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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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建设和管理,促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设立的流动站,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招收、培养、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全面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本单位学科发展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博士后工作。

2. 优化结构,提高质量:注重博士后队伍的结构优化和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博士后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3. 开放流动,竞争择优:实行开放流动的博士后制度,通过竞争择优选拔博士后研究人员,确保人才质量。

4. 产学研结合,协同创新:推动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本单位设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博士后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第五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具体事务。

第六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负责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宣传和咨询;2. 负责博士后招收、培养、管理和考核等工作;3. 负责博士后科研项目的申报、管理和验收;4. 负责博士后人员的培训、交流和考核;5. 负责博士后工作的信息统计和总结报告。

第三章招收与选拔第七条博士后招收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博士后招收计划。

第八条博士后招收对象:1. 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2.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3. 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九条博士后招收程序:1. 发布招收公告;2. 筛选申请材料;3. 组织面试和考核;4. 确定拟招收对象;5. 公示招收结果。

第十条博士后招收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招收质量。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沪交研〔2017〕10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工作,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交通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以精英教育的理念指导博士生教育,造就遵纪守法、明礼诚信、身心健康,具有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地、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和实务工作的最高学历层次的专门人才。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应体现校院(系)二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由学校、学院(系)、学科组、导师组、导师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分工负责的制度。

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学校和各学科应合理安排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各个环节,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严谨学风、创新意识、探索精神和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加深基础理论,拓宽专业知识,掌握学科前沿的最新科研成果和必要的相关学科知识,提高创新能力和学位论文水平。

第二章学习年限与总体安排。

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博士后的科研 能力不足
对此可以采取科研 能力培训、导师引
导等措施
博士后的团队 协作能力不足
对此可以采取团队 协作能力培训、定
期团建等措施
博士后对政策 不了解
对此可以加强政策 宣传、组织政策解
读等措施
博士后的创新 能力不足
对此可以采取创新 能力培训、交流研
讨等措施
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标准化管理
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标准化是规 范管理的前提 要落实好各项管理标准,确保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01 签订协议
明确任期、工作内容等
02 定期报告
记录研究进展等
03 学术活动
参加学术会议、发表论文等
● 04
第4章 聘期管理
合同签订和变更
博士后合同的 签订
签订程序和要求
合同变更的要 求
变更需要满足的要 求
合同变更的程 序
如何进行合同变更
评估考核
博士后评估考 核制度
制度概述
考核结果的处 理
考核结果如何处理
包括制度规范、流 程优化等
工作经验
博士后管理工 作经验总结
包括工作方法、管 理经验等
工作经验的应 用前景
应用于博士后管理 工作的前景
工作经验的启 示
对于博士后管理工 作的启示
工作问题
博士后管理工 作中存在的问

包括管理难点、服 务难点等
问题的解决思 路
提出解决问题的思 路和方法
问题的原因分 析
分析问题产生的原 因和根源
落实到位
突出重点
博士后管理工 作中的重点问

包括博士后的科研 能力、创新能力、 团队协作能力等方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根据国人部发[2006]149号《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现将博士后人员进站及延期要求修改如下:1、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周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

定向委托培养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定向委托培养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为鼓励人才交流,优化知识结构,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促进学科交叉,在本校攻读并获博士学位的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学校鼓励招收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留学回国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经费由国家全额拨款,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5、为促进国际间学术交流,鼓励条件具备的流动站招收优秀的外国籍博士后。

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6、为了支持企业博士后事业的发展,我校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双方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的原则签订《上海交通大学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企业博士后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保等所有费用均由企业承担,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我校流动站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工作。

工作站应向流动站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外省市每招收一位企业博士后为3万元/两年,上海地区每招收一位企业博士后为2万元/两年。

我校的联系导师的指导费,在企业博士后人员出站后一次性的支付给导师8000元(其中4000元为现金,4000元为经费),同时拨给2000元经费用于流动站建设。

7、对确因工作需要但不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人员,除按上述要求外,还须按以下特殊程序申请办理:(1)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相关导师提出特批申请报告和博士后候选人的简历,并签署意见。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6月3日)为进一步加强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的质量控制,提升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沪交研〔2017〕103号),结合近年实施情况,特就各环节的具体实施落实制定本细则。

一、资格考试1.普博生的资格考试原则上应于入学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完成,最迟应于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内完成;直博生的资格考试原则上应于入学后第二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完成,最迟应于第三学年第二学期内完成。

2.参加资格考试时,学生应已按培养计划进度完成专业基础课的学习。

未完成专业基础课学习者、因故休学者或有其它特殊原因者,可申请推迟参加资格考试。

参加国际联培的博士生原则上应在访学前通过资格考试。

3.院系或学科应组成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定本院系或学科的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校内外专家组成的资格考试专家小组负责资格考试的笔试、面试等具体工作。

交叉学科平台博士生的资格考试专家小组应由至少两个一级学科相关的专家组成。

4.资格考试的笔试内容应有一定的广度、深度和难度,重点考核学生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掌握情况,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情况,以及独立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普博生考题应涵盖本学科培养方案中至少2门专业基础课,直博生考题应涵盖本学科培养方案中至少3门专业基础课,交叉学科平台资格考试考题应涉及至少两个一级学科的课程内容。

考试时长不少于2小时。

笔试原则上由院系或一级学科统一组织。

二、论文开题1.博士论文开题工作应于资格考试通过后一年内完成。

因故休学者或有其它特殊原因者,可申请推迟博士论文开题。

参加国际联培的博士生若出访前未进行开题报告,可在合作高校举行论文开题工作,我校至少有三位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专家须通过视频参加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结果应及时向学院、研究生院报备。

2.论文开题报告会应由院系或二级学科统一组织。

开题报告专家组应由3-5名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教师组成,本院系相同二级学科同批次开题报告会的专家组成员尽可能相同;交叉学科博士生的开题报告,专家组须由至少两个一级学科的专家组成。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医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并使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医学院从事一个阶段的研究工作,促进学科发展和学术交流,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国人部发[2006]114号),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2号)和《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医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第一条博士后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医学院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医学院博士后工作规划的制订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委员会主任由医学院院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专家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学院人事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医学院博管办”),医学院博管办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各附属单位应成立由分管院长、专家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小组,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全面负责本单位博士后工作,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及考核的评审工作。

各附属单位的博士后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一位联系老师具体负责。

第三条各附属单位应为每个博士后配备一名联系导师,并成立由联系导师担任组长的科研指导小组,全面负责审议博士后的研究课题开题、研究指导工作、考核和期满出站评审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各附属单位应做好博士后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特别是研究成果的资料统计,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三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第五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一级学科)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凡承担市级以上科研项目并具备相应科研条件者,均可提出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联系导师由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课题组负责人担任。

已退休的教师,原则上不再担任博士后联系导师。

上海交通大学 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的通知

上海交通大学 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的通知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博士后人员进出站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现将进出站手续办理工作规定如下:一、几种特殊情况(一)超规定年龄申请进站1、超过40周岁不满42周岁申请进站的,由设站单位填写《超龄博士申请进站汇总表》(附件1),报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博管办”)批准。

2、超过42周岁不满45周岁申请进站的,要严格控制。

对有特殊原因需要进站的,由设站单位填写《超龄博士申请进站报批表》(附件2),由市博管办审核后报全国博管办批准。

(二)工作期满延期出站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因项目和课题研究确需延长的,应提前向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经设站单位审核批准方可延期。

办理出站手续时,延期不满一年的,由设站单位填写《延期出站博士后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市博管办批准;超过一年的,由设站单位填写《延期出站博士后人员情况报批表》(附件4),由市博管办审核后报全国博管办批准。

(三)工作期限未满提前出站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博士后人员一般不能提前办理出站手续。

对个别因特殊原因,在站工作期满21个月,且中期考核、出站考核均为优秀的,可视情况批准提前出站。

由设站单位填写《博士后人员提前出站报告表》(附件5),报市博管办批准。

(四)退站博士后人员退站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表》。

博士后人员提出退站的,需提交有本人签名的退站申请;按规定应予退站的,由流动站或工作站填写退站原因,并由设站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博管办批准。

二、办理程序对上述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由设站单位提供相关材料报经市博管办批准后,再通过“全国博士后交互式网上办公系统”网上审核,提供批件及进(出、退)站材料清单(附件6)规定的纸质材料到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中心博士后窗口(以下简称“博士后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博士后是指在获得博士学位后,通过聘用或任职的方式,在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等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为了规范和完善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提高博士后的科研水平和职业发展能力,制定了《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本细则的实施目的是为了规范博士后的职业行为,促进其科研能力的提高,为其职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支持和保障。

一、博士后的培养和管理1.博士后的培养和管理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包括导师的带教和管理、项目的选择和指导等。

所在单位应当为博士后提供科研经费、实验设备和研究场地等必要的支持。

2.博士后在入职后应当与导师制定工作计划和研究方向,并根据计划和方向进行研究和创新工作。

导师应当定期与博士后进行工作交流和指导,并对其科研成果进行评价和鉴定。

3.博士后在职期间应当参与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包括学术会议、论文发表和科研课题申报等。

所在单位应当为博士后提供参加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的机会和经费支持。

二、博士后的权益和待遇1.博士后享受与教师相当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社会保险和住房补贴等。

博士后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应当根据其科研成果和实际表现进行调整和评定。

2.博士后有权申请科研经费进行课题研究和实验设备购置。

申请科研经费应当经过科研管理部门的审查和批准,并在合理范围内给予支持。

3.博士后有权参加学术会议,并享受差旅费和会议费的报销。

博士后可以向导师或科研管理部门申请参加学术会议,并提供相应的报销材料。

三、博士后的职业发展1.博士后的职业发展应当符合国家和所在单位的发展规划和需求。

所在单位应当为博士后提供不同职业发展道路的指导和支持。

2.博士后可以根据个人的研究方向和兴趣,选择科研院所、高校或企事业单位等不同的职业发展方向。

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和鼓励博士后的职业发展选择,并提供适当的工作机会和职位晋升的渠道。

3.博士后可以申请正式教师或研究人员的职位,或选择创新创业的道路。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2007]239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2007]239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2007〕239号)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上海博士后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将重新修订的《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大培养和吸引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力度,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印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区县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上海市人事局是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下设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博管办),具体承担以下职责:1、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2、督促和指导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和创新实践基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博士后工作;3、承办本市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博士后公寓管理等事宜;4、指导上海市博士后联谊会开展工作;5、协调处理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它日常事务。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为加强并规范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发[2001]136号),特制定本《〈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管理机构的职责任务一、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博管办)在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国博士后工作及综合管理事务,主要职责是:1、拟订博士后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2、拟订全国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3、组织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申报和评审工作;4、制定国家资助流动站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和重点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5、制定博士后公寓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6、负责博士后宣传工作;7、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人事(干部)部门的博士后管理工作;8、指导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业务工作;9、指导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单位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工作。

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管理,并受全国博管办的委托,承担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事务,主要职责是:1、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筹集、运作;2、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评审工作;3、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和日常管理工作;4、负责全国博士后管理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及维护;5、负责中外博士后交流与合作项目的实施等具体事务工作;6、组织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的培训;7、负责对流动站、工作站进行评估的具体工作;8、开展博士后科研成果的评价、鉴定、开发和推广,组织博士后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并指导博士后联谊会工作;9、编辑出版《中国博士后》杂志;10、承办“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评选工作;11、承办流动站、工作站设站评审的具体事务;12、编制博士后日常经费划拨计划并承担财务管理工作;13、承担博士后公寓建设的具体工作和人事部直接管理的博士后公寓的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精编

(交通运输)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精编

(交通运输)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交通运输)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人员的进站及延期实施细则根据国人部发[2006]149号《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现将博士后人员进站及延期要求修改如下:1、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壹般在四十周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

定向委托培养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定向委托培养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为鼓励人才交流,优化知识结构,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促进学科交叉,在本校攻读且获博士学位的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同壹个壹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学校鼓励招收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留学回国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经费由国家全额拨款,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5、为促进国际间学术交流,鼓励条件具备的流动站招收优秀的外国籍博士后。

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6、为了支持企业博士后事业的发展,我校和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双方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的原则签订《上海交通大学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企业博士后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保等所有费用均由企业承担,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我校流动站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工作。

工作站应向流动站支付壹定的管理费用,外省市每招收壹位企业博士后为3万元/俩年,上海地区每招收壹位企业博士后为2万元/俩年。

我校的联系导师的指导费,在企业博士后人员出站后壹次性的支付给导师8000元(其中4000元为现金,4000元为经费),同时拨给2000元经费用于流动站建设。

原 件 - 欢迎光临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原 件 - 欢迎光临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三、申报项目


中文
英文
研究类别
基础研究□应用基础□技术开发□
项目来源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863高技术研究项目□973计划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其它国家级重点项目□省市或部门重大项目□自选项目□其它项目□
现有经费来源及数额
该项目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等级和批次
学位
所学专业
导师姓名
主要研究工作经历
起止时间
研究课题
本人承担的研究内容
承担重大课题情况
时间
项目名称
批准单位
经费金额
获得科技奖励情况
时间
项目名称
奖励名称、等级
获得荣誉称号情况
时间
称号
授予单位
二、已取得的研究成果
体现申请人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研究成果,内容主要包括:
参加的重要科研工作及在其中的主要贡献,有哪些主要的创新研究、发明创造、取得的专利、科研成果、代表性论著等。(可加页)
世界名校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科研启动基金申报表
申请人:
博士后全国统一编号:
流动站:
项目名称:
研究方向: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E-mail: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申请日期:
年月日
人力资源处制表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
பைடு நூலகம்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党派
职称
在站情况
进站时间
规定出站时间
工作单位
流动站
主要学习经历
起止时间
毕业院校
小组审
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上海交通大学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f饧w

上海交通大学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f饧w

上海交通大学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管理细则(草案)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进一步营造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的良好氛围,保证博士后人员的培养质量,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博士后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博士后申请资格1、凡在国内外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者,均可申请做博士后。

2、根据我校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申请做博士后的人员,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

3、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条博士后的选拔1、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保证质量的选拔原则。

2、学院(系、所、中心)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主持答辩会,各单位学术委员会认真审核申请者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以投票方式确定本年度拟招收的博士后候选人。

3、流动站收取报名费100 元/ 人,此费用可用于支付招收博士后的通讯、面试答辩等费用开支。

4、凡属于学校计划内名额招收博士后,由联系导师承担部分日常经费,10000 元/年,经学校批准的计划外名额联系导师承担30000 元/ 年,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的工资、福利。

学校解决住房及奖励等费用。

流动站联系导师应在博士后正式报到时,将经费转拨至我校博士后工作财务专用帐号。

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做博士后,日常经费仍全额由国家拨款,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企业博士后费用由企业承担,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第三条博士后进站审批程序(1)博士后进站前应与联系导师建立联系,联系教授对申请人的学术、专业水平及思想品德等各方面进行深入了解,申请人不但应在学术上出类拔萃,同时应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可成为品学兼优的人才。

(2)通过相互了解,流动站在每年适当的时间必须组织学术委员会,对申请进站的博士进行面试(其中包括外语水平面试),面试内容包括以前所从事的科研和教学工作汇报和今后博士后阶段的科研计划。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制度改革(2016-10)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制度改革(2016-10)

上海交通大学沪交人〔2016〕82号各院(系)/研究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是对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学校科研工作的一支重要队伍。

为汇聚国内外具有创新活力的博士后人才,提升我校创新能力,学校决定对博士后队伍建设实施全面改革,主要包括:修订《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取消普通博士后和专职科研博士后双轨制,提高博士后待遇,以及调整博士后公寓和住房补贴政策等。

现将《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印发各单位,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落实相关工作。

— 1 —特此通知。

上海交通大学2016年10月19日— 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上级主管部门对博士后的相关政策的调整,为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校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我校决定对原有博士后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修订《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修订版和国家、上海市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博士后工作实际情况,全面修订《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细化博士后的招收、进站、科研工作要求、考查、出站等相关实施细则。

二、取消双轨制,提高博士后待遇1.从2016年9月1日起,对新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取消原有的普通博士后和专职科研博士后双轨制。

2.普通博士后和专职科研博士后并轨,统称博士后,不再区分。

3.博士后人员定位为学校研究队伍,鼓励优秀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申请我校博士后资格,要求有一定长的稳定工作期,一般应在站不低于3年,鼓励优秀人才长期稳定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第一站可长达4年,二站合计可长达6年。

在站期间,均可享受学校的博士后待遇。

— 3 —4.博士后进站首期满两年进行一次评估,由合作导师、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学院(系)/研究院一起评估其研究业绩和发展潜力,决定其出站或继续在站。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人员的进站及延期实施细则根据国人部发[2006]149号《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现将博士后人员进站及延期要求修改如下:1、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周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

定向委托培养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定向委托培养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为鼓励人才交流,优化知识结构,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促进学科交叉,在本校攻读并获博士学位的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学校鼓励招收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留学回国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经费由国家全额拨款,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5、为促进国际间学术交流,鼓励条件具备的流动站招收优秀的外国籍博士后。

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6、为了支持企业博士后事业的发展,我校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双方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的原则签订《上海交通大学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企业博士后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保等所有费用均由企业承担,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我校流动站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工作。

工作站应向流动站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外省市每招收一位企业博士后为3万元/两年,上海地区每招收一位企业博士后为2万元/两年。

我校的联系导师的指导费,在企业博士后人员出站后一次性的支付给导师8000元(其中4000元为现金,4000元为经费),同时拨给2000元经费用于流动站建设。

7、对确因工作需要但不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人员,除按上述要求外,还须按以下特殊程序申请办理:(1)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相关导师提出特批申请报告和博士后候选人的简历,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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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人员的进站及延期实施细则
根据国人部发[2006]149号《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现将博士后人员进站及延期要求修改如下:
1、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周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

定向委托培养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定向委托培养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为鼓励人才交流,优化知识结构,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促进学科交叉,在本校攻读并获博士学位的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学校鼓励招收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留学回国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经费由国家全额拨款,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5、为促进国际间学术交流,鼓励条件具备的流动站招收优秀的外国籍博士后。

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6、为了支持企业博士后事业的发展,我校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双方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的原则签订《上海交通大学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企业博士后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保等所有费用均由企业承担,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我校流动站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工作。

工作站应向流动站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外省市每招收一位企业博士后为3万元/两年,上海地区每招收一位企业博士后为2万元/两年。

我校的联系导师的指导费,在企业博士后人员出站后一次性的支付给导师8000元(其中4000元为现
金,4000元为经费),同时拨给2000元经费用于流动站建设。

7、对确因工作需要但不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人员,除按上述要求外,还须按以下特殊程序申请办理:
(1)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相关导师提出特批申请报告和博士后候选人的简历,并签署意见。

(2)流动站所在学院(直属系)或研究院提出意见,并经院领导签字和加盖公章。

(3)流动站和所在学院提供相关领域专家委员会建议名单,并提交所有相关资料。

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参考此名单结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9到11名。

(4)由学院和流动站组织召开评审会,申请者答辩。

评审委员会投票表决,同意票过2/3为通过。

(5)对任何一位申请人,特批程序只进行一次。

(6)特批程序通过者,由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将其进站材料报上海市人事局,办理进站手续。

8、接到进站通知后,博士后人员到学校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领取“上海市人事局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介绍信”,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逾期半月无故不报到者取消进站资格,按退站办理。

在站博士后人员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9、进站时“书面申请材料”中没有提供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人员,须在进站半年之内到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半年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将作退站处理。

10、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

我校对博士后人员只发放两年的工资、津贴和社保,如果博士后未能在两年内完成预定任务,可由本人提前至少三个月提出延长在站时间的申请,由联系导师及流动站站长签字盖章同意后,交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再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可继续在站工作。

经审批同意延长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津贴和社保均由联系导师的科研经费支付。

流动站、联系导师及博士后本人需在博士后人员进站时签收《告知书》(见附件)。

在站超过24个月又未办理延期审批手续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将按自动退站处理。

11、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12、已退休的教师,原则上不再担任博士后联系导师,确属需要的,由学院、流动站提出申请报人事处审定。

以上实施细则从2008年4月1日起实行
附件:
告知书
各博士后流动站负责人、博士后联系导师、博士后:
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

我校对博士后人员只发放两年的工资、津贴和社保,如果博士后未能在两年内完成预定任务,可由本人提前至少三个月提出延长在站时间的申请,由联系导师及流动站站长签字盖章同意后,交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再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可继续在站工作。

经审批同意延长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津贴和社保均由联系导师的科研经费支付。

未办理延期审批手续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将按自动退站处理。

特此告知。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本人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了此《告知书》的内容,并同意遵守。

流动站负责人签名(盖章)博士后联系导师签名博士后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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