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部签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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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经济签证资料中只允许出现工程实际情况及工程量的描述,一般不得出现具体的单价及总价。签证资料分别保存在预算员、工程部、施工单位处,原件存于预算员处,作为结算时审核依据。
3.
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预算部签证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____受控_________
发放编号:________________
生效日期:___2007-04-02___
版本/修改次第
更改页次/章节
编制
审核
批准
生效日期
1.
总则
1.1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项目部预算签证管理工作。
1.2
现场签证应本着实事的原则进行办理。
1.3
现场签证应有工程或经营人员共同参加并签字确认。
2.2
经济签证:
2ຫໍສະໝຸດ Baidu2.1
施工企业必须在待签证事件发生前一天通知预算部、事件发生后后两个工作日提报经济签证资料,需要签证时间的发生始末必须由建设单位工程部、预算部相关人员见证。所有经济签证必须有工程及预算见证人员签字方可作为结算资料,且签字时间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三天。
2.2.2
预算员应对每个签证单造价进行事前初步估算,估算造价大于2万元小于5万元时,应另由工程部主任签字确认;估算造价大于5万元小于10万元时,应另由项目副经理签字确认;估算造价大于10万元由项目经理签字确认。
1.4
现场签证应在规定时间办理完毕;工程、经营及预算人员应及时催促施工单位按期上报,逾期不得补办。
1.5
图纸外经济签证由预算部负责;隐蔽签证由工程部或经营部负责。
2.
管理制度
2.1
隐蔽工程签证: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隐蔽前向监理提供待签证资料,监理在一个工作日审核完毕。通过审核的签证转建设单位工程及预算人员复核(一个工作日给出复核意见),复核合格经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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