建成深受广大教职工拥护和信赖的“教职工小家”。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总工发…2003‟18号)、中山大学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中大党发…2003‟15号)和中山大学党委•关于转发†深入开展建设教职工小家活动的意见‡的通知‣(中大党发…2004‟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教职工小家”建设考核评估的目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党政工共建“教职工小家”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以创建“模范教职工小家”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增强教职工凝聚力,全面提升工会、教代会建设水平;以服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为目的,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组织、团结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校(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为把我校建成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高水平大学贡献力量。
二、“教职工小家”建设考核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学校成立“教职工小家” 建设考核评估领导小组,领导“教职工小家”建设的考核评估工作。
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组长: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校工会常务副主席担任成员:由校工会常委担任-1-(二)“教职工小家” 建设考核评估领导小组下设“教职工小家”考核评估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具体负责“教职工小家”建设的考核评估工作。
评审组由以下人员组成:组长:由校工会常务副主席担任成员:由校工会专职副主席、校工会各部(办)负责人、各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或各分工会(直属部门工会)主席(副主席)担任,分若干个小组进行现场考核评估。
在考核评估过程中,将邀请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监督。
三、“教职工小家”建设考核评估的周期、范围、类别及等级、(一)考核周期:“教职工小家” 建设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不设终身制。
中山大学教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中山大学教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学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以及《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旨在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师考核机制,引导教师弘扬爱国奉献精神、严守学术道德规范,鼓励教师在教学、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更多成绩,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三条学校教师考核坚持以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教师。
第四条学校教师考核遵循“分类指导、分级考核、合同管理、奖惩结合”的原则,要求各院系在学校考核导向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教师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以合同为基础,分类—1—分层次开展考核工作。
第五条教师考核的形式包括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形式。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考核对象为校本部专任教师。
二、考核的组织及工作要求第七条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设立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负责审议确定教师考核结果及考核结果运用。
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成员一般由学校分管人力资源部门的校领导以及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学校工会、教学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列席参加。
相关学科专家应根据参加考核教师的情况从相应学科具有较高学术成就和声誉的教授中产生。
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的人数须为单数,不少于11 人。
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负责对各院系的教师考核工作进行宏观监督和指导,审核各院系提交的教师考核结果及考核结果运用的建议,重点审核各院系教师考核工作中的特殊情况。
修订《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职员学期考核办法(试行)》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职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教职员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客观、公正、公开、规范为原则,以德、能、勤、绩、廉为基本内容,对在职在岗教职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履职情况、廉洁奉公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其工作业绩。
第三条考核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采取个人总结、民主评议、组织考评等形式。
第四条在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实行院、系(部)二级考核机制,具体由人事部组织实施。
第五条考核时间段:当年2月至次年1月。
第六条考核范围1.全体在岗专职教职员(包括专职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与工程技术类人员、辅导员、专业主任、学科带头人、首席教授、中层干部、院领导)2. 借调、外派、挂职锻炼的人员,原则上由借调、外派或挂职单位负责考核,派出单位听取考核意见,考核结果由派出单位统一汇人事部。
3. 考核期内院内调动的人员,原则上由新单位按照新的岗位职责负责考核,若在新单位工作时间太短,可听取原单位意见。
4.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参加考核,但均应填写个人年度考核表,并在备注中注明不考核原因,符合下列第5种情况的人员由所属系(部)或部门代写,由人事部审核。
(1)尚在试用期内的;(2)中层干部任职未满半年的;(3)一年内经学院同意批准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或病假和事假累计共超过40天的人员;(4)外出学习、进修(含国内、国外)、休产假超过学院批准期未归,或因上述原因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人员;(5)因私出国(境)2个月以上的未归人员。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等级第七条依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上级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对考核人员所应承担的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管理工作和社会服务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方面。
中山大学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中山大学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吸引和遴选优秀人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完善教师评价和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用于校本部教师岗位教授和副教授职务的聘任工作。
第三条学校按照“公开招聘、择优聘任”的原则实行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条学校将根据总体发展目标,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任务要求,建立一个更加注重教书育人能力、更加注重学术成果质量、更加注重学术影响力、更加注重学术经历和发展潜力的教师职务聘任标准。
第五条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工作以“代表性学术成果”评价为突破口,充分发挥院系教授、同行专家和各级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在学术评价中的作用,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强调质量,倡导创新,引导学术事业健康发展。
代表性学术成果指的是,申请人在所从事学科领域做出的具有系统性、标志性、创新性,并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学术成果。
—1—第六条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工作坚持分类指导原则。
在评价要素总体一致的框架下,分别就人文与社会科学学科、理科、工科、医科、公共外语与体育学科制定不同的评价细则。
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第七条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将分别从两个层面进行审核与评价。
第一个层面是对申请人基本条件的审核,主要包括:师德、学历学位、任职经历、外语和计算机水平、教学工作量、科研基本业绩、年龄及身心健康等。
审核职责主要由院系和学校人事部门履行。
第二个层面是对申请人综合素质、教学科研水平与贡献、学术发展潜质的评价,主要包括:教学投入与教学质量、代表性学术成果水平与影响、学术经历与活动、学术潜力与规划。
评价职责主要由同行专家、院系教授会议、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和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履行。
二、申请条件第八条师德条件。
中山大学聘任的教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忠诚教育事业,恪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中山大学教师聘期考核表满三个聘期讲师用
中山大学教师聘期考核表(满三个聘期讲师用)
ﻬ附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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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表是归档材料,本人签名、填表人签名、审核人签名请手写;
2.请一律用A4纸双面打印(填表说明无需打印),第1、2页为第一页,第3
页为第二页的顺序打印;
3.填写的内容要具体、真实,表格内如无内容填写时要写“无”。
教学情况须
填至附页1;
4.若填写内容较多,可插入行、调整字体大小、表格内部宽度,但不得改变页面内容格式和表格其他结构;科研、专利、软件著作权、获奖、社会服务内容较多,请另加附页;
5.参与社会服务情况含以下内容:
①参加学校内各种委员会及承担行政工作等;
②参加学院的各项活动、承担行政工作、担任班主任工作、学生辅导工作等;
③参加学术活动、社会团体以及承担社会工作等。
6.“编号”需填写教师职工号,即:工作证编号或校园卡编号;
7.考核结果分为:称职、不称职。
中山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暂行办法
第四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包括学生评估、专家(院系领导、同行、教学督导员等)评估、教师自我评估等三个方面。
第十六条 对在教学质量评估工作中认真负责,做出较大成绩的院系和个人,教务处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教务处及各院(系)通过学校数字化教务管理系统,对评估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整理,最后形成评估结论。
第九条 教务处将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反馈给有关校领导、各院系领导和被评教师。 教务处将公布评估结果为“优”的教师姓名和所担任课程;书面通知评估结果为“差”的教师并附上被评教师的各项评估指标得分与专家、学生的意见。
第五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估采用教务处制定的《中山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估表》,三个方面的评估将分别采用相应的评估表,以便评估结果的比较和分析。对一些较特殊的学科和专业(例如外语、体育等)将另行采用相应的教学质量评估表。
第六条 评估的基本指标由单项选择和开放式问题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 教务处组织各学院(系)教务员、学生辅导员协助完成学生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估工作。专家(院系领导、教学督导员等)教学质量评估和教师自我评估由各院系组织安排。
中山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规范和完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提升我校本科教学的整体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和《中山大学关于加强本科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和基本措施》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中山大学博士生导师考核指标
中山大学博士生导师考核指标“申请—考核”制招收博士研究生是以学术为标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对申请人的科研创新能力、专业学术潜质和科学道德素养等综合能力的考察,择优录取的一种人才选拔模式。
为做好我院“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组织管理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学院20xx年博士研究生的“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
材料审核及面试按学科方向进行。
材料审核专家组由至少3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博士生导师组成。
学院根据相近二级学科方向组成若干个不少于5人的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均为研究生导师,其中博士研究生导师不少于3人,考核小组组长由博士生导师担任。
考核小组负责确定考核具体程序、内容和评分标准。
考核小组安排秘书1名作记录,负责面试记录和协助安排有关事宜。
二、资格遴选化学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按学科方向组织以博士研究生导师为主的专家组对已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择优确定进入综合考核考生名单,并于12月中旬在学院网站公示。
三、报到及综合考核综合考核于20xx年1月进行,具体面试时间和地点安排后续通过学院网站公布。
凡参加“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的考生均需报到。
报到时考生须提供以下材料供学院审查: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2份。
2、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应届毕业硕士生提供学生证,境外学位学历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单证硕士提供学位证书查询结果)。
3、提交报考材料中的《研究计划》一式五份(内容可更新)。
凡未带以上资料者,取消综合考核资格。
化学学院20xx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生招生综合考核采取全部面试方式进行。
综合考核由外国语(100分)、专业基础(100分)、专业综合(100分)和综合能力(300分)四个部分组成,总分600分。
学院根据学科方向组成若干个不少于5人的考核小组,对考生的外语水平、理论基础、学术兴趣、研究潜力、创新能力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中山大学推进教师考核评价机制建设
中山大学:多措并举推进教师考核评价机制建设中山大学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建设,尤其是聘期考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进一步深化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考核评价机制的建设检验和巩固了教师聘任制改革的成果,促进了教师人力资源与岗位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化了教师队伍结构,推动了教师个人发展目标和学校建设目标的有机结合和共同实现。
教师评价和考核体系的建立实质上是一个制度建设的问题,教师考核评价工作涉及学校的理念和组织设计,需要一系列制度配合。
中山大学在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度过程中,重视加强教师考核评价机制的建设,建立并不断完善教师聘期考核制度。
学校遵循“人心向学”的工作理念,通过建立规范的聘期考核制度,鼓励教师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绩效,从而不断优化资源配置,为学校事业的快速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的支撑,为学校建设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提供制度的保证。
一、基本情况中山大学从2003年正式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如何强化聘后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师聘期考核制度,保证教师职务聘任制不断完善和顺利实施成为学校思考和实践的重点。
学校在教师职务聘任制的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通过签订聘任合同、校院二级考核机制、沟通反馈、差异化管理、后续工作跟进等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在实践中探索形成了一套符合学校阶段性发展要求的考核评价机制。
学校以每三年为一个考核期,根据聘任合同规定的条款,对每个教师进行聘期考核,目前已经分别于2006年、2009年和2012年组织了三次大规模的教师聘期考核工作。
同时,根据聘任合同到期的情况按一定周期有序开展了多次零星的聘期考核工作。
通过聘期考核,严肃了制度的执行,强调了程序的公平与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教师的流转。
二、主要做法1、确立基本理念,指导工作开展。
中山大学在教师聘任和考核评价的方案制定及实施过程中,始终贯穿“为中才立规矩,给天才留空间”的基本内涵。
学校对不同学科不同职位教师的工作量做了既详细明确又有一定灵活性的规定,在对大多数教师的工作业绩提出基本要求的同时高度重视对出类拔萃的优秀人才的支持和保护,在进行量化管理的同时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价,在强调充分发挥教师的创造力和潜能的同时强化对教师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彰显学校对人才可持续发展的关心。
中山大学教师编制确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实施方案
中大人事〔2003〕9号关于下发中山大学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中山大学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在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联席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现予颁布施行。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本规程的要求,做好本单位教师的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等工作。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中山大学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颁发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有关“改革固定用人制度,破除职务终身制和人才单位所有制”等一系列规定精神,学校全面推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条制订本规程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科教兴国战略,以加强人才引进和教师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教学与学术研究的人才资源、优化学校内部人员结构、提高学术水平和办学效益为核心,进一步理顺人事管理体制,强化竞争激励机制,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为学校建设成为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目标的实现,提供具有现代大学制度特质的人事制度方面的保障。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从事教学和学术研究工作的教师。
第五条作为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长期目标,教师的职位将逐步划分为A、B两个系列。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A系列职位。
关于B 系列职位的设置和职务聘任的规定,见附件一。
第六条学校设立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指导有关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和职务聘任的有关工作,决定有关事宜。
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由学校党政负责人和各学科教授组成,校长为该委员会当然主任委员。
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人力资源〔2016〕16号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的聘用与管理,学校制订《中山大学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经学校2016年第7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2016年9月5日中山大学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聘用与管理,引导专职科研系列人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推动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的职业发展,根据《中山大学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大人事〔2014〕19号)和《中山大学加快专职科研系列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中大人事〔2015〕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和各院系(或直属科研机构)坚持公平公正、分类评价的原则,对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中考核的专职科研系列人员是指按照中大人事〔2014〕19号和中大人事〔2015〕12号文件招聘的校本部专职科研系列人员。
二、考核的主体第四条学校专职科研系列人员岗位聘用委员会授权成立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小组,小组成员由相关学科专家和科学研究院、发展规划办和人力资源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确定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的考核结果及考核结果运用。
第五条各院系(或直属科研机构)设立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小组,小组成员由院系(或直属科研机构)党政领导、系所负责人和相关学科教授代表组成,负责学院层面考核的具体工作。
各院系(或直属科研机构)考核小组名单需报学校备案。
三、考核的依据与内容第六条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的考核形式分年度考核和聘期期满考核。
第七条学校和各院系(或直属科研机构)以《中山大学专职科研系列岗位聘用合同》的内容为基础,对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的职业操守、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中山大学重大科研项目与成果校内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1关于对获得重大科研、教学项目和成果的团队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试行)(要点)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我校教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重视教学改革,加强人才培养,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以团队的形式承担纵向和横向重大科研、教学项目的积极性,推动重大科研、教学项目建设和高水平、标志性成果的产生,提升我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促进学科建设,特制定《关于对获得重大科研、教学项目和成果的团队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试行),对获得重大科研、教学项目和成果的团队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和成果奖励”)。
二、奖励对象第二条“重大项目和成果奖励”的对象是,从2012年1月1日以后,获得重大科研、教学项目和成果的团队成员,具体指获得以下两类突出业绩之一的团队成员:1、获批由中山大学牵头主持(第一主持)的重大科研、教学项目第一负责人及其团队中的校内骨干成员;2、获得以中山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作者单位)的重大科研、教学成果奖励的第一负责人及其团队中的校内骨干成员。
三、奖励范围第三条重大科研、教学项目主要包括以下范围:(一)科研项目类1、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973计划项目;2、国家863计划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重点项目;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4、国家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5、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6、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7、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项目;8、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建设项目;9、重大军工项目;10、其他经学校认定的批准经费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研项目。
(二)教学项目类指通过自由申请获得立项资助,项目经费达到150万元及以上的教学条件建设类、专业教学改革类、实践教育教学类项目,包括以下类型:1、国家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金项目;2、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示范点项目;3、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4、国家级校外实践教育/教学基地建设项目;5、其他经学校认定的教学建设和改革重大项目。
中山大学实验(工程)技术人员工作量考核办法
中山大学实验(工程)技术人员工作量考核办法第一条高校实验(工程)技术人员工作量考核是实现实验室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了深化教育改革,充分调动实验(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实验水平,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
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精神和我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工作主要包括实验室建设、教学实验、科研实验、科技开发、测试服务、物资管理和队伍管理等。
由于这些工作往往受到实验室内、外各种随机因素的影响,比较难于全面地、定量地进行考核。
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宜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考核。
第三条实验(工程)技术人员工作量考核要有利于合理安排工作;有利于岗位责任制的实施,充分反映出各人的工作实绩,推动实验室各项工作的开展;有利于人才培养,鼓励实验(工程)技术人员在业务、技术上力求上进。
第四条考核内容实验(工程)技术人员工作量考核,以实验室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及聘任期下达的任务为依据。
以教学实验、科研实验、设备物资管理,仪器设备的维护、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等工作为主要内容,进行学年度的量化和定性考核。
第五条实验(工程)技术人员年工作量定额实验(工程)技术人员一般按其职务资格安排工作,参照学校全面工作安排,全年工作量定为1400小时(按每学年40周,每周业务工作5天,每天7小时工作计算)。
为了克服当前坐班制所存在弊端,工作量考核既考核实绩又考核出勤,实绩工作量1230小时,坐勤工作量170小时。
第六条第七条考核的实施1、为了便于每学年末考核,各实验室要做好各项工作量日常统计和核实工作,做到每一件工作都有指标和记录。
2、各类人员要做好所完成工作的记录,建立工作日志制度,作为学年末考核量化依据。
3、每学年末,由本人如实填写《中山大学实验(工程)技术人员工作量考核表》,交实验室或教研室考核组据实审核,报系考核组复核批准,交一份到设备处实验室管理科存档。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和课酬核算暂行办法
中新院〔2014〕55号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系、各部门:为做好我院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工作,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学院在《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和课酬核算暂行办法》(中新院〔2011〕5号)的基础上,修订了《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2014年10月13日附件: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充分调动教师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教学质量,规范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核算,评价教师履行职责及完成本职工作情况,根据学院实际和原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实施的情况,在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办法。
一、教师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是指教师在一个学年内按人才培养方案承担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的教育教学工作,并以教学时数和合格的教学质量作为衡量教师工作的工作总量。
教学工作有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和实践教育教学工作等。
理论教学包括有备课、课堂授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命题、阅卷、监考、成绩录入以及教学日历、教案、教学工作总结等基本教学文档的编写等;实验教学包括有备课、上课、指导实验、批改实验报告、出题、考试、阅卷评分以及教学日历、教案、实验总结等基本教学文件编写等;实践教育教学工作等包括有课程(专业、毕业)实习准备、动员、实习(设计)指导、实践教学基地联系、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课程论文、实习报告指导与批改、编写实践指导书、任务书、总结等教学基本文件,以及指导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或指导各类竞赛等教育教学工作。
二、教师教学工作量基本定额每学年分为上、下两学期。
每学期按20周计算。
其中,每学期基本教学周数为18周,期末考试周为两周。
在考试周内,任课教师需完成复习、辅导、命题、监考、考试、阅卷、成绩录入、教学总结和院系其它相关工作。
考试周内还要求全体教师及教辅人员原则上应完成8场以上的教务部安排的期末考试监考工作。
中山大学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中山大学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吸引和遴选优秀人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完善教师评价和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用于校本部教师岗位教授和副教授职务的聘任工作。
第三条学校按照“公开招聘、择优聘任”的原则实行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条学校将根据总体发展目标,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任务要求,建立一个更加注重教书育人能力、更加注重学术成果质量、更加注重学术影响力、更加注重学术经历和发展潜力的教师职务聘任标准。
第五条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工作以“代表性学术成果”评价为突破口,充分发挥院系教授、同行专家和各级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在学术评价中的作用,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强调质量,倡导创新,引导学术事业健康发展。
代表性学术成果指的是,申请人在所从事学科领域做出的具有系统性、标志性、创新性,并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学术成果。
—1—第六条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工作坚持分类指导原则。
在评价要素总体一致的框架下,分别就人文与社会科学学科、理科、工科、医科、公共外语与体育学科制定不同的评价细则。
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第七条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将分别从两个层面进行审核与评价。
第一个层面是对申请人基本条件的审核,主要包括:师德、学历学位、任职经历、外语和计算机水平、教学工作量、科研基本业绩、年龄及身心健康等。
审核职责主要由院系和学校人事部门履行。
第二个层面是对申请人综合素质、教学科研水平与贡献、学术发展潜质的评价,主要包括:教学投入与教学质量、代表性学术成果水平与影响、学术经历与活动、学术潜力与规划。
评价职责主要由同行专家、院系教授会议、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和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履行。
二、申请条件第八条师德条件。
中山大学聘任的教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忠诚教育事业,恪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中山大学教师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
中山大学教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学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以及《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旨在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师考核机制,引导教师弘扬爱国奉献精神、严守学术道德规范,鼓励教师在教学、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更多成绩,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三条学校教师考核坚持以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教师。
第四条学校教师考核遵循“分类指导、分级考核、合同管理、奖惩结合”的原则,要求各院系在学校考核导向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教师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以合同为基础,分类分层次开展考核工作。
第五条教师考核的形式包括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形式。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考核对象为校本部专任教师。
二、考核的组织及工作要求第七条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设立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负责审议确定教师考核结果及考核结果运用。
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成员一般由学校分管人力资源部门的校领导以及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学校工会、教学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列席参加。
相关学科专家应根据参加考核教师的情况从相应学科具有较高学术成就和声誉的教授中产生。
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的人数须为单数,不少于11人。
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负责对各院系的教师考核工作进行宏观监督和指导,审核各院系提交的教师考核结果及考核结果运用的建议,重点审核各院系教师考核工作中的特殊情况。
《中山大学高层次人才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优秀范文五篇]》
《中山大学高层次人才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优秀范文五篇]》第一篇:中山大学高层次人才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中山大学高层次人才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学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xx‟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xx‟31号),《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xx‟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管理办法》(组通字…xx‟9号)等文件精神,在《中山大学教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学校高层次人才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旨在通过规范高层次人才考核工作,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引导高层次人才弘扬爱国奉献精神、严守学术道德规范,鼓励高层次人才在教学、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更多成绩,充分发挥高层次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高端引领作用,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三条学校高层次人才考核坚持以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际业绩和贡献、尊重差异、分类分级实施的原则评估人才,采取定性与定量评估相结合、个人与团队评估相结合、自评和他评相结合的评估方式,根据高层次人才的特点,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地进行考核评估。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考核的形式包括年度考核、阶段性考核、聘期考核。
第五条学校高层次人才考核的对象包括。
校本部和附属医院通过“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学校“百人计划”等计划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入选“xx奖励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广东省高等学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等人才计划(项目)的高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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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教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学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以及《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旨在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师考核机制,引导教师弘扬爱国奉献精神、严守学术道德规范,鼓励教师在教学、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更多成绩,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三条学校教师考核坚持以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教师。
第四条学校教师考核遵循“分类指导、分级考核、合同管理、奖惩结合”的原则,要求各院系在学校考核导向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教师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以合同为基础,分类—1—分层次开展考核工作。
第五条教师考核的形式包括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形式。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考核对象为校本部专任教师。
二、考核的组织及工作要求第七条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设立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负责审议确定教师考核结果及考核结果运用。
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成员一般由学校分管人力资源部门的校领导以及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学校工会、教学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列席参加。
相关学科专家应根据参加考核教师的情况从相应学科具有较高学术成就和声誉的教授中产生。
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的人数须为单数,不少于11 人。
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负责对各院系的教师考核工作进行宏观监督和指导,审核各院系提交的教师考核结果及考核结果运用的建议,重点审核各院系教师考核工作中的特殊情况。
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会议须2/3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获得超过2/3到会专家赞成视为通过。
第八条各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设立教师考核工作小组,负责院系层面考核的具体工作。
小组成员一般由院系党政领导、系所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人数须为单数,不少于5人,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2人。
各院系需将考核小组名单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院系教师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教师考核工—2—作,形成院系层面的教师考核结果及考核结果运用的建议,向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报告本单位教师考核工作中的特殊情况。
院系教师考核工作小组会议须2/3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获得超过2/3到会成员赞成,方可进入一下环节。
第九条教师考核工作分级进行。
学校制定教师考核实施办法,明确各院系教师考核的导向和原则,从总体上对全校教师考核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各院系依据学校教师考核实施办法,结合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按照民主审议程序,制定本单位的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
各院系需将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进行公示并报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核、备案。
第十条各院系应根据不同教师的特点,为本单位教师设定科学合理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目标任务。
年度考核的目标任务应根据教师所在学科的特点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规律,对聘期考核的目标任务进行合理分解。
第十一条各院系应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位,把思想政治素质作为考核的基本要求,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考核和思想政治考察贯穿于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
院系组成师德考核小组,对教师的师德情况进行考核,并深入了解教师思想政治素质情况。
小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师德考核小组成—3—员人数须为单数,不少于5人。
师德考核小组应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通过教师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等方式全面了解教师的师德情况,并形成评价意见。
师德考核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档次,考核结果应通知教师本人,并向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的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
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师德考核具体要求按照《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中山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中大人力资源〔2016〕11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各院系应重视与教师的沟通,建立教师考核结果反馈机制。
考核结果应及时通知教师本人。
注重科学分析教师在考核评价中体现出的优势和不足,掌握教师现有表现与职业发展目标的差距以及影响教师职业发展的因素,并依此制订教师培训培养计划,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指引,促进教师不断进步和发展。
三、考核的内容和要求第十三条学校及各院系应以《中山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基础,对教师的师德和思想政治素质、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社会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的主要内容—4—和要求应包括:1.师德和思想政治素质。
包括政治立场、师德师风、职业道德、治学态度、敬业精神、协作精神等方面。
中山大学教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团结协作。
中山大学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2.教学工作。
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和效果、教学研究、课堂教学纪律、指导学生情况等方面,着重考核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效果。
中山大学教师应主动承担教书育人的任务,积极投入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让学生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突出的教学能力,善于引导学生,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创新意识;完成教师职务聘任合同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和效果良—5—好。
3.科研工作。
包括发表和产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主持和参与科研项目,获得科研奖励、转化科研成果产生效益等方面,着重考核教师科研成果的创新性、影响力。
4.社会服务。
包括参加学术团体,担任社会兼职,承担学校、院系及相关部门安排的公共事务及社会服务工作,以及进行科技推广、文化传播、专家咨询等方面的工作。
四、考核的程序第十四条教师年度考核的程序:1.学校在每年年底发布年度考核通知;2.各院系通知教师填写《中山大学教师年度考核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各院系接收考核材料并予以审核,同时对参加年度考核教师的业绩情况等材料进行公示;4.各院系师德考核小组对教师的师德情况进行考核;5.各院系教师考核工作小组评议,提出考核意见;6.人力资源管理处对院系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并报校领导审批;对于年度考核中的特殊情况,可由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进行审议,确定考核结果;7.学校将考核结果通知各院系,各院系将书面考核结果通知到教师本人。
教师年度考核的具体安排按照学校当年教职工年度考核工—6—作的通知执行。
第十五条教师聘期考核的程序:1.各院系在本单位教师聘期考核期满前,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教师填写《中山大学教师聘期考核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各院系接收考核材料并予以审核,同时对参加聘期考核教师的业绩等材料进行公示;3.各院系师德考核小组对教师的师德情况进行考核;4.各院系教师考核工作小组评议,提出考核意见并报学校审议;对于考核不合格等特殊情况,各院系应提早将考核结果报学校审议;5.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会议审议,确定考核结果;6.学校将考核结果通知各院系,各院系将书面考核结果通知到教师本人。
五、年度考核结果及其运用第十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职务聘任、岗位调整、岗位等级聘用、薪酬调整、公派出国以及评优奖励等依据。
1.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业绩突出者,给予考核优秀;2.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者,给予考核合格;3.部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完成情况有一定差距者,给予考核基本合格;—7—4.对于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有较大差距者,或师德考核不合格者,或经学校教学、科研部门认定,在教学、科研等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者,给予考核不合格。
对于给予处分的教师:受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的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优秀者,继续执行聘任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奖励;2.考核结果合格者,继续执行聘任合同;3.考核结果基本合格者,继续执行聘任合同,由所在院系给予警示;4.考核结果不合格者,由所在院系给予书面警告。
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学校提前30日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后,可解除聘任合同。
六、聘期考核结果及其运用第十八条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考核结果作为合同续签、职务聘任、岗位调整、岗位等级聘用、薪酬调整、公派出国以及评优奖励等依据。
1.完成聘期目标任务者,给予考核合格;—8—2.对于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特别突出的业绩者,如有少量未完成聘期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经院系考核工作小组认定,并予以重点审议,可提出考核合格的建议,经学校考核工作专家组审议,可给予考核合格。
3.聘期内出现以下情形者,给予考核不合格:(1)师德考核不合格;(2)经学校教学、科研部门认定,教学、科研等工作出现重大失误;(3)距完成聘期目标任务有较大差距,经所在院系教师考核工作小组和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评议,给予考核不合格;(4)教学工作量不能达到学校规定要求或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访学、进修、培训、组织派遣、产假等原因除外)。
第十九条聘期考核的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合格者,学校将续签聘任合同并约定下一聘期的目标任务。
2.聘期考核结果不合格者:(1)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不予续聘。
(2)如经学校教学、科研部门认定,教学、科研等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学校将降低1-2级岗位等级,并按照降低后的岗位等级签订新的教师职务聘任合同。
(3)距完成聘期目标任务有较大差距,经所在院系教师考—9—核工作小组和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评议,给予考核不合格的,以及教学工作量不能达到学校规定要求或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访学、进修、培训、组织派遣、产假等原因除外)的,学校将给予书面警告,续签新的教师职务聘任合同,并约定对新聘任合同前12个月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