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后监督管理办法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1•【字号】宿政办发〔2015〕123号•【施行日期】2015.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1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1日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营造诚信经营、诚信履约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和融资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标后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部门以及监察机关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标后履约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一)财政及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对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款拨付和决(结)算编制质量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农业开发工程标后监督检查与执法,加强对中标单位的信用考核管理和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工程质量、造价及验收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09〕115号
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切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的标后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政府间接融资资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和融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招投标办、发展改革委、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一)市招投标办按照市委、市政府赋予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能,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牵头组织全市建设工程的标后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对规避招标和不按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受理相关投诉;组织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标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等行政监督部门分别负责房建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水利项目、交通项目、土地整理项目标后活动的监督执法,加强合同备案管理,牵头受理设计变更审批,定期不定期开展项目标后检查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四)市财政局、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及时受理审核工程结算资料,加强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编制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市监察局依法对参与标后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合同履约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20日内签订,并依法办理合同备案。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审查施工、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
项目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对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分包企业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定分包合同。
《标后监督管理办法》
《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诚信履约,有效制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应当依法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标后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非税收入资金、政府融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监督管理是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中标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第三方检测单位等。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一)合同审查和履约的监管。
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须载明履约担保的方式、额度、违约责任条款、解除合同、退还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中标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在签订合同前交纳履约保证金,拒绝交纳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各项目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应向分管县级领导汇报后,方可签订和单位派员到现场与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工程建设过程中确需设计变更的,督促设计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派员到现场与建设、监理人员会商确认,必要时驻场服务。
(二)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主要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和合同一致;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对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记录。
(三)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
(四)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审核。
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8.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宿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一、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增加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工作效率,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等文件精神,在《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的基础上修订了《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并于2018年06月01日经市政府办公室(宿政发(2018年)6号)印发、执行。
二、主要内容(一)类别方面该目录共计八类,分别是:①工程建设项目类;②政府采购项目类;③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项目类;④农村集体产权转让项目类;⑤市、县(区)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类;⑥市、县(区)单位资产处置项目类;⑦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项目类;⑧特许经营权项目类。
(二)工程建设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了必须招标的项目,并于2018年06月01日施行。
16号令规定了项目的资金性质: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①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②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①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
依据16号令我市工程建设项目限额标准及范围: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勘察、设计、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④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到相关规定标准的。
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号
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切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的标后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政府间接融资资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和融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招投标办、发展改革委、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一)市招投标办按照市委、市政府赋予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能,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牵头组织全市建设工程的标后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对规避招标和不按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受理相关投诉;组织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标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等行政监督部门分别负责房建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水利项目、交通项目、土地整理项目标后活动的监督执法,加强合同备案管理,牵头受理设计变更审批,定期不定期开展项目标后检查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四)市财政局、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及时受理审核工程结算资料,加强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编制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市监察局依法对参与标后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合同履约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20 日内签订,并依法办理合同备案。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审查施工、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
项目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对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分包企业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定分包合同。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19〕5号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管理办法正文:----------------------------------------------------------------------------------------------------------------------------------------------------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19〕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检查,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告知承诺电子化审批的通知》(沪建质安〔2018〕623号)要求,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后续项目监管和批后监督检查。
审批后续项目监管是指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决定后,两个月内对建筑施工企业新建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的核查。
批后监督是指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
包括系统核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和企业专项抽查。
市、区各监管部门每年度批后监督建筑施工企业数量不少于管理范围内企业总数的5%。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后续项目监管和批后监督检查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的日常具体实施管理,并承担含有一级及以上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后续项目监管。
各区建设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区建设工程监管部门负责对注册在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含不分级)、劳务资质等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后续项目监管和批后监督检查市交通、水务、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交通、水务、房屋等安全生产许可审批后续项目监管和批后监督工作。
建设工程标后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标后管理办法(一)开展标后监管的工作内容标后管理的重点内容主要有:合同订立的监管、合同变更的监管、施工分包的监管、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管、施工现场的监管、资金使用及竣工结算的监管、工程安全的监管等。
1、加强合同与变更方面的监管(1)对市政府投资工程,在招投标结束后,按规定时间签订施工合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为减少工程进入施工阶段后变更情况的发生,我们首先加强了设计方案的审查,若施工现场的确发生超出合同部分的工作量,我们的主要做法有两种:一就是报告市财政或审计部门,请其派员赴现场共同勘察、取证;二就是留存影像资料,对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分别拍照,监理、甲方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共同签证,作为工程结算送审的依据。
2、加强施工行为的监管(1)对分包的监管,一就是不直接指定分包单位;二就是需要分包的项目在施工合同中予以载明;三就是与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依法签定分包合同。
在施工现场,如发现转包与违法分包的行为,立即进行停工查处,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杜绝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2)自觉接受市级主管部门与质量监督站的监管;总包单位要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安全培训与安全交底工作,做到规范施工,对整个工程的安全负全责。
在工程验收前均要提供一套完整的安全资料。
(3)为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在现场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所列一致,不得更换。
中标后必须由投标书中项目经理亲自在现场组织施工,且必须每周至少五天,每天至少五个小时在现场组织施工,项目经理离开现场应向招标人驻工地代表请假,并经招标人驻工地代表同意。
经招标人抽查,项目经理应在施工现场而未在现场施工,将作为违约处理,每次罚1000元。
发现3次以上,从第4次开始罚2000元,该款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严禁挂靠监理。
总监及监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
总监不得更换,其她监理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需经招标人书面批准。
缙云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细则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缙政办发〔2009〕157号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单位:《缙云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6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缙云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的跟踪监督管理(以下简称标后监管),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其标后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标后监督管理,是行业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监管办依照职责和权限,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履行合同、承诺等情况,以及对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标后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是合同订立和履行、建设标准和规模控制、项目班子的到位率与变更、工程变更和三算的控制、资金使用和管理等。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监管办、县监察部门要加强督促和工作协调,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合同的备案管理;(二)负责指导建设单位组建项目的标后监管小组,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职责的检查指导;(三)依法依规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标后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工程建设各环节综合管理工作,承担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安全和控制进度的责任,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对中标单位履行合同等情况的日常管理。
标准实施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标准实施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概述:标准实施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是指为了确保标准能够得到有效实施,以及通过监督检查确保标准的质量和合规性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程序。
本文将重点探讨标准实施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在各个行业的应用、管理流程以及实施结果的评估与反馈等方面。
一、标准实施的重要性标准是指对于一定的规范、要求和指引,能够在特定领域内产生统一的行动和结果。
在各个行业,标准的实施对于保证产品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安全以及促进科学发展等方面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标准实施的不规范或不到位将会导致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诸多问题,因此建立标准实施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确保标准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标准实施及监督检查管理流程1. 制定标准实施计划:根据相关标准的要求,制定标准实施计划,明确实施的目标、时间表和步骤等。
计划中应明确责任人和工作内容,确保标准实施的有序进行。
2. 提供培训和指导:为标准实施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使其对标准的要求和实施方法有清晰的认识。
培训的内容应包括标准的背景、标准要求的解读、实施的具体步骤等。
3. 实施标准:根据标准实施计划,有序进行标准的实施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记录实施的细节、材料和结果等,以备后续的检查和评估。
4. 督促和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这包括确定监督检查的频率和范围,制定相应的检查标准和方法,派遣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检查等。
5. 整改和反馈:对于发现的问题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反馈。
反馈的内容应包括问题的具体情况、整改的措施和期限等。
三、标准实施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应用范围标准实施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适用于各个行业,如制造业、建筑业、医疗卫生业、食品安全等。
不同行业的标准实施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应结合各自的特点和需求进行制定,以确保标准实施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四、标准实施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评估与反馈标准实施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有效性需要进行定期的评估与反馈。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7•【字号】芜政办〔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1年8月10日芜湖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各方主体责任,促进依法、诚信履约,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纳入政府(含各开发区管委会)年度投资及资金安排计划,并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监督管理,是指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履行、项目建设、履约验收、信用评价和信息公开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中标单位是指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成交结果签订合同的甲方、乙方。
第五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实行履约管理、行业监管、标后检查“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
依托数据共享、智能分析的标后监管系统,运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市场和合同履约现场“两场联动”的信用体系,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标后检查等形式,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履约信息公开,督促有关各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协调标后监督管理的重大问题。
建设工程标后监管实施方案
建设工程标后监管实施方案一、前言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制定建设工程标后监管实施方案,指导相关部门和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有序、规范的监管工作。
二、监管目标1. 监督工程是否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方案和施工标准进行施工,保障工程质量;2. 监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3. 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控制,确保工程按期、质量完成;4. 推动建设工程信息化和现代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三、监管工作组织1. 设立建设工程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决策和指导工程监管工作;2. 设立监管工作专班,配备监管人员和设备,开展监管工作;3. 成立建设工程监管委员会,由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负责监督、协调监管工作;4. 建立建设工程监管综合办公室,统一协调监管工作,收集、整理监管信息。
四、监管工作流程1. 工程前期准备(1)对拟施工的工程进行评估,确定监管范围和重点;(2)组织编制监管计划,明确监管任务和责任;(3)制定监管方案,明确监管方法和手段。
2. 工程施工阶段(1)开展现场巡查,检查工程施工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2)检查材料和设备的质量,保证施工材料符合要求;(3)对施工方案和变更进行审查,确保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3. 工程竣工验收(1)对竣工图纸进行审查,确保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2)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3)组织竣工验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
4. 工程维护管理(1)建立工程维护档案,对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2)跟踪工程使用情况,及时解决工程质量问题;(3)建立工程质保体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五、监管工作手段1. 现场检查(1)利用先进的检测和监测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2)进行全面的施工现场巡视,对施工情况进行监督。
2. 数据监测(1)建立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实时监测;(2)对工程施工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发现工程质量问题。
标后管理制度
标后管理制度一、标后管理的概念、意义、目标和内容标后管理是指企业对产品上市后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它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和市场反馈管理。
标后管理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企业形象,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标后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市场反馈管理、客户投诉处理、产品召回等方面。
标后管理的意义在于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竞争力、降低风险,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市场信誉。
二、建立和完善标后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建立和完善标后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价值。
首先,在产品质量方面,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标后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产品质量问题,提高产品质量,确保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在市场竞争方面,标后管理制度可以提高企业的反应速度和市场适应性,增强竞争力。
再次,在企业形象和信誉方面,标后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企业保持良好的形象和信誉,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最后,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建立和完善标后管理制度有助于企业提高长期发展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三、标后管理制度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标后管理制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建立和完善标后管理制度可以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降低风险,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同时,标后管理制度可以提高企业与消费者的沟通和互动,增强消费者的忠诚度,促进长期的合作关系,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四、建立和完善标后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为了建立和完善标后管理制度,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
首先,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对产品质量进行全程监控和管理。
其次,企业需要加强市场反馈的管理,及时收集市场信息,了解市场需求,调整产品和服务。
再次,企业需要建立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提升客户满意度。
最后,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产品召回机制,及时处理产品质量问题,减少损失。
在建立和完善标后管理制度的过程中,企业需要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员工培训和意识培养,提升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保证标后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标后监管实施细则
标后监管实施细则××市建设工程标后监管检查实施细则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顺利实施,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职,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有效防治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2008】2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标后监管检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投标承诺、落实招标成果、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检查的活动。
第二条标后监管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联动检查。
日常检查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项目开始实施一个月内必须到现场开展标后监督检查。
联动检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招标、造价等相关管理单位实施。
联动检查每年度分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
第三条标后监管日常检查和联动检查的内容。
一、日常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一)招标项目情况:包括是否有部分工程招标、全部项目开工的情况;是否有主体招标、规避专业工程招标的情况;是否有主要工程招标、规避附属工程招标的情况;是否 1有施工项目招标,规避服务性项目招标的情况。
(二)招标成果落实情况:包括合同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相一致;是否有阴阳合同的行为;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投标文件委派,如有变动,是否办理了相关的变更手续;建筑劳务用工是否合乎规定;合同价与中标价、合同工期与中标工期是否一致。
(三)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包括工程主要部分、关键部分是否由中标单位完成;分包工程是否经业主同意;分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分包单位是否有再分包的情况。
(四)标后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
二、联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一)、第四条一(一)、(二)、(三)、(四)的内容;(二)、竣工结算情况: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否手续齐全;竣工结算的原则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结算价是否和中标价一致,如不一致,是否有合理的解释。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实施细则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维护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场秩序,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促进建设工程主体各方加强管理、依法建设、诚信履约,有效制止围标串标,违法转包、分包、挂靠、借用资质等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X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标后管理是指发改、监察、财政、审计、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及招标办、建设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中标后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标后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合同订立监管。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应自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审计单位备案。
(二)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监管。
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
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实施“实名制”管理。
中标单位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关键岗位管理人员。
(三)施工现场监管。
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四)资金使用和结算监管。
建设单位对工程款的拨付应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要求,通过施工合同中承诺的银行账户及时支付。
(五)资金决算管理。
工程竣工后,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及时对施工单位的决算资料进行审查,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监督与投资决算审核。
第五条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职、施工分包、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1 —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规定的程序招标;(二)监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三)监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四)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推荐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等评审活动;(五)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六)监督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2 —(七)依法实施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招标公司监督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标公司监督管理,规范招标公司经营活动,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招标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招标业务的招标公司。
第三条招标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二)公开、公平、公正;(三)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四)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负责全国招标公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公司设立与备案第五条招标公司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招标业务要求的注册资本;(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符合招标业务要求的专业人员;(五)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招标公司设立程序:(一)向所在地省级或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二)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级或市级发展改革部门颁发《招标公司资格证书》;(四)取得《招标公司资格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七条招标公司设立后,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三章招标公司业务范围与资质管理第八条招标公司业务范围:(一)接受招标人委托,组织编制招标文件;(二)接受招标人委托,组织招标活动;(三)接受招标人委托,对招标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四)提供招标咨询服务;(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招标公司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十条招标公司资质等级评定标准:(一)甲级: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有3年以上招标业务经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二)乙级: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有2年以上招标业务经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三)丙级: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有1年以上招标业务经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全文)-粤建市〔2009〕8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年12月15日以粤建市〔2009〕8号发布自2009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的约定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监理招标中标后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施工(含施工总包和分包单位)、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广东省建设信息中心建立全省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各市要以该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建立健全本地的相应管理信息系统。
相关单位必须通过该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填报本办法要求填报的资料,确保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后的工程管理信息公开,方便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投诉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依法加强对施工总分包的管理,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有载明分包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可同意分包,并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发现施工或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不一致,工程分包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予以纠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施工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见附表1)、《监理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见附表2)以及《施工总分包情况报告表》(见附表3)。
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
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后监督管理是指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及县政府授权,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标后跟踪监督和执法检查;县监察局、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应督促有关部门查处标后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标后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是建设标准和规模控制、合同订立和履行、工程施工和监理、资金使用和管理等。
具体包括:(一)合同履约的监管。
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须载明履约担保的方式、额度、违约处罚措施、退还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中标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在签订合同前交纳履约保证金,拒绝交纳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方式招标的,除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外,须同时提交风险担保金。
(二)合同变更的监管。
因原合同约定不明确或合同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于7日内报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同时输入工程项目网上监管平台。
(三)施工分包的监管。
项目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分包企业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须报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同时输入工程项目网上监管平台。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四)追加项目的监管。
确需追加单项工程、单位工程、专业工程或其他项目的,必须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并由招标方案核准部门核准招标方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以肢解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五)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管。
标后监管实施方案
标后监管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标准化管理已成为各行各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产品质量和安全方面,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产业升级和提升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加强标准化管理,提高标准质量,制定并实施标后监管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一、标后监管的重要性。
标准化管理是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而标后监管则是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市场上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
同时,标后监管也能够强化企业的责任意识,促使企业自觉遵守标准规定,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二、标后监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1.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标后监管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确保监管工作的高效运转。
同时,加强监管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和能力。
2. 完善监管制度和政策。
完善相关的监管制度和政策,明确监管的范围和标准要求,规范监管程序和方法,确保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同时,加强对监管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企业和消费者对监管政策的认知和理解。
3. 加强监管力量和技术支持。
加强监管力量的建设,增加监管人员数量,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同时,引进先进的监管技术和手段,提高监管的科技含量和效能。
4. 健全监管体系和机制。
建立健全标后监管的信息采集、分析和反馈机制,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产品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同时,加强监管的协调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果。
5. 加强监管宣传和教育。
加强标后监管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和消费者的标准意识和安全意识,增强自律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加强对监管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社会对监管工作的认可度和支持度。
三、标后监管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
1. 加强领导和组织保障。
加强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形成上下一致的工作合力。
同时,加强组织保障,确保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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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各主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诚信履约,有效制止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根据《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应当依法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标后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非税收入资金、政府融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监督管理是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本县行政区域政府投资项目中标后工程建设各主体实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各主体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第三检测单位等。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的重点容:(一)合同审查和履约的监管。
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须载明履约担保的式、额度、违约责任条款、解除合同、退还程序等面的规定。
中标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在签订合同前交纳履约保证金,拒绝交纳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各项目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应向分管县级领导汇报后,可签订和办理备案手续。
(二)合同订立的监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报县招标办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逾期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按项目类别由其行政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及违纪的移交县监察局进行处理。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相关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的,取消其中标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因原合同约定不明确或合同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双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在正式签定前须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查。
未按工程变更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审查手续的,县审计局在决算审计时不予确认。
县财政局依据决算审计报告在安排拨付相应工程建设资金时予以扣减。
(三)施工分包监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不得转包和分包。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劳务作业等进行分包,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不得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四)施工现场监管。
工程建设各主体应格履行招标文件、合同等条款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标后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及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项目部人员监管。
中标项目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交建设单位或行政监督部门留存,待中标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取回。
因不可抗拒原因确需变更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第三检测项目负责人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根据项目类别报县相关职能部门及招标办审批后可变更,并将变更基本情况及变更原因在县政府门户上向社会公告。
否则,将参照宝市建规发(2011)78号转发住建部(2011)188号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及陕建发(2014)8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和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相关规定处理。
实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管理主要人员公示制度。
工程开工前,应在工地醒目位置公示项目部(监理部)任命书及任命书中相关人员照片、姓名、职务、,接受社会监督。
(六)资金支付监管。
实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集中直接支付制度。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额度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各行政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标后履约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负全面责任,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程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会同施工单位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交设计成果,格执行现场交底制度;涉及施工图设计变更的,督促设计单位派员到现场与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工程建设过程中确需设计变更的,督促设计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派员到现场与建设、监理人员会商确认,必要时驻场服务。
(二)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主要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和合同一致;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对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记录。
(三)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
(四)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审核。
(五)检查监理日志、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他监理资料,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记录是否签署意见及其他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六)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根据项目类别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其行政监督部门。
(七)做好并督促各责任主体收集整理招标投标、合同、签证、付款凭证、检查、验收等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人员违规变更、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违约责任条款。
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违规更换、脱离岗位及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追责,将主要人员违规变更、不认真履行职责情况按月书面报送行政监督部门。
因建设单位责任导致中标的施工、监理单位在合同约定期限无法进驻施工现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可提出部分人员变更要求,具体变更程序按照第四条的第五项执行。
第七条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国土局作为房建、市政类、水利设施类、交通设施类、土地整理类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应格按照各自行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等式,切实加强对各行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容如下:(一)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1.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部人员是否到位、在岗,是否与投标文件和合同一致;2.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是否按其职务履行相应职责。
(二)工程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1.建设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施工、监理是否存在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2.建设工程分包后,分包合同备案是否按第四条第一项执行;3.投标文件注明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时到位。
(三)工程施工及质量、安全情况1.施工、监理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情况;2.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3.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职责情况;4.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情况。
(四)县人社局负责全县所有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工作,具体监督容如下:1.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现象;2.施工单位是否优先安排落实支付农民工工资所需资金,是否按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是否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第八条建立标后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会议成员单位由县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及各类项目行政管理部门组成。
对无法履约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由建设单位提请联席会议研究,依据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清场。
县监察局负责对建设单位、各职能部门标后监督管理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工程建设中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容、投资总额等是否与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相符进行监管,参与招标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财务及会计核算制度情况。
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
第九条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受理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违规及不履行投标承诺行为的检举和投诉。
相关职能部门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及时报送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作为企业在我县参与招投标的不良记录依据。
第十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项目类别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将其不良行为在相关公布。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有转包、分包和资质挂靠行为的;(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三)现场项目部人员与投标文件不一致且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以及提供虚假证明,已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四)投标文件拟定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五)与监理单位串通,隐瞒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签证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六)工程竣工后,未在规定时间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报告并移交完成资料的;(七)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挪用工程款的;(八)无正当理由重延误工期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项目类别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与中标人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容合同的;(二)违反规定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三)发现中标人违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四)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设计或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五)违反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转移、侵占、挪用、骗取建设资金的;(六)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报审项目决算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其他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项目类别由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将其不良行为在相关公布。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资质等级可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二)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式允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三)设计单位不根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无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四)设计单位违反规定随意变更、提高或降低设计要求,造成预算失控或重大损失的;(五)监理单位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文件资料或虚假监理报告的;(六)监理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七)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的;(八)提供虚假证明以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局等负责各自行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标后监管,加大标后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