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案例: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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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家庭法律案例(3篇)

涉外婚姻家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国公民王某与我国公民李某相识于一次国际交流活动中,两人相恋并决定结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涉外婚姻需符合以下条件: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自愿结婚;双方所在国均承认婚姻效力。

王某与李某均满足上述条件,于是在我国某城市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二、案例简介婚后,王某与李某生活幸福,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产生分歧,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李某提出离婚,王某表示反对。

李某遂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争议焦点1. 王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否有效?2. 双方是否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3. 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问题。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婚姻效力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合法有效。

2. 关于夫妻感情破裂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虽然双方曾尝试沟通,但效果有限。

故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 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法院认为,李某在我国生活时间较长,对子女的成长环境较为熟悉。

同时,李某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

故法院判决子女由李某抚养。

4. 关于抚养费问题,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判决王某支付李某子女抚养费。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涉外婚姻的合法性。

我国《婚姻法》规定,涉外婚姻需符合一定条件,包括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自愿结婚、双方所在国均承认婚姻效力等。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均满足上述条件,故法院认定双方婚姻合法有效。

2.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需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婚姻基础、婚后生活、子女抚养等因素。

本案中,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主要基于双方在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分歧。

3.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法院在审理子女抚养权案件时,会优先考虑子女的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法教学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法教学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法教学案例分析一、总则:立法目的婚姻制度禁止的婚姻行为家庭关系基本准则略二、结婚:结婚自愿原则法定婚龄禁止结婚情形登记互为家庭成员婚姻无效情形胁迫结婚婚姻无效的处理1、乔奇1976年5月10日被刘某夫妇收养,当时乔奇2周岁。

履行了收养手续后,乔奇即随养父母共同生活,改名刘伟。

1999年,刘伟大学毕业后分到某银行工作后,与同在银行工作的李华建立了恋爱关系,2002年5月,双方决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有人向婚姻登记机关反映李华是刘伟生母的侄女,婚姻登记机关经查实后,以双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为由,通知刘伟、李华对其结婚申请不予登记。

问:婚姻登记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答:婚姻登记机关的做法不正确。

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本案中的刘伟,系刘某夫妇所收养,属于法定拟制血亲。

其与李华,虽为名义上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但无任何血缘关系,符合《婚姻法》结婚条件,可以结婚。

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

而世界上其他国家一般只对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以明文规定禁止结婚。

对拟制的旁系血亲,一般都不加以规定。

三、家庭关系四、离婚2、1999年3月李某刚满16周岁,初中未毕业即辍学。

踏入社会后,因其没有生存技能,难以维持自己的生活,遂萌生重新入校读书的想法。

经过努力,2001年9月李某考取了某职业高中,学习烹饪。

但父母对其已失支信心,以其已满18周岁为由,拒绝提供生活费、教育费。

李某在向父母追索无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母承担其在职业高中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共计15000元。

问:(1)李某接受职业高中教育期间,能否认定为独立生活?(2)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母支付抚养费?答:(1)李某在接受职业高中教育期间,不能认定为独立生活。

因为李某虽已满18周岁,但因学习条件的限制,没有独立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所以不能认定为独立生活。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汇总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汇总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汇总1、法院可以判决甲乙离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甲与乙的同居行为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因此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2、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夫妻一方有特定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该规定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作为无过错方乙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1、甲乙的婚姻关系违宪。

我国《婚姻法》规定,二人系则姨表兄妹,即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就是我国婚姻设立的严禁条件,就是违宪婚姻的法定条件之一。

2、甲父有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有权依《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甲父属于甲的近亲属,因此有权向法院提出宣告甲乙婚姻无效的诉请。

3、法院审理中未协商即为宣告婚姻违宪,合乎法定程序。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违宪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于协商,应依法做出裁决。

有关婚姻效力的裁决一经做出,即为出现法律效力。

4、乙不能提起上诉。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一、1、甲乙二人存有合法有效率的婚姻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建议成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至婚姻登记机关展开结婚登记。

合乎本法规定的,不予备案,发给结婚证。

获得结婚证,即为奠定夫妻关系。

与否举办结婚仪式、同居是否均不影响婚姻关系的有效性。

2、甲乙二人对解除婚姻关系的理解不正确。

婚姻关系的解除,双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离婚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或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离婚问题,不能自行解除婚姻关系。

二、甲乙结婚后多年没生育,1993年夫妻二人领养了女儿丙,并办理了领养备案。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人于2012年结婚。

婚后,甲、乙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2015年,甲、乙生有一女,取名丙。

2018年,甲因工作原因,需前往国外工作两年。

在甲出国期间,乙开始与其他男性频繁交往,并最终与该男性发生关系。

甲回国后,发现乙出轨,两人关系紧张。

甲提出离婚,乙不同意。

甲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例分析(一)甲、乙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本案中,甲、乙在相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自愿结婚,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因此甲、乙的婚姻关系有效。

(二)甲是否有权要求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本案中,乙在与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甲有权要求离婚。

(三)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房产、车辆等财产。

离婚时,法院应根据甲、乙的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四)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丙年幼,哺乳期已过,法院应考虑丙的权益和甲、乙的具体情况,判决丙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

综上所述,甲、乙的婚姻关系有效,甲有权要求离婚。

离婚时,法院应根据甲、乙的实际情况,合理分割共同财产,并判决丙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

法律讲堂生活版案例婚姻(3篇)

法律讲堂生活版案例婚姻(3篇)

第1篇导语:婚姻,是人生中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

在婚姻生活中,各种法律问题层出不穷。

本篇法律讲堂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大家解析婚姻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

一、案例分析一: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后能否离婚?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结婚前,李某患有遗传性疾病,但未告知王某。

婚后,王某发现李某患有遗传性疾病,十分痛苦,要求离婚。

王某能否以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要求离婚?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

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在本案中,李某未如实告知王某其患有遗传性疾病,属于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

因此,王某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但是,在本案中,王某提出离婚请求时,已经过了撤销婚姻的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隐瞒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离婚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于王某未在一年内提出离婚请求,因此,王某不能以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要求离婚。

二、案例分析二:婚后一方出轨,另一方能否请求离婚?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结婚后,李某发现张某在外出轨,十分痛苦,要求离婚。

张某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李某能否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七)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在本案中,张某出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符合离婚的条件。

但是,离婚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夫妻感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因素。

在本案中,如果张某能证明其出轨是由于李某的过错,如家庭暴力、冷暴力等,那么法院可能会考虑张某的过错,判决不予离婚。

三、案例分析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案情简介:陈某与赵某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纠纷。

婚姻法律纠纷经典案例(3篇)

婚姻法律纠纷经典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李某某在外工作,张某某则全职照顾家庭和孩子。

2018年,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出轨,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法院判决:一、关于离婚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婚后感情尚可,但婚后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出轨,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应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

二、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如下:1. 房产归张某某所有,李某某放弃房产;2. 车辆归李某某所有,张某某放弃车辆;3. 存款按照夫妻双方实际贡献比例分割,即张某某获得存款的60%,李某某获得存款的40%;4. 孩子抚养权归张某某,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夫妻感情、财产分割等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以及李某某出轨的事实,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看王宝强离婚案件(3篇)

法律看王宝强离婚案件(3篇)

第1篇摘要:王宝强离婚案件自2016年爆出以来,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王宝强离婚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旨在探讨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完善与改进。

一、案件背景2016年8月14日,演员王宝强通过微博宣布与妻子马蓉离婚,并指出马蓉出轨。

随后,王宝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该案件迅速成为热点话题,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婚姻、家庭、道德等方面的广泛讨论。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王宝强与马蓉的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2. 王宝强与马蓉是否存在夫妻共同财产?3. 王宝强与马蓉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4. 马蓉是否构成对王宝强的家庭暴力?三、法律分析1. 王宝强与马蓉的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建立的家庭关系。

王宝强与马蓉于2011年登记结婚,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他们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2. 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王宝强与马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房产、车辆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王宝强与马蓉的女儿尚在哺乳期内,因此,原则上应随母亲抚养。

但具体抚养权归属,还需综合考虑子女的意愿、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等因素。

4. 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王宝强指控马蓉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需提供相应证据。

若经法院认定马蓉存在家庭暴力,则可对抚养权及财产分割等方面产生影响。

四、案件启示1. 完善婚姻法律制度针对王宝强离婚案件,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在实践操作中存在一定问题。

法律婚姻案例范文(3篇)

法律婚姻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伟(男)与李娜(女)于2010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张小明。

婚后,双方在生活上互相扶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22年5月,张伟提出与李娜离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李娜对此表示不同意,认为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

于是,双方就离婚事宜产生了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3.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调查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进行了陈述,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2. 当事人陈述张伟表示,他与李娜结婚以来,由于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在过去的几年里,他多次尝试与李娜沟通,但效果不佳。

因此,他提出离婚。

李娜表示,她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

她认为,夫妻之间的矛盾是可以调和的,离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

3. 证据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法院依法对证据进行了认定。

4. 法院判决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认为:(1)关于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张伟与李娜结婚以来,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虽然张伟多次尝试与李娜沟通,但效果不佳。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关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张伟与李娜共同育有一子,取名张小明。

考虑到张小明的年龄和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由李娜抚养张小明,张伟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

(3)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

张伟与李娜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登记在李娜名下。

考虑到房产的购买时间和双方当事人的贡献,法院判决该房产归李娜所有,张伟放弃对该房产的所有权。

家庭婚姻法律案例分析(3篇)

家庭婚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婚后,甲与乙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矛盾不断升级。

2019年,甲发现乙在外有婚外情,心生怨恨,双方开始分居。

甲多次与乙协商离婚,但乙坚决不同意。

无奈之下,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原告甲与被告乙是否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三、法院判决1. 关于离婚问题,法院认为,甲与乙婚后感情基础较好,但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矛盾不断,导致感情破裂。

甲发现乙婚外情后,双方分居,已满两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甲与乙离婚。

2. 关于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甲乙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后财产应平均分割。

经法院审理,甲乙婚后共同财产总额为100万元,扣除共同债务后,实际分割财产为50万元。

房产、车辆归乙所有,存款归甲所有。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案件,涉及离婚条件和婚后财产分割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关于离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甲乙婚后感情基础较好,但性格差异较大,导致矛盾不断。

甲发现乙婚外情后,双方分居,已满两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甲与乙离婚。

2. 关于婚后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乙婚后共同财产总额为100万元,扣除共同债务后,实际分割财产为50万元。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房产、车辆归乙所有,存款归甲所有,体现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五、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处理家庭婚姻问题时,应注重以下几点:1. 沟通是解决夫妻矛盾的关键。

家庭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家庭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最终导致感情破裂。

2018年,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李某承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购房款共计100万元。

其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

2. 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但双方均认可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到家庭责任,对家庭照顾不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4. 被告李某承认夫妻感情破裂,但认为房产分割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

三、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认为,购房款100万元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

考虑到原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房产分割款60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购房款1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日常离婚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日常离婚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与李某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家庭矛盾逐渐增多。

2021年,张某某因工作原因在外地工作,夫妻双方聚少离多,矛盾进一步加剧。

2022年,张某某提出与李某某离婚,李某某不同意,遂起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双方婚姻关系是否存在严重过错?2. 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无法维持?三、案件事实1. 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初期生活较为和谐,但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导致家庭矛盾增多。

2. 张某某在外地工作,夫妻双方聚少离多,沟通不畅,矛盾进一步加剧。

3. 张某某与李某某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存在争议。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婚姻关系是否存在严重过错:经法院审理,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严重过错,故法院认定双方婚姻关系不存在严重过错。

2. 关于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无法维持: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婚后性格差异导致家庭矛盾增多,虽经法院调解,但双方矛盾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且双方聚少离多,沟通不畅,婚姻关系已处于破裂边缘。

故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夫妻双方因性格差异导致家庭矛盾增多,加之聚少离多,沟通不畅,使得婚姻关系处于破裂边缘。

在此情况下,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2.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家庭稳定。

同时,法院也强调了婚姻关系的特殊性,要求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以减少离婚对家庭和孩子的影响。

3. 本案提醒广大夫妻,婚姻生活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相互理解、包容。

在遇到矛盾时,应积极沟通,寻求解决之道,避免矛盾激化,影响家庭和谐。

六、启示1. 夫妻双方应加强沟通,增进相互了解,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2. 在遇到婚姻矛盾时,应积极寻求解决之道,避免矛盾激化。

3. 离婚并非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夫妻双方应珍惜婚姻,共同努力,共同创造美好的家庭生活。

婚姻方面法律咨询案例(3篇)

婚姻方面法律咨询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与乙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年的恋爱,双方于2011年10月1日登记结婚。

婚后,甲乙两人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2013年,甲乙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证上登记为甲乙共同所有。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乙的感情出现了裂痕。

2021年,甲向乙提出离婚,乙坚决不同意。

甲遂寻求法律帮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离婚问题。

二、法律问题1. 甲乙的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共同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3.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三、法律分析1. 关于甲乙的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甲乙双方感情破裂,甲向乙提出离婚,乙不同意。

因此,甲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2. 关于共同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甲乙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份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各自的份额共有。

”因此,甲乙应按照各自对房产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3. 关于婚后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甲乙婚后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需要等因素,公平合理地进行分割。

四、法律意见1. 甲乙的婚姻关系应予解除。

鉴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甲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2. 共同购买的房产应按照甲乙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若甲乙对房产分割有争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婚后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需要等因素。

从9个典型案例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知识

从9个典型案例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知识

从9个典型案例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知识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的强力支撑。

婚姻家庭制度作为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以原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接下来,我们围绕常见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选取9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解读、释法明理。

案例一当爱已成往事彩礼何去何从典型案例彭与女友订婚后,根据老家习俗,给了女方10万元彩礼。

由于二人聚少离多、经常争吵,最终分手,没有领证结婚。

彭想要回彩礼,却遭女方拒绝,于是提起诉讼。

经法院调解,女方将彩礼全部返还。

法条链接①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民法典>律师讲法典彩礼的性质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当约定的缔结婚姻的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行为无效,受赠方应返还彩礼。

彭给付彩礼的初衷是为了结婚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夫妻关系,现双方未登记结婚,女方应当返还。

至于返回彩礼的比例,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彩礼数额、回礼情况等予以确定。

若“借彩礼之名,行敛财之实”,实施“骗婚”等行为,不仅败坏社会风气,更为法律所禁止。

案例二“恋爱协议”非合同青春哪能用钱换典型案例杨在恋爱期间与女友签订了“恋爱协议”,约定若分手,便向女方支付“青春损失费”10万元。

后由于生活理念不同,杨提出分手。

因10万元给付问题,女方将杨告上法庭,后被判败诉。

婚姻家庭情感法律案例(3篇)

婚姻家庭情感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差异逐渐显现,家庭矛盾逐渐加剧。

2022年,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3. 婚后财产分割问题。

三、案件事实1. 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张某某认为,李某某性格自私,不顾家庭,经常加班,很少陪伴家人。

此外,李某某的酗酒问题也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

李某某则认为,张某某过于强势,对家庭事务干涉过多,且对子女教育过于严格。

2. 子女抚养权问题:双方均表示愿意抚养子女,但李某某因工作原因,无法保证长期陪伴子女。

张某某则认为,自己有更多时间和精力照顾子女。

3. 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双方均认为该房产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感情破裂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不同,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但考虑到双方婚后育有子女,且双方均有意愿抚养子女,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但已出现明显裂痕。

2. 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考虑到李某某工作原因,法院判决子女由张某某抚养,李某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3. 关于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

考虑到张某某抚养子女的需要,法院判决房产归张某某所有,李某某支付张某某相应的补偿。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情感法律案例。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法院在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时,综合考虑了夫妻双方的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矛盾等因素。

这提示我们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应全面分析问题,避免偏颇。

2. 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充分考虑了子女的年龄、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等因素。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亲属法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和论述题

亲属法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和论述题

案例一:罗某与刘某两人青梅竹马,1993年12月两人未到结婚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下一个男孩,当时两人均以达到法定年龄,后来因为生活琐事和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纠纷于2002年1月大吵一场,刘某跑回娘家,罗某去接刘某回家,刘某不肯并且说:咱们的婚姻没有登记是无效的,以后你不要来找我.2002年3月刘某与本村青年仝某登记结婚,罗某向法院状告刘某重婚,要求恢复与刘的关系.问: 1. 刘某与罗某的婚姻是否有效?2. 刘某与仝某的婚姻是否有效?3. 刘是否构成重婚行为? 滕杰在微笑!4. 刘是否构成重婚罪?5. 仝某是否构成重婚罪?6. 本案应该如何处理?答:(1)有效.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区别对待: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于2月1日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男女双方符合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中刘某与罗某未进行登记结婚,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就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结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构成事实婚姻。

刘未经法定离婚程序,单方声明:解除婚姻关系是无效的,刘与罗的婚姻是有效的。

答:(2)无效。

在刘与罗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属于有配偶的人,刘又与仝登记结婚,其行为属于重婚行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年龄的此案中符合1行为——重婚,所以认定无效。

答:(3)行为构成。

因为刘已经与仝登记结婚。

答:(4)不构成重婚罪,因为缺乏主观上的故意。

婚姻法经典案例

婚姻法经典案例

婚姻法经典案例
婚姻是社会生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关系,而婚姻法作为对婚姻关系的调节和规范,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在婚姻法的实施过程中,经典案例往往能够为我们提供宝贵的法律经验和启示,下面就来看看一些婚姻法经典案例。

1.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

李某与王某结婚多年后因感情破裂,提出离婚申请。

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提出
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而李某则认为自己在婚姻关系中付出较多,应当获得更多的财产分割。

法院最终判决,根据双方婚姻期间的贡献和共同财产的情况,合理地进行了财产分割,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2. 张某家庭暴力案。

张某在婚姻关系中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保护。

公安
机关及时介入,并对施暴者做出了相应的处罚。

在婚姻法的保护下,张某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成功摆脱了家庭暴力的困扰。

3. 王某与李某子女抚养案。

王某与李某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在法院的审理中,
根据子女的年龄、健康状况以及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因素,最终做出了合理的抚养安排,保障了子女的合法权益。

这些经典案例反映了婚姻法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也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法律
经验和启示。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应当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合理协商解决矛盾,避免诉讼纠纷的发生。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对婚姻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婚姻家庭法律风险案例(3篇)

婚姻家庭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先生(化名)与王女士(化名)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8年,李先生与王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王女士一气之下带着儿子离家出走,此后李先生多次联系王女士,但王女士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回家。

李先生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李先生发现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50万元借给其妹妹。

李先生认为王女士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出财产分割请求,并要求王女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案例分析1.婚姻家庭法律风险本案涉及婚姻家庭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风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王女士虚构债务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其妹妹,侵犯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2)离婚诉讼风险: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双方可能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诉讼时间延长、费用增加。

(3)家庭暴力风险:本案中,李先生与王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王女士离家出走,可能存在家庭暴力风险。

2.案例分析(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本案中,王女士虚构债务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其妹妹,属于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保护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2)离婚诉讼本案中,李先生与王女士离婚诉讼过程中,可能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纠纷。

为降低离婚诉讼风险,建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保持冷静,积极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协议。

(3)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婚姻家庭中的严重违法行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案中,李先生与王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王女士离家出走,可能存在家庭暴力风险。

为保障家庭和谐,建议双方加强沟通,避免家庭暴力发生。

三、法律建议1.加强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学习:夫妻双方应加强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因法律知识不足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①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 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 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离婚冷静期) 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 请发给离婚证。
黄晓明先生与杨女士决定和平 分开,结束婚姻关系,二人已 于日前办妥相关手续,未来将 共同抚养孩子,陪伴孩子成 长……
②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思考:为什么民法典要设置“离婚冷静期”?该 设置是否干涉了婚姻自由?可以离婚的条件是什 么?离婚的方式有哪些?
二 离婚要慎重
1、离婚自由(离婚自由,反对轻率)
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发生矛盾,但双方都应 彼此忠诚,珍惜夫妻感情,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法律规定 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 可以离婚。
3.正确对待婚姻
(1)义务:
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 (身份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 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2)态度: 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
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 社会负责。
一 珍惜婚姻
4.结婚的法定条件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基于胁迫或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 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22,女≥20【未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重婚,婚姻无效】 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婚姻无效】 ⑤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
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按照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有配偶者只能 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依法离婚后再行结婚,否则构成重婚。

家庭纠纷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家庭纠纷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妻因家庭纠纷导致的离婚诉讼。

原告(女方)张某与被告(男方)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性格差异等问题产生矛盾。

2022年,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双方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案件分析(一)婚姻关系是否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中,原告张某提出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性格差异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沟通障碍: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缺乏有效沟通,遇到问题往往各执一词,导致矛盾激化。

2. 性格不合:双方性格差异较大,难以适应对方的生活习惯和性格特点。

3. 家庭责任分担不均:在家庭生活中,双方对家庭责任的承担存在分歧,导致家庭矛盾加剧。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 房产:夫妻双方名下有一套房产,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2. 车辆: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一辆车辆,该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存款:夫妻双方名下共有存款若干,该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应考虑以下因素:1. 照顾子女权益:本案中,双方有一子,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要。

2. 照顾女方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法院应照顾女方权益。

关于爱情的真实法律案例(3篇)

关于爱情的真实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相识,2011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张某与李某相识于一次偶然的机会,两人一见钟情,迅速坠入爱河。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性格差异逐渐显现,矛盾不断加剧。

在子女教育、家庭财务管理等方面,双方意见不合,导致夫妻关系日益紧张。

2022年,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判决婚姻关系解除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婚后感情基础较好,但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

在子女教育、家庭财务管理等方面,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

2.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购买了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调查、核实。

(1)房产张某与李某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价值1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房产归张某所有,李某放弃对该房产的权益。

(2)车辆张某与李某共同购买了一辆车辆,价值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车辆归李某所有,张某放弃对该车辆的权益。

(3)存款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存款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存款中的30万元归张某所有,20万元归李某所有。

四、案件启示1. 爱情需要经营,婚姻需要维护。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应相互理解、包容,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困难。

2.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以公平、合理为原则。

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会充分考虑双方的权益,确保分割结果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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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案情】张某与钟某(女,19岁)经人介绍于2003年1月1日订立婚约。

订婚后,钟某外出打工与黄某相识,二人不顾黄某系有妇之夫,即在外租房同居。

钟某本想解除与张某的婚约,但迫于父母的压力,还是于2003年10月1日与张某登记完婚。

婚后第三天,钟某以上街买东西为由骗过张某及其家人,又来到黄某身边与之同居。

后经张某多方寻找,终于发现了钟某与黄某同居处。

钟某见事已暴露,遂以自己不达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张某的无效婚姻关系。

而张某以与钟某的婚姻合法有效,钟某婚后与他人非法同居,给其造成精神伤害为由,要求钟某给予过错赔偿金1万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钟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钟某不达法定婚龄,其婚姻关系无效。

张某要求钟某给予过错赔偿金的请求,虽有证据证实,且法律有明文规定,但由于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索赔请求不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遂判决宣告张某与钟某婚姻关系无效。

【评析】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到法定婚龄而登记成立的婚姻无效。

婚姻关系中的任意一方当事人,无论其本身有什么过错,如果认为婚姻有法定的无效事由的,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婚姻无效,而不是请求法院解除其无效婚姻。

因为,一方面,婚姻是否无效需要法院据情依法确认,不是凡出现有法定的无效事由的婚姻都无效,“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面,法院一旦确认婚姻无效,即表明“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不存在要解除的问题。

另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此种情形适用的条件,是双方之间存在合法婚姻关系。

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即可在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

一般理解,所谓合法婚姻关系,是指在形式和实体要件上都符合婚姻法要求的婚姻关系,或原虽具有某种瑕疵但经过补正而消除了瑕疵的婚姻关系。

由于婚姻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自始无效的后果,故在被确认无效前的形式上合法的婚姻存续期间,不能认为当事人之间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而张某以钟某婚后与他人非法同居为理由,要求其给予过错赔偿金的请求,在文义和逻辑上是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但是,无论怎么说,钟某确实在与其登记结婚后仍与他人同居,双方之间又确实有一段形式上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钟某的行为又确实伤害了张某的感情,并确实给张某造成了精神痛苦,张某要求钟某给予过错赔偿有事实根据,不让钟某赔偿则对张某不公平,也不能体现法律伸张正义的功能。

本案这种情况的出现,应当说是立法者当初未能预料到的一种情形,法院虽不能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请求,但不等于法院不能依法律的基本价值观,寻求其他法律规定来找出衡平处理的方法。

当然,也许有人会问,钟某不达法定婚龄而与张某结婚,本身就具有违法性,还有权向张某请求损害赔偿吗?这确是一个值得考虑的地方。

但有一点是必须面对的,即婚姻无效的法律效果,应当是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除此以外,法律上并不给予其另外的制裁;当事人对婚姻登记的信赖,足以使其产生受法律保护的期望,钟某明知登记结婚就使其负有对对方忠实的义务而仍然坚持与他人同居,属明知的故意,其这种故意对法律和对方的损害,并不因婚姻事后被确认无效而减轻或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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