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工资津贴和社会保险待遇规定
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文件沪交内(财)[2013]42号关于印发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财务操作规定的通知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沪交内(科)[2013]22号文,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财务操作规定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财务操作规定为加强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根据《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沪交内(科)[2013]22号,以下简称“办法”),保证“办法”的落实与实际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法”操作时间1、2013年1月1日起新建账号的项目实施经费分配均执行本规定。
2、2013年1月1日前实施经费分配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两类经费”)、民口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十二五”项目将按规定对绩效支出预算进行补充入账。
二、“两类经费”间接费用的计提与拨付1、间接费用由学校和院(系)、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间接费用统筹两部分组成。
其中,二级单位间接费用包含二级单位管理费和项目绩效支出额度。
2、间接费用中学校部分由财务处依据“办法”规定直接计提;二级单位部分中二级单位管理费在项目立项分配时计提入其相关管理费科目,至年度终了拨入各单位统筹账号,项目绩效支出额度则先由学校统一管理,待考核后按程序拨付。
3、为确保学校间接费用计提,对间接费用预算不达项目总经费比例上限的情况,原则上仍按学校规定比例计提,确有特殊原因的情况,按一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相关返还或弥补手续。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7.28•【字号】•【施行日期】2023.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为进一步加大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力度,助力打造高水平人才高地,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根据《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实施办法》(沪人社专〔2020〕223号),开展2023年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超博”计划)资助申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申请人须为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进入本市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全职从事研究工作的在站博士后人员(不包括定向委培、现役军人、在站研发型、规培类等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科研潜质、学术道德和综合能力;2.人事关系在本市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3.申报当年不满36周岁(1987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工作站博士后可放宽至不满40周岁(1983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每生育1胎的女性博士后可放宽1周岁,最多放宽3周岁;4.须依托所在博士后设站单位及创新实践基地进行申请,资助期内不得变更合作导师,不得变更身份。
(二)优先推荐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站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1.在国家实验室,国家及本市重点实验室、重大科学设施、重点研究中心、重大专项任务等重大平台、前沿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以及“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中从事研究工作;2.在本市认定的高峰人才团队、院士、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和东方英才领军项目(原上海领军人才)获得人团队中从事研究工作;3.在本市重点支持的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领域从事研究工作;4.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国内顶尖高校、科研院所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列入教育部“双一流”大学和学科建设名单的设站单位或设站学科,或在列入上海地方高水平大学建设的设站单位中从事研究工作;5.研究能力突出,取得重大自主创新研究成果,申报年度入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进站后,获得博士后基金(特别资助或面上一等资助)一项及以上,或在相关领域具有影响力的高水平期刊上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6.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须为一级学科)研究;7. 入围第三届上海市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复赛(未获奖),或已入选当年度本市博士后科技服务团。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根据国人部发[2006]149号《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现将博士后人员进站及延期要求修改如下:1、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周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
定向委托培养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定向委托培养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为鼓励人才交流,优化知识结构,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促进学科交叉,在本校攻读并获博士学位的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学校鼓励招收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留学回国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经费由国家全额拨款,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5、为促进国际间学术交流,鼓励条件具备的流动站招收优秀的外国籍博士后。
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6、为了支持企业博士后事业的发展,我校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双方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的原则签订《上海交通大学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企业博士后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保等所有费用均由企业承担,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我校流动站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工作。
工作站应向流动站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外省市每招收一位企业博士后为3万元/两年,上海地区每招收一位企业博士后为2万元/两年。
我校的联系导师的指导费,在企业博士后人员出站后一次性的支付给导师8000元(其中4000元为现金,4000元为经费),同时拨给2000元经费用于流动站建设。
7、对确因工作需要但不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人员,除按上述要求外,还须按以下特殊程序申请办理:(1)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相关导师提出特批申请报告和博士后候选人的简历,并签署意见。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医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并使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医学院从事一个阶段的研究工作,促进学科发展和学术交流,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国人部发[2006]114号),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2号)和《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医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第一条博士后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医学院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医学院博士后工作规划的制订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委员会主任由医学院院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专家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学院人事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医学院博管办”),医学院博管办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各附属单位应成立由分管院长、专家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小组,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全面负责本单位博士后工作,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及考核的评审工作。
各附属单位的博士后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一位联系老师具体负责。
第三条各附属单位应为每个博士后配备一名联系导师,并成立由联系导师担任组长的科研指导小组,全面负责审议博士后的研究课题开题、研究指导工作、考核和期满出站评审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各附属单位应做好博士后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特别是研究成果的资料统计,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三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第五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一级学科)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凡承担市级以上科研项目并具备相应科研条件者,均可提出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联系导师由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课题组负责人担任。
已退休的教师,原则上不再担任博士后联系导师。
上海交通大学聘用合同
上海交通大学聘用合同甲方(聘用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800号乙方(受聘人):身份证号:工号: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性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工作期限:自 2013 年月日至 20 年月日其中试用期:无第二条工作岗位甲方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及乙方的意向,聘用乙方在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系(中心)以下岗位工作:□专业技术岗(□教师、□研究、□思政、□教辅);□管理岗;□工勤岗;□其他。
第三条岗位职责(一)基本要求1、拥护社会主义,加强师德修养,诚实守信,发扬奉献精神,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教书(管理、服务)育人,为人师表,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榜样;3、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完成岗位工作相关的各项任务;4、面向全校学生,尊重学生,不歧视学生,通过教育教学等各个渠道,促进学生全面发展;5、发扬合作竞争精神,在工作中做到团结协作;6、遵守工作纪律和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7、在考核中获合格及以上等第。
(二)岗位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参见岗位约定书第四条岗位纪律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第五条岗位工作条件(一)甲方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三)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岗位培训。
第六条工资福利待遇(一)根据国家、本市和甲方的有关规定及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二)甲方根据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调整并记载乙方的档案工资。
(三)甲方按照本单位的分配制度方案,确定乙方岗位工资并按规定支付。
(四)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的精神,现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7月1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在第一站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以后每做一站提高两级薪级工资标准,如按此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薪级工资确定;绩效工资由设站单位(含接受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下同)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常增加工资,各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从2006年起经设站单位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期满出站,并被聘用到事业单位后,各设站单位应将其在站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考核情况介绍到接受单位。
在明确岗位前,博士后研究人员仍执行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原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起点薪级工资标准,原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被聘用在管理岗位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凡在做博士后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站工作时间少于二十一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特殊情况,经人事部批准的除外),均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上述情况发生在第一站工作期间,其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博士毕业生对待;发生在第二站期间,则按做完第一博士后的人员对待;发生在第二站以后的,以此类推。
校文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陕西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陕人发[2008]2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开展博士后工作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优秀人才,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立,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
在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学校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学院(包括学校二级科研单位,下同)、流动站三级管理体制。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简称校博管会),全面领导博士后工作,研究并决定博士后管理中重大问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站申请和评估,制定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协调校内相关部门工作。
校博管会由相关校领导和人事处、研究生院、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211工程与学科建设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流动站设站学院等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校长任主任。
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校博管办),与人事处博士后管理科合署办公,负责协调、处理全校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负责人或知名专家为组长(站长)的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同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具体承担本流动站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站建立以知名专家为组长、相关学科专家为成员(5-7人)的博士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及博士后人员的各类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第七条流动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均可招收博士后人员。
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也可依托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人员的进站及延期实施细则根据国人部发[2006]149号《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现将博士后人员进站及延期要求修改如下:1、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周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
定向委托培养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定向委托培养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为鼓励人才交流,优化知识结构,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促进学科交叉,在本校攻读并获博士学位的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学校鼓励招收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留学回国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经费由国家全额拨款,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5、为促进国际间学术交流,鼓励条件具备的流动站招收优秀的外国籍博士后。
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6、为了支持企业博士后事业的发展,我校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双方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的原则签订《上海交通大学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企业博士后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保等所有费用均由企业承担,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我校流动站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工作。
工作站应向流动站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外省市每招收一位企业博士后为3万元/两年,上海地区每招收一位企业博士后为2万元/两年。
我校的联系导师的指导费,在企业博士后人员出站后一次性的支付给导师8000元(其中4000元为现金,4000元为经费),同时拨给2000元经费用于流动站建设。
7、对确因工作需要但不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人员,除按上述要求外,还须按以下特殊程序申请办理:(1)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相关导师提出特批申请报告和博士后候选人的简历,并签署意见。
上海交通大学人才待遇
2、2、10万元安家费;
3、15-25万元年薪;
4、营职公寓(50平米左右)。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项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1篇影响因子以上或2篇本领域排名前二杂志论着或3篇影响因子以上论着。
类别
引进条件
待遇
培养目标
临床人才
引进
1、引进年龄在25岁左右,全国一流重点大学临床专业毕业,具有良好的医学教育背景和发展潜质的优秀青年人才,进入医院临床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优厚待遇接受培训,出站后留院任职;
1、提供8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2、2、150万元安家费;
3、80万元年薪;
4、师职公寓(100平米左右)。
1、建设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平台,打造国内具有高知名度的学术团队;
2、主持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课题1项以上;
3、以通讯作者身份发表1篇影响因子以上,或3篇影响因子以上原创性学术论着。
类别
引进条件
2、引进年龄在35岁左右,在国际、国内知名医疗机构具有1年以上临床技能培训和工作经历,掌握国内领先新技术新业务的专门人才;
3、引进年龄在45岁左右,在临床诊断、治疗、手术等专业技术领域有专门之长,在国际、国内或区域内有相当临床学术影响力的特殊人才。
临床引进人才给予特殊政策和优惠待遇,年薪标准及相关待遇参照国际国内同行业该类人才最高标准执行。
3、25-35万元年薪;
4、团职公寓(80平米左右)。
1、获得国家优秀青年基金、成功申报长江学者青年项目、千人计划青年项目、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项目;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1篇影响因子以上,或2篇影响因子以上原创性学术论着。
六类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上海交通大学设计学院
上海交通大学沪交文〔2018〕2号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文科科研项目和资金的管理,经2018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将《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交通大学— 1 —2018年7月31日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哲学社会科学(以下简称“文科”)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加强和规范文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分为纵向和横向经费两类。
纵向经费指来自中央和各级政府下拨的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拨款的资金。
横向经费是指非政府财政科技计划拨款的资金。
第三条以上海交通大学名义承担的各类文科科研项目均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对各类文科科研项目及其资金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协同合作、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对资金使用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2 —第六条院(系)、机关部处、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七条学校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文科科研经费监管科学、规范、有序。
(一)院(系)负责本单位文科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合理统筹资源,支持保障项目有序开展。
(二)文科建设处(以下简称“文科处”)负责学校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制定,指导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申报中的经费预算,会同相关部门对经费使用进行过程管理。
(三)财务计划处(以下简称“财计处”)负责文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预算编制合理性及经费执行的日常监督、指导完成项目决算与财务验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新华医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讨论稿)
新华医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讨论稿)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医院从事一个阶段的研究工作,促进学科发展和学术交流,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博士后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后管理机构1、医院成立由分管院长、专家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小组,由分管院长担任组长,全面负责博士后工作,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及考核的评审工作。
由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2、为每个博士后配备一名联系导师,并成立由联系导师担任组长的科研指导小组,全面负责审议博士后的研究课题开题、研究指导工作、考核和期满出站评审等有关工作。
二、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的人员,符合交大医学院的相关规定的人员,可申请到相应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为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质量,必须坚持择优录取的原则。
凡申请来院做博士后者,招收程序按照交大医学院博士后管理“实施办法”进行。
三、博士后人员的在站管理博士后人员的在站管理按照交大医学院博士后管理“实施办法”进行。
博士后人员系医院非编制的国家正式职工,在站博士后人员必须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及管理条例。
医院每年将组织考核,对博士后人员进站以来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报医学院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归档。
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将作退站处理。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去下一个站继续做博士后。
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若未能在两年内完成预定任务时,可由本人及联系导师提前三个月提出延长在站时间的申请。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继续在站工作,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延长期博士后的工资、津贴、社保等所需一切经费均需自行解决。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上海交通大学沪交研〔2014〕65号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现将《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实施细则》印发,本细则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实施,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交通大学2014年9月3日— 1—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2013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议纪要》沪交内(办)[2013]78号和《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试行)》【沪交内(研)[2007] 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培养的中国籍硕士研究生,定向委培硕士研究生、留学生以及实施特殊收费政策的硕士研究生不适用本细则。
医学院硕士— 2 —研究生的相关规定由医学院另行制定。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标准第三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由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组成,分为三个等级,如下表所示:1.我校录取的符合资助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均可获得每生每学年6000元的助学金。
2.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评审,第一学年研究生院按30%和70%的比例下达一等和二等名额;第三学期根据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全面考核,按相同比例重新评定等级,考核不合— 3 —格的硕士研究生不能获得学业奖学金。
3.各学院(系)可根据本单位学科特点,在严格遵守学业奖学金等级名额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
2024年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2篇)
2024年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协议书】合作单位:XXX企业导师单位:XXX高校导师姓名:研究人员姓名:鉴于双方合作单位之间建立博士后研究人员联合培养合作关系,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特订立本协议。
一、合作目的为了促进科研与产业的深度融合,进一步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和创新能力,双方就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联合培养达成以下共识:1.双方共同培养目标: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相关领域的研究与创新能力,提高其学术水平和职业发展能力,为产业创新提供研究支持。
2.双方共同任务: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完成导师单位的学术研究任务,并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与合作单位深度合作实施产学研一体化创新项目。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与待遇1.资助机构:由合作单位与导师单位共同负责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资助,包括生活津贴、科研经费、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支持。
2.生活津贴:博士后研究人员根据合作单位相关规定发放生活津贴,保障其正常生活。
3.科研经费: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根据研究实际需要,向合作单位提出科研基金申请。
经审核通过后,由合作单位按规定给予资助。
4.社会保险: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合作期间享受合作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
三、工作及学习安排1.导师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将由导师进行指导,并根据研究过程的具体需要,提供相应的学术支持和帮助。
2.工作时间: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导师单位和合作单位相关规定执行工作时间安排,遵守双方单位的规章制度。
3.学习与交流:博士后研究人员有权参加合作单位和导师单位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和研讨会,接受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学术水平。
4.报告与评估: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合作单位要求,定期向导师和合作单位提交研究进展报告,并接受相关评估和考核。
四、知识产权与保密条款1.知识产权:在合作研究项目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属于合作单位和导师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对项目的研究成果有主要贡献,合作单位和导师单位将对其进行合理的表彰和奖励。
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劳动合同8篇
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劳动合同8篇篇1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博士后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合同目的甲方聘用乙方作为科研工作站博士后,旨在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提升甲方科研水平,推动行业发展。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1. 乙方应在甲方的科研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具体岗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
三、合同期限1.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2. 试用期为__个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及薪酬待遇1. 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
2. 休息休假:按照国家法定休息休假制度执行。
3. 薪酬待遇: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具体标准按照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1. 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2. 乙方享受甲方规定的福利待遇。
3.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知识产权保护及成果分享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完成的科研成果、论文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 乙方应将其在甲方工作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无偿分享给甲方。
3.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保密条款及竞业限制1. 乙方应对甲方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2.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具体期限根据岗位性质确定),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相同或类似的工作。
(交通运输)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精编
(交通运输)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交通运输)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人员的进站及延期实施细则根据国人部发[2006]149号《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现将博士后人员进站及延期要求修改如下:1、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壹般在四十周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
定向委托培养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定向委托培养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为鼓励人才交流,优化知识结构,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促进学科交叉,在本校攻读且获博士学位的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同壹个壹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学校鼓励招收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留学回国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经费由国家全额拨款,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5、为促进国际间学术交流,鼓励条件具备的流动站招收优秀的外国籍博士后。
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6、为了支持企业博士后事业的发展,我校和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双方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的原则签订《上海交通大学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企业博士后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保等所有费用均由企业承担,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
我校流动站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工作。
工作站应向流动站支付壹定的管理费用,外省市每招收壹位企业博士后为3万元/俩年,上海地区每招收壹位企业博士后为2万元/俩年。
我校的联系导师的指导费,在企业博士后人员出站后壹次性的支付给导师8000元(其中4000元为现金,4000元为经费),同时拨给2000元经费用于流动站建设。
大学教职工工资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工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教职工的工资管理工作,根据和XX 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资构成:根据有关精神,本校教职工均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标准,管理人员按现聘用岗位(任命的职务)实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技术工人按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在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下,以体现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为依据,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正常调整工资办法:(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在严格考核基础上实行定期升级增资制度。
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工作人员,每年晋升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考核基本合格及不合格人员,不得晋升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从聘任的下月起,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从聘任的下月起,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技术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奖励晋升薪级工资: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可在本人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高定1级;被授予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可在本人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高定2级。
如工作人员先后多次获得多项荣誉称号,在高定执行过程中不予累加计算,以其最高荣誉称号按规定高定薪级工资。
第四条调入人员工资待遇: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均执行调入地区和调入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制度和标准。
上海交大博士后出站条件
上海交大博士后出站条件简介上海交通大学(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简称SJTU)是中国一所以工科为主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其博士后项目也备受瞩目。
在完成博士后研究期间,博士后需要满足一定的出站条件才能顺利结束博士后期。
出站条件1. 研究成果首先,博士后需要在研究期间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这些成果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发表论文:博士后需要在国内外知名学术期刊或会议上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
发表论文是衡量科研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同时也能够展示博士后在相关领域的研究贡献。
•专利申请:如果博士后在科研过程中有涉及到技术创新或发明,可以考虑申请相关专利。
专利申请不仅能够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还能够进一步提高科研影响力。
•科研项目:参与科研项目是博士后期间的一项重要任务。
博士后需要积极参与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完成相关的研究任务,并在项目中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
2. 学术交流博士后期间,学术交流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博士后需要积极参加学术会议、讲座、研讨会等各类学术活动,与同行学者进行深入交流和讨论。
此外,博士后还可以通过组织学术报告、举办研讨会等形式来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和心得体会。
3. 教学经历作为高级科研人员,博士后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教学经历。
在完成自己科研任务的同时,可以担任导师或助教,指导本科生或研究生进行实验、课程设计等教学工作。
通过教学经历,博士后可以提高自己的教育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4. 学位论文答辩最后,博士后需要准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才能正式出站。
在准备学位论文答辩时,博士后需要对自己的研究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和展示,并回答答辩委员会的问题。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博士后可以证明自己在相关领域具备高水平的科研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
出站流程为了顺利完成博士后出站,上海交通大学制定了一套详细的出站流程。
下面是一个简要的出站流程:1.提交申请:博士后需要提前向学院或导师提交出站申请,包括个人简历、科研成果、学术交流记录等材料。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制度改革(2016-10)
上海交通大学沪交人〔2016〕82号各院(系)/研究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是对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学校科研工作的一支重要队伍。
为汇聚国内外具有创新活力的博士后人才,提升我校创新能力,学校决定对博士后队伍建设实施全面改革,主要包括:修订《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取消普通博士后和专职科研博士后双轨制,提高博士后待遇,以及调整博士后公寓和住房补贴政策等。
现将《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印发各单位,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落实相关工作。
— 1 —特此通知。
上海交通大学2016年10月19日— 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上级主管部门对博士后的相关政策的调整,为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校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我校决定对原有博士后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修订《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修订版和国家、上海市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博士后工作实际情况,全面修订《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细化博士后的招收、进站、科研工作要求、考查、出站等相关实施细则。
二、取消双轨制,提高博士后待遇1.从2016年9月1日起,对新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取消原有的普通博士后和专职科研博士后双轨制。
2.普通博士后和专职科研博士后并轨,统称博士后,不再区分。
3.博士后人员定位为学校研究队伍,鼓励优秀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申请我校博士后资格,要求有一定长的稳定工作期,一般应在站不低于3年,鼓励优秀人才长期稳定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第一站可长达4年,二站合计可长达6年。
在站期间,均可享受学校的博士后待遇。
— 3 —4.博士后进站首期满两年进行一次评估,由合作导师、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学院(系)/研究院一起评估其研究业绩和发展潜力,决定其出站或继续在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