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时健经济违法违纪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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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褚时健,受贿篇一:影响企业家的企业家褚时健从“烟王”到“橙王”的组织行为学分析褚时健从“烟王”到“橙王”的组织行为学分析在开始按照刘银花老师的要求对褚时健的创业、人生、精神等任一角度进行组织行为学分析时,便查阅了关于他的大量资料、案卷、书籍。
越深入研究,越发现我们没有办法给褚时健这样一个错综复杂的,色彩斑斓的人物做一个详尽的评判和分析,毁誉参半历史的功过由人评说,所有的对这个人物的评判和分析,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公论,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答案。
以下案例分析,我们主要用组织行为学的理论对他从“烟王”到“橙王”两次创业的过程进行解读和分析。
一、影响企业家的企业家(一)褚时健——从“烟王”到“橙王”,褚时健传奇而精彩的一生褚时健——原红塔集团董事长,中国第一代企业家中的佼佼者,昔日赫赫有名的“亚洲烟王”,中国最具争议性的财经人物之一。
少年时,他抓过鱼、烤过酒、种过地,挑起了家庭的重担;青年时,当过自救队指导员、征粮组组长、区长;中年时,他是农场副场长、糖厂副厂长,1979年10月接手玉溪卷烟厂时,褚时健已年过半百。
褚时健以战略性的眼光强化资源优势,并抓住行业机遇。
用17年的时间将资金短缺、技术落后、连年亏损的玉溪卷烟厂,打造成亚洲第一、世界第五的大型集团企业——红塔集团,累计实现税利991亿元,成为地方财政支柱、国家税利第一大户,褚时健也成为了“亚洲第一烟王”。
同时,他以其独到的商业智慧出拳金融、医药、能源等各个领域,“红塔”映红了中国经济的半壁河山。
然而,在最辉煌的时刻,褚时健折翼滇南,从“烟王”的神坛上跌落。
1999年1月,因经济问题,褚时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X年,73岁的褚时健获减刑,保外就医,重回哀牢山,筹措资金改造山地,种起了橙子。
褚时健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罗以军、乔发科贪污案
褚时健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罗以军、乔发科贪污案被告人褚时健,男,70岁,捕前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
被告人罗以军,男,45岁,捕前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
被告人乔发科,男,60岁,捕前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
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贪污及褚时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査。
1998年8月6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一、1993年至1994年,玉溪卷烟厂在其下属的香港华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玉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也称浮价款)和新加坡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入款共计28570748.5美元。
褚时健指使罗以军将该款截留到玉溪卷烟厂和华玉公司的账外存放,并规定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动用。
1995年6月,被告人褚时健与罗以军、乔发科先后两次策划从此款中先提出300万美元私分。
同年7月,被告人罗以军等人按照褚时健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将存在华玉公司上述账外款中的355. 1061万美元转入新加坡商人钟乂乂的账户上。
其中褚时健分得174万美元,罗以军分得68.1061万美元,乔发科分得68万美元,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在逃)和副总经理刘瑞麟(另案处理)分得45万美元。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追回。
二、1995年8月至1998 年7月,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对本案侦查过程中,先后在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和河南省偃师市等地,扣押、冻结了褚时健的货币、黄金制品、房屋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521万元,港币62万元。
对此,褚时健能说明其合法收入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仅为人民币118万元。
其余财产计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褚时健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1998年9月23日至2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利用职务之便,私分公款355.106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87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褚时健案
褚时健案指控一:(1)犯罪金额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
本案中,被告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预谋私分美元,且实际转款3551061美元,应当以此金额作为其共同贪污的数额。
(2)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且此罪属单位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决定,集体私分。
本案中,被告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将钱款转到钟照欣的私人账号上,为以个人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式私分国有资产,既不属于单位行为,也不是集体私分,不符合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被告三人的行为不构成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3)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意表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使得公共财物脱离原管理、经营机构的控制,即可构成贪污罪的既遂。
本案中,三被告主观上具有共同私分公款的故意,客观上已将公款从华玉公司的银行账户转到钟照欣的账户,这一过程完成后,玉溪卷烟厂和华玉公司都对该款失去了占有和控制,实际支配权在被告,款项的所有权已被非法侵犯,三被告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故构成贪污罪的既遂。
指控二: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本院认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控方负有提供证据证实犯罪的责任,证据不充分,指控不能成立。
该指控中,罗以军的证言用以证明被告褚时健对转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其在这一指控中有利害关系,又因证言前后不一,在重要情节上自相矛盾,且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未予采信;钟照欣的证言没有达到对被告褚时健转款目的的证明目的,且其证言亦存在矛盾,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也未予采信。
案例3-6——褚时健判决引发59岁现象大讨论
褚时健判决引发59岁现象大讨论一个曾经受人尊敬的优秀企业家,以他的惨痛经历推动一项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个人与社会的悲哀,抑或是无法避免的代价。
曾经,他带领红塔集团走过一段辉煌,把红塔山变成了中国最值钱的“山”,也成为儿童歌谣中的名山,为国家贡献的利税至少有1400亿。
曾经,他的“下课”在企业界印下了难以抹去的震撼记忆,引发了社会各界对“59岁现象”的思考,是中国最具有争议性的财经人物之一。
他就是昔日的中国烟王——褚时健。
1979年10月,时年39岁的褚时健走马上任云南玉溪卷烟厂厂长。
当时的玉溪卷烟厂只是一个破落的地方小厂,生产设备全部是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水平。
上任后,褚时健大力实行改革措施,引入大包干,在烟厂中实施“单箱卷烟工资奖金含量包干”。
这就像联产承包使农民一夜吃饱穿暖一样,褚时健的大包干很快就让玉溪烟厂翻了个身。
此后,他以战略性的眼光,不断强化资源优势,并两次痛下决心,花巨资引进国外设备,虽然玉溪卷烟厂当时的负债率高达500%,但由于牢牢地抓住烟草行业发展的机遇,玉溪卷烟厂很快在行业中脱颖而出,产值平均每年递增44% 。
十几年后,红塔集团已经成为年上交利税上百亿的大型企业集团,最高年创造利税200亿元,并跃升为世界第五大烟草企业。
1997年,“红塔山”无形资产高达353亿元,赢得了“中华第一品牌”。
这期间的1990年,褚时健被授予全国优秀企业家终身荣誉奖“金球奖”。
1994年,褚时健被评为全国“十大改革风云人物”,走向他人生的巅峰。
涉嫌贪污受贿被判无期1995年2月,一封发自河南省三门峡市的匿名检举信寄到了中央纪检委信访室,该信反映河南洛阳的个体烟贩林政志勾结三门峡烟草分公司,通过向褚时健家人行贿而取得卷烟指标,并因此获利800余万元。
这封检举信引起了高度重视。
1996年12月28日,褚时健出了事,他被有关部门从边陲小城云南河口带走。
由于褚时健和红塔集团的名气,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巨大的轰动。
褚时健贪污案研究
控诉方应对举证不能承担败诉责任——褚时健贪污案研究一、背景材料中国著名企业——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前董事长、总裁褚时健,曾抓住烟草行业发展的机遇,使玉溪卷烟厂脱颖而出,成为中国烟草大王,地方财政支柱。
据有关资料估计,褚时健为国家创造的利税高达991亿,加上红塔山的品牌价值400多亿(其他品牌价值没有评估),他为国家贡献的利税至少有1400亿。
然而,1995年2月,一封匿名检举信指控当时任玉溪卷烟厂厂长的褚时健贪污受贿。
1999年1月9日,褚时健以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判例内容1999年1月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1998)云高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其说理相当详尽、充分,某些内容已经形成法律原则,具有示范性意义,比如“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控方负有提供证据证实犯罪的责任,证据不充分,指控不能成立”这一点,是对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担规则的正确理解和运用。
该判决书的原文如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8)云高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褚时健,男,1928年2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华宁县人,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
1997年2月8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三、争议焦点与理据该案中,除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外,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控褚时健所犯的贪污罪共分两项:其一,1995年6月至7月,贪污款项355万美元;其二,1995年11月至1996年1月,贪污款项1156万美元。
这两项贪污罪指控中,第一项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属实,并据以定罪判刑;第二项被该法院以证据不充分为由,拒绝予以确认。
此案最突出的焦点法律问题是:褚时健指使罗以军将华玉公司账外存放的浮价款银行账户及相关的资料销掉,把剩余的1156万美元转移的行为,为什么无罪?控方的控诉、证明过程,存在什么问题?这涉及到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
对褚时健案判决书的评析
对褚时健案判决书的评析1999年1月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烟草大王”褚时健等人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褚时健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罗以军有期徒刑14年、乔发科有期徒刑5年。
一时间全国各大新闻媒体均作了报道.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刊物《公报》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主编的《事审判参考》全文刊登了该案长达万余字的刑事判决书,这在司法史上尚属首例、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段著名的司法谚语寄托了人们对追求司法公正的期望。
司法公正应当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完美统一,因此有理由说云南高院的这份刑事判决书是完美统一的载体,因为这份判决书体现出的“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阳光下的公正。
这份判决书改变了几十年来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的传统制作方法,是一次成功的尝试。
一.“评判”的内容取代“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在这份刑事判决书中,我们没有看到传统的裁判文书中“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而看到的都是法庭对控辩主张进行“评判”的内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三起犯罪事实,控辩双方一围绕这一指控所进行的举证、质证,以及法庭对此进行认证过程的客观叙述,就构成了“评判”的全部内容,就是过去“经审理查明”的案件的“全部事实”。
在刑事诉讼由“纠问式”向“控辩式”转化后,在法庭上除了控辩双方围绕控方的指控所进行的举证、质证之外,并不存在也不应该存在一个独立于控辩主张以外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法庭调查的中心内容就在于对指控是否成立、辩解是否有理作出评判,长期以来,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中,“控辩主张”往往只是一种点缀,法庭相当看重的是自己“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也就是说,无论指控的内容是否成立,辩解的理由是否充分,对控辩双方的主张是否采纳,似乎都无关紧要,因为它都不影响法庭以“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直接作出裁判,充其量在“本院认为”对控辩主张成立与否作极其简短的“表态”,以示对控辩双方的“尊重”。
褚时健案刑事判决书
“烟草大王”褚时健被判处无期徒刑引起世人关注。
但能前去云南旁听此案的人少之又少。
为了让读者能对褚时健一案有个全面的了解,我们将云南省检察院、云南省高级法院、诸时健的辩护律师的起诉书、法庭调查总结性发言、辩护词、判决书摘要发表。
刑事判决书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8月6日以被告人褚时健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罗以军、乔发科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建伟、毛健谊、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时健及其辩护人马军、罗涛,被告人罗以军及其辩护人王北川、何京,被告人乔发科及其辩护人宦税,证人刘瑞群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对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
乔发科分别提出三项指控,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针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相关情节,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三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
综合双方争议及各自理由,本院评判如下:一、起诉书指控:1993年至1994牟,玉溪卷烟厂在下属的香港华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玉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也称浮价款)和新加坡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入款共计28570748.5美元。
褚时健指使罗以军将该款截留到玉溪卷烟厂和华玉公司的帐外存放,并规定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动用。
1995年6月,褚时健与罗以军、乔发科先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30O万美元进行私分。
褚决定自己要100多万美元,给罗以军、乔发科每人60-70万美元,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在逃)、华玉公司副总经理刘瑞麟(另案处理)也分一点,并把钱存放在新加坡商人钟照欣的帐户上。
1995年7月15日,罗以军身带褚时健签字的四份授权委托书到达深圳,向盛大勇、刘瑞麟转达了褚的旨意,盛、刘亦同意。
罗以军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转款数额,褚时健为174万美元,罗以军681061美元,乔发科68万美元,盛大勇和刘瑞磷45万美元。
罗将填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照欣要的收款银行帐号交给盛大勇,叫盛立即办理。
褚时健现象与新59岁现象案例分析
《公司治理》案例研讨个人分析报告工商管理(本)____________ 第_2______组学生姓名学号本次案例题目:褚时健现象与“新59岁现象”本人承担的具体学习研讨主题:ppt制作,以及问题一:“59岁现象”与“新59岁现象”说明的是什么问题?问题的根源是什么?问题五:从总体上讲,我国具备实行股票期权的条件吗?如果实行股票期权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案例概要:“59岁现象”主要是描述一些国有企业企业家甚至非常优秀的企业家在退休前一反几十年遵纪守法努力工作的常态,为自己及其亲朋谋求法外利益,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其代表人物是原玉溪卷烟厂厂长禇时健。
在他的带领下,不到20年的时间里玉溪卷烟厂由一个千万资产无闻的小厂一跃成为世界第五大卷烟厂,“红塔山”的无形资产达到353亿,稳坐中国烟草业第一把交椅。
成绩与禇时健努力的工作是分不开的, 17年来烟厂共上交国家财政800亿,而他的个人所得是多少?每上交1亿得645元。
巨大的贡献和成就感与个人满意度不足形成的反差给人以极为强烈的“不公平”感,使得禇时健59岁时做出了令他悔恨一生的事情,1999年1月,云南红塔集团原董事长褚时健因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问题一:“59岁现象”与“新59岁现象”说明的是什么问题?问题的根源是什么?答:说明了在国有企业中,激励机制尚不健全,由于"内部人控制"问题,企业家的控制权几乎是很少受到约束的。
"控制权回报"给企业家的满足是巨大的和全方位的.然而,这种巨大的全方位的需要满足是和控制权完全"绑"在一起,只要拥有控制权,就可直接利用职位满足各种物质,精神需要,"一旦拥有(控制权),无所不有";与之相对应,如果失去控制权,各种需要满足顷刻化为乌有,"一旦失去(控制权),一无所有".因此,退休前后企业家需要满足程度的巨大反差使得企业家在失去控制权之前铤而走险,大量侵吞国有资产.。
现代企业制度案例-褚时健
▪ 而在果园,有一百多农户300多人忙碌,他给每 棵树都定了标准,产量上他定个数,说收多少果 子就收多少,因为太多会影响果子质量,所以, 多出的果子他不要。这样一来,果农一见到差点 的果子就主动摘掉,从来不以次充好。
精品
▪ 他还制定了激励机制,一个果农只要承担的任务 完成,就能领到4000元工资,质量达标,再领 4000元,年终奖金两千多元,一个农民一年能领 到一万多元,比到外面打工挣钱还多。
精品
▪ 1994年,褚时健被评为全国“十大改革风云人物”, 走到了他人生的巅峰。褚时健使红塔山成为中国名 牌,他领导的企业累计为国家上缴利税数以千亿计, 他以战略性的眼光,强化资源优势,抓住烟草行业 发展的机遇,使玉溪卷烟厂脱颖而出,成为中国烟 草大王,地方财政支柱。
▪ 然而,由于体制原因,他对企业的巨大贡献并没有 在个人所得上得到体现,18年来他的总收入不过百 万,个人收入的巨大落差使他心理严重不平衡,再 加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他辉煌的人生之路偏离 了航向。
▪ 言谈之间,他自然谈到了一个核心问题:两千亩 的荒山如何管理?
精品
▪ 互惠双赢
▪ 他使用了以前的办法。在他管理烟厂的时候,采 用了和烟农互利的办法。为了让烟农种出优质烟 叶,他采用由烟厂投资,直接到烟田去建立优质 烟叶基地的办法,并且把进口优质肥料以很低的 价格卖给烟农。当时烟农有好多都富了,与烟农 “双赢”的是烟厂,原料一天比一天好,竞争力 一天比一天强,厂子最后变成了“印钞工厂”。
案例分析1:褚时健
褚时健现象说明了什么?1998年,大街小巷都在谈论着一个名字——褚时健。
让褚时健成为“公众人物”的是全国各大报纸相继登载的一篇新华社通稿:《“烟草大王”的人生悲剧——褚时健严重经济违法违案件警示录》。
此稿一出,云南红塔集团老总褚时健的名字一夜之间传遍了全国。
5月28日,褚时健又一次成为舆论焦点。
红塔集团以一些描写褚时健的书籍使集团形象严重受损为由,对有关作者及出版单位提出了诉讼,索赔1000万元。
据红塔集团法律顾问称,书中对褚时健的描写基本是编造的。
云南及红塔集团的有关人士也称,由于褚时健所做的巨大贡献,人们对他主要是抱惋惜之情。
褚时健违纪违法行为集中在1995年,也就是上级决定考虑让其退休、准备调整企业领导班子之后的一段时间。
褚时健这样讲述他当时的心态:“1995年7月份,罗以军、乔发科、盛大勇、刘瑞麟和我私分300多万美元那次,当时新的总裁要来接任我,但没有明确谁来接替。
我想,新的总裁来接任我之后,我就得把签字权交出去了,我已经是57、58岁的人了,也苦了一辈子,不能这样交签字权。
我得为我自己的将来想想,不能白苦,白干。
所以我决定私分了300多万美元,还对罗以军说,够了,这辈子也吃不完了。
”现在,众多企业经理认为褚时健结局之“冤”就在于褚时健本来可以合法得到比他贪污的钱财还要多的财富——如果有一个“适当的机制”让他的劳动得到合理的回报的话。
在褚时健事件之后,一批国企经理和学者开始在各种场合公开讨论企业经理待遇问题,并在不经意间表露出某种同情。
褚时健无疑是个人欲望的牺牲品。
坦率地说,褚时健事件给我最大的冲击不在于褚时健带有社会色彩的个人悲剧,而是整个企业界、整个社会甚至整个中国对企业经理的精神价值的漠视。
有些人津津乐道于关于褚时健的小道消息,有些人充满义愤地指责不合理的分配制度,却很少有人关注企业经理的精神。
换一个角度看褚时健事件就会发现,人们(特别是国有企业经理)之所以对褚时健报以同情,是因为褚时健在职期间,红塔集团发展取得巨大成功。
褚时健
褚时健事件--国企变革的牺牲者褚时健,男,1928年2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华宁县人,原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
1997年2月8日因贪污公款被监视,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可以说,晚节不保不仅仅是褚时健个人的悲剧,而且是中国整个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群体的悲剧,更是中国这个经济转型期时代的制度悲剧,这件已经尘埃落定多时的事件仍然在引发着人们的深思。
历史性的审判在那场被称为“历史性的审判”中,褚时健被控和红塔集团其他几个领导人以私分的形式贪污公款1061万美元,褚时健得款174万美元。
但是,一直到褚时健服刑,这笔钱都没有到达他的个人账户。
褚时健说:“上级规定企业厂长可拿工人奖励的1~3倍,但实际上,我们厂的领导层一直只拿工人奖励的平均数。
就我个人而言,十年前的工资是92元,奖金是当时全厂最高的6元,再加上其他的总共月收入才110元。
十年后的今天,厂子搞好了,我现在月收入有480多元,加上一些奖项,总共可达到1000元。
”担任褚时健辩护人的云南名律师马军为褚时健算了一笔账:褚时健出任玉溪卷烟厂厂长17年,“玉烟”17年利税总额800亿元,褚时健17年的全部总收入约80万元,其比例是十万分之一,即“玉烟”每创造1个亿,褚时健的收入仅1000元左右,如果再加上“红塔山”品牌352亿元的价值,褚时健的该项收入比例更降至649元。
一个为国家创造了800亿利税的企业的领导人,17年的全部合法收入还赶不上一个影星拍一个广告的收入,一年的收入不如一个歌星走一次穴的收入,如何体现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价值?马律师认为,褚时健走向犯罪道路有主观因素,但客观现实促使他心理失衡。
“如果没有褚时健案,就不会有今天这些国有企业老总们扬眉吐气的生活。
”云南大学一位教授评论说。
他分析说,褚时健案促使一些领导人意识到国有企业中长期以来的分配问题,开始注意管理者的待遇。
企业领导人待遇的提高和激励机制的慢慢建立,是缓和国有企业和企业家矛盾的重要一步。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褚时健——推动法制完善和社会进步的悲剧代妍摘要褚时健曾意气风发的带领云南红塔集团创造了奇迹,却在他即将卸任之际,因经济问题而接受调查,最终锒铛入狱。
法律的正义当然不容践踏,然而今天当我们再反思褚时健案件时却不得不承认,正是这样一个曾经备受尊敬的企业家的悲痛经历,推动了法制的完善和社会的进步。
关键词褚时健经济问题法律的正义法制完善社会进步案情简介1979年10月,褚时健开始担任云南玉溪卷烟厂厂长,当时该厂生产设备落后,生产规模仅相当于一个乡镇企业,而褚时健上任后,大力推行改革措施,使得企业迅速翻身并快速成长,而后他更进一步的引进国外的先进设备和技术,在十几年的打拼之后,红塔集团(前身为玉溪卷烟厂)成为当时亚洲最一世界第五的烟草企业,累计为国家利税超过1400亿元人民币,红塔集团年利润最高超过200亿元人民币,然而就在褚时健将要功成身退的时候,却因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主谋私分公款355万美元(其中个人贪污170多万美元)以及家人的严重经济问题而被开除党籍,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褚时健后因身体健康问题而被允许保外就医,现在经营着自己的一片果园,过着半隐居的生活。
一、法律公正不容践踏1995年,时任云南红塔集团总经理的褚时健被人举报贪污,在之后对该案件的调查中,负责督办的该案的中央纪委第九监察室与地方政府、纪检、监察和公安等部门一道,排除万难,查清案件的来龙去脉,并最终将褚时健等人送上法庭。
在褚时健案件的审判中,其律师提出,褚时健为红塔集团(及其前身玉溪卷烟厂)工作打拼10多年,将一个濒临破产的小厂,变为亚洲第一世界第五的国际知名企业,其间为国家创造利税数以千亿计,同时也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希望法院考虑这些贡献,从轻判罚。
而法院认为对于褚时健的贡献,国家和党从政治上和物质上都给予了相应的荣誉和待遇,而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功劳多大,也不能超越法律界限,犯罪了就应该接受相应的刑罚。
“烟王”褚时健:出狱当果农
“烟王”褚时健:出狱当果农作者:王高岩来源:《廉政瞭望》2009年第02期当年叱咤风云的“中国烟王”锒铛入狱,今日却自愿到穷乡僻壤种橙当果农。
人生沉浮,百味杂陈,面对社会上再次涌起的各种议论,年逾8旬的褚时健淡然回应:“有生之年我最大的愿望就是把果园管理好,让当地农民富起来。
”2008年的最后一天,在云南当地媒体发布的“改革开放30年影响云南30人”中,云南“红塔集团”原董事长褚时健赫然名列其中,而且排名第五。
这位昔日的中国“烟草大王”、最受争议的财经人物,再次走进人们的视野。
当年“烟王”,让生产卷烟如同印钞票红塔集团的前身是玉溪卷烟厂,建于1956年,虽然地处盛产烟叶的云贵之地,但一直默默无闻。
1979年10月,时年51岁的褚时健被任命为玉溪卷烟厂厂长。
上任后,褚时健做的第一件事是挨门挨户到职工家走访。
当他走进一位老工人家中,发现祖孙三代挤住在一间不足18平方米的房子里,他落泪了;当得知全厂有三分之一的职工居住条件都如此困难时,他眉头紧蹙,当即决定为职工建宿舍楼。
这个决定感召力很强,全厂当时一片沸腾。
解决了职工后顾之忧之后,褚时健当厂长后做的第二件大事就是在烟厂实施“单箱卷烟工资奖金含量包干”。
这种大包干,就像联产承包使农民一夜吃饱穿暖一样,很快调动起全厂职工的积极性,让玉溪烟厂打了翻身仗。
此后他又两下决心,花巨资引进国外设备、先进技术,此举大大提高了玉溪卷烟厂的生产能力,工厂迅速步入了发展的快车道。
1995年9月,褚时健为了谋求更大的发展,又以玉溪卷烟厂为基础,整合周边烟草生产和营销资源,组建了红塔集团。
“红塔集团”成立仅一年后,褚时健掌控的卷烟生产、营销规模,就从他上任时的每年27.5万箱,实现税利9700万元,固定资产不到1000万元,猛增至每年218.3万箱,实现税利193亿元,固定资产超过70亿元,所创利税不仅超过了当时位列全国工业企业第一的大庆石化,而且占云南全省年财政收入的近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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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心理学案例解析:云南红塔集团诸时健案例营销心理学的另一个命题,就是合作中的利益捆绑,利益分配等制度。
特别是对今天中国的80%的中小企业来说,很关键。
这里我们进行一些分享,未必深刻,仅供参考。
云南红塔集团诸时健案例褚时健中国最具有争议性的财经人物之一,曾经是中国有名的“中国烟草大王”。
1928年,褚时健出生于一个农民家庭。
解放前参加过游击队。
1955年27岁时担任玉溪地区行署人事科长。
1958年被打成“右派”。
1979年10月,51岁时任玉溪卷烟厂厂长。
1990年褚时健被授予全国优秀企业家终身荣誉奖“金球奖”。
1994年,褚时健被评为全国“十大改革风云人物”,走到了他人生的巅峰。
1997年,褚时健带着把破落的地方小厂打造成创造利税近千亿元的亚洲第一烟草企业的荣耀,和被判无期徒刑的身份,黯然离开执掌18年的红塔。
褚时健使红塔山成为中国名牌,他领导的企业累计为国家上缴利税数以千亿计,他以战略性的眼光,强化资源优势,抓住烟草行业发展的机遇,使玉溪卷烟厂脱颖而出,成为中国烟草大王,地方财政支柱。
但是企业家激励机制与监督体制的不健全葬送了他的政治和职业生命。
1995年2月,一封匿名检举信指控玉溪卷烟厂厂长褚时健贪污受贿。
1999年1月9日,褚时健被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褚时健被判后减刑为有期徒刑17年。
2002年春节办理保外就医。
在褚时健效力红塔的18年中,为国家创造的利税高达991亿,加上红塔山的品牌价值400多亿(其他品牌价值没有评估),他为国家贡献的利税至少有1400亿。
而他的工资,不到人民币1000元/月,出现了“庙富方丈穷”的现象。
在褚时健时期他缔造了红塔帝国。
红塔山“造就了多少百万富翁、为多少人解决了吃饭问题”,已数不可数。
也正因此,很多人为褚时健晚年的遭遇抱不平。
从营销心理学(可以扩大到管理心理学范畴)对褚时健贪污问题的分析:尽管褚时健带领红塔集团走过一路辉煌,但褚时健的腐败问题在红塔集团的史册上留下了难以抹去的记忆,也为褚时健自己带来了永远的伤痛。
褚时健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褚时健,一位从贫困中崛起,历经风雨,最终成为我国烟草行业领军人物的企业家。
然而,在2012年,褚时健因涉嫌贪污、职务侵占罪被逮捕,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褚时健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涉及的法律法规、犯罪行为及法律后果。
二、褚时健案件背景褚时健,1938年生于云南省玉溪市,是我国烟草行业著名企业家。
他曾担任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等职务,为我国烟草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在2001年,褚时健因涉嫌贪污、职务侵占罪被有关部门调查,后于2012年被逮捕。
三、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褚时健作为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公共财物,涉嫌构成贪污罪。
2. 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褚时健作为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3. 证据问题在本案中,有关部门在调查过程中,通过调取相关证据,证实褚时健涉嫌贪污、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
证据包括财务凭证、审计报告、证人证言等。
四、案件审理及判决1. 审理过程褚时健案件由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取证,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2. 判决结果经审理,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褚时健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
五、案件启示1. 依法治国褚时健案件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原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取证,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体现了我国法律的权威。
褚时健案刑事判决书
“烟草大王”褚时健被判处无期徒刑引起世人关注。
但能前去云南旁听此案的人少之又少。
为了让读者能对褚时健一案有个全面的了解,我们将云南省检察院、云南省高级法院、诸时健的辩护律师的起诉书、法庭调查总结性发言、辩护词、判决书摘要发表。
刑事判决书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8月6日以被告人褚时健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罗以军、乔发科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建伟、毛健谊、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时健及其辩护人马军、罗涛,被告人罗以军及其辩护人王北川、何京,被告人乔发科及其辩护人宦税,证人刘瑞群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对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
乔发科分别提出三项指控,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针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相关情节,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三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
综合双方争议及各自理由,本院评判如下:一、起诉书指控:1993年至1994牟,玉溪卷烟厂在下属的香港华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玉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也称浮价款)和新加坡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入款共计28570748.5美元。
褚时健指使罗以军将该款截留到玉溪卷烟厂和华玉公司的帐外存放,并规定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动用。
1995年6月,褚时健与罗以军、乔发科先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30O万美元进行私分。
褚决定自己要100多万美元,给罗以军、乔发科每人60-70万美元,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在逃)、华玉公司副总经理刘瑞麟(另案处理)也分一点,并把钱存放在新加坡商人钟照欣的帐户上。
1995年7月15日,罗以军身带褚时健签字的四份授权委托书到达深圳,向盛大勇、刘瑞麟转达了褚的旨意,盛、刘亦同意。
罗以军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转款数额,褚时健为174万美元,罗以军681061美元,乔发科68万美元,盛大勇和刘瑞磷45万美元。
罗将填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照欣要的收款银行帐号交给盛大勇,叫盛立即办理。
褚时健等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褚时健等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佚名【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卷),期】1999(000)002【摘要】原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褚时健等人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随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云高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的公开宣判,已经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赢得了社会各界普遍的好评。
这个案件的成功审理,体现了党和国家反腐倡廉的决心,即任何人不管他过去职务多高、功劳多大,一旦触犯刑律都要受到相应的制裁;同时,也展示了我国司法机关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公正严肃执法的良好形象。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和灵魂。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能否做到司法公正,归根到底要反映到对案件的处理上,案件的处理则是通过裁判文书反映出来的。
因此,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也是整个审判活动的综合再现。
云南高院这份判决书,从内容到形式一改以往许多判决书“查明”、“认为”、“判决”模式,给人们造成法院判决“不够讲理”甚至“不讲理”印象的这种弊端,成为在坚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运用事实和法律充分说理的典范。
该判决书首先分别就起诉书对褚时健等人提出的三项指控,一一阐明控辩双方的主要观点及证据,客观地再现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及举证质证的情况,接着通过“本院认为”分析和认定证据,对指控事实分别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评判,讲明?【总页数】4页(P59-6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5【相关文献】1.褚时健:“褚橙”之父 [J], 张凌云2.论商事监管与商事去行政化——对褚时健贪污行为的思考 [J], 张博文3.企业家究竟该学习褚时健什么——读《褚时健:影响企业家的企业家》 [J], 叶雷;4.90岁的褚时健如何确保4万亩新褚橙\r还是原来的味道 [J], 钟文彬5.企业家究竟该学习褚时健什么——读《褚时健:影响企业家的企业家》 [J], 叶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论商事监管与商事去行政化———对褚时健贪污行为的思考
论商事监管与商事去行政化———对褚时健贪污行为的思考作者:张博文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7年第6期一、商事监管的强化商事监管是商法存在的必然因素,商法自成立之初就是为了将已有的被绝大多数商人所认可的商事习惯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规范广大的商事行为。
商事监管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从商事主体外部出发,着重于商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
另一个部分是从商事主体的内部出发,规范商事主体的内部架构与管理。
外部交易行为既有商法来规范,亦由民法来规范。
而内部架构与管理问题,是由商法来进行调控的。
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内部的架构及程序问题进行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
对于公司管理来说,客观上遵循法律与实际运作中落实法律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这里我们着重强调运作中的落实法律规定。
而本文所说的商事监管,就是从商事主体的实际运作中所论述的。
商事监管应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我们通常意义所说的行政部门的监管,而更重要的部分则是市场的监管与商事主体内部的监管。
我们在讨论商事监管的问题时,往往强调了第一个方面而忽略了第二个方面。
要强化商事监管,应该强化市场的监管。
在褚时健贪污案中,其案发原因是“褚时健被匿名检举贪污受贿”,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企业内部的监管怎么没有发现其贪污行为?为何他能脱离监管?为何最后不是监事会或者股东发现而是匿名举报?关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这些问题所指向的是商事主体监管的问题。
上文提到,我们在讨论商事监管的时候,总是强调商事主体的外部监管,行政机关进行监管时的力量是有限的。
从本案出发,褚时健所领导玉溪卷烟厂的18年里,为国家贡献的税费至少有1400亿。
作为这样一个庞大商业帝国,在地方政府看来肯定是掌上明珠。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认为,这样的企业是否间接“绑架”了地方政府?而对于该企业的职业经理人,自然也是“呵护有加”,脱离了行政监管也是自然的事情了。
而市场的监管则不同,“职业经理人与董事长”毕竟是董监高的一员,依然受监事会与大股东的监管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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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褚时健经济违法违纪案例分析一、案例介绍及背景资料:作为云南红塔集团董事长、玉溪卷烟厂厂长,话时健曾是一个被各种荣誉和光环所笼罩的人物,人称“中国烟草大王”。
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厂,发展成为亚洲第一、世界第五的现代化烟草企业,褚时健为此作出过重要贡献。
然而,在功成名就之后,在将要退居二线之时,他却利用手中的权力,疯狂吞噬国家和集体的资产,最后从高高的“红塔山”上坠落。
鉴于褚时健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经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中共云南省委决定,开除褚时健党籍。
司法机关已经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举报信引出一起令人震惊的大案。
1995年2月,一封来自河南省三门峡市的匿名举报信寄到中央纪委信访室:三门峡市烟草分公司某人勾结洛阳水泥厂驻洛办事处临时工林政志,用行贿手段,先后给云南玉溪卷烟厂厂长褚时健送去大量礼金,其中包括金龟1个、金佛爷1个、金表1块及美元、金条等。
从1991年11月至1993年9月,林政志等人共从玉溪卷烟厂5次购进卷烟8167件,获利818万元。
举报信不长,但反映的问题具体、详实。
褚时健严重经济违法违纪案件还向我们提出一些值得深思的问题:——烟草企业近年来屡屡发生主要负责人以权谋私、触犯党纪国法案件。
像褚时健这样,既是烟草专卖局局长,又是烟草公司经理、卷烟厂厂长,产烟、销烟、管烟的权力集于一身,能够保证烟草专卖吗?——对经营不佳的企业,解剖原因、分析症结的人往往很多;效益突击的企业却少有人问津,结果反倒容易埋下“重磅炸弹”。
在加强对亏损企业监督管理的同时,如何加强对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的监督管理?——某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的便利,为其亲属和子女谋取私利,甚至侵吞公款、索贿受贿。
如何管好领导干部,堵住其亲属和子女“借”权谋私的漏洞?悲剧不应重演。
悲剧也不能再重演。
褚时健一案再次向人们重重敲响了警钟!二、案例分析:几年来,腐败现象一股瘟疫,蔓延到社会的各个角落。
国有企业经营者腐败已成为并非鲜见的社会现象,大到全国闻名的首都钢铁公司党委书记兼总经营者菅志成,“中国烟草大王”云南红塔山集团董事长、玉溪卷烟厂厂长褚时健,鞍钢废钢处处长赵忠升等。
小到县办、乡办、村办的企业厂长、经营者,他们一个个拜倒在孔方兄中、石榴裙下,有穷庙中的富方丈,也有富庙中的款爷,如此成为当今市场经济中不可忽视的丑恶现象,也是阻碍经济发展,引起“民愤”的一大公害。
(一)新形势下违法违纪案件的主要特点:当前我国处于干部人事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行政审批体制、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等全方位改革的时期,这一时期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具有明显的转型期特点:1.违纪主体呈现团伙化、主职化、行业化的特征。
2.违纪手段呈现间接化、期权化、合法化的特征。
3.违纪行为呈现出隐蔽化、智能化、灰色化的特征。
4.发展趋势呈现多样化、扩大化、严重化的特征。
(二)新形势下违法违纪案件的主要规律1.违纪分子具有“三个普遍”的规律。
a.在利欲面前,普遍心态失衡:红塔烟草集团公司老总褚时健就是快退休时,认为自己将一个地级的烟厂治理成了每年利税几百亿元的大烟厂,与社会上一些私营企业老板相比所得到的太少了,最后伸出了贪婪之手。
b.在感情面前,普遍放弃原则。
褚时健以家庭成员为基础,以亲情友情为纽带,形成紧密的团伙,主要是与配偶、子女、铁哥们等相勾结共同作案。
c.在法规面前,普遍放松学习。
褚时健走上违法违纪的道路,都是从放松学习,忽视自我改造开始的。
2.违纪分子具有“三个善于”的规律。
a.善于钻营制度的缺陷。
褚时健滥用自由裁量权为他人或自己牟利。
b.善于借助合法的外衣。
以为公司盈利为目的,私设小金库。
c.善于发挥权力的影响。
褚时健针对法律或政策明确规定某一行为的允许度,用足政策,铺路搭桥,给关系人送礼、送物,美其名曰搞好关系及有利于工作的开展,为以后的非正常利益的获取奠定基础。
利用权力和政策广结关系网并牟取私利。
利用权力的交换和互助牟利。
(三)违纪方式具有“三个利用”的规律。
a.利用体制的转换时机违纪。
b.利用监督的薄弱环节违纪。
c.利用公职人员的失职违纪。
二、褚时健在烟草行业违法违纪案件成因简析1.烟草行业的特殊体制日益成为不法分子“寻租”的重点对象。
我国烟草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垄断经营”的专卖管理体制,人财物、产供销、内外贸总体上是计划管理,各级烟草专卖局和烟草公司政企合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褚时健作为云南红塔集团董事长、玉溪卷烟厂厂长,几乎集中了一个这个集团的人事权、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
高度集权的管理模式对管理者的素质和监督体制要求极高,一旦权力滥用或监督不到位,后果都不堪设想。
烟草行业的这种特殊体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弊端和“空洞”。
借用国外提出的“寻租理论”。
“租”,泛指因行政干预和管制,人为地扩大供求差额、抑制平等竞争而形成的差价收人。
既然行政干预和管制能制造差价收入(即租金),权力便可以进入市场设障“寻租”。
一些企业和当事人为了既得利益,也必然不择手段地进行“寻租”活动,由此演变出一出出权钱交易、行贿受贿、贪赃枉法等腐败丑剧。
由于烟草行业的特殊体制——“双轨制”所造成的差价收入以及行政干预和管制造成的巨额“租金”仍大量存在,无疑,褚时健也就成为“寻租者”的重点觊觎对象之一。
2.一些贪婪者利用市场经济的负效应见利忘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我国经济建设充满了生机和活力,推动着经济建设的发展。
但是,在市场经济尚不健全、完善的情况下,唯利是图、金钱至上的价值观,使得褚时健这类人漠视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一头扎进钱眼里不能自拔。
他们没有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扬起理想的风帆,而是信奉“理想理想,有利就想”、“前途前途,唯钱是图”。
他们没有把市场经济、改革开放作为振兴中华富国强民的机遇,而是把市场经济看作个人发家致富的机会,宁亏国家,不亏自家;他们没有看到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玩火者必自焚,而是认为“不捞白不捞”、“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疯狂捞取私利、贪图享受的工具,甚至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为了金钱和私欲而沦为千古罪人。
3.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江泽民总书记曾说:“在商品经济开始趋于活跃,而行政行为、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尚未通过法制形式严密规范的时候,权力和金钱交易等腐败行为最容易滋长蔓延。
”目前我们的监督机制,说起来可谓不少,比如上级监督、同级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党内监督、职能部门监督等等,实际上由于机制不够健全,监督往往很难到位;监督力度也远远不够:上级监督鞭长莫及,同级监督碍于情面,下级监督担心报复,专门监督力量不足,舆论监督未成气候。
特别是烟草行业实行条条与块块双重管理,条条有时管不着,块块有时不愿管,加之有些监督机构有位无人,形同虚设,“失控”的现象难以避免。
再就是目前的监督缺乏连续性、预防性,监督活动搞突击,风声紧时抓一阵,风声一过松下来,时而雷雨交加,时而风平浪静。
而且监督措施大多落在出了问题之后,亡羊补牢居多,防微杜渐较少。
4、对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的惩处不力。
一些单位和领导同志怕揭了盖子砸了牌子;怕压了邪气伤了元气;怕查案子把客户查跑了,把项目查黄了,把关系查断了,把经营查跨了,对明摆着的问题采取无原则放任甚至保护的态度。
对违法违纪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遇到执纪问题奉行好人主义,持息事宁人的态度,优柔寡断,畏难手软,或者是以罚代纪,以纪代法。
有的顶不住说情风、关系网,许多违法违纪案件最后不了了之。
三、分析结果: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要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加大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是一项十分重要而迫切的任务,任何的犹豫和放任,都将会败坏行业声誉,毁坏行业根基,断送行业前程。
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警钟长鸣。
”因此,必须认真研究预防对策和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新形势下违法违纪案件的预防:1.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廉政教育的长效机制:a.要在增强针对性上下功夫。
要分析和把握不同层次党员干部的思想状况,相应提出不同的素质要求和工作要求,进行分层施教,因人施教,改变廉政教育从上到下在教育的内容、模式、时间上基本雷同的局面。
要善于及时抓住党员干部在学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教育,从小问题抓起。
b.要在提高实效性上下工夫。
要通过创新载体、丰富手段、活跃形式,使廉政教育能够“入耳”、“入脑”、“入心”,从而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实效性。
要使廉政教育贯穿到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奖惩等各个环节。
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不断加强反腐败形势教育和党纪政纪条规教育,使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以及人生观、价值观和利益观,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始终保持良好的生活作风,反对和防止腐化堕落行为。
c.要在廉政文化建设上下功夫。
要通过廉政文化建设来引导和培育良好的社会风气,要进一步以学校、社区、企业、家庭为基础,把思想教育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教育结合起来,在全社会形成崇廉尚廉的思想文化氛围,要面向全党全社会,扩大反腐倡廉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做到以党风带民风,以民风促党风。
廉政教育从小孩抓起,将廉政教育贯穿于每个人成长的每一个阶段。
在小学到大学的教科书中,规定一定数量的廉政题材的文章,把廉政教育作为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
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廉政教育,特别要研究让国家公职的亲属参加廉政教育,从而使廉政教育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2.以制度建设为根本,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制体系。
a.加快廉政法制体系建设的步伐。
要加紧廉政立法,尽快改变目前廉政法制建设滞后的情况,一是抓紧制定专门的廉政法规,特别是把党的反腐败的政策和对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要求适时制度化,并上升为法律制度。
二是要根据新情况新变化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修改完善,要针对腐败行为新的表现形式,不断加以改进和创新。
三是针对现实生活中监督主体在行使监督权时没有受到具体明确的法律保护,监督的对象不接受监督而应承担的后果也没有具体的法律加以约束,而且监督的程序和实现的方式都缺乏可操作性的情况,加快出台统一的廉政监督法规。
b.建立腐败不能得逞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金融账户实名制、现金交易限制及反洗钱制度、征信管理制度。
只有受到法制的约束,才能使权力的运行不致发生越轨和扭曲。
用制度规范、约束行为,使人不能腐败。
要限制公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执法案例和司法判例适用的制度,遏制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修订有关的法律法规,尽量减少赋予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将自由裁量权压缩到最低。
c.营造公职人员不愿腐败的体制。
经过一个适当长的时间,较大幅度地提高政府公务人员的收入,使之与其它职业中同样素养的人的收入水平大体相当。
可以考虑逐步减少乃至取消制度外收入,如各部门、各单位发的奖金、补贴等;改革现行职务消费制度,逐步实现医疗、住房、用车的货币化、公开化、社会化,变暗补为明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